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借贷运作模式及法律问题分析
解析温州民间借贷
案例分析:该担保公司缺乏监管和自 律,利用高利率吸引投资者,最终陷 入非法集资的泥潭。
案例三:民间资本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小微企业通过民间融资渠道获得资金支持,实现快速发展。
案例分析:民间资本在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方面发挥了积 极作用,但同时也需要规范和监管,以避免风险。
02
温州民间借贷的运作模式
个人借贷
01
02
03
定义
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行为, 通常基于双方信任关系。
特点
较为简单,借贷双方直接 商定借款条件,无须第三 方中介。
风险
由于缺乏法律监管,容易 产生纠纷和违约风险。
担保公司
定义
提供借贷担保服务的机构, 帮助借贷双方降低风险。
运作方式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一 定费用,担保公司为其向 出借人提供担保。
解析温州民间借贷
• 温州民间借贷概述 • 温州民间借贷的运作模式 • 温州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问题 • 温州民间借贷的监管与政策建议 • 温州民间借贷的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温州民间借贷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1. 地域性
温州民间借贷指的是在温州地区,个人与 个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个人与 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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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体系风险
系统性风险
温州民间借贷规模较大,一旦出现大规模违约事件,可能会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 冲击,引发系统性风险。
监管风险
温州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可能导致金融体系出现监管漏洞和风险积累 。04温州民间借贷的管与政策建议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合同法》、《物权法》等,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支持。
基层反映:当前民间信贷市场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当前民间信贷市场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以投资、担保、典当和委托寄卖名义注册的公司纷纷成立,并直接从事民间投融资活动,为斯地区民营经济蓬勃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民间借贷对于解决借贷双方资金需求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它以独特的方式活跃在县域经济中,呈现出规模庞大、融资主体多元、方式多样的特点,成为解决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资金运转瓶颈的重要“途径”。
但是,民间融资也存在着极大的金融风险,给社会的安定和谐带来一定隐患。
一、民间借贷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业务办理不规范造成信用风险。
投资、担保、典当、委托寄卖企业均存在融资行为,且资金来源非常广泛,既有居民个人投资,也有通过各种渠道流入的银行贷款。
由于这部分投融资业务处于监管的“盲区”,无法有效评估民间资本的信用,一旦发生信用风险,就会危及到多数投资者的利益,还可能对金融机构的信用造成一定冲击,导致发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是监测难度大,影响宏观调控效果。
一是借贷数据无法统计。
民间借贷资金分散,借贷行为隐秘,数据来源不一,即使作为权威机构的人民银行也只能抽样调查,难以准确掌握民间借贷规模、区域分布、流动特点等。
二是民间借贷行为不受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
既给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造成障碍,又对出借入的资金安全形成了较大隐性风险。
三是法律保护缺位,容易引发民事纠纷。
民间投资担保典当企业融资活动大多数为高利贷行为,甚至实行“驴打滚”的计息方式,且资金来源多数为居民自有资金,投资担保典当企业又对借贷方资金投向缺乏必要的了解,一旦出现投资失误,导致举债人无力偿还债务或故意赖债引发的纠纷或案件,势必给社会安定带来不良影响。
四是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民间借贷立足借贷双方的个人关系,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
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问题以及对策浅析
对融资借贷担保合同进行公证确有必要,进 行 公证大额度贷 款实行公证 ,防止产生 不必
要 的纠纷 ,也及 时保障 了普通 民众作为债 权 人 的合法权益 。 ( 四 )加强宣传,加大投资风险教育。 1 . 让 公众具备起 码的法律 意识和风 险意 识 ,加强 民间借贷 等相关法律 知职的宣传 力 度 有关部 门对 民间借贷存在 的危害、应 注 意 的法律 问题 、以及规范 的民间借贷程序 等
况下 ,民间融 资需求也不 断地寻 找出路 。 1 . 发展速度快 ,规模扩大 。 方 面是 中小企业发展 迅猛 ,资金需求 旺盛 ,由于紧缩 政策 ,现行 的国有 银行的信 贷 规 则和运作模 式, 国企和 政府性质 的大项 目永远 是贷款 的重点 ,中小企业 、民营企业
一
监部门监管无章可循。我国长期对民间借贷 采取简单压制的政策,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建 立系统和完 善的监管体 系 ,监管 机构 、监管 职 权和监管 程序不 明确 。 目前我 国缺乏一套
