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规划法区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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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条例的不同点及分析比较

新旧条例的不同点及分析比较

一、新旧条例的不同点及分析比较新条例在篇幅上并未做大幅度的调整,总共为30条,旧条例为28条,但新条例针对个体户的违法行为直接规定了处罚方式及金额(第21条、22条),而旧条例是通过《城乡个体工商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旧条例细则)予以细化。

同时,新条例增加了地方各级政府对个体户的扶持义务(第6条)、个体户营业执照的申办手续(第9条)、信息公开与交流制度(第15条、25条)、港澳台的个体户资格申请(第27条)及对个转私的鼓励(第28条)等内容,总体上还是沿袭了旧条例的风格,但也不乏亮点。

第一,准入门槛全面放宽。

一是主体资格的扩大。

旧条例第2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农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而新条例第2条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这样就使得个体户的经营主体资格不再受户籍及相关政策的限制,有助于该经营形式快速发展壮大;同时,新条例27条明确提出了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户工商户,进一步将个体户的申请资格扩宽。

二是经营范围的扩大。

旧条例第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而新条例第4条2款明确,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对于个体户的申办,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登记。

新条例在扩大经营范围的同时,也尽可能地避免了旧条款中对于“其他行业”解释的不确定性,有助于提高申办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第二,申办手续有效简化。

一是申办材料的明确。

旧条例第7条规定,申办个体户需要提交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其中的“其他有关证明”可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可以是指所在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这种不明确的兜底条款事实上是给申办个体户增加了不少人为阻碍,而新条例第8条1款明确规定,需要提交的手续包括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不再规定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给申办主体带来了不小的便利。

新旧版土地利用规划用地类型对比

新旧版土地利用规划用地类型对比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 指标表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表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绿地 用地指标(m2/人) 20~32 15~25 8~15 8~15 用地指标(m2/人) 18~28.0 10.0~25.0 7.0~15.0 ≥9.0 ≥7.0
“对外交通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等涉及为区域服务的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 “特殊用地”(H4)
“水域和其他用地”中的 “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 划出与“园林生产绿地”进行重新整理
“非建设用地”
小组整理
城乡用地汇总表 序 号 用地 代码 建设用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1 H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其 中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采矿用地 非建设用地 2 E 水域 其 中 类别名称 面积(hm2) 现状 规划 占市域总用地比 重(%) 现状 规划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 指标表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表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用地指标(m2/人) 25~40 用地指标(m2/人) 28~38.0 ≥5.5 ≥12 ≥10 ≥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5~8 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10~25 绿地 10~15
新旧标准之间的关系
G
绿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 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 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 绿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 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 用地
G1
公共绿 地
G11 公园 G12 街头 绿地

对比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对比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对比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新的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新标准的主要特点:1、空间覆盖完整,城乡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分类衔接清楚;2、系统层次清晰,与城乡规划体系对接明确3、适用面广,即可用于现状调查统计,也可用于规划编制,还可用于规划和审查管理;4、与原城市用地分类体系基本衔接良好。

此次对分类的调整适应了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体制的改变,对以前一些分类模糊,或者两者关系不大却划分在一个中类、大类的用地进行了调整。

从城市规划管理的角度来说,这样的调整方便了规划和审查管理,减少了一些很难界定界线的用地区分问题,而且细化后的用地分类缩小了同名用地下用地的种类,更加准确。

下面从具体调整上来介绍其对城市规划管理的影响。

居住用地1、考虑目前居住区配套规划的中小学往往由于建设主体不清而面临土地空置等问题,从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便于实际管理等要求出发,将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

2、二类居住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体现国家关注中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公共政策。

公共设施用地的分化调整将“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拆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两大类。

“公共设施用地”主体内容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体系,但是目前的状况是,许多过去由政府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交给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导致公共设施类型发生分化,同时也对规划提出了将该地类进行区分的要求。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现在是两种概念,代表了两种导向。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指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在于必须控制以保障满足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

