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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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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经营汽车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四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变相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擅自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表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字样。

第五条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非金融机构,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二)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

(三)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无违法、犯罪行为。

(四)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

汽车企业是指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得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五)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

(三)具有熟悉汽车融资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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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金融公司内部管理,确保公司业务健康、稳定、合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分别负责公司决策、监督和日常经营管理。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审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等事项。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决策执行情况,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第七条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八条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明确职责,加强协同,确保公司整体运营效率。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公司资金管理应遵循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十条公司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投入、银行贷款、客户存款等。

第十一条公司资金使用需经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审批,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评估资金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三条公司业务管理应遵循合规、诚信、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十四条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汽车贷款、融资租赁、汽车保险代理等。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审批权限、责任追究等。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业务风险控制,对业务流程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优化人员配置,提高员工素质。

第十八条公司员工应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任职资格和业务能力。

第十九条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六章内部控制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各项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应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财务控制、合规管理、信息技术控制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汽车金融公司规章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规章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规章制度1. 引言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汽车金融公司内部运作和员工行为,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工作效率,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

所有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

2. 公司基本原则2.1 遵守法律法规:公司及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2.2 诚信经营:公司要求员工以诚信为基础,秉承诚实守信的原则,与客户建立或维护诚信关系。

2.3 保护客户权益:公司承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客户利益最大化。

2.4 信息保密:公司及员工需严格遵守信息保密规定,保护客户和公司的商业秘密。

3. 员工行为准则3.1 尊重他人:员工应彼此尊重,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3.2 工作时间: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并严格遵守加班制度。

3.3 外部交往:员工在与外部人员交往中应保持文明礼貌,不得以个人身份进行各种交易行为。

3.4 行为准则:员工应遵守公司内部行为准则,不得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4. 安全管理4.1 办公环境安全:公司提供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员工应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和安全,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或存放于办公区域。

4.2 人身安全:公司要求员工保持警觉,确保个人和团队的人身安全,遇到突发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

4.3 资产保护:员工应爱护公司的财产和设备,合理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买卖、转移公司财产。

5. 信息管理5.1 客户信息管理: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客户信息安全,员工不得将客户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5.2 内部信息管理:员工在接触和处理公司内部信息时,应保守商业机密,不得私自传播或外泄。

6. 绩效管理6.1 员工考核: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核,合理评估员工的工作能力和业绩。

6.2 奖惩制度: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给予奖励或处罚,以激励和规范员工的行为。

7. 违规处理7.1 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将采取相应的纪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辞退等。

汽车金融代理公司规章制度

汽车金融代理公司规章制度

汽车金融代理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金融代理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内部秩序,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汽车金融代理公司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员工应遵守本规章制度及公司其他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应依法经营,合规经营,规范经营,保证公司业务运作的安全、稳定和有序。

第五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合作,确保公司业务的合规、高效运作。

第六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应重视员工培训和激励,提升员工综合素质,保持员工士气,提高公司业绩。

第七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员工共同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设立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公司工作。

第九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设立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市场部等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共同推动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决策机制,推行科学决策,准确掌握市场信息,有效应对市场变化。

第十二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共享效率,支持公司业务发展。

第三章岗位责任第十三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公司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公司领导安排。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员工应牢记职责,勤勉尽责,不得违反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五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员工应努力提高工作能力,保持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为公司创造贡献。

第十六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员工应遵守职业操守,维护公司形象,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

第十七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员工应遵守保密义务,妥善保管公司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十八条汽车金融代理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遵从公司纪律,不得有违纪行为。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金融公司的管理和运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汽车金融公司是指专门为客户提供汽车融资和金融服务的机构,其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金融租赁、汽车贷款、汽车金融保险等。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是汽车金融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是公司管理与运营的依据,全体员工必须遵守。

第四条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政策,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的决策和执行进行监督,保障公司的合规运作。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执行,保障公司的高效运转。

第八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各部门和员工要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第九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生效。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团队和各部门。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负责对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主管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不同的部门,包括市场营销部、风险管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

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明确,工作流程畅通,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工作流程包括公司战略制定、业务拓展、风险评估、贷款审批、还款管理等环节。

第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制定和调整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

汽车金融公司规章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规章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公司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汽车金融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员工,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各项事务进行明确规范。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坚持合规经营、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助力汽车产业发展。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运营高效、合规。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变更第五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格的出资人、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条件。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应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变更应遵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涉及注册资本、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变更,需报经监管机构批准。

