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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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分级及行业分类规则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分级及行业分类规则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分级及行业分类规则一、环境工程设计证书按设计对象分综合证书和专项证书。

(一)专项证书按废水、废气、固体废物、躁声、电磁、放射性、生态工程等专业划分。

(二)综合证书包含以上各个专业。

二、环境工程设计中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按劳动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规则不包括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设计。

四、设计资格分级标准:(一)持有甲级《设计证书》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承担环境工程项目设计范围不受地区和工程投资限额的限制。

(二)持有乙级《设计证书》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工程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下的下列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1、废水治理工程工业废水量不超过3000吨/日、COD不超过3吨/日的废水治理工程。

2、废气治理工程(1)工业尾气量不超过60000M3/时的废气治理工程;(2)容量不超过60吨/时的单台锅炉及一般工业炉窑的消烟除尘设施。

3、固体废弃物治理工程除有毒有害以外的其它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工程。

4、噪声治理项目(三)持有丙级《设计证书》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工程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下列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1、废水治理工程工业废水量不超过500吨/日、COD不超过0。

5吨/日的废水治理工程。

2、废气治理工程(1)工业尾气量不超过15000M3/时的废气治理工程;(2)容量不超过20吨/时的单台锅炉及一般工业炉窑的消烟除尘设施。

3、固体废弃物治理工程除有毒有害以外的其它小型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工程。

4、噪声治理项目可以设计工业车间及其它噪声治理。

(一)综合性设计单位1、有研究开发新工艺能力;有同时承担两项的能力;独立设计过两项大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并已投入正常运行,项目效益和社会信誉好。

2、每个主体专业中至少有5名专职固定的设计技术人员,主要配套专业至少有3名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水平、并设计过2项以上规模及技术复杂程度高于乙级工程的技术人员,或者在本专业科研工作中取得科研成果(指获过省、部级以上奖的成果)的科研人员,并且其中必须有高级工程师2名;其中,凡工程涉及大型结构工程建设的,主体专业必须包括结构工程专业,确保工程安全。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文稿)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文稿)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行为,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申领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五)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六)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七)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第四条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核与辐射以及居民生活中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持证排污)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控制指标)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全省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烟粉尘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还对总氮、总磷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沿海地级城市还对总氮实行排放总量控制,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还对铅、汞、铬、镉、砷5类重金属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是否对所辖区内其他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第二章实施机制第七条(分级管理)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发放及管理。

污染治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使用范围

 污染治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使用范围

污染治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使用范围污染治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使用范围污染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

污染治理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使用范围就是为了确保污染治理工程的合法进行和监督,并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

一、污染治理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定义和背景污染治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指在进行污染治理工程之前,需要向相关环保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的证照。

它是确保污染治理工程施工和运营合法的凭证,也是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对污染治理工程进行监管和执法的基础。

二、污染治理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使用范围污染治理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使用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项目范围:污染治理工程施工许可证适用于所有污染治理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处理等。

无论是新建、改建还是扩建项目,都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需要获得污染治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策划、设计等工作,而施工单位则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工程的施工、运行和维护等。

3. 工程环境保护措施:污染治理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减少工程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4. 监管和执法:污染治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是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对污染治理工程进行监管和执法的依据。

它规定了环保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监督职责,包括对施工现场的巡查、抽检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

三、污染治理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要获得污染治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向相关环保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工程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施工方案等。

2. 审核和审批:环保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施工方案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并能够达到治理目标和环保要求。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1、总则1.1、制定本管理规范的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制定本管理规范。

1.2、制定本管理规范的依据制定木管理规范的主要依据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3号)。

1.3、本管理规范适用范围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境内所有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私营、个体和其他各种不同类型经济实体的开发建设活动)的管理。

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建设项目立项前的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试运行期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分级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摒《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规定》所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试运行期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种形式。

必要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附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或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的专题分析或专题评价。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程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前先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作出初步审查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须现场勘察的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审意见。

江苏省环评报告书主要内容标准化编制规定

江苏省环评报告书主要内容标准化编制规定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内容标准化编制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环评工作质量及审查工作的效率,制定本“报告书主要内容标准化编制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新建、计改、扩建工业类的建设项目(火电厂、码头等建设项目除外),其他类型项目可参考执行。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除满足本规定要求外,还需执行我国和国际金融组织已颁布的有关规定。

本规定引用HJ/T2.1-2.4-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

1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环境概况及环境保护目标1.1 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环境概况准确描述项目拟建所在行政区(含开发区,工业区)、省、市、县、镇村。

