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汽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把握的三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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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汽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把握的三个要点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扩抵政策以后,一般纳税人购

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

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汽车属于固定资产的范围,上述新政出台后,经常有纳税人对购入的汽车能否抵扣进项税金提出疑问。就此,笔者总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注意事项,以方便纳税人对照自身的情况进行处理。

要取得相应的抵扣凭证

企业在购入汽车时无论用途是哪个方面,都应该取得相应的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规定,自2009年1月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

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购入新汽车时要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属于扣税凭证。但如果企业购入的是旧汽车,无论是从一般的单位处购买还是从旧机动车经销单位购买,也不管这些单位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

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和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而2010年1月1日以前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的时间为90天。因此,取得发票扣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通过,并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不能提前或滞后,否则将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还要属于可以抵扣的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强调,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购入的汽车是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而且这里也强调“自用”,如果购入汽车不是自用,而是为了销售,则可以抵扣进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范围,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种,不包括其他类型机动车。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以上规定强调企业购入的汽车不能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而且如果该汽车是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用于可以抵扣项目还是不可以抵

扣项目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因此,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购入汽车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购入的汽车能够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购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并申报。

3、购入的汽车不是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4、购入的汽车可以即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比如购入货车即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运输又用于在建工程运送物资,再比如购入的货车即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都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但对仅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班车就属于用于职工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抵扣吗?

2013-01-15 11:44:06| 分类:财务会计| 标签:|举报|字号大中小订阅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抵扣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货车属于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且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进项税是允许抵扣。

对于企业购进的机动车原则上如果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的范围的就可以抵扣.但除应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除外.那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所提到的机动车的范围是什么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纳入企业固定资产抵扣范围的包括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与其他生产经营有关的

设备,工具,器具,但是虽然做为固定资产入账的房屋建筑物则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汽车才缴消费税呢?根据企业消费税的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主要包括乘用车及中轻型的商用客车.

1.具体的乘用小汽车则要根据汽缸的容量来决定的: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1%(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5%

那么由于企业在的购买了这种汽车很难区分到底哪些是按生产用,哪些是按消费用,有时甚至于这这个汽车是既用于生产又用于了个人乘用即个人消费使用.那么为了防止企业将这类原本是个人使用的也混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用途中来抵扣进项税额,造成税负的不公平,所以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就明确规定只有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用的汽车如载货汽车购进时取得的机动车统一发票才能够做为抵扣的.如果企业购进的是上述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的话,那么即使取得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也不允许做为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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