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注意事项和办案技巧
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注意事项和办案技巧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注意事项和办案技巧办案的根本就是办证据。
在理论上,所有的案件都有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也就是行政诉讼。
我们常常说要办铁案,经得起诉讼的才是铁案。
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进入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去收集证据,所以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在办案过程加以取得。
当前工商机关在办案中收集证据主要在现场检查和制作询问笔录中完成。
现在有一句话很流行,就是“细节决定成败”,而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应争取做到“四清”“五会”,即“依据清、程序清、事实清、思路清”;“会发现案源,会询问,会固定证据,会做思想工作,会协调内外关系”。
现就现场检查和制作询问笔录办案过程中应该注意那些细节作些粗浅探讨。
一、现场检查(一)现场检查,是指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与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及场所进行查看、清理的执法活动。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执法人员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对上述检查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
现场笔录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它的重要性要高于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现场笔录是一篇说明文,用来说明现场情况。
文笔可以简练,但必须抓住重点,该说明的事项应全部记明。
何人、何地、何时、何事、何数都要认真记述。
1、现场检查笔录的构成:现场检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首部是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员、当事人等基本情况,应逐项完整填写。
尾部是各方确认签名,关系到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律效力,十分重要。
正文,是笔录的主要部分,应该客观录实,不加评价,且要抓住重点,贴近案情,详略得当,有效反映客观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要点(1)执法主体及执法资格描述;(2)经营主体确认,包括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3)场所的概况;(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5)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员工以及消费者的情况;(6)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的活动及结果;(7)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8)现场摄影、录像、绘图以及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情况;(9)采取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的十种错误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的十种错误1.不是当场制作。
例如,笔录第一行时间显示为2023年3月24日,现场检查情况表述为“3月17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投诉来到X地现场检查”。
该现场检查笔录明显不是在现场制作,而是事后的回忆录。
2.与询问笔录时间重合。
出现询问笔录的时间被包含在现场检查笔录的时间范围之内,且执法人员故意为之,认为询问笔录也是在现场制作,属于现场检查的一部分内容。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任何人不可能在同一时间踏入同一条河流。
评查人员还发现,在某个案卷中,现场检查笔录时间与询问笔录时间相差为十分钟,检查地点与询问地点并不在同一地点,经查询百度地图,两地相距三十公里。
3.当事人列错。
现场笔录的当事人与案件处罚决定书中的当事人一致。
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列字号为当事人,应当写营业执照上的全称,并不能因为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到场并签名,就在当事人栏记录为到场的负责人个人。
某个案件中,当事人为个人,在快手平台销售兽药,没有营业执照,则现场检查笔录中当事人处也应当为个人,并不是这个人在平台中为自己起的店铺名称。
个案中出现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经营者不一致(原经营者已死亡),建议说明情况。
4.现场检查情况中直接对违法行为定性。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全面客观记录现场状况,不能出现主观定性描述。
案卷中,有的表述为“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该产品是涉嫌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现场检查笔录中不能出现“违法”“擅自”“涉嫌”“非法”等主观定性词语。
5.现场笔录中记载情况与其他证据矛盾。
现场笔录中记载“兽药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没有记录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多久)”,但询问笔录显示,该产品目测并没有超过保质期,经执法人员仔细核对和当事人自认,该产品为当事人涂抹原有生产日期后重新喷码形成。
现场笔录中记载涉案农药没有登记证号,案件处理意见书中认定涉案农药冒用他人登记证号,现场笔录没有说明该产品到底有没有标注登记证号,如果标注了是什么、标称的生产厂家是什么等信息。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精选5篇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记录的词语主观性较强有些执法人员未能把握住现场检查笔录的即时性、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包含的主观性因素太多。
表现在:1、对物品数量不能作出精确描述。
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
2、现场进行主观认定。
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
3、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
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这类现场检查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
记录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
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
表现在:1、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
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
其实,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2、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
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账册以配合检查等。
对这些情况,也应一并记录,从而体现现场检查笔录作为一种动态笔录的性质。
3、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
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等措施。
