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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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制度

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制度

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工作,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规划审批档案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包括规划审批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利用、保护等工作。

第三条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服务全局、服务公众、服务决策”的原则,推进规范管理、便利利用,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和保密原则,依据事实、客观、公正的准则处理和管理档案。

第五条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电子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程度。

第二章规划审批档案的管理第六条规划审批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归档和报送。

第七条规划审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划审批档案的分类和等级,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系统,实施对规划审批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八条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做到及时归档、分类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对于重要的规划审批档案,应当进行数字化存储和备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长久保存。

第十条对于规划审批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并做好使用记录和管理。

第三章规划审批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第十一条规划审批档案的保护应当根据档案的分类和等级,建立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对于规划审批档案的安全保护措施,应当做到密封、防火、防水、防盗等方面的保护,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三条对于规划审批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确保档案的利用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对于规划审批档案的提供,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并做好提供记录和管理。

第四章规划审批档案管理的监督第十五条对于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实施对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对于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定期检查等形式进行。

规划局档案管理办法

规划局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姜堰市规划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作者:规划局办公室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 1331 时间:2009-10-30 13:52:01 姜规发〔2009〕22号关于印发《姜堰市规划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机关各科室,信息中心、监察大队:《姜堰市规划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主题词:文秘工作档案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市史志档案办公室姜堰规划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30日印发共印15份姜堰市规划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规范规划系统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利用效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档案局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开发区分局以及市规划信息中心、市规划监察大队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集中统一管理,门类收集齐全,科学分类和确定保管期限;规范有序,合理利用,确保安全。

第五条档案管理的基本任务为:(一)对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实施统一集中管理并积极提供利用。

(二)接受上级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按规定向上级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加强档案管理业务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四)对局系统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办理其它档案业务工作。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管理职责第六条局档案工作由局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和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组成。

第七条局办公室是局档案管理工作的牵头责任部门,组织实施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各项档案工作,具体工作由局档案室承办。

规划建设局档案管理制度

规划建设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建设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规划建设局及其下属各单位、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全面性原则:档案管理应涵盖规划建设局所有业务活动,包括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

2. 实用性原则:档案管理应服务于规划建设局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3. 保密性原则:严格保密档案,防止档案信息泄露。

4.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损毁和丢失。

第二章档案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规划建设局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档案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档案室,负责具体档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指导、监督各单位、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3. 收集、整理、保管档案。

4. 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5. 组织档案鉴定、销毁工作。

6. 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各单位、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2. 参与档案鉴定、销毁工作。

3. 负责档案的借阅、查询工作。

4. 负责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收集档案应全面、系统,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 真实性原则:收集档案应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

3. 及时性原则:收集档案应确保档案的及时性。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的种类、性质、时间等进行分类整理。

2. 编号排序: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编号排序,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3. 标题规范:档案标题应规范、准确、简洁。

4. 档案装订:档案装订应牢固、美观,便于保管和查阅。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安全存放:档案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火、防盗、防虫、防霉的专用档案室。

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强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范围本制度所指的档案包括:1. 规划编制、评审、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等;2. 规划编制、评审、实施过程中的会议记录、工作总结、汇报材料等;3. 规划编制、评审、实施过程中的合同、协议、经费预算、决算等;4. 规划编制、评审、实施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单位领导对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2.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等工作;3.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归档1. 档案收集: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应在文件形成后及时收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和要求,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2. 档案整理: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的种类、性质、内容等,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 档案归档: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归档,归档工作应按照档案的种类、性质、内容等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2.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查询、复制、借阅等服务;3. 档案鉴定: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六、档案信息化管理1. 档案管理部门应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2. 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3.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信息化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

七、档案安全与保密1. 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档案安全与保密工作,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不泄密;2.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3. 涉密档案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城建档案管理制度

城建档案管理制度

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城建档案的管理行为,维护城市建设档案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便于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的历史、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等相关资料的调阅和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所有城市建设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房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档案管理。

三、档案管理目标1. 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保护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2. 提高城市建设档案利用率,方便政府和社会公众进行历史资料查询和利用;3. 促进城市建设档案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档案管理责任1. 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2.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工作;3. 各级城市建设单位要保证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足够数量和专业水平,提升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和专业水平。

