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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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期末复习笔记
一、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物权类型强制:实行物权类型强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法定无权以外的物权类型。
2、物权类型固定“内容强制”:物权类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有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主要是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
(四)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
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物权法对权利种类和内容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自由设立物权种类和内容,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
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原则(即冲突物权不两立,其核心是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也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内容:
1、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三条半驴腿
3、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斥在一个物上设立几个他物权,这些设立的他物权不能相互冲突、相互矛盾。
三、公示公信原则
(一)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1、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即物权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必须以特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即公示表现出来的物权基本规则。2、物权公示的方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这就是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动产的物权变动则须交付。
(二)物权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然取得物权的原则。物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物权
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该义务主体均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和妨害其权利行使的义务。(2)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之物的权利。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因为物权对是对物的支配权,其客体如果不特定就无从支配,此外物只有独立才能对其完全行使直接支配的权利(3)物权是以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权利。(4)物权是具有排它性的权利。在物权中,一个人享有物权,其他任何人都是这个权利的义务主体,对该物权都有不可侵的义务。
三、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性效力:物权的排他性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即“一物不容二主”。主要表现为:
1、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他所有权成立
2、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着法律上的所有权,但是他人由于取得实效或者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则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
3、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在的,不得另有同样的性质的用益物权成立。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在多个物权并存的情况下,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1)优先享受其权利:如在同一不
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再设定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以抵押权登记的先后确定,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2)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若都登记了,登记在先的优于登记在后的,若都没有登,则成立在先的优于成立在后的。
2、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1)物已为债权的标的,如就该物再成立物权时,则物权有优先的效力(2)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物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在法律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四)物上请求权: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除去妨害,这种权利为物上请求权,也叫做物权请求权。
四、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以下效力:1,物权公示效力2,物权变动的依据效力3,权利正确性的推定效力,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即使有错误,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说都应当是正确的登记,因此登记的最具社会公信力的事实4,善意保护效力: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取得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时,其正当权利不会由于错误的登记而被追夺,从而使正当的社会秩序得到维护5,警示效力物权的分类:1 自、他物权2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 主、从物权4 动产
和不动产物权物权请求权种类:1 确权请求权2 返还原物…3 恢复原状…4 排除妨害…5 消除危险6 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1 侵权人赔偿2 侵权人按照财产减损价值赔偿七、所有权特征(1)原始物权性。所有权的原始性,是说所有权不是从其它财产权派生出来的,而是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的结果(2)完全性和归一性所有权赋予权利人全面支配物的一切可能性,除了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受任何限制。所有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于一身,所有权又具有“归一性”,即一切权能的归一性 (3)永久存续性法律不限制所有权的存续期限,也不因时效而消灭,所有权除标的物灭失转让、抛弃等法律事实外,是无限的存在的 (4)弹性所有人部分权能的全部或一部,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或者其他形式与所有权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权并不消灭。一旦加诸于其上的限制或者负担消除,所有权也就恢复其圆满状态。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1劳动生产2收取孳息3国家强制4无主财产5 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6添附7人体变异物继受取得1买卖2互易3赠与4继承与遗赠六、善意取得
1、概念: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