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检查笔录应记载的内容。
4、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
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依据、方法(盘点、称重、查账等)和过程。
如此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值得怀疑。
5、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
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要点及注意事项一、现场检查笔录的概念所谓现场检查笔录,就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或案件发生现场制作的,有关检查过程或案件违法过程或状态的书面(或其他形式)记录。
二、现场检查笔录的特征和要求1.现场检查笔录制作主体上的行政性。
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执法机关负有调查收集证据和保存证据的责任。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制作的重要证据形式。
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证据的最基本提供者。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负有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发生以后,由于行政机关不得再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此,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保证有关证据的充分、确凿,以保证后续诉讼程序中虽作为被告但不陷于被动。
2.现场检查笔录对象上的现场性和保真性:笔录涉及的情况是行政案件或检查发生的现场的原始状况。
这是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最基本的特征和要求。
凡是对案件或现场情况制作的笔录都是现场检查笔录。
不是对案件或现场情况制作的笔录都不是现场检查笔录。
在案件发生或检查之后根据印象制作的笔录就会“失真”,就会出现偏差,不可能体现现场的“原汁原味”。
3.现场检查笔录时空上的即时性和同步性:制作的时间,严格来讲,应当是在案件发生的同时或检查的同步,不能在案件发生之后或检查之后。
制作的地点,严格来讲,应当是在案件发生的地点或检查的现场。
现场检查笔录的即时性和同步性是现场检查笔录的现场性和保真性的必然要求。
4.现场检查笔录内容上的相关性和外在性:相关性是指笔录的内容与案件事实要素相关,主要包括违法事实要素和规范执法所需要的程序事实要素,无关的事实不予记录。
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案件事实要素。
当场准确确定有关要素并将其真实记录下来,这种能力是在执法实践中不断积累、不断磨练后才能具备的。
对违法事实要素的记录要准确具体,尤其是对涉案物品的记录,要具体到品牌、外观、批号、规格、数量等。
对规范执法所需要的程序事实记录要规范:依法依规检查、依法亮证、规范检查等。
外在性是指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是行政执法人员听到、闻到、看到、摸到的或者用基本测量工具测量检测到的有关违法事实情况的记载,不能也无法对事实要素的核心和内在品质进行确认和评判。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中《现场检查笔录》的常见问题及制作要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中《现场检查笔录》的常见问题及制作要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中《现场检查笔录》的常见问题和对策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时所做的客观记录,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
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不认真,造成笔录质量不高,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
一、二师卫生监督系统现场检查笔录常见的问题(一)程序违反规定1、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程序。
国家局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中没有预设填制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的空白处,在书写笔录时很容易将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和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记录下来。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依法实施检查,未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就无法证明遵守了法定程序。
2、现场检查笔录终了处无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
有的笔录只有1名执法人员签名,有的笔录只有当事人签名而执法人员忘记签名,这就无法证明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是2人以上。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用语不规范1、使用模糊性语言。
对物品数量描述时使用“大约”、“大概”、“估计”等模糊词语,或“多”、“少”、“余”、“左右”等不定词语,用“卫生一般”、“垃圾遍地”、“冰箱里乱放东西”、“制度不健全”等抽象的词语代替具体的描写,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
2、使用简略语甚至写错别字。
使用含义不清,容易发生歧义的简略语,如“无证经营”、“无证上岗”、“无三防设施”等。
这种简略语不能准确具体的描写出违法行为,还容易产生歧义,无法根据检查笔录对事实进行定性。
笔录中更不能出现错别字,错别字不但影响笔录的制作质量,也容易产生不良后果,特别是被检查人的名称要写对,这既是对被检查人的尊重,也可减少以后可能发生诉讼时的麻烦。
怎样做好现场卫生监督检查以及笔录
4. 相关人员培训记录 是()否() 不完整内(
5. 医疗废物登记记录 是()否() 不完整内容(
);
);
6. 按规定分类收集、包装医疗废物、容器外表面有警示标 识 是()否() 不完整内( ); 7. 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运输 是()否() 不完整内容 ( );
• 8. 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暂存且时间不超过2天 是() 否() 不完整内容( ); • 9. 建有集中处置单位地区交集中处置单位处理 是()否 () 不完整内容( ); • 10. 无集中处置单位按要求进行处置 是()否() 不完 整内容( ); 以上情况属实
• 2、现场进行主观认定。先入为主,使用 “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 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 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
• (二) 记录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 • 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 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所记的主体性内 容不全面。表现在:
• 1、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执法检 查活动的过程。如未记录执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 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 等情况。其实,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 印证,形成证据链。
被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卫生监督检查员签名: 年 月 日
• E 、医疗废物监管的现场检查笔录样式 :