详细描述评价区所属水系,说明水系水文特征及重要水工设施运行规律、排污及废水收纳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口和水产养殖等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简述当地气候特征,给出常年风向风速玫瑰图。

说明厂址周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主要居民点、学校、医院、自然生态保护区等敏感目标及大气功能区类别。

1.2 区域社会环境概况1.2.1区域社会发展规划和环保规划描述区域(城市、开发区、工业区、镇区等)社会发展规划要点和环保规划要点:说明区域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土地利用、布局、水域与岸线利用、生态保护、太湖水环境保护、南水北调和“引江济太”等清水通道环境保护等内容。

说明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厂(含排水体制)、固废处置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概况和当地环保要求。

规划如有明显缺陷或问题应予于阐述。

建设项目在开发区(工业小区)内建设,需附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对开发区(工业小区)环保规划的批复意见。

1.2.2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标准、排放标准说明评价区域水、气、声环境功能类别划分,按环境功能分别列出相应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浓度限制、排放速度、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限制值、标准文号等)。

若国内无标准应参考国外标准。

1.2.3环境保护敏感目标描述评价区域内居民区、学校、医院、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饮用水源保护区、取水口等,按表1-1填写:表1-1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1.3附图及要求1.3.1地理位置图图示评价区范围、厂址、交通干线、主要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城镇、厂矿企业、自然人文景观、列出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等主要环境敏感目标,附风玫瑰图、图例和比例尺(1:50000—1:)。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第一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明确省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机关“三定”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涉核与辐射以外省厅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二章环评咨询与环评文件编制第三条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咨询中心”)负责环评咨询工作。

第四条根据项目情况,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认为需要时,可向咨询中心进行环评咨询,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属备案制的项目,应提供备案通知书,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属核准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必要时提供经济部门的前期工作意见;(三)属审批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和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

第五条咨询中心会同省厅环境影响评价处(以下简称“环评处”)开展环评咨询工作。

咨询中心应当自接受建设单位或者环评单位提供的咨询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咨询意见,并对其出具的咨询意见负责。

第六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填报;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

第七条环评单位应按照“效率与质量并重”的原则,依法合规地承接环评业务,并对其出具的环评文件的真实性、合理性第三章环评评估与审批第八条省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先评估后审批制度,以提高环评文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环保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环评处、咨询中心负责参与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技术审查。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环境保护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申领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二)集中供热设施生产运营单位;(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或有毒有害废水的排污单位;(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五)直接向环境排放餐饮废水的排污单位;(六)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七)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前款规定之外的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由市、县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以及居民生活中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持证排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控制指标)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全省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太湖流域对总氮、总磷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对所辖区内排放的烟粉尘等其他指标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实施机制第七条(分级管理)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发放及管理。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各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统一监督管理。

对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权存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区域总量控制)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控制规划或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方案。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发【2013】7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发【2013】7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发【2013】7号各市、县(市)环保局、苏州工业园区环保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3〕95号)精神,按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以“依法合规、规范管理、责权统一、提高效率”为目标,在《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环境管理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08〕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0〕21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11〕325号)、《关于调整部分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13〕29号)、《关于印发我省环保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2〕313号)的基础上,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3〕1278号),自发文之日起,再次调整下放一批原由省级环保部门行使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调整下放审批权限的重要意义。

今年以来,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调整下放若干行政审批事项。

切实有效地推进环评审批权限调整下放工作,是贯彻国家、省政府工作部署,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改革环境管理体制、提升环境监管效能、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基层环保队伍建设、促进全省环保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的有力手段。

江苏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管理规定

江苏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管理规定

江苏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管理规定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市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质量,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开展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以下简称“设计能力”)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设计能力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治理工程、生态修复工程及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工程的总体设计、工艺设计及工程的配套装备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理等国家明确要求资质的设计)。

第三条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协会会员单位,可申请设计能力评定,经评定合格后,由协会颁发《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设计证书》)及图签章。

第四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设计能力评定工作,以及《设计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业务由秘书处承办。

第五条《设计证书》的申请、评定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证书类别和等级第六条《设计证书》分六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分若干专项(具体证书类别、业务范围的选择见附件1)。

