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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服务合同裁判案例

居间服务合同裁判案例

居间服务合同裁判案例咱先来说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哈。

案例一:中介费到底该不该给?有这么一个事儿,小张是个房产中介。

小王想买房,就跟小张所在的中介公司签了个居间服务合同。

小张那叫一个上心啊,带着小王看了好多房子。

最后呢,小王看上了一套,小张也顺利地帮他跟卖家谈好了价格啥的。

合同都签了,就等着交房过户了。

可这时候,小王心里打起了小算盘。

他觉得,小张不就是带着看了看房子,谈了谈价格嘛,这钱赚得也太容易了。

于是呢,他就不想给中介费了。

小张肯定不乐意啊,自己辛辛苦苦忙前忙后的,怎么能白干呢?就把小王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小王辩解说,自己买房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房子的小问题,小张没有提前告知,所以他觉得小张的服务不到位。

但是小张拿出了各种证据,什么看房记录啊,和卖家沟通的聊天记录啊,还有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对小王的提醒和告知的记录。

法院一看,虽然房子可能存在一些小瑕疵,但小张在居间服务过程中基本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最后判决小王得按照合同给小张中介费。

这个案例告诉咱,签了居间服务合同就得按合同办事儿,不能因为自己的小心思就耍赖不给中介费,中介只要做了该做的事儿,就有权收钱。

案例二:居间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再讲一个例子。

小李是个卖车的中间人,小赵想卖车,就找了小李。

小李呢,又给小赵找了个买家。

在这个过程中,小李知道这辆车之前出过一次小事故,不过维修后不影响正常使用。

但是呢,小李为了促成这笔交易,就没有把这个事儿告诉买家。

买家开开心心地把车买走了,过了一段时间才发现车有事故维修的情况。

买家觉得自己被坑了,就把小赵和小李都告上了法庭。

小赵觉得自己很冤啊,他说自己是找了中介卖车,自己也不知道中介没告诉买家车的情况。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就认为,小李作为居间人,有如实告知买家车辆情况的义务。

虽然他促成了交易,但是因为隐瞒了重要信息,导致买家受到了损失。

最后判决小李要对买家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小赵呢,因为他确实不知情,所以不用承担这个赔偿责任。

2023居间合同纠纷判例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居间合同纠纷判例正规范本(通用版)

居间合同纠纷判例导言居间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指的是一方作为中介,协助其他各方进行交易或达成协议,并按照约定收取报酬的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居间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系列相关案例,就居间合同纠纷的判例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预防此类纠纷。

案例一:居间合同的无效性认定在某次房地产交易中,甲方与乙方在卖房事宜上,通过中介机构签订了居间合同。

合同约定由中介机构作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居间人,协助双方完成房屋租售工作,并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

然而,后来甲方发现,乙方已经通过其他渠道找到了买家,居间机构并未履行任何实质性的工作,却要求甲方支付高额佣金。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回已支付的佣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应当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

在本案中,中介机构未履行实质性工作却收取高额佣金,违反了合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重损害了甲方的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居间合同,并要求中介机构返还甲方已支付的佣金。

案例二:违约责任的判定在某次借贷交易中,甲方向乙方借款10万元,双方通过中介机构签订了居间合同,约定中介机构将负责居间服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报酬。

然而,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同时中介机构在催收款项方面也未尽到应有的义务。

甲方要求解除居间合同,并追回已支付的佣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选择部分或者全部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按时还款属于违约行为,而中介机构在催收方面也未尽到应有的责任,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居间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并承担违约金。

案例三:居间机构的过错责任在某次商品交易中,甲方通过中介机构与乙方达成交易意向,并签订了居间合同。

合同约定中介机构作为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居间人,负责协助交易的进行。

2023居间合同纠纷判例正规范本(通用版)[1]

2023居间合同纠纷判例正规范本(通用版)[1]

居间合同纠纷判例案由该案件涉及一起居间合同纠纷,原告为居间合同的委托方,被告为居间合同的居间方。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居间费用,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本文将对该案件的争议焦点、法院的判决理由以及对案件的分析进行介绍。

