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抵扣增值税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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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读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读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根据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在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所收取的利息,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都有积极影响。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免征增值税可以降低其贷款利息的成本,鼓励其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不再需要支付贷款利息所包含的增值税,可以减轻负担,提高企业的还款能力和发展空间。

此外,该政策还对免征增值税的具体条件进行了规定。

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小微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超过3000万元,并且贷款期限不少于3个月。

同时,金融机构需要在财务会计报表中明确分列免征增值税的贷款利息收入。

总体而言,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改善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同时,免征增值税政策也将激发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提高
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这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改善民生具有积极意义。

银行抵债资产执行过程中的税务争议与化解

银行抵债资产执行过程中的税务争议与化解

银行抵债资产执行过程中的税务争议与化解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银行抵债资产执行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借款追缴手段。

然而,在这个执行过程中,税务问题有时会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

因此,本文将详细探讨银行抵债资产执行过程中的税务争议问题,并分析如何化解相关争议。

一、银行抵债资产执行过程中的税务问题1. 纳税义务人的变更银行抵债资产执行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债务人的资产清偿,但由于资产执行可能导致纳税义务人发生变更,因此涉及到一系列税务问题。

具体地说,当银行执行抵押资产时,如果相关资产的所有权人与纳税义务人不一致,那么新的所有权人可能需要对相应的税款负责。

例如,一个公司的不动产被抵押后,如果银行执行抵押将该不动产出售给另一家公司,那么该公司将成为该不动产的新所有权人。

因此,该公司需要在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时,向税务部门申报该不动产的资产价值,并缴纳相应的房地产税。

2. 抵押物处置所得的纳税义务在银行执行抵押资产的过程中,银行有权处置相应抵押物并收取相关收益。

因此,在此过程中就涉及到抵押物处置所得的纳税义务问题。

一般情况下,抵押物处置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由资产所有权人负担。

也就是说,当资产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新的所有权人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应的处置所得税。

举个例子,某公司的某个品牌被抵押给银行后,银行在执行抵押时将该品牌出售,获得了一笔处置所得。

在这种情况下,新的所有权人不仅要为该品牌缴纳商标使用税,还要向税务部门缴纳处置所得税。

3. 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在银行执行抵押资产的过程中,银行有时会因债务人的原因拥有自由裁量权,即可以增加或减少抵押物的价值。

这就可能导致银行在资产处置中可能面临一些新的税务问题。

例如,在一个公司的不动产被银行抵押后,由于房价的涨跌等因素的影响,该不动产的价值可能会发生变化。

如果在执行抵押时,该不动产的价值增加,那么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时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款。

反之,如果不动产的价值下降,银行可能会面临一定的税务亏损。

银行工作中的税务筹划和避税方法

银行工作中的税务筹划和避税方法

银行工作中的税务筹划和避税方法在现代社会中,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促进经济发展和资金流动的关键角色。

然而,银行也需要面对各种税务问题和挑战。

税务筹划和避税方法成为银行工作中的重要议题,旨在合法减少税负,提高利润率。

本文将探讨银行工作中的税务筹划和避税方法,以及其对银行业的影响。

一、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税务筹划是指利用税收法规中的各种优惠政策和合理安排财务结构,以最小化税负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

银行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也可以通过税务筹划来降低税收负担。

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适用性。

合法性是指筹划方案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性是指筹划方案必须符合税务部门的监管要求;合理性是指筹划方案必须符合经济实际和商业逻辑;适用性是指筹划方案必须适用于具体的银行业务。

二、税务筹划的方法1. 资金流动优化资金流动是银行业务的核心,也是税务筹划的重要环节。

银行可以通过优化资金流动,合理安排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以降低税务负担。

例如,银行可以通过设立海外子公司或离岸账户,将部分资金转移至低税率地区,以减少纳税额。

此外,银行还可以利用内部资金的调配,将高税率地区的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以实现税务优化。

2. 合理利用优惠政策税收法规中通常会有一些针对特定行业或特定业务的优惠政策。

银行可以通过合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降低税收负担。

例如,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征收较低的税率,银行可以通过合理安排财务结构,将利息收入转移至这些地区,以享受更低的税率。

此外,银行还可以通过合理利用折旧、减值和损失等税务优惠措施,降低纳税额。

3. 跨境业务安排随着全球化的发展,银行的跨境业务越来越重要。

跨境业务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法规和税率,给银行的税务筹划带来了新的挑战。

银行可以通过合理安排跨境业务,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负担。

例如,银行可以通过设立离岸子公司或利用双重税收协定,合理安排跨境资金流动,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务负担。

