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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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流程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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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5.11•【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2年4月22日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5月11日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防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二)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三)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四)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五)死胎、木乃伊胎等;(六)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七)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第四条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运输过程中发生畜禽死亡或者因检疫不合格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货主,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弃置和处理。

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方法和程序

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方法和程序

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程序前言:对染疫动物及染疫物品的处理是彻底根除疫源、防止留下疫病隐患和造成疫病扩散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涉及动物生产、加工、防疫卫生、疫病诊断控制各个环节生物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缺乏系统、规范的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指导,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基层动物防疫部门存在对动物疫病的无害化处理不规范的做法,不仅留下了疫源处理不彻底的隐患,也对环境造成了污染,甚至对人的卫生安全造成了危害;因而,建立健全科学、系统的无害化处理规范,及科学、实际的操作技术程序,对指导实施科学、安全的动物疫病无害化处理十分必要; 根据国内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和教训、参考国外有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我对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程序作了初步的探索,供同行参考;一、简介对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的首要目的是防止感染传播,是紧急动物疫病根除、特别是实施紧急动物疫病扑灭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无害化处理应尽可能在扑杀染疫动物后立即进行,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传染性物品的散播,并且,肉尸在其发生腐败分解之前更容易被处理;本文对适宜多数紧急动物疫病的无害化处理方法进行了讨论,不甚严格的处理方法也许适宜于传播性较小的动物疫病和非疫源性疾病的处理;动物尸体和其它须被无害化处理的物品应被警戒,以防止其他人员接近,防止家养动物、野生动物及鸟类接触和携带染疫物品;如果存在昆虫传播疫病给周围易感动物的危险,就应考虑实施昆虫控制措施;如果对染疫动物及产品的处理被延迟,应用有效消毒药品彻底消毒;二、扑灭工作的组织首先应核实染疫动物的数量和其户主,以确定今后补偿的数量;在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始之前,应详细地向参加人员讲解疫病的特性、及所有与处理疫病有关的防疫卫生要求;如果疫病涉及到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或处理现场有大量粉尘产生时,应佩带呼吸器或防护口罩;三、无害化处理方法和场地选择无害化处理场地的选择对于地区的生物安全及为重要,应选择利于管理、不受闲散人员和食肉动物侵扰的场地, 在某些情况下,无害化处理后的最初几天在处理场地周围修建防护围栏也许是必要的;1、污染区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现场处理无害化处理方法应根据当地情况而定,但掩埋一般是较为适宜的方法,掩埋具有快速、花费小、环保、容易组织和很少需要调用外来物资的优点;制订无害化处理方案需要考虑的因素有:需作无害化处理的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在扑杀场地附近有适宜深埋或焚化的可用场地;重型交通工具能否到达处理地点;场地的土壤/岩石结构;底下水位的高低;与生产、生活水源的距离;水、电、气、通讯、排水、排污服务设施的情况;与公共建筑及居民生活区的距离,特别是在实施焚化处理时应特别注意;对焚化处理产生的燃烧及公害的限制;气候条件包括主风向;有否可用掩埋场地;适用于焚化的燃料的供给;有否高架建筑如动力线的存在,当选择深埋或焚化场地时必须避免;使用场地的相关计划;如:修建掩埋坑时,处理土壤结构不稳定的计划; 对动物肉尸及有关污染物的处理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因而应制订周全的无害化处理方案,并结合环保部门的意见,以确保把这种不利影响减到最小;2、对染疫动物及污染物的异地处理当在感染场地难以对染疫动物及受污染物进行掩埋、焚化或炼油等无害化处理时,应考虑对染疫动物及污染物的异地处理;异地处理对来自实验室和受如因场地条件、地下水位、现场处理操作难的地方的染疫物品的处理是很必要的;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如集约化养殖场的大批染疫动物,如果在当地有相应的设施、或者这些设备可被运送到场, 通过炼油处理肉尸也许更易于实施;如果发生疫病的地方相距较近,则可共用一个处理场地;3、动物尸体及污染物的运输卡车是方便、快捷的肉尸运输工具,装载肉尸的箱体应密封防漏,如:加盖有坚固聚乙烯盖,并密封完全的大型箕斗;箱体内的物品不能装得太满,应留下半米或更多的空间,以防肉尸的臌胀取决于运输距离和气温; 肉尸在装运前不能被切割,运载工具应缓慢行驶,以防止溢溅的发生,工作人员应携带有效消毒药品和必要消毒工具以处理路途中可能发生的溅溢,所有运载工具在装前卸后必须彻底消毒;4、无害化处理方法掩埋:4.1.1 场地选择选择掩埋场地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1、交通应能满足挖掘、运输等机械设备到场的要求; 2、环保要求,如:1与生产、生活水源的距离;2地下水位的高度;3与建筑、特别是房屋的距离;4与民居公共场地包括道路的距离;5场地的坡度、通往掩埋坑的排水走向;6土壤的渗透性;7有否临时存放多余物品的场地;8主风向对气味的考虑;3、修建考虑因素: 1避开岩石地区,岩石层会妨碍挖掘工作、增加成本;2挖掘场地应稳固、能满足挖掘和填埋机械工作的要求;3修筑分流/洪堤,以防止表土被冲刷进坑内;4相似的堤埂应用于防止掩埋坑中液体的流出;5在场地可被安全使用之前修筑围栏以防止动物的进入也许是必要的;4.1.2 