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新编一
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合同法相关法律案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交货期为一个月。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乙公司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增加,遂提出与甲公司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甲公司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约定履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存在争议,但未能在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经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交付钢材,并承担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变更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首先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乙公司提出变更合同内容,但未能在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丙公司将一栋办公楼出租给丁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租金为每年5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丁公司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
然而,由于丁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后续租金。
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将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丁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丁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法规案例合同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以下简称甲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以下简称乙方):张某案件性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 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支付购房款人民币XX万元;2. 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3. 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2018年3月,原告开发商与被告张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被告张某购买原告开发商开发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XX万元。
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XX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人民币XX万元,剩余款项在办理房产证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被告张某于2018年3月支付了定金人民币XX万元。
但此后,被告张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
2019年6月,原告开发商向被告张某发送了《催款通知书》,要求被告张某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
但被告张某仍未支付。
2.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原告开发商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被告张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告开发商已向被告张某发送了《催款通知书》,要求被告张某在规定时间内支付首付款,但被告张某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综上,原告开发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支付购房款人民币XX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法规案例合同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议。
二、案例经过1. 合同签订:2021年5月1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100万元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100台电子产品。
2. 交货延迟:2021年6月30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甲方多次催促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但乙方以生产问题为由延迟交货。
3. 质量问题:2021年7月15日,乙方交付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更换或退货,但乙方拒绝履行。
4. 争议解决:甲方与乙方协商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同履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违反了合同履行原则。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按期交货且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交付100台电子产品;(2)采取补救措施,即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电子产品进行更换或退货;(3)赔偿损失,即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未按期交货且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 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在判决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100台电子产品;2. 乙方应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电子产品进行更换或退货;3.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延迟交货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遭受的损失。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劳动合同法案例篇一一、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
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
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
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
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问: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
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篇二第一章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
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
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
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法律案例合同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产品供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一批产品,产品总价为100万元,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产品交付给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产品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还约定,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9年1月10日,甲方将产品交付给乙方。
乙方在验收产品时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协商,双方同意由甲方负责更换。
