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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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维茨《法学方法论》 诠释学循环

拉维茨《法学方法论》 诠释学循环

拉维茨《法学方法论》诠释学循环
拉维茨的《法学方法论》中提到了诠释学循环,诠释学循环是指在对某个规则进行解释和应用时,理解者需要将整体与部分、规则与事实相结合,以实现对该规则的正确理解和有效应用。

在法学领域,诠释学循环的应用体现在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中,需要将规则与具体案件相结合,以实现对该规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具体而言,在法律规则的适用过程中,法官需要对事实进行认定和解释,同时需要对法律规则进行理解和解释。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需要将事实和规则相结合,以判断事实是否符合规则的构成要件,进而作出相应的裁决。

此外,诠释学循环也提醒我们,在理解和解释规则时需要避免过于谨慎或者自由裁量权膨胀的情况出现。

法官需要找到事实与法律规则之间正确的联系,以实现法律规则的合理应用和裁决的公正性。

同时,诠释学循环也强调了理解和解释规则时需要具有整体观念,需要全面考虑规则的背景、目的和价值等因素,以实现对该规则的正确理解和应用。

总之,拉维茨的《法学方法论》中提到了诠释学循环,诠释学循环在法学领域的应用体现在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中,需要将规则与具体案件相结合,以实现对该规则的正
确理解和适用。

同时,诠释学循环也提醒我们,在理解和解释规则时需要避免过于谨慎或者自由裁量权膨胀的情况出现,需要具有整体观念,全面考虑规则的背景、目的和价值等因素。

试论法意解释

试论法意解释

释 或文 意解 释 , 国会 的权 力是 不 包括 建立 空 军和其 他 必要 的武 装 力量 。但今 天 , 有 的美 国法 官和律 所
提 。在大陆法系 国家和成文法 日渐增 多的普通法 系国家 , 法律 往 往 以文 本 的 形 式 存 在 于法 典 之 中 ,
要 进行 法律 推理 , 须先 明确 法 律 文 本 的含 义 , 必 此 时只有 正确解 释 法 律 , 能 进 行 符 合 逻 辑 的推 理 , 才
解释之前 , 并不存在现实的法律。 【 ’ ”2 首先 , 法律具有概括性 、 抽象性。法律的普遍 性特征使法律只注意其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
SS O 认为 :解释功能可 以说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功 N “ 能。 …就法律解释 的方法而言 , ” 学者们众说纷纭 ,
按照梁慧星教授 的观点 , 律解释 的方法共有十 法 种 , 中法 意解 释 是 法 律 解 释 的一 种 重 要 方 法 。 其 在 许多 学者看 来 , 律解 释 应 是立 法 意 图论 , 法 即在
力图将法律规定的内容尽量 明确化 , 但法律 的漏洞
本身是难以避免 的, 不可能面面俱到 , 而且许 多原 则性、 一般性的规定 只能是抽象的、 模糊的。在现 实生活中, 立法者的动机常常与社会接受该法律的 契合 度发生 冲 突 , 因为立 法者 在立 法 时并不 能囊括
人们 行为 和社会 关 系 的差别 因素 , 规定 的 只是抽象
10 2
差万别的。只要社会在发展 , 法律将永远与现实有

定程度的脱节 。
最后 , 法律解释是法律推理的前提。法律解释
和法律 推理 都是 法 学 方 法 论 的重 要 范 畴 。广 义 的
法 律解 释 与法 学 方 法 论 是 同义 的 ,是 关 于 法 律适 用 的方 法 和规则 的理论 , 于 一种 以法律 适用 的技 属

法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解析

法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解析

法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解析法学方法论是法学中的重要学科,它研究的是法学研究的方法和规律。

作为法学研究的基础,法学方法论探讨了法学研究的方法和规律,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思想和理论基础。

本篇文章将从哲学的角度对法学方法论进行解析。

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它关注的是法律的本质、原则和发展规律。

哲学作为一门研究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的学科,可以为法学方法论提供一种思维模式和理论基础。

首先,法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可以从认识论的角度进行解析。

认识论是哲学研究的重要分支之一,它研究的是人类认识的本质、过程和方法。

在法学研究中,我们也需要借助认识论的思想来探索法律的认识和理解过程。

认识论的核心观点有两个:主观性和客观性。

主观性是指人类主体在认识对象时所具有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在法学领域,法学家需要通过对法律对象的主动思考和创造性解读,从而理解法律本质和规律。

法学家需要具备批判性思维和创新性思维,以便对法律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客观性是指法律对象具有独立于主体的客观存在和规律性。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行为规则,具有客观性的特征。

法学家在研究法律时需要尊重法律自身的规律性和客观性,而不仅仅是主观的愿望和主观的意见。

只有通过客观性的研究和分析,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解释法律的本质和规律。

其次,法学方法论的哲学基础也可以从形而上学的角度进行解析。

形而上学是哲学研究的另一个重要分支,它研究的是存在的本质和实质。

在法学研究中,我们也需要借助形而上学的思想来研究法律的存在和实质。

形而上学的核心观点有两个:实在性和本质性。

实在性是指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存在方式具有实在性,它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组成部分。

法学家需要研究法律现象的实在性和实际存在,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规律。

法学家需要站在实在性的角度,通过实证的分析和研究,揭示法律的本质和规律。

本质性是指法律存在的本质和实质,以及法律作为一种特定存在方式所具有的特性和属性。

法学家需要通过对法律本质的研究和分析,揭示法律的内在规律和本质属性。

法的定义与解释

法的定义与解释

法的定义与解释法学082班:张建东指导教师:单颖辉(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陕西西安 710021)摘要:法是什么?这个法理学上的永恒问题从来没有被人真正回答的令所有人信服过。