对该大类的调整只是根据现状,对类型较多的进行了细化,对相似的进行了整合。

例如,将以前的“文化设施用地”将原国标“文化设施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

浅析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浅析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浅析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摘要:为了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城市用地分类的知识,本文主要从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修订背景、指导思想和体系框架来阐述,并详细比较了新旧版在内容上的改动之处,最后总结了新标准的特点和分析感悟。

关键词:城市用地、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区别绪论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即(GBJ137-90),颁发于1990年,到新版出台之前,已经适用了超过20年的时间。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规划编制环境和办理环境已经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标准在实施(实际的行为)的整个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的不适应。

所以,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求做到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修改就成为了顺理成章事情,新版国标也于2010年12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市与乡镇建设部颁布,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文主要针对本次的修改背景、指导思想、框架体系和内容进行了分析。

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改背景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贯彻国务院有关节约土地的有关文件的实际要求,国务院第199次会议形成了《有关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和修改”,以促进城市用地的合理化和科学化,保障城市与乡镇统筹发展;2007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与乡镇规划法》之后,对咱们的用地相关技术标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在其第62条中明确规定“依据法律惩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市与乡镇规划。

” 上述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改的体制背景,并且是新标准修改的推动力和坚实保障。

二、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指导思想在新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订整个过程中,其指导性的修改思路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2.1、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城市与乡镇用地全覆盖根据我国城市与乡镇一体化发展的必要,新的标准主要表现城市与乡镇一体化的思路,统筹城市与乡镇发展,并且要突出保障中低收入人口住房的必要,必要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的具体分类。

新旧拆迁条例异同

新旧拆迁条例异同

新旧拆迁条例异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涵义不同旧:在旧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新:而在新拆迁管理办法中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规定有所不同。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这里取消了个人作为拆迁人这一项;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这里取消了房屋使用人。

保证产权人利益兼顾使用人的利益旧:在旧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在拆迁补偿时需要同时兼顾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补偿。

新:而在新拆迁管理办法中则修改为: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房屋承租人的安置。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新办法保护了房屋承租人的权益新:在新的管理办法中规定,既要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也要兼顾房屋承租人的权益。

同时新办法要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租赁关系或者所有权人妥善安置承租人以后,所有权人才能获得补偿。

如所有权人另外找房继续由承租人承租,双方应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如果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原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拆迁人应当提供房屋,与原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归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并且所有权人应当与原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并且还对产权调换房屋的条件作了限定,即在规划市区内、价格相当、使用面积不低于原使用面积。

这样,既保证了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又实现了对房屋承租人的妥善安置。

补偿方式和补偿方法不同旧:在旧拆迁管理办法中,对于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房屋补偿。

新:而在新拆迁管理办法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则改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总体差异

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总体差异

调查原因及依据是?
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是城市在长期发展形 成过程中多因素综合结果的反映,在一定程度上 能够反映城市发展过程中对空间的实际需求,且 多数城市在编制用地发展规划时也都是在参照现 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基础上。但也存在由 于历史的人为的原因,导致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 地规模不合理,严重偏离类似城市人均城市建设 用地平均规模的情况,因此应该将现状人均城市 建设用地规模与相类似城市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 平均规模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综合确定规划人均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问题一
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 标准》总体差异在哪?
差异一
旧《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划分为大类,中类,小类三级,计有 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划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
差异二
旧《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着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 着隶属关系,即每一大类包含了若干 并列的中类,每一中类包含了若干并 列的小类。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 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不同 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
依据的原则
1.地类无遗漏,无重复。某一土地使用性 质要么划入城乡用地分类,要么划入城市 建设用地分类,以免同时划入两个分类体 系,导致使用中的混淆; 2.划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用地纳入城市 建设用地标准统计。考虑到某些用地,比 如机场、军事用地等,有可能处在某一城 市的中心城区,但是其服务范围往往是更 大区域范围的,将其不纳入该城市的人均 城市建设用地的核算,更符合实际建设情 况和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因此将该类用地 纳入城乡用地分类范畴。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关于城乡用地分类是如何规划的? 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 2 大类、8 中 类、17 小类。分类代码大类采用英 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 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如城市建 设用地分类中用R 代表居住用地大类, 用R1 代表一类居住用地中类,用 R11 代表一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 地小类等。

