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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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
要点
甲方(出租方)将商场展位租赁给丙方(承租方),由乙方(管理方)提供管理服务,承租方应
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并向管理方支付管理费。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品牌商户入驻商场时的合同版
本,需对合同的面积,租金标准,装修免租期,物业费等内容约定清楚,特别应当注意,考虑到
入驻商家的特殊性,对装修进场时间,装修标准,设计风格,撤场规定等均应作为附件,作为配
套内容。
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管理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依照《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就
出租方将商场展位租赁给承租方,并由管理方基于商场运营提供市场管
理、营销、推广、培训等商业服务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展位编号、位置及用途
租赁给承租方的展位编号、位置及展位仅限用于经营的品牌品类信息如下:
序号展位编号经营品牌经营系列品类展位位置
第二条计租面积
展位实际面积约为平方米,展位公摊系数为。经核算,该展位计租面积约
为平方米(含公用过道、大楼立柱、公共卫生设施等公摊面积),具体以最终确认
的实测面积计算为准。
第三条租金和管理费
3.1 承租方应于每一付款周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和市场推广费,并向管理方支付管理费(管
理方就其所收取的管理费提供的管理服务包括市场管理、商品质量监督、品牌宣传及营销推
广、金融相关增值服务等)。
7.2 如展位所在地基础电费因供电部门调价而上涨,则承租方应支付的电费、空调费应在7.1款约定价格基础上按同等涨幅同时上调。
第八条收款信息
8.1 出租方收款信息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账户:
8.2 管理方收款信息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账号:
第九条商品标价限制
9.1 承租方应合理确定商品标价,在商品标价签和实际销售过程中采用的折扣率不得低
于折。承租方因特殊原因确需采用低于本条所约定折扣率的,应事先向管理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管理方同意方可实施。
9.2 管理方执行以下第()种方式对顾客提供退货服务。
(1)30天无理由退货。
(2)在30天无理由退货的同时,对符合15分钟退单条件的,实施15分钟快速退单服务。具体指承租方在履行管理方服务承诺“30天无理由退货”的基础上,对于同时符合“购买之日起30天以内、尚未送货、顾客票据齐全”退单条件的退货需求,承租方承诺配合管理方实施15分钟退单的服务。
第十条双方权利义务
10.1 在本合同签定后,承租方应将进场装修日程安排及开业日期报出租方确认,出租方及管理方应及时将营业场地按约定日期交付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应及时进场装修和组织约定的品牌商品进场(详见附件三)。
10.2 管理方负责经营场馆内公用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并承担费用;承租方负责承租场地的设计装修(内装潢应在一年内至少翻新或改造一次),并自行承担费用,承租方装修时应遵守出租方有关规定(详见附件一)。
10.3 承租方有对经营品牌产品保护、调配的权利,在组进配套产品(非合同约定品牌)时,必须报管理方审批,经管理方同意后,方可组进。但是组进产品所占面积比例不得超过租赁面积的 %(详见附件三)。
10.4 承租方应保证对经营的产品具有合法经营权,须出具生产商提供的产品代理经营授权书,因不具有经营权或侵犯了他人受保护的知识产权,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详见附件三)。
承租方在其展览、经营过程中,应以合理方式向顾客明示以下内容:
(1)其拥有合法经营权及/或合法授权;
(2)出租方及管理方并非该产品之生产、销售者,如该产品因存在质量问题或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引起纠纷,由承租方自行解决,与出租方无关,而不因出租方及管理方为该展厅之出租/管理人及/或与承租方存在代收货款关系而有所影响。
10.5 承租方应依法文明经营,不得经销假冒伪劣产品,产品要实行三包,所经营的商品品质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并要遵守本市行业规定(详见附件三)。
10.6 在合同期内,由于承租方故意、过失或内装修事故,给出租方或场馆内其他方的财产和安全造成损失,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10.7 保险
(1)承租方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必须购买全面的公众责任险和足额财产一切险,并保持保险单在合同期内有效,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保险单的赔偿范围应包括个人伤害责任,人身伤害责任,合同责任,租赁区域内的任何动产、不动产、商品、附属设施或人群所受的伤害及损失责任,以及一切险。承租方应当使出租方也被列为上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并使保险单加签关于放弃对出租方的代位求偿权的批注。承租方应在保单生效后五日内将上述保险单及批注的保险经纪人签署的保险凭证复印件交给商场营运部备案。
(2)遇发生意外时,若因承租方未购买前述保险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前述保险单赔偿范围内的损失)及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3)投保标准按承租方入场商品的价值确定,最低投保额按合同面积每100平方米不得低于万元核算(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
10.8 承租方因为各种原因,不经营本合同约定的品牌系列产品时,管理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如双方继续合作,管理方可以根据承租方所经营的产品品牌情况,按产品的布局定位重新进行位置安排,但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补充协议》。
10.9 管理方制定并实施了展厅人员管理制度,承租方须认真遵守和执行(详见附件五)。
10.10 承租方必须遵守管理方管理规定,如有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管理方将要求承租方限期整改或按规定作出相应罚款处理,情节严重者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租赁期内,管理方为改善经营管理,新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承租方。否则承租方有权以不知悉出租方管理规定为由抗辩。
10.11 管理方可拍摄和使用承租方展位内产品及展场的图文资料,可使用承租方提供的图文资料,用于出租方或管理方方的广告宣传推广。
第十一条权利转让
承租方需转让租赁区域经营权利或再将租赁区域承包给第三方经营,必须经过管理方书面同意后,承租方按程序办理撤场手续,同时必须保证第三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原租赁合同月租金及月经营服务费总额20%的转让费。否则,承租方应当承担根本违约责任,出租方将没收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并对该展位另作安排。
第十二条合同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