2019年1月20日,甲方更换了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然而,在更换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更换的产品仍存在质量问题,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2月10日,乙方将甲方诉至法院,要求甲方承担更换产品的费用、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以及违约金等共计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更换产品的费用?2.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3. 甲方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法院审理1.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更换产品的费用?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在更换产品过程中,未能保证更换产品的质量,导致乙方再次遭受损失。
因此,甲方应当承担更换产品的费用。
2.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甲方提供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乙方遭受损失。
因此,甲方应当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3. 甲方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
关于合同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开发的一栋住宅楼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18个月。
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开始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至2020年1月,工程仅完成60%。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工程进度问题,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整改。
2020年2月,原告以被告严重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严重违约?2. 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否成立?三、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严重违约: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已构成严重违约。
2.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主张:(1)关于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但考虑到工程已完成部分工程量,且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有利,故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2)关于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
(3)关于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万元。
四、法律依据1. 《合同法》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法律案例_合同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以下简称“甲方”)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8000元,乙方需于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还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且租金可协商调整。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约支付了前五个月的租金。
然而,自2019年11月起,乙方以经济困难为由,未再支付租金。
甲方多次与乙方协商,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但乙方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甲方于2020年2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4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2. 乙方应否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3. 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乙方在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2.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4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3. 关于违约金数额,法院认为,乙方拖欠租金时间较长,给甲方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判决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为人民币20000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乙方应支付甲方拖欠的租金人民币40000元。
2. 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了乙方拖欠租金的时间、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因素,判决乙方支付合理的违约金。
2024版关于合同法的案例
2024版关于合同法的案例案例一: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案情摘要:2024年3月,A公司与B公司通过电子平台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一批电子设备。
合同签订后,A公司因市场行情变化,决定不履行合同。
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A公司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电子合同具有与书面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电子合同有效,A公司应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
案例二:合同的解除案情摘要:2024年5月,C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租赁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D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支付租金。
C公司要求解除合同,D公司不同意。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D公司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C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三:合同的变更案情摘要:2024年7月,E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E公司向F公司销售一批机械设备。
合同履行过程中,F公司因生产需要,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增加购买数量。
E公司同意变更,但要求提高价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77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E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合同变更有效,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案例四:合同的无效案情摘要:2024年9月,G公司与H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G公司向H公司出售一批非法走私的货物。
合同签订后,H公司发现货物来源非法,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G公司与H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G公司应返还H公司已支付的货款。
案例五:合同的撤销案情摘要:2024年11月,I公司与J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
合同签订后,I公司发现J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合同。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合同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是一起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被告XX购房者(以下简称“购房者”)因房屋买卖合同履行问题产生争议。
以下是详细案情:二、案情简介2018年5月,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购买开发商开发的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商品房。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1. 购房者同意购买开发商开发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200万元。
2. 开发商承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购房者。
3. 双方约定,购房者需在签订合同后支付总房价的30%作为定金,即60万元。
然而,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双方发生纠纷。
