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解读汇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共分为五章,从年休假的性质、范围、计算标准、休假程序和制度保障等方面进行规定。
以下是具体解读:首先,年休假是指职工在取得休假资格后,按照劳动法规定享受的连续休息的权利。
它是一种重要的劳动权益,必须得到雇主的依法保障。
年休假的范围主要包括事假、病假和婚丧假等,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休假类型。
其次,年休假的计算标准是根据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时间来确定。
在这一年内,职工可以根据自身工作情况累计休假时间,但是最长不超过15天。
职工在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获得工资的100%报酬。
如果职工没有使用年休假,雇主应当将未使用的休假时间折算为工资支付给职工。
第三,年休假的休假程序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雇主有权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员工的工作安排和生产需要等因素来安排员工的年休假。
职工有权提前15天向雇主提出年休假申请,雇主在受理职工申请后需要在5天内给出答复。
最后,实施办法中还对年休假的制度保障进行了规定。
例如,要求雇主建立健全员工年休假制度,并在公司内进行公示,让员工了解相关规定。
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不得因性别、民族、宗教等原因受到歧视。
同时,职工在享受年休假期间,享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保护,不会因休假而丧失相关权益。
综上所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为职工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和具体操作指南。
雇主应当认真落实和执行相关规定,不得侵犯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
同时,职工也要充分利用年休假,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与休息,保护好自己的身心健康。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雇主和职工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对年休假政策的知晓率和理解度,向雇主提供更加详尽的操作指南,确保年休假政策能够得到有效地实施和落实。
另外,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年休假制度的监督和管理,鼓励企业依法执行年休假政策,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模板一:正式风格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职工带薪年休假行为,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与义务第二条职工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带薪年休假天数由企事业单位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和业绩进行核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第三条职工应当提前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带薪年休假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尽量满足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三章带薪年休假的计算与支付第四条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标准应不低于其正常工资的基本工资部分,并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
第五条职工的带薪年休假不得以工资方式代替,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工资计算标准支付。
第四章带薪年休假的申请与批准第六条职工应当提前向用人单位提交带薪年休假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批准。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申请和批准情况,制定合理的带薪年休假计划,确保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
第五章带薪年休假的保障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确保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益。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阻碍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违反本条例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1. 带薪年休假申请表2. 带薪年休假计算方法说明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基本的劳动法律。
2. 职工工作年限:指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连续年限。
3. 业绩:指职工在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和贡献。
4. 用人单位:指雇佣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模板二:简洁风格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一章总则1.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职工权益,规范带薪年休假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与义务1. 连续工作满一年后,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落实《劳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年休假的计算第一条工龄计算职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满一年的,按照年休假的标准计算年休假时间。
第二条年休假天数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按照下列比例计算:(一)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二)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
第三条年休假的累计和使用(一)年休假可以累计计算,但累计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二)职工可以将年休假连续使用,但连续使用的天数不得超过14天。
第四条调休如果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者周末需要工作,经本单位同意可给予调休,但是调休应在6个月内使用完毕。
第三章年休假的申请和批准第五条申请职工应按照本单位规定的程序,提出带薪年休假的申请。
第六条批准本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职工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带薪年休假的计划,按照计划统筹安排,批准职工的年休假申请。
第四章年休假的待遇第七条工资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依照本人原工资标准(不包括绩效考核或者其他津贴)支付工资。
第八条福利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仍享受本单位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九条社保职工在年休假期间本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意外伤害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发生工作意外,本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合同严谨性,应该与本合同共同签署的相关文档如下:1. 本单位《劳动合同》2. 本单位《员工手册》3. 本单位《带薪年休假登记表》对本文涉及的法律专属词,解释如下:1. 带薪年休假:指职工在年度内享受的带薪休息时间。
2. 工龄计算:指职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
3. 年休假天数:指职工按比例所享有的年度带薪休假天数。
4. 连续使用:指职工将年休假连续使用的情况。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职工年休假制度的具体落实步骤和操作方法。
本细则共分为六个方面,包括年休假的计算方法、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休假期间的各方责任、休假申请和批准、休假期间的权益保障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等。