一
、
我 国民间借贷 的现状与问题
民间信用在 国家信用体 系中 的地位 日渐 凸显 ,民间借贷 的发展 也非常活跃 。近来有 关 民间借贷 的话题时 时见诸报端 ,显示 了民 间借贷 之活跃和 民间借贷对 国 内经 济、 民众 生活产 生的影 响之 巨大 。就 目前 民间融资 在 我 国经 济 中所 占的地位 来看 ,它 已是我 国经 济发 展中不可或 缺的部分 ,并且 民间融 资的 优 越 性注定 了银 行信贷很 难取代 它的地位 。 当前 民间借贷现 状究竟 如何 ?目前 中央银行 不断提 高存款准 备金率 ,这 让银行 贷款 的压 力不 断增大 ,在 央行货 币紧缩政策 不改的情
当前我国民间投资存在问题及建议
当前我国民间投资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日趋完善,各种所有制经济展现出新的活力。
随着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国有投资将通过市场竞争在国民经济各产业重新布局,为民间投资创造新的发展。
民间投资对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提高投资效率等都有重要作用,将成为拉动经济增长和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
我国目前的民间投资仍然存在着种种问题,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制定积极有效的对策来解决民间投资的发展难题。
一、对民间投资概念的理解目前关于民间投资概念的讨论,在我国理论界主要是通过对投资主体的划分来进行认定,即民间投资概念是对投资主体的一种分类。
由于不同行为主体代表着不同的投资意愿和投资能力,因此以投资主体为标准划分民间投资,相对于以投资的资金来源或者以投资主体的规模为划分标准,更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
按资金来源划分民间投资的观点容易混淆投资资金来源和投资行为之间的关系,简单地把国家预算内资金视为政府投资,而把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和其他资金都当作民间投资。
实际上,无论是民间投资还是政府投资都可以来源于国家预算、银行贷款或者利用外资。
按投资规模来划分民间投资的观点,把中小企业投资等同于民间投资明显不符合现实情况,并且缺乏理论根据。
按照宏观经济学投资理论的基本概念来看,民间投资是相对于政府投资而言的,即除了政府投资以外的投资都属于民间投资。
本文将民间投资定义为非政府投资,即民间投资是指政府投资之外的投资,然而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可以认为政府投资等同于国有经济投资,它包括国有独资经济投资和国有控股经济投资两个部分;同时,由于我们的研究集中于国内市场主体,可将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排除在外,所以,我们认为民间投资是国有独资经济和国有控股经济投资以外的国内市场主体的投资,具体包括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其他经济以及联营经济和股份制经济中非国有控股的经济成份的投资总和。
关于民间借贷的粗浅思考
关于民间借贷的粗浅思考摘要:近年来,民间借贷呈现复苏状态,上升势头逐渐形成,特别在非公有制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尤为活跃,但民间借贷自身存在的弊端,又导致其不利于长期发展。
本文以民间借贷的成因、存在问题、发展对策为切入点,浅谈笔者的几点想法。
关键词:民间借贷;成因分析;存在问题;发展对策经过数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正在从资本穷国变为资本大国,民间借贷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纵观民间借贷发展史,既有过高峰,也经历过低谷。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呈活跃势头;90年代中后期,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监管加强,民间借贷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现阶段,民间借贷又逐渐复苏,呈现不断上升势头,尤其在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区,非公有制经济较为发达,民间借贷已有了不容忽视的规模和影响。
一、民间借贷的成因分析1.缺乏正式金融支持是民间借贷产生的根本原因据全国工商联的调查,绝大多数小企业、微小企业因其自身财务制度的不健全及社会担保体系发展滞后等原因,很难与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很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一般收缩县域金融业务,小微企业资金需求很大程度上得不到满足,致使资金链断裂,甚至面临破产,而民间借贷恰恰解决了小微企业的燃眉之急。
2.手续简便、方式灵活是民间借贷繁荣的重要原因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资金需求具有季节性和风险性,正规金融机构或不能及时满足,或因风险难以控制望而却步,而民间借贷的主体多为亲友或关系紧密的客户,一般遵循“不熟不借“的规则,借贷手续相对简便,方式更为灵活,这正好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空白。
3.低利率和窄渠道是民间借贷兴起的潜在动力近年来,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持续增长,城乡居民普遍资金富余,但现有银行存款利率较低,且其他投资渠道狭窄,导致居民闲散资金处于负利率状态。
为寻求资金保值增值,一部分资金开始转向民间借贷。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1.缺乏监管,影响社会安定。
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而这种“非法集资”既缺乏金融监管,又贫于法律保护,因此汇集了较高的风险系数。
我国民间借贷行为风险研究——以P2P平台为例
50作者简介:李奕蓉(1989— ),女,汉族,云南曲靖人。
