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通知正文:----------------------------------------------------------------------------------------------------------------------------------------------------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通知市直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精神,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提高思想认识,从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落实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休假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各单位要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提早做好工作人员休假安排,处理好工休关系,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
二、健全制度,严格审批各单位要切实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考勤制度,加强职工年休假管理,严格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休假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同时,严把未休假工资报酬发放关,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方可发放未休假工资报酬。
各单位要于每年1月份之前认真统计核实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休假情况,对于符合享受未休假工资报酬的工作人员,依据相关规定核算未休假工资报酬,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门核拨,由所在单位发放。
三、其他事宜本通知下发后,原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办法的通知》(乌政办发[2011]103号)停止执行。
2023年带薪年休假制度
2023年带薪年休假制度2023年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公布并于1月1日实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9月28日制定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休年假的前提条件如下: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时间: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积工作满一年即可以享受年假,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如果单位对年假有异议,不允许休年假,职工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要求单位给予年假。
劳动法年假规定休年假是工作累计满一年职工的权利。
劳动法年假规定--年假计算方法: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冀人社字〔2024〕75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通知冀人社字〔2024〕75 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落实2024年国务院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关于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要求,进一步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工资报酬和休息休假权益,大力弘扬用人单位自觉践行社会责任的新时代精神,厚植单位关心关爱干部职工、干部职工爱岗爱单位的和谐文化底蕴,团结动员广大用人单位和干部职工建功立业新时代,现就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推进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大意义2021年3月,“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写入“十四五”规划纲要。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举措。
用人单位积极落实带薪年休假,能够使职工保持健康的休息期,减少工伤风险和请假次数,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提高职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是提高职工工作效率和单位效益的有效手段。
由于劳动力具有不可储存性和自然消长规律,保障劳动者休息权至关重要。
带薪休假在时间上更加灵活且连续,可以帮助职工恢复体力和精神状态,更有利于职工充分休息、恢复劳动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创造力。
带薪休假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益,更有利于提高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
三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
我国正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8•【字号】滨政办字[2013]85号•【施行日期】2013.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滨政办字〔2013〕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国家法定的福利制度。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0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好干部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的颁布实施,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年休假待遇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
200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4号)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组织实施工作进行了部署。
几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能够为制度落实提供基本保障,广大干部职工对政策普遍知晓,休假的人数逐年增多,但年休假制度的保障措施刚性约束不强、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报酬兑现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加强思想和行为引导,既要鼓励大家弘扬爱岗敬业的优良传统,勤奋工作,勇于奉献;又要提倡劳逸结合,妥善处理工休关系,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3.25•【文号】银发[2008]102号•【施行日期】2008.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5日银发[2008]10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总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总行各直属事业单位,各驻外机构:现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发布)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发布)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实行年休假,对要害岗位职工要实行强制休假,要统筹安排好职工年休假期间的各项工作。
二、继续执行年休假报告审批制度。
总行各司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安排年休假,须经分管(协管)行领导批准,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司局级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单》(格式见银办发[2005]239号文附件),提前送办公厅、人事司备案,同时须指定一名司局级领导干部临时主持司局(部门)内部工作;各司局、各部门副职安排年休假,须经所在司局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上海总部领导(中管干部除外)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安排年休假,须报总行办公厅、人事司备案。
其他人员的年休假报告审批制度由各单位制定。
三、人民银行各地培训中心应为人民银行外出休假职工提供便利,并合理收费。
四、严禁借年休假名义组织公费旅游,不得违规或变相发放钱物。
职工年休假期间要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
五、本通知印发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银发[2007]201号文印发)即行废止。
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的通知院属各科、部:为认真贯彻执行《职工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精神,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切实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一、明确管理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带薪年休假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带薪强制休假”的义务,而非一种普遍性福利,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理念,高度重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自觉在本科室贯彻落实年休假制度,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应加强对实施年休假制度的规范管理,合理安排、有序休假。
