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
物权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整理
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3.具有公示性:绝大多数物权在设立时必须公示4.标的主要是物:物权的标的是物不是行为5.具有长期性或无期限性6.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7.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合同债权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8.为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法律上赋物上请求权。
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区别:1.主体不同:自物权为所有人,他物权并非所有人;2.权利内容不同:自物权为完全物权,他物权无处分权;3.期限不同:自物权无期限,他物权有期限。
物权的分类: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2.根据他物权设立目的不同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或不动产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4.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存在分为独立物权和附属物权5.根据物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6.根据物权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分为典型物权和准物权7.根据物权的取得是否须登记为标准分为登记物权和非登记物权。
物权效力:指法律赋予的使物权的支配效力得以完满实现的各种具体的保障力。
排他效力:同一物上不得成立的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内容相互矛盾的他物权。
1.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不得二主2.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其他同样以占有为内容的限制物权优先效力:同一标的上有数个利益相互冲突权利并存的,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优先实现。
追击效力:指物权的表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都可以自物的表的占有人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物上请求权:指物权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造成妨害的人请求排除此妨害。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1.确认物权请求权2.返还原物所有权3.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4.恢复原状请求权5.损害赔偿请求权自我保护:物权人在其物受到侵害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保护方法。
物权法笔记
第一部分:物一、物的特征(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三)可支配性(四)独立性:例外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重点法条】:《物权法》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模拟习题】:下列选项那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A、空气B、掉在地上的假牙C、镶在人身上的假牙D、商标二、物的分类(1)原物、孳息: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
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
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
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
物权法课堂笔记 期末系统复习 重难点
用益物权是定限物权用益物权的内容是利用物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或者动产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的物权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二、用益物权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用益物权有不同的分类方式:(一)登记用益物权与非登记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的设定是否需要登记,用益物权可以分为登记用益物权和非登记用益物权。
登记用益物权是指必须登记才能设定的用益物权。
(二)个人用益物权与组织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主体性质的不同,用益物权可以分为个人用益物权与组织用益物权。
(三)自由流通的用益物权与限制流通的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的流转是否受到限制,用益物权可以分为自由流通的用益物权和限制流通的用益物权。
(四)一般法上的用益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规范法源的不同,用益物权可分为一般法上的用益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三、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存在区别,这些区别体现了用益物权的特性。
(一)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区别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权利性质不同。
其二,权利主体不同。
其三,权利客体不同。
其四,权利取得方式不完全相同。
其五,存续期限不同。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区别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如下几点:其一,权利内容不完全相同。
其二,客体范围不尽一致。
其三,功能目标不同。
其四,性质不同。
(三)用益物权与不动产债权性利用权的区别用益物权与不动产债权性利用权的区别如下:其一,性质不同。
其二,成立条件不同。
其三,两者的效力和救济方法不同。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总体上由两部分构成:1、一般用益物权2、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1)海域使用权(2)探矿权、采矿权(3)取水权(4)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用益物权的内容从学理上看,用益物权的内容包括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
除此之外,我国《物权法》对于用益物权的内容还作了如下特殊规定。
(一)不动产被征收、征收时用益物权人的补偿权(二)用益物权人的资源保护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
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类型强制:实行物权类型强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法定无权以外的物权类型。
2、物权类型固定“内容强制”:物权类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有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主要是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四)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物权法对权利种类和内容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自由设立物权种类和内容,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原则(即冲突物权不两立,其核心是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也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内容:1、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三条半驴腿3、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斥在一个物上设立几个他物权,这些设立的他物权不能相互冲突、相互矛盾。
三、公示公信原则(一)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
1、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即物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必须以特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即公示表现出来的物权基本规则。
