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北大物权法笔记(本科)
物权法重点笔记
物权法重点笔记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原则,即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物权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法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是物权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物权法中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物权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物权立法,确定了物权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物权法规范,设计具体物权法制度的基础。
在制定物权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物权法制度和规范中。
在进行立法解释的过程中,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立法者解释的准则。
惟有如此,才能实现物权法乃至整个民法体系化的要求,保持各项物权法制度和规范在价值取向上的和谐,为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的实现开辟可能。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主体进行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物权主体所进行的各项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物权法规范,还要遵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物权主体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在物权法上欠缺相应的具体规范进行调整时,物权主体应依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物权法上的强行性规范,物权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物权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物权主体约定排除物权法基本原则适用的条款属于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范的条款,应被认定为绝对无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物权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物权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高度的抽象性。
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
在未经足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2024
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物权法课堂笔记 期末系统复习 重难点
用益物权是定限物权用益物权的内容是利用物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或者动产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的物权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二、用益物权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用益物权有不同的分类方式:(一)登记用益物权与非登记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的设定是否需要登记,用益物权可以分为登记用益物权和非登记用益物权。
登记用益物权是指必须登记才能设定的用益物权。
(二)个人用益物权与组织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主体性质的不同,用益物权可以分为个人用益物权与组织用益物权。
(三)自由流通的用益物权与限制流通的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的流转是否受到限制,用益物权可以分为自由流通的用益物权和限制流通的用益物权。
(四)一般法上的用益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规范法源的不同,用益物权可分为一般法上的用益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三、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存在区别,这些区别体现了用益物权的特性。
(一)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区别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权利性质不同。
其二,权利主体不同。
其三,权利客体不同。
其四,权利取得方式不完全相同。
其五,存续期限不同。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区别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如下几点:其一,权利内容不完全相同。
其二,客体范围不尽一致。
其三,功能目标不同。
其四,性质不同。
(三)用益物权与不动产债权性利用权的区别用益物权与不动产债权性利用权的区别如下:其一,性质不同。
其二,成立条件不同。
其三,两者的效力和救济方法不同。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总体上由两部分构成:1、一般用益物权2、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1)海域使用权(2)探矿权、采矿权(3)取水权(4)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用益物权的内容从学理上看,用益物权的内容包括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
除此之外,我国《物权法》对于用益物权的内容还作了如下特殊规定。
(一)不动产被征收、征收时用益物权人的补偿权(二)用益物权人的资源保护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笔记
一、占有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2.特点 (1)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 (2)占有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都受保护 (3)占有的客体为物。对权利的占有属于准占有
二、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1.有权占有是指有本权的占有。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有。 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基于债 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构成有权占有)
领其物。 (2)统一共同占有:全体共同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一个管领力,但必须结合全体所有人,
才能实现共同的管领 3.区分的意义 (1)内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仅仅就占有物的使用范围发生争议时,不得互
相请求占有保护。注意必须是使用范围的争议。 (2)外部关系。数人共同占有一物时,若有人侵夺共同占有,共同占有人可行使占有
应承担赔偿责任;未超越占有权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占有保护请求权
1.民法对占有提供两大类的保护
