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合同法案例分析篇一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答案:(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工程合同法经典案例大全
工程民法典经典案例大全案例一:违约责任的界定在某建筑工程项目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了工期和质量标准。
但由于乙方的原因,工程延期且部分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甲方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存在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条款赔偿甲方损失。
案例二:变更指令的法律后果在另一起案例中,甲方在工程进行中多次发出变更指令,导致乙方成本增加。
乙方要求追加工程款,甲方拒绝支付。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甲方的变更指令属于合同范围之外的新要求,应当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
案例三:分包商的责任问题在一起涉及分包的工程合同纠纷中,主承包商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但分包商未能按时完成分包工程,影响了整个项目的进度。
主承包商被甲方追究责任,而主承包商又向分包商追偿。
法院最终裁定分包商应对其违约行为负责,并向主承包商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四: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在一个大型工程项目中,由于一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提出解除合同。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察了违约的性质、程度及对合同目的的影响,最终支持了解除合同的请求,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五:质保期的争议处理某工程项目竣工后,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并在质保期内通知乙方进行修复。
乙方以各种理由推诿,甲方因此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乙方在质保期内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无偿修复,并赔偿因延误修复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总结:以上案例反映了工程民法典在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通过对这些经典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合同的签订还是执行过程中,都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合理规避风险。
同时,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应当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这些案例不仅为工程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为处理合同纠纷提供了参考。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劳动合同法案例篇一一、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
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
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
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
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问: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
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篇二第一章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
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
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
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合同法在生活中的案例
合同法在生活中的案例
案例1:在线电视购买的纠纷
小明在网上买了电视,但是收到的商品是坏了的二手电视。
由于卖方违反了合同内容,小明享有要求退货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这个案例,根据买卖合同法的规定解决了。
例2:公寓的设备问题
小红租了一间公寓,入住后发现水电设备存在重大问题,影响了日常生活。
土地主有责任保证租赁物的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小红有权要求修理设备,并要求减免或退还部分租金。
这个案例已经根据租赁合同法的规定解决了。
案例3:装饰工程的延迟和质量问题
小李与装饰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公司拖延施工,施工质量也不符合合同内容。
服务提供者有责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供服务。
小李有权要求改善工程或者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根据工程合同法的规定解决了。
案例4:不履行雇佣合同
小华虽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没有支付工资,也没有提供合法的工作环境。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工资和其他损害赔偿的权利。
这个案例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决的。
案例5:网络游戏会员的服务问题
小刚购买了网络游戏的会员服务,但是在服务期间游戏平台频繁出现问题,导致游戏无法正常运行。
在这种情况下,服务提供者对提供的服务没有问题负有责任。
小刚享有要求改善服务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这个案例是根据消费者保护法和电子商务交易法的规定解决的。
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内容的十个案例
合同法案例1. 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
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
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
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
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
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
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承诺的生效的含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在本案当中,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但是“发生洪水导致通讯中断”属于不可抗力,B公司具有正当的抗辩理由。
该承诺生效。
