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酬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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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酬金制)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疏通;
4、共有绿地、花木等的养护与管理。
5、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6、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A、乙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
B、双方未形成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决议。
第八条本合同任何一方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决定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合同期限届满或在本合同继续履行期间决定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并与业主共同做好因物业服务而发生的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包括物业
服务费用的清算、乙方为物业服务而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继续履行或终止等;乙方为物业服务而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还需继续履行的,则由业主或业主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协议,
乙方予以协助。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甲方权利、义务
1、在业主大会召开之前,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与购房人订立物业(商品房)买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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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责任内,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第(1)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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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4、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属于本合同之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6、及时缴纳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依法提供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7、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无偿提供物业服务用房
8、委托乙方对本建筑区划内所有物业进行经营,但物业转让后属于小区内业主专有部分除外。
第十一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2、制定专项维修资金年度开支计划及单项工程的预(决)算;
3、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4、配备工作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部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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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3、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4、接受业主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
15、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现场应设置相关提示性标识,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
16、乙方可采取规劝、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上报政府主管部门、起诉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但
是否采取以上措施由乙方决定;
17、按法律法规要求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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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需要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及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
先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主管理规约、本物业装修管理规定及装饰装修禁止行为与注意
事项。
7、有合理的容忍义务:对物业维护保养、清洁卫生等工作提供通行和工作便利,如因不配合
工作给乙方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基于非营利目的合理使用与屋顶及与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但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管理规约,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9、受本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所限,除甲方按规定无偿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外,全体业主同意无偿提供必要的共有部分供乙方用作员工宿舍、员工培训室、食堂等,作为本项目物业服务的
后勤保障。
1、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和维护费用;
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不含垃圾清运);
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不含绿化改造);
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乙方每月按应收物业服务资金总额的10%提取酬金。
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从业主共
主转让物业时,应结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否则,乙方有权依法追缴。
4、物业服务费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20日前向乙方交纳当期的物业服务费,在下月首日及以后交纳的视为逾期交纳,每逾期一日应按欠费总额的
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住宅小区内停车收费分两种收费方式:临时停车和包月停车。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以物价局备案的价格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