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1
一、买卖合同案[案情]2009年7月17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拟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故向美国某公司B发出要约如下:“C514,300吨,即期装船。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D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
”美国公司B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方7月17日要约收到,我方接受C514,300吨,即期装船。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D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过了一段时间,B未见A有回电,又于8月3日去电询问A是否收到7月22日电。
A于8月10日复电如下:“你7月22日电收悉。
由于你方变更了我方7月17日要约,致该要约失效。
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方22日电后,我方货已另行出售。
”B于8月12日又致电A,重申其已于7月22日电中接受A的要约,买卖合同业已成立。
其在7月22日电中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等内容,并非拒绝A的要约,要求A履行已成立的合同,否则将请求A赔偿违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A 坚持认为合同没有成立。
双方发生激烈的争论,B见磋商无果,遂向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实际履行双方买卖合同。
[问题]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请详细说明理由。
二、卖方拒不履行交货义务案[案情]2002年10月24日,中国大陆A公司(买方)与香港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售5万公斤羊毛,货物单价为USD4.10/kg CIF HONGKONG,货物总值20.5万美元,分三批交货,即于2003年4月交1万公斤、5月交2万公斤、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
合同适用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5万公斤的羊毛转卖给C公司。
A公司于2003年3月6日和4月10日分别开出1万公斤和2万公斤羊毛的信用证。
国际经济法案例
1、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
1).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2).B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1)能,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因此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能成立。
2)不能成立。
因为根据《公约》,B没有按期派船来接货,因此货物的风险在约定交货的期限到来之后转移至B承担,A方能够证明货物的质量没有问题,因此该货物毁损的风险应由B来承担。
所以B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2、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I)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答: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
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消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
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
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3、福建省某县家具厂生产的皮箱式样美观,结实耐用,用料考究,于90年代中期打入新加坡市场。
狮城家具行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答:狮城家具行无权撤销合同,应该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显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对预期违约须视其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而分别采取中止合同或撤销合同这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
采取撤销合同必须以对方根本违约为前提,而不能任意为之。
4、1993年11月,美国S公司与北京A公司签订了购进100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天津FOB每吨3000美金。
S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应由哪家公司对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答:因已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1、1994年6月12日,中国A公司向瑞典B公司发出电传称:“报蜡烛7500箱,CIF哥登堡每箱32美元,7月装船,即期信用证付款。
6月30日之前答复有效。
”1994年6月20日,B公司回电称:“接受你方条件,蜡烛7500箱,CIF 哥登堡每箱32美元,7月装船,即期信用证付款,要求提供由中国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和原产地证明。
” 1994年6月30日,A公司通知B公司,称货物已备妥,请求尽速开出信用证。
1994年7月1日B公司委托C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经由中国的D银行通知A公司,同时规定该信用证为可自由议付信用证。
D银行接受C银行的请求对该信用证出具保兑。
A公司接受信用证并于1994年7月20日与E班轮公司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于1994年7月21日在大连港将货物装上F轮。
1994年7月25日F轮开始起航。
鉴于蜡烛如放在40摄氏度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
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
依合同约定,A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
在运输途中F轮与G轮发生碰撞(发生碰撞时,F轮和G轮都存在过失),导致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舱的700箱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
为修理F轮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附近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
F轮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
请问:(1)请分析该案中D银行的法律地位。
(2分)(2)对于700吨货物的湿损,B公司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3分)(3)根据《海牙规则》,E公司是否应该承担6800吨蜡烛变形的损失?为什么?(3分)(4)在避难港发生的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修理费用属于什么性质的海损?为什么?(2分)参考答案(1)请分析该案中D银行的法律地位。