历史上的法学巨擘们大多从定义的角度去说明法是什么这一问题,然而总是无法获得全面的对法的理解。

本文探讨了以上这一现象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即法的定义的局限性,表明了法的定义由于概念客观上对社会事实的剪辑和法的概念的地方性,而无法获得全面的对法的事实的表述与理解。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的解释这一说明法是什么的方法,从不同的社会面向全面解释了法是什么这一问题,获得了比较全面的关于法是什么的认识以及法的不同面向之间的互动关系,通过这一方法使法是什么这一问题的答案更加有说服力和现实的生命力。

The definition and explanation of the law关键词:法的定义,法的解释。

ABSTRACT:What is the law? The eternal question of jurisprudence has never been answeredso that everyone who really convinced before. The history of law gurus most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definition of what the law is to illustrate the problem, but always with no legal accessto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law. This paper discusses this phenomenon more than the deep reason that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the limitations that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the conceptof objective social facts on the concept of editing and local law, no law on access to comprehens-ive legal representation and understanding of the facts. On this basis, the proposed interpretationof the law what the law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method, from different social dimensions of a co- mprehensive explanation of what the law is the problem, get a more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on what the law is different and the law for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law made by the partieswhat the law is the answer to this question is more convincing and real vitality.KEY WORDS: the definition of law ,the explanation of law.一、法的定义法是什么?恐怕世界上没有一个法学家或者其他任何人能够给出一个让所有人都满意的答案。

试论宋朝的“祖宗之法”以北宋时期为中心

试论宋朝的“祖宗之法”以北宋时期为中心

试论宋朝的“祖宗之法”:以北宋时期为中心追念祖宗之世、推崇“祖宗之法”(或曰“祖宗家法”),是赵宋一朝突出的历史现象。

两宋对于“祖宗之法”的重视与强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我们讨论宋代中央集权的活力与僵滞、各层级权力结构的分立与集中、“守内虚外”格局的展开、文武制衡关系的形成、官僚机制运作过程中上下左右的维系,乃至赵宋王朝的兴与衰……如此等等,处处都会遇到所谓“祖宗之法”的问题。

事实上,宋代政治史中诸多事端的纽结正在于此。

或许可以说,离开对于“祖宗之法”的深切认识,则难以真正透过表层问题,揭开宋代政治史之奥秘;同时也难以真正把握宋代制度史之精髓。

关于宋太祖、太宗的创法立制及宋朝家法的形成,关于宋朝家法对于北宋政局的负面影响,十多年前邓广铭先生在其《宋朝的家法和北宋的政治改革运动》一文中已有深刻论述;近年间学界围绕相关问题亦有不少直接或间接的讨论[1] 。

本文希望能够对于上述研究成果有所补充。

一、从“务行故事”到“祖宗之法具在”――北宋前期“祖宗之法”的提出以及其後的强调重申(一)三、“矫失以为得,则必丧其得”――“祖宗之法”的内在矛盾与北宋後期的政治(一)宋代强调延续性的“祖宗之法”,使人容易理解为“前朝之法,後朝之规”;而事实上,却并不如此简单。

特别是政策法令层面的内容,各个阶段中变更不已,因时因事的局部调整,屡见不鲜。

希望通盘恪守,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

仅以役法为例,太祖太宗朝的作法绝非一概被沿用――有差役,有募役,有熙宁之令,有元�v之规,前诏後敕彼此抵牾,声称要效行祖宗法度的臣僚们,其实是在各取所需。

宋代的“祖宗之法”,既蕴含着防范弊政的根本性原则,又包括着时效性较强的政策法令,甚至囊括了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具体规章。

这样一组集合体,内容互有关联而性质、适用范围各不相同,无疑难以作为一个整体,适应变化中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而恒定地发挥其主导作用。

朱熹在总结本朝政治教训时曾经说:“本朝祖宗积累之深,故无意外仓促之变。

试论严复“信、达、雅”的翻译思想

试论严复“信、达、雅”的翻译思想

试论严复“信、达、雅”的翻译思想【内容摘要】严复是中国历史上传播西学的第一人,是我国近代杰出的译学理论家。

他认为,“译事三难:信、达、雅。

”“信”是翻译的前提和基础,“达”是翻译的目的,“雅”是翻译的语体选择。

在一百多年的时间里,翻译学者们对“信、达、雅”的阐释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其评价也是毁誉参半。

严复的翻译是中国翻译史上一个特别的现象,那是特属于他所处的时代的。

因此我们对于他的翻译作品可以从历史的角度给予客观和公正的评价。

【关键词】严复;信、达、雅;翻译思想On Y an Fu’s Translation Thought :Faithfulness ,Expressivenessand Elegance【Abstract 】Yan Fu is the the first person in spread of Western learning in the Chinese history, is our country outstanding modern translation theorists. He thinks," the three difficulties in translation: faithfulness, expressiveness,elegance." " faithfulness" is the translation of the premise and the foundation," expressiveness " is the purpose of translation," Elegance is the ch oice of registers . Over 100 years , the three characters have being received with different views and judgements.Yan Fu's translation is the translation history of China a special phenomenon, that is the period in which he lived. We therefore for the translation of his works can be from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to give objective and fair evaluation.【Key words】Yan Fu; faithfulness, expressiveness,elegance;translation thoughts严复(1853--1921)是我国近代杰出的译学理论家,是传播西学的第一人。

法学院《法理学导论》专业课考试试题(含答案)

法学院《法理学导论》专业课考试试题(含答案)

