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绍兴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6‟498号)、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09‟17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绍市委发…2009‟4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公共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是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关。
县(市、区)、开发区(新区)科技局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2.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研发活动公共技术平台及其它共享设施;3.搭建服务平台,开展法律、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做好各项培训工作;4.积极落实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提供保障条件;5.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加强和完善风险投资、信用担保、技术产权交易等功能建设;6.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倡导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创业与就业观念、市场观念、风险意识、合作精神等。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加快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六条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投入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按企业化、产业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建设、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章认定与管理第七条申报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功能定位正确;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3.管理制度完善,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孵化绩效良好;4.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重视、支持孵化器建设工作,已制定出台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并设立种子或孵化专项资金;5.综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6.对在孵企业的年服务与投资收益占全孵化器总收入的50%以上,综合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达25家以上;7.综合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10家以上。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加强和规范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研发中心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省级研发机构,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创新力量。
本办法适用于对企业研发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监督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企业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增强企业竞争力。
(二)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产业发展发挥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指导企业研发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负责企业研发中心的备案和抽查,建立督导与服务机制,做好企业研发中心的运行评价与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五条企业研发中心实行“备案制”。
省科技厅委托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研发中心申报和认定,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度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名单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六条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研发中心年度建设计划,适时发布申报通知。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我省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二)已建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2.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3.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浙江省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企业研究院的管理,充分发挥省级企业研究院在集聚整合创新要素,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支撑企业持续发展,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研究院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是企业自行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研发机构。
企业研究院的主要任务是:(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
企业研究院要充分集聚创新要素,加强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的有机整合,营造有利于吸引、培养和使用创新人才的环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集聚基地。
(二)组织开展科技创新。
企业研究院要切实组织开展一系列的技术创新活动,加强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推动企业由模仿、跟踪创新向自主创新转变,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三)支撑企业持续发展。
通过科技攻关,产业化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发展战略研究等一系列科技活动,不断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不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成为支撑和推动企业自身发展的核心基地。
(四)引领行业技术进步。
企业研究院应积极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起草修订工作,许可其他企业依法合理使用自身知识产权,面向所在行业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和成果推广工作,推动行业共同进步.在科技攻关、人才培养、机构建设、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等方面要引领本地区、本行业的发展,成为我省行业技术进步的示范基地。
第三条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根据各自职能负责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
(一)省科技厅负责受理企业研究院建设申请,牵头组织考察与专家评审,牵头做好企业研究院的评价工作;(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与省科技厅共同做好企业研究院的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的,各单位间应签订联合组建协议,明确主要依托单位和各参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加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中心,指企业内设的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托,为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研发中心主要依托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企业组建,也可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
第四条研发中心的宗旨和任务:(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升级;(二)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三)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四)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五)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我市研发中心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研发中心认定的申报受理、论证和批复;对研发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复审;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第六条研发中心依托单位指组建研发中心的企业,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研发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实施研发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二)负责为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保障;(三)负责监督研发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七条申请研发中心认定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不少于1项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三)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2.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3.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四)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6项以上;(五)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软件类企业20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六)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3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60万元以上);(七)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系,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八)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加速我省创新体系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中心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组建,优先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与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企业,适当支持其它领域中在全国行业内领先企业所建的高水平研究开发中心。
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及其它相关企业联合组建中心。