1. 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是()否() 不完整内容 ( );
2. 设置监控部门或人员 是()否() 不完整内容( );
3. 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交接登记等制度 是()否() 不完整内容( );
• 7、见有药品:X盒先锋霉素过期(有效期20XX年X月,批准 号:XXXX 8、由张XX开具的处方单X张(处方日期20XX年X月X日到 20XX年X月X日),购药单X张。 • 以上情况属实
现场笔录制作现场笔录制作注意事项
现场笔录制作现场笔录制作注意事项现场笔录制作注意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中,依据多种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财物和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书面记录即为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是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一种格式文书。
记录的内容是客观事实的反映。
一、现场检查笔录的概念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作案现场进行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录,是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
二、现场检查笔录的构成现场检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首部是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员、当事人等基本情况,应逐项完整填写。
尾部是各方确认签名,关系到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律效力,十分重要。
正文,是笔录的主要部分,应该客观录实,不加评价,且要抓住重点,贴近案情,详略得当,有效反映客观事实。
三、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要点1、执法主体及执法资格描述;2、经营主体确认,包括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3、场所的概况。
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持营业执照的要说明是否与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5、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职工、帮工以及顾问、消费者的情况;6、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的活动及结果;7、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8、现场询问当事人、旁证人员,现场摄影、录像、绘图,以及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情况;9、采取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
10、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有见证人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名见证。
情况复杂、规模较大的场所,可以按照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最后制作汇总笔录,总领整个检查情况。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点(提纲)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作案现场进行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录。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也规定:“(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由此可见,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效力大于证人证言、又可作为定案依据,是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案源、立案调查、查办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其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关系到笔录的证明力。
这就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准确、规范。
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做记录时马马虎虎,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质量不高,影响办案效率。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一、用语的主观性。
有的药监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加入主观内容。
主要有:一是对物品数量描述不准确。
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
如“医用脱脂棉重约200克”,“土霉素片240片左右”等等。
二是现场进行主观认定。
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
如:××卫生室违法使用过期失效的药品等。
三是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笔录混淆不清。
如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讲(交待)”的形式来确认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
二、记录不全面。
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
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够全面。
主要有:一是只重视记现场检查的结果而不记录检查活动的相关环境。
如“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外包装标示[贮藏]:“密闭、在冷处保存”,该卫生室放在常温下保存,而未记录当天常温温度是多少度。
二是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被检查人的活动状况。
如被检查人是在售药,还是在配合查找有关票据等。
三是只记录发现药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剖析
“ 自”等 词 语 ,或 者 像 制 作 处 罚 擅
叙 述违 法情 形 。
%
。
5 只 记录 当事 人 未签 名 的事 实 放 、堆 码 再 聚 焦 到 具 体 商 品数 量 , 、
中, 许 多执 法 人 员往 往 忽视 对 当事 对 现 场 操 作 人 员 在 从 事 何 种 活 动 , 人 未 签名 原 因 的记 载 , 这样 的笔 录 也 要 作好 记 录 。对 与 具 体案 情 关联
录 ,是 卫 生行 政 执 法机 关 实施 行 政 链 。
2 只 记 录执法 人 员 的检 查行 为 、
3 、当事 人 身份填 写 太简 单 。不
效 力 。 其 用 语 要 客 观 , 记 录 应 全 而 未 记 录 当事 人 的活 动 状况 。 如未 少 现 场检 查 笔 录只 填 写 当事 人 的姓
4 只记 录发 现物 品的数 量 而未 应 是 询 问 笔 录 。 、 2、贴 近 案 情 ,详 略 得 当 。可 以 采 取 “由 大 到 小 ” “由 粗 到 、
“多 ”、 “余 ”、 “左 右 ” 等 不 定 记 录其 数据 来源 和 获取 途 径 。 如 未
词 语 ,这 是 制作 现 场 检查 笔 录 的一 记录在检查过程 中确定的物 品数量依
记录 ,从而 体现 现 场检 查笔 录作 为 漏 填 其他 执法 人 员的 执法 证 号码 。
一
、
现场 检 查 笔录 常 见 问题
( )记 录 的 词 语 主 观性 较 强 一 有些执 法人 员未 能把握住现场检
种 动 态 笔 录 的性 质 。 3 只记 录 实施 检 查的 内容 而未 、
文 书 一 样 ,直 接 在现 场 检 查笔 录 中 而 未 注 明 其 不 签 名 的 原 因 。 实 践 包 装 标 签 及 现 场 痕 迹 等 等 。 同 时 ,
现场勘验笔录常见问题
参 考 文献 :
繁殖率达 10 羔羊成活率达 9 %。 2%, 6
44 遗传 性能 .
