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什么区别-
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后,“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后,“违法所得”如何计算?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新《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仍将没收违法所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首次对违法所得的定义进行阐释,明确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同时在违法所得的计算方面设置兜底条款,未做统一规定。
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是一把双刃剑,具有两面性。
如果确定得当,对制裁违法行为人,维护公共管理秩序具有积极作用;如果确定不当,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或第三人的相关利益。
不同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于违法所得有着截然不同的规定,学术界对于违法所得内涵的解释也大相径庭,导致了执法人员在纷繁复杂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往往无所适从,对于当事人因实施违法行为产生的资金流入流出,执法人员经常面临着违法所得应否计算、能否计算以及如何计算的困惑,以下,笔者从梳理法律法规、违法所得内涵、行政执法实践三个角度出发,简单谈一下对于违法所得计算的看法。
一、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规范冲突和危害后果(一)规范冲突在履行正常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维护社会市场秩序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对违法所得做出确定并予以执行。
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条件下,只能依靠各自执行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解释作为行政执法尺度。
关于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的规范冲突,主要表现为如下种类:1.获利说。
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扣除成本后的利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5: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5: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条文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一、条文释义1.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的收缴认定“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要注意两点: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而不是“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
如赌博行为人专门用于赌博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属于“直接用于”赌博活动的工具,但赌博行为人非专门用于赌博活动,而是在实施赌博行为的过程中偶然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不属于“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所有”的工具,而不是“他人所有”的工具。
“本人所有”,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对该工具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租、借或者偷、抢来的属于他人合法所有的工具。
2.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
当非法所得表现为一定的物时,非法所得除包括一定的物外,还包括该物所可能发生的天然孳息,以及利用该物进行经营所获得的物质利益。
例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将盗窃的货币存入银行,则该货币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也应当一并追缴。
“退还被侵害人”中的“被侵害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安机关追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中,如果属于被侵害人无合法根据而事实上拥有的财产,则应当退还给真正的合法权利享有者,亦即更深层意义上的“被侵害人”。
3.关于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处理和保管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什么是违法所得
什么是违法所得在刑事处罚中,有一项是关于违法所得的处理,通常在判决书中表述为没收违法所得。
那么你知道什么是违法所得吗?本文将对这个问题为您做具体介绍,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一、什么是违法所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违法所得是指行政相对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即实施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获利额。
▲二、违法所得与相关概念的区别:“非法财物”与“违法所得”的区别。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解释,“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所占有的违禁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物品,不包括加工、生产的产品和经营的商品。
