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章程规章制度.doc
居民医保医疗管理规章制度
![居民医保医疗管理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a752c3d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97.png)
居民医保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居民的健康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保医疗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疗保障对象的确定居民医保的医疗保障对象包括城乡居民、农民工、失业人员、学生等各类人群。
具体医疗保障对象的范围及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规定。
第三条医疗管理机构的设置为了更好地管理医疗服务,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医疗管理机构,具体机构设置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规定。
第四条医疗保险费用的收取医疗保险费用的收取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具体收费方式由各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
第五条医疗服务的监督为了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的监督制度,定期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医疗服务标准的制定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服务标准,并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评估。
第七条医疗疾病的诊治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诊疗卫生标准对疾病进行准确诊断,并根据病情情况采取合理的治疗措施。
第八条医疗服务的效率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减少患者等待时间。
第九条医疗服务的质量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患者安全。
第十条医疗服务的改进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需求和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不断改进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医疗服务的诚信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以患者利益为先,遵守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不得为了牟利而损害患者利益。
第十二条医疗服务的奖惩制度为了鼓励医疗服务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医疗服务的奖惩制度,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十三条医疗服务的协作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各级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共同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十四条医疗服务的信息化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管理水平,各级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推进医疗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医疗服务的评估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各级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医院农合办工作制度
![医院农合办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f22335c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6c28b16.png)
医院农合办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合办”)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新农合政策得到有效执行,根据国家及地方新农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合办是我院新农合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我院新农合政策的宣传、解释、实施及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农合办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做到爱岗敬业、廉洁奉公、服务热情、效率至上。
第四条农合办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新农合政策得到有效执行,维护广大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内容第五条宣传和解释新农合政策。
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新农合政策,提高农民对新农合政策的认识和理解,解答农民关于新农合的疑问。
第六条负责新农合的报名、登记、审核等工作。
按照新农合政策规定,审核农民的报名资料,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纳入新农合范围。
第七条协助医院收费部门做好新农合患者的费用报销工作。
审核患者提供的报销资料,确保患者按照规定享受到新农合待遇。
第八条定期向上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及时反馈问题,争取政策支持。
第九条负责新农合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新农合待遇。
第十条开展新农合政策的培训和业务交流,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接受农民朋友的咨询、投诉,及时处理问题,维护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纪律第十二条农合办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严禁违规操作、滥用职权、侵害农民利益。
第十三条农合办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严禁接受患者及家属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第十四条农合办工作人员应遵守医院的作息时间和工作纪律,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第十五条农合办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
四、工作考核第十六条农合办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临时考核。
年度考核于每年年底进行,临时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新农合中心规章制度
![新农合中心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7446fd8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05.png)
新农合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农合中心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保障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新农合中心是指负责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机构。
本中心是公共机构,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新农合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中心主任、医务人员、行政人员等。
第四条新农合中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新农合政策,保障参保群众的权益。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新农合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医务人员若干名,行政人员若干名,具体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新农合中心主任是中心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中心的事务。
第七条新农合中心设有医务科、行政科等部门,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不同的岗位,明确职责。
第八条新农合中心定期组织各部门开展例会,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问题。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九条新农合中心主任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中心的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督促各部门完成任务,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医务人员负责新农合中心的医疗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健康体检、提供诊疗服务、开具报销凭证等。