争议焦点1.居间合同是否有效2.委托方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3.居间方是否履行合同义务4.居间费用的合理性5.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法院判决理由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判决:1.《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关于居间合同的成立、履行及违约责任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居间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分别就争议焦点进行了判决:1.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并认定居间合同是有效的。

2.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定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支付了居间费用,并提供了相关的委托事项。

3.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时提供相关的服务,并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4.对于第四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居间费用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确定,并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居间费用的收取是合理的。

5.对于第五个争议焦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据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度和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违约金的计算,并判决被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给原告。

案件分析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可以得知,居间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的约定及履行义务。

在该案件中,原告委托被告进行居间服务,并按照约定支付了居间费用。

然而,被告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原告的委托事项未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同时,法院针对争议焦点进行判决时,在保护原告权益的同时,也考虑了被告的过失程度和违约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

居间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案例

居间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案例

居间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案例一、案件背景。

话说有这么一个事儿,老张是个很会找商机的人。

他认识了老王,老王呢,有个大项目想找合作伙伴。

老张就寻思着自己当个中间人,给老王介绍个靠谱的合作方,然后赚点居间费。

老张人脉广啊,还真就给老王找到了小李这个合作方。

这三方就坐下来谈,最后达成了个口头协议。

老张说:“老王啊,我给你介绍小李来合作这个项目,要是成了,你得给我项目金额3%的居间费啊。

”老王当时也点头答应了。

二、纠纷产生。

这项目呢,还真就顺利开展起来了。

可等项目都快收尾了,老张去找老王要居间费的时候,老王却不认账了。

老王说:“老张啊,咱们当时就是口头说说,又没签啥合同,我怎么知道你说的居间费是多少呢?而且我觉得你也没干啥实际的事儿啊,这项目主要是我和小李自己谈成的。

”老张一听就火了,自己辛辛苦苦牵线搭桥,最后被人这么否定,哪能咽下这口气。

于是老张就把老王告到了法院。

三、法院审理过程。

1. 证据提交。

在法庭上,老张也有点头疼,毕竟当时没签书面合同。

但是老张还是拿出了一些证据,比如说他和老王、小李之前的聊天记录,里面提到了这个项目的合作意向,也隐约提到了老张作为中间人的角色。

还有老张为了促成这个项目,在中间协调双方见面、沟通项目细节的一些邮件往来记录。

老王这边呢,就坚称那些聊天记录和邮件都不能明确表明老张的居间服务,也不能证明当时说好的居间费比例。

2. 证人证言。

老张还找来了当时也在场的一个朋友小赵来当证人。

小赵说:“我当时就在旁边,亲耳听到老张和老王说好了居间费是项目金额的3%,老张也确实为这个项目的合作忙前忙后的。

”老王就反驳说小赵是老张的朋友,肯定向着老张说话,这个证人证言不可信。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呢,做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老张和老王没有签订书面的居间合同,但是根据老张提供的聊天记录、邮件往来以及证人小赵的证言,这些证据综合起来可以证明老张确实为老王和小李的项目合作提供了居间服务。

而且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小赵的证人证言也是有一定可信度的。

居间合同纠纷案正规范本(通用版)

居间合同纠纷案正规范本(通用版)

居间合同纠纷案案由本案是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

原告X公司与被告Y公司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约定X公司作为居间人为Y公司提供某项服务,并收取一定的居间费用。

然而,因为双方对于合同的解释存在争议,导致双方产生了纠纷,最终原告X公司将被告Y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件事实原告X公司和被告Y公司于2020年5月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X公司作为居间人,将帮助Y公司转让某项资产,并从中收取一定的居间费用。

合同约定了转让资产的具体方式、居间费的计算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分歧。

原告X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Y公司应当支付全部的居间费用,而被告Y公司则声称合同约定的费用计算方式存在问题,并拒绝支付全部费用。

双方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决定将纠纷提交法院解决。

法律分析在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中,需要解决几个法律问题:1. 居间费用的计算方式根据合同约定,居间费用的计算方式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X 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约定,Y公司应当支付全部的居间费用。