这些财物可能原本属于违法行为人的合法财产,因违法行为而转化为非法财产。
如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在无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生产机械、工具、原料、掺杂掺假的物品等等。
所以我们在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时要注意与“非法财物”的区分,否则会造成违法行政。
“违法所得”与供违法行为使用的“自有财物”之间的区别。
供违法行为使用的自有财物是指用于违法行为的资金、运输工具及其他财物,虽然也具有证据价值的特性,但是不具有取得手段的违法性质。
例如用来无证运输的交通工具,可以视为物证,但是不属于违法所得。
供违法行为使用的自有财物是行为人违法的工具或手段,而违法所得是行为人违法犯罪所要获取的目的所在。
▲三、违法所得的调查取证:计算违法所得时,不能凭主观印象,必须查证属实。
违法所得的调查取证应当坚持“全面调查、客观公正”的原则。
要全面收集与违法所得相关的一切证据,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忠于事实真相,排除个人情感和外界因素的干扰。
对于收集到的各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测记录和现场记录都必须经过查证核实。
在实际工作中特别要注意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制作和原始材料收集保存。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了我国行政法规但又尚未构成犯罪的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行政法律的规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制裁,而这个行政制裁其实就是人们常说的行政处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规定,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
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应用
21 0 0年 第 2 7卷 第 1 期
一4 一
动物 卫 生 行 政 处 罚 中 没 收 非 法 财 物 和 违 法 所 得 的应 用
肖长灵 惠鸿文 z陈向武 3 , ,
( 黑龙江省 大庆 市杜 尔伯特 蒙古族 自治县 畜牧 水产局 防疫站 , 1 黑龙江 大庆 1 6 0 ; 620 2内蒙古满洲里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内蒙古满洲里 010; 青 岛 东方动物卫生法 学研 究所, 东青 岛 263 ) 2403 山 602
中图分类号:8 13 ¥ 5 .3 文献标 识码 : C 文章编号 :0 5 9 4 2 1 ) 1O O — 2 10 — 4 X(0 0 0 一 O 4 0
1 案情 简介 为 了牟取 非 法 利益 而违 反 动 物卫 生 违 法所得 。 20 0 8年 4月 1 5日,甲省某市动 行 政法律规范 的行政相对 人 。 没收非 本 案 中某 副 食 品商 场 的违 法行 物 卫 生监 督所 执法 人 员对 辖 区某 副 法财物和违 法所得 与罚款 处罚不 同 , 为依据 《 动物 防疫法》 7 第 6条的规 定 食品商场 进行例 行检查 。 查 中发现 前者 指 向 的是行 政 相对 人 非 法或 违 给 予行政处罚是正确 的。 是某 市动 检 但 该商场正在 出售的猪 肉色泽暗 红、 有 法 所得 的财 产 , 者剥夺 的是行政 相 物 卫 生监 督 所给 予 行政 相对 人 处 罚 后 异味、 且肌 肉无弹性 , 疑似 为 病死 猪 对 人合法的财产所有权 。 在动 物卫生 决定 中 的三 项 处 罚 ,除没 收 非法财 肉, 共计 15 g 不能提 供检 疫证 明 。 行 政 处 罚 中正确 区 分 非法 财 物和 违 物 ,即没收 15 病死 猪 肉的处 罚正 2k, 2 某 市动物 卫生监督所立 即立案 , 并进 法 所 得 是准 确适 用 没 收非 法财 物 和 确外 , 其余二项处罚均有错误 。第一 、 行 调查。同年 4月 1 6日, 执法人员查 没 收违法所得 的关键所在 。 物卫生 给 予行政相对人 “ 收违法所得 2 5 动 没 5 明 以下事实: 4月 1 3日某副 食品商场 行 政法律规 范 中直 接规定“ 没收违 法 元 ” 的处 罚错 误 , 收违 法所 得 必须 没 员工 李某 从一 辆停 靠 在路 边 的客 货 所 得 ” 的条 文不少 , 但是直 接规 定“ 没 是没收动物 卫生行政 相对人进 行“ 违 两用车上 以 4 6 元 /g .0 k 的价格 ( 因该 收非 法财物 ” 的条 文 不 多 , 往往 规 定 法 ’ 为 ‘ 行 所得 ” 。因此 , 首先要确定 车 无法查 明去 向, 故对 该出卖行 为无 具 体被没 收的物 品名称 。如 违反 《 动 行政 相对人 哪些行 为属于违法 行为 , 法 予以追 究) 购 买 2 0 g , 0 k 明知是病 死 物 防疫法》 2 第 5条规 定 , 营病死 或 其 次根 据 违 法行 为 确定 违法 所 得 的 经 的 (8箱) 肉, 1 猪 该猪 肉无检 疫证明 , 死 因不明的动物产 品, 根据该第 7 范围 。本案 中 , 4 应 6 违法 行为是某 副食 品 月1 4日已销 售 7 , 5 以均 价 8 o . 0元 的规 定没 收病 死 或死 因不 明的动 物 商场 买卖病 死猪 肉的整个活 动 , 因此 / 出 售 , 计 6 0元 , 得 利 润 2 5 产 品 ; 共 0 获 5 又如 , 兽药管 理条f > 5 《 f> j t第 6条 这 一 违 法 活 动 的 所 得 就 是 违 法 所 得 元 。因本案涉及 经营病死 猪 肉, 市 规 定 , 生产 假兽 药 的 , 当没 收 生 的范围 , 某 对 应 即某 食 品商场销售病 死猪 肉 动 物卫 生监 督 所责 令 某副 食 品商 场 产 者生产 的假兽药 。 动物卫 生行政 法 的销售额 6 0元 , 0 而不 是剔 除成本后 立 即采取 召 回 已售 出 的 7 k 病死 猪 律 规 范规 定 直接 没 收 的物 品 ,属 于 的 2 5 利 润 。某 市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 5g 5元 肉的补救措施 , 由于购 买人不详 而 《 政处 罚法》 规定 的 “ 收非法 财 应 当给 予 某 副食 品 商场 没 收违 法所 但 行 没 未 果,给他人造 成 了潜在 的危害 , 某 物 ” 处罚种 类 , 能按 行 政 强制 措 施 得 6 0 的行 政处罚 。 不 0 元 违法所得是基 副 食 品商场 的违 法 行 为造 成 的社 会 的方 式 予 以 处 理 。 于违 法行 为而获得 的利益 , 行政法 在 危 害性较大 。