2、物权公示的方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
这就是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动产的物权变动则须交付。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复习资料重点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第一章1.物权的特性:(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2)支配性(内容):同L(2)(3)特定性(客体):物J/行为&非物质义,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不动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4)绝对性(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基础、目的交易物权. 债权,人+财产=物权------- >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方式(债权)3.物权的排他效力:(1)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包含绝对的一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f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
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
(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物权法笔记整理
物权法笔记整理物权概念特征(1)定义: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特征A、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支配的权利,无需他人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不同种类的物权决定了支配范围的大小。
如抵押权无占有事实。
物权的客体是物。
此物应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即必须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进行直接支配,也才可进行交付、登记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
另外,物权法上也有在其他权利上设立的,如权利质权,但这是例外的情况,应视为准物权。
B、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利益的权利。
利益分为三种:物的归属、物的利用、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物的归属,确定物的所有人,即规定所有人对物进行全面总括的支配权。
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因对标的物的利益不同,物权的内容细化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C、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上权利的妨害。
同一物上不容许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
如同一物上不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土地上不设有两个地上权。
注意:共有关系是共有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是量的限制的物权,而非几个所有权。
物权的类型(1)物权法定主义原则A、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
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B、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
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
注意,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而创设了,该创设行为并非确定无效,可以生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
(实质上无效)。
其中符合物权规定的适用法律来规范其效力。
(2)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
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
(我国民法并无规定,并且占有到底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事实,各国立法并未统一)。
(3)民法上物权的分类A、根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所有权,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他物权。
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
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特征1.财产法:物权法是最主要、最基本的财产法。
2强行法:物权是对抗性权利,物权不仅涉及当事人,而且涉及其他第三人,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一旦准许当事人任意设定,这些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物权法的强行法特征,是民法中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财产法的一个典型特征。
3 普通法,物权法规定的不是适用于特定区域、特定事项或者特定时间限制的内容,而是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一般事项、在时间上也没有特别限制的法律,因而是普通法而不死特别法。
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而不是民法的特别法。
4固有法物权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类型强制:实行物权类型强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法定无权以外的物权类型。
2、物权类型固定——“内容强制”:物权类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有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主要是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四)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物权法对权利种类和内容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自由设立物权种类和内容,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原则(即冲突物权不两立,其核心是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也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内容:1、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三条半驴腿3、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斥在一个物上设立几个他物权,这些设立的他物权不能相互冲突、相互矛盾。
物权法期末重点总结
物权法期末重点总结一、引言物权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指个人对特定财产物拥有的权利,同时也是民权意识的基本体现。
物权法是以物为对象,以权利为基础,以抽象抵押权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物权往往与人的生活距离较近,因此理解和掌握物权法是非常重要的。
二、物权法基本概念及法律主体(一)物权法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民法权利,以及依法对物权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物权法分为绝对物权和相对物权。
绝对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相对物权是指物权人与非物权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法律主体物权法的主体一般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包括公民和军人;法人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是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三、物权的取得与消灭(一)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直接取得、经由无偿转让、配偶共有、继承、赋予担保物权等。
依法直接取得是指通过依法订立合同方式取得物权,包括现物交付和标的物交付。
无偿转让是自愿性的,是指无偿让与人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受让人。
配偶共有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
继承是指因死亡而转移财产权利的一种方式。
赋予担保物权是指以一方的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