2.A向B发出要约,要约规定:“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 收到要约后,立即电复:“接受贵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未作任何答复。
买方的承诺是否有效?答:买方的承诺无效。
在本案中,B在接到要约后“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 的要约“两个月后装船”进行了根本性的变更和实质性的修改,所以不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属于新要约。
而A并没有做出回复,视为合同未成立。
3.张某被某公司录用,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同意,并依约而至。
然张某最终未依约而至。
王某为此花费费用(贺礼)约几百元。
王某能否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或另请吃饭?答:(1)要约的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合同纠纷案例。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合同法的具体应用,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一,小明在网上购买了一台电视,但收到货后发现是次品,于是向卖家提出退货要求,卖家却以“已经签收就不能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即使已经签收,消费者仍然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卖家以“已经签收就不能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是不合法的。
小明可以依法向卖家要求退货,并要求卖家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了货物的品质、数量、价格等条款。
但在货物到达后,公司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的不符,品质不合格。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货物的品质、数量、价格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时,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并可以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公司可以依法向供应商提出退货或者索赔的要求,同时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等条款。
但在租赁期内,甲方未按时支付租金,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对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合同法在实际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当我们遇到合同纠纷时,应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促进合同的正常履行,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希望以上案例分析能够对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处理合同纠纷问题时有所帮助。
合同法的案例
合同法的案例
1. 雇佣合同案例:甲公司与乙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雇佣合同,约定乙先生担任甲公司的销售经理。
然而,乙先生在第一年底并未达到销售指标,甲公司提前解除了合同。
乙先生认为甲公司违约,要求赔偿未来一年的工资。
2. 租赁合同案例:甲先生与乙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租赁合同,甲先生将其房产出租给乙先生作为商业用途。
然而,在第二年底,乙先生未按时支付租金并且严重损坏了房产。
甲先生要求乙先生依照合同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赔偿房产维修费用。
3. 购买合同案例:甲公司与乙先生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约定乙先生购买甲公司的一辆二手车,并以一万美元支付车款。
然而,乙先生在购买后发现车辆存在重大故障,要求甲公司退还车款或者修复车辆。
甲公司坚称车辆在出售时是正常的,拒绝乙先生的要求。
4. 委托合同案例:甲先生委托乙先生帮助他购买一套房产,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合同并约定乙先生将代甲先生进行相关交易。
然而,在购买过程中,乙先生以自己名义购买了相同的房产并独自享受利益。
甲先生发现后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先生退还代购房产所支付的费用。
5. 借款合同案例:甲先生向乙先生借款十万元,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先生将在一年内偿还本金及利息。
然而,甲先生在约定的时间内并未偿还借款,乙先生要求甲先生支付逾期利息并督促还款。
甲先生称自身经济困难,暂无法偿还借款。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一栋位于市中心的商业楼,乙方支付购房款1000万元。
在签订合同后,甲方发现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
乙方拒绝退款并要求甲方履行合同。
问题:1. 根据合同法,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2. 若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应如何操作?3. 若乙方要求甲方履行合同,甲方应如何应对?答案:1.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因合同标的存在瑕疵,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2. 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在通知中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和依据。
3. 若乙方要求甲方履行合同,甲方可依法拒绝履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
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乙员工每月工资为8000元。
乙员工在工作一年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甲公司认为乙员工无故提前解除合同,拒绝支付违约金。
问题:1. 根据劳动合同法,乙员工是否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违约金?2. 若乙员工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公司应如何应对?3. 若乙员工无权提前解除合同,甲公司应如何应对?答案: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但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经过三十日通知。
2. 若乙员工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公司应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离职手续。
3. 若乙员工无权提前解除合同,甲公司可拒绝支付违约金,并要求乙员工履行合同直至期满。
以上是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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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程案例共36页