根 据 以上查 明 的事 实 , 非 法 财 物 是 指 , 政 相 对 人 非 法 学 理论界 没有争议 , 行 但实践 中如何界 某 市动 物卫 生 监督 所 认为 该食 品商 经 营动 物 卫 生行 政法 律 规 范禁 止 的 定违 法所得 却有两种 观 点, 一种观 点 场 的行 为违反 了 《 物 防疫法》 2 违 禁物 品 以及 其 用 于实 施 违法 行 为 认 为违法所 得 ,包括 成本和利 润 ; 动 第 5 另 条第 5 之规定 , 项 根据 《 物防疫 法》 所使用 的工具 。 动 非法财物相对违法所 种观 点认 为违 法 所得 只包 括 利润 第 7 条 之规定 ,向某 副食 品商场 送 得 而言容 易界定 , 般在动 物卫生 行 而 不 包 括 成 本 。这 两 种 观 点 的 分 歧 , 6 一 达了《 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 书》 拟给 予 政 法律 规 范 中都予 以指 明 , 《 , 如 动物 导致 同一 个违 法 行 为在 给 予行 政相 如 下行 政处 罚 : 一 ) 没收 违法 所 得 防疫法》 止经营 的染疫 的动物及 其 对 人没 收 违 法所 得 的行 政 处 罚的计 ( 禁 2 5元 ; 二) 没 收 1 5 g 5 ( 2 k 病死 猪 肉 , 产 品、病死 或死 因不明 的动 物产 品 , 算 基数不 同 , 使法律 的严肃 性得不 到 ( 三)给 予 违法 所得 4倍 的罚款 , 即 以及用 以实施 违 法行 为 的 工具 主 要 维护 。就本 案而言 , 没有前 一个购 买 12 元 。 00 某副食 品商场在规 定时间 内 包 括私 刻 的检 疫 印章 等 ; 兽 药管 理 病 死猪 肉的违法行 为 , 《 就谈 不上销售 未进 行陈述 申辩 , 某市动 物卫生监 督 条 例》 中禁止 经 营 的假 兽 药 作 出 了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副 食 药 、 兽 药 生 产 许 可 证 生 产 兽 药 的 生 行 为违 反 了一个 法律规 范, 某 无 如果只 处 品商场 在规 定 期 限 内履行 了行 政 处 产 设备等。 罚后一个 违法行 为 , 即只 没收获得 的 罚 决 定 的 内容 。 违 法 所 得 是 指 , 物 卫 生 行 政 相 利 润 ,实 际是放纵前 一个违法 行 为, 动 2 法律依据 对 人 的行 为违 反动 物卫 生 行政 法 律 违 法行 为人会心存 侥幸再 次违 法 , 因 《 物 防疫 法》 2 动 第 5条 第 5项 、 规 范的规定 而获取 的利益 。如 《 物 为执法机 关只没 收利润 , 违法行 为 动 对 第 7 条。 6 防疫法》 定 , 以经营动物 、 规 可 动物 产 人 来 说 , 充其 量 是期 待利 益 , 不 到 得 3 没收 非法财物 与没收违 法所得 的 品, 但是其 经营行 为的前提 是必须 取 该部分 利 益 对违 法 行 为人 来说 并 没 应 用 得 检疫证 明 , 如果其 经营 时未取得 检 有 多严重 的损 失,违 法成本较 低 , 违 动物 卫 生行 政处 罚 中的没 收 是 疫 证 明, 么其行 为就不 符合法律 的 法 行 为人 还 可 能再 次违 法 以获取 更 那 种较 为严厉 的财产处 罚 , 只适用 于 规 定 , 由此 违 法行 为 的 收入 , 属 于 大 的利 益 。从 法律 惩罚性来讲 , 就 违法
如何认定违法所得
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法律在保障着我们公民的权益的同时,也会对违法犯罪的⼈给予严厉的处罚。
⼀些⼈在违法的时候,可能会有⼀些违法所得,需要对其进⾏认定,那么如何认定违法所得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如何认定违法所得1、违法所得的获取⼿段具有违法性。
违法所得是⾏为⼈通过法律禁⽌的⼿段获取的,正是这个根本特征将违法所得与⾏为⼈的个⼈合法财产区别开来。
由于违法所得的获取渠道是⾮法的,因此即使⾏为⼈事实上占有了⾦钱或财物,也不能获得法律承认的所有权,这也是对违法所得进⾏追缴或退赔处理的法律基础。
2、违法所得具有经济价值。
⾏为⼈通过各种违法⼿段获取违法所得的根本⽬的在于追求这些财物的经济价值,如⾦钱、有价证券、⽂物、房屋等等。
正因其具有经济价值才为执法部门的认定提供了衡量标准。
3、违法所得具有多重性和复杂性。
违法所得既包括⾏为⼈通过犯罪⼿段获取的财物,也包括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嫌疑⼈⽆罪后,由特定机关处理的⾏为⼈⾮法所得的财物。
另外,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并不总是单独存在,它常常与赃款赃物、供犯罪使⽤的本⼈财物以及违禁品等各种不同性质的财物混杂在⼀起,只有准确区分它们之间的关系,才能把握违法所得的范围。
4、违法所得只能由国家授权的特定机关通过⼀定程序才能认定。
违法所得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害⼈财产权益的维护,涉及对违法⾏为⼈合法财产与⾮法财产的准确界定,关系到国家机关之间的分⼯与执法公正,因此,违法所得必须由特定机关通过⼀定的程序加以认定。
这⾥的特定机关包括两类,⼀是⾏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政法规,对⾏政相对⼈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政处罚;⼆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中的违法所得依法作出的追缴或退赔的决定。
⼀旦认定是违法所得,那么就应该追缴或是没收。
违法所得是⾏为⼈通过法律禁⽌的⼿段进⾏获取的,正是这个根本特征将违法所得与⾏为⼈的个⼈合法财产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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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没收违法所得-
什么是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
没收违法所得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什么是没收违法所得?什么是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有什么区别?小编在下文将就没收违法所得做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 (二)款罚;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的法律特征▲手段违法性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取的,如果行为人通过合法的手段或途径获取的财产则不在违法所得的讨论范围之列。