(二)物权的消灭方式物权的消灭方式包括合同解除、返还(被占有的物应返还给原所有人)、遗失、抑制性强制执行、抵销、终止共有、授权等。
四、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行使权利和保护权利两个方面。
行使权利是指物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权行使主体权利的活动。
保护权利是指物权人依法获得国家维护自己物权的权力和方式。
物权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侵害、排他性、优先权和优先受偿权四个方面。
禁止侵害是指国家对非物权人进行侵权行为的禁止和惩罚。
排他性是指物权人有权妨碍他人与物权客体的接触。
优先权是指物权人的财产权利优先于他人的其他权益。
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清偿时,物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五、抵押权(一)抵押权的基本概念与特征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设定给债权人的一种担保物权。
物权法期末复习(word版)
物权法期末复习第一章导论: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的功能:定纷止争●物权法的价值:物权法的人文价值●物权法立法根基:尊重人民对财富的进取心●物权法的性质:●私法属性●财产法属性制定:从1994年开始制定●至2007年开始颁布●历时13年●梁彗星教授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王利明教授编制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历经全国人大及常委会7次审议最终通过。
物权法的体系●《物权法》分5编,19章,247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所有权●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五编占有●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1.该编的条文占全部法律条文书目的2/5左右,是我们国家最重要的物权制度● 2.该编条文体现了所有权核心主义的立法观念,尤其是土地公有制条件下物权的特点幻灯片8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注意体会第二编与第三编的联系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物权法》全文之后还有两条附则物权法的立法特点● 1. 结构上,采取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的立法技术。
● 2. 规范内容上,以对现行规范的重新整合和明晰化为主,适当引入新规定。
● 3. 表述上,寻求专业化与通俗化之间的平衡。
物权法的法律渊源●物权法法律渊源的意义●社会应该理解已经制定的《物权法》虽然重要,但是它只能解决一般的物权问题,而不能解决中国社会全部的物权问题。
民法物权笔记期末总结
民法物权笔记期末总结一、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人们在法律上对一定对象物享有直接支配、获取和保护的权利。
物权是民法中的一种主要权利。
它是指人们依法拥有、支配和保护物的权利,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它是人与物的关系中,人的权利侧面所表现的一种权利。
2.物权的基本特征法定性:物权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只有法律规定的物权才是合法的。
绝对性:物权是直接关于物的支配、获取和保护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质。
动产性和不动产性:物权可以是动产的,也可以是不动产的,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属于合法的财产,都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继承性:物权能够随着人的生命存在而继续存在,属于可以继承的权利。
终止性和消灭性:物权能够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和消灭,如物权主体的死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平等性和公平性:物权使人们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对物的权利,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二、民法物权的功能和义务1.物权的功能保障功能:物权能够保障人们对物的使用、支配和保护的权利,维护和保护人们的物质利益。
社会秩序功能:物权通过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调节和规范了人们之间的物的支配关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经济功能:物权通过支配权和处分权的行使,能够实现对物的价值的创造、投资、流转和增值,推动经济的发展。
实现公平与正义:物权坚持平等和公正的原则,使人们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对物的权利,体现了法律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2.物权的义务物权不仅赋予人对物支配和获取的权利,还赋予人对物的保护和维护的义务。
物权主体对物的支配权和处分权的行使应当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
物权主体对占有物的保管、使用和收益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和维护物的完整和自然的状态。
物权主体对物品的转让和处分行为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三、民法物权的取得方式和保护1.民法物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物权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占有物的权利。
物权法复习笔记
人人 个 两 成立立 所有权 不不得 峒 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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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力力 优先 效力力力 追 及 兪 请求权放 力力力 请求权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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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利利 的 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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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6 预告登记 F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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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 的审查义务 不不动产登记 登记机关 审查 形式 审查为主 实质 为辅
甲继承了了一一套房屋,在办理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乙,办理理产权登记后又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理了了所 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 94-96题。
(二二)建设用用地使用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土地 承包经营权;
(四)生生产设备、原材料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器;
(六)交通运输工工具;
(七)法律律、行行行政法规未禁止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人可以将前款所列列财产一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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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 变更更
在标的物量量 上的变动 变更更 物权 客体
内容 变更更 不不 的情况 下 影响物权属性 发生生 范围 方方式 所 物权 的效力力力
的改变
的消灭 物权
主体丧失物权 ⺠民事
消灭 物权主体变动 相对 存在 物权消灭 消灭 物权 本身 不不 绝对 取得 的主体也没有 而而另外
总和 的 归属
法律律 上
事实上 所有权
占有
关系 法律律