某冷库也听说罐头厂要处理两台设备。冷库正需要,且价格 便宜,也派人到罐头厂洽谈购买。但迟了一步,设备已卖给 了果品加工厂。冷库考虑若购买新的设备要花上近三倍的价 格,见设备未运走,机不可失,就对罐头厂说,愿以20万元的价 格购买该机器。罐头厂见有利可图,便与冷库签了同样的合 同,只是价格高了,并要求冷库尽快来人付款提货。第三天 即派车来提货,不巧这一天果品加工厂也来提货。双方互不 相让,均有合同为据。罐头厂自觉理亏,对果品加工厂说愿支 付违约金,合同就不再履行了。但果品加工厂坚决不同意,一 定要机器设备,罐头厂与冷库联合强行让冷库将设备拉走, 对果品工厂置之不理。于是,果品加工厂向法院起诉,罐头厂 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罐头厂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支付 违约金,但履行合同已不可能,设备已经卖掉。法院受理后,将 冷库列为第三人,一同参加审理。
合同法案例(三)合同订立与成立
原告:群星经贸公司(简称经贸公司) 被告:星达木材公司(简称木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00年3月中旬,经贸公司预测到建筑用木材会涨价,于是同木 材公司磋商购买木材事宜,木材公司经理王某因急于乘飞机去深圳,遂 口头答应:3月底木材公司从黑龙江某林场到货一车木材,其中可有一 部分卖给经贸公司,经贸公司应自备运输车辆到木材公司提货(经法院 查实,具体数量、价格未约定)。后来,木材果真涨价,于是3月底经 贸公司雇车到木材公司拉木材。木材公司经理王某去深圳尚未归来,主 持木材公司工作的李副经理称王经理未向其交代卖木材给经贸公司的之 事,经查也未见有经贸公司与木材公司订立的合同。在经贸公司派车拉 木材的前3天,木材公司已经将3月底到货的木材全部销售出去,现无货 可卖给经贸公司。于是李副经理提出:4月15日前,我公司还有一批木 材到货,如经贸公司需要,双方可订书面合同。在双方协商订立书面合 同的过程中,产生价格分歧,经贸公司认为应按照3月份的价格,木材 公司认为应按现在的价格。协商不成,经贸公司起诉,要求解除与木材 公司订立的口头合同,木材公司赔偿其雇车费损失1250元和木材涨价给 其造成的利润损失。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十五例)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十五例)案例一:违约问题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员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提出辞职,违反了合同约定。
公司要求员工按照合同规定的赔偿金额赔偿违约金。
在此案例中,员工是否应该赔偿违约金?该如何解决?案例二:加班费问题一家外企的员工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但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加班费。
员工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加班费。
在此案例中,员工的诉求是否成立?公司有哪些应对措施?案例三:竞业限制问题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其中包含有竞业限制条款。
员工在离职后不顾竞业限制条款,直接加入了竞争公司。
公司要求员工停止在竞争公司工作并赔偿违约金。
员工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双方应该如何解决此纠纷?案例四:劳动报酬问题一家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资按时发放,但企业多次延迟发放工资。
员工对企业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在此案例中,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员工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案例五:劳动安全问题一名员工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但企业没有提供及时的医疗救助和赔偿。
员工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并支付医疗费用和赔偿金。
在此案例中,企业应该如何处理员工的要求?员工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案例六: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一家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工作中发生严重矛盾,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员工立即离职。
员工认为企业的解除行为违法,拒绝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企业应该如何合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拒绝是否合理?案例七:劳动争议解决问题一名员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
员工选择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在此案例中,仲裁部门应该如何处理此案?双方在仲裁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案例八:合同期限问题某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合同未明确约定工作期限。
员工在一年后要求续签合同,企业拒绝续签并提出解约。
员工认为企业的解约行为不合法,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在此案例中,双方的相互权益如何保障?案例九:劳动欺诈问题一名员工在求职过程中被企业误导,企业在合同中明确承诺给予员工一定福利待遇,但实际工作中未兑现承诺。
合同法真实案例6篇
合同编号:XX-2020-01合同法真实案例6篇Real cases of Contract Law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合同法真实案例6篇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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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合同诈骗真实案例2、篇章2:房屋面积差异处理例文3、篇章3:代人买卖房合同有无效模板标准版4、篇章4:精神病人卖房效力范文5、篇章5:定金条款表述与适用范文6、篇章6:土地出让金该万补交范文(实用版)篇章1:合同诈骗真实案例李先生开了一家公司,专门从事代理业务,原本以为金钱交易全在上下家,他只要事成后收取代理费,风险不大,没想到依然“中招”。
一天,李先生接到自称是湖北振兴实业总公司业务经理打来的“合作”电话,委托他作为其公司“拳头产品”———高分子净化膜华南地区总代理,并随后寄来了详细资料,包括产品介绍说明书、可供产品目录、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高分子净化膜销售补充说明书等。
李先生看其手续齐全,便在专业网站上发布了相关信息,几天后便有了“回音”,广东某养殖户来电说急需4000米高分子净化膜,金额共计27万元。
李先生一算,可赚几万元的代理费,这可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于是马上和上家联系。
上家很爽快,答应把一批去汕头的货调往广州,但需立即支付货款。
李先生通知下家后,对方立即派人送来了上万元的订金,表示实在太忙,需要李先生帮忙先提货,事后会加付提货费。
因为不想放弃到手的“肥肉”,李先生帮着提货并垫付了货款,可第二天事情全都变了:下家表示暂时不需要这批货了,而上家的“负责人”怎么也联系不上,“馅饼”变成了“陷阱”。
合同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总价款为人民币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定金200万元。