新旧两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条文对比

新旧两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条文对比

《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订过程
2002年,国务院下发了2002年第13号文件,此后,开始启动新版编制 办法的修订研究工作。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委托了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 成了起草组,主要工作是对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进行分析,并研究修订 的思路。建设部领导也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就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改革多次 提出可明确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成了起草组在长达两年的时 间里,数易其稿,于2004年一季度完成了第一个讨论稿。2004年四季度城 乡规划司组织起草组对初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报送部领导审阅, 同时发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征求意见。之后,城乡规划司 根据建设部领导多次具体指示和各地反馈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做了多次修 改完善,形成最终的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汪光焘部长签发了新版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与2006年4月1日起 实施。
2.2 新版《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修改)
新版: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旧版: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修改内容:即将出台的《城乡规划法》中提出,城乡规划体系由省域城镇体系规 划、城市规划、镇规划、集镇和乡村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组成。新版《办法》为 其中“城市规划”的编制办法,使用范围不再含镇,而尽限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 立的市” 附:规划系统结构框架图——解读《城乡规划法》
2.第一章 总则——保留
本章主要内容: (1)修订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2)强调了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 (3)明确了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1 新版《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修改)
新版: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旧版: 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城乡规划法》与老法《城市规划法》有七大区别:

《城乡规划法》与老法《城市规划法》有七大区别:

第⼀,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字之差,调整的对象即从城市⾛向城乡,从⽽将原来的城乡⼆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

第⼆,从坚持的原则来看,⽼法是“指导建设”,⽽新法则是强调资源保护。

新法可以说从规划的编制到组织实施,始终贯穿着对耕地、⾃然资源、⽂化遗产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且对规划区内的各类资源进⾏多种形式的保护。

⽐如,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新法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应当严格保护⾃然资源和⽣态环境,体现地⽅特⾊;在旧城区改建中,应当保护历史⽂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风景名胜和⽣态资源。

第三,从⽅法上来看,⽼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我认为这是新法与⽼法的区别。

以前之所以出现“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现象,就是因为缺乏对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为了强化监督检查,新法专设了监督检查⼀章,完善了对规划的⼈⼤监督、公众监督、上级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

第四,以前违反规划后没有对责任主体的处罚,新法则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并把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的约束摆到重要的位置。

⽐如,对实施违法⾏为或者批准实施违法⾏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规定了相应的⾏政责任,对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法强调规划部门的作⽤,新法则强调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如,根据新法,今后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还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除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之外,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新法完善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机制,依法设定了责令停⽌建设、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实物或者违法收⼊等各类⾏政处罚和⾏政强制措施。

新旧两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条文对比

新旧两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条文对比

2.5新版《办法》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增加)
新版: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 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旧版:无对比条款 增加的原因:城市规划具有对社会公共资源进行调节和分配的重要功能。和谐社会目 标的提出要求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更加关注社会公平和保证公众利益,黑安排与人民 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公益设施、住房建设和交通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方便 群众生活,全面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2.7新版《办法》第七条——规划阶段(保留)
新版: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 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 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旧版: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 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 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补充说明:城市规划的阶段划分没有改变,依旧氛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 阶段。
新旧两版》(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146号)与2006年4月1日起开始 实施,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 制办法》同时废止。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原《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14号令)于1991年9月颁布,15年来它为规范 城市规划编制,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性,发挥了非常重要作用。在这个基础上,我国也形成了比较 完成的技术队伍和技术标准。但由于它制定的时间较早,从目前形势和发展来看,有一些内容已 不能适应城市规划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点: (1)过渡强调由政府来统一配置资源的原则,没有考虑到市场经济下,市场对资源配 置的主要作用。同时,对市场本身的缺陷,也没能给与充分的重视。因此,原编 制办法的强制性、指导性都不够; (2)体现了较强的城乡二元特点,从而无法保证规划在促进区域统筹、城乡统筹方面 发挥作用; (3)缺乏基本本公共政策概念。原编制办法在技术层面上,重点关注的是城市建设活 动,体现了较强的工程技术的特点,缺乏基本的公共政策概念。最近建设部领导 一直在强调城市规划是公共政策,实际上就是在检讨过去把城市规划之作为工程 技术看待的片面做法; (4)缺少部门与公众的参与的程序保障。在编制组织上,强调的是单一政府行政部门 的责任;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没有将公众参与、部门参与作为法规程序的保障, 使得专家意见的体现、各部门意见的参与都没有得到较好的落实。