第四条中心的宗旨和任务(一)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二)针对我省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三)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四)对我省区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五)成为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基地。
第五条省科技厅统一归口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发展总体规划;(二)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和编制补助经费预算;(三)负责中心的申报受理、方案论证和立项批复;(四)对中心进行评估和管理;(五)其它有关事项。
绍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
绍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绍兴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
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绍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绍兴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绍兴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八大领域》规定的范围;一、电子信息技术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三、航空航天技术四、新材料技术五、高技术服务业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七、资源与环境技术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绍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绍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绍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一、目的意义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的独立法人组织,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特征,是国家、省重点支持发展的创新载体。
2020年12月,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20〕54号)。
我局根据实施意见,围绕“双十双百”集群制造,按照引进共建、优化提升、整合组建、重点打造等方式,着力建设一批既能解决应用基础研究的关键核心问题、又能为产业创新提供科技支撑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供有力支撑。
二、政策依据
1.《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号)
(绍政办发〔2020〕
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54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市、区(县、市)科技部门职责;二是明确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三是在新型研发机构运行管理中加强党的建设,建立科学运行机制,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四是建立绩效评价动态管理机制。
四、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王辉、俞洁
电话(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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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加强和规范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省重点研究院)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优化创新资源配置,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补强产业链创新短板,促进产业链优化提升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重点研究院的申报认定、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省重点研究院的主要任务包括:(一)围绕企业发展需求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打造产业链重要环节的专业化单点技术创新优势,增强企业的产业链话语权;(二)为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适宜的配套技术、标准、工艺和装备,加快创新成果示范应用和产业化,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三)集聚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1人才,着力培育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为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储备人才;(四)加强与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支持省重点研究院建设的政策措施,负责制订年度省重点研究院建设计划,负责省重点研究院的申报和管理,组织省重点研究院实施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建立督导与服务机制,牵头做好省重点研究院的运行评价与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五条省科技厅根据省重点研究院年度建设计划,适时发布申报通知。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二)已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三)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四)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五)专职研发人员100人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六)相对集中科研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2(七)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0万元以上;(八)在其申报领域拥有5项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九)企业申请认定前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
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专利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对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作用,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专利工作,根据《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浙知发〔200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专利示范企业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建立推动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有效运用专利资源的运行机制和保护机制,把企业专利战略贯穿于企业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第二章申报条件及程序第四条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单位,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可申报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1.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导向,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推动作用明显;2.专利工作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落实;3.近三年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4.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企业有效专利指数达到24,近两年专利申请指数达到14(有效专利指数=发明专利授权数×10+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数×2+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数×1,专利申请指数=发明专利申请数×5+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1)。
5.经营状况良好,专利实施率不低于40%,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占企业年总销售额的40%以上.第五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1.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企业发展概况和专利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发展概况、企业专利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企业专利申请、授权、实施、运用以及保护情况;3.有效专利清单、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最近一次交纳年费的发票复印件,近两年企业申请专利清单、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及缴费发票复印件;4.企业销售、利税情况表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利税情况表;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认定为绍兴市企业研发中心
中益机械被认定为2021年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本报讯(通讯员丛生华)近日,绍兴市经信局公布了2021年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中益机械企业技术中心入选。
企业技术中心是产业创新的主力军。
近年来,中益机械依托并传承60多年传动件研发制造经验,成为中国链传动产业链中的重要一员。
中益机械致力于为链传动行业提供性能优质产品,SZS产品获“浙江名牌产品”、“浙江制造《农机专用链轮》品牌使用授权证书”、浙江制造认证证书。
拥有37项国家级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省级新产品39只。
据了解,绍兴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由市经信委牵头,为贯彻落实全市加快“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战略,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而设立的专项。
申报市级技术中心企业需在本行业处于领军地位,需具备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高且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处于领先地位的研究开发与创新技术等条件。
中益机械企业技术中心负责人侯育俊表示,此次荣获“绍兴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是对中益机械技术实力的肯定,中益机械将进一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完善创新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多样化服务,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加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中心,指企业内设的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托,为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研发中心主要依托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企业组建,也可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
