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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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08年9月18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充分体现······公司对广大职工的关心爱护,促进······公司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在岗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根据职工参加工作年限确定:(一)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年休假七天;(二)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十天;(三)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四天;(四)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年休假十七天;(五)······公司任命的高管人员、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教授级高工、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不论参加工作年限长短,均可享受每年休假十七天的待遇。

年休假天数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婚假等假期。

第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一)年休假补贴享受七天年休假的,每人500元;享受十天年休假的,每人600元;享受十四天年休假的,每人800元;享受十七天年休假的,每人1000元;······公司任命的高管副职、教授级高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人1200元;······公司任命的高管正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人1600元;······公司副总师、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每人2000元;······公司班子成员每人3000元。

青海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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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规章制度一、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范围和条件。

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凡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时间。

休假时间根据职工的工作地区和工作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二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作假1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二)在三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0天。

(三)在四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5天。

以上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其他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待遇。

(一)新录用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不享受休假,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休假。

(二)调动工作的职工、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年度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休假的,调人单位和接收单位当年不再安排休假。

未休过假的,由调入单位和接收单位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休假。

(三)驻省外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驻西藏自治区的参照四类区的规定执行;驻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参照二类区的规定执行;驻省内各地的办事机构按驻地所属类区的规定执行。

(四)中央下派到我省的干部及我省下派基层挂职锻炼的干部,休假时间按到我省和基层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类区标准执行。

(五)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休假。

(六)已享受寒、暑假的职工不再享受休假。

(七)符合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和省政府青政[1981]282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如本人自愿,可将当年的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并按两种假期规定的实际无数休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15•【字号】青发改人事〔2022〕621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委工作人员管理,严明组织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新修订的《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8月15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管理,严明组织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省粮食局、委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请假类别及待遇第三条事假是指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假。

工作人员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处理私人事务。

事假待遇:根据《关于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青组字〔2021〕64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确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报经单位同意后可以请事假。

(一)事假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100%计发。

(二)事假年度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从第11个工作日起,事假期间日工资按60%计发。

(三)事假年度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从第31个工作日起,事假期间日工资按25%计发,以保障本人应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费。

(四)单位计发月工资时,应根据工作人员当月事假期内的工作日和实际在岗工作日分段计算,其中事假期内工作日工资按上述规定比例计发,在岗工作日工资按全额计发。

2020年青海省带薪休假条例.doc

2020年青海省带薪休假条例.doc

2020年青海省带薪休假条例2020年青海省带薪休假条例发布时间:2020-03-05带薪休假是员工的权利,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2X年青海省带薪休假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想休假却不敢休,担心扣工资,害怕扣奖金,就是硬着头皮休了,也是‘提心吊胆’休得不踏实。

”在省城工作的李莉说出了许多干部职工的心里话。

随着202X年青海省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之后,大家切实地感受到带薪休假不再是“一项仅仅写在纸上的权利”,真正成了大家能自己握在手中的福利。

《意见》规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凡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

考虑到我省高寒缺氧、工作和生活环境艰苦的实际,我省规定的休假天数比国家规定的天数有所增加,特别是对条件艰苦的藏区给予了更多的倾斜。

同时规定,年休假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不能休满假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工资报酬。

《意见》还明确要求,机关事业单位把落实年休假制度作为关心职工的一件大事来抓,要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人员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制定本单位年度休假计划,负责人带头休假,进一步规范考勤制度、加大公开力度、强化督促管理,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这项制度实行以后,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科学合理安排干部职工休假。

省监狱管理部门结合工作职能的特殊性,考虑到监狱一线干警工作任务重、心理压力大,制定合理的休假计划,完善病事假制度、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建立年休假登记台账,全力确保一线干警享受到年休假;省水利厅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年度休假计划,单位干部职工休假比例达到75%,切实保障了干部职工的休假权利。

通过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我省享受年休假的干部职工人数明显增多,去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休假人数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达到60%以上。

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及解读

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及解读

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及解读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海省公务员休假制度

青海省公务员休假制度

青海省公务员休假制度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原请假制度作了修订,具体规定如下:⼀、各种假期规定1. 病假:⼯作⼈员因病请假须出具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

病假期间待遇:(1)⼯作⼈员累计病假在两个⽉以内的,发给原基本⼯资。

(2)⼯作⼈员累计病假超过两个⽉不满六个⽉的,从第三个⽉起按照不同标准发给病假期间⼯资:⼯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资的90%;⼯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原基本⼯资照发。

(3)⼯作⼈员累计病假超过六个⽉的,从第七个⽉起按不同标准发给病假⼯资:⼯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基本⼯资的70%;⼯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基本⼯资的80%;⼯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基本⼯资的90%;⼯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基本⼯资的95%。