考试试题 共 7 页 ,第 1 页法学院考试试卷(含答案) (考试时间: 至 ,共 小时) 课程名称 法理学导论 教师 学时 学分 教学方式 讲授 考核日期 20xx 年 xx 月 x 日 成绩 一、名词解释 1、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2、行政法与行政法规 3、法学与法理学 4、法制与法治 5、制定法与成文法 学号姓名学院……………………密……………封……………线……………以……………内……………答……………题……………无……………效……………………二、单项选择1、法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

它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

这表明法具有:A 规范性B 概括性C 连续性D 稳定性2、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条规定属于A 命令性法律规则B 禁止性法律规则C 授权性法律规则D 义务性法律规则3、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A 历史渊源B 理论渊源C 形式渊源D 效力渊源4、法的效力来自于A 制定它的物质制约性B 自然法则C 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D 民族的精神5、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项原则的含义之一是不受A 权力机关的干涉B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C 上级司法机关的干涉D 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监督6、小王因打架斗殴,受到劳动教养的惩罚,这种惩罚属于A 刑事制裁B 行政制裁C 行政处分D 纪律处分7、属于立法活动的是A 法律汇编B 法律清理C 法律编纂D 法律统计8、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在法律解释方面都倾向于A 严格解释B 自由解释C 非正式解释D 任意解释9、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A 党的监督B 国家监督C 社会监督D 舆论监督10、积极的守法是指守法主体A积极地履行法律的义务B不违法,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或做法律所要求做的事C 积极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D 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做法律所要求的事,并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三、多项选择1、下列有关法与宗教的表述,有哪些是正确的?A 在适用效力上,宗教通常采取“属人主义”,法律则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B 宗教规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但由宗教组织来实施的考试试题共7 页,第2 页C 宗教规范从来没有代替过法律的作用D 法律所保护的宗教自由,也包括不信仰宗教的自由2、下列有关法的作用的表述,错误的是:A 宪法、刑法、民法、技术性法规等均属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B 法律不是万能的,或者说,法律有时是无用的C 法的作用只是其自身特点的表现D 法的指引作用表现为对人们行为的一种确定性、不可选择的指引3、在我国,平等司法原则的含义是指:A 所有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同等对待B 在同样违法的情况下,不满18周岁的公民和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受到的处罚不同C 执法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D 人人在司法上的人格尊严平等4、按照法律关系的定义,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法律关系?A 友谊关系B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C 氏族血缘关系D 刑罚处罚关系5、下列关于法与政策的表述,正确的为:A 政策是法的渊源B 在实行法治的国家,政策也是起作用的C 政策有时可能反映国家意志D 政策具有灵活性,法律具有保守性6、下列哪些内容的表述,不是法律规则A “公民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B “民事活动应当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C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D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7、“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话的含义是指:A 法律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B 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界限区别C 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D 权利是义务,义务也是权利8、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A “法盲”对法律的态度和评价B 法学家的理论C 法官在判案时对法律的认识D 《今日说法》电视节目主持人对有关法律的评论9、社会主义法对旧法的继承的内容包括考试试题共7 页,第3 页A 法律概念、术语B 技术性法规C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原则D 法律解释的方法和规则10、法正经过漫长的演化过程之后,最终形成的标志是A 习惯法的出现B 权利与义务分离C 法院组织的建立D 国家认可或制定法律机关的产生四、改正错误1、道德与法律的差别之一在于法律具有强制性,道德不具有强制性。

论文:什么是法

论文:什么是法

什么是法"法"字在当今汉语中多用来表示"法律"、"刑法"等意思,后来由"法律"引申出"标准"、"方法"等义,这是大家耳熟能详的。

但"法"字在古代本来是个会意字,从现在的字形上已经完全看不出来了,前人将"法"字写作"灋",虽然非常复杂,但它的会意与意思却能看得非常清楚。

什么是法?法是人类才有的现象,它涉及的是人類生活中各種思想行为、活动、组织、社会关系等等。

"法"古写作“灋”,由水、廌、去三部分构成,有着很深的喻义。

水,一说指平坦之如水,喻示法犹如水一样平,是为公平、公正;另一说将人犯置于水面任由凛去,彰显神明的公平。

廌,是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 它似牛非牛,似鹿非鹿,并有着像山羊那样的独角,据说,,它有分别是非曲直的本能,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见人争斗时,用它的一只角向无理、有罪的一方触去,是非曲直,立见分晓。

它代表公平、正直与正义,能为人们分清是对错,犹如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借助着神的力量和方式来考验考察当事人,以确定其人是非曲直,判定有罪或无罪。

去,指惩办人间邪恶,就如古人所说“灋,刑也。

平之如水。

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

”西方文化中的法的词意与汉语中法的词意大异其趣。

古罗马时期用jus,意为得到国家权威或强力支配的正确的东西,法同时指权利,法即正义。

中世纪西方多用lex一词,意为“规则”,公正的选择,更多地是指制定法以区别于客观的、自然的jus。

英语中,法与规则用同一词:Law。

A law指单体法,The law 指整体法,以及另有指法律规范的orm和法律规则的rule。

在德语中Retcht一词兼有法和权利双重含义。

可见“法”在中西方文化的词意核心就是正义。

就如希腊正义与法律女神泰美斯,她用布蒙住双眼,代表一视同仁;她右手捧着天平,代表公平、公正;左手握着长剑,代表正义公平。

试论清末民初的翻译对中国近代文化的构建意义

试论清末民初的翻译对中国近代文化的构建意义

提要:中国近代文化在冲决封建旧文化的网络中构建、发展新文化。

其构建形式包括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弘扬、发展和对西方文化的译介、借鉴和接受,它涉及制度文化和思想文化建设两大层面。