然而,被告Y公司声称合同约定的费用计算方式存在问题,并拒绝支付全部费用。

法院需要对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解释,判断费用计算方式的合理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2. 合同解释双方对于合同的解释存在争议,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法院需要仔细审查合同的各项约定,以确定合同的真正意图,并根据合同的语言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判断。

3. 居间人的责任作为居间人,X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也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法院需要对X公司是否尽到了自己的义务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承担了不当或违约的责任。

诉讼请求基于事实和法律分析,原告X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Y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的居间费用;2.判决被告Y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3.判决被告Y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结案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分析,建议法院判决如下:1.确认合同约定的费用计算方式;2.判决被告Y公司支付原告X公司全部的居间费用;3.判决被告Y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4.判决被告Y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李某居间合同纠纷案最新版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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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李某居间合同纠纷案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李某居间合同纠纷案上列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裁定驳回被告管辖异议后,被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

此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代理人刘某、余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通过被告员工李某的介绍与被告建立工作联系,并为被告的"小灵通"手机系列产品在贵州铜仁地区的销售进行业务拓展、联系、推荐和介绍等工作,被告支付原告佣金。

为便利原告的工作,被告于2004年9月3日向原告发出一份任命书,任命原告为其西南分公司的市场部经理,负责被告在西南市场的销售、策划以及售后服务监督工作。

在原告的努力下,被告分别于2004年5月19日、2004年6月6日、2004年8月20日与铜仁电信公司签订三份购销合同,分别销售了"小灵通"产品T10型2500台、T12型500台、T05QQ型2000台。

2004年11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两份合作协议,对原告从事上述居间业务的报酬进行了约定。

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工作报酬,但被告多次推诿,至今不予支付。

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原告的居间报酬21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06年6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被告辩称,一、原、被告双方系合作关系,并非居间合同关系;二、原、被告双方的每一次合作合议都是有一个合作协议的,本案涉案合同均是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而已经履行的合同被告均不需要支付费用给被告。

据此,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有效证据和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4年4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佣金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贵州省电信公司铜仁分公司(以下简称铜仁电信公司)代理销售被告制造的PHS"小灵通"终端产品,包括T18型1000台,T09型200台,合同总金额为1040000元,原告应得佣金为104000元。

居间合同纠纷判例

居间合同纠纷判例

居间合同纠纷判例
案件概述
本案是涉及居间合同纠纷的一起法律纠纷案件。

原告是甲公司,被告是乙公司。

本案的纠纷围绕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
展开。

案件事实
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居间服务,双方在居间合同中约定了乙
公司委托甲公司进行某项业务的居间服务,并约定了相应的报酬和
时间期限。

在居间合同执行过程中,甲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居间服务,导致乙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于是乙公司向甲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居间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以下判决:
1. 认定甲公司在居间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未按照约定提
供居间服务,导致乙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2. 依据居间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判决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赔偿乙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
3. 根据居间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甲公司还应支付乙公司的诉讼费用;
4. ,法院判决终结本案。

法律分析
根据居间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受托人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的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居间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居间服务,违反了居间合同的约定,给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中的居间合同纠纷最终被法院判决,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乙公司的诉讼费用。

这个判例为今后类似的居间合同纠纷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依据,也提醒了居间人在履行合应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居间服务的有效提供,以免造成损失和法律纠纷的产生。

居间合同法律案例(3篇)

居间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XX房地产代理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与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19年5月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合同》,约定由代理公司为开发公司提供房地产代理服务,代理范围为XX楼盘的全部房源。

合同约定,代理公司应于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佣金支付给开发公司,佣金比例为成交价的2%。

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代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积极推广XX楼盘,促成多笔交易。

至2019年12月,共有10套房源成交,成交总价为2000万元。

然而,开发公司在收到佣金后,仅支付了8套房源的佣金,共计16万元,剩余2套房源的佣金80万元未支付。

代理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剩余佣金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1. 开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佣金?2. 开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一、关于剩余佣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房地产居间合同》的约定,代理公司应于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佣金支付给开发公司。

