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与旧法区别
《城乡规划法》的四大改变及意义
⼀强调城乡综合规划《城乡规划法》最重要的改变是更加注重城乡统筹。
它不仅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也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意味着城乡⼆元的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进⼊⼀体化的新时代。
该法的颁布标志着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不再停留在政府政策上,⽽是从法律意义上给予了城乡统筹发展思想的定位。
在具体内容上,《城乡规划法》对城乡管理的强化很⼤程度上反映在协调城乡规划布局上。
城乡空间布局对于城市规划,是最核⼼的内容。
如何理解呢?以⼀座城市规划为例。
其规模⽐较⼤,周边有⼭有⽔,城市只是中间的平原部分,⼭⽔及周边⼟地不属于城市范围。
按照旧的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考虑的只是城市边界内的规划范围,城市之外的区域,即使是近邻的区域也是规划法覆盖不到的,城市之外区域执⾏的是国务院村镇建设管理条例,所以城乡规划被⼈为分割成两层,即⼆元化。
但是城市并不是孤⽴存在的。
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城与乡的边界范围就模糊了。
按照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是指城市和近郊区⾮农业⼈⼝50万以上的城市。
农村⼈⼝不作为确定城市规模的指标。
例如⼀个市有500万⼈,城区⼈⼝只有50万,按旧法的概念它就只能算作中等城市,但就新法⽽⾔这样的城市就是⼤城市了。
两部法律完全是不⼀样的概念。
城乡规划法取消了城市边界的界定,也就取消了农业⼈⼝和⾮农业⼈⼝的界限,以后将会有户籍等相关适应法规和配套政策陆续出台。
因此,这种影响将是根本性的。
⼆将⼈居环境建设作为⽬的之⼀《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相⽐,另外⼀个最重要的变化是把⼈居环境建设提升到法律的⾼度。
《城乡规划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这不仅仅是增加了⼏个字那么简单,⽽是将过去的实体空间规划提升到以⼈为本的居住环境建设层⾯。
⽽且由此可以明确,改善⼈居环境已经成为《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法⽬的之⼀,其重要法律地位得以确⽴。
⽽且,还明确规定了⼀点,改善⼈居环境的⼯作是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来做,这是⾮常本质的改变。
对《城乡规划法》的粗浅认识
对《城乡规划法》的粗浅认识《城乡规划法》是在2007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其内容包括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70条。
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充分发挥城乡刚刚好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强调城乡综合规划《城乡规划法》最重要的改变是更加注重城乡统筹。
它不仅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也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意味着城乡二元的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进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该法的颁布标志着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不再停留在政府政策上,而是从法律意义上给予了城乡统筹发展思想的定位。
在具体内容上,《城乡规划法》对城乡管理的强化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协调城乡规划布局上。
城乡空间布局对于城市规划是最核心的内容。
2.将人居环境建设作为目的之一《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相比,另外一个最重要的变化是把人居环境建设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城乡规划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这不仅仅是增加了几个字那么简单,而是将过去的实体空间规划提升到以人为本的居住环境建设层面。
而且由此可以明确,改善人居环境已经成为《城乡规划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其重要法律地位得以确立。
而且,还明确规定了一点,改善人居环境的工作是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来做,这是非常本质的改变。
也可以理解为人居环境建设已变成了政府的责任。
在具体要求上,城乡规划法改变了城市规划法为规划编制而规划的指导思想,强调城乡规划要与经济、社会、环境等协调发展融合在一起,这也为建设和谐人居环境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简单的说,以前的城市规划法是摆在那里让有关部门去执行,现在的城乡规划法在内容上是互动的,城乡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被动局面将得到改变。
《城乡规划法》的四大改变及意义
《城乡规划法》的四大改变及意义一强调城乡综合规划《城乡规划法》最重要的改变是更加注重城乡统筹。
它不仅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也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学习使人进步这意味着城乡二元的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进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该法的颁布标志着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不再停留在政府政策上,而是从法律意义上给予了城乡统筹发展思想的定位。
在具体内容上,《城乡规划法》对城乡管理的强化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协调城乡规划布局上。
城乡空间布局对于城市规划,是最核心的内容。
如何理解呢?以一座城市规划为例。
其规模比较大,周边有山有水,城市只是中间的平原部分,山水及周边土地不属于城市范围。
按照旧的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考虑的只是城市边界内的规划范围,城市之外的区域,即使是近邻的区域也是规划法覆盖不到的,城市之外区域执行的是国务院村镇建设管理条例,所以城乡规划被人为分割成两层,即二元化。
但是城市并不是孤立存在的。
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城与乡的边界范围就模糊了。
按照城市规划法规定,大城市是指城市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农村人口不作为确定城市规模的指标。
例如一个市有500万人,城区人口只有50万,按旧法的概念它就只能算作中等城市,但就新法而言这样的城市就是大城市了。
两部法律完全是不一样的概念。
城乡规划法取消了城市边界的界定,也就取消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界限,以后将会有户籍等相关适应法规和配套政策陆续出台。
因此,这种影响将是根本性的。
二将人居环境建设作为目的之一《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相比,另外一个最重要的变化是把人居环境建设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城乡规划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这不仅仅是增加了几个字那么简单,而是将过去的实体空间规划提升到以人为本的居住环境建设层面。
而且由此可以明确,改善人居环境已经成为《城乡规划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其重要法律地位得以确立。
新旧两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条文对比
2.第一章 总则——保留
本章主要内容: (1)修订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2)强调了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 (3)明确了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1 新版《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修改)
新版: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旧版: 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规划系统结构框架图——解读《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
集镇和村庄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
总体规划阶段
详细规划阶段
总体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分区规划