二、结合科室实际、合理安排年休各科室负责人必须在年初时统一安排科室职工休年休假计划。
职工休年休假,由各科室根据本科室工作的具体情况、特点和工作实际,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科学合理的制定出科室年度年休假计划,统一填写《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安排表》,经领导审核签字后交办公室备案。
并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年休假计算标准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其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单位每年统一对全院职工组织的院外考察学习活动一律按年休假计算天数。
四、正确报批程序,确保工作正常开展职工在休年休假前,要严格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安排表》的安排时间,提前填写《职工年休假申请单》,必须经本科室主任(中层干部由分管领导同意)签署意见,再提交院长批准。
报批情况由办公室负责备案,并通知年休假申请人员。
各科负责人在签署年休假意见时,要处理好职工的工作与休假的关系,调整好轮流值班人员,按照AB岗制要求,互为AB岗的工作人员休假安排时间应当分时错开。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doc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
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带薪年休假实施落实的通知怎么写
带薪年休假实施落实的通知怎么写带薪年休假是我国劳动着的一项依法休息休假的权利,那是怎么实施落实的呢?通知应该怎么写?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带薪年休假实施落实的通知怎么写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带薪年休假实施落实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根据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宝政发[2012]45号)、市人社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宝市人社函〔2013〕45号)精神,现就我局机关事业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处)室要切实提高认识,从关心职工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二、制定计划,规范管理1、建立年休假计划制度。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处)室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年休假。
要根据工作实际,结合工作人员意愿,合理制定本年度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计划,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年休假计划(见附表,下同)报局办公室备案。
2013年度带薪年休假计划请于4月25日前报送局办公室。
单位作出年休假计划之后,工作人员无特殊情况应服从单位安排在本年度内休假,对担负重大节日工作值守等性质特殊的岗位,应妥善处理好休假与工作的关系,提前做好安排,分期错时实施年休假或就近休假。
2、建立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备案制度。
每年12月底前,局属各单位应将本年度休假执行情况报告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将本系统年休假情况汇总、分析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处)室负责人要严格把关,督促具体工作人员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带薪休假通知范文
带薪休假通知范文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和《县人事局财政局转发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经研究,现对我局(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我局(公司)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天数见附件。
二、年休假先由各科室拿出年休假安排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安排休假。
局领导年休假由办公室征求领导意见后安排。
三、年休假应在每年10月份以前休完,确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的可推迟到年底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安排休假。
四、全年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控制在职工总人数的10%。
若职工自行放弃安排休假的,单位不支付补偿报酬。
五、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1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五)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六)被停职审查或受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七、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八、职工享受的年休假不得抵消病、事假。
九、职工休假期间,各科室要安排人员接替休假人员的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十、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若有离开弥勒外出的必须向局长报告。
九、本通知自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2带薪休假通知范文 [篇2]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一、实行年休假制度的原则1、依据《大港油田公司员工假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着从员工本人意愿出发、工作岗位具体情况统筹安排的原则,保证全体员工享受年休假制度。
带薪年休假通知单
带薪年休假通知单尊敬的员工:您好!为了更好地调整员工的工作与生活平衡,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公司决定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管理政策,现将有关带薪年休假的相关安排通知如下:一、年休假概述1. 年休假制度基于员工的工龄和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表A。
2. 员工可享受一年的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期限为附表B所示。
3. 员工可选择将年休假一次性休完,或者分批次休假。
4. 员工休假期间可获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薪资待遇。
二、年休假申请与批准1. 员工可提前向直属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年休假申请,并注明休假的起止日期。
2. 年休假的申请应提前至少30天提交,以便公司有足够的时间安排工作安排。
3. 公司将在7天内对年休假申请作出批准或者调整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年休假的调整与取消1. 如员工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取消年休假,需提前与直属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联系,并说明具体原因。
2. 公司会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和公司的工作安排,尽可能地满足员工的调整需求,但不能保证一定调整成功。
3. 如员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调整申请,且期间无特殊原因,将视为该员工已确认休假计划,不再接受调整。
四、年休假的使用1. 员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年休假。
过期未使用的年休假将无法转结、补偿或累积至下一年度。
2. 员工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休假方式,但需提前向直属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报备。
3. 员工需要休假期间提前3天通知公司,并将自己负责的工作交接给其他同事或部门。
五、年休假的统计和记录1. 公司将对员工的年休假情况进行统计和记录,包括休假天数和休假日期等。
2. 公司将定期向员工发送休假记录,以帮助员工了解自己的年休假情况。
3. 如有任何对年休假记录的疑问或发现错误,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以进行核实和调整。
六、其他事项1. 员工在休假期间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要求保守公司和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泄露。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8•【字号】赣府厅字[2008]117号•【施行日期】2008.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1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精神,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筹安排,抓好落实。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落实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体现。