挖掘设备挖掘掩埋坑的适宜设备应是挖掘机,挖掘机是修筑长、深、直壁掩埋坑的最有效机械,并可用于填埋肉尸和其它污染物品,其优点还包括不破坏表土;在没有挖掘机时,装卸机、推土机、平路机和反铲挖土机也可用于挖掘和填埋工作,除反铲挖土机外,其它机械都须在场地上不停地移动;而挖掘机和反铲挖土机可停留在一个固定的地方,因此, 挖掘速度更快、成本更低、对坑周围场地的破坏更小;4.1.3 掩埋坑的修建掩埋坑的大小决定于机械、场地和所须掩埋物品的多少,坑应尽可能的深、坑壁应垂直,机械、土壤结构和地下水位是常见的制约因素;坑的宽度应能让机械平稳地水平填埋处理物品,例如:如果使用推土机填埋,坑的宽度不能超过一个举臂的宽度大约3 米,否则很难从一个方向把肉尸水平地填入坑中,确定坑的适宜宽度是为了避免填埋后还不得不在坑中移动肉尸;坑的长度则应由填埋物品的多少来决定;4.1.4 掩埋坑的大小在决定坑的大小时应考虑填埋方法,肉尸通常用翻斗卡车载,或用装卸机或推土机顺着坑的一个长边填入坑中, 挖掘机也可用来填埋放臵在附近的处理物品,这在场地土壤的稳固性不允许卡车和其它重型机械在坑边作业时尤为有用; 估算坑的所需容积可参照以下参数:坑的底部必须高出地下水位至少1 米,每头大型成年动物或5 头成年羊约需米 3 的填埋空间,坑内填埋的肉尸和物品不能太多,填埋物的顶部应距坑面至少2 米,用于填土; 例如:一个3米宽、5米深、上部留有米填土空间的坑,坑长1米则可容纳5头成年牛3хх1= 3 ;=5 头牛或25 只羊; 在封闭坑口时,多余的土应当堆积在坑面上,土壤的重力可防止尸体因臌气而膨出坑口、防止食肉动物掘出肉尸, 有助于过滤气味和吸收尸体腐败分解产生的液体;4.1.5 其它须考虑的因素气体的产生:因尸体腐败产生的气体可导致未开膛动物的鼓胀,造成坑口表面的隆起甚至尸体被挤出,建议通过切开瘤胃牛或盲肠马对大型动物开膛,让腐败分解的气体逃逸,但对小型动物进行开膛不是很必须;对动物尸体的开膛应在坑边进行,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人到坑内去处理动物尸体;4.1.6 用石灰覆盖掩埋尸体用石灰覆盖尸体是必要的,它可保护尸体免受食肉动物及蚯蚓的侵扰、甚至被暴露;在坑中放入石灰能防止在坑口覆盖后蚯蚓把坑内的污染物带到地面,方法是先用40 厘米厚的土层覆盖尸体,然后放入未分层的熟石灰,记住,石灰不能直接覆盖在尸体上,因为在潮湿的条件下熟石灰会减缓或阻止尸体的分解;4.1.7 场地检查在掩埋坑封闭后,对场地进行检查是必要的,以便在发现渗漏或其它问题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在场地可被重新开放载畜之前,应对无害化处理场地再次复查,以确保对牲畜的生物和生理安全;复查应在掩埋坑封闭后3 个月后进行;4.1.8 安全措施人员安全应作为首要考虑,制订安全措施应考虑现场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紧急救援如人员掉入坑内或坑壁坍塌、及防尘设备的准备;掩埋工作应在现场督察人员的指挥、控制下,严格按程序进行,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开始前必须接受详细的指示; 焚化焚化应在掩埋措施无法实施时才考虑使用,如缺乏挖掘深坑的有关机械、无适宜的场地掩埋动物尸体等;焚化可采用的方法有:柴堆焚烧、焚化炉和焚烧窑/坑等;4.2.1 焚烧此方法的要点是:把动物尸体堆放在足够多的燃烧物上,确保燃料和尸体的放臵臵:应考虑高温、烟雾和气味对周围建筑、地下和空中设施、道路及生活区的影响; 2交通:应满足运送燃料、牲畜尸体及相关污染物、及建造焚烧柴堆所需机械的需要; 3环境:应确保在焚烧柴堆周围有足够的防火带; 4燃料:焚烧需要大量的燃料以确保动物尸体的完全焚化,所需的燃料必须在开始焚烧前全部到场;4.2.1.2 火床准备:火床应被设臵在对着主风向的角度,以获得最佳通风效果;还可通过在火床下开地沟或提高火床的方法来增强通风,燃料应被堆放在火床的上风处,并从上风方向进行添加,而动物尸体应从相反方向往火床上堆放;火床的宽度由所需焚化的动物尸体的大小决定,对成年牛只应有米宽,火床的长度可按1 头成年大型动物/米来测算;如果火床是修建在地面上,应开30×30 厘米的地沟作为通风道,通风道应顺着主风向,各通风道间的间距为1 米,其数量根据火床的长度而定;铺设高架火床的方法是:以与主风向平行的方向在床架上放上草捆和大木柴,然后以与第一层交叉的方向放上第二层木柴,并在大木柴之间留下约20 