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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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解读汇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解读汇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共分为五章,从年休假的性质、范围、计算标准、休假程序和制度保障等方面进行规定。

以下是具体解读:首先,年休假是指职工在取得休假资格后,按照劳动法规定享受的连续休息的权利。

它是一种重要的劳动权益,必须得到雇主的依法保障。

年休假的范围主要包括事假、病假和婚丧假等,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休假类型。

其次,年休假的计算标准是根据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时间来确定。

在这一年内,职工可以根据自身工作情况累计休假时间,但是最长不超过15天。

职工在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获得工资的100%报酬。

如果职工没有使用年休假,雇主应当将未使用的休假时间折算为工资支付给职工。

第三,年休假的休假程序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雇主有权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员工的工作安排和生产需要等因素来安排员工的年休假。

职工有权提前15天向雇主提出年休假申请,雇主在受理职工申请后需要在5天内给出答复。

最后,实施办法中还对年休假的制度保障进行了规定。

例如,要求雇主建立健全员工年休假制度,并在公司内进行公示,让员工了解相关规定。

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不得因性别、民族、宗教等原因受到歧视。

同时,职工在享受年休假期间,享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保护,不会因休假而丧失相关权益。

综上所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为职工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和具体操作指南。

雇主应当认真落实和执行相关规定,不得侵犯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

同时,职工也要充分利用年休假,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与休息,保护好自己的身心健康。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雇主和职工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对年休假政策的知晓率和理解度,向雇主提供更加详尽的操作指南,确保年休假政策能够得到有效地实施和落实。

另外,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年休假制度的监督和管理,鼓励企业依法执行年休假政策,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模板一:正式风格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职工带薪年休假行为,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与义务第二条职工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带薪年休假天数由企事业单位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和业绩进行核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第三条职工应当提前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带薪年休假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尽量满足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三章带薪年休假的计算与支付第四条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标准应不低于其正常工资的基本工资部分,并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

第五条职工的带薪年休假不得以工资方式代替,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工资计算标准支付。

第四章带薪年休假的申请与批准第六条职工应当提前向用人单位提交带薪年休假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批准。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申请和批准情况,制定合理的带薪年休假计划,确保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

第五章带薪年休假的保障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确保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益。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阻碍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违反本条例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1. 带薪年休假申请表2. 带薪年休假计算方法说明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基本的劳动法律。

2. 职工工作年限:指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连续年限。

3. 业绩:指职工在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和贡献。

4. 用人单位:指雇佣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模板二:简洁风格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一章总则1.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职工权益,规范带薪年休假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与义务1. 连续工作满一年后,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落实《劳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年休假的计算第一条工龄计算职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满一年的,按照年休假的标准计算年休假时间。

第二条年休假天数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按照下列比例计算:(一)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二)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

第三条年休假的累计和使用(一)年休假可以累计计算,但累计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二)职工可以将年休假连续使用,但连续使用的天数不得超过14天。

第四条调休如果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者周末需要工作,经本单位同意可给予调休,但是调休应在6个月内使用完毕。

第三章年休假的申请和批准第五条申请职工应按照本单位规定的程序,提出带薪年休假的申请。

第六条批准本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职工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带薪年休假的计划,按照计划统筹安排,批准职工的年休假申请。

第四章年休假的待遇第七条工资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依照本人原工资标准(不包括绩效考核或者其他津贴)支付工资。

第八条福利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仍享受本单位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九条社保职工在年休假期间本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意外伤害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发生工作意外,本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合同严谨性,应该与本合同共同签署的相关文档如下:1. 本单位《劳动合同》2. 本单位《员工手册》3. 本单位《带薪年休假登记表》对本文涉及的法律专属词,解释如下:1. 带薪年休假:指职工在年度内享受的带薪休息时间。

2. 工龄计算:指职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

3. 年休假天数:指职工按比例所享有的年度带薪休假天数。

4. 连续使用:指职工将年休假连续使用的情况。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职工年休假制度的具体落实步骤和操作方法。

本细则共分为六个方面,包括年休假的计算方法、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休假期间的各方责任、休假申请和批准、休假期间的权益保障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等。

首先,就年休假的计算方法而言,根据职工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享有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的天数按照职工在同一工作场所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在工作年限不超过10年的职工,年休假天数为5天;在工作年限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天数增加至10天;在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职工,年休假天数增加至15天。