第四条研发中心的宗旨和任务:(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升级;(二)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三)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四)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五)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我市研发中心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研发中心认定的申报受理、论证和批复;对研发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复审;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第六条研发中心依托单位指组建研发中心的企业,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研发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实施研发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二)负责为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保障;(三)负责监督研发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七条申请研发中心认定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不少于1项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三)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2.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3.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六个政策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六个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绍政办发〔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六个政策的通知绍政办发〔2020〕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绍兴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绍兴市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绍兴市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绍兴市金融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绍兴市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30条政策意见的通知》(绍政发〔2018〕14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绍政发〔2019〕10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9〕9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等若干政策的通知》(绍政办发〔2019〕26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9日绍兴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工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进一步聚焦高质量、念好“两业经”,推动工业经济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聚力数字经济“一号工程”(一)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设立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市数字经济产业基金,集成电路企业年营收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绍兴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及及评价的表格、申请书编写提纲
绍兴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绍兴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依据《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和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提高建设行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形成,提高我市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具有较完善技术创新体系,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能力,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起重要导向作用的示范体。
第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绍兴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和指导。
第四条申请认定绍兴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全省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建设行业成效显著,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二)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三)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单独立账;(四)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和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五)建筑、房地产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5亿元,勘察设计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技术中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建筑企业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含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或勘察、设计等企业具有注册执业资格(含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或高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25名(详见附件4)。
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科技强市和创新型城市步伐,促进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形成,提高我市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是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能力,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起重要导向作用的示范体,引导和推动全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第二章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第三条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结合市场分析,重点从事中长期的新产品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商品的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
开展以产品为龙头带动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研究开发,负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专有技术.第四条产品和技术的决策咨询。
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
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规划的制定,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评估和论证,对企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第五条产学研联合和对外合作交流.提高企业多渠道运用技术资源的能力。
负责企业与国内外技术合作和交流,不断提高合作的广度和深度。
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进行应用性研究。
充分利用企业外的研究开发力量和成熟的技术成果,使企业用最少的投入、最短的周期和最便捷的办法获取新技术和新产品,形成企业在技术和产品上的优势。
第六条人才吸收、凝聚和培训。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凝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
以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标,加强企业科技人才的服务和培训,为企业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
绍兴市科技型企业认定考核标准(试行)
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5%(10)
达到得基本分6分;达不到(农业企业<3%)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超过(农业企业>3%)每增加2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10分
7
研发机构(5)
有固定的研发机构或常年有技术依托单位(1)
企业建有市级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1)
企业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3)
附件
序号
分类指标
(分值)
考核办法(括号内为得分)
得分
1
企业基础(10)(此项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
三废排放情况符合国家标准(2)
企业营运期超过2年(2)
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健全(2)
企业有节能减排措施(2)
2
企业科技活动(10)
列入区域科技型企业培育发展规划(2)
了解应用科技型企业的有关政策(2)
13
销售收入(4)
500—3000万(1)
3000万-5000万元(2)
5000万元-1亿元(3)
1亿元以上(4)
8
市级及以上项目数(5)
列入市级项目每项1分,列入省级项目每项2分,列入国家级项目每项4分,最高分5分,以最高级别为准,不累加
9
技术培训人员比率与科技活动对பைடு நூலகம்数(5)
企业年培训技术人员数占企业技术人员比率达10%以上或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科技对接活动2次以上(5)
年培训技术人员数占企业技术人员比率达5-9%或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科技对接活动1次(3)
参与相关行业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活动(2)
积极参与行业或区域性科技培训(2)
积极参与行业或区域性科技创新活动(2)
绍兴市创新型企业建设和实施管理办法
绍兴市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创新型企业的培育发展,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根据《绍兴市贯彻落实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0〕49号)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政[2010]1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技术进步和高素质劳动力为根本的发展驱动力,以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基本的发展路径,以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具有显著的行业带动力的企业。
第三条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要紧紧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推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的要求,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实现产业技术进步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
