大部制改革之部门职能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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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制改革

-----之部门职能交叉

内容提要

大部制的概念::大部制即为大部门体制。

推行大部制改革的意义:1.有利于减少职能交叉,完善行政运行机制

2.有利于落实“问责制”,建设责任政府

3.有利于行政体制改革的突破和深化,是加快行政

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职能交叉之现象

两个典型:1、对食品的监督管理2、武汉市是老工业基地

职能交叉的两面性:1、积极2、消极

在推行的大部制改革中要如何避免?职能分解必须建立在部门合作的基础

上,不能过分强调需分清所有的职能。

出现职能交叉的原因及解决办法:职能的法定化是源头治理职能交叉问题的

良策。大部制改革实行机构和职能的整合,

是解决部门职能交叉问题的有效途径。

职能法定化具体实施

关键词:大部制、改革、职能交叉

引文:写作意图:就大部制改革中部门交叉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选题的目的:让更多的人了解大部制改革及相关知识,促进大部制改

革的顺利进行。

选题的意义:大部制改革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明

了方向。

写作范围:大部制改革,主要是其中的部门职能交叉。

正文

“大部门体制”的提法源于党的十七大报告。报告称,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半月谈》杂志称,这是一种有别于以往改革的新思路,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大部制的概念

大部制即为大部门体制。按照业内专家的提法,为推进政府事务综合管理与协调,按政府综合管理职能合并政府部门,组成超级大部的政府组织体制。特点是扩大

一个部所管理的业务范围,把多种内容有联系的事务交由一个部管辖,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大部制改革推行的意义

1.有利于减少职能交叉,完善行政运行机制

2.有利于落实“问责制”,建设责任政府

3.有利于行政体制改革的突破和深化,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大部门改革中的职能交叉现象

目前我国决策职能与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不分现象突出,监督流于形式,使决策部门普遍受到执行利益的干扰,导致问责更困难,国家利益部门化。

职能交叉的两面性

•一方面,交叉如果处理不当,出现职能重叠、或管理上的真空,就可能成为互相扯皮、互相推诿的消极因素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能够理顺运行机制,职能交叉又会成为政府部门相互合作、协调一致、促进行政管理顺利进行的积极因素。

在推行的大部制改革中要如何避免?

职能分解必须建立在部门合作的基础上,不能过分强调需分清所有的职能。重要的不是把一切都一一分清,而必须认识到许多事情必须要由一个以上的部门协同进行,重要的不是把一切都一一分清,而必须认识到许多事情必须要由一个以上的部门协同进行,要在划分中明确各部门主管与协助、为主与为辅、主持与参与的各自的职责权限,并且在部门间建立一种互动、共动、联动关系的协调机制,这样就能避免或减少职能交叉扯皮现象,保证政府管理活动运转协调。

出现职能交叉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1、大部制改革实行机构和职能的整合,是解决部门职能交叉问题的有效途径,

但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不难理解,造成政府部门职能交叉的一条重要原因就是机构林立、分工过细、职能界定不清。进行机构和职能的整合,实行大部制改革,无疑为解决政府部门职能交叉问题找到一条有效途径。实践证明,无论从国外的经验和国内多次机构改革的成效均可以说明。这次国务院实行大部制改革后,通过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调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卫生部管理等,以机构整合方式解决了原来部门间的职能交叉问题,同时通过“三定”,集中解决和理顺了46个部门之间70余项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的问题。但问题是,机构整合、职能明晰后是不是交叉扯皮问题就不会再发生了呢?个人认为,仅有加大机构整合力度和划清部门职能边界来

解决职能交叉问题是不够的,还必须构建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可避免或减少部门职能交叉扯皮的现象发生。

首先,从行政管理理论上分析,职能交叉在管理上具有相当的客观性。这种交叉反映了不同行业、部门的行政管理之间,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之间,综合部门管理与专业部门管理之间无法割断的联系,是行政管理作为系统运行的过程所表现的基本特征,也是行政管理顺利进行的条件。

其次,实践证明,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更有利于解决职能交叉问题。从国外来看,许多国家在推行大部制改革中,均加强政府首长和部门、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对成员单位组成、牵头单位、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以及会务等进行了明确,这对于加强反洗钱工作部际协调将发挥较好的作用。

因此,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围绕切实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的问题,要按照中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在实行机构和职能整合的同时,认真确定各部门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并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2、机构改革“三定”规定明晰了各部门的职责边界,但职能管理的长效机制不

够健全,导致出现职能交叉等等问题。

自1988年政府机构改革首次提出对各部门进行“三定”(定主要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以来,以后每次机构改革中制定“三定”方案或规定都是机构改革的重要环节。“三定”方案或规定对于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界定,理顺了职责关系。但是“三定”过后,一些部门不按规定的职能办事,职能缺位、越位、错位,擅自调整职能,职能交叉、互相扯皮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三定”规定的权威。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对职能运行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一是职能调整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没有形成职能动态管理的机制。由于人们对职能变化认识的偏差和滞后,对原有职能的依赖,部门之间必然产生冲撞,职能交叉在所难免,同时,职能被调整部门与职能审批部门之间也有一个协商的过程,加上多年以来职能管理部门对职能的跟踪管理不够重视,没有建立职能管理的有效机制,因此,一方面造成职能管理的无序状态,另一方面经济和社会发展已经出现新情况、新变化后,而“三定”时确定的职能往往一定几年不变,未能及时地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明显具有滞后性。二是职能多头管理。政府法制部门有时也承担职责界定或协调的任务。由于职能多头管理,造成职能随意调整,影响“三定”规定权威,甚至加剧职能交叉扯皮情形。三是职能运行的检查监督比较薄弱。机构改革“三定”规定下达后,一般没有上级重大体制改革或职能调整,作为职能管理的机构编制部门基本上很少对职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更谈不上及时掌握各部门职能履行和变化情况,也从来没有哪个部门因为违反职能管理规定而受到查处的,基本上职能管理处于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的状况。

因此,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不仅要认真进行“三定”有关职能的界定和协调工作,还要建立完善职能管理的长效机制。

3、职能的法定化是源头治理职能交叉问题的良策。

造成政府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很重要的一条重要原因就是职能没有法定化。首先,各部门“三定”规定实质上是一个不太符合要件的行政法规,只能称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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