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9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是国际贸易的重要枢纽,而危险货物的运输和管理更是关乎国家和人民的安全。
为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以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保障港口和周边地区的安全。
首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港口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港口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港口内部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此外,港口还应当加强对危险货物的分类管理,确保不同类型的危险货物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得到合理的管理和控制。
其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港口必须加强对危险货物的监管和检查。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危险货物监管和检查机制,加强对危险货物的装卸、运输和储存环节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
同时,港口还应当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装卸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工具和设备的安全可靠。
另外,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港口必须加强对危险货物的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危险货物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演练,提高港口应对危险货物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港口还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的危险货物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确保一旦发生危险货物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应对。
最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港口必须加强对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危险货物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对危险货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确保他们能够正确、规范地进行危险货物的操作和管理。
总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是保障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的重要法规,港口管理部门和相关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加强对危险货物的管理和监管,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为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保驾护航。
2024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个港口的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管理,包括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搬运、运输和储存等环节。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指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性质危险的物质。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应遵循安全、高效、绿色的原则,加强监管和管理,提高港口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应遵循风险管理、安全标准、预防措施、事故应急救援等原则。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技术能力,并在经营区域内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科学的运输计划,合理组织危险货物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保证运输的安全和高效。
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且必须获得合法的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容器和运输工具,确保货物不泄漏、不腐蚀和不爆炸。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使用防火、防爆、防漏等安全设备,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遵循适当的速度和路线,且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与其他车辆的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定期维护车辆和设备,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储存管理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技术能力,并在储存区域内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储存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应建立科学的储存方案,合理规划储存和分区管理,确保储存的安全和顺畅。
第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设备和工具,且必须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
《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1.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1月10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1月15日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4497-87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的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
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不得立项;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的,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管理工作,安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安全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3篇)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防止危险货物的泄漏、爆炸、燃烧等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安全监管、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
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安全风险可控。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港口经营企业、海关、检验检疫等机构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际公约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分类,并在货物包装、容器等上进行明确的标识。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应当综合考虑危险性、毒性、放射性、易燃性、腐蚀性等特征。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包括货物名称、危险性质、包装组别、UN编号等信息。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使用统一的标识符号和颜色,确保易识别、易懂。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经过专业人员认定,确保准确无误。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规范和标准。
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进行详细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案。
第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使用相应的安全设备。
第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加强对装卸设备和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
港口区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港口区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活动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港口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1 重大活动是指在港口区内举办的,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安全要求较高的活动。
1.2 港口区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旨在建立健全港口区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和义务,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1.3 本制度适用于在港口区内举办的各类重大活动。
二、组织机构2.1 成立港口区重大活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2.2 领导小组由港口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3 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成立现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活动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责任3.1 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是活动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确保活动安全。
3.2 主办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方案,包括活动场地安全、人员安全、设备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
3.3 主办单位应配合港口区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3.4 主办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活动场所的安全。
3.5 主办单位应加强对活动参与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其了解和遵守安全规定。
3.6 主办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四、安全检查4.1 港口区相关部门应对重大活动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活动场地、设施设备、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方面。
4.2 安全检查应贯穿活动筹备、实施和收尾全过程。
4.3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办单位应立即整改,确保活动安全。
五、应急处置5.1 主办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火灾应急预案、人员伤亡应急预案等。
5.2 主办单位应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3 发生突发事件时,主办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六、法律责任6.1 违反本制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交通部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七)《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8.12”事故后港口安全监管情势
“8.12”事故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 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隐患,是指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 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 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 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局部 或者全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 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 身难以消除的事故隐患。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 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 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 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2016年9月,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 检查工作指南》(交办水〔2016〕122号)。