首先,就年休假的计算方法而言,根据职工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享有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的天数按照职工在同一工作场所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在工作年限不超过10年的职工,年休假天数为5天;在工作年限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天数增加至10天;在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职工,年休假天数增加至15天。
同时,细则还明确了在换岗、合并或者分立、重组等情况下年休假的计算方法。
其次,细则对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作了明确规定。
在职工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报酬,并根据休假期间的实际天数进行支付。
详细说明了假期的工资计算和支付方式,确保职工在休假期间能够得到合理的工资待遇。
再者,细则对休假申请和批准进行了规定。
职工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向雇主提出年休假申请,雇主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批准,并将批准结果书面告知职工。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年休假申请的时间、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等具体事项。
此外,细则还对休假期间的权益保障进行了规定。
在职工休假期间,雇主不得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享有休假期间的特殊权益保障,包括医疗、事假、婚假、产假等。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职工在休假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最后,细则还涉及一些其他相关事项,包括特殊工作性质职工的休假安排、年休假与其他休假制度的关系、年休假的滚存和清零规定等。
这些规定旨在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法和操作细则,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职工的权益,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在细则的实施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和雇主应当认真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年休假制度的有效实施。
对于违反细则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维护年休假制度的公平公正。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使职工更加了解并合理享受年休假制度的权益,提高整体企业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越来越受到广大职工的关注。
在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推动下,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也得到了全面推广和实施。
本文将详细阐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1.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年休假假期,工龄在1年以下的,按比例享有年休假假期。
2.年休假假期的天数为职工本人连续工作 1 年不少于 5 天,不超过 10天;连续工作 10 年以上的职工,年休假假期的天数应当不少于 15 天。
3.职工可以提出带薪年休假的申请,并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确定年休假具体时间和期限。
三、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1.年休假的计算标准(1)职工连续工作满 1 年后,年休假的计划可以开始计算。
(2)年休假的计算公式为:–不足年(12 个月):年休假天数=(工作天数÷260)× 5 天–一至十年(含十年):年休假天数=(工作天数÷260)×(10-5)+5天–十年以上:年休假天数=(工作天数÷260)×(15-10)+10天2.年休假的安排方式(1)职工可以选择将年休假分散安排在不同的时间段,但是需要与用人单位提前沟通协商并经过批准。
(2)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申请的时间,予以安排并调度。
工作单位在给职工安排带薪年休假时,应考虑单位的生产、工作安排,以及职工的实际情况。
3.年休假的福利待遇(1)如果职工希望在年休假期间继续参加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则应该在前往休假的一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职工在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月工资标准的 100% 给予工资补偿。
如果职工在休假期间发生疾病或意外受伤,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职工的缴纳社保的要求进行赔偿。
四、职工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一项权利和福利,也是用人单位对职工的一项合理管理。
最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最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带薪休年假是大家都很关注的话题,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最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法律面向所有雇佣单位和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对本条例规定有关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内容,适用于所有劳动雇佣单位和工作的职工。
第二条年休假天数劳动雇员每年总计带薪休假时间应为五天至十五日。
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及工作需要确定职工的年假天数。
第三条假期调整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协商而调整。
但最后的调整结果务必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年休假时长限制。
第四条年休假标准劳动雇员的带薪年休假应当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相同的待遇。
第五条鼓励旅游鼓励劳动者通过带薪年休假休息及旅游等形式,增加自身文化知识,提高素质水平。
第六条对劳动者的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雇员的带薪年休假期间申请“工伤保险”,避免因年休假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影响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第七条请假时间劳动者享用年休假时,应当提前向用人单位请假。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雇员的年休假时间,使其不影响正常工作进程。
第八条假期结算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结算劳动雇员年休假的费用,并发放年休假工资。
第九条违法责任用人单位擅自延迟或中断年休假,或者不给劳动者带薪年休假,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法行为投诉劳动雇员或其他群体对用人单位违法带薪年休假标准或未给劳动者带薪年休假问题,可以依靠工会等社会力量的帮助来投诉。
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法律发布本条例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并自2019年1月1日起哪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离职的劳动雇员申请年休假的条例。
第十二条与本条例相违背的规定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违背的规定将被废止,在执行此法律规定的时候照本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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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
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
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