清末民初指甲午战争以后到五四运动前这一历史时期,中国适逢陷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深渊,中华民族处在民族存亡、保国存种的严重时期。

特殊的历史语境和文化语境决定了清末民初的翻译必将肩负着构建中国近代文化的厚重历史使命。

译者面对民族存亡择书而译,求救国﹑图自强﹑谋复兴,大力传播西方文化,为近代中国文化创造了新的文本存在形式,增添新思想、新内容,开拓新方法、新境界,极大拓展了近代中国人民的生活视野、艺术视野、文学视野、学术视野和政治视野,构建了中国近代思想文化。

论文关键词:中国近代文化,清末民初,翻译,文化构建甲午战争以后到五四运动前即所谓的清末民初(1898-1919)时期。

这一时期的历史特征是中国陷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深渊,中华民族处在民族存亡、保国存种的严重时期。

这一时期的文化语境是中国处在封建主义、资本主义思潮并存的时代,处在中国传统文化和资产阶级文化相互激荡和撞击的文化洪流中,同时中国处于内忧外患的更加激荡复杂的内外矛盾中。

中国面临外部强权势力的威逼和外来文化的冲击,其文化心态已失去了“求知于世界”的和平心态,而“以将亡而始兴学”的焦灼心情正视西方文化,审慎选择翻译西书,寻求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近代化。

梁启超在《论译书》(1897)中说“处今日之天下,则必须以译书为强国第一义”(郭延礼1998:12)。

特殊的历史环境、文化语境和文化心态决定、制约着这一时期的翻译,也使得这一时期的文化构建呈现其独特性。

这一时期的翻译不再是在从前和平悠然的环境和心态下展开,而是在外强坚船利炮的压力下,为了抗夷、制夷而师夷之长技,采外域文化精粹而纳之。

译者以自觉的心态,强烈的动机和综合的眼光从事这一翻译文化事业。

这些有识之士“心怀求道取经救国救民之愿望” (王克非2000:64-65)清末民初的翻译一开始就被赋予厚重的历史使命,译者面对民族存亡择书而译,具有极强的目的性和功利性,求救国﹑图自强﹑谋复兴,并依靠翻译大力传播西方文化,积极构建中国近代文化,对中国文化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以许霆案为例试论法律解释的局限性

以许霆案为例试论法律解释的局限性
在走向和谐的过程中符合公众的预测可能性符合社会的情理性要求符然而一些学许霆案以二审改判五年有放诸四海而皆准俟诸百世合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不仅成为法律解释追求的价值目标也变成进行法律解释时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
田圈圜 ; 量
以许霆案为例试论法律解释的局限性
孙 超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中央 民族大学法学 院 北京
10 8 ) 0 0 1
性 )。
( )法律解释 的作用 二
法律解释 不仅具有必要 性,其作用也十 分多样 。首先 , 法 律解释是 要阐明法律用语 的含 义 ,从而达 到填补法律 空 白 的作用 。其 次,法律解释要将 不确定 的法 律概念或者概括 条 款 具体化 。使得 法官在面对纷 繁复杂 的案件事 实之时 ,也 可 以正确适用法律 ,减少法官手 中的 自由裁量权 ,保持法律 的 公正性和权威 性。第三 ,法律 规范的冲突 也需要 由法律解释 加 以调 和 。
【 摘要】法律解释是 法律适 用过程 中必不可 少的一环 。因为无论在哪一个 国家,如果法律规 定的语意 含糊 不清 ,就 需要 考虑其他允许 采用的方式 ,决 定法律规 定的 “ 当的含 义” ,以实现立 法的意图。( 适 1 ) 但是 法律解 释方 法本身 的局 限性会导致 法律 解释也有 其局 限性存 在 。为 了 进我 国法治社会 的健康 发 促 展 ,有必要 对法律 解释 的局 限性加 以探讨 。 [ 关键词】法律解释 公众预测可 能性 许 霆案 [ 中图分类号 】D 0 [ 9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5 4 (0 1 7 0 —0 9 5 9 2 1 )0 一O 1 0 4 2

( )法律解释 的含义 一 法律解释 ,通常是指制 定法 ( 成文法 )的解 释 ,即 “ 为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
例题:村民于晓玲想到山上砍一棵树,父亲劝阻她说,砍树要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否则违反《森林法》,于晓玲听从父亲的劝告没有砍树。此案例中反映出法的哪些功能。A.指引功能B.评价功能C.教育功能D.强制功能。答案:A、C。本案例中有三个行为,于晓玲想要砍树的表达行为、其父亲的劝诫行为、于晓玲听从父亲劝诫放弃砍树的行为。表达行为不受法律调整,劝诫行为具有教育作用,于晓玲放弃砍树的行为表现出一种指引和教育作用。
例1:下列有关法律规则的表述,正确的有(多选)
A、任何法律规则都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
B、“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此规定的前一句话为任意性规则,后一句话为强行性规则
(2)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对一般人行为的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对当事人行为之间的预测作用;
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对违法行为人的强制作用。
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强调的是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平等对待一切社会成员,法律的要求始终对全人类具有普遍性。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
这里特别强调国家强制力是通过法定程序间接地表现出来的。国家强制力不是唯一保证法律实施的工具。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即是权利义务观念形成,这是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

2017年司法考试理论法讲义笔记

2017年司法考试理论法讲义笔记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A实证主义,1分析主义法学(权威性制定,立法对象),2法社会学或法现实主义(社会实效,遵守的效果);B非实证主义包括1自然法(内容正确性,符合道德),2第三条道路(最严格的法概念)C马克思主义,前提区分法的现象与本质。