购房者认为开发商违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而开发商则辩称,由于政策调控和施工进度问题,导致工期延误,请求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者要求开发商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合理?3. 购房者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四、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证据展开:1. 《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2. 开发商提交的工程进度报告及相关政策文件;3. 购房者提交的沟通记录及证人证言。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2. 购房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开发商应退还定金;3. 购房者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但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违约金为10万元;4. 购房者要求开发商承担其他损失的,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开发商应退还购房者定金60万元;2. 开发商应支付购房者违约金10万元;3. 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其他纠纷,法院不予支持。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法律合同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是一家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开发商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并开始在该地块上开发住宅项目。
2019年,开发商推出该项目,公开向社会销售。
某购房者(以下简称“购房者”)在了解了该项目的相关信息后,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项目的某套住宅。
二、合同内容《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1. 合同双方:甲方(开发商)、乙方(购房者);2. 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户型、楼层、房号等;3. 房屋价格:合同总价为人民币XX万元;4. 付款方式:购房者分三期付款,首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30%,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40%,于房屋交付前支付;第三期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30%,于房屋交付后支付;5. 房屋交付时间:开发商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6. 房屋质量:开发商保证房屋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7. 违约责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8. 争议解决: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纠纷发生购房者于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出现了以下问题:1. 房屋面积缩水:购房者收到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2. 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发现房屋存在墙体裂缝、渗水等问题;3. 延迟交付: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交付房屋。
购房者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购房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1. 房屋面积缩水: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构成违约。
法律法规合同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公司”)案情:XX房地产开发公司计划在市区新建一栋住宅楼,于2018年3月与XX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公司负责该住宅楼的建设,工期为12个月,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中还明确了工程质量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建筑工程公司按照约定开始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不善,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截至2019年2月,工程仅完成了一半,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期。
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与建筑工程公司协商,要求其加快施工进度,但建筑工程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房地产开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工程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建筑工程公司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2. 建筑工程公司是否应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3. 建筑工程公司是否应支付违约金?三、法院判决1. 关于建筑工程公司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建筑工程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建筑工程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2. 关于建筑工程公司是否应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给房地产开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建筑工程公司应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3. 关于建筑工程公司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法律案例__合同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地产”)被告:XX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建材”)案由:合同纠纷二、案件背景2018年5月,XX地产与XX建材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XX建材为XX地产开发的某住宅项目提供瓷砖、石材等建筑材料,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
合同约定,XX建材应在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分批供货,XX地产在收到货物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
合同签订后,XX建材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供货,XX地产也按期支付了部分款项。
但在2019年3月,XX地产以市场价格上涨为由,要求XX建材调整供货价格。
XX 建材认为,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价格,且XX地产已支付了部分款项,不同意调整价格。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三、争议焦点1. XX地产是否有权要求XX建材调整供货价格?2. XX建材是否应承担逾期供货的责任?3. XX地产是否应支付XX建材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四、法院审理1. 关于XX地产是否有权要求XX建材调整供货价格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建筑材料的价格,XX地产无权单方面要求调整价格。
因此,XX地产要求XX建材调整供货价格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 关于XX建材是否应承担逾期供货的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XX建材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供货,并未构成逾期供货。
因此,XX建材不应承担逾期供货的责任。
3. 关于XX地产是否应支付XX建材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相关案例及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几个合同法相关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甲违约,乙要求解除合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价值100万元的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乙方多次催收无果。
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法律分析】1. 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乙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2. 违约金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甲方应承担违约金责任。