指导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尽责,明确港 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查什么、怎么查、查后怎 么办等问题,明晰了检查的机构和人员要求,规 范了检查的程序、内容、方式方法。
交通运输部系列文件
2016年12月,发布《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指南》(交办水〔2016〕178号)。
意见》(交安监发〔2017〕39号)。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财务管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港口货物安全运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在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的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三条本审查所称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配套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
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不得立项;未通过公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的,不得从事不许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配套工程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管理工作,防护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初审交通运输部负责系统安全审查。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审批、核准、注册登记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所属的市港口行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第五条建设市级应当向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去安全审查申请材料。
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港口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对申请材料或进行审查或者逐级上报。
各级单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安全审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已经完成转报工作。
第六条负责港口安全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工程建设其负责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负有安全审查职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
接受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负责港口安全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港口前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咨询教育工作委托经交通加拿大政府运输部认可的机构组织开展,委托的海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查咨询报告相关和其他相关文件做出审查决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序发展。
第二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各个海港和内河港口,以及相关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充分发挥港口、企业和个人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以及国际上通行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注重预防为主,综合防控,强化应急响应和应对能力。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制度是指港口、企业和个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的,用于管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的一系列制度、规范和程序。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要求;2. 危险货物的存储、装卸和运输要求;3. 港口和企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措施;4. 港口和企业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5. 港口和企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6. 港口和企业的事故报告和处置;7. 港口和企业的安全评估和监测。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要求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定,明确危险货物的类别、性质、危险程度和相应的标志。
第九条危险货物的存储、装卸和运输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性和环境保护。
第十条港口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和管理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危险货物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十一条港口和企业应当制定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港口危险货物安全。
第十二条港口和企业应当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
第十三条港口和企业发生危险货物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事故处置和安全评估。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防止港口发生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港口安全运营,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具体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方法,以及标识和标志的要求,确保货物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能够被准确识别。
2.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制度:要求所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证明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3. 港口安全设施和设备要求:规定了港口必须配备的安全设施和设备,例如防火设施、泄漏处理设备等,以确保危险货物的储存和运输过程中能够及时进行安全控制和应急处理。
4. 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控制要求: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控制要求,包括装载和卸载操作的规范、车辆和船舶的限制要求、驾驶员和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等。
5. 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要求港口制定完善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置,并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对人民群众和港口运营的影响。
6. 监管和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规定了相关政府机构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监管职责和权力,包括检查、执法、处罚等措施,以维护港口安全和秩序。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是保障港口和社会安全的重要法规,遵守规定对于减少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08.03•【文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9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三章经营人资质第四章作业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安全监督与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管理办法1. 背景与意义港口是贸易和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设施,危险货物港口建设涉及到国家生产、交通和环保等重要领域,其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为确保港口建设期、运营期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制定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管理办法。
2. 审查管理办法2.1 港口危险货物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港口危险货物进行分类,分为A、B、C、D等4类。
2.2 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的程序港口建设安全审查是指对港口计划、设计和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必要资料,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审核、认可和有效管理的过程。
具体程序如下:•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型和规模确定审批程序和相应的审批部门;•港口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情况报送港口管理机构,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环境影响报告等必要资料;•港口管理机构根据审批程序,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审查,并视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果项目通过安全审查,港口管理机构可以签发相应的建设许可证。
如果被否决,需说明具体原因。
2.3 港口建设安全审查内容港口建设安全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港口危险货物的种类、等级和数量以及港口装卸和储存设施的布置和容量等情况;•港口内危险货物装卸和储存的作业流程和管理制度,以及应急救援预案;•港口体系建设及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安全保障措施;•港口安全监管、评估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2.4 港口建设安全评估港口建设安全评估是指对已经建成并正式投入使用的危险货物港口,对其危险源进行评估,评估提出对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建议。
港口建设安全评估应该以透明、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
2.5 港口建设安全管理港口建设安全管理是指对港口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安全的管理。
管理重点包括:•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运输和仓储等作业管理;•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措施等;•港口内部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安全意识教育等。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管理规定引言港口作为国际贸易和运输的重要枢纽,需要同时承载大量各种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任务。
因此,对于港口的安全管理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特别是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和储存,不仅需要港口相关部门的重视和严格检查,也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确保操作过程的安全可控。
本文着重阐述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特点在港口运输管理中,危险货物具有明显的特点,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方面:危险性危险货物一般具有明显的危险因素和隐患。
例如易燃易爆等特性,一旦出现问题就容易造成爆炸、火灾、毒气泄漏等各种安全事故,威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物理化学性质复杂危险货物的种类很多,不同类型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
物理和化学性质十分复杂,针对不同物品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运输方案。
运输和保管需要特殊设备由于危险货物具有高危险性,需要采用专业的设备进行装卸运输和储存。
如果设备出现了问题或操作不慎就容易造成危险事故。
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管理规定针对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考虑,各国政府和有关机构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下面我们将就中国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的必要性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存在许多安全隐患,一旦出现事故就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制定安全审查规定是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必要举措。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管理的主体责任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和储存中,各个环节的主体责任十分重要。