(2分)答:首先,D银行是通知行,即作为E银行(开证行)的代理人,负责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A公司。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案例题一: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案例某国政府出台了一项新的法规,限制了外国投资者在该国市场的参与和经营活动。
该国政府表示,这一新规是为了保护国内企业和市场免受外国竞争的侵害。
然而,一家外国投资者发起了对该国政府的法规的投资仲裁程序,声称该法规违反了国际投资协议中所承诺的市场开放原则。
在仲裁程序中,该国政府辩称该法规是基于公共利益考虑而采取的,并且符合其国内法律的规定。
同时该国政府还提出一些国内企业因外国投资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案例。
仲裁庭最终认为,尽管保护公共利益是一个合法的目标,但该国政府的限制措施过于歧视外国投资者,并应该采取更加合理和非歧视的措施来实现公共利益保护的目标。
根据国际投资协议的规定,该法规违反了市场开放的原则,因此被判定为违反国际投资协议。
最终,仲裁庭裁决该国政府要废除该法规,并对外国投资者进行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损失。
该国政府被要求履行国际投资协议中所承诺的市场开放义务,并根据法院裁决的赔偿数额进行赔偿支付。
案例题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案例某国政府提出了一项关税壁垒措施,对进口自其他国家的某种特定产品征收高额关税,以保护国内生产者的利益。
某国政府辩称该关税壁垒措施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低成本进口产品的竞争,从而维护了国内就业和经济稳定。
然而,受到这一关税壁垒措施影响的其他国家发起了对该国政府的投诉,并将争端提交给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国家声称,该关税壁垒措施违反了WTO的贸易自由原则和关税减让承诺。
经过WTO的争端解决程序,争端解决机构裁定该国政府的关税壁垒措施确实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
根据WTO规定,该国政府被要求立即取消关税壁垒措施,并对受影响的进口产品进行赔偿。
最终,该国政府接受了WTO的裁决,取消了关税壁垒措施,并对受影响的进口产品进行了相应的赔偿支付。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1、意大利甲公司就一项设备引进到中国与中方谈判,这个5人班子住进北京饭店,一住就是两年。
它的营业地是意大利还是北京饭店?答:意大利。
以当事人营业地原则为标准。
2、一位荷兰人委托一家德国拍卖商拍卖一副凡·高的油画,双方约定,将拍卖所得的80%作为油画的价格支付给卖方。
油画被另外一家拍卖商买到,并且新买主准备在一次国际性的拍卖会上进行拍卖。
当第二家拍卖商将油画拿到国际拍卖会进行专家鉴定时,发现油画不是凡·高的作品。
因此第二家拍卖商要求宣告他同第一家拍卖商之间的合同无效;而第一家拍卖商则要求荷兰卖方返还他支付给荷兰卖方的价款。
法院在解决争议时适用了公约的有关规定。
试问法院对于此案例的解决适用公约是否正确?答:不正确。
经由拍卖的销售不适用于公约。
3、营业地位于德国的卖方向位于美国的买方销售了一套重型设备,由于该设备某一原件缺陷引起买方工厂大火,造成一雇员伤害,所购设备报废,同时也损害了买方一些其他的机器设备。
该案例中公约是否适用?答:不适用。
考察知识点:公约适用与不适用。
4、2006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定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06年6月10日。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答:非洲公司(依据FOB术语由买方购买保险)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答:不应该,非洲违约在先5、我国某公司与韩国的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该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上述的风险损失由谁承担?韩国(参考术语)本案中哪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韩国6、法国公司甲给中国的公司乙发盘:“供应500台拖拉机。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
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 宁波,宁波,2000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出具了清洁提单,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银行取富士株式会社据此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人的效力。
(2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 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单。
CIF CIF 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法理详解]](1)、()、(22)、()、(4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
1、中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由A5万套玩具,共计30万美元。
货物分两批交付。
买方预付款10%,余款在买方提货后10日内电汇给卖方。
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万美元。
合同订立后,买方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卖方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
买方收到货物后借故不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3个月才汇付第一批货款。
这一期间,卖方通过中国驻外商务机构了解到买方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随时有破产可能。
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回答以下问题:1、卖方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2、如买方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有效银行保函并请求卖方履约,卖方仍不履行,怎么办?3、如果第二批交货双方最终都不履行,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为什么?4、违约金效力应依据何种法律决定?案例分析答案要点:期违约。
2、卖方应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不交货的违约责任。
3、不可以,只能解除第二批交货义务。
该合同属于可分割履行合同。
4、依据国内相关准据法确定违约金效力。
2、甲乙两国政府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
甲国政府与乙国A 公司在甲国从事石油开发,授权期限是10年。
该协议还规定,如果发生争议,将提交ICSID解决。
A公司根据甲国法律在甲国设立了独资公司。
该独资公司在成立5年后,甲国政府取消了给予A公司及其独资公司的石油开发特许权。
A公司在与甲国政府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对甲国政府向“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提起了仲裁请求。
对于上述纠纷,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的规定,ICSID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案例分析答案要点:有管辖权。