三、案例二: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乙违反保密条款,甲要求赔偿【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合同履行期间,乙违反保密条款,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1. 保密条款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的约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保密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违反保密条款,给甲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法律案例文本(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以加工后的产品向甲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货时间、数量、质量标准、货款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以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以加工后的产品向甲公司支付货款。
2.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货时间、数量、质量标准、货款支付方式等条款。
其中,交货时间为2019年5月1日前,乙公司应于产品交付后15日内支付货款。
3. 2019年5月1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原材料交付给乙公司。
乙公司开始加工,但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产品交付。
4. 2019年6月1日,甲公司再次催促乙公司交付产品,但乙公司仍未履行交付义务。
5. 2019年7月1日,甲公司以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双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产品交付,已构成违约。
2. 关于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的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关于双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1)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价款的10%。
(2)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由乙公司承担。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 乙公司未按时交付产品,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法律实际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小区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原告。
然而,至2020年7月,被告仍未按期交付房屋。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合理?3.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是否应予支持?三、法院判决1. 被告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总价款的10%,即20万元。
考虑到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该违约金合理。
3.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原告主张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为房屋市场价值损失、装修费用损失、精神损失等,共计50万元。
合同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0年5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建设一个工程项目。
合同约定,甲公司负责提供资金和项目管理,乙公司负责施工。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乙公司因资金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加快工程进度,但乙公司始终未能履行承诺。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如何主张损失?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事实1. 2020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建设一个工程项目。
合同约定,甲公司负责提供资金和项目管理,乙公司负责施工。
2.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资金,乙公司按照约定开始施工。
3. 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乙公司因资金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加快工程进度,但乙公司始终未能履行承诺。
4.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乙公司因资金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已构成违约。
2. 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继续履行合同,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工;(2)赔偿甲公司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a)直接损失:甲公司已支付给乙公司的工程款项;(b)间接损失:甲公司因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法律实际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开发商与被告建筑公司于2015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原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1000万元,工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因资金链断裂,建筑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2016年8月,开发商与建筑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但双方就工程款及违约金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工程款支付问题:开发商主张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减少工程款;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支付全部工程款。
2. 违约金问题: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未按期完成工程,构成违约,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建筑公司则认为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延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查合同履行情况法院经审查,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但大部分工程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应支付开发商部分工程款。
2. 判断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建筑公司未能按期完成工程,构成违约。
但考虑到工程延期是由于建筑公司自身资金链断裂所致,而非不可抗力,故建筑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判决结果(1)建筑公司应支付开发商工程款:850万元。
(2)建筑公司应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但大部分工程符合合同约定,故判决建筑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涉及合同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案由:合同纠纷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1. 建设工程名称:某住宅小区项目;2. 工程地点:某市某区;3. 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4. 工程造价:人民币2亿元;5. 施工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个月;6. 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7.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开始了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以下问题产生了纠纷:1. 施工进度:由于建筑公司内部管理不善,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导致工程延期交付;2. 工程质量:部分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如墙体裂缝、防水层漏水等问题;3. 付款问题: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拒绝支付部分工程款。
