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手册
201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整体解决方略与操作要领
《征管法》第31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 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 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1.与贷款银行核对借款余额并复核银行计息清单的正确性, 检查有无多计、漏计的利息。
12.核对应付债券,检查余额是否正确,已付或应付利息计算 是否正确,有无漏计的应付利息。
13.检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情况,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 销情况,对漏计折旧、漏计摊销的予以补提、补计。
三、试决算的方法
1.在试决算日(一般选在10月末或11月末)根据会计账簿记 录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在此基础上编制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表。
16、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的扣除 17、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是否享受到免税? 18、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20、出差补贴、午餐补贴 21、住房补贴 22、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09年多交税款怎么处理?
《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9]249号):
3.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管理办 法》规定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人的权利
1、延期申报权: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 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 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 报。
8. 因2019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 纳税人,可以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 得税,办理补、退企业所得税款手续,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 加收滞纳金。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关于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需同时满足5个条件: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已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2017年修订时,将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确认收入改为: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规定了不同销售方式下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
比如: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会计核算上一般作为预收账款,只有当开发产品完工后,才按会计准则确认收入。
另外《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上规定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与会计核算上不一致,会存在税会差异,汇算清缴时需要注意相关的纳税调整。
2关于账面成本、动态成本和计税成本的差异通常情况下由于各个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不一样,或财务部门和成本部门信息沟通不畅,可能会造成账面成本小于动态成本。
企业需要对照付款记录,逐笔核实实际发生的动态成本,如果有漏项,则补录到账面成本。
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允许预提相关成本费用。
一是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指引
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指引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时间:2019年5月10日作者: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专家团队目录1.1基本规定1.2收入的税务处理1.2.1收入确认1.2.2视同销售1.2.3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1.2.4实际毛利额1.2.5租金收入1.3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1.3.1一般规定1.3.2配套设施的扣除1.3.3佣金(手续费)的扣除1.3.4利息的扣除1.3.5资产损失的扣除1.3.6自用开发产品折旧的扣除1.4计税成本的核算1.4.1成本对象的归集原则1.4.2计税成本的具体内容1.4.3计税成本的核算程序1.4.4共同(间接)成本的分摊1.4.5非货币性交易取得土地成本的确定1.4.6预提费用1.4.7停车场所的扣除1.5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1.6房地产企业的预缴及退税问题1.7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新政策1.1基本规定一、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摘自《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三、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 共58页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 税务处理
2、扣除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额只能按照注册资本
比例,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分红比例。 3、减资取得的资产少于初始成本,差额作投资损失处理;
超过初始成本部分一步一步计算股息所得、转让所得。 4、如果撤资、减资分回资产是非货币性资产,双方均要
文件明确专项用途资金的名称、时间、用途、金额等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 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及其支出单独核算。
财税[2019]70号
3、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 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4、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 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 府部门的部分,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相 应发生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
(一)企业转让收入计税,根据情况,确定计税方式:
1、能提供完整、真实原值凭证的,据实扣除:
企业转让所得=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2、不能提供完整、真实原值凭证的,采用核定成本 方式扣除:
企业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
或=转让收入×(1-15%)
10、《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8号)
11、《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 税的通知》(财税[2019]81号)
12、《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9]47号)
13、其他政策
一般在发票取得年度扣除,但因此造成避税的除外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指南
什么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 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 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从该融资租赁 企业租回的行为。
注意: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 风险未完全转移。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满足什么条件
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即金融 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 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 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
政策关注点:
2、新法实施前发生的上述所得,仍可继续均匀 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 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 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 的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所得
工资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
受雇的员工,包括临时工。
2、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 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 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 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3、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的税前扣除问 题
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 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 支。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 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职工防暑降温费:
从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和 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 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计算时四舍 五入保留到角。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 一次性发放。 (津政发〔2019〕17号 )
视同销售收入
《实施条例》第25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
2019年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方略
案例分析
湖南省娄底市某贸易公司系2019年8月成立的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 本3100万元,现有职工68人,是一家主要从事生 铁、钢材、水泥批发的企业,在娄底市批发行业 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的代表性。2019年该公司 增值税税负率偏低,因此,娄底市国税局将该公 司确定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
案例分析
疑点原因:
企业发出钢材2048吨给某房地产公司,因未及时 与对方结算,故暂未作账务处理。评估人员对实 地调查发现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记录,确定了钢材 存货不实,发出商品未及时计销售收入的问题, 并取得相关的材料。通过对企业进行税法宣传, 告知企业发出商品并取得索取销货款的凭据后, 应及时做销售收入。企业了解了相关政策之后, 认可了上述问题,愿意主动自查申报补税。
6、企业2019年初存货金额2104370.6元,2019 年末存货金额8984071.07元,年末比初存增加 6879700.47元。该公司是批发企业,但没有大型 仓库,年末存货金额变动异常。是否存在存货不 实,发出商品不计或少计收入问题?(存货变动 率)
案例分析
5、企业2009年营业费用3959776元,占销售收 入167349819.2元的比例为2.37%;2019年营业费 用12951268.63元,占销售收入313034862.5元的 比例为4.14%,该比例变动率高达74.68%。是否存 在多列费用,少缴企业得税的行为?(营业费用 占收入比例)
案例分析
疑点原因:
评估人员通过上述指标测算分析,得出如下判 断:与企业2009年增值税税负率1.05%相比,其 2019年增值税税负存在异常,特别是钢材项目销 售的税负率为-1.3%,很可能存在少计钢材销售 收入或发出商品未及时计收入的现象。评估人员 决定对其存货进行实地盘点。评估人员通过对企 业钢材仓库的入库单、发货单进行统计,并对钢 材仓库进行盘点,发现钢材账实不符,账面比实 际库存多2048吨,钢材账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省局共33页word资料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税基、房地产、核定征收、征管部分)一、收入有关问题1、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在实务操作中如何掌握?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指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超过两年(即发生债务的持续时间累计超过730天)未支付且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可按规定作纳税调减。
2、供气、供热、供水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3]16号)的相关规定,可以按合理期限分摊确认收入。
所得税申报时收入是否可以按此方式?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相关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根据国税发【2008】875号文件,因其以后提供的水、电、热等都要另行收费,因此应在收取费用或者取得索取收款凭证的当期一次性确认收入。
3、对政策性搬迁收入,有重置计划的,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对政策性搬迁收入,有重置计划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因已得到补偿的,不得再税前扣除。
如A企业2009年度被拆除厂房账面剩余价值900万元,取得搬迁补偿收入1000万元,五年内重置950万元的固定资产,则就1000-950=50万元的余额纳税,900万元的拆迁损失因已得到补偿,不再重复税前扣除;新增固定资产95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五年内重置500万元固定资产,则1000-500=500,此搬迁收入按500万元纳税,900万元的拆迁损失因已得到补偿,不再重复税前扣除;重置固定资产5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材料 共119页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举例:
2019年公司设立筹办费用支出1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万 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万元,2019年1月开始生产经营, 筹办费在2019年1月一次性扣除(假设除广告费、业务宣传 费外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2019年全年经营收入100 万元,2019年发生业务招待费6万元(千分之五),广告和 业务宣传费20万元(15%)。
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 (税法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
支出为计税基础。 (会计规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停止资本化之后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公告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 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 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 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公告规定: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做出专项 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追补 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无限期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解析:
纳税调整:2019年筹办费应调增应纳税所 得额0.4万,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5万,广告宣传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 。三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9万。
申报表填写:年度申报表附表三40行“其 他”调增金额填入0.4万;26行“业务招待 费支出”调增金额填入5.5万,27行“广告 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调增金额填入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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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手册目录一、房地产企业基本规定收入的税务处理收入的确认视同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实际毛利额租金收入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一般规定配套设施的扣除佣金(手续费)的扣除利息的扣除资产损失的扣除自用开发产品折旧的扣除计税成本的核算成本对象的归集原则计税成本的具体内容计税成本的核算程序共同(间接)成本的分摊非货币性交易取得土地成本的确定预提费用停车场所的扣除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房地产企业的预缴及退税问题2018年新政一、房地产企业基本规定一、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摘自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10]2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三、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摘自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收入的税务处理收入的确认一、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二、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摘自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视同销售一、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摘自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摘自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二、关于计税毛利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通知》第八条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时,允许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辖市国税局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的毛利率,结合不同开发产品联合地税部门共同确定,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三、关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一)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按《通知》第八条的计税毛利率申报纳税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立项批准机关对经济适用住房立项的批准文件;2、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3、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件;4、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5、列明该项目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6、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限价房和危改房按《通知》第八条规定的预计毛利率申报纳税,需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能证明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证明文件;2、限价房和危改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对商品住房小区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应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并按照对应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计税毛利率。
对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得按照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执行。
实际毛利额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摘自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通知》第九条规定出具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开发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期、从业人数、法人代表、出资方、关联方有关情况等;2、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开发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及概况、占地面积、容积率、绿化率、开发用途、初始开发时间、完工时间、销售情况、销售方式、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尤其是委托境外机构销售费用结算情况)、配套设施的归属及核算、停车场所的核算、企业的融资情况(包括企业境外融资)、利息的核算及支付情况等;3、《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共同(间接)成本分摊明细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对象会计成本、计税成本调整计算明细表》、《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明细表》(见附件三、四、五);租金收入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摘自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一般规定一、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二、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三、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四、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