2.3 新版《办法》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增加)
新版: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 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2.8新版《办法》第八条——与上位规划关系(增加)
新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 依据。 旧版:无此可比条款 增加原因:新版《办法》特别强调不同层次的规划编制度必须要依据上 位规划的原则。由此可明晰事权,有利于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2.2 新版《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修改)
新版: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旧版: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修改内容:即将出台的《城乡规划法》中提出,城乡规划体系由省域城镇体系规 划、城市规划、镇规划、集镇和乡村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组成。新版《办法》为 其中“城市规划”的编制办法,使用范围不再含镇,而尽限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 立的市” 附:规划系统结构框架图——解读《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一、新中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回顾(一)、法律法规建设回顾——上世纪五十年代学习前苏联经验,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发《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1984年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
1、主要内容(1)、城市规划制定制度;(2)、划定城市规划区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制度;(3)、城市规划实施许可制度;(4)、违反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制度。
2、以《城市规划法》为基础的法规体系——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1993 年12 月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2004 年9 月24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乡规划法》并正式颁发;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
(二)、规章制度建设回顾1、《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领导的责任。
5)、强调建立城乡规划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监督制度,形成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建设部要对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要会同国家文物局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采取相应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
城乡规划法解读
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依法统筹城乡力避大拆大建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立法首次把乡村纳入规划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原是“一法一条例”的“二元结构”,即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城乡规划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明确把村庄纳入规划,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是第一次。
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城乡一体化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包括空间、人口、经济、市场、制度等多个层面的一体化,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必将加速中国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意味着城乡统筹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副司长孙安军表示,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只有市没有乡,《城乡规划法》则把城乡综合一体进行考虑,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必将谱写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新篇章。
纠正千城一面、贪大求洋保持传统量身定做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在建设中大拆大建,一味贪大求洋,结果许多城市都成了一个模样,“千城一面”。
而自然资源、文化遗产却面临严重破坏,许多历史遗迹在城市改造中毁于一旦。
城乡规划法要求各个城市在规划时要根据自身传统“量身定做”,突出特色。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法律还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法律也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乡村规划破除无序浪费合理建设保护耕地当前,个别地方新农村建设中兴起了大拆大建风,一批批新房拔地而起,但缺乏规划没有条理,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浪费土地占用耕地的现象。
《城乡规划法》与老法《城市规划法》有七大区别:
第⼀,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字之差,调整的对象即从城市⾛向城乡,从⽽将原来的城乡⼆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
第⼆,从坚持的原则来看,⽼法是“指导建设”,⽽新法则是强调资源保护。
新法可以说从规划的编制到组织实施,始终贯穿着对耕地、⾃然资源、⽂化遗产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且对规划区内的各类资源进⾏多种形式的保护。
⽐如,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新法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应当严格保护⾃然资源和⽣态环境,体现地⽅特⾊;在旧城区改建中,应当保护历史⽂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风景名胜和⽣态资源。
第三,从⽅法上来看,⽼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我认为这是新法与⽼法的区别。
以前之所以出现“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现象,就是因为缺乏对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为了强化监督检查,新法专设了监督检查⼀章,完善了对规划的⼈⼤监督、公众监督、上级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
第四,以前违反规划后没有对责任主体的处罚,新法则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并把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的约束摆到重要的位置。
⽐如,对实施违法⾏为或者批准实施违法⾏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规定了相应的⾏政责任,对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法强调规划部门的作⽤,新法则强调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如,根据新法,今后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还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除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之外,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新法完善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机制,依法设定了责令停⽌建设、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实物或者违法收⼊等各类⾏政处罚和⾏政强制措施。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解读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解读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我国城乡建设实施的是“一法一条例”的制度,但由于社会经济与城镇化建设的高速发展,城市和乡村发展逐渐交融,联系逐渐紧密,原来的城市与乡村分开建设的思想已经不足以支撑城乡发展与建设的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制定能够更好地进行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深入了解《城乡规划法》不仅能及时调整城市建设方向跟进国家建设发展,还能随时了解国家动向。