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佣金,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公司支付剩余佣金80万元。

二、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即未支付佣金的部分按日支付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佣金,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1. 开发公司应支付代理公司剩余佣金80万元。

2. 开发公司应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为80万元乘以0.2%乘以逾期天数。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代理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同》符合居间合同的定义,合法有效。

工程居间合同_民事判决书

工程居间合同_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原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董事长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总经理案号:(2022)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现判决如下:一、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居间服务费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

二、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三、驳回原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由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事实:一、原告诉称原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5月20日签订了《工程居间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居间方,为被告提供工程居间服务,协助被告寻找合适的施工单位。

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为被告推荐了多家施工单位,最终协助被告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然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

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

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居间服务费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拾万元整。

二、被告辩称被告对合同内容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提供的居间服务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且原告推荐的施工单位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延期。

因此,被告不同意支付居间服务费和违约金。

审理过程:一、法院审理查明1.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20日签订了《工程居间合同》,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2. 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积极履行了居间义务,为被告推荐了多家施工单位。

居间合同纠纷判例简洁范本

居间合同纠纷判例简洁范本

居间合同纠纷判例
居间合同纠纷判例
背景介绍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第三方居间人进行交易的合同。

居间人作为中介方,负责促成交易、提供信息咨询、协助双方达成交易等。

由于居间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

下面将介绍一起关于居间合同纠纷的判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决类似问题。

案例描述
案件背景
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居间合同,约定甲方通过居间人介绍购买乙方的房屋。

居间合同中约定,甲方需要支付给居间人一定的中介费。

纠纷的发生
甲方支付了中介费,并且根据居间人提供的信息决定购买乙方的房屋。

在签订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甲方发现乙方所提供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甲方认为居间人在提供信息时存在虚假陈述和隐瞒事实的行为,导致甲方受到了经济损失。

诉讼及判决结果
甲方将居间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甲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居间人在提供信息时的虚假陈述和隐瞒事实行为。

法院认定居间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违背了居间合同中的履行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居间人需要赔偿甲方次交易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通过这个判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作为中介方,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一旦居间人提供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可能导致甲方受到损失,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签订居间合,我们需要谨慎选择居间人,并且留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居间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案例

居间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案例

居间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案例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小王是个房产中介,也就是在房产买卖里干居间服务这活儿的。

他和老张签了个居间合同,这合同就约定啊,小王负责给老张找合适的房子,要是促成了老张和卖家的交易,老张就得给小王一笔数额不小的居间费。

小王那可真是上心啊,天天到处找房源,腿都快跑断了。

还真让他给找到了一处老张特别满意的房子。

然后小王就在中间各种协调,安排老张和卖家见面谈价格、谈合同条款啥的。

老张和卖家顺利签了购房合同。

这按道理呢,老张就该把居间费给小王了。

可是老张这人啊,突然就耍赖了,说什么“我觉得你这服务也没那么值这个钱啊,你就介绍了个房子,也没干啥别的”。

小王一听就急眼了,“我这东奔西跑的容易吗?合同都写得明明白白的,你这不是欺负人嘛!”于是呢,小王就把老张告到法院了。

在法院里啊,小王拿出了那份居间合同,上面清楚写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有约定的居间费金额。