违法所得的这个根本特性将违法所得与行为人的个人财产区分开来,个人财产是行为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可以作为罚款、没收财产等刑罚措施的对象,如无证运输中的运输工具就不能认定为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的这个特征也将其与一般意义上的物区别开来,一般意义上的物只有被违法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之后才能成为违法所得。
正是由于违法所得的获取渠道是违法的,因此即使行政相对人事实上占有了金钱或财物,也不能获得法律所承认的所有权,如某卷烟零售户购进假冒商标烟草制品或走私烟草制品,这也正是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或者退赔处理的理论基础所在。
▲具有经济价值行为人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获取违法所得的根本原因在于行为人追求这些财物的经济价值。
违法所得首先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即赃款和赃物,这是违法所得最常见的形式。
▲具有证据价值违法所得的证据价值,即指违法所得与案件之间的紧密联系性,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起到证明的作用,与违法行为没有关系的财物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违法所得。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
— —行 政 执 法 — —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财产罚的一种,注意违法所得和非法 财物的区别。
如:某人违法下湖捕鱼, 售卖捕到的鱼而获得金钱属 于违法所得,用于捕鱼工具属 于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
— —行 政 执 法 — —
四、责令停产停业。行为罚的一种,法律资格并没有被剥夺,经过整 改或者纠正后,如果符合了一定的要求和标准,行为人就可以继续生产和 作业。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明确列举的行政处罚一共 有六种,分别是:
一、警告。一般针对轻微的违法行为。
如:行人红灯过马路。
,
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罚款。财产罚的一种。
如,小李乱扔垃圾,被处以 政 执 法 — —
如 某冶炼企业违法排放, 造成大气污染,行政机关要求 其停产停业,进行整顿。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
— —行 政 执 法 — —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为罚的一种。
如,根据相关规定,醉酒驾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 驾驶证。
行政处罚级别主要分为哪几种
行政处罚级别主要分为哪几种行政处罚级别主要分为: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相较于刑事处罚自然是级别较轻的一种,可是我们单就行政处罚来说,在行政处罚当中也制定了几种不同类型的级别。
当然,大家是不能够将行政处罚的级别进行比较的,因为确实不同的行政处罚根本没有什么可比性。
下面小编可以给大家详细的普及一下,行政处罚级别主要分为哪几种?▲行政处罚级别主要分为哪几种?▲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
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事法中的非法所得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事法中的非法所得非法所得是刑事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非法利益。
非法所得在刑事法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和处理方式。
本文将从非法所得的概念、特征、处理方式等多个方面对刑事法中的非法所得进行深入分析。
一、非法所得的概念非法所得是指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非法利益,包括直接取得和间接取得两种情况。
直接取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的利益,如盗窃财物、非法倒卖赃物等;间接取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将非法利益转移、隐匿等手段获取的利益,如洗钱、非法投资等。
二、非法所得的特征1. 非法性: 非法所得是以违法犯罪行为为前提的,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了正义原则。
2. 民事性: 非法所得是取得财产利益的行为,属于民事关系,但由于其非法性质,有别于一般的合法民事关系。
3. 非正常性: 非法所得是通过不正常手段获得的,不属于正常的经济活动,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
4. 非自然性: 非法所得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通过人为因素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具有明显的人为性。
三、非法所得的处理方式1. 追缴与没收: 非法所得的首要目的是要予以追缴与没收,依法将其非法所得依法剥夺,并归还给受害人或国家。
2. 罚金: 非法所得的犯罪分子除了可能受到刑事追究外,还可能被处以罚金,罚金的数额一般是非法所得的一定比例。
3. 涉案财物变价金: 对于非法所得所得财物无法回收或无法追缴的情况,可以将其价值变现为相应的金额作为处罚。
四、非法所得与经济犯罪的关系非法所得是经济犯罪中一个重要的概念,经济犯罪往往以获得非法所得为目的。
非法所得的追缴与没收是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有效遏制经济犯罪活动。
五、非法所得与洗钱的关系非法所得常常伴随着洗钱行为,洗钱是将非法所得通过一系列的操作手段掩饰转移、隐匿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打击洗钱行为是保护和清理合法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通过严格的监管和法律制度来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正文:----------------------------------------------------------------------------------------------------------------------------------------------------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问题1]如何区分走私案件中的“货物”与“物品”?答: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由于海关核税部门对入境“货物”和“物品”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征收税款(物品的税率一般低于货物的税率),故同一走私对象因定性不同必然导致核定的偷逃税额不一,从而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区分二者应当以是否“自用”为标准。