农商银行系统税收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商银行系统税收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商银行系统税收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省联社泰安审计中心:按照银保监财会〔2020〕11号《调研通知》的相关要求,东平农商银行认真梳理业务领域涉税事项,针对“现阶段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税收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结合调研要求,现提出以下观点:一、存在的问题(一)涉及实体经济方面近年来,国家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三农”、“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企业加大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倾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涉及上述群体的利息收入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方面给予巨大的政策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走在支农支小最前沿的广大农商银行来讲,确实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往往碰到以下问题:1、不同税种的优惠口径不一致,增加了系统和人工处理的难度。

在增值税方面,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优惠主要涉及两个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其中财税〔2017〕77号规定的小额贷款是指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财税〔2018〕91号中规定:对经过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财税〔2018〕91号文是在财税〔2017〕77号问的基础上新增了部分内容。

贷款服务的增值税政策与实务解析

贷款服务的增值税政策与实务解析

贷款服务的增值税政策与实务解析贷款利息支出在企业日常开支中比较普遍。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贷款服务增值税政策如何规定?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贷款利息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这些问题,是企业财务人员经常咨询和关注的热点。

本文对贷款服务的增值税政策进行整理,并结合一些实例进行解析,以期帮助财务人员在日常实务中更好地理解和掌握。

一、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金融服务应税行为的范围包括贷款服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及金融商品转让。

(一)贷款服务具体界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包括:①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

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

②融资性售后回租。

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③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④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二)贷款服务视同销售的情形除了上述贷款服务明确的定义外,不要忘了资金拆借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根据36号文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如无偿提供贷款服务等),视同销售服务征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其实,从税制设计和加强征管的角度讲,将无偿提供服务与有偿提供服务同等对待,均纳入征税范围,既可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也可以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纳税人利用无偿行为不征税的规定逃避税收。

(三)小结1.不管贷款发生的主体是否属于金融业企业,凡发生了资金借贷并取得利息收入的行为,均为应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其他个人”既不是“单位”也不是“个体工商户”,所以其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企业的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没有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关于企业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许抵扣的理解

关于企业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许抵扣的理解

关于企业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许抵扣的理解
1.若允许抵扣利息,打通融资行为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按照增值税
环环相扣的基本原理,则存款利息收入也要征税,这样就意味着纳税人需要给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部分存款人是个人开票不现实,征税难度大。

另一方面,实际存款利率为负的情况下,征税也不合理。

2.涉及到存款不征税,存款不征税是原来营业税的一个规定,若对
银行贷款征税,可能的一个前提是存款也要征税,对于银行来说,进销项才能均衡,若对存款征税,想象一下,拿到存款利息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交存款的增值税,范围非常大,即使申报存款利息免税,对于纳税机关和纳税人都很难。

另外,中国目前的增值税是凭票抵扣,存款利息怎么抵扣呢?存款利息收入不征税情况下,按照增值税原理,若允许贷款服务抵扣,则对存款利息就要征税,按照以票控税原理,若对居民存款征税,无法解决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管理上难度大;借款利息支出自然不能抵扣。

3.若借款利息可以抵扣进项税,则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
实际利率就不一样了。

一般纳税人的实际利率就是名义利率除以
1.06,但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实际利率就是名义利率而
高于一般纳税人。

导致央行利率政策在实际工作受到企业规模的影响而扭曲,小规模纳税人利率更高也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4.笔者认为,问题不仅仅出在原理和管理问题上,因为税收政策制定的考量,大概从税法原理,税收征管与反避税以及宏观调控三个层面考量。

利息支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很大原因是是营改增的财政压力巨大,减税力度大影响财政收入。

最终,影响最大的是集团企业的财务公司、资金中心和现金池。

企业贷款利息计算中的税务问题解析

企业贷款利息计算中的税务问题解析

企业贷款利息计算中的税务问题解析在企业经营中,往往需要借取贷款以满足资金需求。

而在计算企业贷款利息时,税务问题是经常遇到的难题之一。

本文将深入探讨企业贷款利息计算中的税务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一、贷款利息的税务分类在企业经营中,贷款利息可以被分为可以列支为税前成本的利息和需要纳税的利息两类。

具体分类如下:1. 可列支为税前成本的利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贷款利息可以被视为企业的税前成本,从而减少企业应纳税额。