主要研究方向:会计与审计。
2007年,我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这是一种全新的借贷模式,借助 P2P 网站,资金需求者将在网站上发出贷款需求。
本文将对 P2P 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及建议展开探讨。
一、我国P2P借贷存在的风险(1)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P2P 网络借贷与互联网相结合,具有快速搜集信息的优势,借贷双方可以通过对方在平台上填的资料快速了解到对方的相关信息,这大大减轻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却依然不能排除道德风险的出现,资金需求者想要能快速筹集到资金,很可能会粉饰自己的财务状况并报告虚假借款用途,用来表明自己的资信情况与偿债能力。
借款人钻P2P网贷平台无法对它的资金进行监管的空子,不按照交易时所填贷款用途使用,相反,贷款所得资金被投入高风险项目中,如果项目汇报不及时,还款困难不能及时还款便造成道德风险。
P2P网贷平台的监管缺失或者是对员工综合素质培养不到位都会产生员工的道德风险问题,员工为了谋取私利很肯会泄露客户信息。
(2)网络安全风险高。
大部分P2P网贷平台系统维护和防范存在很大弊端,保密措施也不到位,由于缺乏信息保护意识,安全性较差,这样就使得黑客们有了可乘之机。
黑客一般是通过窃取客户的登录和支付信息,在平台上以客户的名义登录,然后进行非法交易,或者是破坏网络借贷平台的内部系统,篡改贷款信息从而进行非法转账,还有影响更大的就是通过传播木马病毒,使得网络借贷平台崩溃,从而使得黑客可以乘机进行信息的获取、非法编程,或者是截取贷款等操作。
黑客入侵以及信息泄露是P2P 网贷平台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要保障小微企业顺利筹集到资金,就一定要增强P2P网贷平台的安全性。
(3)资金来源和资金流向无法保障。
P2P网贷的进入要求低,有众多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无法知晓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投资者的资金可能是合法所得也有可能是非法所得,如果投资者的资金被相关部门或者第三方发现是非法所得,即使借贷双方已经完成交易,其资金也将被收回或者冻结,如果此时债权已经转让,但资金不到位,便会给出借人造成损失,平台也会丧失信用,投资者从P2P网贷平台上获取借款信息,而P2P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注入资金,大多会许诺收益率来吸引投资,高收益会促使借款人将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项目,我国对于借款人通过 P2P平台筹集到的资流向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机制,从而无法保障所有资金都流向正规合法的项目。
民间借贷蕴含的风险及其规范
段 。危及 的爆发会 引起社 会不安 , 甚至出现跑 路 、 跳 楼等
极端行为 。此时 , 政 府相 关部 门会介 入 平 息金 融 风潮 。
借贷行为重新回归到互助阶段 , 利息也重归正 常 , 一般稳
定在 3 %左右。
企业 以及其他相 关经济主体通过正规金融体 系之 外的渠 道进行 的资金 融通 活动。民间借贷属于民 间经济主体 面
阶段 。( 1 ) 私人互助 阶段 。这 一阶段 的借贷活 动一般 表 现为利息较低 ( 一般为 1 0 % 以内) 的小额借款 , 多数发 生
在亲朋好友之间 , 主要 是用于 满足小 微企 业的流 动资金 需要 。借贷双方都比较了解 , 偿债 率很 高 , 对 于双方而 言 风险很低 。( 2 ) 发展壮 大阶段 。这 一阶段 通常会形 成诸
高息借 出进而获取利差收益 。在这一地区就逐渐 出现了
业, 这 固然 不错 , 但是混乱 的民 间借 贷才是更深 层次 的矛 盾根 源 , 它牵涉 着家 庭 乃至个 人这 些更 为微 观 的社 会 细
胞 组织 , 更 需要 关注与反思 。
一
基 金会 、 地下钱庄 、 典 当行等 非正 式的金 融组织 , 为 当地
的民营企业提供了 资金 支持 。久而 久之 , 资 金的借 贷
息逐 步提 高到 3 %~ 5 %, 更高时为 6 %左 右 , 借 贷活动出
现 了巨额 、 高息 的发 展趋 势。 ( 3 ) 危机 爆 发 阶段 。这 一
民间借贷早在古代就 已经 出现 , 不单 是中 国, 世界 各 个国家都 广泛存在着这种来 自于民 间的资金 往来 。即使 在现 代化程度越来越 高 的今天 , 民 间借 贷仍 旧以其 顽强 的生命力植根于经 济生 活之 中。通俗 的说 , 民间借 贷就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运行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发展
的权力边界之间的集资形式创新重新 回到监管
的框架 内。
难产生规模效应 ; 小额信贷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
不仅要做到资本 的简单保值 而且更重要 的是要 做到资本增值 , 有些技术问题有待解决。 二 、 国农 村 民 间金 融 发 展 中存 在 的 我
况下, 会员 不选 择诉 诸 于法律 而 是对 违 反 标会 还
所设立的类似银行的金融机构 , 以吸收存款的形
式来发放贷款。私人钱庄分为两类 : 其一主要涉
及从 事外 汇 买卖 业 务 的私 人 钱 庄 或 者 窝 点 的运
作; 其二涉及 “ 非法集资” “ 或 发放高利 贷” 。中
国人 民银行于 20 02年 1 3 发 出了《 月 1日 关于取
款规定的会员进行社会排斥。只有在大规模 “ 倒 会” 现象出现后 , 民才不得不诉诸法律 。 农
4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
别, 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 民间金融 的总称 , 狭
义的民间借贷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 民间
金融活动总体上看是无组织的金融 活动。按利
率高低划分 , 民间借贷有三种形式 : 友情借贷 ( 白 色借贷) 灰色借贷 ( 、 中等利率水平借贷 ) 和黑色 借贷( 利贷 ) 高 。狭义 民间借贷 一般较分散 、 隐
1 .民间借贷的利率失控 。民间借贷历史 的
主 要 问题
7 小额信贷。为解决我 国落后地区人 口的 .