下面本文将从文件的内在伦理、理念逻辑、亮点及不足四方面对文件进行解读。
1、内在伦理:1、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本法体现出了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注重节约用地,保护自然环境的可持续性。
如第四条制定和实施规划的原则中规定。
在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的编制过程中也规定了自然环境的相关保护要求(第十六条)。
乡村规划的编制原则严格规定了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迹保护等的具体安排。
(第十八条)。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无论是新区的开发建设还是旧区改建,都体现了相应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2、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
在本法中,最突出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尊重民众意见,强调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透明性,支持公众参与。
如十八条,在城乡规划送审批前,会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各种形式的方式征求专家和民众的意见,且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二十六条)。
在修改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会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条)。
3、分期建设,留有余地的规划思想。
本法强调要根据当地社会的发展水平,量力而行,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实施计划(第二十八条)。
4、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的规划观念。
在城市规划及乡村规划的过程中,本法都提出“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的观念(第十八条、二十九条)。
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建设的过程中,同样要根据本地的情况,对其进行建设(第三十条、三十一条),避免每个城市都是一个样子的情况出现。
新旧两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条文对比
2.5新版《办法》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增加)
新版: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 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旧版:无对比条款 增加的原因:城市规划具有对社会公共资源进行调节和分配的重要功能。和谐社会目 标的提出要求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更加关注社会公平和保证公众利益,黑安排与人民 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公益设施、住房建设和交通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方便 群众生活,全面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2.7新版《办法》第七条——规划阶段(保留)
新版: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 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 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旧版: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 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 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补充说明:城市规划的阶段划分没有改变,依旧氛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 阶段。
新旧两版》(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146号)与2006年4月1日起开始 实施,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 制办法》同时废止。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原《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14号令)于1991年9月颁布,15年来它为规范 城市规划编制,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性,发挥了非常重要作用。在这个基础上,我国也形成了比较 完成的技术队伍和技术标准。但由于它制定的时间较早,从目前形势和发展来看,有一些内容已 不能适应城市规划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点: (1)过渡强调由政府来统一配置资源的原则,没有考虑到市场经济下,市场对资源配 置的主要作用。同时,对市场本身的缺陷,也没能给与充分的重视。因此,原编 制办法的强制性、指导性都不够; (2)体现了较强的城乡二元特点,从而无法保证规划在促进区域统筹、城乡统筹方面 发挥作用; (3)缺乏基本本公共政策概念。原编制办法在技术层面上,重点关注的是城市建设活 动,体现了较强的工程技术的特点,缺乏基本的公共政策概念。最近建设部领导 一直在强调城市规划是公共政策,实际上就是在检讨过去把城市规划之作为工程 技术看待的片面做法; (4)缺少部门与公众的参与的程序保障。在编制组织上,强调的是单一政府行政部门 的责任;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没有将公众参与、部门参与作为法规程序的保障, 使得专家意见的体现、各部门意见的参与都没有得到较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一、《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一)立法背景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城市规划法》、1993年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来,我国城乡规划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一法一条例”设立的法律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原法将规划管理制度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割裂了城乡的有机联系,不适应城镇化发展和城乡统筹的需要;二是原法明确的城乡规划功能主要是作为城乡建设的依据,没有将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在立法上加以规制,造成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规划在保护环境、资源、文化遗产以及保证社会公平公正方面的功能作用被抑制,公众参与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渠道不畅通;三是原法对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和城镇布局的优化未作规定,从而出现区域性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导致资源浪费和城镇体系布局的不当;四是原法对规划“刚性”的制度设计不足,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制约力度不够,如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划修改的条件、程序未作规定,对未依法编制规划、随意修改规划甚至无视规划进行建设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也没有作相应规定,保障城乡规划全面正确实施的法律手段不足,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不到应有维护。