对于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1.关于当事人的资格(主体资格的条件)凡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则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经济实体)。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选编1、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
在卖方欧洲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经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
欧洲公司拒绝赔偿,并声称该损失应该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
问题:(1)卖方的主张是否合理(2)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2、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
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该对此项损失负责,为什么3、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1995年6月10。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2)本案中,哪一方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4、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
合同订立后1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
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题: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为什么5、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电大《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一、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
合同约定:贝佛里奇在2006年6月底前交货。
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鼎天按期开来了信用证。
但直到2006年6月30日,鼎天仍未收到贝佛里奇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
7月3日,贝佛里奇向鼎天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于7月4日回复传真。
鼎天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销合同。
但贝佛里奇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
鼎天于7月5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1)鼎天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鼎天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参考答案: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
因为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鼎天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贝佛里奇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鼎天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贝佛里奇索赔。
贝佛里奇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答:合理。
金龙贸易公司未同意南洋贸易公司对本合同交货时间的变更请求,故双方应按原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南洋贸易公司未按期交货,属根本违反合同,金龙贸易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行使采取其他救济方法的权利而丧失。
南洋贸易公司应负的赔偿额,应与金龙贸易公司因南洋违法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如果合同被终止,而在终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金龙贸易公司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金龙贸易公司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上述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国际经济法领域,案例分析是一种常见的学习和研究方法。
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的理论知识,加深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解。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探讨国际经济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成员国之间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机制。
在某次争端中,国家A向WTO提起诉讼,指控国家B采取了违反WTO规则的贸易措施。
经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最终裁决认定国家B的措施违反了WTO规则,要求其进行调整。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维护公平贸易秩序。
案例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
在国际投资领域,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处理也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例如,某投资者向国际投资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指控某国政府采取了不公平的投资政策,侵犯了其投资权益。
经过仲裁程序,最终裁决认定国家政府存在违规行为,要求其进行赔偿。
这个案例反映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即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国际贸易合同纠纷。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纠纷是常见的问题。
例如,某国际贸易合同中,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导致卖方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合同。
经过法律程序,最终法院判决买方需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案例展示了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合同纠纷,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案例的分析对于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把握国际经济法的实际运用,提高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水平,为国际经济法的实践应用提供有益的借鉴。
希望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能够对国际经济法的学习和研究有所启发。
国际经济法案例(附答案)
1、1974年波兰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合同规定:“1974年11月到12月份交货”,还规定“如果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应予以延长直到撤消”。