厘米的空间,然后再把其它燃料放在木柴架上,如:小木柴或草捆;4.2.1.3 焚烧焚烧虽是一种无害化处理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的常用方法,但需消耗大量燃料,因而不宜提倡广泛使用;做法是;把尸体横放在火床上,较大的动物放在底部,较小的动物放在上部,最好把尸体的背部向下、而且头尾交叉,尸体放臵在火床上后,可切断动物四肢的伸肌腱,以防止在燃烧过程中,肢体的伸展; 当动物尸体堆放完毕、且气候条件适宜时,用柴油浇透木柴和尸体不能使用汽油,然后在距火床10 米处设臵点火点,可用煤油浸泡的破布作引火物;点火前所有车辆、人员和其它设备都必须远离火床,点火时应顺着风向进入点火点; 必须保持火焰的持续燃烧,在必要时要及时添加燃料,任何掉下火床的焚烧物都必须放回火床继续焚烧可使用装卸机;一个建造良好的焚烧火床可在48 小时内烧完所有尸体,焚烧结束后,掩埋燃烧后的灰烬,对场地进行清理、整复;4.2.1.4 燃料需求所需燃料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当地资源而定,以下数据可作为焚化一头成年大牲畜的参考: 1 大木材:3 根,×100mm×75mm 2 干草:1 捆 3 小木材:35 公斤 4 煤炭:200 公斤 5 液体燃料:5 升总的燃料需要可根据一头成年牛大致相当4 头成年猪或肥羊来估算;4.2.2 生物焚化炉生物焚化炉是一种高效无害化处理系统,它安全、处理完全、污染很小,但建造和运行成本高、缺乏可移动性, 焚化炉通常只适用于处理小件、少量物品,从感染现场运送污染物到焚化炉必须遵循特定的传染性物品运输管理规定, 并严格对运载工具、车辆进行消毒;4.2.3 焚化窑/坑窑式焚化也叫气幕焚化,是一种利用鼓风在窑内焚烧物品的焚化技术,这种设备包含一个大功率的鼓风机通常由柴油机驱动,和连接窑坑的通气道,空气流为焚化窑创建了一个顶盖式的气幕,为产生很高的燃烧温度提供充足的氧气,并使热气流在窑内循环,促进焚化物品的完全燃烧;窑式燃烧器适用于对相对小的物品的连续焚烧,而且具有可移动的优点,特别适用于对猪和羊及小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在缺乏大型掩埋、焚化机械设备,以上处理方法又相对复杂的地方,采用焚烧和掩埋相结合会是比较适合小型反刍动物以及少数牛只的无害化处理方法;其基本做法是:挖一条地沟,垫上旧轮胎,其上放臵动物尸体,在尸体上泼上柴油,然后用少量汽油引燃,保持火焰至尸体烧焦,然后封闭地沟;炼油如果有适宜的炼油厂,炼油可作为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的一种方法,只有采用高温、批量炼油工序的炼油厂可用于无害化处理工作;炼油处理工序包括对原材料的碎解、100 0 C 蒸煮一个小时以去除组织液、然后对肉尸粉和油脂在 160 0 C的高温炼制至少40 分钟;炼制后的肉粉和油脂必须通过相关微生物学检测后才可利用;堆肥发酵在可能由蚂蚁散播污染物品的风险较小的地方,可对受感染畜禽厩舍的粪便、饲料、干草、垃圾和垫料进行堆肥发酵处理,以替代掩埋或和焚烧;发酵池应建在一个不易为易感动物接触的安全地方;发酵池应修建在混泥土地面上, 并有顶棚防护,发酵物品应用稻草、枯叶等覆盖,池内发酵物品的湿度应在40—60%的范围内,发酵池内的温度应达到49—68 0 C;需作特殊处理的物品 1乳和乳制品对乳制品的处理一般较为困难,特别是当处理量很大时;乳制品在被处理前必须经过灭活处理以杀灭所有的病源微生物,存放在农场或农户家中的乳品的量通常较小,可被处理在掩埋坑或污水坑内,对存在大量受污染乳制品的奶制品加工厂、运送乳品的奶罐车的乳品处理,首先是将乳品灭菌,然后泵入浅底坑内、周围修筑围栏,当乳品蒸发或浸入周围土壤中后对坑进行覆盖; 乳品加工厂的洗涤污水,因其量大是一个特别难处理的问题,经化学处理后排放也通常会受环保方面的限制,但 %的柠檬酸应该不会造成问题;来自废水的危险可通过稀释而减轻,在常规清洗工序中用超常用量的水冲洗可进一步降低危险; 在习惯用处理废水浇灌牧场的地方,在牧场被浇灌后的两周内不允许放牧,未经处理或消毒的酪蛋白、乳清及其它废弃物不能用于浇灌牧场、直接排放、或饲喂动物;2孵化蛋和孵化场废弃物孵化蛋和孵化场废弃物在被掩埋之前必须经充分浸渍,以确保蛋胚的灭活;3兽毛这些副产物很难充分燃烧,应采用掩埋处理;。