分为:1国家性(正式性/官方性,依靠公权力制定、实现,体现国家意志),2阶级性(统治阶级集体意志),3物质制约性(物质生活条件制约)国法及外延,国法是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国家的法律),范围大于国家法。

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不成文法,教会法等。

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不针对思想,针对人与人,区别于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2由公权力制定或认可,3具有普遍性(范围内普遍有效,平等,一致性),4内容为权利义务,5国家强制力保证,6可诉(遵守程序)。

法的作用,1指(指引自己,个别/一般,确定/选择),2评(他人),3教(法实施后对一般人),4预(未来),5强。

特征,1局限性(以社会为基础,受其他社会规范,范围深度有限,自身条件),2三领域(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3两方向(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第二节法的价值含义,主客体关系,正面意义,兼具实然与应然。

种类,1自由(最高最优先,真正的法律),2秩序(重形式,其他价值的基础),3正义(基本标准,公平,良法恶法)。

4效率,5利益。

价值冲突及解决,1价值位阶(牺牲低位阶),2个案平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3比例(牺牲不能过度,手段目的平衡)第三节法的要素要素的内容:A法律规则(具体规定),B法律原则C法律概念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与语言,书面/口头/肢体语言,与法律条文,1规范性条文,规定法律规则或原则;2非规范性,规定法律技术内容,不直接作用于人。

种类:1内容分,授权性,义务性[命令性、禁止性],2确定性程度分,确定性、委任性[委任主体]、准用性[准用文件],3限定范围分,强行性、任意性[可私了]B法律原则,种类,1公理性[世界通用]与政策性[地域性],2基本与具体,3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则与原则的区别,规则(明确具体、着眼共性、范围小、全有全无适用),原则(关于共性与个性、自由裁量、体系内通用、冲突原则可共存于一部法律中)。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第一章法的本体一、法的概念的争议(法与道德的关系)第一章中的重要问题是法的概念的争议。

要注意两大学派,一个是自然法学派,也称非实证主义法学派。

他们认为恶法非法,强调法律一定要符合道德的要求。

另一个是分析法学派,也称实证主义法学派。

他们认为恶法亦法,他们并不要求法律符合道德的要求。

他们关注两个方面,第一,权威性制定。

第二,社会实效。

因此,实证主义法学派,他们有关法的定义或概念有2种,即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的法的概念。

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

而自然法学派,要求法要符合道德要求。

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

同时也可能关注法的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

因此,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分为两类。

第一,以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第二,以内容正确性与权威性和社会实证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前者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

二、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有三个特性:第一,正式性;第二,阶级性;第三,社会性;注意社会性,社会性是指法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也就是说,是社会决定了法。

社会是土壤,而法是在土壤上结出的花。

在答论述题时,要注意最后的拔高。

例如2005年的一道题:请你就判例、案例和司法解释进行论述。

司法解释在我国法治建设中间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

司法解释按照它的本来的含义,是属于最高法和最高检在具体运用法律时所做的解释。

事实上,司法解释在很多情况下都突破了被解释的法律内容。

实际上是新的立法活动。

在这个意义上,司法解释的出现其实也是司法机关司法权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的一种侵犯。

这构成了我们法治建设中的不和谐。

而且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

造论法文言文翻译

造论法文言文翻译

夫文言文,古之遗音,华夏之瑰宝也。

其辞简奥,意蕴深厚,非后世之文所能比。

然文言文之难,亦在于其古奥,非熟读深思,难以领悟。

故有造论之法,以助学者解其难,通其意。

夫造论之法,首在熟读原文,心领神会。

盖文言文之妙,在于其辞藻之华丽,意蕴之深远。

学者须反复研读,体会其韵味,方得其中之奥妙。

如《论语》中“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一句,学者当体会“学而时习之”之乐,方知孔子教人之道。

次在查阅注疏,求其真义。

文言文之作,多有古注,学者宜广求注疏,以解其难。

如《诗经》中“关关雎鸠,在河之洲”,学者当查阅《毛诗正义》等注疏,方知其意。

再在比照现代汉语,化古为今。

文言文虽古奥,然其意蕴与现代汉语相通。

学者宜以现代汉语为桥梁,将文言文之意翻译出来。

如《左传》中“吾闻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学者可译为“我听说君子的恩泽,到第五代就断绝了”。

又次在揣摩语气,传神达意。

文言文之翻译,不仅在于字面之意,更在于语气之传达。

学者宜揣摩原文语气,使翻译之文亦能传神达意。

如《庄子》中“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学者可译为“我的生命有限,但知识却是无限的”,传达出原文的感慨之情。

更有,学者宜多读多写,以练其笔。

文言文之翻译,非一日之功,需学者勤学苦练。

如《史记》中“大行不顾细谨,大礼不辞小让”,学者宜多读多写,使译文流畅自然。

然造论之法,亦有禁忌。

学者宜避生僻字,不拘泥于字面之意,不拘泥于形式。

如《周易》中“乾,元亨利贞”,学者可译为“乾卦,象征大吉大利,吉祥如意”,不必拘泥于“元亨利贞”四字。

总之,造论之法,非一日之功,学者宜循序渐进,熟读原文,查阅注疏,化古为今,揣摩语气,多读多写,以练其笔。

如此,方能精通文言文,领略其无穷魅力。

夫文言文之翻译,犹如破茧成蝶,非易事也。

然学者有志,必能登堂入室,领悟文言文之真谛。

是以,造论之法,实为学者之良师益友。

愿学者勤学不辍,以文言文为伴,探索华夏文明之瑰宝。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在法学的广袤领域中,方法论犹如指引前行的灯塔,为法律的理解、适用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路径和方向。