同时,细则还明确了在换岗、合并或者分立、重组等情况下年休假的计算方法。

其次,细则对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作了明确规定。

在职工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报酬,并根据休假期间的实际天数进行支付。

详细说明了假期的工资计算和支付方式,确保职工在休假期间能够得到合理的工资待遇。

再者,细则对休假申请和批准进行了规定。

职工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向雇主提出年休假申请,雇主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批准,并将批准结果书面告知职工。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年休假申请的时间、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等具体事项。

此外,细则还对休假期间的权益保障进行了规定。

在职工休假期间,雇主不得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享有休假期间的特殊权益保障,包括医疗、事假、婚假、产假等。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职工在休假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最后,细则还涉及一些其他相关事项,包括特殊工作性质职工的休假安排、年休假与其他休假制度的关系、年休假的滚存和清零规定等。

这些规定旨在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法和操作细则,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职工的权益,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在细则的实施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和雇主应当认真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年休假制度的有效实施。

对于违反细则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维护年休假制度的公平公正。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使职工更加了解并合理享受年休假制度的权益,提高整体企业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越来越受到广大职工的关注。

在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推动下,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也得到了全面推广和实施。

本文将详细阐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1.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年休假假期,工龄在1年以下的,按比例享有年休假假期。

2.年休假假期的天数为职工本人连续工作 1 年不少于 5 天,不超过 10天;连续工作 10 年以上的职工,年休假假期的天数应当不少于 15 天。

3.职工可以提出带薪年休假的申请,并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确定年休假具体时间和期限。

三、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1.年休假的计算标准(1)职工连续工作满 1 年后,年休假的计划可以开始计算。

(2)年休假的计算公式为:–不足年(12 个月):年休假天数=(工作天数÷260)× 5 天–一至十年(含十年):年休假天数=(工作天数÷260)×(10-5)+5天–十年以上:年休假天数=(工作天数÷260)×(15-10)+10天2.年休假的安排方式(1)职工可以选择将年休假分散安排在不同的时间段,但是需要与用人单位提前沟通协商并经过批准。

(2)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申请的时间,予以安排并调度。

工作单位在给职工安排带薪年休假时,应考虑单位的生产、工作安排,以及职工的实际情况。

3.年休假的福利待遇(1)如果职工希望在年休假期间继续参加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则应该在前往休假的一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职工在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月工资标准的 100% 给予工资补偿。

如果职工在休假期间发生疾病或意外受伤,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职工的缴纳社保的要求进行赔偿。

四、职工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一项权利和福利,也是用人单位对职工的一项合理管理。

最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最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最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带薪休年假是大家都很关注的话题,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最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法律面向所有雇佣单位和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对本条例规定有关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内容,适用于所有劳动雇佣单位和工作的职工。

第二条年休假天数劳动雇员每年总计带薪休假时间应为五天至十五日。

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及工作需要确定职工的年假天数。

第三条假期调整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协商而调整。

但最后的调整结果务必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年休假时长限制。

第四条年休假标准劳动雇员的带薪年休假应当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相同的待遇。

第五条鼓励旅游鼓励劳动者通过带薪年休假休息及旅游等形式,增加自身文化知识,提高素质水平。

第六条对劳动者的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雇员的带薪年休假期间申请“工伤保险”,避免因年休假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影响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第七条请假时间劳动者享用年休假时,应当提前向用人单位请假。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雇员的年休假时间,使其不影响正常工作进程。

第八条假期结算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结算劳动雇员年休假的费用,并发放年休假工资。

第九条违法责任用人单位擅自延迟或中断年休假,或者不给劳动者带薪年休假,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法行为投诉劳动雇员或其他群体对用人单位违法带薪年休假标准或未给劳动者带薪年休假问题,可以依靠工会等社会力量的帮助来投诉。

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法律发布本条例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并自2019年1月1日起哪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离职的劳动雇员申请年休假的条例。

第十二条与本条例相违背的规定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违背的规定将被废止,在执行此法律规定的时候照本宣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经各单位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工作
人员,包括基层和中层干部。

2、本规定不适用于按规定应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大学生实习生、临时工、外包工、有劳动合同的廉租工以及按其他劳动合同形式承包任务的个
体劳动者等人员。

二、年休假基本标准
1、工龄满一年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在
企业的工龄来区分:
(1)1-10年的职工:10天。

(2)10-20年的职工:15天。

(3)20-30年的职工:20天。

(4)30年以上的职工:25天。

2、职工每年可调休一定数量的带薪年休假,每天最多可以调休5小时,调休上限为本人年休假天数的一半。

3、带薪年休假时间可以以天为单位按当年度工作日计算,也可以以
小时为单位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度职工年休假总时间。

