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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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
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动物屠宰加工企业应配备焚烧炉、污水处理等无害化处理
设施。
二、发病、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
动物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立即采样进行试验室确诊,动物尸体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病害动物、病害动
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执行。
五、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产品污染的地方进行彻底消毒。
六、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生物安全标准和其它标准后方可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七、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八、做好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记录,档案记录
保存两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