第二章申请范围与认定条件第四条市级创新型企业申请范围为在绍兴市域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五条市级创新型企业原则上从绍兴市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省农业科技企业等企业中推荐,并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经营运行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治理结构健全,管理科学规范,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企业内部控制、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规范,财务报表真实可靠,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二)具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管理制度。
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健全的创新组织体系、完善的创新激励制度,推广应用创新方法,努力营造并形成良好的创新文化。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三)研发机构健全。
建有市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有较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四)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高。
近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下同)平均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近三年平均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近三年平均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新承担省部级以
承担 1 个国家级项目得 3 分,承担 1 个省部级项目
项
5
上科研项目数
得 2 分,没有承担不得分(累计不超过 5 分)。
发明专利等核心
获得 1 件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
自主知识产权授 件
7
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
-7-
附表 2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一、 研发 条件 和实
力 (25 分)
二、 研发 活动 和成
果 (35 分)
二级指标
1.科研人员 (10 分)
2.研发场地 (4 分)
3.科研设备 (4 分)
4.组织制度 (7 分)
5.研发强度 (10 分) 6.承担项目 (5 分)
7.知识产权 (9 分)
4
制度建设科学合理得 4 分;制度建设基本科学合理得 2-3 分; 制度建设不合理、有待完善得 0-1 分。
4
给予建设经费、科研项目经费等支持。
10
制定税收、土地、人才等相关支持政策、制度。
10
备注:标“*”指标,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
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企业申请认定前三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 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10.支持措施 申报企业财务状况、支持措施能保证企业研究院的可持续运行。
1.建设目标
优化企业创新资源配置,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补强产业链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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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加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中心,指企业内设的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托,为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研发中心主要依托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企业组建,也可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
第四条研发中心的宗旨和任务:
(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升级;
(二)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提升产业技术水平;
(三)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四)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
(五)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我市研发中心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研发中心认定的申报受理、论证和批复;对研发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复审;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第六条研发中心依托单位指组建研发中心的企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研发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实施研发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为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保障;
(三)负责监督研发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
第七条申请研发中心认定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不少于1项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三)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 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四)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6项以上;
(五)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软件类企业20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六)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
科研用房3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60万元以上);
(七)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系,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八)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八条申请研发中心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
(二)依托单位相关证照;
(三)依托单位及研发机构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经依托单位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市科技局按照“合理布局、择优支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认定条件进行论证与考察。
第十条论证与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和规范;
(二)研发中心建设是否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和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
(三)依托单位是否具有研发中心建设的基本条件;
(四)研发中心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目标和任务是否明确可行;
(五)研发中心的管理体系是否完善、运行机制是否有利于研发中心的发展;
(六)依托单位财务状况能否保障研发中心顺利运行。
第十一条对经专家论证与考察,符合认定条件的研发中心,由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研发中心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择优认定。
经认定的研发中心名称为“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使用时应注意规范。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优先认定以下依托单位申请认定的研发中心:
(一)主持制订国家、行业标准或主持、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
(二)与其他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组建的。
联合组建研发中心必须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研发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研发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研发中心应制定年度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研发中心应着眼于为行业、企业服务,完善开放共享和对外服务机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人才和智力,不断提高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与技术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研发中心应于每年年底向市科技局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为:
(一)研发中心基本情况;
(二)对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对照分析;
(三)研发中心发展规划及本年度执行情况;
(四)研发中心存在问题及拟解决方案;
(五)研发中心今后发展目标思路及措施;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研发中心运行满三年,必须按规定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复审.复审不合格的,撤销研发中心认定。
第十八条研发中心或其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仅变更名称、地址等非实质性情况的,经县(市、区)科技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发生以下变更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县(市、区)科技局或市级主管部门按第十条要求进行论证核实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必要时由市科技局重新组织认定。
(一)研发中心需要变更研究开发方向或进行重组的;
(二)依托单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
(三)研发中心不再依托原单位的;
(四)其它发生实质性情况变更的。
第十九条研发中心经费实行单独或相对独立核算。
研发中心建设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市科技局及研发中心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可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条科技部门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研发中心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补助经费应严格按要求专款专用,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绍兴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绍科发计[2004]23号)同时停止执行。
原认定的绍兴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统一更名为绍兴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