职工休假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制定出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
要建立健全本单位事假、病假、考勤和工作岗位设置A、B角制度,处理好工休关系,保证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二、领导带头,自觉贯彻。
各地、各部门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从切实落实制度、关心群众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本单位职工的休假制度。
领导要增强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三、严格审批,明确责任。
各设区市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省政府各单位部门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设区市所辖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安排休假的审批权限,由设区市制定。
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不能休年休假,且在下一年度也难以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报酬的支付审批按工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完成,逾期不予追补。
官宣!山东将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官宣!山东将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山东将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山东省人民政府8月15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
其中提出: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
支持各市联合汽车生产商、经销商开展汽车更新补贴,建立以旧换新推广车型目录,持有山东号牌的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出本人名下老旧燃油汽车,在本地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范围内的新车、并完成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可申领补贴。
有条件的市,补贴标准参考10至20万元每辆补贴3000元、20万元以上每辆补贴6000元执行。
带薪休假工资如何计算1、带薪年休假工资具体的计算标准是:休假工资=职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带薪休假包括绩效奖金吗带奖金的。
因为带薪休假指的是全部工资,包括奖金。
带薪休假是怎么规定的带薪休假的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带薪休假包括周六周日吗双休日不算在内。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关于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员工:大家好!我代表公司管理层向大家发出这份关于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作为一家积极倡导员工福利及健康生活方式的公司,我们一直尽力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为了更好地满足员工的需求,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决定全面推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为了彻底改变以往只有少数员工享受的休假方式,让每一位员工都能够享受到合理、充足的休假时间,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根据公司政策的规定,每位员工将拥有一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具体天数根据员工入职时间和工龄长短而定,请各位员工向人事部核实自己的年休假天数,以便提前安排自己的休假计划。
接下来,我将详细说明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相关要求和安排。
一、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将根据员工的入职时间和工龄长短而定。
具体计算方式为,每位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将按每满一年计算,初始为五天,每满一年增加一天,直至满十年,之后每满五年再增加一天,直至满二十年。
二、年休假的使用和申请:员工可根据自己的个人需要和工作安排,在与上级商定后申请年休假。
休假前应提前与直接上级沟通,并根据公司需要和工作进度,制定好休假计划和工作交接安排。
希望员工能够合理安排休假时间,确保工作不受影响,提前告知相关人员。
三、年休假的补贴和福利:在休假期间,员工将继续享受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会受到任何减薪或扣款。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证员工的休假质量,我们将提供一定数量的旅游补贴,员工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可自愿选择旅游方式并提交相关报销单据,公司将依据报销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四、年休假的记录和管理:公司将建立完善的休假记录及管理制度,通过电子化系统及时记录员工的年休假使用情况。
员工在使用休假前需向直接上级提交休假申请,并在休假结束后填写休假总结,以便公司对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希望各位员工能认真参与、理解并遵守带薪年休假制度。
年休假的实施是公司对员工生活、工作平衡的关怀和重视,也是我们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策略。
云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云人[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2008〕31号)各州(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财务处: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自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的下月,即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年休假期。
三、国家法定的节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一个年度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累计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四)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五)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六)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七)工作人员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休假制度下发通知书模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您好!根据我国《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公司决定实行休假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休假制度概述1. 休假制度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为职工提供带薪年休假、节假日休假、病假、事假等多种休假形式。
2. 职工年度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照工作年限和职级确定,具体标准如下:(1)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带薪年休假5天;(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10天;(3)工作满20年以上的,带薪年休假15天。
3. 节假日休假按照国家和公司规定执行,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
4. 病假、事假等其他休假形式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二、休假申请及审批流程1. 职工如需休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休假类型、时间、原因等。
2. 部门负责人对职工的休假申请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3. 经批准后的休假计划应提前向公司人事部门报备,以便做好人员安排和工作交接。
4. 休假期间,职工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能及时响应公司的工作需求。
5. 职工在休假结束后,应按时返岗上班,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休假期间的工作进展和成果。
三、休假期间待遇1. 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正常工资待遇。
2. 节假日休假期间,职工享受正常工资待遇。
3. 病假期间,职工根据病假天数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具体标准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4. 事假期间,职工无工资待遇,但可根据公司规定累积请假时间,享受相应的补偿待遇。
