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北大物权法笔记(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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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北大物权法笔记(本科)

物权概念特征

(1)定义: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特征

A、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支配的权利,无需他人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不同种类的物权决定了支配范围的大小。如抵押权无占有事实。

物权的客体是物。此物应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即必须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进行直接支配,也才可进行交付、登记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另外,物权法上也有在其他权利上设立的,如权利质权,但这是例外的情况,应视为准物权。

B、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利益的权利。

利益分为三种:物的归属、物的利用、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物的归属,确定物的所有人,即规定所有人对物进行全面总括的支配权。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因对标的物的利益不同,物权的内容细化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C、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上权利的妨害。

同一物上不容许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如同一物上不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土地上不设有两个地上权。注意:共有关系是共有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是量的限制的物权,而非几个所有权。

物权的类型

(1)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A、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B、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

注意,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而创设了,该创设行为并非确定无效,可以生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实质上无效)。其中符合物权规定的适用法律来规范其效力。

(2)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我国民法并无规定,并且占有到底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事实,各国立法并未统一)。

(3)民法上物权的分类

A、根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所有权,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他物权。

自物权:所有权、完全物权。

他物权:在他人所有财物上设定的物权。系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于物的支配,故也是物权的形式。

B、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C、主物权与从物权。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主物权: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从物权具有依附性,如担保物权,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D、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如地役权、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

E、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典权、担保物权是有期限的。所有权没有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除了因转让、抛弃等特定情形以外,永久存续。

F、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G、本权与占有。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在商品

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人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

一、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

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

二、

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

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也具有不可侵犯性,在第三人侵犯债权(如第三人阻止债务人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该第三人赔偿损失,但是债权不能像物权那样可以产生排他性效力。在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之间都只具有平等的效力。

三、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四、物权的标的是物

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债权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到物。

五、在期限上的区别

期限上,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对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只要所有人存在,则所有权将必然存在。

六、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

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第一,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第二,同一物之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而债权不具有对内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七、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物权人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通称为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成为物权所特有的效力。债权是债权

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债权受到侵害时,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

物权法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主义

1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所谓物权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是指当

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

区别体现了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不同之处。

二、一物一权原则

1.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

只有在作为物权的客体

的物具有独立性和特定性的情况下才能明确物权的支配范围,使物权人能够在其客体之上形成物权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

根据一物一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

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所有权是一种最终的支配权,决定了所有权的规则只能是一物一权,即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是多重所有。

决定了如下几项所有权的规则:

第一,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人在其物之上设定他物权,只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他物权亦只

是对物享有部分的利益,当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这样所有权就恢复其圆满状态,这就是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

第二,所有与占有的区别。所有权是对物的独占的支配权,而占有只是对物进行控制的事实

状态。在某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即使物已经为他人占有,占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所有人。

第三,在按份共有的情形下,各共有人虽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并依据其份额对财产享

有独立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份额本身并不是单独的所有权。因为按照一物一权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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