通过阅读相关的法学方法论著作,我获得了许多深刻的启发和思考。

法学方法论的核心在于如何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这并非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而是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和技巧。

其中,法律解释方法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法律解释旨在阐明法律条文的含义,以确保其在具体案件中的准确适用。

文义解释作为最基础的方法,要求我们首先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出发。

然而,仅仅依赖文义解释往往是不够的,因为语言具有模糊性和多义性。

这时,就需要借助体系解释,将特定的法律条文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之中,从上下文的关联中探寻其真正的含义。

目的解释则从法律的立法目的出发,考量制定该法律的初衷和预期目标,从而使解释结果更符合法律的精神实质。

历史解释也是不可忽视的方法之一。

通过研究法律的制定背景、立法过程中的相关讨论和历史沿革,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立法者的意图,避免对法律的误解和误用。

比较解释则将目光投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更广阔的视野和多元的思考角度。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推理是关键的思维活动。

演绎推理是最常见的形式,从一般的法律规则出发,通过逻辑推导,得出具体案件的结论。

归纳推理则是从一系列具体的案例中总结出一般性的规则。

类比推理则在相似的案件之间进行比较和类推,以实现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然而,法律推理并非是纯粹机械的逻辑运算,还需要考虑到法律的价值、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平正义等原则。

法律论证是为法律结论提供正当性和说服力的过程。

一个好的法律论证应当具备清晰的逻辑结构、充分的证据支持和合理的价值考量。

在论证过程中,不仅要对法律条文和事实进行分析,还要回应可能的反对观点和质疑,以增强论证的可靠性和可接受性。

同时,法学方法论也强调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

法律并非孤立存在的,而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

社会变迁、文化传统、道德观念等因素都会对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产生影响。

法的定义与解释

法的定义与解释

法的定义与解释法学082班:张建东指导教师:单颖辉(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陕西西安 710021)摘要:法是什么?这个法理学上的永恒问题从来没有被人真正回答的令所有人信服过。

历史上的法学巨擘们大多从定义的角度去说明法是什么这一问题,然而总是无法获得全面的对法的理解。

本文探讨了以上这一现象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即法的定义的局限性,表明了法的定义由于概念客观上对社会事实的剪辑和法的概念的地方性,而无法获得全面的对法的事实的表述与理解。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的解释这一说明法是什么的方法,从不同的社会面向全面解释了法是什么这一问题,获得了比较全面的关于法是什么的认识以及法的不同面向之间的互动关系,通过这一方法使法是什么这一问题的答案更加有说服力和现实的生命力。

The definition and explanation of the law关键词:法的定义,法的解释。

ABSTRACT:What is the law? The eternal question of jurisprudence has never been answeredso that everyone who really convinced before. The history of law gurus most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definition of what the law is to illustrate the problem, but always with no legal accessto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law. This paper discusses this phenomenon more than the deep reason that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the limitations that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the conceptof objective social facts on the concept of editing and local law, no law on access to comprehens-ive legal representation and understanding of the facts. On this basis, the proposed interpretationof the law what the law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method, from different social dimensions of a co- mprehensive explanation of what the law is the problem, get a more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on what the law is different and the law for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law made by the partieswhat the law is the answer to this question is more convincing and real vitality.KEY WORDS: the definition of law ,the explanation of law.一、法的定义法是什么?恐怕世界上没有一个法学家或者其他任何人能够给出一个让所有人都满意的答案。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1、内容上 法律原则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法律规 则比法律原则更具体 2、适用范围上 法律原则适用范围很大,是一个法律部门甚至整 个法律体系通用的,法律规则明确具体,只适用一类行为。 3、适用要求上 法律规则的适用严格、稳定、准确,法律原则往 往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概括性,有一定弹性。 4、法律规则之间往往相互排斥,而法律原则则可以相互兼容。 5、逻辑结构上 法律原则结构比较简单,而法律规则的结构较复 杂。
三、法律规则
含义: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主要的要素,是指规定权 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的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 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特性:1、普遍性 (对象的普遍性,适用的普遍性) 2、确定性 (对事实状态和法律后果予以明确规定, 并通过书面形式表达出来) 3、指导性 4、可预见性 5、可操作性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假定 2、行为模式 3、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性规则 2、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3、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4、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法律原则:指法律的基础性原则或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 性或本源性的综合原理。 特点:1、抽象性 2、涵盖面广 3、稳定性强 4、逻辑结构简单
二、法律概念
含义:法律概念是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实践的过程中,对 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 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的作用: 1、法律概念是对某种社会现象所进行的一种具有法律意思 的表达与陈述。 2、法律概念具有一定的工具性。 3、法律概念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4、法律概念有助于人们减轻思维的负担,避免重复一些定 式化的思维过程,而以共同的认识作为思维的起点。 5、法律概念具有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

【精编范文】法史中“法”的内涵分析-范文word版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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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法史中“法”的内涵分析-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法史中“法”的内涵分析法的内涵核心问题分析,也就是深度解读有关秩序与正义或者说是给法这个名词正当性阐述的分析,这个问题在国外和在中国都是一样的。

在中国,传统的中国法,或者说是中国的法史,讲究的法的内涵是仁义的问题,准确的说,在传统的中国法中,仁和义是对立统一的,这就是中国法的正义所在。

从大的方面来讲,在人类法律的历史上,法的内涵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普遍性即是对正义与秩序的追求,这是法的共同目标,特殊性表现为对正义和秩序的不同的理解,由于历史背景文化政治等的差异,这种法的差异性,都是正当存在的。