物权法期末复习整理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出于农业经营目的,农户或者个人通过承包合同的方式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而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等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不动产物权的外在表征:登记的效力: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采取登记要件主义,而是采取登记对抗主义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为了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非所有人对国有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是在国有土地上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于非农业目的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间由法律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的有偿和无偿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1.行政划拨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取得,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划拨国有土地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偿取得相关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合同设立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取得,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3.转让行为。
4.出资行为(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得1.继承 2.法律的直接规定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的成员为了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需要而使用其所在集体的土地的权利。
物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问】捡到地上的五块钱,赠与给第三人,钱的所有钱归谁物权法?民法的核心是利益财产要具有以下特征:(资源不一定是财产)1.有价值性2.有稀缺性3.物权法法条+三个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合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可支配性第一章、物权法总则1.1 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例】商鞅《商君书》: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
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物权法的任务:1.确认物的归属——物权法定纷止争;当兔子在市场上被贩卖的时候,已经有了归属——将社会有限的资源进行分配2.调整物的利用关系:发挥物的效用,以实现个人需求【意志是自由的,不受他人干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3.物权的保护——那里有权利,哪里就有救济PS:权利的本质【物权就是一种权利】1.是一种利益2.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本质是一种利益,源于自由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怎么取得权利,怎么保护权利名分已定:物的归属和利用 ——物权保护 1.物权保护2.债权保护【问】物权在生活中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承载着经济价值和伦理价值物权法:1.什么是“物” 2.什么是“物权” 3.什么是“物权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内涵和外延)债法:国际的趋同性;物权:在本国特定的经济基础上维护个人利益【保护私权,主体意志的自由性】,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PS:【问】如何保障债权的实现?人保、财产保、物保哪一种更能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物保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仅指不动产中的土地】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经济学院第一章《物权法》总论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1、实质意义:从总的方面来看;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二、《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体系一、所有权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二、担保物权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三、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四、占有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第三节《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一、《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承认;它的作用不仅仅是物权层面的;除了法律方面的意义;还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具有绝对性;也就是说具有对世性的特点;2、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来说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3、对物权的客体来说;特别是对所有权的客体而言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4、对物权的效力来说实行优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物权优于债权;第二个方面;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5、对物权的变动来说实行公示公信主义原则第二章物权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物权的客体1、《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2、关于《民法》上物的特征: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4独立性..3、关于物的几点说明:1随着科学的发展;物的范围扩大了;2人和人体的任何部位都不可作为交易的标的来对待;3动物一般不视为物..4、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2主物与从物;3原物与孳息物..第二节物权的种类和效力一、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二、物权的种类: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5、《民法》一般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三、物权的效力:1、排它性效力;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两个性质不相融的物权存在;2、优先效力;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物权优于债权;3、物上请求权效力;4、效力追及效力;物权会随着物的转移而转移;不会随着物的转移而消灭.. 第三节物权的变动一、物权的变动;是物从一个主体到另外一个主体的变化过程;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二、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外部象征和标志..1动产的主要公示方式是交付;具体有四种形态:A、现实的交付;B、简易交付;C、占有改定;D、指示交付..以上四种形态;并没有包括民商法中交付的全部..2不动产的主要公示方式是登记;分为两种登记:A、设权登记;是指涉及权利的发生、变化和消灭的登记方式;B、宣示登记;它的登记效力不在于设立某种权利或者消灭某种权利;而在于把权利变化的事实通过登记的方式予以公告;①添附所发生的不动产物权;②因继承而发生的不动产转移;③法院判决..3依照法律规定我国办理登记的机构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运输工具登记部门等等;而在国外很多国家只有一个机构..4现实生活中有的不动产虽然未经登记也产生物权的效力;它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形:①土地矿藏等资源是由国家所有的;可以不经登记;自法律实行之日起享有物权;②因人民法院的判决、人民政府征收等行为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自判决生效或者人民政府征收等行为做出之日起生效;③因为继承或遗赠导致物权设立的;自继承或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④因建造住房等行为导致物权设立或变更的;自事实行为成立时发生效力.. 