1974年8月由于波兰连场大雨,甜菜严重失收。
1974年11月5日波兰政府禁止食糖出口,此项禁令一直到1975年7月仍然有效。
英国进口商因为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害赔偿,但是波兰公司认为它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履行义务,双方提请诉讼解决。
问:波兰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抗辩?为什么?评析:可以。
不可抗力条款不但包括自然力,还包括如政府干预、暴乱、罢工战争行为等的不可抗力。
2、A公司出售一批苏丹花生给B公司,双方于1956年10月4日订立合同,价格条件是CIF汉堡,每吨为50英磅。
合同规定的装船时间为1956年11/12月份。
合同正在执行时,英国和埃及于己于11月2日爆发战争,导致苏伊士运河封锁。
卖方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停止装货出口,主张撤销合同。
但买方B不同意,他认为通往汉堡,除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航线外,还可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口岸。
因此,买方不同意撤销合同。
双方最后诉诸仲裁解决。
问:卖方A能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评析:卖方A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A公司撤销合同的理由是成立的。
B公司主张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该线路成本过高,A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甲出售一架飞机给乙,发盘中说:确认出售一架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各项交易条件)请电汇5000英镑。
”乙立即复电说:“确认你方来电,我购买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一架。
各项交易条件按照你电报所规定的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30天内交货。
”甲未做任何答复,并把这架飞机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第三者。
问:合同是否成立?评析:该合同成立。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
接受也可以用行动表示。
B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并用行动汇款给A公司。
所以此接受为有效接受。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电大国际经济法练习案例期末资料5
国际经济法练习案例1.不可撤销要约。
案情简介2003年7月3日, 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传真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 购买某种木材5000立方米, 请报价。
这是为了参加一项工程投标, 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于7月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 开标日期为7月31日。
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用传真就该木材向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报价。
7月20日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因木材市场价格上涨, 发传真通知撤销他7月5日的报价。
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报价。
于是, 双方为能否撤销报价发生争执。
7月31日招标人开标, 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
随立即传真通知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表示: 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7月5日的报价。
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坚持该报价已于7月20日撤销, 合同不能成立。
问: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本案参考结论合同已经成立。
2.要约与承诺案情简介韩国朴氏公司出售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木材。
韩国朴氏公司11月25日发传真: 木材, 可供1200立方米, CIF某港USD850/立方米,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立即装船, 实盘有效期至12月5日。
请回复。
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1日回传真: 你方11月25日传真木材1200立方米, 请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
并请降低价格, 增加数量, 请回复。
韩国朴氏公司12月3日发传真: 你方12月1日回传真收悉, 木材数量增至1500立方米, 有效期延长至12月15日, 请回复。
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5日回传真:12月3日发传真收悉, 请空运样品, 并请再次增加数量及降低价格。
韩国朴氏公司12月7日发传真: 你方12月5日传真收悉, 木材样品已空运, 数量可达1500立方米, 最优惠价为USD800立方米。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形考任务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形考任务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一、案例分析题1案例(一)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澳大利亚A&AT公司发电:“确认售予你方计算机500台,每台CIF墨尔本600美元,5月20日交货,发生争议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
”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如下:“确认你方来电和我方购买你方计算机500台,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请提供合适的包装。
”后来,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1.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来电构成下列哪种情形?O正确答案:要约2.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构成下列哪种情形?()正确答案:承诺3.澳大利亚A&AT公司与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买卖合同?O正确答案:成立4.如果合同成立,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采用CIF术语时应由下列哪个公司投保?O正确答案: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5.如澳大利亚A&AT公司另行购买替代货物,是否有权向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索赔差价损失?O正确答案:有权6.案例(二)A公司向B公司订购大米一万吨,买卖合同规定每月装运一批,每次装运一千吨,分十次运完。
买方在收到第五批大米时发现有霉变,不适合食用,因此要求卖方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