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标准流程无害化处理是指以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对被污染的事物进行适当的处理,防止不合格产品和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和消费领域,确保其对人类健康、动植物和微生物安全、环境不构成危害或潜在危害。

无害化 - 畜禽篇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的销毁、化制、高温处理和化学处理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畜禽饲养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定点屠宰点和畜禽运输及肉类市场等。

畜禽处理2、处理对象猪、牛、羊、马、驴、骡、驼、兔及鸡、火鸡、鸭、鹅患传染性疾病、寄生虫病和中毒性疾病的肉尸(除去皮毛、内脏和蹄)及其产品(内脏、血液、骨、蹄、角和皮毛)。

其他动物病害肉尸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参照本标准执行。

3、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1)销毁适用对象确认为炭疽、鼻疽、牛瘟、牛肺疫、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羊猝狙、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腔肺炎、马鼻气管炎、蓝舌病、非洲猪瘟、猪瘟、口蹄疫、猪传染性水疱病、猪密螺旋体痢疾、急性猪丹毒、牛鼻气管炎、粘膜病、钩端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李氏杆菌病、布鲁氏菌病、鸡新城疫、马立克氏病、鸡瘟(禽流感)、小鹅瘟、鸭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兔产气荚膜梭菌病等传染病和恶性肿瘤或两个器官发现肿瘤的病畜禽整个尸体;从其他患病畜禽各部分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

操作方法无害化处理下述操作中,运送尸体应采用密闭的容器。

湿法化制利用湿化机,将整个尸体投入化制(熬制工业用油)。

焚毁将整个尸体或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投入焚化炉中烧毁炭化。

(2)化制适用对象凡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除3.1.1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传染病、中毒性疾病、囊虫病、旋毛虫病及自行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整个尸体或肉尸和内脏。

操作方法利用干化机,将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

亦可使用3.1.2.1方法化制。

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制度

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制度

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执行。

二、病、死畜的无害化处理适用:高温、焚烧。

三、病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适用:漂白粉消毒法、高温处理、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过氧乙酸消毒法、缄盐液浸泡消毒、石灰乳浸泡消毒、盐腌消毒。

四、病畜鬃毛的处理:沸水中煮沸2——2.5小时(适用任何病畜的鬃毛处理)。

五、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肉品检验人员加盖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并隔离存放。

其后按照以上之一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家畜检疫和检测及处理按有关规定执
行。

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为切实加强我镇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处置工作,达到“四不准一处理”的规定,建立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畜禽饲养场、定点屠宰场、畜禽运输及肉类市场等场所发现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置工作。

二、染疫(含疑似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尸体、检疫不合格或者无法补(重)检的动物产品,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病害动物接触过的物品等污染物,必须作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

三、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处理方式有:销毁(包括焚毁、掩埋)、无害化处理(包括化制、消毒)等,具体操作方式应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执行。

四、各相关场所处理要求:(一)畜禽饲养场:应建立场所病死动物及其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无害化处理场地,配备无害化处理袋、消毒药等必要的无害化处理物资,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档案,认真填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记录表。

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时,应立即报告驻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或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所;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作初步诊断分析,怀疑为重大动物疫病的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对尸体及其污染物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二)定点屠宰场:应建立场所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落实无害化处理场地和人员,建立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责任状和档案,有专人负责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要及时向场方发出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督促场方严格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由场方无害化处理人员和负责监督的检疫员共同签字,并将无害化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三)畜禽交易市场:应建立场所病死动物及其污染物无害化处理制度,配备无害化处理袋、密闭盛放桶等必要的无害化处理物资,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档案,认真填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记录表,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地落实在所在地镇(街道)无害化处理场。

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养殖场为了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控制动物疫病,消灭疫源,规范规模场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进一步落实《山西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时,应当立即报告村级兽医防疫员或责任区官方兽医,并做好临时看管工作。

二、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养殖场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三、养殖场需配备专业兽医人员,向村级兽医防疫员或责任区官方兽医提供有关资料,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养殖场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建立无害化处理设施,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池、坑、井,加盖、上锁、竖标志,大中型养殖场配备与规模匹配的焚烧炉。

四、养殖场不配合时,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或者举报。

五、村级兽医防疫员或责任区官方兽医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按照国家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依据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特征、病理变化,作出初步诊断,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处理。

六、能确定死亡原因的,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在村兽医防疫员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用密封性良好的塑料袋、饲料袋或容器装运到辖区内,无害化处理池、坑、井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注意加强运输环节的消毒工作和防止病菌扩散。

七、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逐级上报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经过初步诊断,一般动物疫病时,应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对发病快、死亡率高等重大动物疫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在官方兽医指导下进行解剖诊断,乡镇政府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等待上级畜牧兽医局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确诊。