四、休假制度的管理与监督1. 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休假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确保休假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
2. 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休假制度,加强对职工休假申请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3. 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合理利用休假权益,不得滥用休假制度。
4. 公司定期对休假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发展的需要。
关于公司实行年休假的通知
关于公司实行年休假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经研究,现将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休假的有关规定1、公司办公室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6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2天;满20年不满30年的,年休假18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不跨年,可抵扣事假。
在1个年度内未及时休假的,不再额外支付报酬。
2、项目部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在项目部工作1个月即可享受1天的年假。
年休假在6个月内集中安排,年假可抵扣事假,且不得累计至下半年,每半年为一个结算周期,在半年度内未及时休假的,不再额外支付报酬。
3、按照有关规定,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20天及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5)员工发生旷工累计超过10天的;(6)被停职审查或受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7)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且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8)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且年内离职的,按照当年出勤的月份折算可休年假,多休的年假按照事假处理,少休的不再额外支付报酬。
4、按照公司规定,项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10天及以上的;(2)请病假累计1个月及以上的;(3)员工发生旷工累计超过3天的;(4)被停职审查或受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5)员工已享受年休假,且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6)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且年内离职的,按照当年出勤的月份折算可休年假,多休的年假按照事假处理,少休的不再额外支付报酬。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想要了解带薪年休假制度吗,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xx年1月起实行新的年休假办法。
依据省人社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冀人社〔xx〕1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年休假制度(一)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怀,对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计划性。
职工年休假,实行计划安排与工作人员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
各单位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于每年1月底前,制订出当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对工作人员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
各单位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管理,建立工作人员年休假档案,专人负责,确保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制度。
同时,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严格年休假标准,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坚决杜绝考勤不实、缺损、瞒报等情况的发生,保证年休假制度规范运行。
(三)各部门(单位)要按照xx年国务院第514号令和xx年原国家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确定年休假对象、时间、条件等。
机关事业单位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条例》和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湖北省统计局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统计局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鄂统办函[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统计局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鄂统办函[2009]3号)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根据省人事厅鄂人[2008]19号文件精神,经局领导同意,现就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通知如下:一、统筹安排,严明纪律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统筹安排,督促本处室及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主要负责人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要结合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实施,严格遵守各项考勤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明确责任,坚持原则,保证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
二、规范实施,分级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年休假,休假安排按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
处室及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所有人员休假安排报人事处备案。
三、年休假具体规定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一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时间。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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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单位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我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并且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我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办法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执行;未休年休假人员工资报酬支付,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三、根据《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实际补发年休假工资时按200%计算,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
其他假期未休的,不在年休假工资支付范围。
四、我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不含货币补贴、加班费等。
因调整工资等原因补发上一年度的增资额应计入上一年度,并按上年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给予补发。
未休年休假应支付工资计算公式为:当年全年工资收入之和÷261×2×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五、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六、我单位工作人员休年休假,但是因本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七、实行这项制度应当严格请销假制度。
加强年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工作人员申请休年休假时,应填写《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见附表1)报批。
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年休假的登记、年度统计。
财会部门负责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发放工作。
在支付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前,应在本单位公示。
本通知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三、附表1、2、3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