然而,在设备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交付设备,导致甲公司生产进度受阻,给甲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设备,已构成违约。
具体分析如下:1. 合同约定了交付设备的期限,乙公司未能按时履行交付义务,已违反了合同约定。
2. 乙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 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即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设备。
2. 请求乙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3. 请求乙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请求返还定金。
英美合同法十大经典案例
英美合同法十大经典案例一、帕拉丁诉简案(Paradine v. Jane)1. 故事大概。
这事儿发生在很久以前。
帕拉丁把一块地租给了简。
然后呢,战争爆发了,敌人入侵,简被赶出了那块地,根本没法使用。
帕拉丁可不管这些,还是要求简交租金。
2. 合同法点。
这个案子就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叫做绝对合同责任。
啥意思呢?就是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合同一方不能因为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就免除自己的合同义务。
就像简,虽然是因为战争这种不可抗力被赶出地了,但按照当时的判决,还是得交租金。
这就好像你和别人签了个租房子的合同,哪怕房子突然被外星人占了(当然这是夸张啦),按照这个原则,你可能还是得交房租呢。
二、哈德利诉巴克森戴尔案(Hadley v. Baxendale)1. 故事大概。
哈德利的磨坊有个曲轴坏了,他就把曲轴交给了承运人巴克森戴尔,让他运到工厂去修理。
巴克森戴尔没按时送到,结果哈德利的磨坊因为没有曲轴就停工了,损失了不少钱。
哈德利就要求巴克森戴尔赔偿他的全部损失,包括因为停工而损失的利润。
2. 合同法点。
这个案子弄出了一个很有名的规则,就是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规则。
简单说呢,违约方只需要赔偿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
像在这个案子里,承运人不知道曲轴对磨坊这么重要,他只知道是运个东西,所以不用赔偿那些因为磨坊停工而损失的利润。
就好比你让快递员送个包裹,你没告诉他包裹里是救命的药,结果快递晚到了,药没及时用病人出问题了,按照这个规则,快递员可能不用赔病人出问题的损失,因为他不知道这包裹这么重要。
三、拉弗尔斯诉维切豪斯案(Raffles v. Wichelhaus)1. 故事大概。
这俩人签订了一个棉花买卖合同,合同里提到要买卖一艘叫“无敌号”(Peerless)的船上的棉花。
结果呢,有两艘船都叫“无敌号”,而且他们俩想的不是同一艘船。
拉弗尔斯觉得是一艘10月份到港的“无敌号”,维切豪斯觉得是12月份到港的“无敌号”。
合同法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供应的企业。
2018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一批建筑材料,总价款为500万元。
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应在2018年6月底前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二、案情介绍2018年6月底,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建筑材料交付给甲公司。
然而,甲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部分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则辩称,其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如何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乙公司构成违约。
2. 甲公司应如何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1)要求乙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乙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如更换、修复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甲公司能够正常使用。
(2)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由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合理费用等。
(3)解除合同:如果乙公司拒绝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五、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构成违约,并要求乙公司采取以下措施:1. 在规定期限内更换不合格的建筑材料;2. 赔偿甲公司因违约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3. 返还甲公司已支付的货款。
合同法经典案例讲解
合同法经典案例讲解那咱就开始合同法的经典案例讲解啦。
案例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话说有个小张,他想租个房子住。
然后他就找啊找,终于找到了一个看起来很不错的房子,房东是老李。
小张和老李就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里写明了租金每个月1500元,租赁期是一年,而且小张要先交一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
刚开始的时候呢,大家都相安无事。
小张每个月按时交租,在房子里住得也挺舒服。
但是过了几个月,房子的屋顶开始漏水了。
小张就跟老李说:“李哥啊,你这房子漏水了,你得修修啊。
”老李呢,就不太愿意,他觉得这可能是小张自己不小心弄坏的,不应该他来修。
这里就涉及到合同法里关于租赁物维修义务的规定啦。
按照合同法规定,在租赁合同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出租人也就是老李,有义务保证租赁物符合居住的基本条件,像这种房子漏水影响居住的情况,老李是应该负责维修的。
但是老李拒绝维修,这就是老李违约啦。
小张呢,就很生气。
他觉得自己每个月交那么多钱,却住在一个漏水的房子里,于是他就自己找了个维修师傅来修,花了500元。
然后他就跟老李说:“李哥,你看这修屋顶的钱得你出啊,我可是按照合同办事,你得保证房子没问题的。
”老李还是不认账。
小张就更火大了,他觉得老李太不讲道理了。
他想,既然你老李这样,那我也不想租你的房子了。
于是他按照合同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老李他要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老李退还他的押金。
老李这下可就不愿意了,他觉得小张没权利解除合同,还说押金不能退。
可是按照合同法呢,因为老李没有履行他的维修义务,小张是有权利解除合同的,而且老李还得退还小张的押金。
如果老李因为这个事给小张造成了其他损失,像小张自己修屋顶花的500元,老李也得赔偿呢。
小张通过法律途径,成功地要回了自己的押金,还让老李赔偿了修屋顶的钱。
案例二:买卖合同中的质量问题。
再来讲一个买卖合同的例子。
有个小王,他是个小老板,开了个小餐馆。
他需要经常买一些新鲜的食材,就和一个蔬菜供应商老赵签了一个买卖合同。
2024版关于合同法的案例
2024版关于合同法的案例案例一: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案情摘要:2024年3月,A公司与B公司通过电子平台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一批电子设备。