第十一条行政人员负责新农合中心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
第十二条新农合中心各职能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协作工作,提高效率,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三条新农合中心工作流程包括接待、登记、就诊、报销等环节,具体操作规程如下:1. 接待环节:医务人员对前来中心就诊的参保群众进行简单登记,排队候诊。
2. 登记环节:行政人员核对参保人员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为后续就诊做好准备。
3. 就诊环节:医务人员按照诊疗流程,为参保群众提供诊疗服务,开具处方。
4. 报销环节:行政人员对参保人员的费用进行核对,开具报销凭证,提供报销服务。
第十四条新农合中心要求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工作流程,确保每个环节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合疗室工作制度
![合疗室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6952130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268fd57.png)
合疗室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合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合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合疗室工作人员。
二、合疗室职责1. 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相关业务,包括参保登记、待遇享受、报销结算等。
2. 严格执行合疗政策法规,确保合疗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3. 负责合疗基金的筹集、分配、结算和监督工作。
4. 做好合疗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和统计工作,确保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开展合疗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参保人员的合疗意识和满意度。
6. 加强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参保人员的沟通与协作,确保合疗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合疗室工作人员要求1. 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 具备一定的医学、保险和相关专业知识。
3.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
4. 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能够及时掌握合疗政策的变化。
5. 具备团队合作精神,能够承担一定的工作压力。
四、工作流程1. 参保登记:合疗室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保参保信息的准确性。
2. 待遇享受:合疗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合疗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待遇享受服务,包括报销结算、医疗救助等。
3. 基金管理:合疗室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基金筹集、分配、结算和监督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4. 信息管理:合疗室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合疗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和统计工作,及时反馈合疗工作情况。
5. 政策宣传:合疗室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开展合疗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参保人员的合疗意识。
6. 沟通协调:合疗室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参保人员的沟通与协作,确保合疗工作的顺利推进。
五、工作纪律1. 合疗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合疗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合疗室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合疗报销的规章制度
![合疗报销的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f8273b0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ec.png)
合疗报销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动合疗机构的发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合疗机构应当依法向合作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合疗机构应当依据本规章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将其向被保险人及相关机构公示。
第四条本规章适用于合作保险机构的合作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药店等。
第五条合作保险机构应当定期对合疗机构的报销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合作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本规章的规定,向合疗机构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
第二章报销费用范围第七条合作保险机构应当依据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对合疗机构提出的医疗费用报销进行审核。
第八条合作保险机构应当将合疗机构报销的医疗费用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存在虚假报销的情况。
第九条合疗机构报销的医疗费用范围应当包括诊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合理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合疗机构报销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参保人员患有的非合疗机构认可的疾病、不合理的医疗费用等。
第十一条合作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本规章的规定,对合疗机构报销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并及时支付报销款项。
第三章报销流程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在就诊前应当向医疗机构出具与参保人员相符的有效证件,并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进行就诊。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在诊疗过程中做好病历记录,对参保人员的病情进行详细的记录和诊断。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在就诊结束后,应当向医疗机构出具合作保险机构的报销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并交给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参保人员的报销申请,结合病历记录和诊断结果,向合作保险机构出具报销材料。
第十六条合作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对医疗机构的报销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第十七条合作保险机构应当在审核通过后,及时支付医疗机构的报销款项,并向参保人员发放相应的医疗报销凭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合作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合疗机构的报销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医疗费用报销的审核和监督。
新农合规章制度
![新农合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7f20e03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8eb9f60.png)
新农合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农合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农民参保权益,
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新农合的管理机构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新
农合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农民参加新农合需符合当地相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
缴纳保费。
第四条,新农合参保人员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基本医疗费