2020年12月,工程竣工。
经双方验收,发现存在大量质量问题。
开发商遂向建筑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要求建筑公司整改质量问题并退还已支付的工程款。
建筑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开发商无权终止合同,且其施工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三、争议焦点2. 开发商是否有权终止合同;3.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四、法律分析1. 关于建筑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且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已构成违约。
2. 关于开发商是否有权终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构成违约,开发商有权终止合同。
3. 关于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合同法的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合同纠纷基本事实: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原告开发项目的施工建设。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完成了部分施工任务,但后续施工过程中因被告原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加快施工进度,但被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3. 原告主张的违约责任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1. 关于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一)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严重滞后,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2.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严重滞后,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已构成违约。
被告辩称因天气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3.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责任是否合理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责任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本案中,原告因被告违约而遭受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被告违约程度及原告经济损失,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合同法案例新编(一)
合同法案例新编(一)合同法案例新编:1、1992年7月5日河北某毛纺厂与山东某制衣厂签订了购销洗净改良羊毛合同的意向书,其中规定:“制衣厂向毛纺厂购买60支洗净改良羊毛95吨,由制衣厂到毛纺厂验货并带款提货,提货时有关价格问题面议”。
该意向书签订以后,毛纺厂多次去电催告制衣厂提货,制衣厂一直以资金短缺为由未提货。
1992年12月底,毛纺厂将95吨羊毛派车送往山东,制衣厂收到货后提出原先签订的协议只是一份意向性的合同,且该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因此拒绝收货,后制衣厂同意将该货暂时存放在制衣厂的仓库,10天后毛纺厂来检查货物时发现该货已短缺10吨,制衣厂承认其固急需原料已用了10吨,另外85吨拒绝接受。
毛纺厂认为制衣厂已经构成违约,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衣厂支付全部的95吨羊毛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在审理中有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制衣厂与毛纺厂先前所签订的虽然在名称上是意向性合同,但实际已经生效,毛纺厂已经按照该协议履行了合同,制衣厂屡次违约,因此制衣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制衣厂与毛纺厂先前所签订的合同只是意向性合同,并未实际生效,但在毛纺厂将羊毛送到以后,制衣厂一旦接受了其中的部分货物,无论多少都视为就全部的货物买卖达成了协议,制衣厂拒绝就另外的85吨货物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制衣厂与毛纺厂先前所签订合同并没有生效,当毛纺厂将95吨货送到以后,制衣厂有权接受部分货物,也有权拒绝接受全部货物,制衣厂仅仅接受10吨并不构成违约。
2、原告新成公司与被告富华公司合伙建造某市新华广场D楼,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共同投资协议,协议约定该楼由双方合建,各出资50%,楼宇建成后各享有50%的产权,原告首期投入1 000万元,被告投入土地使用权10亩。
在第二期原告再投入2 000万元,被告应投入500万元,如在第二期资金仍不够的话,则由双方各投入一半将楼宇建成。
在第一期被告已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双方注册登记的新华物业(性质上为合伙企业),但原告仅投入800万元,原告向被告去函告知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将剩余的200万元与第二期的资金一起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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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新编(一)合同法案例新编:1、1992年7月5日河北某毛纺厂与山东某制衣厂签订了购销洗净改良羊毛合同的意向书,其中规定:“制衣厂向毛纺厂购买60支洗净改良羊毛95吨,由制衣厂到毛纺厂验货并带款提货,提货时有关价格问题面议”。
该意向书签订以后,毛纺厂多次去电催告制衣厂提货,制衣厂一直以资金短缺为由未提货。
1992年12月底,毛纺厂将95吨羊毛派车送往山东,制衣厂收到货后提出原先签订的协议只是一份意向性的合同,且该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因此拒绝收货,后制衣厂同意将该货暂时存放在制衣厂的仓库,10天后毛纺厂来检查货物时发现该货已短缺10吨,制衣厂承认其固急需原料已用了10吨,另外85吨拒绝接受。
毛纺厂认为制衣厂已经构成违约,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衣厂支付全部的95吨羊毛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在审理中有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制衣厂与毛纺厂先前所签订的虽然在名称上是意向性合同,但实际已经生效,毛纺厂已经按照该协议履行了合同,制衣厂屡次违约,因此制衣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制衣厂与毛纺厂先前所签订的合同只是意向性合同,并未实际生效,但在毛纺厂将羊毛送到以后,制衣厂一旦接受了其中的部分货物,无论多少都视为就全部的货物买卖达成了协议,制衣厂拒绝就另外的85吨货物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制衣厂与毛纺厂先前所签订合同并没有生效,当毛纺厂将95吨货送到以后,制衣厂有权接受部分货物,也有权拒绝接受全部货物,制衣厂仅仅接受10吨并不构成违约。
2、原告新成公司与被告富华公司合伙建造某市新华广场D楼,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共同投资协议,协议约定该楼由双方合建,各出资50%,楼宇建成后各享有50%的产权,原告首期投入1 000万元,被告投入土地使用权10亩。
在第二期原告再投入2 000万元,被告应投入500万元,如在第二期资金仍不够的话,则由双方各投入一半将楼宇建成。
在第一期被告已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双方注册登记的新华物业(性质上为合伙企业),但原告仅投入800万元,原告向被告去函告知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将剩余的200万元与第二期的资金一起投入。
被告对此并未表示异议。
在第二期原告立即投入了 1 200万元,而被告迟迟未投入500万元,原告催促被告尽快投入资金,被告提出原告前期已经迟延,因此自己也有权迟延,后原告发现被告正与他人组建一个股份公司,已将投入到新华广场D楼的权益作为出资投入到该公司之中,而且在该股份公司的账上将投入到新华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其出资记载下来,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出资并抽逃资金,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行为确实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作为共有入有权转让其应有的份额,至于其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记载在股份公司的账上,也因为土地使用权已经办理登记过户给新华公司,所以不能构成抽逃资金。
至于迟延投入第二期款项,也是正当行使抗辩权的表现。
3、1995年3月,原告李敏与被告张林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6岁的孩子李刚,原告为此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费用。
协议中还规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收养协议成立以后,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