三、休假申请
1、职工申请带薪年休假的,应向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流程办理。

2、带薪年休假的休假申请,由职工本人在申请休假之前一个月提出,提出后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应予以审批并及时答复。

四、休假安排
1、带薪年休假应经过综合计划安排,避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

2、假期中职工发生请假、旷工。

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

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

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带薪年休假是一个企业员工的正当权利,也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假期,那企业的休假实施办法是什么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企业带薪年休假的实施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企业带薪年休假的实施规定一、享受年休假员工范围1、在我公司工作并与我公司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均能享受年休假待遇。

2、由劳务公司派遣我公司工作并且工作期限超过一年的,也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休假条件及假期1、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被扣发事假工资或者虽被扣发但以其他形式补偿的;2、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年休假的计划安排及审批程序公司安排年休假的总原则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员工有申请休假的权利,公司有批假的权力。

员工享受年休假必须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才可享受。

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论处。

因企业性质所决定公司员工全年各阶段工作任务是不均衡的,公司应尽量安排员工在空闲阶段或工作任务不饱和期享受年休假。

为避免员工休假期过于集中而影响公司工作的开展,公司应在年初对全公司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计划安排。

公司所属各部室、各项目部应在征求所属员工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编制年休假计划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各项目部上报的计划进行汇总并进行调整后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该计划即为公司员工年休假安排计划。

如无特殊情况,公司员工应在年休假计划期前填写《年休假申请表》并逐级审批。

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国家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是保障职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本条例共有八章,包括了年休假的基本要求、申请与审批程序、工资与休假补贴、年休假计算方法、特殊情况处理、违反规定的处理等内容。

第二条国家职工年休假的基本要求是:职工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满5年后,年休假增加到10天;连续工作满10年后,年休假增加到15天。

工作满15年后,年休假增加到20天。

工作满20年以上的老员工,可以享受25天的年休假。

第三条职工申请年休假需要提前两周提交书面申请,并经过单位审批。

单位应当在收到职工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条年休假的工资和休假补贴按照职工平时工资标准的100%支付。

在休假期间,职工应当按照休假工资的计算标准适时领取休假工资。

第五条年休假的计算方法是以日为单位,按照职工每年年休假天数的20%计算。

例如,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则每天的年休假时间为5/365=0.0137天。

第六条在特殊情况下,单位可以根据职工的个人情况,调整年休假的时间安排。

例如,职工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公司年会,可以将年休假推迟到后续时间安排。

第七条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如遇到加班或者不法侵害等情况,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或保护,并为职工追加相应的年休假。

第八条职工违反年休假制度规定的,单位有权利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并视具体情况而定,将加班工时抵扣年休假时间。

在实施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之前,相关部门应当针对员工的年休假制度调查,并分析员工对于年休假制度的看法和需求。

在制定年休假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和福利待遇,保障员工的休假权益。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单位应当加强对年休假制度的宣传,帮助职工了解年休假的相关规定和享受年休假的程序。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前言《劳动法》规定,职工在工作满一年后,享有带薪年休假,用于休息或处理私人事务。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许多地方都相继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细则。

而本文就是要针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的解析和说明。

第一章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二章带薪年休假的计算1. 年休假的计算职工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为五天;工作满十年的,每满一年增加一天,最高不超过十五天。

2. 年休假的计划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计划和职工休假意愿,提前制定职工年休假计划,予以公布。

3. 年休假的安排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职工休假计划,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

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年休假的职工,应当在工作负荷减轻时予以调休。

第三章年休假的使用1. 年休假的使用原则职工应当事先向单位请假,并与单位商定具体使用时间。

2. 年休假的集中使用单位不得强制要求职工集中休假。

但是,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工作情况选择集中使用年休假或分段使用年休假。

3. 年休假的转移职工因公、因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在本年度使用年休假的,可向单位提出申请,在下一年度内使用。

第四章年休假的工资待遇1. 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待遇职工在享受年休假期间,按照本人工资的工资标准和月度工资收入支付工资报酬。

2. 支付时间单位应当在职工年休假开始前一天或者职工未使用年休假离岗前一天,为职工支付年休假期间工资。

3. 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当月或者当季度实际工作日数、法定休假日数、实际休假天数以及工资标准等因素,按照规定计算年休假期间职工的工资。