用报销、大病保险等权益。
第五条,新农合参保人员需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否则医疗
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条,对于违反新农合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
但不限于停止参保资格、追缴费用等。
第七条,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提高他们的参保意识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八条,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基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九条,新农合参保人员有权通过投诉、申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c9c91ed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ee.png)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与开展合作医疗,是中国农村社会通过集体和个人集资,用以为农村居民提供低费的医疗保健效劳的一种互助互济制度,它既是中国医疗保障制度中有特色的组成局部,也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解放区就出现过农民集资兴办的合作医疗。
新中国成立后,一些地方在土地改革后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启发下,由群众自发集资创办了具有公益性质的保健站和医疗站;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章程》中亦规定,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的社员要负责医疗,并且要酌量给以劳动日作为补助,从而首次赋予集体介入农村社会成员疾病医疗的职责。
随后,许多地方开始出现以集体经济为根底,以集体与个人相结合、互助互济的集体保健医疗站、合作医疗站或统筹医疗站。
可以说,从建国到50年代末,农村合作医疗处于各地自发举建的阶段。
国大多数农村地区原有的以集体经济为根底的合作医疗制度遭到解体或停办的厄运,绝大局部村卫生室〔合作医疗站〕成了乡村医生的私人诊所。
据1985年全国10省45个县的调查,农村居民中仍参加合作医疗的仅占9.6%,而自费医疗那么占到81%,1986年支持合作医疗的村继续下降到5%左右,当时只有上海的郊县、山东的招远、湖北的武穴、江苏的吴县、无锡、常熟等为数不多的地区继续坚持合作医疗。
进入80年代后期,农村社会成员的医疗问题又引起了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一些地方在历史经验的根底上,根据农村的开展变化,亦对传统的合作医疗制度因地制宜作了改进,从而呈现出不同的模式。
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作为农村保障事业的一个方面,已被列入国家卫生部门的开展,正在逐步恢复和开展。
综上可见,中国的合作医疗事业所走的道路是曲折的,这种曲折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有所不同,它主要是因为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之失去了集体经济根底,同时又无得力的政策引导所致,其后果就是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社会成员1976年占农村人口的90%锐减到1986年的5%左右,一些地方又出现了农民看病难,看不起病,甚至因病陷入困境、绝境的现象。
新农合规章制度
![新农合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f214f7f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0c.png)
新农合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制定新农合规章制度。
第二条,新农合是指国家为农村居民提供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为农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第三条,新农合的筹资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参保农民个人
缴费和其他社会资金。
第四条,参保对象为农村居民,包括农民、农村劳动力和其他
农村居民。
参保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第五条,新农合的管理机构包括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医疗
机构和参保农民代表。
第六条,新农合的资金使用应当合理、透明,保障参保农民的
基本医疗需求。
第七条,新农合的医疗服务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健、预防保健
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八条,新农合的参保农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门诊和住院医疗服务等。
第九条,新农合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十条,违反新农合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止参保资格等。
第十一条,新农合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并执行。
医院合作医疗规章制度
![医院合作医疗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21544cf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9a.png)
医院合作医疗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合作医疗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利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的合作医疗工作,包括合作医疗的实施、管理和监督等各方面。
第三条医院合作医疗是指医院与医疗保险机构签订合同,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医院合作医疗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服务至上、诚信守法的原则。
第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合作医疗的实施第六条医院合作医疗应当遵循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对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对象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参保人员登记制度,确保合作医疗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费用结算制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防止医疗费用过高。
第九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医疗服务质量问题。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医患纠纷事件,确保患者权益。
第三章合作医疗的管理第十一条医院应当明确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架构,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并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协调机制,协调医疗保险机构和参保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监督机制,接受医疗保险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宣传机制,宣传合作医疗政策,提高参保人员的知情权。
第四章合作医疗的监督第十五条医院应当接受医疗保险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应积极整改。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合作医疗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院合作医疗工作的巡查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经医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修订,应重新经医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医院合作医疗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领导班子所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63add6527d3240c8447ef55.png)
甘草店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为保障我镇农民的身体健康,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县推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办《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是指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的制度。