(1)对占有的物权法保护方法。侵害或者妨害占有的,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包括: ①占有返还请求权 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③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2)对占有的债权法保护方法。侵害占有给占有人造成损失的 ①有权占有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 ②无权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可 得利益损失);无权占有人原则上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①中间人对所有人构成有权占有 ②直接占有人须自中间人处基于一定法律关系(租赁、连环买卖等)取得占有权利 ③中间人有权利将直接占有转移给他人(即直接占有人) (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无善意恶意之分) 1.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 2.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形成的占有 4.区分的意义: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责任不同 (1)“使用”占有物导致磨损、折旧、损坏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
《物权法》课程笔记
《物权法》课程笔记第一章物权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概述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a.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权利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b. 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即同一物上不得存在两个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c. 物权是依法设立的权利,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
2. 物权的性质a. 物权具有绝对性,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b. 物权具有对世性,即物权的义务人是除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
c. 物权具有追及力,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可以追及到物的所在地。
3.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a. 主体范围:物权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主体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b. 内容: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c. 效力: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债权具有相对效力。
d. 存续期限:物权通常没有期限限制,而债权一般有期限。
二、物权的分类1. 全体物权与限制物权a. 全体物权:指所有权,权利人对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b. 限制物权:指在所有权之外,对物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部分享有支配权的物权,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主物权与从物权a. 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
b. 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担保物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2.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禁止当事人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
3.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公示,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 诚实信用原则:物权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四、物权的变动1. 物权变动的类型a. 物权的设立:如新购房屋办理产权登记。
b. 物权的变更:如房屋扩建。
c. 物权的转让:如买卖、赠与。
d. 物权的消灭:如房屋拆除。
物权法笔记整理
物权法笔记整理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
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
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
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
二、物权法的性质(一)物权法是私法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司法。
物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
(二)物权法是财产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财产关系是当事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
(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
而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物权,因此,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数是强行性规范。
(四)物权法是固有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本土性,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
第二节物权法的法源所谓法源,即法律渊源,是指有效力的法律规范源于何处。
物权法的法源,即在实践中遇到物权法案件时,从何处可以找到用于解决本案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的法源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与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一、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民法典编纂完成时,将成为民法典的物权编。
二、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即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外,还包括民事特别法、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
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第一章.总论一、物权法的性质与意义意义:物权系指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
物权法分为形式与实质两方面意义。
性质:(一)私法性质与公法规定物权法在旨在私人之间财产上的权利义务,是为私法,然而影响匪浅,亦多有公法规定。
规范限制所有权之法令有二:一为公法之限制,一为私法之限制,以私法之限制为主,公法之规定不能规定于民法之中。
(二)物权法上的强行规定、任意规定强行规定:物权具有排他性,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益,故物权法的规定多具有强行性不容当事人合意加以排除。
任意规定:如共有物管理三分之二人同意等规定。
①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自由与效率物权法旨在建构对物和其他有限资源的法律规范秩序,其所要处理的基本问题有四:(1)何种之物(或财产)得为私有(2)如何创设物权(3)物权人对于其物为如何的使用、收益和处分(4)物权被侵害时的救济方法此四个问题均涉及私法上的两个基本原则:自由与效率。
就自由而言,如何保障和实现个人在其财产上范畴的形成空间。
就效率而言,如何使物归于能最适合发挥其效用之人。
为此在法律规范上应明确界定物权(产权),减少交易成本,排除达成私人协议的障碍,并减少协议失败所产生的损害。
②私有财产制度(一)以私有财产制为基础的物权法秩序物权法建立在一个社会基本原则之下即私有财产制度,即个人得拥有财产,包括生活与生产资料,可以继承,原则上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
(二)私有财产的伦理性私有财产的主要意义在与维护个人的自由与尊严。
私有财产的废除将带来集体化的制度,使个人有遭受政治奴役的危险。
私人财产使人负责,有助于人格形成。
私有财产通常由劳动获得,亦具有伦理性。
(三)私有财产的经济功能物归于私有,由私人支配使用,有助于物尽其用,增进物的使用与交换价值。
