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医疗服务、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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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23
•【字号】闽价函[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清理情况的函
(闽价函〔2014〕20号)
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的要求,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组织清理,此次清理范围不包括定价批费文件,现将清理结果反馈你办,详见附件。

联系人:陈海暄联系电话:87821158
附件:
1.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2.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拟修改目录
3.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23日
附件1
备注: 1、本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文件均予以保留。

2、其他部门会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附件2
附件3。

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药品监督治理局〕、法制办、纠风办: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解决群众看病贵药品价格高问题改革建议》精神,现将《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印发三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商务部国家药监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纠风办二○○六年五月十九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问题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当前医药市场面临的矛盾仍很突出,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那么,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有需求、企业没有生产积极性的廉价药品价格。

要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那么,制止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行为。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那么上应操纵在25%以内。

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二】试行核定药品出厂价格。

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解决目前药品流通环节利润空间过大的问题,进一步改进药品定价方法,选择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从出厂〔口岸〕环节操纵价格,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降低最终零售价格。

试行核定出厂〔口岸〕价格的药品品种,按照国家进展改革委公布的试点目录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5.31•【字号】闽价[2004]服227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4〕服227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在有权机关制定的最高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执行价格。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护理费等主要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

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所辖行政区域内设区市及以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前述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外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规定比例设置普通病房床位,普通病房床位比例由省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超过规定比例有向患者提供设施、设备条件优于普通病房规定的优质病房,其床位费省级医院报省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设区市及以下医院报设区市政府另行核定,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实行“零差率”以来省级医疗机构收入下降原因分析及对策

实行“零差率”以来省级医疗机构收入下降原因分析及对策

实行“零差率”以来省级医疗机构收入下降原因分析及对策摘要】取消医疗机构药品及耗材加成是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福建省自2015年7月1日取消药品及医用耗材加成(即“零差率”),实行“零差率”后发现省级医疗机构收入下降。

分析造成省级医疗机构收入下降的原因有医疗收入结构发生变化;实行分级诊疗后病人结构发生变化;医疗机构成本控制管理没跟不上;医保管理中心加强稽核及处罚力;价格调整前测算工作准备不够充分等等,以及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医疗服务收费;取消加成;收入下降;原因;对策【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6)24-0364-02长期以来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医疗机构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药品及耗材的加成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改革了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由财政补助、医疗收费、药品加成收入三个补偿渠道改为财政补助、医疗收费两个渠道。

2014年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明确提出:“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成本控制管理、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

2014年12月福建省成为四个推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试点省份之一。

2015年7月1日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省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文中指出省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耗材加成政策,实行零差率销售,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的形成。

改革的基本原则有三条:1.总量控制,结构调整;2.拉开层次,体现差异;3.综合配套,同步实施。

因实行药品、耗材零差率而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达到财政保障、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有所减轻、医院收入不降低的“四个平衡”。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闽卫医政函〔2021〕260号•【施行日期】202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21〕260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为落实国家卫健委药政司《关于做好2021年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卫药政供应便函〔2021〕4号),准确掌握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情况,做好药品使用监测数据采集工作,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数据采集对象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数据采集时限采集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全年药品配备使用情况和诊疗用药信息,本次报送数据均为按年汇总,一次性报送。

(三)数据采集内容1.医疗机构药品目录情况:药品YPID编码、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医疗机构等。

表格模板可通过药品使用监测系统下载。

2.医疗机构内药品全流程情况:药品入库、出库、使用情况等。

表格模板可通过药品使用监测系统下载。

二、监测实施方法(一)工作步骤1.登录注册。

各医疗机构通过国家药管平台()药品使用监测系统入口,或直接输入系统网址(http://61.49.19.15/#/login/index?retUrl=%2F),登录药品使用监测系统,实现信息数据报送和汇总分析。

2.YPID编码比对。

登录系统开展YPID编码比对,按照系统要求完成比对,并提交比对结果。

3.数据报送。

医疗机构登录各自账号,通过药品使用监测系统下载表格模板进行填报,进行数据上传。

4.数据质控。

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药品监督治理局〕、法制办、纠风办: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解决群众看病贵药品价格高问题改革建议》精神,现将《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印发三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商务部国家药监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纠风办二○○六年五月十九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问题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当前医药市场面临的矛盾仍很突出,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那么,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有需求、企业没有生产积极性的廉价药品价格。

要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那么,制止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行为。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那么上应操纵在25%以内。

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二】试行核定药品出厂价格。

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解决目前药品流通环节利润空间过大的问题,进一步改进药品定价方法,选择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从出厂〔口岸〕环节操纵价格,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降低最终零售价格。