贫困问题和弥补扶贫政策 的缺陷 , 国 自2 我 0世
纪8 0年代初开始引进并推行农村小额信贷扶贫 模式。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借鉴 了孟加拉乡村
银行模式 , 在操作上采用“ 政府 + 银行 + 扶贫合 作社” 的三线一体的运作模式 , 政府直接、 主动地 参与是我国农村小额信贷 的一个突 出特征。同
中国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法律问题研究
纠纷。 如果不对 民间借贷进行有效 的法律约束 , 建立完善的监管 和跟踪 机制 , 则 会 导致 民 间借 贷 出现 严 重 的 信 用 危 机 , 一 旦 借 贷 方 出现 信 用 缺 失的问题 , 就会对放贷者 的资金造成极大的安全危害 。
( 三) 可 能 出现 民 间借 贷 利 率 高 的 问题
法 律 问 题 进行 深入 研 究
关 键 词: 中 国民 间借 贷 规 范化 发 展 法 律 问题
目前我 国在 民间借 贷方 面存在 的立 法 问题 主要表 现在 以下几方
面: 其一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之 间存 在 矛 盾 。 当前 与 民 间借 贷 有 关 的法 律 和 法 规 的 规 定 表 现 的 十分 宽 泛 和 分 散 ,加 之 立 法 技 术 的缺 失 和 “ 政 出多 门” 的不 利 影 响 , 导 致 许 多 法 律 法 规 内容 之 间 产 生 了冲 突 : 其二 . 专 门法 律制度的不足。 主 要 是 金 融 市 场 退 出机 制 的不 完 善 、 个 人 破产 法 律 制 度 的缺 失 和 征 信 法律 体 系 的不 健 全 ,导 致 难 以对 民 间借 贷 活 动 进 行 正 确 的引 导 和 规 范 , 无 法 实 现 民 间 借 贷 的 运作 和 管 理 的规 范 化 : 其三 , 缺 乏
民 间 借 贷 是 指 双 方 当 事 人 根 据 真 实 情 况 达 成 的借 款 协 议 的行 为 . 其 中双 方 当事 人 包 括 法 人 与 自然 人 、 自然人 与 自然 人 和 自然 人 与 其 他
组织。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民间金融形 势可以作为直 接投资的渠
道。同时 , 在 我 国经 济 飞 速 发 展 的 大 背 景 下 迅速 发 展 的 民 间借 贷 , 在 金 融 资 源 方 面 为农 村 经 济 和 民 营 经 济 提 供 了 强 有 力 的 支 持 .但 是 由 于 我 国金 融 业 受 到 国家 的严 格 管 理 ,导致 民 间借 贷 在发 展 过程 中 难 以 得 到 相 应 法 律 和政 策 的足 够 支 持 ,使 民 间 借 贷在 实 际运 作 的过 程 中 出 现 利 率 过 高 的 问题 , 极 易 引 发 刑 事 犯 罪 和破 坏 国 家 的金 融秩 序 . 这 些 问 题 的
论我国民间借贷立法的现状和完善
方, 另一方 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 支付利息 的民事法律行 为。而
最 广义的民间借贷 则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 间的借贷 。 根 据我国
了简单 的规定 。1 9 9 8 年国务院颁布 的《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 现行 的《 合 同法 》 和最 高人 民法院相 关司法解释 的规定 , 我 国民 融 业务活动 取缔办法 》 具体解释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和集资诈 0 1 0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 间借 贷 主体 范 围主 要为 自然 人之 间的和 自然 人和非金 融企业 骗罪 的适用 问题 。2 事 案件 具体 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 的解 释》 又对 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 之 间的民间借贷 。 民间借贷 具有手续 简单 、 灵活、 效 率高 、 成本 低 , 主体多 元 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的认 定标 化, 种类和用途 呈多样性 的特点 。在 当今经济 飞速发 展 的背景 准进一步做出了清晰的界定 。 下 ,它作为正规金融 的补充 , 逐渐得 到了社会大众 的认 同 , 从 另外 , 2 0 1 2 年 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 “ 地下金融活动 ” 逐渐走 向半公 开或公开 , 且愈来愈呈现 出专 业 合 改革试验 区 , 批 准实施了 《 浙江 省温州市金 融综合改革 试验 。而鄂尔 多斯市人 民政府 于 2 0 1 2年 6月公 布了 化、 连锁化 的趋 势。 目前 , 民 间借 贷主体 愈发多样化 , 包括地下 区 总体 方案 》
民 间借 贷 长 期 处 于 非 法 边 缘 . 蕴 藏 了 大量 的 金 融 风 险 , 很 大程 度 上 影 响 了市场 的稳 定 。因而 , 结 合 我 国 民 间借 贷 的 发 展 现 状 ,
同的生效 时间以及借款利 率进 行了大致 的规 定 。而 早在 1 9 9 1 年通过 的《 最高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 中, 对民 间借 贷 的主体范 围、 利率限制以及与民间借贷诉讼有关的程序等做 出 了一定的规 定。除此之外 , 《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 民 间借贷 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的通 知》 、 《 司法 部
中国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分析.