五、档案采集、整理和归档1. 城市建设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各类城市建设档案进行采集和整理工作;2. 采集和整理的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归档存放并进行分类、编号和标签管理,确保档案的容易查找和利用;3.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档案保管细则,明确档案的保管期限和保管要求,对具备历史价值的档案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和保护措施。

六、档案管理技术化1.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当推行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模式,采用先进的档案管理软件和技术设备,加强对档案的电子化存储和管理;2.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数据库,方便档案的查询和利用,同时加强对档案信息的保密和安全管理。

七、档案利用和服务1.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规定,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2. 提供档案复制和借阅服务,严格规范档案的使用范围和用途;3. 对于有历史价值的档案,可以适当进行展览和宣传,增强城市文化底蕴和历史传承。

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规划单位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规划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全面、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应当紧密结合规划工作的具体要求,服务规划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规划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明确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第六条规划单位档案管理范围包括规划编制、实施、监测、评估和成果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档案。

第七条规划单位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文件、资料、成果、出版物等各类档案及相关附属材料的管理。

第八条规划单位应当对所有形成的档案材料进行归档,并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规范。

第三章档案管理机构第九条规划单位应当设立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并具备档案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档号制度,并明确档案的存放、借阅、调阅和销毁等相关程序。

第四章档案管理流程第十二条适用于规划单位档案管理的流程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环节。

第十三条档案的收集应当先进行归档登记和分类,然后按照文件编号归档。

第十四条档案的整理包括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编目和维护等工作。

第十五条档案的归档工作包括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标准进行归档存放。

第十六条档案的保管工作包括对档案资料进行密封封装、密集存储和安全保管。

第十七条档案的利用工作包括对档案材料进行调阅、复制和提供查询等服务。

第十八条档案的销毁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五章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划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制度规定、工作程序和责任任务等内容。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全面、规范、保密等原则。

珠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规划档案查询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规划档案查询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规划档案查询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珠规[2009]269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珠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规划档案查询管理规定》的通知(珠规〔2009〕269号)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为规范规划档案查询管理,我局制定了《珠海市规划档案查询管理规定》,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规划局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珠海市规划档案查询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有效地保护和利用珠海市规划档案,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规范档案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规划档案,应当遵守本规定。

市规划局形成和保存的规划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如需查询,必须经本局审查批准。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存有的规划档案,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不到的规划档案,由本局按照规定提供查询。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划档案,包括城乡规划编制成果档案和规划业务档案。

规划档案按公开与否的标准,分为可主动公开的档案、可依申请公开的档案和不公开档案。

第四条下列档案为可主动公开的档案,任何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凭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证明文件可进行查询:(一)依法完成审批程序并已在市规划局依法存档的现行法定规划成果档案,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批准文件、文本和图纸成果,以及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的批准文件和法定文件;(二)行政许可及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包括:1.经批准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编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名称、用地位置;2.经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件编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名称、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红线范围;3.经批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件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规划强制性指标、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示意图;4.经批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合格证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公建配套。

规划编制成果档案管理制度

规划编制成果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编制成果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充分发挥档案在规划编制、实施、监督和评估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规划编制成果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划编制成果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科学分类、规范管理原则;(三)依法依规、安全保密原则;(四)方便利用、提高效率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规划编制成果档案管理工作由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规划编制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规划编制成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三)对规划编制成果档案进行鉴定、整理、归档和编制目录;(四)对规划编制成果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电子档案;(五)开展档案利用服务,提供查询、复制、汇编等服务;(六)对规划编制成果档案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整改。

第六条其他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按照规定,及时将规划编制成果档案报送档案管理部门;(二)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三)对档案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规划编制成果档案的收集范围:(一)规划编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图纸等;(二)规划实施、监督和评估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数据等;(三)其他与规划编制成果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规划编制成果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二)对档案进行编号、登记、编目;(三)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四)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电子档案。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规划编制成果档案的保管要求:(一)按照档案保管标准,选择合适的保管设施;(二)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消毒、防潮、防虫、防霉等措施;(三)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