①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四)私有财产的普遍性及让与性普遍性即原则上尽量使一切资源私有化;让与性即物可以自由转移,变更其主体,使物归于使用效率较高之人。
物权法学习笔记
物权法笔记一、占有1.占有:人对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观念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继承、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
2.占有的要素:①心素(占有的意思)。
②体素(对物的管领控制)占有体素的认定:①依相应的法律关系直接认定;②一般社会观念居主导,人与物结合的时间关系和空间关系(某种场合上)为辅助判断因素。
3.占有继承: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无需心素和体素。
占有的分类4.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⑴区分意义:①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34条),相对人无权占有;②债权人非法占有(无权占有)债务人动产的,不成立留置权;③《物权法》242-244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范,不调整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人没有使用的权利,造成损害的(占有物磨损、折旧、毁损、灭失)赔偿,分三种情况:①恶意占有;②善意的他主占有;③善意的自主占有。
⑵占有连续:先前有权占有人一直传递现有权占有人,突破债相对性。
5.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之再分类。
恶意: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的权利。
242条244条6.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占有人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控制。
间接占有:依一定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从而通过直接占有人间接管领控制该物(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区分意义:①交付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也可以通过移转间接占有完成。
②间接占有形成占有阶梯,直接占有不可;③《物权法》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包括无权的直接直接占有人和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④《物权法》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也保护间接占有。
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⑵司考标准:①意定的占有媒介关系(出租、借用、保管、质押、买卖)或者法定的占有媒介关系(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关系、占有回复请求权法律关系、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监护关系、留置等)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读书笔记法律的表现、发现与实现一、法律的表现法律是国家意思,是以权利义务形式规制人之间的关系。
权利以国家暴力为其实现后盾,权利是主观的法,法是客观的权利。
1、国家为社团法人,人民为共和国家基础。
国家由人民通过宪法契约设立,一国家一宪法。
国家为主权法人,领土为国家法律效力(通常)所及地方。
国家无自然人的能力,须通过其设立的机关来行使其主权,国家为保护人民而设,国家与人民基本关系依宪法规定。
依宪法分权原则,国家设立法、行政、司法机关。
国家机关由自然人充任,立法代表为立法机关,行政首长为行政机关,法官为司法机关。
2、法律的表现(法律渊源)法律或依成文法表现,或依非成文法表现。
非成文法(习惯法),为人民有法的信赖之习惯,实乃人民直接创设之法。
成文法为立法机关依程序所形成国家意思。
成文法与非成文法地位平等,新的习惯法可以废止古老的成文法,新的成文法可以废止古老的习惯法。
判例(判决)为司法机关所为国家意思,判决体现法官对国家法律之理解,非国家法律本身。
判例有助于新的习惯法的明确和形成。
学术研究(学说)表现为研究者对法律之理解,亦非法律本身。
但两者对他人理解法律有启示作用,故称为解释渊源。
法官遵守法律,但不服从其他法官(的判决)。
将最高法院(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司法解释)视为法律,有违宪法分权原则。
行政机关获得立法授权可以立法。
地方公共团体依宪法分权原则,确定有无立法权。
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法,国际条约为国家附条件单方立法。
二、法律的发现1、法律规范立法者将其意思做抽象概括的表达,既不能过于简单全部委诸于法官解释,也不能过于繁琐失之于机械,故立法者借助法律专业人员发展的立法技术,对生活事件分类,抽取抽象的构成要件,结合法律效果形成法律规范。
为追求立法简洁,法律常借助准用与视为(拟制)手段来表达。
2、法律的发现立法者的法律永远无法对非富多彩的生活给出具体的指示。
法律对某一事件是如何规定,离不开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法官解释法律的过程就是发现法律的过程。
(完整版)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授课教师:翟云岭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法的制定二、物权法的概念:以物的归属与利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一)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广义:同概念。
三、物权:(一)概念——几种不同定义:1、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支配性和利益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3、支配性、利益性和排他性: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享有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支配性和排他性(我国立法观点):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具有排他的权利。
(二)特征:1、主体:绝对权、对世权2、客体:物——特定的、独立的物。
(在观念、法律和事实上能与他物区分)(1)有体物(主要的物):能够被人体感知的,有一定价值的物。
(2)无体物:①不具有一定物理存在的物②知识产权③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我国规定)(3)2nd(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性质:直接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权利与意思作为媒介就可以实现。
注:物权可以直接享有利益,债权只能间接享有。
4、排他性:是支配性的必然结果。
支配性是排他性的基础;排他性保障支配性。
5、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
6、权利的发生:物权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类型。
7、存续期:(1)债权:期限未定≠没有期限(2)物权: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
8、保护方法多样性: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同于债权。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1、法律地位平等2、适用规则平等:国家、集体、私人实施同一行为,即适用同一规则。
3、保护平等:4th(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之种类、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事人约定创设或变更。
1、分类:(1)物权种类法定:类型强制(2)物权内容法定:内容固定(3)物权法定之法:即《物权法》。
(狭义)2、理由(1)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2)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
物权法复习笔记