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1 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况 (1)1.1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念及产生的背景 (1)1.2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 (2)1.3民间借贷的制度优势 (2)2 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 (2)2.1农村非正式金融的需求 (2)2.2 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问题 (3)3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和引导 (4)3.1对民间借贷市场的正确引导 (4)3.2 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对策 (4)3.3建立特色鲜明的监管制度 (5)参考文献 (5)中国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分析***(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旅游学院) 金融专业 200*级)摘要:我国的民间金融由来已久,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民间金融市场逐渐的发展壮大。
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农村比较普遍,规模较大,且形式多样。
因此,民间借贷市场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民间借贷市场本身所具有的缺陷又大大的限制了其自身的发展。
所以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与引导以及创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具有重大的意义,针对农村金融需求构成分析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现状及问题,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与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利率管制;金融监管;制度优势;非正规金融引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完善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农村金融逐渐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但是,目前农村金融体制与农村金融需求还不相适应,在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缺位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市场以其产权优势、信息优势、交易成本优势以及内生性优势,在农村金融市场占据了主要份额,因此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及其局限性会对农村的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
所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引导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就具有重大的建设性意义。
本文从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况出发,了解民间借贷市场产生的背景,以及当前主要的民间借贷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一、《规定》的制定背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
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审理难度系数普遍较高,给当前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1991年我院曾颁布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但因经济社会的变化,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应当尽快制定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回应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回应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回应人民法院对统一裁判标准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需求;回应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二、制定《规定》坚持的原则在研究、起草本司法解释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下几项指导原则:第一,依法制定解释的原则。
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存在五大隐患、运作机制
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存在五大隐患:一是利率不合理,加重了债务人(含企业)的负担;二是容易导致债务纠纷,影响到社会稳定;三是引发资金不确定性流动,如地下金融,资金游离于银行外流转等,干扰正常金融秩序;四是冲击宏观的货币政策,如炒房团、炒煤团、炒矿团、炒农产品等,扰乱市场甚至影响宏观经济调控;五是诱发灰色交易,容易引发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非法经营、套取银行信用高息转贷、非法洗钱、权力寻租、腐败等违法活动,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帮企业从银行融资,避免使用民间资金高利贷问题已成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重灾区,几乎所有从事职业放贷的机构或个人,在借贷过程中都有追求高利的动机。
民间借贷危机带来的危害,应该引起相关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的重视,监管要到位,从多方面入手,将民间金融纳入正常监管与保护,最大限度发挥其积极效用,逐步引导其成为传统金融的重要补充力量。
因此,必须完善民间借贷服务体系,将民间借贷纳入组织化管理体系之中。
鼓励有资质的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为民间借贷提供系统的中介服务,确保民间资本安全和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中企易达(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是一家有资质、有信誉的中介服务机构。
中企易达(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经国家批准,工商局注册备案,集财务策划、银行贷款、企业融资为一体的金融服务性公司。
“中企易贷”是隶属于“中企易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旗下品牌。
公司联合多家银行金融机构,面向个人和中小企业提供贴心高效的银行贷款解决方案,主要服务项目有房屋抵押银行贷款,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过桥、垫资解押业务,企业经营性贷款,三户联保贷款,互助基金贷款等,中企易贷定位于银行贷款专业服务机构。
中企易贷成为高利贷“终结者”近年来,受抓大放小经营思想的影响,国内商业银行普遍将信贷投入的着力点放在大企业、大项目上,简单地把中小企业贷款视为高风险贷款,过分强调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忽视了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营销。
民间借贷危机的成因及治理对策以温州民间借贷为例
民间借贷危机的成因及治理对策以温州民间借贷为例一、概述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且普遍的金融现象,长久以来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市场逐渐暴露出诸多风险和问题,其中以温州地区的民间借贷危机最为典型。
温州,作为中国的民营经济重镇,其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与危机,不仅深刻反映了民间金融的发展困境,也为我们研究民间借贷危机的成因及治理对策提供了鲜活的案例。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既有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外部诱因,也有区域内金融生态失衡、监管缺失等内部原因。
从宏观层面看,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的压力以及货币政策的频繁调整,都对温州民间借贷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
从微观层面看,温州地区民间资本充裕、投资渠道有限、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也为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与危机埋下了伏笔。