为解决这些问题,2000年8月,原建设部启动了《城乡规划法》起草工作,在总结《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思路,起草《城乡规划法》。
该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即: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解读
概述: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特点
7.加强监督
——建立并完善规划监督机制
监督检查专设一章作出制度规范, 35条新增条文,20条 与监督检查有关:行政监督(上级对下级,第51条、57条、 55条)、人大监督(52条),社会监督(规划公开制度, 规划查询制度、举报投诉制度第9条) 确立规划、国土的相互制约机制(39条、43条) 强化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增设对规划编制单位的行政处 罚(第62条、63条),体现对违法建设的重罚原则(第 64条、第65条)、强化对临时建设工程和竣工验收报送资 料的法律责任条款(第66、67条)、政府有权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和具有强制执行权(第68条)
概述: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特点
3.规划权威 ——加强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第3条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4条先规划再建设的原则; 第7条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遵守城乡规划和服从城乡规划管 理的义务;
第17、18条强制性的规划内容强制; 第37、38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
概述:立法背景
3.现行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包括: (1)城镇化快速发展(2006年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达
到44%),城乡二元化的分割体制不能适应统筹发 展和协调发展的需要; (2)公共政策属性强调不够,规划科学性得不到完 全保障(规划的过程,是政治化过程,是所有利 益的对话); (3)规划严肃性、权威性缺少法律保障; (4)科学的城乡规划体系需要逐步建立完善; (5)政府自由裁量权相对过大,缺乏严格的监督机 制,不适应决策民主化原则; (6)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强制措施未 建立; 还有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搞“政绩工程”“形 象工程”,城市群规划管理缺少协调等。
共五章47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新旧规划法区别解析
《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区别及理解一.首先,我们来分析下两部法规的制定目的:《城市规划法》第一条: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城乡规划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从立法目的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一些矛头:旧法指出“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立法的目的是提高城市的经济效率,发展城市经济。
将城市以外的地区视为空白,成为法律的盲区。
而新法却强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体现其更加注重区域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法规目的的改变,直接导致规划区范围的改变,我们将新旧法规中的第三条做对比:《城市规划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城乡规划法》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新法明确把村庄纳入规划,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是第一次,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新法加上了城乡协调的精神和乡、村庄规划的相关规划管理等内容,这是名称变了必然会有的改变,人人都知道的改变,体现了对农村地区和农村建设中问题的关心。
三.新法代替旧法,其规划管理道路必然出先差异,比较明显的一点如下:《城市规划法》第八条: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区别
异六:历史资源重护
• 长期以来,许多城市建设都是一个模样,“千城一面”。 而自然资源、文化遗产却面临严重破坏,许多历史遗迹在 城市改造中毁于一旦。 • 《城乡规划法》要求各个城市在规划时要根据自身传统 “量身定做”,突出特色。 • 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法》也作出明确规定: 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 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 风景名胜资源。
异五:解决城市房产乱局
• 造成当前房地产市场混乱的原因,除了供求出现问题,民 主决策不够也是一个原因,而这缘于《城市规划法》没有 落到实处。 • 如果不建立民主决策体制,确保居民在《城乡规划法》 中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和决策权,那么,房地产市场中存在 的问题永远无法得到解决。
• 《城乡规划法》可以在坚持地方人大审议城市规划原则的 基础上,规定听证制度、公示程序、少数人否决制度等一 系列制度,提高修改城市规划的门槛,一定程度上可以防 止地方政府官员为所欲为。
• 《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必须依照此后陆续制定的“镇 域规划”甚至是“村域规划”来执行,某一块土地的具体 功能将在规划中被明确。引进的企业做什么,在哪片土地 上开发,土地的规模与面积有多大,都必须按照规划进行, 不符合规划的,上级规划部门有权力制止,而且,《城乡 规划法》赋予了规划建设部门对违反规划的建筑实施拆除 的权力。
城市规划法 与 城乡规划法 的不同
背景
• 《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实施以 来,对于加快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等 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城市规划法》是在计划 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制定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 的色彩,已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 2007年10月全 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的《城乡规划 法》,基本解决了原《城市规划法》的不足,该法与原 《城市规划法》的最大区别是将实行城乡一体化写入了规 划法,强化了对城乡规划实施 的监督检查,加大了对违 反城市规划的处罚,完善了规划的修改程序。
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
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快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城市规划法》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制定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已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甚至随着近几年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在我国出现了“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现状。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除了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城乡经济割裂的问题之外,还与农村缺乏规划、缺乏公共设施与公共空间、不能与城市形成统一的市场和空间有关系。
规划的城乡分割,已成为城乡二元结构的一种制度性根源,这也让很多学者对《城市规划法》在现阶段的可适用性产生了疑问。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的《城乡规划法》,基本解决了原《城市规划法》的不足,该法与原《城市规划法》的最大区别是将实行城乡一体化写入了规划法,强化了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大了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处罚,完善了规划的修改程序。
在原《城市规划法》中,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
从这个意义上看,《城乡规划法》的突破性意义显而易见。