人人 个 两 成立立 所有权 不不得 峒 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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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力力 优先 效力力力 追 及 兪 请求权放 力力力 请求权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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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利利 的 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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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白人人 成立立 标的物 之 人人 物权 物权 归于 辗转 后 手手
条 6 预告登记 F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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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 的审查义务 不不动产登记 登记机关 审查 形式 审查为主 实质 为辅
甲继承了了一一套房屋,在办理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乙,办理理产权登记后又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理了了所 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 94-96题。
(二二)建设用用地使用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土地 承包经营权;
(四)生生产设备、原材料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器;
(六)交通运输工工具;
(七)法律律、行行行政法规未禁止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人可以将前款所列列财产一一并抵押。
-
物权的 变更更
在标的物量量 上的变动 变更更 物权 客体
内容 变更更 不不 的情况 下 影响物权属性 发生生 范围 方方式 所 物权 的效力力力
的改变
的消灭 物权
主体丧失物权 ⺠民事
消灭 物权主体变动 相对 存在 物权消灭 消灭 物权 本身 不不 绝对 取得 的主体也没有 而而另外
总和 的 归属
法律律 上
事实上 所有权
占有
关系 法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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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章物第1节物的概述1.物的概念与特征1、物的概念广义上的物:指一切具有物理意义上的物狭义上的物(法律研究的对象):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体而言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2、物的特征:①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②必须为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由人的感官可以感觉到的)③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④必须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的需要⑤必须是特定物二.物和物权客体的区别物权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权客体范围大于物的客体第二节物的分类1.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的概念:⑴是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⑵指不能移动,若移动会减少其价值的物体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①流通的范围和性质不同②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②共同财产是可分的还是不可分的8.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集合物)单一物: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一物一权)合成物:由数种物结合而成的物聚合物:由多个独立存在的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通过聚集而形成的物,每个物可独立发生作用区分三者的法律意义:①有利于对所有权存在状态的判断②有利于对损害赔偿的判断9.原物、孳息原物: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可以自然存在也可以人为创造孳息:①天然孳息②法定孳息必须要与原物脱离,才可以算孳息10.物的观念的扩张1.无形的自然力(声、热、电、光、磁、波),若他们可以为人力所控制,就可以作为一种物的扩张2.特定的空间3.人力尚不能支配的物11.特种物1.货币(具有高度可替代性的代替物)特征,占有即所有2.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的金额,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的权利的书面凭证种类:票据、债券、股票、提单、仓单债务人是特定的第2章占有第1节占有和占有权的概念1.占有的概念: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占有的构成要件:对物的支配必须是现实的;必须是明确的、肯定的、具有稳定性的;必须具有一定的外观2.占有权的概念:指物的占有人,根据占有的事实依法享有的权利1.占有权与占有权能所有权其中包括权能,权能又包括①占有②使用③收益④处分3.占有制的社会作用1.占有制有利于稳定现实的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占有制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3.占有制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和谐第2节占有的分类1.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他主占有;不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1.只有自主占有才适用取得实效和先占取得所有权的余地,他主占有不适用这两种制度2.只有自主占有才能依先占原则来取得物的所有权例:自主占有: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占有买卖标的物;他主占有:土地使用权人、借用人、留置权人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事实上占有其物,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如质权人、保管人、承租人等基于物权或债权关系而直接占有他人之物)间接占有: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非现实的占有,仅对物有间接的管领和支配,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的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占有(如出质人、出租人)区分的法律意义:赋予间接占有有直接占有的一种效果3.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自己占有:在不使用辅助人,仅依自己的行为对物进行的占有(例,所有人亲自支配与控制所有物)辅助占有:占有人在使用辅助人的情况下,辅助人依占有人(银行出纳接受储户的存款)区分的法律意义:1.自己占有为独立存在的占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2.占有辅助人不享有因占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其所管领的物受他人侵害时,不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4.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单独占有:单独的一个占有人的占有(如某甲对于其房屋的占有)共同占有:单独的数人同对一物而为的占有(如数人共同租赁一房)5.正权源占有和无权源占有正权源:有合法依据的占有(合法占有,有权占有)无权源:没有合法依据的占有(非法占有,无权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为本权的使用,而无权占有人是有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有返还义务6.