第十条规划编制成果档案的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者应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二)档案利用者应提供真实、合法的利用目的和身份证明;(三)档案管理部门应提供查询、复制、汇编等服务。

东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东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东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镇区、各建设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东莞市城建规划局是城建档案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第五条市城建档案馆受市城建规划局委托,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镇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镇区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设置城建档案室,配备专(兼)职城建档案管理人员,业务上接受市档案局和市城建档案馆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城建档案事业列入本市城市建设事业发展规划。

城建档案馆(室)的建设资金应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保障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与城市建设事业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建档案馆第八条市城建档案馆是保存和管理全市重要城建档案的基地,其馆库建设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达到库容充足,功能齐全;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九条市城建档案馆应配备足够数量、胜任工作的管理人员,其中包括档案管理、工程技术、声像技术及信息管理等专业人员。

第十条市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二)负责接收、征集、保管本市重要的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资料;(三)对各镇区及全市建设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组织业务培训;(四)统一管理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资料;(五)组织工程档案预验收;(六)对馆藏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做好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

规划建设处档案管理制度

规划建设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建设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规划建设处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其他载体档案。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合法权益;(二)科学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效率;(三)安全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四)服务至上,满足档案利用需求。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处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编研、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六条各部门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统计、编研、利用和销毁等。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范围:(一)与规划建设处职能相关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二)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下级机关的文件、资料;(三)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科技、经济、文化、教育等资料;(四)其他对工作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八条档案收集要求:(一)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档案;(二)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三)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

第九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方案进行分类;(二)对档案进行编号、编目、编制目录;(三)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霉等条件;(二)档案柜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专用柜;(三)档案的存放应按编号顺序排列,便于查阅;(四)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应遵循保密原则,确保档案安全;(二)档案查阅应办理相关手续,填写查阅登记;(三)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涂改、损坏或带走档案;(四)档案利用者不得将档案用于非法用途。

规划局档案管理办法

规划局档案管理办法

规划局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规划局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规划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局及其下属单位的所有档案管理工作。

1.3 档案管理应遵循合法、真实、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与归档2.1 规划局档案分为行政管理档案、技术档案、财务档案、人事档案等类别。

2.2 归档工作应按照档案的类别和重要性进行,确保档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2.3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或经确认无误的复印件。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维护3.1 档案保管应有专门的档案室,并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

3.2 档案室应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3 对于重要档案,应采取防火、防盗、防虫、防霉等措施。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与保密4.1 档案的利用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

4.2 档案的查阅应经过审批,并由专人负责。

4.3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严格保密。

第五章档案的鉴定与销毁5.1 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5.2 销毁档案应有详细的记录,并经过相关负责人批准。

第六章档案的信息化管理6.1 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6.2 电子档案应与纸质档案同步管理,确保信息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6.3 加强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护,防止数据丢失、篡改或泄露。

第七章档案人员的职责与培训7.1 明确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

7.2 定期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保密意识。

第八章附则8.1 本办法由规划局负责解释。

8.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8.3 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由规划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规划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规划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项目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档案局相关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规划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策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形成的档案。

第三条规划项目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完整性与准确性原则;(三)安全性原则;(四)保密性原则;(五)便于利用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范围第四条规划项目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二)科技档案;(三)声像档案;(四)实物档案;(五)电子档案。

第五条规划项目档案范围包括:(一)项目立项、审批、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文件、图纸、资料;(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三)项目变更、索赔、争议处理等相关文件;(四)项目总结、评价、验收报告等;(五)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按照国家档案局规定的档案分类和编号标准进行,确保档案的分类清晰、编号规范。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档案分类;(二)档案编号;(三)档案题名;(四)档案形成时间;(五)档案页数;(六)档案内容摘要。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应按照国家档案局规定的档案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档案保管分为实体保管和电子档案保管。

第十一条实体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霉、防火、防盗;(二)档案柜应使用防盗、防火、防潮、防尘材料制作;(三)档案存放应按分类、编号顺序排列;(四)档案查阅应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电子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电子档案应定期备份,确保数据安全;(二)电子档案应加密存储,防止信息泄露;(三)电子档案查阅应严格控制权限。