1. 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背景介绍温州,作为全国民营经济的发源地,其民间借贷市场历史悠久,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便随着中国经济的改革开放而自发形成。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温州民间借贷市场已逐渐壮大,并成为了全国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民间金融市场之一。
这一市场不仅是观察社会资金余缺和动向的重要窗口,也是反映经济走势和政策效应的重要标本,对全国具有一定的风向标作用。
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形成与发展,与温州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紧密相连。
改革开放以来,温州率先进行市场取向改革,走出了一条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富有区域特色的“温州模式”。
在这一过程中,民间借贷作为投融资的重要角色,为民营企业的创立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特别是在银根紧缩、外部经济环境趋紧以及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履维艰的背景下,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更是显得异常活跃。
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借贷余额已达到8万亿元。
这一庞大的市场规模背后,是温州民间资本的活跃与丰富。
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在温州的普及程度也相当高。
浅析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析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者:方大鹏来源:《今日财富》2021年第27期随着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大家手中的余钱愈来愈多,在这种社会经济状况下,大家的收入水平显著提高,为私人贷款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条件。
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市场经济浪潮之中,各种资金活动的规模不断扩大,因此我国的私人贷款进入了活跃阶段。
私人贷款长期存在于城乡社区之间,作为正规金融体系之外自由的传统贷款制度,由于具有自发性的特点,因而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稳定性。
简而言之,缺乏市场行业标准是中国民间贷款的最主要的问题。
所以本文主要是通过分析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以及现状,同时制定了一些可行性措施来应对这个局面。
一、引言长久以来,民间借贷一直是自发式的发展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也发生了变化,民间借贷活动更加活跃。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监管的加強,对于民间借贷活动也在不断规范之中,特别是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民间借贷的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城市大型企业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大,一些小型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也在增加,为非金融机构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了发展的投资需求,民间信贷量继续增加,但由于缺乏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导致了违约现象和相关法律问题,这也是需要完善民间借贷最为重要的原因,因此我们要建立健全加强监管、规范相应收入水平、信用行为合法化的法律体系,利用民间借贷为中国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概述(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信贷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但是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管控,其合法性无法得到保证。
蒋克超先生首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非正规金融部门是农村金融的补充,民间借贷是非金融机构以外的投资,特别是在城乡经济、个体工业和农村经济中的投资城乡集团进行投融资活动的贸易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形式民间借贷主要按照借贷主体不同进行分类:一是个人之间的借贷,改革开放以来,个人贷款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借款人为借款人购置私人住宅或为城市居民建私人住宅,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民间借贷的三种模式
多数公司自己不吸钱,只是为借贷双 方提供中介信息服务和专业化服务, 也不对贷款服务提供担保,以青岛五 色土抵押贷款顾问有限公司为代表。 青岛五色土公司成立于 2003 年,目前 已经在上海、东营、济南、徐州、无锡、 苏州等地建立分支机构。
其主要运作过程为:如果放款人 和借款人直接签订合同,然后到房产 中心办理抵押登记,办完手续后,放 款人就会直接将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
封面
COVER院诉讼追债周期漫长,以 及一套房拍卖困难的问题,放款人可 以选择耐心等待,也可以将贷款转让 给其他投资人——主要是指五色土公 司,公司将归还放款人本金。
据工作人员介绍,五色土模式下 的公司仅是投资咨询类公司,只要办 理工商注册登记即可营业,不属于贷 款公司,也没有相对应的监管机构, 对风险的预防主要靠公司自律,看公 司评估风险和把控风险的能力。
“郑州模式”扬青岛模式之长, 避江浙模式之短,最大限度地保证了 放款人的资金安全,还规避了法律风 险,是全国民间借贷领域的重要代表, 也获得了业内普遍认可。
但往往“经是好经,就怕念歪了”。 事实上,现在郑州不少担保公司为了 牟利,违背了上述三原则。比如,有 时候借款人所需资金比较大,而单一 放款人无法满足,担保公司就会推出 “联合理财协议”——在一对一的情 况下资金会比较安全,但一对多时风 险将大增。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调查 发现,民间借贷关系以个人借给个人 为主,借贷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借 贷期限以 6 至 12 个月居多。
目前,地下钱庄主要分布在广东、 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等经济发达 的沿海地区。主要从事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非法借贷拆借、非法高利转贷、 非法买卖外汇以及非法典当、私募基 金等。
文 _ 本刊主笔 殷 泽
浅论我国民间借贷的风险与法律完善
性 的。不可 否认 的是 民问借 贷制度 会 带来一 定的金 融风 险与社 会风 险 , 这 就 需要 法律 对其进 行 更 多的 引导和规 则 , 而并非 味 的封 杀 。但是 我 国现今 法律 法规 对 民间借 贷 行为 的管控 还存在 着一 定的 不足 , 需要我 们从 立法 角度 、 制 度 内容 等方 面
一
致 的 意思表 示 , 并 且依据 该意 思表示 订立 了相 关的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而该 金融 性质 借贷 , 发 生纠 纷之 后 , 国家 很难通 过现 有 的手 段对 其进
合 同又 不存在 法律 上 的瑕 疵 , 遵 循 了我 国相 关 的利率规 定 , 我们 行损 失弥 补・ , 一旦造 成 问题就 会对金 融市场 造成 冲击 。
间的借 贷” 。还有 学者从 国家金融 体系 设置 角度 出发 , 认 为 民间
作为 一 种资本借贷行 为 , 最 直接 的风 险承担人 就是借贷 双方 当事 人 了 , 就借贷 双方 来看 , 风 险承 担较 多者就 是放贷 人 。民间
借贷 是 “ 与正规 金融 相对而 言 的一种 民间金 融形 式 , 是在 我 国银 借贷 行为相 对于 正规金融机 构借 贷来说 , 具 有简单 、 灵活 、 分散自
分析 与 预警 , 通 过多种 手段 对其进 行 调控 , 而 非一味 的杜 绝或 打 了许 多潜在 需求者 , 并且 民间借贷 的 门槛 低, 手续 简便 , 对 于许多 压 民间 借贷行 为 。在 民事活 动 中, 当事人 有一 定 的 自由选 择权 需求 者来 说 , 能够 花更 少 的精 力取 得最 大化 的效果 , 这 无疑 抢 占 利, 只要 民间借 贷双 方的 当事人 都具有 一定 的主 体资格 , 达成 了 了正规金 融行 业 的大批客 源 。 除此 之外 , 民间借 贷毕 竟并非 正规
民间借贷需法律规制
自愿 地设 立 、 变更 、 终止 民事 权利 义务 关 系。 当事人 可 以 自由选择
相 对 人 、自由 约 定 契 约 内容 、自由 选 择 契 约 方 式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把
自 己的 意 志 强 加 于 另 一 方 民 间
责任 编辑/ 卫科 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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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 的 问题
民 间借 贷 是 不通 过 已经存 在 的金 融机 构 ,而在 个人 与 个人 之
间 、 人 与 企 业 之 间进 行 的 一 种 借 个
需法律规制
问 题 的 批 复 》 指 出 :公 民 与 非 金 “ 融 企 业 ( 下 简称 企 业 ) 间 的 借 以 之
贷活动 。简单地讲 , 间借 贷应该 民
经 济 组 织 不 能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社 会