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个占有是无权源占有,而误信其有正当权源且没有怀疑的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信赖出卖人有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仅以占有时的主观来认定是否是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占有人明知对物没有占有的权源,或对于该物自己是否有权占有虽有怀疑而仍为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无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善意占有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而恶意占有不受保护7.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瑕疵占有:1.强暴占有,占有的取得和保护均采取暴力2,隐秘占有,怂恿他人知晓而藏匿,不公式示与众的占有无瑕疵占有:公然占有,和平占有第3节占有的取得一.概念:占有的取得,也称占有的发生,只占有人基于某种事实或原因对物产生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2.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指不以他人既存得占有为根据而取得的,占有是对于无主物和遗失物的占有和抢夺,抢夺物的占有不是所有权的取得2.继受取得:①转正(买卖、互换)②继承第4节占有的效力1.概念:占有的效力指占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依据法律占有的事实而赋予占有人所为的一定行为在一定情形下产生的法律后果2.权利推定:一般只适用于动产的权利推定,对于不动产不适用,要从表面和实质上共同分析3.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会保护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4.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五.占有人返还原物所有权人的原物的权利和义务占有人在占有物时,原物所有权人可能会向占有人请求返还,若是非法的,则有归还的义务,若是善意占有的,占有人愿意返还则原物所有权人需支付一些费用,占有人不愿返还,则可以不返还5.占有的物上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第5节占有的保护1.物权法上的保护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又称之为私力救济权,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①自力防御权:依自己的力量来进行防御②自力取回权:物被他人占有后以自己的力量取回占有物而回复原有状态的权利2.占有人的请求权:指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2.债权法上的保护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占有人的物,在不合法的情况下,被取走人取走,基于这种情况,物的占有人可以有请求权。
物权法笔记要点
物权法笔记专题三所有权所有权是基础物权。
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密切。
所有权概念的经济特征:权能分离与剩余价值索取权或终级支配权所有权概念的创新: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包括一系列可分离权能在内的终极支配权。
保护所有权不仅是个私法问题,也是一个公法问题。
第一节国家所有权相关法条:《物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第五十五条,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物权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五十六条: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国有资产监管1.国家专有财产(如基础设施、无线电频谱、国防设施、城市土地与矿产资源等依法为国家所有。
)2.非国家专有财产(如国企财产,非国家专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可变)“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旧国资管理体制(物权法保留旧体制)“分级所有、分级管理”的新国资管理体制(国资法采取了新体制)。
3.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在授权范围依法行使不同范围的国有资产所有权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其支配的财产的推定国有。
国家机关对其支配的财产:非收益原则。
5.各类国有企业,由各级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受出资人的权益。
国家所有权行使代表制度,通过国资委和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管人、管财”,较好地解决了“国有财产主人缺位”的问题6.国有资产保护的特别规定(禁止侵占、私分、哄抢、载留、破坏、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高压线”条款)与不良国有资产处置。
7.物权法与国有资产法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相关案例:国有资产流失民事诉讼是否可行?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旧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第一章、概述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和发展趋势一、概念1、物权法的概念广义:即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以物权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专指民法中有关物权的规定我国没有狭义上的物权法,但从广义上来说,我国有物权法。
2、物权的概念我国长期认为物权就是所有权,一度将物权表述为“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目前国内学者的几种观点:占有和归属关系说王利明:占有、利用和归属关系说梁慧星:财产的占有(包括利用、归属)关系归纳起来,基本赞同占有、利用和归属关系说(归属关系是所有权关系形成的基础)归属关系:特定的财产归特定的主体来享有的关系利用关系:特定人对自己或他人财产的使用利用关系对财产的利用:物权的财产利用关系(同时为他人设立他物权)债权的财产利用关系:如签订合同、租赁等他物权:用益物权:以财产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主要是对土地等不动产的利用担保物权:以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二、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是私法:物权法虽常涉及公益关系,有许多关于公益方面的规定,有公法的因素,但不是公法2、物权法的强行性: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其产生、存续、变更、消灭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故多为强行性规范(合同法多为任意性规定,以自治为原则),实行物权法定主义(除少数例外,通常情况下,物权法的规定不许当事人任意变更而必须绝对适用)3、物权法为固有法——最具本国、本民族特色结合课本342页,特征1:内容的相对稳定性和差异性物权法最直接的反映和保护着一个国家的社会所有制关系,而一个国家的社会所有制关系往往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本国特色所有制关系不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传统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所以各国的物权法都有自身的特点物权法所要解决的是在社会中的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问题,最鲜明的反映了一个社会的阶级关系,最直接的反映和保护着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或经济基础。
物权的本质反映了阶级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特定的财产分配给特定的主体,就构成该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法课堂笔记