试行核定出厂〔口岸〕价格的药品品种,按照国家进展改革委公布的试点目录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0.21•【字号】闽医保〔2022〕114号•【施行日期】2022.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医保〔2022〕114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促进我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医保支持作用,现将《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10月21日附件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促进我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健全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政策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根据《福建省中医药条例》《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发〔2020〕7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函〔2021〕229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我省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如下措施。

一、支持中医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下同)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二)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和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三)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二、支持中医诊疗技术发展(四)建立产出导向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机制。

支持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应用,优化现有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完善价格项目内涵,构建内涵边界清晰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1.03•【字号】闽价服[2006]441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06]44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医药价格行为,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管理权限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4]服227号)规定执行。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成本要合理补偿,不高于当地一级非营利性医院收费水平的原则制定。

定价参考的服务成本要按照扣除政府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后的成本核定,按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核定财政补助的地区,要扣除财政补助。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可根据其运行成本适当放宽。

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时,应广泛听取消费者、服务提供者以及劳动保障、药监等有关部门意见。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及我省业已审批试行的新增项目。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向当地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审批试行;经审批同意试行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收费标准在两年的试行期内由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前款制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和办法核定,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6•【字号】闽政办[2010]204号•【施行日期】201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20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制订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为保证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全面提高临床医师的专业技能素质,为人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对象(一)本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2010年起已被我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民营)招聘为正式人员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或已从事临床工作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毕业生。

二、组织管理(一)建立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省卫生厅厅长为省联席会议召集人。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方案(2024-2026年度)》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方案(2024-2026年度)》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方案(2024-2026年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07•【字号】闽卫基层〔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方案(2024-2026年度)》的通知闽卫基层〔2024〕39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医院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我委制定了《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方案(2024-2026年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情况、重要问题请及时报我委。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7月7日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方案(2024-2026年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治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行业监督管理和行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等印发《医院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急发〔2023〕39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巡查范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第一名称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巡查重点(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党建1.围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党的领导情况,重点查看是否按要求成立党组织,发挥其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党组织书记是否履行抓基层党建第一责任人责任。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10]28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10]28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10〕2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精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于2008年底印发了《关于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8]508号),制定了省级医疗机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下称《规范》)新项目政府指导价,共涉及新项目142项,自2009年2月1日起试行一年。

鉴于试行期将满,经研究,正式核定其政府指导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试行期间各方面的反映情况,经调研、论证,对血栓弹力试验(TEG)(编码250203080)、降(编码250310054)以及B型钠尿肽(BNP)测定(干免疫荧光定量法)(编码250306012)钙素原检测(荧光定量法)等三个项目政府指导价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黑体字),其他项目维持原政府指导价不变(具体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所核定的价格,为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最高指导价格,各有关医疗机构可以下浮确定本医疗机构的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上浮。

三、各设区市可根据《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闽价[2004]服237号)的有关规定,正式核定附件中所列项目在当地的最高指导价格。

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相关政策解读

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相关政策解读

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相关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厦门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4•【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相关政策解读我省出台新规,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挂号、诊疗、注射等费一次性交纳,9元封顶今后我省百姓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不用分次缴纳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药事服务成本等四项费用,而是一次性交纳一般诊疗费。

我省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在每人次9元以内,一般诊疗费个人支付部分全省统一为每人次1.5元,也就是说,群众看病每次只要交纳1.5元的现金就可以了。

8月2日,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出台了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相关政策,其目的是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而减少的合理收入。

我省规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在每人次9元以内,由各设区市根据医保(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自行制定。

构成内容包括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包括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采血、皮下输液、静脉输液、静脉输血、留置静脉针)以及药事服务成本,不含药品、血液、血制品、三通管、留置针、肝素帽以及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采血器、注射器等费用。

由于药事服务成本直接体现在一般诊疗费中,因此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

一般诊疗费个人支付部分,全省统一为每人次1.5元(即群众看病每次只交纳1.5元的现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但每人次不得低于4元,最高不超过7.5元,由各地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结算。

此外,我省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等按每疗程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

实行一般诊疗费后,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不再收取注射费,既避免了过度打针挂瓶,又减轻了患者负担。

我省一般诊疗费实施要求是,一般诊疗费只限在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各地具体实施时间不迟于2011年12月31日。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价服〔2010〕16号福建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760号),结合我省情况,现将有关药品价格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局闽价服[2009]378号文和闽价服[2009]415号文公布的部分药品价格,按本通知附表执行。

