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医疗服务、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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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2001]信字20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1.06.27

【实施日期】2001.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

我省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闽价[2001]信字206号2001年6月27日)

各市、县(区)物委(物价局)、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单位:

为适应医药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新形势下的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医药价格监测工作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

施。省物价局所属省价格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全省医药价格监测系统软件开发及指导协调全省医药价格监测数据信息的收集、传输、上报工作。各市的医药价格监测工作(除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二、监测对象及监测内容:监测对象为全省各医疗单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测内容为医疗单位、药品经营企业所有药品的实际购进价格、实际销售价格及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药品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批发价、最高零售价、批准文号;医疗单位的医疗服务价格。为了有利于医药价格监测工作的开展,将全省各医疗单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分为三类:一类为全国医药价格监测系统的定点单位;二类为全省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三类为除一、二类以外的非定点医疗单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三、一类监测单位是国家计委根据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需要指定我省首批十四家经营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药品经营企业(具体名单附后)作为全国药品价格监测系统定点单位,由国家计委颁发“全国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牌匾。一类监测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时间要求,一次性将有关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通过微机报送省价格信息中心,并在今后每月25日(遇假日顺延)将发生变动的药品购进和销售价格、医疗服务价格报送省价格信息中心。省价格信息中心在收到一类监测单位上报的医药价格监测资料后,应及时上报国家计委和中国价格信息中心,通过微机及时分别向省价格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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