物权法第一章物第一节物的概述一.物的概念与特征1、物的概念广义上的物:指一切具有物理意义上的物狭义上的物(法律研究的对象):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体而言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2、物的特征:①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②必须为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由人的感官可以感觉到的)③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④必须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的需要⑤必须是特定物二.物和物权客体的区别物权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权客体范围大于物的客体第二节物的分类一.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的概念:⑴是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⑵指不能移动,若移动会减少其价值的物体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①流通的范围和性质不同②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③纠纷管辖不同二.主物和从物从物:以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经常辅助主物而使用的物即为从物。
从物的三个构成要件:①非主物的构成成分②辅助主物使用③主物和从物必须是同一个人三.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指能够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流转产生私法上交易效果的物限制流通物:指按指令性计划限制购销的物品(炸药,烟草,化肥,黄金白银,公民收藏的文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的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运动枪支,国营企业闲置的资产,关停并转的资产)禁止流通物:军用枪支,国家专有物资,土地,矿藏,水油(指所有权)四.代替物和不代替物代替物: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不代替物:不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古玩字画)区别的意义:代替物可以成为消费的物,不可代替物只能作为租赁和租赁的物五.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别化的物划定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物发生毁损时的后果承担六.消费物和不消费物消费物: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会改变原有的形态性质不消费物:可以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和性质区分意义:消费物只可作为消费的对象,不消费物可作为借贷和使用的对象七.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影响其价值的物区别意义:①决定债是可分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②共同财产是可分的还是不可分的八.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集合物)单一物: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一物一权)合成物:由数种物结合而成的物物权法课堂笔记聚合物:由多个独立存在的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通过聚集而形成的物,每个物可独立发生作用区分三者的法律意义:①有利于对所有权存在状态的判断②有利于对损害赔偿的判断九.原物、孳息原物: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可以自然存在也可以人为创造孳息:①天然孳息②法定孳息必须要与原物脱离,才可以算孳息十.物的观念的扩张1.无形的自然力(声、热、电、光、磁、波),若他们可以为人力所控制,就可以作为一种物的扩张2.特定的空间3.人力尚不能支配的物十一.特种物1.货币(具有高度可替代性的代替物)特征,占有即所有2.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的金额,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的权利的书面凭证种类:票据、债券、股票、提单、仓单债务人是特定的第二章占有第一节占有和占有权的概念一.占有的概念: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占有的构成要件:对物的支配必须是现实的;必须是明确的、肯定的、具有稳定性的;必须具有一定的外观二.占有权的概念:指物的占有人,根据占有的事实依法享有的权利1.占有权与占有权能所有权其中包括权能,权能又包括①占有②使用③收益④处分3三.占有制的社会作用1.占有制有利于稳定现实的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占有制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3.占有制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和谐第二节占有的分类一.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他主占有;不以所有的意愿为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1.只有自主占有才适用取得实效和先占取得所有权的余地,他主占有不适用这两种制度2.只有自主占有才能依先占原则来取得物的所有权例:自主占有: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占有买卖标的物;他主占有:土地使用权人、借用人、留置权人二.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事实上占有其物,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如质权人、保管人、承租人等基于物权或债权关系而直接占有他人之物)间接占有: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非现实的占有,仅对物有间接的管领和支配,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的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占有(如出质人、出租人)区分的法律意义:赋予间接占有有直接占有的一种效果三.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自己占有:在不使用辅助人,仅依自己的行为对物进行的占有(例,所有人亲自支配与控制所有物)辅助占有:占有人在使用辅助人的情况下,辅助人依占有人(银行出纳接受储户的存款)区分的法律意义:1.自己占有为独立存在的占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2.占有辅助人不享有因占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其所管领的物受他人侵害时,不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四.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单独占有:单独的一个占有人的占有(如某甲对于其房屋的占有)共同占有:单独的数人同对一物而为的占有(如数人共同租赁一房)物权法课堂笔记五.正权源占有和无权源占有正权源:有合法依据的占有(合法占有,有权占有)无权源:没有合法依据的占有(非法占有,无权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为本权的使用,而无权占有人是有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有返还义务六.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个占有是无权源占有,而误信其有正当权源且没有怀疑的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信赖出卖人有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仅以占有时的主观来认定是否是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占有人明知对物没有占有的权源,或对于该物自己是否有权占有虽有怀疑而仍为占有(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无所有权而买卖并且占有)区分的法律意义:善意占有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而恶意占有不受保护七.