新的《物权法》对登记的问题规定比较详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预告登记;它是指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保障其将来取得物权;有权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2、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式;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式而为一定行为;即使登记和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第三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所有权的概念权利人对于客体全面支配的权利叫作所有权;具体有四种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中是否具有处分权是所有权跟其它权利的最大区别;处分权分为法律处分和事实处分..二、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具有完全性;它是全面支配的权利;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各项权利有机地组合;3、所有权具有永久性;4、所有权具有社会性;5、所有权具有弹性;可以恢复..第二节所有权的限制一、私法的限制1、权利不得滥用;2、对于他人权利行使的忍让;3、诚实信用..二、公法的限制1、私有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2、受《环保法》的限制;第三节所有权的保护一、对已经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返还请求权来保护;二、对正在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排除请求权来保护;三、对将要发生的所有权侵害用预防请求权来保护..第四节所有权的分类一、根据所有权的标的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二、根据享有所有权的人数分为单独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1、一个物的所有权是一个人享有就是单独所有权;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就是共同所有权;具体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三、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分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第五节不动产所有权一、不动产所有权的范围包括土地和建筑物:A、土地1、在中国大陆土地的所有权范围的问题不典型;2、在土地所有权私有的国家里面涉及土地上下部分所有权的问题..B、建筑物1、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构成;2、对专有部分;权利人有排它性的支配权;3、对共有部分权利可以共用;但也有共同维护的义务;4、在法律草案中对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的特殊规定:1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就该建筑物内及居室地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走廊、电梯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2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不得违反管理该建筑物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其它区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合法利益;3第三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其对共同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利;以及对该建筑物及其设施享有的共同管理的权利视为一并转让..二、相邻关系1、相邻关系是为了不动产的有效利用而对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所进行的最小限度的限制;2、相邻关系的分类:1排水和用水的关系;2果实和根枝的关系;3通行和侵入的关系;4营建设施的关系..第六节动产所有权一、国外对于动产所有权取得的做法:1、先占;先由他人占有无主动产;并取得所有权;2、遗失物的拾得;拾得人有义务通知遗失人;如六个月内无人认领;拾得物归拾得人所有;如遗失物返还给失主;失主应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3、埋藏物的发现;4、关于添附的问题..二、我国对于动产所有权取得的规定:1、关于先占问题存在一定的矛盾;因为无主物应归国家所有;实际上不存在先占而取得所有权的问题;2、关于遗失物的拾得现在对于拾得人没有很好的保护;3、关于埋藏物的发现;在鼓励上交国家的时候存在奖励的适度问题..三、新的《物权法》草案在动产所有权取得的问题上的态度与国处存在一定的差距..第四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指的是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收益的一种定向物权..二、用益物权的主要特征:1、用益物权的基本目的是使用和收益;2、用益物权一般来说是在他人之物上成立的;3、用益物权的标的以不动产为限..三、益物权的种类;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以及我们国家特有的典权..第二节地上权一、地上权是指因建筑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二、地上权作为物权与债权有明显的区别..三、地上权与土地租赁的区别:1、地上权是物权;非经登记不生效力;但是租赁权是一个债权;一般不需要登记;2、很多国家的法律对地上权的存续期间没有限制;但是对租赁关系却有限制;3、地上权是以建筑或者以种植林木为目的;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租赁关系必须是有偿的;4、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一般来说地上权不能减少租金;而租赁关系有的时候可以..四、地上权的取得1、基于设立;2、基于继承;3、基于房屋的拍卖或土地的拍卖..第三节永佃权一、永佃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种;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物权..二、永佃权与地上权都是在使用他人的土地;但是它们的目的不一样;为了盖房和种植林木;就是地上权;为了进行季节性的收获;就是永佃权..第四节地役权一、地役权是指的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似;其种类是完全一样的;只是界线不一样;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关系;只要有不动产就有相邻关系;但地役权是在相邻关系之外用协商的方式设定出来的..第五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覆行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物或者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定向物权..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担保物权是以债务覆行为目的;它的存在必须是以另一种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2、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是物或者权利;3、担保的标的物可以是债务人本人的;也可以由第三人为债务人设定;二、担保物权的设立是基于以下原因:1、债权具有平等性;2、社会文明和法律文明的发展对债务人本身责任的减轻;3、担保制具有稳固性..三、担保物权的种类1、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2、财产性担保与权利性担保;3、从立法上具体的分类:抵押、质押和留置第二节抵押权概述一、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1、抵押权的标的物不转移给债权人占有;2、抵押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我国也承认动产抵押;3、抵押物的提供人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4、标的物的处分按程序进行..二、抵押权是最优越、最理想的担保物权..三、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具有从属性;随着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2、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1债权转移的时候抵押权随之转移;2抵押物的分割不影响抵押权..