青格里绒山羊是 2 0世纪 9 0年代初期引进辽 宁盖县绒 山羊与新疆 山羊经过历代杂交选育而成 的,05 20 年在进行 品种资源调查时,成年母羊平均
产 绒 量 为 30 , 7g 比选 育 前 提 高 8% , 羊个 体 最 高 0 母
有的执法人员未能把握 现场勘验笔录 的即时
性、 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 , 制作 的现场勘查笔录
包含的主观性 因素太多。表现在 : 对物品数量不能 做 出精确描述。使用“ 大约” “ 、大概”“ 、 估计有” 等模 糊词语 , 多” “ ” “ 或“ 、余 、左右 ” 等不定词 , 这是制作 现场 勘 验笔 录 的一大 禁忌 ;现场 进行 主观认 定 , 先 人为主 , 用“ 使 违法 ” “ 法 ” “ 自” 、非 、擅 等词 语 , 者 或
过 程 中从 业人 员是 否正 在 从 业 , 营业员 是 否 正 在 销
重点检查 的位置 ; 从物 品总体 摆放 、 堆码再聚焦到 具体商品数量, 包装标签及现场痕迹等等。同时 , 对 现场从业人 员在从事何种活动, 也要作好记录。对
与具体 案件关联 不大 的内容 , 以简写 , 可 而对与案 情有关联 紧密 的产品 、 标识 、 员作业情况 、 人 工具 、 检查过程 , 甚至能证 明案件事实 的地面痕迹 、 废弃 物 的状 况 都应详 记 , 并尽 可能 地 加 以固定 、 提取 。
通过 以上 品种 分 析认 为 , 格 里绒 山羊做 为新 青
一
青格里绒山羊生后公羊在 5月龄性成熟 , 母羊 在 56  ̄ 月龄性成熟 , 身体发育 成熟则较早 , 一般在 周岁后可 以参加配种。根据当地的生态条件 1 月 0 中旬 开始人 工授精 , 明产羔 。母 羊季 节性发 情 , 清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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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在:1、对物品数量不能作出精确描述。
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
2、现场进行主观认定。
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
3、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
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这类现场检查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
记录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
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
表现在:1、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
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
其实,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2、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
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账册以配合检查等。
对这些情况,也应一并记录,从而体现现场检查笔录作为一种动态笔录的性质。
3、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
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等措施。
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检查笔录应记载的内容。
4、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
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依据、方法(盘点、称重、查账等)和过程。
现场检查笔录的常见纰漏
现场检查笔录的常见纰漏现场检查是执法机关获取线索、收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之一,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是执法办案的基本要求,也是办案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功底。
笔者根据本单位近年来行政处罚案件的评查情况,对现场检查笔录中反映出的通病作几点说明,使同行们引以为鉴。
一、认定当事人错误或身份记录不全面。
认定当事人错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为单位的,错把单位负责人或将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名称当作当事人;二是当事人为个人的,误将其生产经营的字号名称作为当事人。
身份记录不全面集中反映在当事人为个人的,只记录了姓名,未说明其性别、年龄或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及其工作单位或住所。
二、检查的地点及物品摆放的方位记录不清楚。
检查地点的具体位置定向不明,如一栋楼只有一个门牌号的,而检查地点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只记录了门牌号,未确切指明是哪一层哪一间;检查地点是某村庄的一所房屋,只记录了村子名称,未说明是屋子所处的方向和位置。
对检查的物品只记录其外观状态、数量和标识,未指出摆放的具体位置。
三、遗漏了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证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节及当事人配合检查的情况记录。
现场检查的主要目的就是收集证据,不仅要记录显眼的证据,也要记录执法人员检查到的或当事人提供的隐形证据。
现场检查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详细记录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文书送达情况。
当事人面对检查所表现出来的态度和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参考因素,其配合检查的情况应如实记录。
四、忽略了在场人或见证人的身份及其在场见证检查情况的记录。
现场检查的在场人或见证人见证现场检查的过程,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名确认笔录内容的情况下,应将在场人或见证人的真实身份记录在案,便于行政诉讼时法院通知其作证。
五、缺乏当事人或在场人、见证人对记录内容的确认意见。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完毕,按法定程序应交由当事人或在场人、见证人阅读、修正并签名确认,这样才完善、合法、有效,但一些笔录往往只载有其签名,缺乏对记录内容类似“以上笔录看过,记录属实”的确认意见,降低了笔录应有的效力。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要点和常见问题