瑕疵占有和无瑕疵占有瑕疵占有:1.强暴占有,占有的取得和保护均采取暴力2,隐秘占有,怂恿他人知晓而藏匿,不公式示与众的占有无瑕疵占有:公然占有,和平占有第三节占有的取得一.概念:占有的取得,也称占有的发生,只占有人基于某种事实或原因对物产生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二.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指不以他人既存得占有为根据而取得的,占有是对于无主物和遗失物的占有和抢夺,抢夺物的占有不是所有权的取得2.继受取得:①转正(买卖、互换)②继承第四节占有的效力一.概念:占有的效力指占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依据法律占有的事实而赋予占有人所为的一定行为在一定情形下产生的法律后果5二.权利推定:一般只适用于动产的权利推定,对于不动产不适用,要从表面和实质上共同分析三.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会保护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四.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五.占有人返还原物所有权人的原物的权利和义务占有人在占有物时,原物所有权人可能会向占有人请求返还,若是非法的,则有归还的义务,若是善意占有的,占有人愿意返还则原物所有权人需支付一些费用,占有人不愿返还,则可以不返还五.占有的物上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第五节占有的保护一.物权法上的保护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又称之为私力救济权,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①自力防御权:依自己的力量来进行防御②自力取回权:物被他人占有后以自己的力量取回占有物而回复原有状态的权利2.占有人的请求权:指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二.债权法上的保护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占有人的物,在不合法的情况下,被取走人取走,基于这种情况,物的占有人可以有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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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北大物权法笔记(本科)物权概念特征(1)定义: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特征A、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支配的权利,无需他人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不同种类的物权决定了支配范围的大小。
如抵押权无占有事实。
物权的客体是物。
此物应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即必须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进行直接支配,也才可进行交付、登记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
另外,物权法上也有在其他权利上设立的,如权利质权,但这是例外的情况,应视为准物权。
B、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利益的权利。
利益分为三种:物的归属、物的利用、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物的归属,确定物的所有人,即规定所有人对物进行全面总括的支配权。
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因对标的物的利益不同,物权的内容细化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C、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上权利的妨害。
同一物上不容许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
如同一物上不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土地上不设有两个地上权。
注意:共有关系是共有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是量的限制的物权,而非几个所有权。
物权的类型(1)物权法定主义原则A、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
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B、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
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
注意,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而创设了,该创设行为并非确定无效,可以生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
(实质上无效)。
其中符合物权规定的适用法律来规范其效力。
(2)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
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
(我国民法并无规定,并且占有到底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事实,各国立法并未统一)。
(3)民法上物权的分类A、根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所有权,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他物权。
自物权:所有权、完全物权。
他物权:在他人所有财物上设定的物权。
系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于物的支配,故也是物权的形式。
B、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C、主物权与从物权。
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
主物权: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
从物权具有依附性,如担保物权,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D、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如地役权、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E、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典权、担保物权是有期限的。
所有权没有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除了因转让、抛弃等特定情形以外,永久存续。
F、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G、本权与占有。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人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
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
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主体是特定的。
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
二、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债权也具有不可侵犯性,在第三人侵犯债权(如第三人阻止债务人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该第三人赔偿损失,但是债权不能像物权那样可以产生排他性效力。
在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之间都只具有平等的效力。
三、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
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四、物权的标的是物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