小王还把自己为促成这笔交易做的所有事情都详细说了一遍,什么带老张看房子看了多少次啦,协调双方沟通花了多少时间精力啦。

老张呢,还在那儿强词夺理,说房子他本来自己也能找到,小王就是运气好赶上了。

法官可不吃这一套啊,法官就说:“你这合同签了就得遵守啊,人家小王按照合同办事,给你找了房子还促成了交易,你就得给钱。

”最后呢,法院判决老张按照合同支付给小王居间费,还得承担一部分诉讼费呢。

这老张啊,只能灰溜溜地掏钱,谁让他想耍赖不遵守合同呢。

还有一个例子呢。

小李是个做外贸生意居间服务的。

他和一家国内公司签了居间合同,要帮这家公司找到国外的合作伙伴。

小李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还真就联系上了一家外国大公司,两边谈得也挺顺利。

可是到了签合同的时候,国内这家公司发现,外国公司要求的一些条款有点苛刻,就想绕过小李,直接和外国公司重新谈合同,这样就不用付小李居间费了。

小李发现这事儿后,那肯定不能干啊。

小李也把这家国内公司告上法院了。

法院审理的时候,国内公司就辩称是因为小李介绍的公司条款不好,他们才想自己重新谈的。

居间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模板

居间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模板

(201X)X民初X号原告:XX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

第三人:XX,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XX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X,被告XX本人,第三人XX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XX公司因与被告XX居间服务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 被告XX支付居间服务费人民币XX万元;2. 被告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XX辩称:其与原告XX公司之间不存在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XX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口头表示同意被告XX的答辩意见。

二、法院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201X年XX月,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原告XX公司为被告XX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其与第三人XX之间的某项目合作。

合同约定,若原告XX公司成功促成合作,被告XX应支付居间服务费人民币XX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XX公司依约履行了居间服务义务,但被告XX未按约支付居间服务费。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原告XX公司依约履行了居间服务义务,被告XX应按约支付居间服务费。

被告XX未按约支付居间服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居间服务费人民币XX万元;二、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元,由被告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XX区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文

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文

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文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告的诉求与事实理由。

原告站在法庭上,那是满脸的委屈啊。

原告说,他和被告之前签订了一份合同,那合同就像两个人之间的约定小本本,可神圣了呢。

原告按照合同的要求,该做的都做了,就像个听话的好学生完成作业一样。

比如说,合同里约定原告要先给被告提供一批货物,原告那是麻溜儿地就把货物送到被告指定的地方了。

可是呢,被告就像是忘记了这个约定似的,在付款这件事儿上,那是拖拖拉拉,就像蜗牛走路一样慢。

原告多次找被告要钱,被告不是找借口说资金紧张,就是干脆躲着不见人。

原告觉得自己被欺负了,于是就把被告告到了咱们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货款[X]元,并且还要被告承担因为延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就像要为自己讨个公道一样。

二、被告的答辩。

被告呢,也有自己的说法。

被告在法庭上皱着眉头说,他不是故意不付款的。

被告称原告提供的货物有一部分有点小毛病,虽然不是什么大问题,但是也影响了他对货物的使用。

他觉得原告应该先把这些货物的问题解决了,他才能付款。

被告还说,他之前也和原告说过这些货物的问题,但是原告没有积极地处理,所以这钱就一直拖着没付。

被告就像是在和原告互相指责,都觉得是对方先没做好。

三、法院查明的事实。

咱们法院啊,就得像个公正的裁判一样,把事情查个水落石出。

法院通过查看双方提供的证据,比如说合同文本、货物交付的单据、双方往来的信件或者聊天记录啥的。

发现原告确实按照合同把货物交给了被告,这一点没毛病。

但是呢,被告说的货物有问题也不是空穴来风。

经过仔细查看证据,发现有一小部分货物确实存在一些小瑕疵,不过这些小瑕疵并不影响货物的主要功能,就像衣服上有个小线头,虽然不太好看,但不影响穿一样。

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法律文书

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法律文书

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本案是一起涉及居间合同纠纷的一审法律案件。

根据相关法律和事实,经审理并作出如下判决:一、案情及争议焦点原告[原告姓名]诉称,原告与被告[被告姓名]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为原告寻找合适的投资项目,并提供相关居间服务。

然而,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等。

被告[被告姓名]不同意原告的主张,提出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居间费用,并对合同具体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了辩解。

二、法院审理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一份居间合同。

该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应为原告寻找合适的投资项目,并提供相关居间服务。

然而,根据证据显示,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原告提交的证据清楚地显示了被告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投资项目信息、未尽到审慎调查义务等。

