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文化员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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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家巷村2017年村级文化
员服务合同
招聘单位:
服务者:
甲乙双方为了规范村文化员服务行为,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推进当地经济、政治、社会与文明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订立本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起止年月日,共年
二.服务内容
根据本地农民需求,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农村文化服务工作,具体任务是:
(一)配合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做好宣传,办好宣传橱窗。(二)配合开展农村党员现代远程教育,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信息服务。
(三)参与上级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并根据本地实际,组织举办一定规模的文化娱乐活动和比赛。
(四)协助开展“三下乡”的活动。
(五)负责对所在地民间文艺、工艺、风俗等进行普查登记,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保护与宣传工作。
(六)负责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七)负责本村农家书屋管理,有效发挥村文化室的阵地作用,开展图书阅览,文化活动。年举办书画,音乐、舞蹈等培训。(八)配合开展农村适用人才培训。
(九)指导文化中心户发展,并辅导文化中心户。
(十)其他公益性文化辅导工作。
三.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或因工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以及生育,其有关福利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当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甲、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款关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约定,及时向乙方审核拨付聘用经费,
2.甲方应向乙方履行好文化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平台,包括办公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等。
3.甲方应定期为乙方提供业务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
4.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指导和督办。
5.甲方会同市文化行政部门制定公益性服务工作考核办法,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合同兑现依据。(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款关于村文化员“服务内容”的约定,认真完成各项文化服务工作,并接受甲方和市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在合同服务期内,乙方可根据本合同第三款的约定,按时从甲方获取聘用经费。
3.乙方在从事村文化员服务工作岗位上发生工伤事故,有权要求甲方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
五.奖惩措施
(一)乙方因未完成任务或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恶列影响或损失的,甲方可扣除一定数额甚至全部聘用经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5年内不得聘用当事人公益性文化服务工作;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二)因甲方原因,导致聘用经费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没有足够的工作平台支撑等,或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乙方没有完成本合同约定公益性服务任务的,不能视为乙方违约。(三)乙方出色完成文化服务目标任务,受到市以上业务部门或政府表彰的,甲方应对乙方给予奖励。
六.服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订立本合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甲方与乙方代表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有新的约定,合同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合同。
(二)甲、乙双方协商后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有关解除或终止服务合同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九.其他事项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安全准则等)均属于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率与合同条款同等。
(二)本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准备的法律、法规为准。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