在2008年9月2日全国政协“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专题协商会上,全国政协就指出:“统筹城乡发展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改革城乡二元体制,这是中国下一轮改革发展的重点,同时是一场伟大的社会变革.”在原先的《城市规划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适于当今我国城市建设的问题: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以及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2。
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3. 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有的地方在制定规划和实施规划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4. 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土地浪费严重;5. 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迫切需要统筹协调,避免造成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6。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点以及意义
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的异同点何在?城乡规划法制定的现实意义与先进性在哪里?两规划的异同点城市规划法律体系构成:城市规划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律(主干法)及其配套法规(从属法规)。
我国还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规划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由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
城市规划的基本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和地方立法机构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构成。
配套法规是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构成。
我国的城市规划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配套法规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由国家规划主管部门建设部制定。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异同:概括地说《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了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建立统一的规划体系,更加突出维护社会公正、公平,更加突出体现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城乡规划的监督职能,落实了各级政府的责任。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节,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归纳总结主要有七大异同点:第一,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一字之差,调整的对象即从城市走向城乡,从而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
第二,从坚持的原则来看,老法是“指导建设”,而新法则是强调资源保护。
新法可以说从规划的编制到组织实施,始终贯穿着对耕地、自然资源、文化遗产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而且对规划区内的各类资源进行多种形式的保护。
比如,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新法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应当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和生态资源。
第三,从方法上来看,老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我认为这是新法与老法最大的区别。
城市规划师辅导:城乡规划法的修改重点
城市规划师辅导:城乡规划法的修改重点《城乡规划法》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规划法》届时废止。
笔者从专业律师的角度,就两个规划法对城市开发建设作出的不同规定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
《城乡规划法》从总体来看改变很大,特别是针对城市房地产开发出台了一些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明确划分了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规划许可阶段的不同。
1、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需取得选址意见书。
原《城市规划法》第30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从该规定可知,任何建设项目在规划阶段首先办理的手续应当是取得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法》对此作出了修改,仅针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才需取得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取得建设用地的前后程序不同。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7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规划许可后,再向土地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由土地部门划拨土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8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先取得建设用地,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规划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作出了特殊的要求《城乡规划法》第38条、39条规定,土地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乡规划法与旧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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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更加公正:旧法中法律责任一章3 法律责任更加公正:旧法中法律责任一章3
9-43条中,除41条和43条外,都是规定 43条中, 41条和43条外, 条中 条和43条外 建设方责任的条款,41条是单位组织内部处理 建设方责任的条款,41条是单位组织内部处理 方式,43条规定太宽泛: 滥用职权、 方式,43条规定太宽泛:“滥用职权、玩忽职 条规定太宽泛 守、徇私舞弊”不够精细,操作性不强;新法更 徇私舞弊”不够精细,操作性不强; 加关注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的法律责任,也 加关注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的法律责任, 将规划编制单位违规的责任加入法律条款,体现 将规划编制单位违规的责任加入法律条款, 了法律公平公正的思想。 了法律公平公正的思想。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 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 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 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 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 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 续发展,制定本法。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 续发展,制定本法。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 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 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 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 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 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省域城 镇体系规划、 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 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 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城市控 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 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体系规划、 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 报告。 报告。