新旧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对比

新旧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对比
施用地(U2)
调整原标准名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为“排水设施用地”(U21),包括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 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32) 调整原标准名称“粪便垃圾处理用地”为“环卫设施用地”(U22),包含垃 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设施用地 增加“环保设施用地”(U23)。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 施用地 新增“安全设施用地”(U3)中类,以突显对于公共安全的重视,其小类包括 “消防设施用地”(U31)与“防洪设施用地”(U32)。 – 原标准中类“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内容调整至“其他公用设施用地”(U9) 中。
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21铁路用地
H22公路用地
H23港口用地 H24机场用地 H25管道运输用地 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H4特殊用地 H41军事用地 H42安保用地 H5采矿用地 H6其他建设用地 E非建设用地 E1水域 E3其他非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E非建设用地 E1水域 E12水库 E31空闲地 E11自然水域
• 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
– 三个中类,7个小类 – 考虑到《物权法》的要求,难以确定边界的配建设施不列入用地分类。 – 居住用地小类的划分调整:本次修订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 (R11、R21、R31)和“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2类,其中:“住 宅用地”(R11、R21、R31)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下的附 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 (R12、R22、R32)指居 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 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R21)小类

对比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详解版

对比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详解版

参照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 准(GB89781996) 低于一级标准 低于二级标准 高于二级标准
一类工业企业 二类工业企业 三类工业企业

W物流仓储用地 :


在原标准“仓储用地”的基础上 增加物资中转、配送等用地内容。 “物流仓储用地”(W)按其对 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 分为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 扰、污染和安全隐患)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2)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 扰、污染和安全隐患)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 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表2.0.1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
E
建设用地
非建设用地
development land
non-development land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 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通过各项因素对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影响分析, 发现人口规模、气候分区两个因素对于人均城市建设 用地的影响最为显著。人口规模越高的城市,人均城 市建设用地越低;同时,由于日照的原因,中国南部 的城市比北方的城市用地更加集约。 允许调整幅度 规划人口规模 ≤20.0万人 >0.0 +0.1 ~ +20.0 规划人口规模 20.1 ~ 50.0万人 >0.0 +0.1 ~ +20.0 规划人口规模 >50.0万人 >0.0 +0.1 ~ +20.0

新旧规划法区别解析

新旧规划法区别解析

《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区别及理解一.首先,我们来分析下两部法规的制定目的:《城市规划法》第一条: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城乡规划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从立法目的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一些矛头:旧法指出“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立法的目的是提高城市的经济效率,发展城市经济。

将城市以外的地区视为空白,成为法律的盲区。

而新法却强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体现其更加注重区域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法规目的的改变,直接导致规划区范围的改变,我们将新旧法规中的第三条做对比:《城市规划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城乡规划法》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新法明确把村庄纳入规划,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是第一次,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新法加上了城乡协调的精神和乡、村庄规划的相关规划管理等内容,这是名称变了必然会有的改变,人人都知道的改变,体现了对农村地区和农村建设中问题的关心。

三.新法代替旧法,其规划管理道路必然出先差异,比较明显的一点如下:《城市规划法》第八条: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违法建设新旧法律的界定