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第三节抵押权的设定一、抵押权的设定有两种方式:1、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产生2、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二、根据当事人约定产生的抵押权1、关于当事人1英美法允许对将来取得的不动产设定抵押权;2对善意第三人适用善意取得的原则..2、关于标的物A、可抵押的标的物: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的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B、不可抵押的标的物: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其它公共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是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C、我国司法解释对抵押标的物的进一步解释:1以违章或违法的建筑物作为标的物抵押无效;2按份共有人以其在财产中共有的份额作为抵押有效;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3、关于被担保的债权:1被担保的债权一定是金钱债权;2诉讼时效已过的债权设定担保的;仍然有效;4、关于抵押设定的程序:A、不动产设定的程序1签订抵押合同;内容包括: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②债权人覆行债务的期限;③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及其基本情况;④抵押担保的范围;⑤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2进行登记;具体登记部门如下:①没有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它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动产的抵押不经过登记也能生效..5、实践中的问题:1因登记机关的错误导致抵押权注销的;由登记机关负责;2抵押权的设立损害第三人的;第三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抵押权;三、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抵押权1、我国典型的法定抵押权:1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比如船员的工资、劳动保险费、海难救助费用等等;2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比如建筑商就开发商所欠的货款对于建造的建筑物有法定抵押权..2、法定抵押权绝对优先于约定抵押权..第四节抵押权的效力一、关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1、当事人对抵押范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其范围包括五种: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抵押权的实行费用..2、标的物在存在的过程中其范围扩大了;其范围及于抵押权的范围..二、抵押权的设定不影响抵押人对物所享有的权利..1、抵押物设定抵押权之后还可以设定另外的抵押权;抵押权的顺序按登记时间确定;2、《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3、先设定抵押再去设定租赁的;其抵押权可以对三、我国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四、抵押权对于抵押权人的效力1、抵押权在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实现抵押权;2、抵押权的保全请求权..第五节抵押权的实行一、抵押权实行的条件:1、抵押权实行的时候抵押权仍然有效存在;2、债权人在债务覆行期到来的时候没有得到清偿..二、抵押权实行的方法:1、国外首选的方式是拍卖;而中国的立法没有把抵押物的拍卖作为首选的方式;2、拍卖以外的其它方式..三、抵押权实行的顺序问题:1、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意一个或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让债务人赔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该承担的份额;2、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如果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按登记顺序来实行;如果没有进行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来行使;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使用权归于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在抵押权中的顺序对抗在后的抵押权;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日与抵押权的顺序不一致的采用提存的方式来解决..第六节特殊的抵押权一、关于财产抵押1、财产抵押不是以某一个物进行抵押;而是把一种财产的集合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抵押;2、财产抵押的两种模式:1英国式的模式不限制每一种财产上的固定数额;对经营不构成影响;对债权人不利;2德国式的模式在一开始设定的时候对每一个财产的固定的担保负担额开始记录;对债权人有利..3、我国允许财产抵押;实行的是德国式的财产抵押模式..二、关于最高额抵押1、最高额抵押主要是指的抵押人跟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的限额之内以抵押物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2、最高额抵押在国外实行了很多年;在我们国家这几年刚刚实行;说明交易方式也在与很多国家接近..第七节质押权一、质押权的基本概述1、质押权是指的以担保债权的覆行为目的;而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物或者权利;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标的物;并以处分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提供质押物的人叫作质押人;债权人叫做质押权人;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1标的物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或者权利;2本质的不一样;抵押权上抵押人不转移标的物占有;但是质押权不一样;质押权必须转移标的物占有..2、质权的分类A、根据标的物为标准可以把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B、根据适用的法规可以把质权分为民事质权、商事质权和营业质权:1以民事程序设定的质押;按照民法设定的质押就是民事质押;2按照商法设定的质押就是商事质押;3营业质押适用留置禁止规定;既:在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不得约定到期债务人不覆行债务;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C、根据内容可以分为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和归属质权:1占有质权;质权制度规定质押权人仅仅能占有标的物;不能使用和收益;2收益质权;质权制度规定质押权人不仅能占有标的物;而且能够收益;3归属质权;从另一个角度反映营业质押;既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时候标的物归质权人所有..二、动产质权1、动产质权的设立A、标的物一般为动产;但两种动产例外:1不易于留置的动产不得作为质押的标的物;2不能转让的动产不得作为质押的标的物..B、动产质权设立的两个要件:1订立质押合同;2交付标的物..2、质押权的效力:1质权人有对质物的留置权利;在债务人覆行债务之前质权人有权对物进行保管和处理;2质权人有权利孳息的收取权利;3质权人对质物具有转值的权利;转值分为承诺转值和责任转值;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承认承诺转值..三、权利质押1、关于权利质押的标的物A、不动产权利不得质押;B、可质押的权利:1债权;2股权;3知识产权;4其它的权利凭证..2、权利质押的设定1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不仅要交付凭证;还要求质押人跟质押权人到公司就质押问题进行登记;2以股份公司的股份质押的;无记名的股份质押可以直接交付;记名的股份除了交付之外;还应该背书和登记;3证券质押的设定同股份质押相类似;4商标权、专利权或著作权设定质押需要在有关机关办理质押登记..3、对于权利质押而言;债权的到期日和作为质押标的的到期日可能不一致.. 第八节留置权一、留置权指的是当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序留置该财产;并且经过一定程序之后债务人仍不覆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定程序处分留置物;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与质押权、抵押权的区别: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二、留置权的发生条件是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我们国家的《担保法》只规定了三种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以及加工承揽合同..三、留置权的实行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发生留置权;其后债权人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至少为两个月..。
物权法笔记
四、两种观念
大陆法系物权法继承了罗马法的观念,又受了日耳曼法的一定影响
20世纪以来,二者协调发展
罗马法(个人主义) 成为趋势 日耳曼法(团体主义)
1、 罗马法重视支配权的作用,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观念;日耳曼法承认各种利用财产的物权关系是以利用为中心
2、 着眼于21世纪,不能仅仅总结20世纪
(1)采取缓和的物权法主义:允许法官造法,适当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
(2)关注世界物权法国际化的潮流,特别是担保物权方面,注意各国各地区担保物权的共通性,在用益物权方面,借鉴空间权观点。
(3)关注两大法系融合:国家所有权主体能否分为几个层次?