一旦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则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合做好封锁、隔离、扑杀、消毒、深埋或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工作。

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不断增加,对水生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病死水生动物以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的存在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各地纷纷制定了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本文将就这一主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深度和广度。

一、背景介绍病死水生动物以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的存在对食品安全构成了威胁。

它们可能携带有细菌、寄生虫等病原体,一旦被人类食用,就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等健康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制定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势在必行。

二、无害化处理规程的目的和意义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规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防止病原体通过水生动物产品的传播而引发疾病。

无害化处理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消费者对水生动物产品的信任度。

三、无害化处理规程的实施为了确保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以下几个方面是至关重要的:1. 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的识别和监测在水生动物产品销售和加工过程中,需要设立专门的检测环节,确保能够及时发现病死水生动物以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2. 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的处理方式处理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的方式可以有多种,例如埋葬、焚烧、填埋等。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处理方式,并确保能够有效杀死病原体,并防止其进一步传播。

3. 监管和执法无害化处理规程的执行需要有相关的监管机构和执法人员参与其中。

他们应当加强对水生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规程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专家观点和理解在研究和制定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过程中,我们联系到了几位专家,请他们分享他们的观点和理解。

动物检验检疫:动物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动物检验检疫:动物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动物检验检疫》
动物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2 适用对象
通过屠宰检疫,对猪、牛、羊、马、驴、骡、驼、禽、兔等动物因患传染病、 寄生虫病和中毒性疾病死亡后的肉尸(除去皮毛、内脏和蹄)及其产品(内脏、血 液、骨、蹄、角和皮毛)的无害化处理,按GB16548-1996处理规程执行。本标 准同样适用于产地、运输、市场检疫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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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1 销毁 2 化制 3 高温处理 4 无害化处理
3.1销毁
3.1.1 适用对象
确认为炭疽、鼻疽、牛肺疫、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 症、肉毒梭菌中毒症、羊猝狙、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腔肺炎、 马鼻气管炎、蓝舌病、非洲猪瘟、猪瘟、口蹄疫、猪传染性水疱病、猪密螺旋体痢 疾、急性猪丹毒、牛鼻气管炎、粘膜病、钩端螺旋体(已黄染肉尸)、李氏杆菌病、 布鲁氏菌病、鸡新城疫、马立克氏病、鸡瘟(禽流感)、小鹅瘟、鸭瘟`兔病毒性
出血症、野兔热、兔产气性荚膜梭菌34病等传染病和恶性肿瘤或两个器官发现肿瘤的
病畜禽整个尸体;从其他患病畜禽各部分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
3.1销毁
3.1.2 操作方法
①湿法化制 利用湿化机将整个尸体投入化制(熬制工业用油)。
②焚毁 将他们尸体或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投入焚化炉中烧毁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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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化制
4. 病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4.4 病畜鬃毛的处理
将鬃毛于沸水中煮沸2~2.5h。 用于任何病畜的鬃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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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适用对象
凡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除 3.1.1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传染病、中 毒性疾病、囊虫病、旋毛虫病及自行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整个尸体或肉尸和 内脏。

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和动物健康,防止疾病传播和污染,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该规程包括以下内容:
1. 病害动物的检测与确认:对动物进行检查、采样,确定是否携带病原体或疾病,以及病害的种类和程度。

2. 无害化处理方法:包括消毒、灭菌、烧毁、埋藏、压缩等方法,根据病害种类和处理量进行选择。

3. 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对动物产品进行消毒、火化、油炸、烘干等处理,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4. 处理场所和设备的规划和建设:根据无害化处理的需要,设计和建设处理设施和设备,保证处理过程的安全和有效性。

5. 处理过程的监督和记录:对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和记录,确保无害化处理的质量和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6. 处理后的动物产品的利用:将处理后的动物产品用于动物饲料、肥料等用途,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该规程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病害传播和污染,确保食品安全和动物健康,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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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进行生物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生物安全处理通过用焚毁、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3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3.1 运送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装前卸后必须要消毒。

3.2 销毁3.2.1 使用对象3.2.1.1 确认为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绵羊梅迪/维斯那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