9中国动物检疫2012年第29卷第9期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指在日常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或有关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对现场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后制作的描述性记录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文件是查明违法行为和收集证据的重要方法
中国动物检疫 2 1 0 2年第 2 9卷第 9期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执 法 《 场 检 查 ( 验 )笔 录 》 现 勘 制作要 点和 常见 问题
中国动物检疫 2 1 第 2 02年 9卷第 9期
是 肉 品经营 门店 ;在运 输 过程 中检 查发现 运 输依法 应 检查 的内容 、方法 、结 果和相 关 人员 行为 等情 况 。表 当检 疫 而未经 检 疫动物 的,违法 地 点就 是 当时检 查发 现在 :只记录 实施 现场 检查 的结 果而 未记 录检 查活 动 现 的地方 。 这就 要求 执法 办案 人员要 根据 不 同 的地 点 、 的过 程 ,如未 记录 检查 过程 中的拍 照、录 像 、收集 、
场 从 业人 员在 从事 何种 活 动 ,也要 做好记 录 。对 与具
是 动物 卫 生监 督执 法 行政 诉讼 过程 中的行 政 执法 证据 体 案件 关 联不 大 的 内容 ,可 以简写 ,而对 与 案情有 关
联 紧 密 的产 品、标 识 、人 员作业 情 况 、工具 、检 查过
其 用语 要 客观 准确 ,记 录 应全 面 、真 实 、合 法 。但在 程 ,甚 至 能证 明案 件事 实 的地 面痕迹 、废 弃物 的状 况 实际 执法 工作 中,许 多动 物卫 生监 督 执法 人 员对 笔录 都 应 详细记 录 ,并 尽可 能加 以固定 、提 取 。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中常见问题与对策
二要条 理清 晰 。行 政 处 罚 贵 在 依 法行 政 、 以理 服人 , 因此处 罚决 定 书 所 述 事 实 一定 要 让 人 感 到 一
目了然 。拟 稿人应 根 据个 案需 要 , 以发生 时 间 、 型 类
政 相对人 借 以“ 反击 ” 的着力点 。一 份 好 的处 罚决 定
书, 对行 政相 对人 而 言 , 能做 到让 他 心 服 口服 , 应 毫 无 异议地 接受 处罚 , 从此 做到 遵纪 守法 ; 对药 品监 督
出制 作处罚 决定 书 要 讲求 严 谨 , 实 就 是 呼 唤 药 品 其
四要 重点 突 出 。为 避 免 文 字冗 长 , 在叙 述 过 程
中, 必须 突 出处罚决 定 书 的应 有 重点 , 即对 当事人 的
执 法人 员在 提 高专业 素质 的 同时 , 忘 语 言 文 字修 莫
养 的提高 。
这就 要 求 制 作 时要 做 到 客 观 、 实 、 面 、 确 、 真 全 准 规
进销 售药 品 的数 量 、 价格 等情 况 。 2 .忽略辅 助性 项 目填 写 。部 分 执 法 人 员 对 现 场检查 笔 录 中辅佐 性项 目填 写 不 完 整 或 漏填 , 主要 有 : 查时 间填写 不准 确 , 检 页码漏 填 。有 的只填 写现
《 现场 检查笔 录 》 是指 办案 人员对 涉 嫌违法 活动 的现场及 相关 物 品进 行 实地 检 查 时 或对 药 品、 医疗 器 械生产 、 营及使 用 单 位 ( ) 行 日常监 督 检 查 经 人 进 所 做 的笔 录 , 是药 品 监 管 部 门发 现 案 源 、 案 调 查 、 立 查 办案件 、 实施 行 政 处 罚 的 重 要证 据 之 一 。其 所 记 录 的 内容 是否 客观 真实 , 直接 关 系到笔 录 的证 明力 ,
现场检查笔录要点
现场检查笔录要点《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述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下简称《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件。
《笔录》不仅反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而且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主要依据。
执法实践证明,《笔录》作为执法机关现场执法的第一手证据,如果遵循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有效实施现场检查,可以达到预期效果。
相反,失败的现场检查,造成《笔录》无法和其它证据相互印证,甚至出现严重失误,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成立,甚至导致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因此,正确理解执法文书的适用情形,准确掌握执法文书的制作要点,是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办案质量的客观要求。
现以文化执法为例,对《笔录》制作作简要阐述。
一、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1.事前抓策划实施检查之前,办案单位应设定检查方案,明确现场指挥。
要让每位办案人员熟悉案情,明确检查目标,进入现场后的任务,谁作检查笔录,谁控制现场,谁负责对当事人进行沟通谈话,谁负责扣留财物等都要进行明确分工。
要有应变方案,情况复杂或夜间检查应请公安部门协助或加派执法人员,如两三个人夜查市场,要考虑到安全问题。
取缔无证照案件更要注意兵贵神速,迟则生变。
需要安排专人维持秩序并负责宣传解释工作,化解当事人或围观人员对抗情绪,防止事态恶化。
?2.临场抓配合?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后,要做到有分工有协作,集中精力,抓紧时间,首先控制现场人、财、物不走失,然后分头检查取证,指挥人员要充分掌握现场情况,灵活调动人员,控制工作进度,尽量做到速战速决。
?执法人员一旦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就应当由专人负责接触当事人,耐心做好工作,尽量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尤其要避免其别有用心的人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围攻执法人员。
??3.重点抓证据由于现场检查中所取得的证据可靠程度高,因此执法人员要重点抓好证据收集。
检查时,要通过询问、察看、清理,细心收集和控制现场证据,并善于用已发现的证据再发现新证据及涉案财物,并做好《笔录》,以固定现场违法事实,还要做好涉案财物的扣留封存。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范用语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范用语《现场检查笔录》是指食品药品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检查,或在日常执法监督过程中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等场所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监测时所制作的客观文字记录。
是了解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制作立案报告的依据之一。