合同签订后,A公司因市场行情变化,决定不履行合同。
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A公司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电子合同具有与书面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电子合同有效,A公司应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
案例二:合同的解除案情摘要:2024年5月,C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租赁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D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支付租金。
C公司要求解除合同,D公司不同意。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D公司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C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三:合同的变更案情摘要:2024年7月,E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E公司向F公司销售一批机械设备。
合同履行过程中,F公司因生产需要,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增加购买数量。
E公司同意变更,但要求提高价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77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E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合同变更有效,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案例四:合同的无效案情摘要:2024年9月,G公司与H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G公司向H公司出售一批非法走私的货物。
合同签订后,H公司发现货物来源非法,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G公司与H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G公司应返还H公司已支付的货款。
案例五:合同的撤销案情摘要:2024年11月,I公司与J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
合同签订后,I公司发现J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合同。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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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篇一:合同案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江西省丰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龙矿业”)与张明清于2009年9月1日签定了《劳动合同书》及《交通承诺书》各一份。
《交通承诺书》其中约定:“员工休息日往返的交通只能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则责任自负”。
2011年8月15日,张明清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
2013年1月1日,张明清家属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工伤认定,该厅作出属“工亡”认定决定。
丰龙矿业不服,认为该约定属双方自愿行为,死者张明清未按约定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上班,违反了合同约定。
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合同书》及《交通承诺书》合法有效,从而免除对张明清的赔偿责任。
案件分歧本案丰龙矿业与张明清约定的关于“员工休息日往返的交通只能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则责任自负”条款,涉及工伤认定的是与非。
该约定是否有效?存在两种相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有效。
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明清未按约定交通工具上下班属违约行为,因违约所产生不良后果应由自己承担,与丰龙矿业无关。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效。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该条款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强制规定。
律师评析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规定:一是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合同中出现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属无效条款;三是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无论员工选用什么交通工具上班,都不影响工伤的构成。
结合本案分析,丰龙矿业与张明清签定关于“员工休息日往返的交通只能乘坐正规公交公司的交通车辆,若擅自变更交通工具,出现交通事故则责任自负”条款,虽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存在两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违背了《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人身损害的规定;二是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即只要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就应认定为工伤事故,而不以“变更交通工具”作为用人单位免责条件。
【篇二:合同法案例:以短信方式续订租房合同起纠纷】案例一2012年11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张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张某承租李某的房屋,租期一年,至2013费用5000元)。
但李某认为,扣除防水款后张某应给付6万元租金。
张某认为半年租金是5万元,不同意按照半年租金6、5万元的标准续签合同,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为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出租合同》,张某返还房屋,并按每日356元支付自2013年11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以短信息的方式协商续租事项,应当认定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对话协商,房屋出租人李某提出按每年13万元的租金标准续租合同,但承租人张某并未即时作出承诺。
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在原合同到期终止后,并未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短信协商续租的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的订立,以要约、承诺的方式作出。