这些情况包括:(1) 用于企业经营所得增值税的抵扣:企业向银行支付利息的金额作为企业经营所得的增值税的扣除依据。

(2) 资金周转贷款:用于企业经营中的资金周转所产生的利息,可以作为企业经营成本计入税前成本。

2. 需纳税的利息:在一些情况下,贷款利息不能被视为企业的税前成本,需要纳税。

这些情况包括:(1) 资金投资贷款:用于企业进行投资的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不能列支为税前成本。

(2) 用于非企业经营所得的贷款利息:如企业贷款用于支付个人消费等非企业经营所得的利息。

二、企业贷款利息的税务计算方法针对不同类型的贷款利息,企业需要采用不同的税务计算方法。

下面对两种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1. 可列支为税前成本的利息的税务计算方法:对于可以列支为税前成本的利息,企业可以按如下步骤计算税务:Step 1:确定贷款利率和贷款金额。

Step 2:计算税前贷款利息支出:贷款利率 ×贷款金额 = 税前贷款利息支出。

Step 3:根据税前贷款利息支出进行增值税抵扣:增值税比率 ×税前贷款利息支出 = 减免增值税金额。

Step 4:净贷款利息支出:税前贷款利息支出 - 减免增值税金额 = 净贷款利息支出。

2. 需纳税的利息的税务计算方法:对于需要纳税的利息,企业可以按如下步骤计算税务:Step 1:确定贷款利率和贷款金额。

Step 2:计算税前贷款利息支出:贷款利率 ×贷款金额 = 税前贷款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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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利息适用的税率为几何?
企业收取的利息实际上属于金融服务,金融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贷款利息的税率也是6%.
二、贷款利息的进项税额能抵扣吗?
营改增后,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非常关注借款利息是否能够抵扣的问题,如果借款利息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则对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绝对是一大利好。

不过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的应收未收利息,增值税怎么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照应收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而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则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在实际收到利息时缴纳增值税。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务处理分析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务处理分析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务处理分析引言随着近几年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不断变化,在产业结构的纵深调整下,很多中小企业的偿债能力下降,这便使银行面临着利润下滑和资产质量降低的风险,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无法满足发展需要。

针对银行进行的贷款业务,在债务人不能通过货币的形式进行贷款清偿时,银行在降低信贷的损失下,只能被迫接受大量的抵债资产,不过在抵债资产的抵入、持有和处置等工作环节上,涉及了大量的税务处理工作,特别是在金税四期的大数据环境下,抵债资产受到关注,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不容小觑,因此有必要对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的税务处理过程和措施进行分析,确保商业银行得到良好的发展。

一、抵债资产的定义在当前的商业银行发展中,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更好地实现有效的发展、降低在经营上的风险,往往会在债务方无法通过现金进行还款情况下,通过法律手段或者协商的形式,对债务方的资产进行回收,实现对银行债权的补偿,结合目前银行的发展情况看,通过实物进行债务的抵偿方式较为普遍。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在选择通过实物进行抵债时,面临着两种方式,分别是上面提到的法律手段和协商手段,首先在协议抵债中,具体是银行、债务人双方在有效的协商下,完成对债务方的处置权和所有权的应用,实现银行债权的偿还;其次在法律手段中,往往是银行迫不得已采取的手段,会通过法院诉讼仲裁的方式,用终结的仲裁书将债务方的处理权和所有权资产进行交割,补充商业银行的债权。

在当前的新会计准则下,商业银行的以物抵债方式被认为是债务重组,具体指债务人无力偿还银行债权下,采取的一种协议和仲裁的手段。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将债务转为资本、以资产清偿债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和上述三种方式的组合等,本质上是对债务人的债务做出重新调整与安排。

二、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务处理的工作要点(一)抵入环节的税务处理在抵入环节的税务处理中,一般是对某一项实物进行资产的定价,然后通过商业银行进行抵押,同时商业银行和债务人也需要分别承担不同的税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税负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税负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税负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1. 引言1.1 背景介绍银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机构作为银行业的主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壮大,金融机构在税负方面面临诸多问题。

税负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应缴纳的税款总额,是一个重要的财务指标。

金融机构税负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着金融机构的经营发展,也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在金融机构税负问题中,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挑战与困境。

税收政策变化频繁,金融机构在遵守税法和规章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税收管理体制不规范,导致了金融机构纳税程序繁琐、成本高昂。

税收征管水平不高,存在逃税漏税等问题,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正常税负负担。

面对这些问题,金融机构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措施,来更好地应对税负问题,推动金融机构的稳步发展。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税负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金融机构的税负管理提供参考,促进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税负方面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研究银行业金融机构税负问题的意义在于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和决策者全面了解当前税收政策对银行业的影响,有针对性地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研究,可以发现税收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足和漏洞,从而提出针对性的改革建议,有助于优化税收制度,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研究银行业金融机构税负问题还有助于促进税收公平。