违法建设新旧法律的界定

违法建设新旧法律的界定作者:朱小利来源:《城市管理与科技》2012年第05期一直以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提到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法建设行为”的界定成为困扰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工作的一大难题,困扰着一线执法人员。

本文将对比讨论关于此方面的法律界定,希望对执法的认定有一定的作用。

一、对《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的探讨《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根据此法条规定我们可知,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一种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

所谓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是指违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况。

规划部门控制的内容包括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控制技术指标。

建设行为是否符合规划用地性质,属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调整的范围;规划控制技术指标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调整范围。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行政监管时主要是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行为展开的,即《城市规划法》中所讲,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必须已取得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才是规划管理行政执法的管辖内容。

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旨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规定来限定工程建设活动。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的建设活动,是一种由建设者根据自己的要求和目的进行的建设,势必与城市规划发生冲突,打乱整个区域的规划布局,严重影响区域城市规划的实施。

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浅析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一·框架体系的变化新版的标准对原有标准的大、中、小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进行了调整,改成了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主要有城市与乡镇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城市与乡镇用地附加分类几个部分构成,表现了城市与乡镇一体化发展的需求。

3.2重要内容的变化新版的标准对原标准进行了结构性的调整,在具体的内容方面,着重体现在对相关的概念划分和内涵进行了改变。

在概念方面,新增了城市与乡镇居民建设用地、区域其他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城市与乡镇用地等。

在内涵的调整方面,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城市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化广场用地等均有所调整。

除此之外,新标准还可以原标准的公共设施用地分为公共办理和公共办事用地和商业办事设施用地两个大类。

二·“居住用地”的调整(1)原有的四级中类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

“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这类用地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中均匀一定数量,通常在现状居住用地调查分类时采用。

“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

(2)居住用地小类调整: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2类,其中:“住宅用地”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下的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指居住小区以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小类,以体现国家关注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公共政策。

(3)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

三·公共设施用地的分化调整将原有“公共设施用地”拆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两类。

城乡规划法与旧法区别

城乡规划法与旧法区别


法律责任更加公正:旧法中法律责任一章3 法律责任更加公正:旧法中法律责任一章3
9-43条中,除41条和43条外,都是规定 43条中, 41条和43条外, 条中 条和43条外 建设方责任的条款,41条是单位组织内部处理 建设方责任的条款,41条是单位组织内部处理 方式,43条规定太宽泛: 滥用职权、 方式,43条规定太宽泛:“滥用职权、玩忽职 条规定太宽泛 守、徇私舞弊”不够精细,操作性不强;新法更 徇私舞弊”不够精细,操作性不强; 加关注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的法律责任,也 加关注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的法律责任, 将规划编制单位违规的责任加入法律条款,体现 将规划编制单位违规的责任加入法律条款, 了法律公平公正的思想。 了法律公平公正的思想。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 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 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 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 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 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 续发展,制定本法。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 续发展,制定本法。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 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 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 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 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 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省域城 镇体系规划、 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 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 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城市控 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 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体系规划、 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 报告。 报告。

《城乡规划法》的四大改变及意义

《城乡规划法》的四大改变及意义

⼀强调城乡综合规划《城乡规划法》最重要的改变是更加注重城乡统筹。

它不仅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也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意味着城乡⼆元的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进⼊⼀体化的新时代。

该法的颁布标志着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不再停留在政府政策上,⽽是从法律意义上给予了城乡统筹发展思想的定位。

在具体内容上,《城乡规划法》对城乡管理的强化很⼤程度上反映在协调城乡规划布局上。

城乡空间布局对于城市规划,是最核⼼的内容。

如何理解呢?以⼀座城市规划为例。

其规模⽐较⼤,周边有⼭有⽔,城市只是中间的平原部分,⼭⽔及周边⼟地不属于城市范围。

按照旧的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考虑的只是城市边界内的规划范围,城市之外的区域,即使是近邻的区域也是规划法覆盖不到的,城市之外区域执⾏的是国务院村镇建设管理条例,所以城乡规划被⼈为分割成两层,即⼆元化。