用 ,还要 有 效 地 对其 风 险进 行 监
控 和 预 防 。 我 们 呼 吁 对 民 间 借 贷 须 进 行 规 范 .将 其 纳 入 现 行 法
治轨 道之 内
机 构 确 定 下来 。 虽 然双方 当事人
可 以对 合 同的 内容 进 行 协 商 , 借 但
贷人能否成功 进 行融 资 , 主动权 与 决定权主要 掌握 在金 融机 构一方
最 高人 民 法 院 《 于如 何 确 关
认 公 民 与 企 业 之 间 借 贷 行 为 效 力
( 者 单位 : 南省 孟 州 市人 作 河
民法 院)
公 众集 资。 第二 , 资方 式是否 合 法。企 集
法 向社 会 集 资 :企业 以借 贷 名 义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放 贷 款 :其 他 违 反
民间借贷监管问题研究
民间借贷监管问题研究作者:肖茜茜来源:《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17期【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出现融资难的局面。
一方面,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的融资门槛高,审批程序复杂,手续繁琐,信贷成本较高;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具备简单、便捷的特点,能在短时间内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迫切需求,从而促进了近些年来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
但是,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由于缺乏制度、法规的有效监管,在经济活动中出现了很多不规范、不合法的问题。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对策一、我国关于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现状(一)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国暂无相关体系化法律对民间借贷加以规范,现有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只散见于一些司法解释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缺乏关于民间借贷市场参与主体是否合法的界定、利率的定制标准、法律责任的承担等专门性法律。
(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的缺失。
目前,在民间借贷领域,我国尚缺乏相关的管理制度或特定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国家仍没有建立起系统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关于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主体、监管职权、监管模式等相关规定都十分模糊。
银监会、人民银行虽然对其金融活动实施定期检测,但由于没有制度上的规定,两家单位都难以对民间借贷的放款量、借贷利率、借款风险等隐患做出真实的评估和判断,加之民间借贷的隐蔽性特征,私人之间借款内容的保密性、借款方式的简单性、还款期限的不确定性等因素,融资双方即便是在金融监管机构已经加以干涉的情况下,仍不愿意公开交易细节,监管部门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以进行全面、真实的信息收集,使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督管理无从下手。
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缺陷成因分析(一)民间借贷市场混乱。
民间借贷市场自身具有盲目性和不规范性的特点,对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市场经济的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
第一,民间借贷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利于区域经济的结构调整。
某些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信贷难的局面,除了受融资门槛高、手续繁琐、信贷成本高等客观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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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运作模式及法律问题分析金永熙2009年7月13日课程涉及六大问题:担保机构与民间借贷的关系,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与管理引导,民间借贷的本质特征与运作模式,贷款债权的担保方式与操作流程,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和执行,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
担保机构与民间借贷的关系一、民间借贷非担保机构经营范围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国家曾经考虑由政府出资成立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现在看来,这种策划难以实施。
现在的担保机构还是由市场来运作,通常由企业、自然人投资,以公司名义注册经营,采取有偿担保的方式,以中介机构的身份提供担保服务。
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是,为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和再担保。
在未设置担保机构之前,大多数借款人都依靠亲属、朋友等人情关系为自己的贷款提供担保,而这种没有经济利益的第三人担保,实属第三人的无奈之举,因而,第三人真心实意地提供担保是不多的,而拒绝的越来越多,担保范围越来越窄小。
同时,依靠亲朋好友建立的无偿担保关系,第三人也容易寻找各种借口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因此,设置担保机构,经营有偿担保业务,是合法的。
一方面,为借款人提供了大量的担保机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贷款债权的实现。
近几年设立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农业融资难和担保难等解决了不少问题,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有些担保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操作业务。
如国家规定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但有的采取民间借贷方式搞起融资业务;又如,担保机构只能收取担保费,而有的收取的担保费实际是利息。
担保机构除了担保外,本来与民间借贷无关,但大多数担保公司实际上都在操作民间借贷,甚至以此为主业,有些地方因此也出现一些扰乱融资秩序现象。
个别担保公司利益非法的粗暴的手段讨债,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这些问题的出现,引起当地政府的反感,开始从反面关注担保机构。
以担保公司的名义搞民间借贷活动是很危险的,不仅将受到行政处罚,如果严重的话,就会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直至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甚至会触犯刑法。
二、避免违法风险那么,担保公司如何操作民间借贷才能合法,如何操作才能避免债权风险,恐怕是这次培训班的主题,因此,对担保行业的学员作“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分析”是十分重要的。
1、向上级反映,争取纳入合法经营范围;2、《贷款人条例》发布后,如果许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从事民间借贷的,可以注册经营。
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与管理引导1、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经济发展滞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低下,绝大多数民间借贷是因解决贫困、维持生计而发生的。
三十年后的今天,虽然还有不少群众为了缓解生活困难而发生民间借贷,但生活型借贷已经不是民间借贷的主流。
三中全会后,由于国民经济发展很快,人们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一方面,富裕起来的人们有钱出借,为民间借贷发展提供了资金条件,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市场经济大潮,需要借钱为资本来发展生产和经营,因而生产经营型的民间借贷越来越多,至今大量出现,且面广额大。
就拿温州来说,它是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有丰厚的民间资本和活跃的民间借贷活动。
据报道说,温州自测有民间自由资金2600亿元,除存在银行的1800亿元外,其余800亿元都在民间借贷市场。
温州市有中小企业近8万家,其资金大致有三个来源,①自有资金占50%多,②银行贷款占30%多,③民间借贷占10%多。
温州民间借贷一直与民营经济发展有关,民营经济发展越快,民间借贷需求量就越大;国家银根一旦紧缩,民间借贷规模就大。
2、民间借贷的引导和管理长期以来,我国没有正视民间融资应有的社会地位和功能,担心放开民间融资会出现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的事情,于是限制其发展。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和农户有时很难从银行得到贷款,只能向一些亲朋好友等特定人群借贷。