第十三条档案利用应按照国家档案局规定的档案利用规定,确保档案的合法、合规。

规划院档案管理制度

规划院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规划院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规划院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 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文件、设计图纸、研究报告、合同、会议记录、财务报表、人事档案等。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鉴定等工作。

2.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遵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职责。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各部门在产生档案时,应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2. 档案整理: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归档。

3. 档案鉴定:对已归档的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防止档案损毁、丢失。

2.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查阅制度,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档案查阅服务。

3. 档案复制: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档案进行复制,并确保复制档案的准确性。

六、档案信息化管理1. 档案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

2. 建立档案信息数据库,实现档案的快速检索、查询和利用。

3. 加强档案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可靠。

七、档案监督与检查1.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规划院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档案利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档案利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档案利用
管理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哈规发[2009]10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发布日期】2009.02.26
【实施日期】2009.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档案利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哈规发[2009]10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大队:
现将《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档案利用管理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档案利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划档案的利用管理,有效地保护档案,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服务,根据《档案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
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档案利用,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申请查阅规划档案和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及大队相关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借阅规划档案的活动。

第三条档案利用的范围包括,有关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

重大基础设施、各种会议纪要以及军事设施等涉秘规划档案限制利用。

第二章接待程序。

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审批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规划审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全过程。

第三条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管理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损坏、丢失和泄密。

(四)规范利用: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保障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规划审批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销毁工作。

(三)指导各部门做好规划审批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对规划审批档案进行鉴定、整理、数字化处理等工作。

(五)负责规划审批档案的借阅、查询、复制等工作。

(六)负责规划审批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六条各部门应设立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协助档案管理部门做好规划审批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规划审批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规划审批文件、图纸、照片等原始资料。

(二)与规划审批相关的会议记录、报告、请示、批复等文件材料。

(三)规划审批项目的验收、评估、审计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全面地收集规划审批档案。

(二)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三)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鉴定,区分永久、长期、短期保存期限。

第九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法对档案进行分类。

(二)编制档案目录,方便查阅。

(三)对档案进行编号,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规划审批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保存期限,分类存放。

某基建规划处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某基建规划处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某基建规划处档案资料管理办法为提高某基建规划处档案资料的管理水平,做到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可靠、方便、安全使用,在此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档案管理原则1.档案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及时获取、统计、整理、保存、查询、报表等全面工作。

2.档案管理应依据实际工作需要,根据文件的分类、等级、归档、鉴定等级等要素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安全、保密、准确无误。

3.档案管理应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实行组织、制度、办法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档案管理的职责及其具体办法(一)文件立卷、归档、转移1.文件立卷。

始发单位提交的文件应统计并归并高质量、原始、真实、完整的文件,做好卷内目录、卷内目次、档案字号等技术性文件。

2.归档。

已结事项的文件应按照相应教材先行归档,并做好机械或电子标注,按标准化的命名方式及时存储到资料库中。

3.转移。

在管理中,将卷内内容没有被归档的文件按同一域名、归属单位的原则集中收集、标注,做好信息档案的管理。

当卷材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应根据规定将档案移交至保管单位,类似的操作也应在其它相关领域做类似处理。

(二)档案资料使用1.输入查询。

应按规范输入符合要求的关键词、查询日期等,对档案的学科领域、主题、范围的选择协调人员进行技术指导,确保查询效率、精度与时效性。

2.答复查询。

对已经接收到查询要求的,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及时报告查询状态、未知点、标引产生异议等问题,对查询结果进行反馈修改。

3.档案资料的使用。

对已被筛选、筛选出来的档案资料供职人员、用户使用,应按规定办理“查阅申请”、“借出申请”等手续,并在使用人员之间签订“档案资料借用协议”,维护信息安全和追责机制。

