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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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也规定:“(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由此可见,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效力大于证人证言、又可作为定案依据,是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案源、立案调查、查办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其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关系到笔录的证明力。这就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准确、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做记录时马马虎虎,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质量不高,影响办案效率。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一、用语的主观性。有的药监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加入主观内容。主要有:一是对物品数量描述不准确。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如“医用脱脂棉重约200克”,“土霉素片240片左右”等等。二是现场进行主观认定。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如:××卫生室违法使用过期失效的药品等。三是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笔录混淆不清。如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讲(交待)”的形式来确认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

二、记录不全面。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够全面。主要有:一是只重视记现场检查的结果而不记录检查活动的相关环境。如“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外包装标示[贮藏]:“密闭、在冷处保存”,该卫生室放在常温下保存,而未记录当天常温温度是多少度。二是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被检查人的活动状况。如被检查人是在售药,还是在配合查找有关票据等。三是只记录发现药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药品、器械数量是通过盘点、称重,还是查票据获得的。五是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真正原因。

三、记录的内容前后不一致。对现场检查药品、器械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措施的,未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载。有的还出现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清单上注明的药品、器械的名称、计量单位、规格、批号、效期、生产日期、生产厂家、数量,与现场检查笔录记录的同类品名不一致。出现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

四、不重视辅助性项目填写,记录不完整。有的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辅助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主要有:检查时间填写不准确,页码漏填。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和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忘记填,页码漏填;检查地点填写不准确。大多按被检查单位《许可证》正本上地址填写,也有的地址在《许可证》副本上已变更,但其正本未变,这样地址填写就不真实。如卫生院,检查地点是药房、药库、还是哪个职能科室表达不清;单位名称不写全称,被检查人身份填写不准确。如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的法定负责人,大多是村主任,而不是该卫生室负责人或从业人员,这样在现场检查笔录上只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不填写卫生室真正的负责人;也有的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前任,没有填写现任负责人姓名等相关内容。被检查人如果是个人,没有填写其身份证号码。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应掌握如下的方法和技巧,才能真正提高现场检查笔录法律文书在药监行政执法中的证明力,才能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现场笔录制作的对策及技巧

一、尊重事实,客观真实记录,不加评论。现场检查笔录制作以事实为依据,用纪实、叙述的写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切忌在笔录中作评论和推断。也就是执法人员要如实地记录下现场所看、所听的实际情况,与做询问、调查笔录区分开。

二、分门别类,贴近案情,详略得当。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重点的、主要的要详细记录,次要的、非重点项可略记。搞清什么一定要记,有的就不一定要记。如药品的“通用名称”是必记项,而其“商品名”可不记。或按药品、器械分类记录,或按医院科(室)记录。特别要注意对涉案药品、器械采集及相关证明的记录。第一,要注明检查的药品、器械放置场所、位置以及保存方式。如果是在不合格区或待检区检查的,不能认定其违法。第二,要按《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如实记录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准文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数量、价格等内容。第三,要说明相关数据获取的途径和方式。如是现场清点的,要记明清点方式、参与人;如是查看发票或药品验收记录的,要记明发票编号或验收记录本的页码,必要时索取复印件,当事人要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签上姓名和提供日期。第四,数据要准确,不能估算。不能使用“大约”、“左右”之词,有1片,计1片,如实记录。

三、要注意对其他相关证据、文书制作等情况进行相应的记载。现场检查笔录法律文书作为证据,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此,在笔录上有必要记明对书证、物证的收集、抽样过程、扣押过程及其文书的制作等情况。如涉及药品、器械查封扣押或登记保存的,应在现场笔录中记录先行登记或查封扣押法律文书的编号,被检查人和执法人员同时在封条或相应的法律文书上签名。

四、制作好后现场检查笔录应交被检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其签名或盖章。有见证人的,见证人也应签名或盖章。现场检查笔录做好后要交给被检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被检查人在检查笔录上逐页签字,在修改处签字或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意见;检查人也应在笔录终了处签字。被检查人签名者如不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注明签名者身份,如“××院××科医生×××”等。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应由2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中签名,并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真正原因。有见证人的,见证人也应签名或盖章。这样做,现场检查笔录的证明力才能大大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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