即“物品”是指个人运输、携带进出境的行李,邮寄进出境的财物,包括货币、金银等。
对于超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财物,应当视为“货物”。
“自用”,指供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使用或用于馈赠亲友。
合理数量,指海关依照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相应地,“货物”系指上述“物品”以外的,行为人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出售的财物。
[问题2]如何认定走私犯罪单位的自首?答:认定走私犯罪单位的自首,关键在于把握自首行为是否出于单位的意志以及自首者能否代表单位。
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认定:1、单位走私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经授权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走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并依法对犯罪单位和其中的自然人给予从宽处罚;如果犯罪单位中有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对该自然人不能认定为自首。
2、单位走私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先行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到案后亦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单位自首论;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只能认定自动投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
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部门就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应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
【解读】一、问题由来王某于2011年3月以某信息科技公司名义,以每月6700元的租金租用办公室,并聘请多人为业务员,在没有营业执照及证券业执业许可的情况下,在电视股评节目进行广告宣传吸收客户,由业务员以打电话方式与客户达成口头协议,非法向客户提供股票信息,向客户收取服务费。
截至同年5月案发,共收取客户服务费10万元。
在办案过程中,对于该案中的违法所得应如何认定,出现意见分歧。
据此,有关部门就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见。
二、主要争议问题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收取的10万元服务费只是销售股票信息咨询服务的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为其扣减经营场所租金、广告费等经营成本后所获得的利润。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中收取的10万元服务费就是违法所得数额,不应扣减为了犯罪继续进行而支出的经营成本。
主要理由是:1.刑法中的“违法所得”,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
在具体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是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依据司法解释予以认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二是立法、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对违法所得作广义上的理解,即不宜限制为获得数额,而是包含经营成本在内的所有违法所得数额。
2.立法、司法解释未对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中的“违法所得”作限制性规定,因此,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收取的服务费应当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了我国行政法规但又尚未构成犯罪的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行政法律的规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制裁,而这个行政制裁其实就是人们常说的行政处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规定,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
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一览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一览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一览一、行政处罚的定义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实现法律法规目标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对违法行为较轻、情节较轻的当事人,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告知其消除违法行为,以便及时改正。