第三章业务经营第八条汽车金融公司主要从事汽车贷款、融资租赁、汽车保险等业务,业务范围应符合国家监管要求。

第九条公司开展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业务合规。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贷款客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风险可控。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应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应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对各类业务风险进行明确规定,确保业务开展过程中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加强信贷风险管理,严格执行贷款审批流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五章信息安全与保密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科技管理体系,保障业务数据和客户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公司应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信息安全意识,防止信息泄露、篡改等风险。

第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国家关于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得到有效保护。

第六章内部控制与审计第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公司合规、稳健运营。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汽车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稳健、安全的原则,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构设立条件第四条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三章出资人与股权第五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为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以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出资人。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股权结构应清晰明确,股东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七条银监会负责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运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

第八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定期向银监会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接受银监会的现场检查。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第九条汽车金融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获得银监会的批准:(一)公司章程的修改;(二)注册资本的变更;(三)营业场所的变更;(四)股权结构的重大变更;(五)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等。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应依法进行清算,并报银监会备案。

第六章业务范围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一)接受境内外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二)接受汽车经销商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四)从事同业拆借;(五)向金融机构借款;(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七)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八)经批准,办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十)办理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十一)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十二)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法制日报汽车金融合规指引

法制日报汽车金融合规指引

汽车金融合规指引1、本指引根据截至发布日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和监管实践,提示汽车金融实务操作中
汽车金融公司能开展银行同业拆借并利用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市场的资金。

需同时遵循银行同
汽车金融合规指引通过技术平台助力多样金融产品推广运用。

与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相比,互联网平台融资
的合规要求。

汽车金融合规指引车价格,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扣除政府补贴,且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
6.8. 履行社会责任。

广泛深入地推广普及公众信用知识,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消费观,提
汽车金融合规指引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15和目前网络流传的《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管管理暂行办
11. 超高利率。

客户实际承担的年化综合资金成本,客户逾期后收取的赔偿金、违约金等
汽车金融合规指引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亦约定了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
求融资租赁公司收取存放保证金应采取特定方式以保证优先受偿权实现。

汽车金融合规指引此外,当逾期催收委托第三方进行时,应预判并有效避免以下风险:第三方采用恐吓、威
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应当在协议中尽可能要求数据接收方对其资质、行为等内容进行承诺保证,
汽车金融合规指引何认定,是否触及到了法律红线,以及应当如何纠偏等等,亟需解答。

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汽车金融合规指引·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曾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一份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诉讼判决。

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管理制度

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稳健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各部门、各岗位。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组织架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以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各部门。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展战略、投资决策、重大人事任免等。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经营、合规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七条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决策。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各自业务领域的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拓展、风险控制、客户服务、财务结算等。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九条各岗位应根据公司组织架构及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条岗位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一)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业务合规。

(二)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市场调研、客户拓展、产品推广等工作。

(三)对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四)与相关部门协同,确保业务流程顺畅。

(五)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及问题。

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一条公司业务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一)客户咨询:接收客户咨询,了解客户需求。

(二)业务评估:对客户信用、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

(三)合同签订:与客户签订相关合同。

(四)资金拨付: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资金。

(五)贷后管理:对贷款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六)客户服务: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稳健经营。

第十三条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信用风险控制:对客户信用进行评估,确保资金安全。

(二)操作风险控制: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

(三)市场风险控制:密切关注市场动态,调整业务策略。

(四)合规风险控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规。

第六章客户服务第十四条公司应提供优质客户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十五条客户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咨询解答:及时解答客户疑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_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_等

财经要闻E conomic News92《中国信用卡》2023.08财经要闻《办法》共六章43条,统一了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的分类、开户条件和评估标准,提升了获得央行账户服务的可预期性和便捷性;明确了央行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管理要求,实施账户全生命周期管理。

《办法》注重加强关键环节风险管控,规范代理结算和账户安全管理要求,有利于降低央行存款账户资金结算风险,保障业务连续性。

同时,从人民银行提供账户服务和开户机构使用账户的角度出发,明确人民银行与开户机构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以合同约定方式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规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服务和管理,提高央行货币结算服务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可获得性。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取消股权投资业务,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

二是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四是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

进一步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

人民银行发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目的意义目的意义7月7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7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