A公司和B公司的所属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结合上述案情,买方是否有权主张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O正确答案:无权7.案例(三)我国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形式请意大利某钢材供应商就一批钢材提出报价。
我方在传真中声明:这一报价是为了计算承建一懂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
意方供应商于5月5日用传真就上述钢材向我方报价。
5月20日意方供应商因钢材市场价格上涨,发来电报通知撤销其5月5日的报价。
我方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报价。
[国际经济法试题及答案]34国际经济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试题及答案]34国际经济法案例及答案篇一: 34国际经济法案例及答案国际经济法案例题一、案情简介2002年比利牛斯有限公司在NF国注册成立,总部机构也设立在NF国。
2006年,E国政府要求比利牛斯有限公司就其全部企业所得纳税。
比利牛斯有限公司以原告身份起诉,认为该公司的注册地、总部机构所在地均为NF国,其产品钻石的开采与销售地也都在NF国,故该公司应为NF国公司,不应向E国政府交税。
但E国法院则认定,比利牛斯有限公司的大部分董事住在E国,董事会大多在E国举行,公司经营与管理的重要决策,例如产品开发、销售、资产处置、任命公司高管人员与利润分配等决定均在E国作出。
所以,比利牛斯有限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位于E国,是E国公司,应就其所得向E国政府纳税。
试问各国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哪些?本案参考结论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各国税法实践中主要采用的标准有以下两种: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
按照这一标准,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处在哪一国,便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
而所谓法人的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指的是作出和形成法人的经营管理重要决定和决策的地点,通常就是董事会或股东会经常召集开会的地点。
英国、印度、新西兰等国,都采用这种标准。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按照这一标准,法人的居民身份决定于它的总机构所在地,而所谓总机构,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如总公司、总部经理或主要事务所等。
中国和日本均采用此种标准。
依不同的标准,同一个公司法人,有可能被不同的国家都确定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这是有关法人的税收居所冲突。
国际税法上一般是通过双边协商或确定统一的标准来解决这一冲突的。
各国税法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注册地标准、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资本控制地标准等。
本案法院采取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的标准来确定法人居民的身份,因为原告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位于E国,因此判定其为E国的居民公司,应就全部所得向E国政府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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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年,我国嘉宝冷冻加工厂与日本惠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产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限为该年9月中旬。
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惠子公司要求将应供应的货物分成两批等量装运,嘉宝加工厂回电表示接受。
但因工作疏忽,嘉宝加工厂按合同原来的装运期一次交付货物.惠子公司拒绝接受。
问:如何处理该纠纷?案例二:某年,浙江省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进口商出口一批纯毛地毯,交付条件为CIF吉隆坡,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对方开来信用证后我方曾进行了仔细审查,后来对方将运输方式改为空运,我方接受后未对原证中的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即原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出口方已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开征申请人),修改书中虽然已将运输方式由海运改为空运,但对该条款却只字未提。
后我方空运了该货物. 问:收款是否能顺利进行?案例三:有一从加拿大去欧洲的油菜籽的CIF买卖。
但航次半途船舶遇上严重海难,货物延误了很久才抵达欧洲,买方不想要这批损失惨重的货物了.买方的理由是卖方迟了交出单证,因为对于何时要交出单证,买方说买卖合约的付款条款已有明示:交单是在两个时间:一是船舶抵达卸港,二是提单后20天,之中较早的一天.在该案中,卖方是过了提单日期20天才交出单证。
问:买方可否取消合同?案例四:孟买卖方向纽约买方出售5000码纺织品,合同详细说明买方购进该批织物是用来制作夏季服装,在3个月的远洋运输中海水渗入包装箱,引起半数货物湿损,根据合同中的CIF条款,买方承担了该风险损失,接受了货物,在后来制作成衣时买方发现织物染料褪色,所制作的服装没有商销性。
问:买方可否要求赔偿?案例五:假如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交付10辆二手汽车,用于买方运输业务,卖方如约交货后,第三方起诉卖方,主张他对这10辆车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允许销售,根据程序,买方作为第三人也被要求参加诉讼,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庭判决卖方胜诉,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不成立。
但是买方参与诉讼的结果是因这10辆汽车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损失了经营利润10000元,买方还花费了5000元的法律服务费用.问:买方因涉讼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六:我某进出口公司承接一份来样加工合同,事后接到德国某客商的来函,认为我出口到西非的上述花样属于他们的专利,侵犯了其权益.而卖方(我方)所交货物是根据买方提供的图纸、图案加工的。
问:谁承担承担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案例七:某出口商与某进口商签订了一份小麦合同,但货物是混装的(合同项下的小麦为2000公吨,船共装运了5000公吨,卖方准备在抵达目的港后,再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
载货船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发生部份变质(共计损失2500公吨,其余2500公吨得以安全抵达目的港),于是卖方声明其售给买方的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根据CFR合同主张卖方对小麦的损失不负责任。
问:货损风险谁承担?案例八:有一份CFR大连港的农产品进口合同,合同除规定其他主要条款外,还规定货物品质为一级且以到岸港口岸商检机关的检验检疫结果为准。
货物运抵大连港,经商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货物品质属于二级。