对方当事人了解要约内容时要约开始生效,受约人得以在一定期间内作出承诺,此期间为要约存续期间。
要约人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受约人须在此期间内作出承诺,未定存续期间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双方以短信息方式协商续租事宜,虽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订立方式,但由于短信息以即时可收发的状态,使双方可即时了解对方的意思表示,故而本案中双方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以对话方式的协商。
则一方发出要约后,另一方需即时承诺,否则要约失效。
李某要求年租金为13万元,张某未即时承诺,该要约失效。
同时张某要求租金10万元,李某亦未即时承诺,双方就合同价款未达成合意。
合同的订立,其最强调的是双方合意。
为保证合意的一致性,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对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等主要条款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案中,张某的10万元租金的意思表示,系对李某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是新的要约。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主张其已经履行合同,且李某业已接受,故而合同已经成立。
然而,张某的单方履行行为对李某原要约内容作出实质变更,实际是以单方行为表示了新的要约,但李某未予承诺,双方合意依然没有达成,合同未成立。
案例二案情2012年11月,原告李双杰与被告张学萍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张学萍承租李双杰368号院的房屋,租期一年,至2013年10月31日,租金每年10万元,半年付。
201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通过短信息方式协商续租事宜,张学萍要求李双杰提供汇款用的银行账号,李双杰予以提供,张学萍向李双杰汇款4、5万元(扣除张学萍给李双杰做防水的费用5000元),但李双杰认为扣除防水款后,张学萍应当给付6万元的租金,张学萍认为半年租金是5万元,不同意按照半年租金6、5万元的标准续签合同,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李双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出租合同》,张学萍返还房屋,并按照每日356元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11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裁判要旨当事人以短信息方式订立合同的,对合同要约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无合意之履行行为不能视为合同成立。
裁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双杰与张学萍以短信息的方式协商续租事项,应当认定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对话的协商,作为房屋出租人的李双杰提出按照每年13万元的租金标准续租合同,但作为承租人的张学萍并未即时作出同意该租金标准的承诺,虽在庭审过程中,张学萍表示同意按照李双杰提出的13万元的租金标准继续履行合同,但张学萍的该承诺已经明显超出承诺的合理期限,李双杰现已经不同意与张学萍继续履行合同,故应当认定李双杰、张学萍双方在原书面《房屋出租合同》到期终止后,并未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
据此,判决张学萍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判决后,张学萍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即将到期终止时,李双杰与张学萍曾就续租事宜进行协商,双方短信息往来记录显示李双杰同意续租的租金标准为年租金13万元,而张学萍主张的数额则为10万元,双方就租赁合同主要条款价款问题存有争议,并未达成一致合意。
张学萍的单方付款行为系对李双杰所发出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视为以实际行为发出之新要约,李双杰对该新要约并未承诺同意,4、5万元款项到账行为不能视为李双杰同意并主动接受张学萍主张的以年租金10万元为前提的实际履行,应视为双方就此未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李双杰与张学萍于原租赁合同期满后并未形成新的租赁关系。
张学萍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基础,应予腾退,并应支付原合同期满后其继续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
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协商续租的合同是否成立。
其中包含两个关键点:一是承诺的期间;二是无合意之履行行为不能视为合同成立。
1、关于承诺期间。
合同的订立,是缔约双方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过程。
缔约达成合意,是合同的条款,至少是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得以固定。
合同的订立,以要约、承诺的方式作出。
对方当事人了解要约内容时要约开始生效,受约人得以在一定期间内作出承诺,此期间为要约存续期间。
要约人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受约人须在此期间内作出承诺,未定存续期间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话为要约者,受约人未立即承诺的,要约即失去效力。
本案中,双方以短信息方式协商续租事宜,虽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订立方式,但由于短信息以即时可收发的状态,双方可即时了解对方的意思表示,故而本案中双方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以对话方式的协商。
则一方发出要约后,另一方需即时承诺,否则要约失效。
李双杰要求年租金为13万元,张学萍未即时承诺,该要约失效。
同时张学萍要求租金10万元,李双杰亦未即时承诺,双方就合同价款未达成合意。
虽然在一审的庭审中,张学萍表示愿意以13万元的价格承租涉案房屋,但由于李双杰之要约已经失效,张学萍的承诺不产生合同订立的效果。
2、无合意之履行行为不能视为合同成立。
合同的订立,其最强调的是双方合意。
为保证合意的一致性,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对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等主要条款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案中张学萍的10万元租金的意思表示,系对李双杰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是新的要约。
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依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本案中张学萍主张其已经履行合同,且李双杰业已接受,故而合同已经成立。
然而,张学萍的单方履行行为对李双杰原要约内容作出实质变更,实际是以单方行为表示了新的要约,但李双杰未予承诺,双方合意依然没有达成,合同未成立。
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已履行为理由“绑架”要约人,从而成立合同,因为从根本上讲,合同法所遵循的最高原则,系双方合意,无合意即无合同,更谈不上履行。
【篇三: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买卖合同、共有关系】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