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财经要闻932023.08《中国信用卡》《办法》分成总则、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保护总体要求、数据安全保护管理措施、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风险监测评估审计与事件处置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共五十七条,主要包括:一是规范数据分类分级要求;二是提出数据安全保护总体要求;三是压实数据处理活动全流程安全合规底线;四是细化风险监测、评估审计、事件处置等合规要求;五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对数据处理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以及数据处理者违反规定时对应的法律责任。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公司利益,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树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汽车金融公司所有职能部门和各级员工,是公司内部管理规范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以客户为中心、注重改进和创新等原则,制定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保障公司的长期良性经营和发展。

第二章经营管理制度第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和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合规审核,确保融资业务的合规性和良性发展。

第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控制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降低公司经营风险。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和风险处置制度,加强对借款人的追踪和监控,及时处理逾期、不良贷款,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审批流程、风险控制等各项经营活动,防范各类操作风险。

第八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和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绩效。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九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制度,明确职责、权限和责任,形成高效的管理体系。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考核、晋升和离职等各项人力资源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沟通和协调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管理效能。

第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执行监督和检查制度,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四章信息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确保公司信息资产的安全和保密性。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制度,保障公司信息化建设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经营汽车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四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变相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擅自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表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字样。

第五条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非金融机构,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

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无违法、犯罪行为。

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

汽车企业是指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得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

具有熟悉汽车融资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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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制度范文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金融公司的运营管理,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的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公司的管理手段包括制度建设、培训教育、内部沟通、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等。

第四条本公司的管理制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按照国家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运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本公司设总经理办公室、财务处、风险管理处、市场推广处、客户服务处等部门,各部门职责明确,协同配合,实行集体决策和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各部门经理组成,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管理政策,监督公司的运营情况,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第七条公司设立监察机构,负责对各部门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董事会,确保公司的运营合规和风险控制。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八条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应根据公司的运营需要和工作流程进行制定,明确各职位的职责和权 responsibility利。

第九条公司应对各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详细说明,确保员工清楚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和目标,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条公司对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奖惩,以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市场推广管理控制和客户服务管理控制等。

第十二条公司对财务管理进行严格监控,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流动,防止财务资产损失和挪用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公司对风险管理进行有效控制,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和风险应对等措施,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

第十四条公司对市场推广进行精细化管理,包括市场调研、产品策划和推广活动等,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第十五条公司对客户服务进行规范化管理,包括客户信息管理、客户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等,提高客户满意度。

【精品】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精品】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精品】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汽车金融公司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方法》和本细则规定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监督治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三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申请包括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

公司拟设地银监局(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核机关,银监会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批机关。

第四条银监局对汽车金融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资料实行签收制度。

第五条符合《方法》第五条的申请人应向银监局提交汽车金融公司筹建申请表及《方法》第九条要求的资料。

第六条银监局在签收到筹建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

如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方法》规定的形式,银监局将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由申请人补充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银监局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银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自动受理。

第七条银监局负责对筹建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上报银监会。

银监局应在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银监会负责对筹建申请进行审批,应在银监局受理筹建申请后6个月内对已受理的筹建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条银监会作出不批准筹建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自不批准筹建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九条获得筹建许可的申请人申请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向银监局提交延期申请表和延期申请报告,说明延期缘故。

延期申请经银监局审核同意后报银监会核准。

延期只限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拟设公司筹建工作终止后,申请人应向银监局提交开业申请表及《方法》第十二条要求的资料。

第十一条银监局负责受理和审核开业申请资料。

有关受理和审核程序与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相同。

银监会应在银监局受理开业申请后3个月内对已受理的开业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书面决定。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制度模板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金融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管理,确保公司业务稳健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应遵循“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客户至上、风险可控”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明确各自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战略决策、重大事项审议和监督高级管理层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八条各部门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设立,明确部门职责和人员配置。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公司业务分为汽车贷款、汽车租赁、融资租赁、汽车附加品融资等,具体业务范围以监管部门批准为准。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业务流程,确保业务操作规范、透明。

第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对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客户信息管理,确保客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第十四条公司应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控制目标和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隐患。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置。

第五章内部控制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合规、高效运行。

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内部人员舞弊、违规操作等风险。

第十九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内部控制检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业务合规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君合律师事务所

君合律师事务所

君合律师事务所一、君合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二、君合律师事务所擅长的业务领域及典型案例三、君合律师事务所主要律师介绍第一部分君合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自创立以来,君合一直严格遵守国际公认的律师执业规则,并坚持以建立国际一流的律师事务所为目标,力求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效率、多方位的法律服务。