当进口方提出对方根本违反合同并要求解除合同时,堆放该批货物的库房连同货物都被烧毁。
问:谁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案例九:卖方A向买方B提供18吨铝铁,单价为11。
00美元/公斤,交货期为11月25日。
合同达成后不久,国际市场铝铁价格上涨。
A于11月15日致函B要求将合同单价改为11。
40美元/公斤,即交货地市场价,否则将无法按期履行合同.B收函后未作任何表示.至合同到期日,铝铁价格涨至18.50美元/公斤.B见A迟迟未交货,于12月4日宣布合同失效,并在交货地市场以19.00美元/公斤买入铝铁18吨。
问:A是否应赔付B损失?如果是,应赔付多少?案例十:一外商的卖方通过香港一中间商转售货物给国内的分买方。
货物到了中国卸港,分买方发觉货不相符,拒绝接受,但同时扣押或留置该批次货,要求他的卖方(香港中间商)退还已支付货款才肯放货。
同一时候,香港中间商也向外商(卖方)发出拒绝接受货物通知。
问:买方能否要求拒绝接受货物?案例十一: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
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
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June shipment 300M/T”。
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结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
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参考:UCP600第32条: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案例十二: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
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
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
问:依据《海牙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C公司可以免责B。
A公司应向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C. A公司应向C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尽到保管货物的责任D。
A公司应向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履行适当安排保险的义务案例十三:原告A与多米尼加共和国(未加入《海牙公约》)某公司B签订一份售货合同,约定A向B出口一批电话机。
某年4月13日,通过被告C以色列以星轮船有限公司在香港的代理人,A与C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C将A的出口货物用集装箱从香港运往多国的圣多明哥港口。
C向A签发了一式三份全套正本提单且是记名提单,收货人是买方B。
货到后,按多国法律规定:进口货物由港务局直接交付,承运人无权也不负责货物的交付。
港务局及海关有权在收货人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结果货被提走,A无法收回货款,状告C。
问:A能否胜诉?案例十四:预借提单是侵权行为日本“阿拉斯加丸"轮预借提单案。
买卖合同规定于8月底装船,但承运人的“阿”轮于9月份才驶抵装货港横滨.在托运人要求下,承运人签发了预借提单,托运人顺利结汇.但9月1日开始日本发生大地震,货物全损,无法装船,“阿"轮驶抵美国目的港后无货可交,收货人起诉承运人要求赔偿。
尽管货物全损系地震这一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但法官仍认定承运人因签发预借提单构成侵权而不得免责,判决承运人赔偿收货人的全部损失。
案例十五:提单中的“托运人”某年3月,我国某企业(简称出口商B)与西班牙一公司(简称进口商F)订立了出口2,000吨货物的贸易合同,其贸易条件为FOB,议付信用证付款。
4月5日,出口商B收到进口商F申请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
该信用证中要求海运提单的“托运人"(Shipper)一栏内填写进口商F公司的名称.4月15日,出口商B将该批货物交付给某船公司的D轮承运。
货物装船后,外代公司根据船公司的授权向出口商B签发了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并在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写了进口商F公司的名称,“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
出口商B取得提单后,在该提单上背书向银行办理结汇,但银行以提单的第一背书人(出口商B)与“托运人”栏内的记载(进口商F)不符为由拒绝接受该提单,不予结汇。
在此之后,出口商又获悉:载货船舶抵达目的港后,迟迟不见提单持有人前往码头提货,当地港务当局又不允许该批货物进入码头仓库。
于是船公司根据提单“托运人"的指示,将该批货物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直接交给了收货人。
后来,出口商多次向进口商要求直接支付货款,终无结果。
无奈,出口商持正本提单向船公司和外代公司以无单放货为由,要求它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船公司和外代坚持,出口商虽然持有正本提单,但该提单为“指示"提单,其“托运人”为进口商,而非出口商;同时,该提单又未经“托运人”背书,出口商不能证明其具有该提单合法当事人的地位,因而其与船公司和外代公司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向船公司和外代公司主张权利。
问:(1)谁是本案的托运人?(2)出口商B的做法有无不当?(3)出口商B应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参考答案:《海商法》第42条第3款:“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案例十六:某年5月7日,“蒙萧”号轮载着部分散装花生,打算驶往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在那里再装载1000公吨花生后驶向美国纽约港.该轮在驶往布港途中,于5月9日发生搁浅,被迫抛锚。
巧的是,“蒙萧”轮搁浅之地处于南美飓风的旁佩罗斯冷风区内。
这种冷风不仅能够使水位下降,而且会使船舶因此摇晃而被推到船道边上,使得轮船不能迅速脱浅。
而这时船长又发现船板存在断裂危险。
为了避免船板断裂渗水,使花生受潮变质,船长先后三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终于成功脱浅。
该轮驶到布港后,对主机和舱机传送线进行了临时检修和修理,船到纽约港后,在全面检修中,发现主机和舱机损坏严重,该轮也受到重创。
于是,该轮宣布了共同海损,经对该船损失和费用进行了相应理算后,要求货方按比例承担损失和费用,共计6451英镑。
货方对此产生异议,拒绝付款。
问:这是否属于共同海损?参考:共同海损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1、必须确有危及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而且危险是迫切的.2、船方采取的非常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
3、所作的牺牲或支出的费用必须具有非常性质,即,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损失是不会发生的,这项费用的发生,完全是为了解除其所遇的海上危险。
案例十七: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
问:保险是否应当赔付货损?案例十八: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购买成套设备的进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FR上海,信用证付款.货物按时装上了承运人所属的利比里亚籍“玛丽"轮,甲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玛丽"轮航行到上海港区时与日本籍“小治丸”轮因双方的过失发生碰撞,致使“玛丽”轮及其货舱中的部分货物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