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其缴费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条: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负责、农民参与、民办公助、县办镇管”的工作方针;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合作医疗形式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着力缓解农民住院费用承载压力的原则。
第三条:公平、公正、普及的原则。
第四条:本镇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合作医疗管理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合作医疗列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纳入镇、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镇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全县合作医疗工作,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镇要成立由乡镇长为组长的合作医疗协调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主管卫生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乡镇财政、民政、经管、卫生等部门组成。
负责落实本乡镇合作医疗工作的各项事宜。
行政村要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协助抓好合作医疗工作。
第三章合作医疗参与对象第八条:凡在本镇境内居住的所有农业人口均可参加合作医疗。
第九条:农民参与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含出外务工人员等)必须全部参加,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凡申请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均由各村按照镇合管中心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与手续,同时建立合作医疗参合人员花名册。
合作医疗为每年10月1日正式启动,一年为一周期。
农村合作医疗医院规章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医院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6381a40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24.png)
农村合作医疗医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医院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广大农民健康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医疗服务职责,保障群众健康。
第三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院管理制度,做好医疗服务、医疗卫生、安全保障等工作,保障医院正常运转。
第四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加强医务人员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医疗服务氛围,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五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加强医疗设施设备管理,保障医疗服务设施设备的安全、卫生。
第二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六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流程,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七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根据医疗需求,合理安排医疗资源,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八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实行门诊、住院分级诊疗,合理安排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效率。
第九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加强医疗队伍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素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估,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三章医疗卫生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加强医院卫生管理,保障医院卫生安全。
第十二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医院环境卫生安全。
第十三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制定医院感染控制方案,做好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定期进行医疗废物处理,符合相关规定,做到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安全保障管理第十五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确保医院安全。
第十六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做好医院安全巡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加强医院医疗设施、设备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医院设施设备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农村合作医疗医院应当加强医疗事故预防工作,定期组织医疗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医疗安全意识。
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
![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https://img.taocdn.com/s3/m/b63ece0f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16.png)
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正文:---------------------------------------------------------------------------------------------------------------------------------------------------- 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卫生部发布)总则第一条农村合作医疗是人民公社社员依靠集体力量,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医疗制度,是社员群众的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条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积极支持、发展合作医疗事业,使医疗卫生工作更好地为保护人民公社社员身体健康,发展农业生产服务。
对于经济困难的社队,国家给予必要的扶植。
任务第三条实行合作医疗的生产大队,要建立合作医疗站(卫生所),其任务是:1.宣传和执行国家制订的各项卫生工作方针、政策。
2.发动群众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搞好“两管五改”(管水、管粪,改水井、厕所、畜圈、炉灶、环境)的技术指导,做好预防接种、传染病管理和疫情报告。
3.认真做好医疗工作,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全心全意为广大社员服务。
4.积极开展采、种、制、用中草药工作,充分利用当地药源防病治病。
5.对生产队卫生员和接生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6.宣传晚婚和计划生育,落实节育措施。
7.指导妇女“四期”(经、孕、产、哺乳)劳动保护、新法育儿和托幼组织的卫生保健业务,做好新法接生。
8.宣传卫生科学知识,破除迷信,防止农药中毒、食物中毒、触电和外伤事故;开展战伤救护和“三防”(防原子、防化学、防细菌)的训练。
举办形式和管理机构第四条举办合作医疗的形式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条件,经社员群众充分讨论确定。
目前应以大队办为主,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实行社、队联办或社办,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努力办好。
第五条实行合作医疗的社队要建立健全由干部、社员代表、卫生人员组成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加强对合作医疗的领导和管理;抓好赤脚医生的政治思想工作;负责筹集基金,审核经费开支,确定社员看病医药费减免标准;经常检查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并定期向社员报告工作情况。
新农合定期检查规章制度
![新农合定期检查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a9e120c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8640f6d.png)
