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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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法学理论中,法律解释为法律实践提供了基干。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复杂的案件层出不穷,案件的解决,必须获得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规范。然而无论立法者多么的深思熟虑,法律的制定多么的周详,其毕竟只是一套形诸于文字并由概念和规则交织复合而成的逻辑系统或准逻辑系统,繁复庞杂的社会事实不可能与之天然吻合,在立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法律的漏洞、歧义、含糊不清等无法避免的情况.在审判案件时,法律裁量者不可避免地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来使案件得到尽可能公正、令人信服的结果。目前人们对法律解释这一概念的界定,往往都是界定者直接给出法律解释的定义,而较少对这一概念做出语言学、法理学、逻辑学上的分析论证。正因如此,人们见到关于法律解释的定义多而杂乱。由于法律解释的方法繁多却不够明确,法律解释的内涵丰富却难以统一,本文主要研究了法律解释的内涵及内容,并针对目的解释作出了较完整的分析及论证。

正文

1.法律解释的历史发展

中国是一个古老而文明的国家,成文法的制定有着悠久的历史,与成文法相比,法律解释的历史也一样悠久。在中国古代法的起源中,也存在这样一种法律解释,就是占卜之官对法律的解释。《礼一记·表一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商人事无不通过占卜向鬼神请示,占卜官就成为神鬼与社会之间的媒介,作为神的旨意的法律,也是通过占卜官的解释传布于社会的。随着历史发展,法由神事演变为人事,立法成为统治者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法律命运的法律解释权也被官方所垄断。我国古代的法律解释十分之发达,官家释律与私家注释既相互排斥又互相促进,此起彼伏,使中国古代的法律解释逐步得到了发展。从汉代起,以儒家学说对以刑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解释的注释法学“律学”开始兴起,唐朝的《唐律疏议》对《唐律》作了权威性的解释,与《唐

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官方注释的典范。新中国建国以后,对法律解释一直十分重视。1949年9月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82年宪法军就法律解释作出了规定。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法律解释的内容、程序和效力又作出了进一步地规定。从理论研究状况看,学术界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对法律解释给予了应有的关注,近几年来,为适应法制实践的需要,研究者开始以新的视角和方法阐释法律解释问题,不仅从法律解释的历史沿革、学说源流、理论命题和技术方法等方面逐渐丰富了研究内容,而且还着眼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考察和建构,使法律解释的研究对法律实践更加具有指导意义。

2.法律解释的概念

何为法律解释?或许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然而,将法律解释下个大家普遍认可的定义,又是相当困难的。这是因为,一方面语言有自己的模糊性、兼容性以及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性;另一方面每个人对待一个词、一个字都有自己的理解。对法律解释进行定义,首先须解决法律解释的定位问题,法律是独立存在的,有其较系统的知识体系、规范体系、概念体系、价值体系和较为独立独特的思维方式,因此法律解释的定位应在“法律”上。

2.1 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

对于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我认为,两者是有区别的。法律解释作为一门法学理论的学科,其对于主体的要求可能更加明确而严格。对于解释法律的主体,应为特定的国家机关或有其他解释权的主体。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不同,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种解释。而解释法律的主题要求便宽松了许多,可以不加限制,无论是法学学者还是普通民众,都可依其理解对法律做出解释。然而,由于不同人的理解不同,尺度不同,所以解释法律也有对错之分,因此,斯认为法律解释要比解释法律更权威、更严密,代表了一个国家的最普世的价值标准。解释法律可以自由表达解释者对法律的立场、见解,

最终目的“探究”法,而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人们更好地理解、适用法律,最终目的是维护现行的法律秩序。律解释的对象可以是古今中外一切正式非正式的法律,但解释法律的对象只能是现实的并正在生效的国家法律。

2.2 法律解释的特征分析

关于法律解释的特性或特征,我国台湾学者黄茂荣认为,法律解释具有六项特征,即法律解释对具体案件的关联性、法律解释的价值取向性、法律解释的文义范围性、法律解释的解释循环性、法律解释的历史性、法律解释的合宪性。下面来具体说明这六大特征。

由于某个案件的发生,法官需要对这个案件进行裁判,因此根据法条作出合理的解释,在作出法律解释的过程中,将法条与案件事实相联系,消除对特定法律事实适用法条的异议,就体现了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的关联性。

法律解释的主体进行法律解释时离不开价值判断、价值选择。法律是人类理性活动的产物,对法律解释也需要遵循合目的性和和规律性统一的原则。因此,在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中,并不是随心所欲地解释,而需符合一定的逻辑以及价值标准。

文义解释是指根据法律(包括精神、规范、原则等,其中主要是法律文本所载明的意义)来确定法律规定中有争议语词及事实的法律意义的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不完全是指按照文字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而是在探讨文字在法治语境下应该是什么意思,是要确认文字多义性之一种,而不是死扣字眼。法律解释不能超越其可能的文义,否则就超越了法律解释的范畴,而形成了造法。

“整体只有通过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对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整体的理解。”解释者要理解法律的每个用语、条文或制度必须以对整个法律体系的理解为前提;这也就是体系解释。采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结构,以求得对法律的确切理解。任何规范都是法律体系中的规范,单一规范不能脱离整体而存在,当然,若没有个别法律,

法律整体也不会存在。解释者在解释法律时也应反复在个别规范和整体法律之间不断循环,只有这样刁`能对法律作出正确的理解和解释。

法律解释者通过对一项法律规范产生的历史背景、发展过程的分析,发现该法律规范的真实含义。历史解释法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解释方法,但更重要的是它能够起到辅助其他几种法律解释方法(核心是文本解释的目的解释)使之得到最佳运用的作用。通过历史分析,我们既可以探求法律的文字含义,又可以发现立法目的,甚至可以发现立法时所侧重保护的社会价值。

所谓“合宪性解释”,简单地说就是“依据宪法解释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不仅作为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正当性依据,而得通过约束立法权而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更可作为阐释法律之目的、法律之基础等法律解释因素的权威文本,而直接影响法律解释等法律适用过程。

2.3 法律解释的分类

第一,文义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概念或用语的文义,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法律条文是由文字词句写成的,适用法律首先要了解法律条文的文义,而了解法律条文的文义就要进行文义解释。正因如此,解释法律首先必须进行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最基本的方法,也是适用其他解释方法的前提和基础。按照民法解释学,进行文义解释时,一般应按照法律条文所使用词句的通常意义解释,但如果该词句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意义,与通常意义不同,则应按照该词句在法律上的特殊意义解释。(以《民法通则》第138条为例,该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就字面而言,这里的“当事人自愿履行”可包括三种情形,第一种为当事人表示自愿履行且已实际履行完毕,第二种为当事人表示自愿履行但尚未履行,第三种为当事人表示自愿履行后又反悔。这时究竟应作何种解释,是包括三种情形,还是仅指其中某一情形,仅靠文义解释显然无法作出答复。再如前述所举《合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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