但是城市并不是孤⽴存在的。

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城与乡的边界范围就模糊了。

按照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是指城市和近郊区⾮农业⼈⼝50万以上的城市。

农村⼈⼝不作为确定城市规模的指标。

例如⼀个市有500万⼈,城区⼈⼝只有50万,按旧法的概念它就只能算作中等城市,但就新法⽽⾔这样的城市就是⼤城市了。

两部法律完全是不⼀样的概念。

城乡规划法取消了城市边界的界定,也就取消了农业⼈⼝和⾮农业⼈⼝的界限,以后将会有户籍等相关适应法规和配套政策陆续出台。

因此,这种影响将是根本性的。

⼆将⼈居环境建设作为⽬的之⼀《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相⽐,另外⼀个最重要的变化是把⼈居环境建设提升到法律的⾼度。

《城乡规划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这不仅仅是增加了⼏个字那么简单,⽽是将过去的实体空间规划提升到以⼈为本的居住环境建设层⾯。

⽽且由此可以明确,改善⼈居环境已经成为《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法⽬的之⼀,其重要法律地位得以确⽴。

⽽且,还明确规定了⼀点,改善⼈居环境的⼯作是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来做,这是⾮常本质的改变。

新旧两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条文对比PPT文档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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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44、卓越的人一大优点是:在不利与艰 难的遭遇里百折不饶。——贝多芬
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苏联
新旧两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条文 对比
46、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47、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 爱。— —英国
48、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富 勒 49、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 罚才能 使犯罪 得到偿 还。— —达雷 尔
50、弱者比强者更能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新旧两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条文对比PPT共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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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要轻言放弃,否则对不起自己。
2、要冒一次险!整个生命就是一场冒险。走得最远的人,常是愿意 去做,并愿意去冒险的人。“稳妥”之船,从未能从岸边走远。-戴尔.卡耐基。
梦 境
3、人生就像一杯没有加糖的咖啡,喝起来是苦涩的,回味起来却有 久久不会退去的余香。
新旧两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条文对比 4、守业的最好办法就是不断的发展。 5、当爱不能完美,我宁愿选择无悔,不管来生多么美丽,我不愿失 去今生对你的记忆,我不求天长地久的美景,我只要生生世世的轮 回里有你。
25、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
谢谢!Βιβλιοθήκη 21、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过于夸大,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23、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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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区别及理解
一.首先,我们来分析下两部法规的制定目的:
《城市规划法》第一条: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城乡规划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从立法目的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一些矛头:旧法指出“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立法的目的是提高城市的经济效率,发展城市经济。

将城市以外的地区视为空白,成为法律的盲区。

而新法却强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体现其更加注重区域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法规目的的改变,直接导致规划区范围的改变,我们将新旧法规中的第三条做对比:
《城市规划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城乡规划法》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新法明确把村庄纳入规划,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是第一次,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新法加上了城乡协调的精神和乡、村庄规划的相关规划管理等内容,这是名称变了必然会有的改变,人人都知道的改变,体现了对农村地区和农村建设中问题的关心。

三.新法代替旧法,其规划管理道路必然出先差异,比较明显的一点如下:
《城市规划法》第八条: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城乡规划法》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可以看出,旧法最注重的是先进技术,而新法更加注重科学性,鼓励采用先进技术,而通过两部法规规划编制对比,新法增加了
审批前公告、审议、审批和批后公示的内容,城镇体系规划在
审批前要求组织审核也列入法律条文,完善了行政程序,新的
程序加强了公共参与程度,体现了城市规划建设中的公众参与
精神。

在强掉了公众监督的同时也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这也是新法挥科学性的体现。

四:之前,在法律责任方面,经常会出先相互推脱的现象,导致问题往往难易解决,为解决这个问题,新法的法律责任方面的内容更加具体,多了六条。

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总之,新法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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