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比较顽皮,经常与同学打架,并将一同班同学眼睛打伤,被告为此向受害人支付了医药费10万元。
被告遂以该孩子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
原告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20万元)。
被告提出,其已经为小孩殴打他人支付了10万元,不能再向原告返还费用。
本案在审理中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被告要求解除收养协议,便应当向原告退还5万元费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被告已经为原告的小孩殴打他人支付了10万元,便不能再向原告返还费用。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费用是非法的,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费用。
4、普新公司与大成公司订立一项粮食购销合同,合同的附则规定:“有关交货事宜由力新公司出面协调解决。
”合同第5条规定:应在天津某粮库交货。
后来,普新公司认为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不合适,便找到力新公司,要求变更时间和地点。
力新公司总经理陈某便以其个人名义,与普新公司达成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将交货地点由天津变更为河北石家庄,将交货时间由1998年12月变更为1998年10月。
补充协议订立后,普新公司将该协议送交给大成公司,要求大成公司于1998年10月将货物发往石家庄某粮库。
大成公司收到该协议以后,提出因交货时间提前而无法准备货源,并提出交货地点变更,使其费用增加,普新公司必须为此提供补偿。
双方因不能达成协议,普新公司便以大成公司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大成公司的行为确已构成违约,其原因在于,合同的附则规定:“有关交货事宜由力新公司出面协调解决。
”可见,大成公司已授权力新公司与普新公司达成协议,普新公司已经与力新公司达成补充协议,该协议应当对大成公司具有约束力。
大成公司拒绝履行该补充协议,已经构成违约。
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大成公司已经授权力新公司达成补充协议,但由于力新公司是由其总经理陈某以其个人名义与普新公司之间达成的一份补充协议,力新公司并没有在补充协议中盖章,因此可以认为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大成公司也不应该产生约束力。
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的附则中只是规定:“有关交货事宜由力新公司出面协调解决”,并没有明确提出普新公司与力新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对大成公司当然具有拘束力,因此不能认为大成公司已构成违约。
5、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8月10日签订了一份购销棉纱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供给原告21支纱20吨,货到后付款,每吨2 000元。
合同还规定:为了节省被告费用,由对被告供货的第三人(即建设纱厂)直接把货于1993年12月底以前送到原告处。
在该合同签订以后,被告又与建设纱厂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由建设纱厂将20吨21支纱于1993年12月底以前送至原告处,货到并经验收后,由被告向建设纱厂按每吨1 800元支付货款。
至1993年12月底,被告仍不能向原告及其他客户供货。
原告遂于1994年4月以被告及第三人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在审理中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建设纱厂作为第三人,虽然与原告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被告与建设纱厂之间订立的合同,建设纱厂有义务向原告交货,如果不能按期交货,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被告对原告则不应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建设纱厂有义务向原告交货,因为其没有交货则应承担责任,但被告也未履行其对原告负有的义务,因此也应当承担责任。
6、原告张某为庆祝第三人李某的生日,向被告刘某订做一件玉器,该玉器为独山玉,造型为两匹奔马。
在订货单上,被告应原告的要求特别注明,于1998年10月5日前将该玉器交付给第三人李某。
在订货当时,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订金1 000元,预付款1 000元,在玉器制作完成后,被告委托赵某将该玉器送交给第三人李某,赵某在乘车途中不慎将玉器碰坏,第三人李某拒绝收货,并要求赵某重做;原告得知该情况以后,与被告协商赔偿和双倍返还订金事宜,因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诉讼主体存在着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原告应为张某和李某,被告应为刘某和赵某;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的原告应为张某,李某应该定为第三人,被告应为刘某;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应为张某,被告应为刘某和赵某。
7、张某欠李某人民币150万元,拖欠一年半一直未偿还。
李某得知张某有房产一栋,租借给他人开办餐馆,李某便到法院起诉,请求张某以其房产抵债。
张某提出,该房产在数月前已作价120万元,卖给陈某,正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张某卖房所得的价款已用来抵偿其他的债务。
李某提出该房产价值应在150万元以上,而张某仅以120万元出售,并将所获得的价款用于他处,显然张某出卖房屋的目的在于逃避债务,李某请求法院追加陈某为第三人,并希望法院判令陈某将该房屋交付给李某。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本案中张某长期拖欠李某的债务不还,却将其仅有的房产以较低的价格卖给陈某,所获得的价款又不用来清偿对李某的债务,因此可以认为该转让行为是无效的。
考虑到该房屋买卖还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所以应当将该房屋判给李某所有。
张某从陈某处获得的价款应当由张某负责返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考虑到该房屋买卖并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房屋仍然属于张某所有,张某欠下了李某的债务,应当将该房产抵给李某,至于张某从陈某处获得的价款,由张某负责返还。
第三种观点认为,尽管从法律上张某仍然享有对该房产的所有权,但由于张某已经获得了陈某支付的价款,且已经将该房屋交付给陈某,陈某已经对该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权,李某无权请求陈某将该房屋返还给自己。
8、河北省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11月承包新月小区建设工程。
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
为此,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河北省的两家钢材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清华金钢厂和外省的内蒙古大成钢厂发出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需要标号为x x x的钢材1 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
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
”建华有限责任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建华公司需要的钢材,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建华公司。
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先行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
建华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的复函后,认为内蒙古大成钢厂所提出的价格更为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向其购买1 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
内蒙古大成钢厂随即复函建华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
在建华公司收到内蒙古大成钢厂的复函的第二天,前进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建华公司,并要求建华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
建华公司当即函电内蒙古大成钢厂,请其仅运送800吨钢材到河北。
内蒙古大成钢厂复电说,全部1 000吨钢材已经发往河北。
建华公司收到大成复电后,就对前进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
前进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建华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
建华公司再次向大成钢厂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如因大成公司多运送钢材而造成的损失,由大成自行负责。
第三天,内蒙古大成公司的钢材1 000吨运到建华公司,建华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100吨不予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