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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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xxx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西民初字第447号

原告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xxx市桥东区XXX。

委托代理人郭振海、刘树明,xxx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东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xxx市桥本区XXX。

被告xxx市第X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张XX与被告王东X、xxx市第X建筑工程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振海,被告王东X、被告xxx市第X建筑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5月初,原告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被告xxx市第X 建筑工程公司与xxxXX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地面硬化施工协议》,被告王东 X 向原告先行支付了居间费10000元。 5月24日,被告王东X同原告按照此前达成的口头居间协议签订了《协议书》(以下简称居间协议)。 9月18日,工程验收合格后四方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工程量总计28128.3平方米。按照《居间协议》约定,每平方米居间费5.5元,被告共应支付原告居间费154704.2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仍有144704.2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剩余费用,无奈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东X支付原告

居间费144704.2元,被告xxx市第X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东X辩称:居间费我不承认,我认为是好处费,当时我承诺给原告张XX每平米5.5元好处费,我认为是我的法律意识不强,就和原告签订了居间合同。工程虽已完工,但xxxXX化工有限公司仍欠我100万元,所以承诺给原告的好处费剩余部分现在未能给付。

被告xxx市第X建筑工程公司辩称:被告王东X挂靠我公司,从事xxxXX 化工有限公司相关项目的承揽、管理、收益。我公司在扣除挂靠费用后,全部收益归王东X所有。至于王东X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和其他责任,我公司不清楚,也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 5月12日,本案原告张XX促成被告王东X挂靠借用xxx市第X建筑工程公司资质与xxxXX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地面硬化施工协议》,承包该公司园区各工号周边地面硬化项目。同年5月24日,原告张XX与被告王东X 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内容为“王东X与XX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后,支付张XX媒介服务费,每平方米5.5元。付款方式:在王东X与XX化工公司签订合同前,一次性支付张XX10000元,待工程完工后再支付总媒介服务的50%,剩余部分在工程维护期过后一次性付清。”原、被告签订协议前,被告已支付原告服务费10000元(原告父亲张万X收),协议约定的后期服务费由于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

庭审中,原告提交《协议书》(以下简称证据一)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及居间报酬的有关约定;提交《地面硬化施工协议》复印件(以下简称证据二)一份,证明原告已经促成了被告王东X同xxxXX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提交工程签证单复印件(以下称证据三)一份,证明被告实际施工面积

为 28128.03平米,原告应提取居间费154704.2元。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三均无异议,法庭当庭予以认定;对证据一,被告王东X称系原告胁迫所签订,当庭未提供证据。被告王东X提交原告父亲张万X于 5月10日书写的收条复印件一张,证明其已支付原告10000元服务费,对此原告当庭认可。

另查明,被告王东X承包的园区各工号地面硬化项目工程已完工,工程维护期已过。

本院认为:居间合理的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对应报酬。本案中,根据原告与被告王东X签订的协议书内容,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的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促成了被告王东X与xxxXX化工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从而获得了居间报酬请求权,且双方约定的居间报酬明确具体,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告,故被告王东X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居间报酬。本案中,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王东X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扣除已支付原告的10000元外,被告王东X还需再行支付原告居间报酬144704元。对被告王东X 辩称《协议书》系受原告胁迫所签订,因其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xxx市第X建筑工程公司虽系被告王东X的挂靠单位,但本案并非因工程质量等方面引发的纠纷,故被告xxx市第X建筑工程公司对被告王东X向原告支付居间报酬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案经调解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东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XX居间报酬144704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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