(4)物权与债权融合,一些新出现的财产权利要放在合适的位置(例如股权)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发展趋势
一、概念
1、物权法的概念
广义:即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以物权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专指民法中有关物权的规定
我国没有狭义上的物权法,但从广义上来说,我国有物权法。
2、物权的概念
我国长期认为物权就是所有权,一度将物权表述为“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五、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梁彗星的观点:1、物权的社会化趋势,特别是对所有权的行使加以限制(不能妨害他
人、社会利益)
2、物权的价值化趋势,物权作为实体权力,所有权的内容发生分化,将物的使
用价值交给他人支配,体现了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将交换价值交给他人支配,
体现了担保物权的发展
3、物权的国际化趋势
c、折衷说:权利人一方面直接支配标的物,享受使用物所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物权又可以对抗一般人的干预和侵害。
物权法笔记整理
物权法笔记整理物权法笔记整理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
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
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
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
二、物权法的性质(一)物权法是私法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司法。
物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
(二)物权法是财产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财产关系是当事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
(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
而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物权,因此,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数是强行性规范。
(四)物权法是固有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本土性,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
第二节物权法的法源所谓法源,即法律渊源,是指有效力的法律规范源于何处。
物权法的法源,即在实践中遇到物权法案件时,从何处可以找到用于解决本案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的法源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与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一、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民法典编纂完成时,将成为民法典的物权编。
二、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即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物权法期末知识总结
物权法期末知识总结一、物权的概念和分类物权是指主体对特定物的支配、享有和处分的权利,具有排他性、绝对性、继承性和追索性等特点。
物权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物权按照物的性质可以分为动产权和不动产权。
动产指可以移动的物,如货物、家具等;不动产指不能移动的物,如土地、建筑物等。
物权还可以按照方式分为所有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主体对物享有最高权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二、物权的设立和变更物权的设立包括合法来源和合法取得两个方面。
合法来源是指物权的起源合法,如依法继承、依法创造等;合法取得是指取得物权的方式和程序合法,如依法约定、依法登记等。
物权的变更包括转让和变更方式两个方面。
转让是指原权利人将其物权转让给他人,实现物权变更;变更方式是指物权人通过契约、遗嘱、法律等方式变更物权的内容和条件。
三、物权的限制和消灭物权的限制主要指国家法律对物权实施的一种制约,如环境保护、土地征收等;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终止或失去有效保护力。
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合法方式和非法方式两个方面。
合法方式包括物权消失、物权人放弃、物权终止等;非法方式包括抵触法律的行为、侵犯他人物权的行为等。
四、物权的保护和救济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行为保护和诉讼保护两个方面。
行为保护是指借助国家机关进行合法维权行为,包括查封、扣押等措施;诉讼保护是指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诉讼,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的救济主要包括撤销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等。
撤销权是指物权人依法解除他人的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要求返还物或被动行为的权利;损害赔偿是指物权人因他人侵害其物权而受到损害,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物权法的适用和效力物权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物权关系,在物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权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排他性和绝对效力。
物权法的实施要坚持平衡权益、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原则,维护主体权益、保护中小投资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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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类型强制:实行物权类型强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法定无权以外的物权类型。
2、物权类型固定“内容强制”:物权类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有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主要是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四)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物权法对权利种类和内容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自由设立物权种类和内容,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原则(即冲突物权不两立,其核心是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也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内容:1、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三条半驴腿3、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斥在一个物上设立几个他物权,这些设立的他物权不能相互冲突、相互矛盾。
三、公示公信原则(一)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
1、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即物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必须以特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即公示表现出来的物权基本规则。
2、物权公示的方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
这就是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动产的物权变动则须交付。
(二)物权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然取得物权的原则。
物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
物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该义务主体均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和妨害其权利行使的义务。
(2)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之物的权利。
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因为物权对是对物的支配权,其客体如果不特定就无从支配,此外物只有独立才能对其完全行使直接支配的权利(3)物权是以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4)物权是具有排它性的权利。
在物权中,一个人享有物权,其他任何人都是这个权利的义务主体,对该物权都有不可侵的义务。
三、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排他性效力:物权的排他性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即“一物不容二主”。