它属于证据类法律文书,是进行餐饮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始证据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现场检查笔录》客观、真实地记载现场状况,对查处餐饮行政处罚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通过笔录中的文字内容,可以再现现场客观存在的状况,使没有到过现场的人对现场的卫生状况以及生产经营者存在的违法行为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基层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出现了许多常见不规范用语,现将《现场检查笔录》常见的不规范用语摘录出来,共大家学习探讨,以提高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
涉案《现场检查笔录》常见不规范用语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概念不清涉案《现场检查笔录》首部法定代表人的书写将单位负责人写作法人或法人代表,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三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执法人员常常会混淆三者的涵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
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
现场 检查 笔录 败诉
现场检查笔录败诉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在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如果在行政诉讼中因为现场检查笔录而败诉,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
1. 程序违法:行政机关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能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例如没有出示证件、没有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导致现场检查笔录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2. 证据不足: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详细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人员、当事人、检查内容等信息,如果记录不完整或者不准确,可能导致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3. 超越职权:行政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如果超越职权进行检查,或者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进行检查并记录,可能导致现场检查笔录无效。
4. 笔录真实性问题:如果当事人对现场检查笔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且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笔录内容不真实,可能会影响现场检查笔录的证据效力。
为了避免因为现场检查笔录而败诉,行政机关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检查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同时,当事人也应当认真核对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如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适用而有所不同。
如果你遇到类似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以获得更准确和具体的法律建议。
办案中应注意的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和办案技巧
办案中应注意的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和办案技巧办案的根本就是办证据。
在理论上,所有的案件都有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也就是行政诉讼。
我们常常说要办铁案,经得起诉讼的才是铁案。
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进入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去收集证据,所以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在办案过程加以取得。
当前工商机关在办案中收集证据主要在现场检查和制作询问笔录中完成。
现在有一句话很流行,就是“细节决定成败”,而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应争取做到“四清”“五会”,即“依据清、程序清、事实清、思路清”;“会发现案源,会询问,会固定证据,会做思想工作,会协调内外关系”。
现就现场检查和制作询问笔录办案过程中应该注意那些细节作些粗浅探讨。
一、现场检查(一)现场检查,是指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与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及场所进行查看、清理的执法活动。
现场笔录,是指执法人员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对上述检查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
现场笔录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它的重要性要高于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现场笔录是一篇说明文,用来说明现场情况。
文笔可以简练,但必须抓住重点,该说明的事项应全部记明。
何人、何地、何时、何事、何数都要认真记述。
1、现场笔录的构成:现场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首部是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员、当事人等基本情况,应逐项完整填写。
尾部是各方确认签名,关系到现场笔录的法律效力,十分重要。
正文,是笔录的主要部分,应该客观录实,不加评价,且要抓住重点,贴近案情,详略得当,有效反映客观事实。
2、现场笔录制作的要点(1)执法主体及执法资格描述;(2)经营主体确认,包括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3)场所的概况;(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5)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员工以及消费者的情况;(6)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的活动及结果;(7)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8)现场摄影、录像、绘图以及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情况;(9)采取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
现场检查笔录的常见问题及其制作体会