第五章违反条例处理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影响职工年休假使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职工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职工带薪年休假是职工休息、疗休和降压的一个重要措施,能有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职工休假制度,使职工享受到更加充分和健康的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发布施行全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发布施行全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发布施行全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XXX9月18日签令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如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元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该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元该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条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条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条例按照法律规定,职工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那企业职工的年休假是怎么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实施条例细则是什么?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企业带薪年休假的条例细则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企业带薪年休假的条例细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结合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冶建工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每年安排在岗职工暂时休息不工作的时间。

第四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按各类岗位工资标准除以21.75天。

第五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累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第七条累计一年内待岗3个月及以上职工,不再安排年休假。

在待岗3个月时限内确定享受规定年休假天数的岗位工资。

第八条年休假的审查条件以上年度为基准。

职工内部流动时,调出单位须提供该职工上年度的考勤证明;对外调人员,用人单位应向原单位索取该员工上年度的考勤证明。

第九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休假10天以上的也可以分2次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确因工作需要,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岗位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国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企职工在工作中付出辛勤努力,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了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国企管理部门制定了带薪年休假条例。

本条例的目的是明确国企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益和义务,并规定了休假的安排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带薪年休假是指国企职工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享受的在工资基础上按一日工资十五天计算的休假。

第三条:带薪年休假不得替代或延期,员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享受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期间,国企职工仍享受工资待遇,休假期间不扣除任何工资。

第二章:年休假的安排第五条:国企职工每年的带薪年休假为十五个工作日,可以分为一个或多个假期连续休假。

第六条:国企职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与所属部门商议后,在休假期间进行灵活的休假安排。

第七条:国企职工可以提前一年或与所属部门商议后,将年休假分拆为两个或更多次假期休假。

第三章:休假的管理办法第八条:国企职工在享受年休假期间,应当事先向所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

第九条:国企在年终工作计划中应提前安排年休假的时间,以保证员工休假期间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第十条:国企职工在享受年休假期间,如发生突发情况需要提前返岗,应提前通知所属部门或工会,并得到批准。

第十一条:国企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职能部门对年休假进行管理,确保休假政策的执行和监督。

第四章:违反条例的处理第十二条:国企职工未按规定完全休假,将不享受相应工资待遇,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国企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利用公共资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和企业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国企管理部门应及时解决国企员工休假期间出现的问题和困扰,确保员工能够安心休假。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对于国企职工的具体工资待遇、休假时间等具体事宜,国企应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

通过制定《国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为国企职工提供了明确的权益和义务,有效保障了职工的休假权益。

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方法与细则

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方法与细则

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方法与细则为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者,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依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包括在同一或不同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法视同工作期间的时间。

新入职职工,若符合年休假条件,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

折算方法为:剩余日历天数除以365天,再乘以职工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计入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假期,以及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

若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则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反之,若因工作需要导致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安排补足。

职工已享受年休假后,若年度内再次出现《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则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和职工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如需跨年度安排或不安排年休假,应征得职工同意。

若用人单位不安排或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应在本年度内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若职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可只支付正常工资。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月工资除以21.75天计算。

月工资指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若职工未休满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若高于法定标准,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或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职工符合条件者,享受年休假。

若无工作期间的报酬天数多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则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反之,应协商安排补足。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最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最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19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19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19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19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为保障职工休息权益,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和生产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本单位以本文档为准,制定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职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劳务派遣等。

三、带薪年休假计算1.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工每年带薪休假时间,具体休假时间为:工龄(年)带薪年休假天数1年及以上5天2年及以上10天3年及以上15天4年及以上20天5年及以上25天2.职工的工龄按照本单位的实际工龄计算。

3.离职前未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年度平均工资的办法给予经济补偿。

4.按照国家规定,职工因工停止劳动时间,不影响其带薪年休假的计算。

四、带薪年休假的安排1.职工带薪年休假应提前与单位商定休假时间,经同意确定后,使用年假期间按规定享受基本工资报酬。

2.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一般不低于连续5天,休假时间不能被拆分,建议代替休假的双倍工资不超过基本工资的50%。

3.职工带薪年休假一般在一年内享用,不能年末停转年输入,但因业务需要无法休假的职工,可进入下一年实施抵扣,但下一年年初必须立即处理,不得向后拖延。

五、其他1.职工离职前,应当销假,与单位商定退还的休假工资的问题。

2.职工带薪年休假应当遵守单位相关规定,不得跨年度累计使用或补充。

3.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应当通过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来实现,确保休假记录真实、准确。

4.职工如有疑问,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咨询、申诉。

六、附则1.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有关单位内部条款。

2.本文档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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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
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
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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