(4)⼯作⼈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的,当年年终奖⾦不再发给。

(5)其他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条件的,病假期间按规定待遇执⾏。

2. 事假:事假是⼯作⼈员因家务事必须办理,经领导批准给予的假期。

请事假者,⼀般需事先请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主动打电话直接向分管领导请假,事后补办⼿续。

请事假的⼯作⼈员原则上应按"先⽤假期,后⽤事假"的原则掌握。

(1)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原⼯资照发。

享受年休假的⼯作⼈员,可以⽤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规定处理;(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资:⼯作⼈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5天事假起按本⼈基本⼯资的70%发给;(3)⼯作⼈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法本⼈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资和当年年终奖⾦。

(4)⼯作⼈员事假⽆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矿⼯处理;(5)⼯作⼈员因私事短暂出境申请事假的,其事假期间的⼯资待遇按上述规定执⾏。

3. 婚假:婚假是⼯作⼈员本⼈结婚⽽给予的假期。

婚假⼀般为三天。

对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年满23周岁)的晚婚者,按照规定给予⼗⼋天奖励假期,假期内⼯资、奖⾦均照发。

2024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24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年休假的基本规定1.1 年休假天数1.2 年休假计算方式1.3 年休假起始时间第二条:年休假的申请和批准2.1 申请条件2.2 申请流程2.3 批准程序第三条:年休假的安排和使用3.1 年休假安排原则3.2 年休假调休安排3.3 年休假请假流程第四条:年休假的补偿和待遇4.1 年休假工资支付标准4.2 年休假加班补偿4.3 年休假福利待遇第五条:年休假的特殊规定5.1 职工入职、离职的年休假处理5.2 职工调岗的年休假处理5.3 职工休哺乳假、陪产假等其他特殊假期的年休假处理第六条:年休假的监督和管理6.1 年休假制度的执行监督6.2 年休假情况的记录和报告6.3 年休假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七条:年休假的变更和解除7.1 年休假制度的变更7.2 年休假的解除条件7.3 年休假解除的程序第八条:年休假的争议处理8.1 争议的解决方式8.2 争议的处理程序8.3 法律途径的提起第九条:年休假的合同终止9.1 合同终止的条件9.2 合同终止后的年休假处理9.3 合同终止后的年休假工资支付第十条:年休假的补充规定10.1 适用范围10.2 特殊情况处理10.3 未尽事宜的补充第十一条:年休假的培训和宣传11.1 培训内容11.2 培训方式11.3 宣传途径第十二条:年休假的信息化管理12.1 信息化管理平台的使用12.2 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数据维护12.3 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故障处理第十三条:年休假的保密规定13.1 保密内容13.2 保密义务13.3 泄密处理第十四条:年休假的附则14.1 合同生效时间14.2 合同的有效期14.3 合同的修订和废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年休假的基本规定1.1 年休假天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每人每年享有5天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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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Full text of regulations on paid annual leave of employees in
青海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范围和条件。

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凡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时间。

休假时间根据职工的工作地区和工作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二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作假1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二)在三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0天。

(三)在四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5天。

以上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其他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待遇。

(一)新录用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不享受休假,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休假。

(二)调动工作的职工、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年度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休假的,调人单位和接收单位当年不再安排休假。

未休过假的,由调入单位和接收单位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休假。

(三)驻省外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驻西藏自治区的参照四类区的规定执行;驻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参照二类区的规定执行;驻省内各地的办事机构按驻地所属类区的规定执行。

(四)中央下派到我省的干部及我省下派基层挂职锻炼的干部,休假时间按到我省和基层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类区标准执行。

(五)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休假。

(六)已享受寒、暑假的职工不再享受休假。

(七)符合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和省政府青政[1981]282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如本人自愿,可将当年的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并按两种假期规定的实际无数休假。

四、带薪年休假的其他规定。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按年度计算,一年一次,不得跨年度使用。

(二)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超过二个月,请事假超过一个月,旷工超过10天的,不再安排休假,其下次休假待回单位上班后的次年安排。

(三)职工休假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带薪年休假的费用问题。

(一)西宁以外省内其他地区的职工,休假期间外出,路费可由工作地报销至西宁。

(二)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若将两种假期合并使用,往返路费按探亲假的有关规定报销,如按探亲假报销的路费低于休假规定的报销标准,可按休假规定的标准报销。

六、带薪年休假的计划及审批。

(一)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妥善处理好职工休假与工作的关系,合理安排职工的休假,应于年初提出本单位职工的休假计划,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在执行中与工作需要发生矛盾时,要以工作为重,及时调整休假计划。

(二)职工年休假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安排职工的休假。

(三)各单位领导要带头执行休假制度,同时要把落实每个工作人员的休假作为关心职工的一件大事来抓。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休假政策的贯彻和落实。

七、国有企业职工休假制度,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

八、中央驻青单位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本《意见》自发文之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难。

十、本《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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