二、我局闽价服[2006]364号文附表中替考拉宁注射剂的生产企业由“法国赛诺菲安万特(Gruppo Lepetiti S.p.A.)”变更为“赛诺菲安万特”。

闽价服[2007]72号文和闽价服[2007]84号文附表中的西黄丸的剂型由“水丸”变更为“糊丸”。

三、取消闽价服[2007]113号文附表中公布的止痛化癥胶囊和少腹逐瘀胶囊价格,及闽价服[2007]28号、闽价 [2007] 服 41号文附表中公布的孕三烯酮胶囊和甲钴胺胶囊的价格。

各相关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我局申报有关药品价格资料。

四、恢复海南普利制药公司生产的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单独定价资格,同时将“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变更为“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其价格暂按闽价[2002]服658号文执行。

五、撤销闽价服[2007]84号文公布的更昔洛韦片剂价格,加兰他敏胶囊规格更正为“5mg*20粒/盒(瓶)”,价格不变。

六、撤销闽价服[2008]353号文公布的上海新先锋生产的头孢噻肟注射剂2.5g/支单独定价资格及价格,按仿制药价格执行。

七、闽价服[2009]321号文公布的阿莫西林颗粒剂125mg*18/盒(袋)最高零售价格15.1元/盒(袋),仅限海南先声药业执行。

闽价服[2009]50号文公布的心可舒片剂各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仅限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八、取消闽价服[2007]28号公布的各企业生产的前列地尔注射剂(脂微球载体)备注栏中的标准号,价格不变。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泉州市光前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收费行为,强化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推进医院改革和发展进程,使医疗价格行为更加科学化、法制化、系统化、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物价管理政策、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医院成立医疗服务价格检查小组,检查小组负责全院医疗服务收费规范的管理,采取不定期方式对医院医疗服务收费的合规性进行抽查,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黄向阳副组长:洪慧良、李瑞锋、李怀阳成员:李满堂、陈秋华、吴清艺、黄文革、黄清延、李晓飞、陈维城二、价格管理制度1、实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小组督查,财务科负责落实,全院各科室具体实施的分级管理体制。

药剂科、设备科负责协助财务科做好药品和医用材料的价格管理工作;信息管理科负责全院医疗收费价格项目库的数据管理和维护工作。

各科室护士长即为兼职物价员,无护士长的科室,科主任为兼职物价员,协助财务科开展各项物价工作。

2、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执行福建省卫生厅、省市物价局收费标准,全面做好医院药品、医用材料、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工作。

3、实施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

配备专兼职物价员,自觉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每月定期进行自查,有无自定义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和漏收费现象等,不允许科室以任何形式的分解收费和比照项目等乱收费行为,同时加强收费考核与奖金挂钩。

通过经常性地自律性检查,促进医疗收费管理持续改进和优化。

4、科室开展的新的医疗服务项目(新业务、新技术),或因医疗成本变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项目,应先进行成本测算,由科室填写《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并经科主任签字后报财务科,经院长批准后,由财务科报市物价局审批。

未经审批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收费。

5、执行病人费用一日清制度。

应病人要求,病区可随时为在院病人查询费用清单。

进一步完善医院价格公示制度,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医用材料价格的公示工作。

6、实施医药收费复核。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有关问题的意见-闽价医[2013]405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有关问题的意见-闽价医[2013]405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有关问题的
意见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有关问题的意见
(闽价医[2013]405号)
厦门市物价局、卫生局:
你市《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适用问题的请示》(厦价商〔 2013〕1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请示中涉及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适用上严格把握。

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关于“除外内容”的表述,“除外内容”是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临床需要所使用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使用数量和规格不可预先确定的,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

因此,列入除外内容的应为因病情需要选择使用的一次性耗材;这类耗材一般为高值或同类产品市场波动比较大,以及事先无法预算其使用量和大小规格的耗材;凡未列入项目除外内容或在相关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以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使用、医用耗材消耗等,均不得在项目价格之外另行收费。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
2013年10月18日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同意福州市开展中药膏方加工服务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同意福州市开展中药膏方加工服务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同意福州市开展中药膏方加工服务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批复
【法规类别】中药管理
【发文字号】闽价服[2009]39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10.29
【实施日期】2009.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同意福州市开展中药膏方加工服务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的批复
(闽价服〔2009〕398号)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将“中药膏方加工服务”列入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请示》(榕价服[2009]28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市中医院开展中药膏方加工服务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表),其政府指导价由你市根据《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