doi:10.3969/j.issn.1006-4907.2018.02.007现场检查笔录的常见问题及其制作体会梅衡江1,张雪莲2,蒋国才2(1.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政府,湖南常德415100;2.湖南省常德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湖南常德415000)摘要:现场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处理违法案件、做出执法决定的重要依据。
对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现场检查笔录的常见问题、制作的基本要求进行了归纳,旨在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的水平。
关键词: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现场检查;笔录制作中图分类号:S851.4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6-4907(2018)02-0017-0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常常需要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通知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和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进行检查,即现场检查。
依照农业部规定的格式,以文字、图形等形式全面客观准确的记载和描述现场检查的过程及内容,包括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情况的记载和描述,即《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是收集证据的最基本、最常用的手段。
现场笔录是为行政目的制作的独立的行政证据综合运用对定点屠宰企业的扶持补贴政策杠杆,促进屠宰企业自身的纠违纠错意识,倒逼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研究制定生猪屠宰“代宰”行为法律规范,逐步推动屠宰企业全部自营化发展。
监督屠宰企业重点做好入场查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3.3要强化执法监管一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在现有执法力量相对不足的客观事实下,要整合农业执法队伍,逐步实现执法人员统一管理、执法力量统一调度的综合执法机制,主动申请追加财政额定预算,建立一支条件能力与职责职能相匹配的执法队伍。
二是加强执法工作配套管理。
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督促屠宰企业向市场供应更加符合本地居民消费习惯的健康肉品。
对屡整不改的生鲜集贸市场要施以挂牌督办、停牌销售等措施。
对流动摊点经营者应设置一定的标准门槛,通过加大巡查力度规范经营。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中常见瑕疵分析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中常见瑕疵分析现场检查笔录是食药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及相关证物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作的文字记录。
它是监管行政案件立案、处罚的重要证据。
因此,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质量往往影响整个案件的调查、处理进程,在行政诉讼中,更是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就现场检查笔录常见的瑕疵进行分析,并对克服这些瑕疵做一讨论。
一、检查现场格式文书要求工作人员在空格处填上检查现场。
在实际操作中,常见的两种写法。
一种是写上“XX市XX路XX号”;另一种是写上“XX公司门市部(被检查单位的具体功能部位)”。
第一种写法的理由是:执法人员确实是在该地点进行了检查,甚至有的同志还说许可证上对经营地点的写法也是这样写。
第二种写法的理由是:我们确定检查的是该被检查单位的具体功能部位。
第一种写法如果发生在集镇上,街道没有编号或者在农村,就会出现写为XX市XX镇XX街或XX县XX乡XX村XX组。
这种对地址的描述显然缺少排它性,这是不准确的。
第二种写法虽然写出了被检查单位的具体受检部位,对其在空间的具体地址却是模糊的。
建议:现场检查笔录应当是能够将被检查对象的受检查部位和地理位置准确表达出来,笔录记载的地方不能出可能有其他单位,具有排它性。
因此正确的表达应当是:受检单位的受检部位加地址。
如:XX公司门市部(地址:XX市XX路XX号)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这是一个选择性项目,二者只能选其一。
但在现实中,常被忽略,没有划去其中的一项,造成对相关人员责任身份的模糊。
这是因为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概念认识不清,法定代表人是经有关机构登记认可的能够全权代表法人作出意思表示的人员,负责人只是非法人机构按有关程序取得机构某方面权力的人员,二者在法律上有相当大的区别。
建议:执法人员要从法律上认识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区别,就不会忽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这项选择性内容的填写了。
三、检查内容书写中常见的瑕疵对现场检查笔录的检查内容书写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与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同时还要反映执法人员在现场的取证工作,以使〈现场检查笔录〉与有关证据互为补充,构成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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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也规定:“(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由此可见,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效力大于证人证言、又可作为定案依据,是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案源、立案调查、查办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其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关系到笔录的证明力。
这就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准确、规范。
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做记录时马马虎虎,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质量不高,影响办案效率。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一、用语的主观性。
有的药监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加入主观内容。
