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酬金制) - 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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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酬金制委托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市业主委员会;

受本住宅小区第届业主大会委托,签订本合同。

受托方(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乙方):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住宅小区委托给乙方实行酬金制物业管理模式,即乙方仅作为物业资金代管方,依据物业管理合同收取酬金,为甲方实施定额定标物业服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住宅;坐落位置:市路号。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对象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一)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同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五条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道、通风道、电梯、共用照明、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等小区内设施设备。

第六条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沟渠、池、停车场。

第七条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和管理。

第八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十条道路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配合公安部门维护住宅小区的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业主档案材料(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由甲方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商业活动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且收入纳入物业费共管账户。

第十四条负责宠物管理。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五条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为年。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代表本物业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签订《物业管理酬金制委托合同》,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利;

(二)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半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有权终止合同;

(三)及时审核乙方提出的物业维修计划预算书。监督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时,应予以协助督促、催交。

(五)执行业主大会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六)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七)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由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八) 乙方负责发放地下车库机动车停车证、停车卡,预缴停车费的充值、停车感应器送修、失效更换、增购工作。

(九)制定业主规约并督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及规定;

(十)监督公共建筑、共用设施的合理使用;

(十一)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方案和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和拟定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计划预算书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甲方审核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三)经甲方同意,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外包项目的合同(草案)要报甲方批准才能签订,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甲方通过对物业管理处主管(经理或负责人)或保安队长不信任决议的,乙方应在接通知一个月内对上述人员予以撤换。

(五)依据本合同代乙方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各项费用。物业管理处应在满半年后的40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布前一阶段的物业收支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物业管理处的相关财务事项进行质询或审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六)向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通知行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告知甲方,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

(七)乙方在工作时间应对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简易维修、养护提供服务,并可收取合理的材料费;其他特约服务由双方按社区服务价格协商收费。

(八)负责补救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行为的遗留问题。

(九)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有关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十)物业公司应忠实地、合法地履行职责,谨守职业操守。在规劝、阻止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不当行为时,应当尊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擅自处置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财产,不得侵害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企业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乙方按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承诺的服务质量,实行目标管理(见附件二)并明确实现如下基本管理目标:

1、房屋外观:整洁、美观

2、房屋及设施的维修、养护:维修及时、保持正常运行

3、公共环境卫生:大厅、电梯、楼梯、道路每日清扫一次,全天保洁

4、交通秩序:负责小区秩序管理,力争做到车辆停放有序,保持道路畅通。

5、保安: 24小时值班,流动岗实行不定时巡逻。

6、宠物:宠物按相关规约严格管理,饲养宠物的业主需到管理处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甲方对物业管理综合服务目标责任制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结合综合服务目标管理评分细则(附件三)和业主满意度进行打分。

1、满意度85%、综合服务目标考评85分为基准,满意度85%、综合服务目标考评达到85分的不奖不罚;

2、满意度、综合服务目标考评85分以上,甲方奖励乙方每分壹千元,作为乙方管理人员奖金;

3、满意度、综合服务目标考评85分以下,甲方扣罚乙方保证金每分壹千元;

4、满意度、综合服务目标考评70分以下,可终止物业委托合同。

由于甲方经费不到位造成乙方管理不到位的,不扣罚乙方相应保证金。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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