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比较
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比较《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比较(自董华磊075110XXXX以来,《城乡规划法》正式取代《城市规划法》,成为指导城乡规划的新法律首先,审视当前背景,讨论《城市规划法》的局限性,然后讨论《城乡规划法》的进展关键词:城市规划;城乡协调;公众参与1。
背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计划管理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1 .基于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管理体制,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方式不再适应实际需要;2。
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和经济条件的承载能力,随意改变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
3。
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
一些地方在规划和实施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
4。
农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
一些现有计划未能反映农村地区的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农村无序建设和土地浪费严重。
5.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区域密集城市群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统筹规划和协调,避免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6.随着土地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的规划和实施制度需要相应调整。
7。
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一些新的特点。
有必要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2,《城市规划法》的历史局限性1。
立法观念滞后,法制化程度低《城市规划法》诞生于“国家本位”和“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时代。
城市规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延伸”,反映在《城市规划法》第一条中:“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制定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当时,政府是城市建设活动的主体。
地方各级政府有很大的发展自主权和资源配置能力,具有很强的经济功能。
《城市规划法》也没有明确界定“书面规划”和规划管理之间的约束关系。
“一书两证”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的实施,赋予政府在规划审批和实施的各个阶段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城市建设极易受到各种干扰,容易滋生腐败,不可避免地法制化程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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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城乡规划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明确把 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村庄纳入规划,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是第一次。 村庄纳入规划,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是第一次。 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 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 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城乡一体化是一 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包括空间、人口、经济、市 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包括空间、人口、经济、 场、制度等多个层面的一体化,城乡规划法的实 制度等多个层面的一体化, 施必将加速中国的城乡一体化发展, 施必将加速中国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意味着城乡 统筹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统筹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省域城 镇体系规划、 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 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 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城市控 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 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体系规划、 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 报告。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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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政府对城乡规划的职能为规划管理职
能。新法11条与旧法9条的不同之处在于“城 新法11条与旧法9条的不同之处在于“ 11条与旧法 市规划工作”变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工作”变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上 两个字意义重大。 两个字意义重大。 4 法律清晰规定了各种规划的编制程序和各类
建设申请的行政管理程序,增强了法律的指导性, 建设申请的行政管理程序,增强了法律的指导性, 也明确表述了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权力,避免了执 也明确表述了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权力, 法混乱情况的出现。 法混乱情况的出现。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 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 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 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 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 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 续发展,制定本法。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 续发展,制定本法。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 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 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 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 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 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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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对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强制要求,从 增加了对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强制要求,