今后国家和我省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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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闽政办〔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3〕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3日福建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强化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推动医疗卫生发展方式转向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服务模式转向更加注重系统连续、管理手段转向更加注重科学化治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不断提高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

到2025年,全省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床位数分别达到8.1人、6.1张,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更加均衡,防病治病、康复护理和健康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初步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到2035年,全省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高质量供给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建成“能力现代化、体系整合化、服务优质化、管理精细化、治理科学化”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人才强卫”工程1.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

深化医教协同,发展壮大医疗卫生队伍,提升卫生健康人才能力。

推进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等医药类“双一流”主干学科建设,推动厦门大学等建设一流医学院,依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建强临床教学基地。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进步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进步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进一步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发文单位: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文号:冀价行费[2005]33号发布日期:2005-5-20执行日期:2005—5-20生效日期:1900—1-1**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XX,有关医疗机构:为认真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要严格规范医疗收费,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特作如下:1.严格规范门诊收费。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有门诊科室都必须设普通门诊。

(2)门诊患者为诊断一种疾病,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只收一次挂号费和诊查费。

(3)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挂号费,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查费.(4)已收急诊监护费的不再收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和急诊观察床位费.(5)体检和婚前体检均不得另收挂号费及诊查费.2。

严格规范床位费和护理费。

(1)医疗机构病房应配备床位费项目内涵列示的**种物品,如有不足,当地物价、XX门要在省定指导价格的基础上,按比例相应核减床位费标准.(2)有关组织向医疗机构合法收取的**类医疗垃圾处理费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另行立项收费。

(3)病房内安装降温和取暖设施并使用该设施的,降温和取暖费不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可在病房床位费之外另行收取降温和取暖费。

**空调计入床位费,不得另行收费。

(4)医疗机构在核定的病房床位数之外一般不得增加病床。

由于治疗的需要,确需临时加床的,按病区低档床位价格的50%收费。

在病室外(病房走廊)增加的病床不得收取空调降温和取暖费.(5)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护理费项目内涵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指导价格执行.一、二、护理费、特殊疾病护理、新生儿护理等项目之间不得重复计算收费.重症监护、特级护理当日计算达到12个小时的,不再收一、二、护理及气管切开护理费、一般专项护理费。

(6)对享受低保的城镇居民、贫困残疾人和因患大病、重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持有县以上民部门相关证件的住院患者,床位费实行半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暂停试行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暂停试行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暂停试行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3.01.16
•【字号】闽价[2003]服29号
•【施行日期】2003.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暂停试行抗肿瘤
化学药物配置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3]服29号2003年1月16日)省卫生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老年病医院,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省军区卫生处,福州铁路分局,有关部门医院:根据《福建省肿瘤疾病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闽卫医[2002]266号)的有关规定,抗肿瘤化学药物配制应当按照化学药物配制防护的技术要求进行。

鉴于目前我省绝大多数医院配置室正在建设之中,进行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时均未达到《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技术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院收费行为,维护广大病患者利益,经研究决定,对“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级医疗单位部分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试行)》的通知”(闽价[2002]服609号)中所公布试行的收费项目“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项目序号6,国家编码120400013)及标准暂停试行,待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重新定价时,再行核定该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03年1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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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2001]信字20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1.06.27
【实施日期】2001.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
我省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闽价[2001]信字206号2001年6月27日)
各市、县(区)物委(物价局)、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单位:
为适应医药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新形势下的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医药价格监测工作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
施。

省物价局所属省价格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全省医药价格监测系统软件开发及指导协调全省医药价格监测数据信息的收集、传输、上报工作。

各市的医药价格监测工作(除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二、监测对象及监测内容:监测对象为全省各医疗单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监测内容为医疗单位、药品经营企业所有药品的实际购进价格、实际销售价格及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药品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批发价、最高零售价、批准文号;医疗单位的医疗服务价格。

为了有利于医药价格监测工作的开展,将全省各医疗单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分为三类:一类为全国医药价格监测系统的定点单位;二类为全省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三类为除一、二类以外的非定点医疗单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三、一类监测单位是国家计委根据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需要指定我省首批十四家经营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药品经营企业(具体名单附后)作为全国药品价格监测系统定点单位,由国家计委颁发“全国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牌匾。

一类监测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时间要求,一次性将有关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通过微机报送省价格信息中心,并在今后每月25日(遇假日顺延)将发生变动的药品购进和销售价格、医疗服务价格报送省价格信息中心。

省价格信息中心在收到一类监测单位上报的医药价格监测资料后,应及时上报国家计委和中国价格信息中心,通过微机及时分别向省价格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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