(三)保管1.建立统一索引目录并定期修订,管理官员应仔细检查访问地点、访问时间、访问使用类型等。

(四)安全保密1.档案处的资料不得外传:在档案使用过程中,看到敏感性高、需要保密的资料,相关人员不得在社交网络、居家办公中讨论、泄漏出去,泄错必罚。

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相关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部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二、档案管理职责第三条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分管领导负责档案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档案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工作负总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规划单位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形成的各类文件、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二)规划单位内部管理、决策、协调、培训等活动的相关资料;(三)与规划单位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行业标准等。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归档等规范进行整理;(二)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连续性;(三)档案装订、封装应符合档案保管要求。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二)档案资料应按照分类、编号、编目等要求进行存放;(三)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鉴定、整理、清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二)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复制、摘抄、传播档案内容;(三)档案利用者需填写档案利用申请表,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查阅。

五、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条档案鉴定应按照国家档案局规定的要求进行,鉴定结果应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档案销毁应按照国家档案局规定的要求进行,销毁前应进行登记、审批,并报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六、监督检查与奖惩第十二条单位应定期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

规划档案管理制度

规划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规划档案管理,确保规划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规划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规划管理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

第三条规划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散利用;(三)依法管理,规范操作;(四)安全保密,方便利用。

第二章规划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规划档案的收集范围:(一)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各种文件、图纸、报告、会议纪要等;(二)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审批文件、项目资料、验收报告等;(三)规划调整、修改、废止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四)规划管理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规划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门类、保管期限、保管条件等进行分类;(二)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对档案进行编号、登记、编目;(三)保持档案的原始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四)确保档案的整洁、美观、便于查阅。

第三章规划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六条规划档案的保管要求:(一)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对档案进行分类存放;(二)确保档案库房安全,防止火灾、水灾、虫蛀、霉变等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消毒、除湿、防虫等维护工作;(四)对借阅、复制、摘抄档案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规划档案的利用要求:(一)充分利用规划档案,为规划编制、实施、调整、修改等工作提供依据;(二)确保档案利用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三)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档案,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处理;(四)对档案利用过程中的疑问,应及时解答,必要时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章规划档案的鉴定与销毁第八条规划档案的鉴定要求:(一)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对档案进行定期鉴定;(二)鉴定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三)鉴定结果应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备案。

第九条规划档案的销毁要求:(一)销毁档案前,应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二)销毁档案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档案安全;(三)销毁档案的记录应完整、准确。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城乡规划业务档案的管理,有效地 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 ,结合我局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业务档案,是指我局在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直 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业务材料, 是规划部门依法进行城乡规划管理活动的凭证。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三条 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局机关建立档案室, 设置档案柜,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科学合理、 及时分卷、定期归档。

及制度建设。

工。

负责该处室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及移交工作。

业务档 案质量、安全实行处长负责制。

第三章业务档案分类第七条业务档案按照工作特点分为规划编制成果类档案、审批类档案、行政处罚类档案和其他类档案。

第四条办公室主管局领导负责档案工作的组织架构第五条立卷、归档、第六条 档案室设立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移交、 保存和查阅等工作,为机关各项工作搞好服务。

各业务处室设立兼职档案员,须为单位正式职1.规划编制成果类档案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和概念规划、城市设计等非法定规划。

2.审批类档案分为用地档案(用地许可、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建管档案(建管许可、规划方案)、市政档案(市政许可、市政批图、规划核实)、规划条件核实(含批后管理)档案及乡村许可档案等。

3.行政处罚类档案包括违法建设查处档案等。

4.其他类档案包括听证复议、诉讼、信访类等档案。

第四章业务档案整理第八条在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凡是具有保存价值的均应立卷归档。

第九条综合处在报建项目审批完结7日内,将移交目录及相关材料全部交付业务处室。

第十条各业务处室归口负责其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及移交工作。

条业务处室按照省、市许可案卷、处罚案卷标准整理档案材料,并进行仔细核验,确保所有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签章完全。

材料不齐全的不得移交。

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人事档案、财务档案、声像档案等。

第二章档案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三条成立本单位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工作。