2、罚款:对违法行为较为严重、情节较重的当事人,可以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数额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对违法行为获得的非法所得及非法财物,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4、停产停业整顿: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经营者,可以给予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5、暂扣许可证/登记证/执照:对违法行为严重,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可以暂时扣留其相关许可证、登记证或执照。
6、吊销许可证/登记证/执照:对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可以吊销其相关许可证、登记证或执照。
7、其他行政处罚:依法可以采取强制措施,限制有关当事人的活动范围,或采取其他限制性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权限和果报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行政处罚对象、程序和种类等方面的内容。
3、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例如《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进行了规定。
4、地方性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方制定的地方性规章,针对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细化的规定。
附件:(这里列出附件内容)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强制措施:指国家机关依法采取的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的强制性措施。
2、行政处罚: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给予的抚恤或者处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1、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哪些(1)警告一般只适用于情节轻微、未构成危害后果的行政违法行为。
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训诫的法律制裁,既可口头进行,也可以书面形式作出、目的是向违法相对人发出警戒,申明其违法行为,避免其再犯。
(2)罚款罚款是行政机关强迫违法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的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法律制裁。
罚款通过使相对人遭受经济损失达到惩械的目的、但罚款是一种自由裁量余地很大的处罚种类,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必须加强监督。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罚款程度必须与违法情节和违法相对人的经济状况相适应。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役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依法强行收缴行政违法相对人所获得的非法收入及与非法行为有关的非法财物,将其收归国有的法律制裁。
二者通过没收违法行为人违法所得的金钱、财物限制其财产权达到惩械的目的,属于较严厉的行政处罚。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相对人从事某种经营、工作的权利的法律制裁。
只适用干法人和其他组织,不适用于自然人。
这里要将个体工商户与自然人相区分。
责令停产停业使相对人承受财产利益的损失,是一种对违法情节尚不严重的相对人予以惩诫的法律手段。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二者均是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曾依法取得的从事某种业务或某种经营活动的权利的法律制裁。
停业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即剥夺其行为权,是行政处罚中较为严厉的处罚种类。
(6)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相对人实施的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律制裁。
行政拘留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因此,行政拘留的适用受到严格的限制。
在立法方面,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以法律的形式设定人身罚。
在执法方面,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行使拘留权。
而且,行政拘留的期限是法定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及行政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在必要的时候,法律可以创设各种形式的行政处罚。
关于“违法所得”相关问题的请示
关于“违法所得”相关问题的请示尊敬的请示对象:您好!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和处理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愈发重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遇到了一些关于“违法所得”的相关问题,这些问题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和挑战,因此特向您请示,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指导和支持。
一、“违法所得”的范围界定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违法所得”的范围界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例如,在某些经济违法行为中,违法所得是否仅仅包括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还是应当包括间接获得的利益?以非法传销活动为例,参与者缴纳的入门费被组织者获取,这部分明确属于违法所得。