在审查管理中,港口和相关部门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负责协调、推进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的内容要求规定明确了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的具体内容要求,主要包括:1.港口建设前应当进行安全审查,包括安全防范措施、器材设备、操作流程等的审查和评估。
2.港口必须建立完整的港口安全管理体系,拥有独立的安全职能部门。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篇)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是指针对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储存、运输和处理等环节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性,防止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港口危险货物分类和标识: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标准和标识要求,以便快速识别和区分不同危险货物。
2. 仓库和设施管理:规定了危险货物仓库和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要求,包括防火、防爆、防泄漏等措施。
3. 装卸和运输安全:规定了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包括使用专门的设备和工具、合理的包装和固定、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等。
4. 应急预案和演习:要求港口建立完善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以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和应对能力。
5. 员工培训和证书要求:规定了从事危险货物操作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的培训要求,并要求他们持有相应的证书。
6. 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规定了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避免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同时,它也为港口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和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二)是指对港口内货物进行分类、包装、运输和存储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以保障港口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一般来说,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 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不同类型的危险货物需要进行分类和标识,以便工作人员和公众能够识别和正确处理。
2. 危险货物的包装和运输规定:危险货物需要采取特殊的包装材料和方法,以防止泄漏和事故。
3. 港口设施和设备的要求:港口需要有专门的设施和设备来处理危险货物,如存储仓库、装卸设备等。
4. 员工培训和安全意识:港口工作人员需要接受相关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的特性和安全操作方法。
5. 应急处理和事故报告:港口需要建立应急处理机制,以应对危险货物事故,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内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
用于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设施设备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等国际海事组织或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上述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安全条件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不得建设或者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包括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审查。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0.27•【文号】交水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新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要求,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交通运输部组织修订了《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1年10月27日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等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其中,储罐以罐区防火堤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仓库以独立库房(独立建筑物)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封闭的危险货物堆场以隔离设施为界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第三条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SM-ZD-87599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的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
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不得立项;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的,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管理工作,安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安全审查。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安全审查申请材料。
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港口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或者逐级上报。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安全审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第六条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负有安全审查职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
接受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咨询工作委托经交通运输部认可的机构组织开展,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做出审查决定。
第二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当自行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并获得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包括:(一)港口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安全要求,选址是否符合《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二)港口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依托原有装卸、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三)港口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四)自然条件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第九条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二)港口建设项目概况;(三)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四)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一条对已经受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负责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在有效期内,港口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一)港口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要求的;(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行业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三)港口危险货物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四)主要技术、工艺和安全设施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并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一)港口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货种变化的;(四)主要技术、工艺和安全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五)港口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四条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港口建设项目概况;(二)设计依据;(三)港口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四)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五)安全设施设计采用的安全预防、控制、应急的设施和措施;(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七)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八)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九)对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十)安全设施设计的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十一)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十二)安全设施投资估算;(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开始前,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港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五)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六)审查时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对已经受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负责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对港口建设项目的码头部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可与该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合并办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一)未提供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的;(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四)对未采纳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五)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九条已经审查通过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审查前,应当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二)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三)所采用的安全预防、控制、应急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四)施工变更情况,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在施工等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五)对经审批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执行情况;(六)安全设施及其主要装置、设备的检验、检测情况;(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并获得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申请书;(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三)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四)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八)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九)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