中国律师行业的探索者君合敢为人先,以发展高水准的中国律师业为己任,经过十多年卓有成效的努力和探索,现已具备相当的规模并形成了进一步发展的良好的格局。

君合的合作精神、敬业精神、业务素质、管理模式、以及显著的工作业绩,确保了在中国律师界的领先地位。

君合先后多次被中国司法部评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全国首批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之一,也多次为当地司法局如北京市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等授予君合分支机构为当地先进集体、文明律师事务所等。

此外,君合在国际上也享誉盛名,数次被国际知名的法律杂志评为中国排名最高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1991司法部授予以君合为首的全国十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1996君合作为全国律师事务所的唯一代表,获得司法部、人事部授予的“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的称号。

1996-1997多国律师组织MULTILAW、LE某MUNDI经反复挑选,接纳君合作为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唯一成员。

1998司法部授予以君合为首的全国二十家律师事务所为“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1999-2000《THEASIAPACIFICLEAGAL500》(“亚太法律500强”),将君合选为公司业务及商业业务的两家最佳事务所之一,并将君合推荐为银行业务、融资及资本市场、项目融资与基本建设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最佳律师事务所之一。

该杂志1998年-1999年亦将君合列为中国最佳律师事务所之一。

22000《AianLaw》杂志评选君合为“最佳中国律师事务所”。

200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推荐君合为最佳律师事务所。

2000-2001《CHAMBERSGLOBAL》(“国际最佳律师”)将君合评为公司业务、收购及兼并业务的中国顶尖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亦将君合列为项目融资领域的最佳中国律师事务所。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08年1号令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08年1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汽车金融公司收费管理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收费管理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收费管理制度
在汽车金融领域,费用的构成复杂多样,包括利息、手续费、保险费等。

为了确保收费的合理性与透明度,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收费管理制度。

该制度需明确各项费用的收取标准、计算方法及相应的优惠政策。

首当其冲的是利率政策。

公司应依据国家相关金融法规制定利率标准,并且对外公布。

利率的设定要公正合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同时,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公司可以提供差异化的利率方案,但必须保证政策的公平性,避免产生歧视性收费。

接着是手续费用的管理。

手续费应当根据服务的实际成本来设定,并且向客户明确说明费用的构成。

例如,贷前审查费、资料处理费等,都应当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和说明。

对于提前还款或者逾期还款的情况,公司也应当设定相应的手续费政策,并且这些政策需要在贷款合同中予以体现。

保险费用也是汽车金融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公司应当为客户提供多种保险产品选择,并详细说明各种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价格。

同时,公司不应强制客户购买保险,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

在实施收费管理制度时,公司还需要设立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执行。

这包括但不限于定期的内部审计、客户反馈收集以及不定期的第三方审计等。

通过这些措施,公司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收费管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公司在制定任何收费政策时,都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所有的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都应该在公司官网、营业场所等公共渠道进行公示,以便客户查询和了解。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制度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汽车金融公司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业务包括汽车融资租赁、汽车抵押贷款、汽车信用贷款等。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承担债务、享有财产和合法经营的能力。

第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律,积极参与社会责任,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风险稳定。

第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权责关系,规范经营行为,合理分工协作,提升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确保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公司规模和业务需求的组织架构,明确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保障公司业务有序开展。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室和内部部门。

第八条董事会是汽车金融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经营活动,保护股东权益。

第九条监事会是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经营活动,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营,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室是汽车金融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执掌,执行董事会指令和决议。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内部部门包括财务部、风险管理部、业务部、市场部、人力资源部等,各部门负责执行公司业务,并协调合作,实现良好协同效果。

第三章岗位设置第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根据业务需求和规模大小,合理设置各岗位并明确其职责,确保公司内部工作顺畅有序。

第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内部岗位主要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业务员、财务人员、风险管理人员等。

第十四条董事长是汽车金融公司的最高管理者,负责领导公司决策,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维护公司长期利益。

第十五条总经理是汽车金融公司的行政负责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执行,执行董事会决策,推动公司发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全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印发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OO三年十月三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经营汽车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

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四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变相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擅自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表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字样。

第五条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非金融机构,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二)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

(三)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无违法、犯罪行为。

(四)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

汽车企业是指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得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五)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

(三)具有熟悉汽车融资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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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规定君合律师事务所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于2007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四)调整业务范围;(五)改变组织形式;(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七)修改章程;(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九)合并或分立;(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第十七条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九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四)从事同业拆借;(五)向金融机构借款;(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

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六条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更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

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

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称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车销售者。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即承租人将自有汽车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汽车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关联方是指《》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我国《》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

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4号)及《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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