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民营经济的融资难问题。
一方面,生产经营的发展对民间资金的需求在增大,民间借贷非常活跃,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因具有自由性、随意性和广泛性的特征,很不规范,往往处于无序状态。
在无序状态下的增大和活跃,使得民间借贷发生大量纠纷。
从近几年法院审理案件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所占比率有所上升,争议标的额逐年增大,同时也给法院执行带来困难。
此外,一些不法之徒利用民间借贷自由、随意等特点,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不仅影响了民间资金正常流转,而且破坏了金融秩序,严重了危害社会稳定。
民间借贷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二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指出:“加强对民间信贷的引导和管理,化解农村金融风险。
”在民间借贷的引导和管理方面,国家有两个大动作:一是允许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在不吸收公众存款的约束下,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投资,实际上民间资金的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放贷,目前只能作为民间借贷看待。
二是起草了《放贷人条例》,并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条例》草案,希望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使一批符合条件的放贷人注册放贷,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在上述的背景下,如果抓住机遇,争取合法经营民间借贷,还是很有发展前途的。
民间借贷的本质特征与运作模式一、民间借贷的本质特征1、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征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融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审理借贷意见》)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称为“民间借贷”。
银行贷款按传统的说法是“官方”贷款。
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的区别,主要是从主体上界定的。
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仅限于自然人之间和自然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
这是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的最主要区别。
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比较,它有以下几个特征,从而反映其融资本质。
(1)融资民间性。
无论是银行贷款还是民间借贷,都是流通资金的活动。
通过这种活动,贷款人首先付出金钱,而后收回本金、取得利息,从而实现借贷目的;借款人虽然付出利息,但取得借款,也满足了自己生活或者生产的需要。
但是,银行贷款具有官方意志,必须由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放贷,利息和放贷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进行,所借出的金钱是储户存入的款项;在民间借贷中,出借款项是贷款人自有的属于民间自由流动的资金。
融资民间性是民间借贷的本质特征。
(2)主体局限性。
双方当事人仅限于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
企业之间的借款不能成为民间借贷的合法主体,既使某些借贷不为法律禁止,也只能作为“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来处理。
(3)标的特定性。
民间借贷的标的只是金钱,即货币,而不涉及其他行为和财物,因而是特定的。
但对金钱不能只是狭窄地理解为人民币现金。
《审理借贷意见》第二条规定:“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的标的物范围包括:人民币、外币、台币、港币和有价证券。
(4)行为自由性。
民间借贷因由融资性质、社会需求所决定,法律和政策没有很多很严的规定予以制约,因而,民间借贷活动相对比较自由。
用途自由民间借贷用途由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由借款人自由使用,只要双方自愿且借贷不用于违法活动,政府不予干涉,法院亦认定合法。
民间借贷用途自由是对双方当事人合意而言的,也就是说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自由协商用途问题,或者不协商用途问题。
但双方当事人已约定用途的,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否则构成违约,但不一定构成违法。
期限自由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政策都没有限制民间借贷期限的规定,民间借贷的期限长短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一天二天,也可以十年二十年,还可以不约定期限,因此,民间借贷期限完全处于自由状态。
但是,贷款人和借款人有约定借贷期限的,约定期限对当事人就具体约束力,且受法律保护。
违反约定期限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属于违法行为,因而不产生违法责任。
数额自由国家不限制民间借贷的具体数额,借贷数额完全由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实际需要来协商确定。
从实际情况看,民间借贷在量上的特点虽小额,但大额借贷并不违法。
利率相对自由银行贷款的利率有人民银行的规定标准,而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相对自由。
所谓“相对自由”的内容要求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受法律保护;在这4倍以下,双方当事人不论约定多少利率,均为合法有效。
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无息借款,也予准许。
还款方式自由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还款方式,法律和政策也不予以干涉,完全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约定一次性还款,也可以约定分期分次还款。
还可以约定,到期如无金钱偿还,可用实物、劳务抵偿等,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即可。
2、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我国民间借贷是以民事行为和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因而受民事法律和合同法律的规范和调整。
从我国现行立法的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纠纷适用以下几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1)《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是我国一部基本法,对民事行为作了全面的规范。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当然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如民间借贷的主体、行为、代理、责任等,都应当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
但是,《民法通则》直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只有第九十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该法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民间借贷实际上是一种合同行为,借据、借条实际上就是借贷合同,因而为合同法律所调整。
《合同法》总则部分对所有合同都适用,当然也就包括了民间借贷合同。
该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的规定,一部分是规范银行贷款的,而另一部分是规范民间借贷的。
其中,对银行贷款的规范是比较严格的,而民间借贷的规范是比较宽松的,且两者之间一般不能混淆适用。
(3)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在实践中如何规范民间借贷的具体行为,特别是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如何审理,仅凭《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还是不够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几个司法解释。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这个意见虽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1年7月2日讨论通过的,早于《合同法》实施8年,但是,《审理借贷意见》主要是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的程序问题,而《合同法》主要是规定实体问题,因此,《审理借贷意见》在《合同法》实施后仍然是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