这些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

基于此,本院认为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案件相关证据有限,本院决定以合理的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据本院综合考虑,赔偿金额应为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就违约责任而言,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对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本院决定赔偿金额外,同时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三、裁判结果本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本案作出如下裁判: 1. 被告[被告姓名]应向原告[原告姓名]支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元,用于弥补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2. 被告[被告姓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3. 其他未尽事宜,由本院另行裁定。

四、裁判依据五、裁判文书补充本判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判决有异议,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 [审判长姓名]审判员: [审判员姓名]日期: [法院裁判日期]。

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文

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文

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文# [具体法院名称]民事判决书。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件事实。

原告在法庭上那是一把鼻涕一把泪地诉说啊,说和被告签了一份合同。

这合同呢,就像是两个人搭伙做生意的约定,双方都得按照上面的条条框框来办事。

合同里面写得清清楚楚,[阐述合同关键内容,比如原告负责提供啥,被告负责干啥,以及相应的报酬或者成果等]。

原告说自己那可是老老实实、规规矩矩地按照合同做了自己该做的事儿。

就像一个听话的好学生,把作业都按时交了,就等着老师(这里的老师就是被告啦)给个满意的答复,该给的东西(比如说钱或者其他约定的回报)得给啊。

可是呢,被告这边就有点不地道了。

被告就像突然失忆了一样,对合同里自己的责任是不管不顾,就这么晾着原告。

原告去找被告理论,被告还各种找借口,什么“天气不好影响了计划”“最近手头紧”之类的,反正就是不按照合同办事。

二、证据列举与认定。

原告也不是吃素的,人家可是带着证据来的。

原告拿出了合同原件,这就像拿出了尚方宝剑一样,明明白白地摆在那里,上面有双方的签字画押,谁也抵赖不了。

还有各种聊天记录,这聊天记录可精彩了,就像一部连续剧,记录了原告怎么提醒被告履行合同,被告又是怎么找借口推脱的。

被告刚开始还想狡辩几句,但是在这些铁证面前,那也是没了底气。

本院经过仔细审查这些证据,觉得原告提供的证据就像拼图一样,一块一块拼起来,完整地呈现了事情的真相。

所以,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能够证明原告所说的情况。

三、法院认定与判决。

根据咱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那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不是一张废纸。

既然双方都签了字,那就得按照合同来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务居间合同判决书

劳务居间合同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2021)XX民初XX号原告:XX劳务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被告:XX建筑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案由:劳务居间合同纠纷一、基本案情原告XX劳务公司因与被告XX建筑公司劳务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劳务居间服务费人民币XX万元。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认为其并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务居间合同,且原告提供的劳务并未实际完成,故不同意支付劳务居间服务费。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原告XX劳务公司与被告XX建筑公司口头达成协议,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人员,负责被告某工程项目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提供了若干名劳务人员。

双方约定,原告将劳务人员的工资、社保等费用支付完毕后,由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居间服务费人民币XX万元。

2020年12月,被告某工程项目完工,原告为被告提供的劳务人员全部撤离。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劳务居间服务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居间合同,但双方存在口头协议,且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劳务居间义务,为被告提供了劳务人员。

被告在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劳务居间服务费。

被告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劳务居间服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建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劳务公司劳务居间服务费人民币XX万元。

二、被告XX建筑公司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时,应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XX审判员:XX审判员:XX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

居间合同纠纷判例

居间合同纠纷判例

居间合同纠纷判例居间合同纠纷判例1. 案件概述本案为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居间合同纠纷。

李某作为甲方,与王某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一定费用,由乙方为甲方进行某一特定交易的居间服务。

然而,在交易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费用。

2.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居间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居间服务,违反了其合同义务。

2. 居间费用的合理性:甲方质疑乙方所收取的居间费用是否合理。

3. 合同解除与费用返还: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费用,而乙方对此表示异议。

3. 法院审理过程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审查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居间合同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证,双方确实签订了居间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法院进行了对甲方和乙方的陈述和辩论。

甲方主要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居间服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费用。

乙方则辩称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职责,并就费用的合理性进行了辩解。

最后,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从居间合同的有效性、乙方履行义务的程度、费用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考量。