山羊关节炎脑炎、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炭疽、鼻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羊猝狙、马传染性贫血病、猪螺旋体痢疾、猪囊尾蚴、急性猪丹毒、钩端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鸭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的染疫动物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

3.2.1.2 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动物的尸体。

3.2.1.3 经检验对人畜有毒有害的、需销毁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3.2.1.4 从动物体割除的病变部分。

3.2.1.5 人工接种病原微生物或进行药物实验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3.2.1.6 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销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3.2.2 操作方法3.2.2.1 焚毁将病害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碳化。

3.2.2.2 掩埋本法不适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
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7.03
•【文号】农医发〔2017〕25号
•【施行日期】2017.07.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
通知
农医发〔201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发布的动物检疫规程、相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中,涉及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本规范执行。

自本规范发布之日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
2017年7月3日附件: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 集中无害化处理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 集中无害化处理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一、目标设定本制度旨在规范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达到以下目标:1. 及时、有效地处理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2. 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有效实施;3.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确保处理过程的专业性和安全性;4. 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二、责任主体1. 各级政府: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2. 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

3.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收集、暂存、转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相关环节,共同推进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处理流程1. 收集:对饲养、屠宰、运输等环节产生的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收集,分类暂存。

2. 暂存:对收集的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进行分类、登记,并暂存于指定场所。

3. 转运: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将暂存的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转运至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

4. 处理:采取高温、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方式,确保消灭病原微生物,防止疾病传播。

5. 记录:对处理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建立档案,以备查验。

四、监督与考核1.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对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将结果纳入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

3.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五、责任追究1. 对于未履行无害化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

2. 对于违反无害化处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培训与宣传1. 组织开展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屠宰前确认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处理过程中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包装、暂存、转运、人员防护和记录等要求。

2引用规范和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19218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3.1无害化处理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

3.2焚烧法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3.3化制法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内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蒸汽、压力的作用下,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4高温法高温法是指常压状态下,在封闭系统内利用高温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5深埋法深埋法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投入深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下)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下)

2022年第9期 05·政策窗口·(续第8期第5页)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监控平台,加强全程追溯管理。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及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填报信息。

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方案,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因素进行调查评估。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根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规模、设施装备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推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以下制度:①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②清洗消毒制度;③人员防护制度;④生物安全制度;⑤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种类、数量(重量)、来源、运输车辆、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处理产物销售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输车辆和环境清洗消毒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鸡场无害化处理制度范文(4篇)

鸡场无害化处理制度范文(4篇)

鸡场无害化处理制度范文为了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尽快彻底扑灭动物疫病,消灭疫源,规范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特制定本制度:一、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原则。

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二、养殖场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外修建了一个无害化处理室进行焚烧处理。

三、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或上级防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五、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六、掩埋地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当土开裂或下陷时,应及时填土,防止液体渗漏和野犬刨出动物尸体。

七、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安顺市吉泓农业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____年____月鸡场无害化处理制度范文(二)为了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尽快彻底扑灭动物疫病,消灭疫源,规范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根据《____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特制定本制度:一、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原则。

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二、养殖场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外修建了一个无害化处理室进行焚烧处理。

三、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____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或上级防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屠宰前确认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处理过程中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包装、暂存、转运、人员防护和记录等要求。

2引用规范和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19218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3.1无害化处理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

3.2焚烧法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3.3化制法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内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蒸汽、压力的作用下,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4高温法高温法是指常压状态下,在封闭系统内利用高温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5深埋法深埋法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投入深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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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屠宰场应配备焚烧炉、污水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屠宰场应与货主建立无害化处理协作关系,由屠宰场承诺实施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责任方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员的监督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条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驻场检疫人员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监督屠宰场实施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产品污染的地方进行彻底消毒。

第七条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生物安全标准和其它标准后方可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第八条认真做好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两年。

为了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尽快彻底扑灭动物疫病,消灭疫源,规范规模场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二、每个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三、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畜禽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五、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或上级防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六、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掩埋地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当土开裂或下陷时,应及时填土,防止液体渗漏和野犬刨出动物尸体。

八、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

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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