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设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1. 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2.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3. 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和销毁;4. 对档案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和汇报;5. 对档案利用者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范围:1. 本单位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等;2. 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等;3. 各类会议记录、纪要、讲话稿等;4. 各类合同、协议、计划、总结、报告等;5. 各类财务凭证、账目、报表等;6. 各类人事档案材料;7. 各类科技档案材料。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等要求进行整理;2. 档案资料应完整、准确、清晰;3. 档案装订应牢固、整齐;4. 档案目录应详细、准确。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1. 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尘、防火、防盗;2. 档案资料应按照分类、编号、装订等要求存放;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 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鉴定、销毁。

第九条档案利用要求:1. 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复制、借阅、摘抄档案资料;2. 档案管理人员应热情服务,及时提供档案资料;3. 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损坏、污损、丢失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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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姜堰市规划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作者:规划局办公室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 1331 时间:2009-10-30 13:52:01 姜规发〔2009〕22号关于印发《姜堰市规划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机关各科室,信息中心、监察大队:《姜堰市规划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主题词:文秘工作档案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市史志档案办公室姜堰规划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30日印发共印15份姜堰市规划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规范规划系统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利用效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档案局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开发区分局以及市规划信息中心、市规划监察大队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集中统一管理,门类收集齐全,科学分类和确定保管期限;规范有序,合理利用,确保安全。

第五条档案管理的基本任务为:(一)对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实施统一集中管理并积极提供利用。

(二)接受上级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按规定向上级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加强档案管理业务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四)对局系统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办理其它档案业务工作。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管理职责第六条局档案工作由局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和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组成。

第七条局办公室是局档案管理工作的牵头责任部门,组织实施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各项档案工作,具体工作由局档案室承办。

人事档案和会计档案由局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管理。

各科室(单位)根据工作情况指定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科室(单位)档案工作。

第八条局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对局系统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二)负责审定年度档案工作计划,并指导监督各相关部门落实。

(三)负责指导和组织档案鉴定及销毁工作。

(四)围绕全局中心工作,组织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开展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提高档案管理整体水平。

(五)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六)负责组织实施局研究决定的关于档案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为:(一)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档案专业知识,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保障我局档案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二)根据有关业务规范,承办档案接收、整理、保管、提供利用和移交工作。

(三)负责编制年度档案工作计划,并会同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执行落实。

(四)具体指导各科室(单位)的档案工作。

(五)负责编制检索工具,采取多种形式提供利用。

(六)积极参与档案业务培训活动和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七)承办局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及局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为:(一)参与制定和执行年度档案工作计划。

(二)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和业务规范,承办本科室(单位)档案的收集、保管、初步整理工作。

(三)负责做好档案形成记录,编制移交档案目录,及时办理档案移交。

(四)承办局档案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应与其所承担的科室(单位)日常工作一并考核。

第三章档案分类与编号第十一条全宗内档案设文书档案、业务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实物档案、人文档案、声像档案7个一级类目。

第十二条编制档号应兼顾唯一性、合理性、稳定性、扩充性和简单性原则。

第十三条文书档案、人事档案根据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的要求分类编号;业务档案、会计档案、实物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根据我局工作需要分类编号。

第十四条文书档案采用年度—问题(组织机构)分类法文书档案的档号结构为:全宗号—年度号—问题(组织机构)—保管期限—案卷号。

第十五条业务档案设用地类、建设工程类、违法建设处理类、编制成果类等4个二级类目,采用年度—问题分类法。

业务档案的档号结构为:全宗号—年度号—类别号—案卷号。

第十六条会计档案采用年度—名称分类法,设会计凭证、总帐、明细帐、现金银行、会计报表、其它会计业务6个二级类目。

会计档案的档号结构为:类别号—年度号—案卷号。

第十七条实物档案采用年度—载体形式编制案卷号。

排列顺序为领导人重要题词、奖状(奖牌、奖旗、奖杯)、证书、模型、其它实物。

实物档案的档号结构为:类别号—年度号—案卷号。

第十八条科技档案设基建档案、设备档案2个二级类目。

基建档案采用年度—项目形式编制案卷号,设备档案采用年度—型号形式编制案卷号。

科技档案的档号结构为:类别号—年度号—案卷号。

第十九条声像档案采用年度—载体形式编制案卷号。

排列顺序为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磁(光)盘、其它声像档案。

声像档案的档号结构为:类别号—年度号—案卷号。

第二十条其它档案按年度编制案卷号。

其它档案的档号结构为:类别号—年度号—案卷号。

第四章文书档案的归档范围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凡反映我局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文书档案归档范围。