经审理认为,第一,甲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方未履行居间服务的义务。

第二,双方在合同中确实约定了居间费用,并且乙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提供了相关服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了甲方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居间合同的有效性,并驳回了解除合同和返还费用的要求。

4. 判决理由法院作出上述裁决的理由如下:1.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来彼此约束的法律行为。

在居间合同中,甲方支付居间费用,乙方提供相应的居间服务。

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在举证责任上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诉求。

甲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方未履行居间服务的义务,无法证明乙方违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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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xxx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西民初字第447号
原告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xxx市桥东区XXX。

委托代理人郭振海、刘树明,xxx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东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xxx市桥本区XXX。

被告xxx市第X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张XX与被告王东X、xxx市第X建筑工程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振海,被告王东X、被告xxx市第X建筑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5月初,原告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被告xxx市第X 建筑工程公司与xxxXX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地面硬化施工协议》,被告王东 X 向原告先行支付了居间费10000元。

5月24日,被告王东X同原告按照此前达成的口头居间协议签订了《协议书》(以下简称居间协议)。

9月18日,工程验收合格后四方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工程量总计28128.3平方米。

按照《居间协议》约定,每平方米居间费5.5元,被告共应支付原告居间费154704.2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仍有144704.2元未支付。

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剩余费用,无奈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东X支付原告
居间费144704.2元,被告xxx市第X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东X辩称:居间费我不承认,我认为是好处费,当时我承诺给原告张XX每平米5.5元好处费,我认为是我的法律意识不强,就和原告签订了居间合同。

工程虽已完工,但xxxXX化工有限公司仍欠我100万元,所以承诺给原告的好处费剩余部分现在未能给付。

被告xxx市第X建筑工程公司辩称:被告王东X挂靠我公司,从事xxxXX 化工有限公司相关项目的承揽、管理、收益。

我公司在扣除挂靠费用后,全部收益归王东X所有。

至于王东X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和其他责任,我公司不清楚,也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 5月12日,本案原告张XX促成被告王东X挂靠借用xxx市第X建筑工程公司资质与xxxXX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地面硬化施工协议》,承包该公司园区各工号周边地面硬化项目。

同年5月24日,原告张XX与被告王东X 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内容为“王东X与XX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后,支付张XX媒介服务费,每平方米5.5元。

付款方式:在王东X与XX化工公司签订合同前,一次性支付张XX10000元,待工程完工后再支付总媒介服务的50%,剩余部分在工程维护期过后一次性付清。

”原、被告签订协议前,被告已支付原告服务费10000元(原告父亲张万X收),协议约定的后期服务费由于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

庭审中,原告提交《协议书》(以下简称证据一)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及居间报酬的有关约定;提交《地面硬化施工协议》复印件(以下简称证据二)一份,证明原告已经促成了被告王东X同xxxXX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提交工程签证单复印件(以下称证据三)一份,证明被告实际施工面积
为 28128.03平米,原告应提取居间费154704.2元。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三均无异议,法庭当庭予以认定;对证据一,被告王东X称系原告胁迫所签订,当庭未提供证据。

被告王东X提交原告父亲张万X于 5月10日书写的收条复印件一张,证明其已支付原告10000元服务费,对此原告当庭认可。

另查明,被告王东X承包的园区各工号地面硬化项目工程已完工,工程维护期已过。

本院认为:居间合理的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对应报酬。

本案中,根据原告与被告王东X签订的协议书内容,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的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原告促成了被告王东X与xxxXX化工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从而获得了居间报酬请求权,且双方约定的居间报酬明确具体,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告,故被告王东X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居间报酬。

本案中,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王东X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扣除已支付原告的10000元外,被告王东X还需再行支付原告居间报酬144704元。

对被告王东X 辩称《协议书》系受原告胁迫所签订,因其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xxx市第X建筑工程公司虽系被告王东X的挂靠单位,但本案并非因工程质量等方面引发的纠纷,故被告xxx市第X建筑工程公司对被告王东X向原告支付居间报酬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案经调解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东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XX居间报酬144704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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