源头上增加了规划的科学性。 源头上增加了规划的科学性。 8 新法体现了对公众意志的尊重。18条与2 新法体现了对公众意志的尊重。18条与 条与2 8条。 9 将原来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一章改为一条 并入城市规划的制定一章,同时加入地下空间开 并入城市规划的制定一章, 发、近期建设、临时建设等平行层次的条款,结 近期建设、临时建设等平行层次的条款, 构内容更加合理。 构内容更加合理。 10 将旧法中监督检查条款列为一章,体现了 将旧法中监督检查条款列为一章, 对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其次是新法对城乡规划工作的 具体影响,也是新旧法具体问题处 具体影响, 理上的改变。 理上的改变。
1 城市总体规划的层次有微小变动:旧法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的层次有微小变动: 总规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建设规划、区域规划、 总规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建设规划、区域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协调;新法规定总规编制应依据国 土地利用规划协调; 民经济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言 民经济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 下之意是说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层 次高于总规。 次高于总规。
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上 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 第七, 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 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 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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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其次,在法律形式上明确了城乡规划面向规
划管理的核心属性。总则第一条第一句即有描述, 划管理的核心属性。总则第一条第一句即有描述, 第十条也加上了“ 第十条也加上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 的效能”字样, 的效能”字样,相比过去城市规划只是综合部署 和全面安排, 和全面安排,这次法律规定城乡规划管理面向实 施,增强了规划的指导意义。 增强了规划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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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更加公正:旧法中法律责任一章3 法律责任更加公正:旧法中法律责任一章3
9-43条中,除41条和43条外,都是规定 43条中, 41条和43条外, 条中 条和43条外 建设方责任的条款,41条是单位组织内部处理 建设方责任的条款,41条是单位组织内部处理 方式,43条规定太宽泛: 滥用职权、 方式,43条规定太宽泛:“滥用职权、玩忽职 条规定太宽泛 守、徇私舞弊”不够精细,操作性不强;新法更 徇私舞弊”不够精细,操作性不强; 加关注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的法律责任,也 加关注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的法律责任, 将规划编制单位违规的责任加入法律条款,体现 将规划编制单位违规的责任加入法律条款, 了法律公平公正的思想。 了法律公平公正的思想。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体现了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一级政府、一级规划、 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 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 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评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 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 定。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 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 用地规划管理制度; 许可。 许可。
首先说新法在思想上与旧法相比有了 很大变化:
1 新法加上了城乡协调的精神和乡、村庄规划 新法加上了城乡协调的精神和乡、 的相关规划管理等内容, 的相关规划管理等内容,这是名称变了必然会有 的改变,人人都知道的改变,体现了对农村地区 的改变,人人都知道的改变, 和农村建设中问题的关心。 和农村建设中问题的关心。
第九,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 第九,强化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 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 建设行为的责任; 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 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规划师视角看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已经有很多新闻网站在解读了,可是 因为他们隔行和不了解老版城市规划法的原因, 所谓解读只是拎出4 所谓解读只是拎出4-6个条文或某领导讲话而已, 感觉大大的有问题,很多是加上了农村之类的废 话,没有领会到新法体现的新的思想精神和对城 市规划、城市建设乃至社会的影响。因此,从规 划师视角对新法进行全面解读。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副司长孙安军表示,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副司长孙安军表示,原来的 《城市规划法》只有市没有乡,《城乡规划法》 城市规划法》只有市没有乡, 城乡规划法》 则把城乡综合一体进行考虑,将原来的城乡二元 则把城乡综合一体进行考虑, 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必将谱写 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 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新篇章。 城乡统筹、章, 新增加了城乡规划修改一章,通过对修改规
划条件的限制增强了规划的法律效应,并且增加 划条件的限制增强了规划的法律效应, 了控规、修规、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的法律地位。 了控规、修规、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的法律地位。 6 与旧法制谈规划编制相比, 与旧法制谈规划编制相比,新法增加了审批 前公告、审议、审批和批后公示的内容, 前公告、审议、审批和批后公示的内容,城镇体 系规划在审批前要求组织审核也列入法律条文, 系规划在审批前要求组织审核也列入法律条文, 完善了行政程序,新的程序加强了公共参与程度, 完善了行政程序,新的程序加强了公共参与程度, 体现了城市规划建设中的公众参与精神,也增加 体现了城市规划建设中的公众参与精神, 了规划的科学性。 了规划的科学性。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 城乡规划法》指出: 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 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 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 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 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 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 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 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 建设的原则; 三规合一” 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 然趋势。 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