新农合定期检查规章制度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健康权益,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新农合定期检查规章制度,以下是该制度的具体内容:一、检查目的1. 保障参保人员健康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2. 监督医疗机构合规经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3. 保障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4. 提高基金管理效率,减少损失。
二、检查内容1. 参保人员身份核实:检查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有效证件,确保参保人员身份真实有效;2. 医疗费用核实:检查医疗机构的费用清单和发票,核实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3. 医疗服务质量检查:检查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卫生环境等条件,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符合要求;4. 基金使用情况核查:检查医疗机构的基金使用情况,确保基金使用合法合理;5. 管理制度执行检查: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执行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机构能够正常运行。
三、检查程序1. 定期检查:每年对所有参保人员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包括身份核实、医疗费用核实、医疗服务质量检查等内容;2. 不定期检查:根据需要对医疗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包括基金使用情况核查、管理制度执行检查等内容;3. 突击检查:根据举报、投诉等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检查机构和人员1. 检查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工作,确保检查的客观公正性;2. 检查人员:由专业医疗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的检查组进行检查,确保检查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五、检查结果处理1. 合格:对检查合格的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奖励,并在新农合网站上公布;2. 不合格:对检查不合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整改,直至吊销执照,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规定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 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均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如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以上就是新农合定期检查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通过这一制度的执行,能够有效监督医疗机构的经营行为,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健康权益。
烟台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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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正文:---------------------------------------------------------------------------------------------------------------------------------------------------- 烟台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1997年3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保护农村居民健康,减轻农民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山东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合作医疗,是指在国家支持下,主要依靠集体和农民共同筹集资金,通过不同方式补偿农民医药费用,使其能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农村合作医疗应当坚持自愿量力、受益适度、基金共筹、风险共担、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以及与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农村合作医疗应列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和卫生、农业、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参加的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各级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两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其职能由相应科室承担,不单设机构和编制。
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在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由内部调剂解决。
第七条各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拟定农村合作医疗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相应配套政策;(二)组织实施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宣传发动和检查督导工作;(三)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四)负责医药费用的审核与补偿审批,定期公布帐目,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五)协同解决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六)完成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新农合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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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健康权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新农合是指国家实施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旨在
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第三条,农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新农合保险费,享受相应
的医疗保障待遇。
第四条,新农合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补助、农民个人缴费等。
第五条,新农合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障服务体系,确保农村居民能够及时、便利地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六条,农村居民在享受新农合医疗保障待遇时,应当遵守医
疗制度,不得进行虚假报销或滥用医疗保障资金。
第七条,新农合的医疗保障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保险,
具体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对于违反新农合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退费、暂停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等处罚。
第九条,新农合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和农村工作部门共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将另行公布。
医院合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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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合疗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合疗工作,提高合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合疗部门设置医院设立合疗部,部门下设合疗科、合疗室等机构。
合疗科主要负责合疗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制定相关的合疗协议和规程,确保合疗服务的顺利进行。
合疗室主要负责合疗服务的具体实施,安排合疗医生进行会诊、治疗等工作。
三、合疗医生资质要求合疗医生应具有相应的医学资质和专业技能,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和沟通能力。
四、合疗服务范围合疗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会诊服务:根据患者的病情情况,邀请相关专家进行会诊,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