但对于组织者通过该非法活动获得的品牌影响力、市场份额等无形利益,是否应纳入违法所得的范畴?此外,对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是否应当扣除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成本?比如,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中,原材料采购成本、运输费用等是否应当从违法所得中扣除?这在不同的案例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导致了执法和司法的不统一。
二、“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问题目前,对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
在一些情况下,是按照违法活动的全部收入计算,还是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税款、合法的支出等?比如,在某企业的逃税案件中,其通过虚报账目少缴税款获得了额外的利润。
在计算违法所得时,是将其虚报账目所对应的全部营业额作为违法所得,还是应当扣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已缴纳的其他合法税款?另外,对于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是分别计算累加,还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合并计算?如果存在违法所得的转移、隐匿等情况,又应当如何准确计算其实际的违法所得数额?三、“违法所得”的追缴与处置问题在成功认定“违法所得”后,如何有效地进行追缴是一个实际难题。
有些违法者会通过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给追缴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例如,将违法所得用于购置不动产、投资其他企业或者转移至境外账户,对于这些情况,我们应当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追缴?同时,对于追缴回来的“违法所得”,应当如何进行合理的处置也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行政拘留等五类。
1、警告
警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警告,声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的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一种处罚形式,属于申诫罚,警告主要适用于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轻微或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行为。
2、罚款
罚款是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处罚,属于财产罚。
被处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3、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从事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和财物无偿收归国有的处罚。
4、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对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剥夺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某项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施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而给予的一种处罚。
责令停止使用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等行为所给予的一种处罚。
5、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接到裁决书后,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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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什么区别?
区别在于:1.违法所得:是使用违法方式获得的财产,包括资金和实物。
2.非法财物:则是指使用非法资金购置的财产。
两者之间是两个概念。
行政处罚中有一项是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什么区别?怎么区分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相信会对你有用,详情请看下文。
▲“非法财物”与“违法所得”的区别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解释,“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所占有的违禁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物品,不包括加工、生产的产品和经营的商品。
这些财物可能原本属于违法行为人的合法财产,因违法行为而转化为非法财产。
如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在无证生产过程中使
用的生产机械、工具、原料、掺杂掺假的物品等等。
所以我们在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时要注意与“非法财物”的区分,否则会造成违法行政。
▲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将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违禁品和其他财物无偿收缴的处罚形式。
1.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物。
就性质来讲,这些财物不属于当事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财物虽系当事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