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
一般来说,债权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到物。
五、在期限上的区别期限上,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
对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只要所有人存在,则所有权将必然存在。
六、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第一,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第二,同一物之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而债权不具有对内优先的效力。
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七、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物权人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通称为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成为物权所特有的效力。
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债权受到侵害时,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
物权法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主义1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
所谓物权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是指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区别体现了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不同之处。
二、一物一权原则1.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
只有在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具有独立性和特定性的情况下才能明确物权的支配范围,使物权人能够在其客体之上形成物权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
根据一物一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所有权是一种最终的支配权,决定了所有权的规则只能是一物一权,即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是多重所有。
决定了如下几项所有权的规则:第一,所有权的弹力性。
所有人在其物之上设定他物权,只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他物权亦只是对物享有部分的利益,当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这样所有权就恢复其圆满状态,这就是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
第二,所有与占有的区别。
所有权是对物的独占的支配权,而占有只是对物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在某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即使物已经为他人占有,占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所有人。
第三,在按份共有的情形下,各共有人虽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并依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独立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份额本身并不是单独的所有权。
因为按照一物一权规则,共有权只是一项所有权,而不是多个所有权,各个按份共有人的份额不是一项独立的所有权。
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但并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
随着所有权权能的发展和物的使用效率的提高,一物之上设置多个物权,不仅符合所有人的意志,也有利于提高物的利用效率,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3.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第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
第二,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担保物权。
第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
三、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
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优先的效力。
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某人享有某种物权,第三人并不知道,而该人要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时,必然会使第三人遭受损害。
物权公示制度的建立极大地减少了产权变动中的纠纷,从而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公示制度是物权变动所特有的制度,而债权因不具有优先效果不存在公示,则物权亦不复存在。
例如质权人一旦将质权返还给出质人,由出质人代为占有,或者因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而又不能请求返还,则质权亦将发生消灭。
(二)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实际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
公示如不能产生公信力,其作用必然大为减弱。
物权的变动(1)物权变动原则A、公示原则。
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变动常有排他的效果,如果没有一定及可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危险,影响交易的安全。
因此,民法关于物权的变动,对于不动产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即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登记于特定国家机关的簿册上,非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当事人间也不产生效力;对于动产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转移。
此种交付可分为三种方式:送货上门、上门提货、代办托运。
简易交付,受让人已占有动产,则转让合意达成时即视为交付。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
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我国合同法未确认此种交付方式)。
指示交付,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
如提单、仓单。
拟制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B、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
当事人如果依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取得了物权变动的效力。
对于不动产予以登记公信力,对于动产予以交付公信力。
(2)物权的变动原因A、物权的取得A1、民事法律行为。
如买卖、赠与、交易而取得。
A2、因取得时效而取得物权。
A3、公用征用、没收A4、继承A5、附和、混合、加工取得。
A6、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B、物权的消灭B1、民事法律行为。
如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B2、标的物灭失B3、法定期间届满B4、混同。
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其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本身有债权债务的混同、物权的混同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