包括:对外行文材料;收文材料;承办或参加的重要会议材料;总结计划和重要的工作报表;组织沿革、大事记和年鉴等。

第二十二条涉及我局行文的档案应归档以下要件:各级机关(单位)的来文;拟办和批办意见;承办记录;有关会议纪要;行文的报签稿;审签人签发手稿;正式文本;根据有关规定应归档的业务材料;根据行文的特殊要求应归档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业务会、专题业务会以及局内部其它重要会议的纪要应归档以下要件:审签人签发手稿;会议纪要的报签稿;正式文本。

我局承办或参加的重要会议材料应归档以下要件:会议通知、名单、日程;会议形成的报告、讲话、决议决定、会议纪要;重要的声像材料;根据会议具体情况应归档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条我局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具有重要意义和长远利用价值的合同、协定、协议书等文件材料应予归档。

归档要件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我局形成的工作总结、工作计划,检查下级单位工作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调查研究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上报的重要工作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下级单位上报我局的重要报告、工作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应予归档。

归档要件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我局组织沿革、大事记、年鉴应予归档。

应归档以下要件:报签稿;审签人签发手稿;正式文本。

第二十七条人事档案应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归档。

其中党内统计表、退休变化情况表、党员统计表、机构编制统计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表纳入文书档案管理。

第五章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第二十八条用地类档案应归档以下要件:(一)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材料。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划拨土地项目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拟选地块地形图、相关部门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存根、其他相关资料。

(二)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规划条件)的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划拨土地项目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实测地形图(含软盘)、其他相关资料。

(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的材料。

建设单位建设用地申请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土地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项目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经审批的规划方案总平面图或初步设计方案、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存根、其他相关资料。

(四)审查规划设计方案的材料。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用地红线图、规划方案文本、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规划论证及相关部门审查意见、规划公示资料、规划方案审批表及批准文本、领导批件、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类档案应归档以下要件:(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的材料。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镇规划区内项目附镇初审意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土地证)、建筑定位红线图、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建筑施工图及变更通知书、规划公示资料、其他相关资料。

(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需姜堰镇村(居)民建房呈批表、房屋产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材料。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镇初审意见及许可证审批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需选址项目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土地证)、建筑定位红线图、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建筑施工图及变更通知书、其他相关资料。

(三)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材料。

规划验收申请表、放验线记录、工程竣工测绘图、规划条件认可文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规划变更许可手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违法建设处理类档案应归档以下要件: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立案审批表、案件勘查(调查)笔录、处罚审批表、授权委托书、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万元以上)、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2万元以上)、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案件结案审批表、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规划编制成果类档案应归档以下要件:(一)战略规划编制成果。

文本、说明书、图则、基础资料汇编、专项研究成果、多媒体;有关论证和审议意见;编制过程中的其它重要材料。

(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成果。

城市总体规划文本、说明书、主要图纸、附件;提请准予修编的申请及批复文件;提请进行论证、审查、审议和批准的申请及相关论证意见、审查意见、审议意见和批复文件;编制过程中的其它重要材料。

(三)控制性规划编制成果。

文本、说明书、图则、专题研究成果;提请准予编制的申请及批复文件;提请进行论证、审查、审议和批准的申请及相关论证意见、审查意见、审议意见和批复文件;编制过程中的其它重要材料。

(四)专业专项规划编制成果和重点地段规划编制成果。

文本、说明书、图则;提请准予编制的申请及批复文件;提请进行论证、审查和批准的申请及相关论证意见、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编制过程中的其它重要材料。

第六章档案移交第三十二条各科室(单位)形成的档案由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按季收集,并进行初步整理。

根据年度档案工作计划,原则上每半年前向局档案室移交一次档案,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会计档案在局档案室异地存储,不办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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