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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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问题探讨

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是当前我国社会上存在的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对于我国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都会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因此,分析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产生以及原因就显得很有必要,只有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找到,科学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此,对于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探讨是比较有价值的,我们应该通过探讨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标签:民间借贷;法律问题;思考建议

就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民间借贷法法律问题是比较严重的,所谓民间借贷就是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从理论上来讲,民间借贷对于经济的发展是可以起到积极的帮助作用的。正规的民间借贷操作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民间借贷存在有大量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到了金融的稳定和民间的稳定,我们必须要仔细地分析这些问题,然后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缺位、错位,致使民间借贷在监管上处于混乱状态

1.民间借贷监管主体缺位

民间借贷存在着监管缺位的现象,容易带来巨大的负面效应。但由于民间融资与传统的融资方式存在很大差别,无法有效发挥作用。据调查,现有监管部门大多都实行专业监管,其监管模式与措施都有特定对象,在技术层面上很难实现对民间融资具体、全面和系统协调的监管。

2.放贷人监管体系错位

另外,我国放贷人监管体系也出现了错位的现象,缺乏科学性、层次性和针对性。在我国放贷人体系构成中处于不同的位置层次。此种权力配置方式,欠缺足够的专业性与权威性,未能与多样性的放贷人所体现的组织类型差异合理对应,也未能针对其不同经济特征给予区别对待,导致我国放贷人监管体系严重缺乏科学性、层次性和针对性,大大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

(二)民间借贷内部关系混乱,违规经营现象丛生

民间借贷再掀热潮,众多民间借贷放债组织挤入民间借贷市场。但是民间借贷放债性组织数量巨大,缺乏规范和管理,经营呈现混乱状态,增添了交易风险。

1.市场准入门槛设置过高。

2.民间借贷放贷主体违规经营。

(三)完整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冲突和问题凸显

1.法律法规的分散。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主要分散在《民法通则》等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和批复,以及其他针对某一类型放贷人的单行立法之中。民间借贷法律规则的分散性,使得实际处理纠纷的标准变得很模糊,民间借贷制度的风险性显露无疑。

2.立法及其内容的滞后。法律体系的滞后性体现在立法滞后和内容滞后两个方面。其一,立法滞后。它们都是在特定的环境和发展时期制定的,对放贷主体和行为的规范难以与蓬勃发展的民间借贷同步,显出些许“力不从心”。其二,内容滞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充斥着计划经济和政府本位的色彩,旨在保护国有金融垄断,这不仅不符合商業传统,也难以适应如今的金融环境。

3.专门法律的缺失。民间借贷目前仅能适用一般民事法律,这些一般规定无法应对民间借贷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而那些专门用于调整民间借贷的规定,大多数只是以意见的形式呈现,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难免会有不足和缺漏,这样也导致了诸多法律漏洞的存在,无法完全保障借贷参与人的合法利益,并且促使了民间借贷异化现象的增多。

二、结合对这些因素的思考和研究,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工作

众所周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手中的闲散资金越来越多,民间借贷乱象横生,追根溯源,是我国的民间借贷立法不够全面,协调指引性差,跟不上时代的潮流进步。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首先就是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如制定《民间借贷法》,将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中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集中成册,协调相关法律法规之間的关系,结合当前炙热的民间借贷现状,参考专家学者们的意见,依据司法系统中现有的民间借贷司法统计数据,做好指定和修改工作。只有集思广益,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才能从立法上在源头把好民间借贷的质量关,为涉及民间借贷的司法、执法和守法打下坚硬的基石。结合本案而言,立法工作中如果能够早日完善以下方面,那么民间中类似马红诉嵩县电业局、木札岭公司的借贷纠纷就会将矛盾在无形中化解掉,也会大大减少审判压力。

(二)能动审判,推进司法工作

加快审判工作的规范进程,不遗余力推进司法工作,真正做到案前预防,案中调解,案了事结的能动审判,那么民间借贷纠纷即使诉至公堂,也能被合理化解。从司法的角度做好案前预防,除了对公民普法宣传教育之外,最重要的是司

法机关需由上到下的对民间借贷给予空前的重视,最高院和最高检应及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规范,解决实践中比较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同时,指导性案例也需与时俱进,相关的文件也需进一步规范。倡导民间借贷纠纷,可以尽可能的进行调解,努力促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实现,有利于协调统一。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务必以案了事结为目标,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判案,希望本案这样的超诉求审判能不再出现,真正做到案了事结。

(三)合理分工,加大执法力度

再完备的法律,缺乏执行,也将一纸空文。民事行为本身具有意思自治的灵活性,而借贷领域的法律规范又比较杂乱,这就导致了民间借贷一直得不到有序发展,执法无章,缺乏监管。只有尽快以法的形式,将民间借贷的监管、执行确定下来,获得法的授权,才能更加有力的打击非法集融资金行为,将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综合运用才能使民间借贷的监管得到保障,严格区分合法、非法,加大执法力度,减少高利贷带来的危害,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民间借贷在当下是公民热议的话题,这与人们生活中资金的流通息息相关,无可否认民间借贷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活跃,但是,其灵活性非常大,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监管,泛滥无序,直接影响着金融安全和企业的发展,对其进行研究具有很现实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胡军辉.民事既判力扩张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2]刘德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3]岳彩申.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J].中国法学,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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