2. 组织治疗:对于需要复杂治疗的患者,协调各个科室的工作,确保治疗的连贯性和协调性。
3. 康复护理:对于需要长期康复的患者,提供康复护理服务,帮助患者尽快康复。
4. 医患沟通:协助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沟通,解决患者的疑惑和顾虑,提高患者的满意度。
五、合疗流程1. 患者接诊:患者首先在门诊挂号,接受初步的诊断和治疗,如果需要合疗服务,则由医生转诊至合疗科。
2. 会诊安排:合疗科根据患者的病情情况,安排相关专家进行会诊,制定治疗方案。
3. 治疗实施:合疗室根据治疗方案,安排合疗医生进行治疗,监测患者的病情变化。
4. 康复护理:对于需要长期康复的患者,合疗科提供相应的康复护理服务,帮助患者尽快康复。
5. 结案评估:治疗结束后,合疗科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制定后续治疗和康复计划。
六、合疗服务质量监督医院设立质控部门,对合疗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七、合疗管理制度的执行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合疗管理制度,确保合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以上为医院合疗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位医务人员认真执行,确保患者能够获得高质量的合疗服务。
谢谢!。
【合作】罗定市农村合作医疗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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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合作罗定市农村合作医疗章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按照云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2006年起,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分为1档和2档。
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称为农村合作医疗1档,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原农村居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称为农村合作医疗2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21号)及云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目的意义第一条发扬互助共济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一方有难,八方支持,互助共济,克服困难。
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是解决农村特困农户看病难问题,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十项民心工程”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稳定农村大局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二章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范围第二条户口在本市范围内的农民,在所辖的村、镇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条本市非农户口中不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和外地嫁入我市而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农民及其小孩可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条 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其同一户的家人(子、孙等人)应参加的必须参加。
第五条不是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对象,或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在外地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均不得参加。
凡是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年内不得重复参加。
第三章参加办法第六条农村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全户统一参加(已参加和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
农民可选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1档或2档,参加人带户口本、身份证到村(居)委会登记造册、缴款,再由镇合管办(或村委会代开)开具盖有镇合管办公章的农村合作医疗收款专用发票,并填发《农村合作医疗证》,镇合管办登记造册汇总,在收费结束后10天内报市合管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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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章程规章制度第一篇:浅谈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第二篇: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第三篇: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第四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第五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更多相关范文正文第一篇:浅谈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题目:浅析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合作医疗,是中国农村社会通过集体和个人集资,用以为农村居民提供低费的医疗保健服务的一种互助互济制度,它既是中国医疗保障制度中有特色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解放区就出现过农民集资兴办的合作医疗。
新中国成立后,一些地方在土地改革后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启发下,由群众自发集资创办了具有公益性质的保健站和医疗站;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亦规定,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的社员要负责医疗,并且要酌量给以劳动日作为补助,从而首次赋予集体介入农村社会成员疾病医疗的职责。
随后,许多地方开始出现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集体与个人相结合、互助互济的集体保健医疗站、合作医疗站或统筹医疗站。
可以说,从建国到50年代末,农村合作医疗处于各地自发举建的阶段。
1959年11月,卫生部在山西省稷山县召开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正式肯定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此后,这一制度遂在广大农村逐步扩大。
1965年9月,中共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卫生保健工作,极大地推动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
到1965后底,全国已有山西、湖北、江西、江苏、福建、广东、新疆等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部分市县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并进一步走向普及化;即使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合作医疗深受农民欢迎,到1976年,全国已有90%的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从而基本解决了广大农村社会成员看病难的问题,为新中国农村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写下了光辉的一页。
不过,在70年代末期以后,农村合作医疗遭到了破坏,并开始走向低潮。
1979年12月,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各地又根据这个章程对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和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顿,坚持农民群众自愿参加的原则,强调参加自愿,退出自由,同时改进了资金筹集办法。
此后,虽然少数地区的农村合作医疗事业得到了恢复与发展。
但随着80年代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乡村公共积累下降,管理不得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又未能及时加强引导,全国大多数农村地区原有的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合作医疗制度遭到解体或停办的厄运,绝大部分村卫生室(合作医疗站)成了乡村医生的私人诊所。
据1985年全国10省45个县的调查,农村居民中仍参加合作医疗的仅占9.6%,而自费医疗则占到81%,1986年支持合作医疗的村继续下降到5%左右,当时只有上海的郊县、山东的招远、湖北的武穴、江苏的吴县、无锡、常熟等为数不多的地区继续坚持合作医疗。