主要表现为:1、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他所有权成立2、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着法律上的所有权,但是他人由于取得实效或者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则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3、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在的,不得另有同样的性质的用益物权成立。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在多个物权并存的情况下,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1)优先享受其权利:如在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再设定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以抵押权登记的先后确定,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2)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若都登记了,登记在先的优于登记在后的,若都没有登,则成立在先的优于成立在后的。
2、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1)物已为债权的标的,如就该物再成立物权时,则物权有优先的效力(2)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三)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物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在法律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四)物上请求权: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除去妨害,这种权利为物上请求权,也叫做物权请求权。
四、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以下效力:1,物权公示效力2,物权变动的依据效力3,权利正确性的推定效力,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即使有错误,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说都应当是正确的登记,因此登记的最具社会公信力的事实4,善意保护效力: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取得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时,其正当权利不会由于错误的登记而被追夺,从而使正当的社会秩序得到维护5,警示效力物权的分类:1 自、他物权2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 主、从物权4 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物权请求权种类:1 确权请求权2 返还原物…3 恢复原状…4 排除妨害…5 消除危险6 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1 侵权人赔偿2 侵权人按照财产减损价值赔偿七、所有权特征(1)原始物权性。
所有权的原始性,是说所有权不是从其它财产权派生出来的,而是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的结果(2)完全性和归一性所有权赋予权利人全面支配物的一切可能性,除了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受任何限制。
所有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于一身,所有权又具有“归一性”,即一切权能的归一性 (3)永久存续性法律不限制所有权的存续期限,也不因时效而消灭,所有权除标的物灭失转让、抛弃等法律事实外,是无限的存在的 (4)弹性所有人部分权能的全部或一部,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或者其他形式与所有权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权并不消灭。
一旦加诸于其上的限制或者负担消除,所有权也就恢复其圆满状态。
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1劳动生产2收取孳息3国家强制4无主财产5 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6添附7人体变异物继受取得1买卖2互易3赠与4继承与遗赠六、善意取得1、概念: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2、要件:(1)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即善意;①处分财产的出让人须无处分权②受让人须出于善意(2)以合理价值有偿受让(3)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4)转移占有的财产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取得时效的构成1 须有为自己取得权利的主观意思2须有符合条件的占有或权利行使的事实状态3须以他人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为取得权利的客体4须有占有或权利行使事实状态为一定时间的经过。
八、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1,客体具有整体性2,内容具有多样性:任何一个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于该建筑物都有部分空间的专有权和某些空间和共用设施的共有权,以及对于整个建筑物的管理权3,本身具有统一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一个权利的组合,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独立、统一、整体的权利,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不过是这个统一权利的内容和组成部分,离开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些权利内容都不会独立存在4,其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内容结构中,专有权是主导的权利,业主拥有专有权,就必然拥有共有权、管理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登记专有权即为设立了区分所有权,共有权、管理权随此而产生,不必单独进行登记九、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构成条件*(一)建筑物能够区分所有协议共有)2,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合伙、夫妻共有财产)3,基于财产的性质而发生(--强制共有,财产的性质具有不可分割性)4,基于公同行为而发生(--取得共有)5,基于原来共有关系而发生6,基于不动产相毗邻而发生(地役权)(二)共有关系的消灭:1,一般原因:凡是消灭所有权关系的一般原因,都可以消灭共有关系2,共有关系消灭的特殊原因:婚姻关系消灭;家庭关系解体-分家;合伙解散;共同继承人分割遗产;共有财产归共有人中一人所有;共有人之间终止共有关系的协议;共有人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约定共有关系、存款的期限已经届满;共有权利的存续期限届满;共有的财产权利已经实现;设置该财产权的目的已经实现四、按份共有的特征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2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3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五、共同共有法律特征:1、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发生2、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不分份额3、共同共有人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4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
准共有法律特征1权利是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2使用共有的基本原理3优先使用关于该权利立法的特别规定。
五、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1 基本属性不同后者是具有价值权的属性前者为实体权2 内容不同用益物权是以对他人所有之物的实际占有和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担保物权以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控制及就该标的物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主要内容3 标的物不同担保物权较广泛动产不动产权利都可,用益物权只能是不动产4 独立程度不同用益物权是完全独立的物权,担保物权必须与债权相伴相生。
5 权利实现时间不同权利人一经取得用益物权,其权利即时实现,在清偿期前的担保物权是具有附条件变价权的未成熟或未完全的物权。
六、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1,他物权:用益物权是典型的他物权,其表现为权利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使用和收益权2,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为了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的使用和收益,因此,用益物权的根本内容就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取得他人所有之物的使用价值3,独立物权:用益物权在其存续期间内独立存在,不受其他权利的影响,能独立的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除了能有效的对抗第三人以外,也能对抗所有人4 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七、特许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特许物权是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获得收益的准物权—又称“连带抵押”或“物上连带担保”三一、浮动抵押法律特征(1)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是抵押人的全部财产(动产)(2)浮动抵押权在是先前,标的物处于变动之中(当实现抵押权时,标的物被确定)(3)浮动抵押权设定后,在抵押权实现前,抵押人仍得利用抵押财产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其财产的进出并不受限制。
三二、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特殊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特征:1、最高额抵押权是为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