通过深入分析银行业税负问题,可以发现税收政策对不同类型银行的影响存在差异,有些银行可能存在税负过重或者过轻的情况,进而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

研究税负问题有助于制定更加公平公正的税收政策,促进行业竞争的健康发展。

1.3 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探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税负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税负问题的深入分析,可以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地了解税收政策对其经营活动的影响,进一步优化税收筹划策略,降低税负压力,提高经营效益。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29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商业银行增值税涉税风险浅谈

商业银行增值税涉税风险浅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金融银行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在大家开始纷纷讨论研究营改增带来的好处或坏处的同时,却忽略了增值税同时可以给企业带来的涉税风险,对增值税涉税风险及防范了解不多或不够重视。

一、商业银行相关增值税减免优惠项目由于商业银行收入核算复杂,收入类型繁多,所以做好收入的计税方式、免税判定才能更好的保证增值税申报的准确性,主要涉及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如下:(一)对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优惠适用事项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以上优惠政策均要求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适用事项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里第二十三条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读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读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读摘要:一、政策背景-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出台二、政策内容- 免征增值税的具体措施- 金融机构如何选择适用免税方法- 政策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三、政策影响- 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对小微企业的影响- 对经济环境的影响四、政策意义- 促进小微企业融资- 降低金融机构经营成本-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正文: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读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具体措施。

本文将对这一政策进行解读,分析其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以及经济环境的影响和意义。

一、政策背景为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此举旨在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促进小微企业融资。

二、政策内容根据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 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不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 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自2023 年1 月1 日起实施,适用于2023 年1 月1 日之后发放的小额贷款。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9.05•【文号】财税〔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小额贷款公司的节税筹划思路

小额贷款公司的节税筹划思路

小额贷款公司的节税筹划思路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服务行业的一员,其经营过程中税务筹划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减少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下面将就小额贷款公司的节税筹划思路进行详细介绍。

一、合理设置企业税务结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合理设置企业税务结构,可以有效降低纳税额。

可以选择合适的企业类型,比如选择有利于减免税负的企业类型,如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等。

可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安排贷款利息等费用支出,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和相关政策法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合理避税、减免税收等。

可以充分利用政府给予的税收减免、退税政策,合理规避风险,降低税负。

比如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合理规避税负。

三、合理设置财务管理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确保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通过合理设置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合理的财务手段,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减少税负。

四、合理安排企业资金运作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合理安排企业的资金运作,实现节税目的。

比如通过合理的资金结构安排,降低企业的财务成本,避免过高的融资成本导致的税负增加。

可以通过合理的资金运作,降低企业的偿付能力,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和流动性管理,降低税负。

五、积极应对税收风险小额贷款公司要积极应对税收风险,规避各种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如避免不当的税收规避行为、规避税收漏洞等。

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并及时应对各种潜在的税收风险,减少可能的纳税风险。

六、加强税收合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税收合规管理,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税收合规性。

建立完善的纳税管理制度,加强纳税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规范纳税申报流程,确保合规纳税。

会计经验:贷款利息进项税抵扣的账务处理

会计经验:贷款利息进项税抵扣的账务处理

贷款利息进项税抵扣的账务处理
贷款利息进项税抵扣的账务处理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实施,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范围,企业因为贷款支
付的利息取得了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以及如何做账务处理呢?
 一、贷款利息进项税能否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会计干货之金融企业超90天的利息不计增值税收入,两种意见真是乱的有点“糊涂”了

会计干货之金融企业超90天的利息不计增值税收入,两种意见真是乱的有点“糊涂”了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金融企业超90天的利息不计增值税收入,两种意见真是乱的有点“糊涂”了
感谢探讨的同仁,税务同行。

期待明确的制度性遵从成本。

通常我们知道,银行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是有不同的经营性的东西的。

但是对于利息,从表内转到表外,却是为了资产稳健,金融安全考虑的,不要光有一大堆没有用的数字产生虚荣状处理。

(1)关于金融风险管理政策方面的规范
在新会计准则实施之前,各家的标准是一样的来源依据:
所以,90天是这样一个由来,我们先做好理解,这是不是跟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的有点像呢?是,真长的挺像的,至于是不是一样,我们再继续瞧!
(2)关于会计处理的规定
应该说,上到四大银行,中到股份制商业银行,下到信用社,关于这个政策的理解,有的家操作的还真是不甚清晰,我们且来看一个案例。