在传统中国法观念中,正当性即是合理,合理亦就是传统中国的法理。

这个合理来源于中国哲学中的道与德的统一,来源于中国哲学中对于自然界的秩序的认识。

在中国哲学中,生与序或德与道表现为重视生命与讲究礼序的对立统一。

这就说明传统中国法中的正当或者正义是来自于中国传统哲学的,以衍生出来的合理性。

无论是等序还是差序,都是事物固有的,所谓本来如此,符合事物的自然法则,所以,都是合理的。

而合理性被现代人解读为正义,也就说发律上的公平正义等。

要从根本上来认识这种合理性的话,它在传统中国的语境和历史文化系统中就是道德仁义。

是中国人固有的自然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其中暗含了中国人合理的公平正义观,它是以合理为原则的。

这使得中国的法不同于西方得法,但它又是对人类秩序和正义的维护者和追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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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4期2010年4月经济与社会发展ECONOM I C AND SOC I A L DEVELOP MENTVOL.8.N o.4APR.2010试论法意解释李洪杰[摘 要]任何法律须经解释才能适用。

法意解释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在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解决具体个案、弥补文意解释方法之难题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法意解释存在着自身不可克服的难题。

对于法意解释不能解决的难题,除运用其他法律解释方法加以解释外,同时应结合其他知识加以判断。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意解释;解释方法[作者简介]李洪杰,四川美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教师,重庆400053[中图分类号]D90-0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4-0120-04任何法律(无论是制定法还是判例法)在理解和适用中均面临着解释问题。

作为法律推理前提的法律解释,随着法律的日益复杂化、技术化、专业化,它的功能日益彰显,正如美国学者Ta lcott Par sons认为: 解释功能可以说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功能。

[1]就法律解释的方法而言,学者们众说纷纭,按照梁慧星教授的观点,法律解释的方法共有十种,其中法意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重要方法!。

在许多学者看来,法律解释应是立法意图论,即在解释中追寻作者的意图,正如法国学者Frango is Geny所说: 法律是立法者有意识反复思考的成品,立法者不仅精确的设想其要确立的规范,而且字斟句酌的选择表达其思想和意志的语言。

[2](P112)英国学者W illia m B lackstone也指出: 解释制定法应当理解立法者的意志,而最正当合理的理解立法者的意志方法是用最可能的符号查明其立法时的意图。

[2](P111)中国的许多学者也主张法律解释就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政策、立法意图和法律意识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含义作必要的说明[3]。

一、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任何法律都必须经过解释才能适用。

如果离开解释,法律的适用便无从谈起,正如费内中和温盖斯特指出的那样: 虽然法院并不造法,但在法院对其接受到的成文规定作出解释之前,并不存在现实的法律。

[2](P74)首先,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

法律的普遍性特征使法律只注意其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然而适用于一般情况能导致正义的法律,适用于个别情况的结果即可能是不公正的,也就是说,法律常常在获得了一般正义的同时丧失了个别的正义。

其次,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法律虽然具有一定的预测性和超前性,立法者在立法时也予以考虑,但法律一旦制定后就应当是稳定的,不能朝令夕改。

而社会则是在不断变化发展中,立法者往往无法预见到社会具体的发展情况,只能从现有的情况出发制定规则。

立法的过程往往较长,法律无法完全适应丰富多彩和变化多端的现实生活。

再次,法律的文义、人的能力有限性。

立法者力图将法律规定的内容尽量明确化,但法律的漏洞本身是难以避免的,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且许多原则性、一般性的规定只能是抽象的、模糊的。

在现实生活中,立法者的动机常常与社会接受该法律的契合度发生冲突,因为立法者在立法时并不能囊括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差别因素,规定的只是抽象的行为标准。

而人们的行为标准与社会关系是千差万别的。

只要社会在发展,法律将永远与现实有一定程度的脱节[4]。

最后,法律解释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法律解释!具体参见梁慧星∀裁判的方法#第76页以下。

120和法律推理都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范畴。

广义的法律解释与法学方法论是同义的,是关于法律适用的方法和规则的理论,属于一种以法律适用的技术为研究对象的实用科学,它包含了法律推理在内[5]。

狭义的法律解释是解释者对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和说明,狭义的法律解释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成文法日渐增多的普通法系国家,法律往往以文本的形式存在于法典之中,要进行法律推理,必须先明确法律文本的含义,此时只有正确解释法律,才能进行符合逻辑的推理,进而得出正确的结论。

二、案例分析:法意解释功能我国法律适用的一个基本原则是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对法律适用的比较通俗的说法。

在对具体案件的审理中要做到将事实与法律结合起来,除查明事实之外,还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

法意解释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法意解释一旦确定了立法的原旨,在某种层面上对法律解释即有很大的帮助,至少有助于解决文意解释中的某些难题。

为更好地说明法意解释这一功能,笔者以案例的方式进行阐述。

郭寿华在他所发行的∀潮州文献#半年刊第二卷第四期(1975年10月10日出版)自撰∀韩文公、苏东坡给与潮州后人的观感#一文,谓唐朝文学家韩愈曾在潮州染风流病,以致体力过度消耗,误信方士服硫磺铅下补剂,死于硫磺中毒。

韩愈第39代的韩思道,于第二年(1976年)11月10日向台北地检处控告郭寿华诽谤,郭寿华虽于庭上一再致歉,并表达对韩愈的尊敬,且资料出自∀韩愈志#,并非无中生有,但不为韩思道所接受,不愿和解。

郭寿华被处罚金三百银元,不服,提起上诉,表示韩思道所持韩氏家谱是伪造的,且韩愈染病之说,尚待学术界讨论,但经台湾高等法院驳回。

此判决引起学术界极大的震撼,被指为文字狱[6](P3)。

这一判决受到了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杨仁寿先生的批评,他指出该号判决仍在概念法学阴影笼罩之下,审判者以为专注于概念逻辑,运用逻辑机械的操作,而逾越规范的意旨,超出规范的目的[6](P4)。