主要有:一是对物品数量描述不准确。
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
如“医用脱脂棉重约200克”,“土霉素片240片左右”等等。
二是现场进行主观认定。
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
如:××卫生室违法使用过期失效的药品等。
三是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笔录混淆不清。
如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讲(交待)”的形式来确认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
二、记录不全面。
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
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够全面。
主要有:一是只重视记现场检查的结果而不记录检查活动的相关环境。
如“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外包装标示[贮藏]:“密闭、在冷处保存”,该卫生室放在常温下保存,而未记录当天常温温度是多少度。
二是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被检查人的活动状况。
如被检查人是在售药,还是在配合查找有关票据等。
三是只记录发现药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
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药品、器械数量是通过盘点、称重,还是查票据获得的。
五是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真正原因。
三、记录的内容前后不一致。
对现场检查药品、器械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措施的,未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载。
有的还出现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清单上注明的药品、器械的名称、计量单位、规格、批号、效期、生产日期、生产厂家、数量,与现场检查笔录记录的同类品名不一致。
出现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
四、不重视辅助性项目填写,记录不完整。
有的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辅助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
主要有:检查时间填写不准确,页码漏填。
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和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忘记填,页码漏填;检查地点填写不准确。
大多按被检查单位《许可证》正本上地址填写,也有的地址在《许可证》副本上已变更,但其正本未变,这样地址填写就不真实。
如卫生院,检查地点是药房、药库、还是哪个职能科室表达不清;单位名称不写全称,被检查人身份填写不准确。
如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的法定负责人,大多是村主任,而不是该卫生室负责人或从业人员,这样在现场检查笔录上只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不填写卫生室真正的负责人;也有的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前任,没有填写现任负责人姓名等相关内容。
被检查人如果是个人,没有填写其身份证号码。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应掌握如下的方法和技巧,才能真正提高现场检查笔录法律文书在药监行政执法中的证明力,才能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现场笔录制作的对策及技巧
一、尊重事实,客观真实记录,不加评论。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以事实为依据,用纪实、叙述的写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切忌在笔录中作评论和推断。
也就是执法人员要如实地记录下现场所看、所听的实际情况,与做询问、调查笔录区分开。
二、分门别类,贴近案情,详略得当。
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重点的、主要的要详细记录,次要的、非重点项可略记。
搞清什么一定要记,有的就不一定要记。
如药品的“通用名称”是必记项,而其“商品名”可不记。
或按药品、器械分类记录,或按医院科(室)记录。
特别要注意对涉案药品、器械采集及相关证明的记录。
第一,要注明检查的药品、器械放置场所、位置以及保存方式。
如果是在不合格区或待检区检查的,不能认定其违法。
第二,要按《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如实记录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准文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三,要说明相关数据获取的途径和方式。
如是现场清点的,要记明清点方式、参与人;如是查看发票或药品验收记录的,要记明发票编号或验收记录本的页码,必要时索取复印件,当事人要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签上姓名和提供日期。
第四,数据要准确,不能估算。
不能使用“大约”、“左右”之词,有1片,计1片,如实记录。
三、要注意对其他相关证据、文书制作等情况进行相应的记载。
现场检查笔录法律文书作为证据,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因此,在笔录上有必要记明对书证、物证的收集、抽样过程、扣押过程及其文书的制作等情况。
如涉及药品、器械查封扣押或登记保存的,应在现场笔录中记录先行登记或查封扣押法律文书的编号,被检查人和执法人员同时在封条或相应的法律文书上签名。
四、制作好后现场检查笔录应交被检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其签名或盖章。
有见证人的,见证人也应签名或盖章。
现场检查笔录做好后要交给被检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被检查人在检查笔录上逐页签字,在修改处签字或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意见;检查人也应在笔录终了处签字。
被检查人签名者如不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注明签名者身份,如“××院××科医生×××”等。
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应由2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中签名,并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真正原因。
有见证人的,见证人也应签名或盖章。
这样做,现场检查笔录的证明力才能大大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