为简化起见,我们不按套路20日结息,就按月份假设都为30天走起来。

若1月1日贷款,1000万元,一年期,按季计息,每季为50万元利息收入,话说这个家伙借款之后溜了,找不到了,此时如何核算呢?
转到表外的利息继续计算利息,并将未还的利息复利进行计算,。

对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分析

对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分析

2019年4月第2期第32卷(总第166期)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 of Hunan Taxation CollegeVol.32 No.2Apr. 2019对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分析+和树贺(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江苏扬州225001)摘要:依据辖内金融机构经营数据,对当前施行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进行较 为深入的分析。

结果发现,在促进资金流向小微企业等领域方面,部分政策效果可能并不理想,存在正 向激励效应不高等问题。

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细化政策分类,统一小微企业划分 标准,加强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关键词: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 -4614(2019)02 -0036 -04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 度,缓解其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2017年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 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小额贷款利息收人免征 增值税。

2018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进一步出 台《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人免征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更新 减免条件、扩大减免范围。

为摸清政策实施情 况,更好地促进金融资源投向小微领域,本文 对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展了专题调查。

-、政策内容及减免适用方法《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人免 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 的利息收人免征增值税。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 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或者贷款合同金 额且余额均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 款。

2018年新发布的政策较前期政策有所变 化,对于不符合财税〔2018〕91号政策的,依然 按照财税〔017〕7号政策相关内容执行。

关于购买贷款服务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关于购买贷款服务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关于购买贷款服务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标 签】营改增,购买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贷款利息,息转费的费用【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中国财税浪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同时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一般纳税人支付贷款利息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另一层含义是息转费性质的费用不得抵扣。

其核心是购买贷款服务一方向销售贷款服务一方支付的利息或者利息性质费用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这里需要解释一个问题,很多业内人士会将支付的贷款利息不得抵扣与收取贷款利息的一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同起来。

其实这压根就不是同一概念。

税法本身并不禁止收取利息一方向支付利息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不过基于成本效益等考虑,利息收入方更愿意采取开具普通发票或者维持原做法的习惯。

【案例】某银行在发放贷款环节,会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贷款抵押物进行评估,这部分评估费由银行支付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不在上述限制抵扣范围之内。

【案例】甲公司委托银行贷款给乙公司,银行充当中间人,不承担贷款风险。

但银行会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向委托人甲公司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二是向借款人乙公司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如果是向甲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可以按规定抵扣其进项税额。

如果是向乙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乙公司该项手续费并非支付给贷款方(甲公司),也同样可以按照规定抵扣其进项税额。

【案例】找银行贷款,银行要求债务人必须对抵押物投保,债务人公司承担的保险费用可以抵扣进项吗? 【分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同时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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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贷款利息允许抵扣增值税的建议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

从此,我国的所有行业全部实行了“营改增”试点,即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所有行业都实行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这个主要税种从此退出我国税制的历史舞台。

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也是我国税制改革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依据增值税税法原理,在上一道环节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下一道环节进行抵扣,形成税款抵扣链条,防止了重复缴税,这样的计税缴税方法相对科学合理。

然而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税制下,上一道环节缴纳的营业税,在下一道环节是不能抵扣的,原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在接受了上一道环节缴纳营业税的服务后,在本企业就不能抵扣接受服务的营业税。

例如,之前增值税企业接受建筑服务后,前道建筑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在本企业就不能抵扣,事实上造成了重复缴税,显然这种营业税制相对不科学不合理。

为了解决这种不合理的税制结构,防止重复缴税,打通税收抵扣链条,减轻企业税负,我国从
改增值税试点。

直到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了营改增试点,实现增值税在所有行业全覆盖。

在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中,在所有行业全面实行了增值税制后,按理所有企业的税款抵扣链条应当全面打通。

但是,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所缴纳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即所有企业在接受贷款服务后,支付给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支出,不能像接受其他服务一样,将前道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在本企业抵扣,导致利息支出成为营改增改革中的例外。

这一规定存在不科学不合理之处:一是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在接受贷款的
企业中给予抵扣,违反增值税税款抵扣链条的税法设置原理,造成重复征税;二是我国占绝对多数的企业都是负债经营,银行贷款是企业负债的主要形式,特别是许多实体企业,有大量的银行贷款存在,贷款利息支出数字不小,他们接受的贷款利息支出不能给予增值税抵扣,增加了这部分企业的税收负担。

为此建议,对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允许
企业将接受贷款服务后支付给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予以抵扣相应的
增值税。

(九三德清基层委朱小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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