以各国的立法规定,对直系血亲的保护不可能是漫无目的,就本案而言,相距39代的血亲,当然不是法律规定的直系血亲,这是非常明确,就是旧制对血亲的规定最多只有九族。

如果判案的法官懂得这一道理(对立法意旨的正确理解,采取限定性的法意解释)而不是陷入概念逻辑的怪圈,就不会闹出这样的笑话。

又如,美国1787年宪法第一条规定: 国会有权建立海军和陆军。

如果按照字面的解释或文意解释,国会的权力是不包括建立空军和其他必要的武装力量。

但今天,所有的美国法官和律师都将这一条款理解为包括空军和其他武装力量。

这种理解并不是文字自身的变化,而是对当时立法者意图的真正遵循。

一方面,当时无法想象建立空军;另一方面,立法者制定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保卫国家的安全,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陆军和海军应当理解为武装力量。

再如,只有理解了公园禁止采摘花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园的职务,那么禁止砍伐树木才可能成为当然的解释。

从以上具体的个案分析可以得出:法意解释在弥补文意解释方法之难题,解决具体个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此外,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来看,原意解释逻辑上也更符合近代社会的政治哲学对法官的角色定位∃∃∃实施立法者的意图,而不是按照自己的平义解释来实施法律[2](P41)。

鉴于此,法意解释一直备受青睐。

三、法意解释的难题虽然法意解释一直备受学者、法官的青睐,他们往往把其视为司法解释之合法性之根据。

然而,原意解释同样存在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并不像人们乍看起来那么有效和有力,在此仅仅考察在发现原意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首先,意图往往是很难寻找到的。

人们一般都假定一个法律文本总有一个贯穿始终的原意,并将这一假定作为理所当然的理解和解释的出发点。

但是,一个法律的制定往往不是某个人的意图的产物。

一般来说,立法意图论来源于法律意志说,认为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在现代,绝大多数法律都是一个由许多人组成的立法机关或法律制定机构的产物。

因此,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在什么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这些立法者分享了共同的意图?[2](P42)通常情况下,立法者们立法时对一个问题以及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法律措施及措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时看法甚至是相反的。

但在最后形成的法律文本之中,这些问题似乎都不存在了,而是 双方取得了一致意见。

果真如此吗?在笔者看来这些不同观点其实往往没有解决。

法律或条约得以通过,有时是因为冲突双方使用了一些具有模糊性的语言掩盖了其分歧;有时则是冲突各方作出妥协;还有时,法律文本中121则同时采纳了一些在一定层面上看似宗旨各异的条款。

他们之所以作出上述选择,是因为立法活动尤其是现代社会的立法活动,是种极为复杂的多重差异心理状态相互交叉甚至相互对抗的过程,在心理学的意义上探求每个立法起草者、投票者、签署者和公布者等各类成员针对具体法律本文的意图活动从而把握立法机构的 整体意图,会遇到无法克服的操作困难[2](P114)。

正如美国学者德沃金(Ronald Dw orkin)所指出的: 只要我们认为立法意图是某人内心思考而用投票方式来表达的问题,我们便必须把一些具体个人的心理状态视为首要的因素。

但是,立法机关本身没有思想。

因此,坚持意图论必然要为如何将诸多个别意图合并成集体的、虚幻的意图而自寻烦恼。

[7](P299-300)其次,法律本文及各类立法资料本文中的语言具有多义性,由于法律读者各自知识结构的不同,对找到的 意图也会具有不同的理解,正所谓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美国学者格雷(John Ch i p m anG ray)强调:当思想重新产生于法官头脑之中的时候,它可以具有不同于立法者头脑中的思想形式;法官发现的 意图,可能是法官自己的意图,当法官声称或想象 立法者意图时,与其说是法官在 发现或 想象,不如说是法官在创造而且在把自己的意图归之于立法者[2](P115)。

即使假定只有一个作者,也只有一个完整的原意,解释也仍然面临如何发现作者原意或目的等许多问题。

笔者认为,如何实现解释的客观性是法律解释中最为困难的问题。

当读者和本文之间出现不断往返交互作用的阐释学循环时, 意图的解释结果可能并不体现为常识理解的客观性[1]。

此外,法律文本解释过程中的意图挖掘,不同于日常对话过程中的意图问寻,前者不存在像在后者中可以展开的不断交往的反复问答。

言语和 文字存在着重要区别。

在日常对话中,人们可以用 言语交谈的方式来理解对方的意思和想法,以查明说话者的意图。

但在法律中,尤其在面对一般意义的法律文本时,人们只能通过 文字作出理解和解释。

文字特征之一是说话人的缺席,而且文字本身有时亦会引起误解。

在这种情形下,即使得出一个理解 意图的结论甚至是曲解的结论,也极难得到立法者的证实或证伪。

这从另一方面表明,意图论不能保证读者的解读与作者的意图的一致,不能保证读者解释之间的统一性,更何况人类自古以来就有 书不尽言,言不尽意、 意之所随,不可尽言的问题[8]。

最后,在法律制定和适用中,法律作者和法律听者!有时不能处于 正当的相对位置。

虽然在特定时间和空间,以民主代议制为条件的法律作者可以成为一般听者的代言人而使其意图具有正当性,但是,当一部法律制定出来经过若干时期后,便会出现新的作者和有授权资格的新的听者。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的颁布有近20年的时间,当时的立法者与现在的立法者、当时的听者与现在的听者,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他们的思想观念、知识结构以及社会对立法的要求等方面发生极大的变化,因此他们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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