进入80年代后期,农村社会成员的医疗问题又引起了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一些地方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农村的发展变化,亦对传统的合作医疗制度因地制宜作了改进,从而呈现出不同的模式。
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一个方面,已被列入国家卫生部门的发展计划,正在逐步恢复和发展。
综上可见,中国的合作医疗事业所走的道路是曲折的,这种曲折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有所不同,它主要是因为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之失去了集体经济基础,同时又无得力的政策引导所致,其后果就是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社会成员1976年占农村人口的90%锐减到1986年的5%左右,一些地方又出现了农民看病难,看不起病,甚至因病陷入困境、绝境的现象。
农村合作医疗事业曲折发展的这一过程,应当成为中国现阶段整个社会经济改革发展中的一个深刻教训。
(二)合作医疗的特点在过去的数十年间,中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过成功,也有过挫折,并迄今仍处于低潮时期,但其特色却是鲜明的。
1.合作医疗以农村居民为保障对象。
在中国,城镇居民一般有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给予保健与疾病医疗保障。
而占全国总人口70%以上的农村社会成员却缺乏必要的医疗保障。
合作医疗作为农民群众在长期与疾病作斗争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便成了解决农村居民疾病医疗与保健问题的主要依托。
因此,合作医疗是农民创造的,也为农民的健康服务,从而主要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合作医疗以群众自愿为原则。
合作医疗是合作化运动的产物,实质是上群众的互助互济,它从一开始就强调群众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施效果引导以及群众相互影响等来吸引群众参加。
例如,国家在政策上重视并扶持合作医疗,把合作医疗当作为农村居民办实事;合作医疗本身年具有的公益性、福利性使农民认识到其好处;群众之间的影响,又能推动农村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合作医疗制度正是在上述三个因素的引导下由农民自愿参加并最终成为一项医疗保健制度的。
在新的历史时期,合作医疗仍应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但这并不排除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等措施,将群众自愿参加引向群众自觉参加,使合作医疗成为农村社会的群众性医疗保障制度。
3.合作医疗以集体经济为基础。
在过去数十年间,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社、队集体核算制度相适应,其经费主要源于集体公益金的补助,社员看病只需纳少量的费用,从而是一项低偿的农村集体福利事业。
农村改革后,合作医疗走向低潮正是因为失去了这种集体经济的保障。
从中国农村的现实条件出发,无论是富裕地区还是贫困地区,均不可能由农民独自承担这种责任。
而保障国民健康、增进国民健康又是国家和社会应该承担的职责。
尽管国家和各经政府不可能在农村重走正面临着重重困难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老路,但也不能放手不管。
因此,国家和社会对农村居民的健康的职责,又将会主要通过政策引导和农村集体经济的供款来实现,集体经济在过去是合作医疗的经济基础,在今后仍将是农村合作医疗的必要基础。
4.合作医疗以全方位服务为内容。
虽然合作医疗的层次低,设施简陋,但从过去数十年的实践来看,它又有着十分丰富的内容。
在实行合作医疗的地区,它不仅为农村社会成员提供一般的门诊和住院服务,而且承担着儿童计划免疫、妇女孕产期保健、计划生育、地方病疫情监测等任务,并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开展各种预防工作和饮食及饮水卫生、爱国卫生工作等。
由此可见,合作医疗虽建立在乡、村,是中国最低层次的、粗放型的医疗保障,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对保障农村社会成员的健康发挥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此外,农村合作医疗还能就近或上门提供医疗服务,极大地方便了农村居民的疾病医疗和保健需要。
合作医疗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它在现阶段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不可或缺性和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不可替代性。
(三)合作医疗的形式在80-年代以前,中国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模式是统一的,规范化的,这是因为全国均实行社、队集体核算,而具有统一的基础和统一的社会政策。
然而,农村改革以后,农村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地区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同一地区甚至同一乡、村的发展也不平衡,再要恢复、重建全国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显然是不现实的。
在这种条件下,国家虽然倡导恢复与推广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但又难以实施统一的政策。
因此,自80年代以来,主要由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加以探索,从而形成了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模式。
具体而言,农村现行合作医疗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村办村管型。
即合作医疗站(点)自行筹建,并由村委会管理,其经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提留)和本村群众共同承担,实施对象限于本村居民,个人享受合作医疗的范围与标准均由村制定,它是过去中国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形式。
如1985年,在上海市郊县实行合作医疗的3037个村中,由村办村管的占83.5%。
2.村办乡管型。
在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站(点)仍由村委会筹建,合作医疗经费由集体与个人共同筹集,但享受的范围与标准由村、乡协商制定,经费由乡卫生院或乡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按村核算,经费超支由各村自负。
3.乡村联办型。
在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站(点)由乡、村区建,合作医疗经费除村集体提留和个人供款外,乡级政权还补助一部分;经费由乡统一管理,乡和村分成核算,提留和报销比例由乡、村协商确定,享受的范围与标准由乡级政权统一制定。
如1985年,上海市郊县农村合作医疗中,就有13%属于这种模式。
4.乡办乡管型。
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站(点)由乡级政权负责筹建,合作医疗经费由乡、村、个人三方筹集,由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享受范围和标准由乡统一制定。
5.多方参与型。
在这种模式下,除乡、村两级农村基层政权外,还有其他地方参与筹建农村合作医疗站(点)。
如上海市金山县、湖北监利县等在当地政府与群众的支持下,就初步建立了合作医疗健康保险制度。
以金山县的试点乡亭新乡为例,乡建立“合作医疗健康保险管理委员会”,由县卫生局、县人民保险支公司和乡政府参与管理和协调,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乡镇(包括村)企业以企业为单位自愿参加,交费登记,由乡“健管会”发放医疗保健卡,凭卡就诊或逐级转诊,按一定比例补偿医疗费用。
所统计,从1987~1989年,该乡共筹集医疗保健保险基金107.5万元,同期全乡支付医药费143.5万元,其中由患者自交41.3万元,由保健基金支付102.2万元,另支出管理费4.5万元,收支基本平衡。
6.大病统筹型。
在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只负责达到“大病”标准的农村社会的医疗问题,一般疾病不在合作医疗范围之列。
如江苏高邮市就推行大病合作医疗制,其基本内容是:每人每年交纳1.5元左右的统筹金,由乡镇专户储存,凡农村社会成员一次支出医药费50~100元的报销20%,一次支出100~500元的报销30~40%,依此类推,最高可报销70%左右,全市32个农村乡镇的70多万农民居民都自愿地参加了这种大病合作医疗。
7.混合保障型。
一些地方建立起综合性的农村基层保障制度,合作医疗被包容其中,如山西省潞城县石窟乡、湖南省临湘县源潭镇长源村等,均建立的是乡、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合作医疗保障与养老保障等均是其基本内容,从而具有网络性、综合性。
上述不同模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均在探索发展之中,村本位办好还是乡本位好、单项办好还是综合保障好仍有争论。
一些地方称之为医疗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尚不符实。
因此,它们均属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其在多方集资、量入为出、综合服务、保障居民健康方面均是一致的。
据中国农村医疗保健制度研究课题组1988年对16省的20个县的6万多农村居民进行抽样调查,参加各种合作医疗的已占30%;再据1993年《中国第三产业年鉴》的资料,到1992年底,在中国农村651031个村级医疗点中有294417个为村或群众集体设置,占37%(个体医生办的医疗点占44%,乡卫生院下设点及其他形式的占19%);少数地区发展更快,以上海郊县为例,合作医疗经过建立—滑坡—恢复的过程后,1992年已有2875个村实行了合作医疗,占市郊农村的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