1、水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工业废水治理、生活污水治理、中水回用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2、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包括锅炉烟气治理、工业炉窑烟气治理、油烟气雾治理、有机废气治理、空气净化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3、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包括一般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含医疗废弃物、污泥等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4、物理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噪声、震动、电磁污染治理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5、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污染水体修复、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湿地修复、矿山修复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第十五号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第十五号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1995年2月6日,国家环保局第十五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以下简称“环境工程”)设计的管理,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益,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工程设计包括:(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电磁、放射性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工艺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和相应的建构筑物等配套工程设计;(二)废物资源化工程设计;(三)环境生态工程设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工程设计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设计证书》),凭证从事环境工程设计。

第四条《设计证书》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持有甲级《设计证书》的单位,可按《设计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环境工程设计项目。

持有乙级《设计证书》的单位,可按《设计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和工程限额,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相应的环境工程设计项目。

持有丙级《设计证书》的单位,可按《设计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和工程限额,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承接相应的环境工程设计项目。

第五条《设计证书》的专业范围,按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电磁、放射性等环境污染防治,废物资源化和生态保护进行行业分类。

第六条《设计证书》的分级标准和工程限额标准,适用本办法附件《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分级和行业分类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设计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审查核发,并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申领《设计证书》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申领《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该单位的文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设计及试验场所;(三)符合所申请的《设计证书》级别和业务范围要求的条件。

第九条申领甲、乙级《设计证书》适用如下程序:(一)申请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填写;(二)申请单位为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应将填写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申请表》报其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然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核;其他申请单位应将填写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申请表》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然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核;(三)国家环境保护局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甲级或者乙级《设计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造之理由。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苏政办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7日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三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出具预审意见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四)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五)由省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苏州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价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参考表

苏州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价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参考表

附件22
苏州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价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参考表
1.该表所指专业技术人员仅为持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其他初级职称和无职称技术人员需同时填报;
2.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可视同为高级职称技术人员;
3.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可视同为中级职称技术人员
4.按第2、3条规定确认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5.申请各类型甲级证书的必须有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环境类相关专业及结构工程专业各1名;
6.技术人员须提供能证明其设计能力的实际工作年限和主要设计业绩。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第十五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第十五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1995年2月6日,国家环保局第十五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以下简称“环境工程”)设计的管理,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益,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工程设计包括:(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电磁、放射性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工艺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和相应的建构筑物等配套工程设计;(二)废物资源化工程设计;(三)环境生态工程设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工程设计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设计证书》),凭证从事环境工程设计。

第四条《设计证书》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持有甲级《设计证书》的单位,可按《设计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环境工程设计项目。

持有乙级《设计证书》的单位,可按《设计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和工程限额,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相应的环境工程设计项目。

持有丙级《设计证书》的单位,可按《设计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和工程限额,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承接相应的环境工程设计项目。

第五条《设计证书》的专业范围,按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电磁、放射性等环境污染防治,废物资源化和生态保护进行行业分类。

第六条《设计证书》的分级标准和工程限额标准,适用本办法附件《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分级和行业分类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设计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审查核发,并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申领《设计证书》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申领《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该单位的文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设计及试验场所;(三)符合所申请的《设计证书》级别和业务范围要求的条件。

第九条申领甲、乙级《设计证书》适用如下程序:(一)申请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填写;(二)申请单位为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应将填写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申请表》报其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然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核;其他申请单位应将填写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申请表》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然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核;(三)国家环境保护局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甲级或者乙级《设计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造之理由。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二)负责工程项目报建登记,发放施工许可证;(三)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五)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六)负责审查工程项目发包人、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七)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计划、经济、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分级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干预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自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或者报送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手续。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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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区域限批文件下达之日起,除民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含已进入拟审批公示程序的)均暂停审批。

二、列入国家、省“水十条”“气十条”“土十条”、污染减排、专项行动等考核内容的工程项目可参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类项目进行管理。

由国家、省国防科工办审批或备案的国防工程、军工类项目可纳入民生类项目进行管理。

三、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我厅发布的区域限批决定,并负责通知辖区内审批局、开发区等具有环评审批职能的单位(部门)。

区域限批执行情况纳入我厅解除限批的重要考核内容,对区域限批履职不到位的,我厅将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九条要求,予以严肃问责。

附件:民生类、环保基础设施类项目清单
2018年5月18日
——结束——。

江苏省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苏环监理[2000]1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00.03.31【实施日期】2000.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苏环监[2000]13号2000年3月31日)第一条为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而建造的各种处理(处置)、净化、综合利用设施,以及与这些设施配套安装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监控网络系统和排污口、排气筒等。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擅自拆除、闲置及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各级环境保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开环保举报电话,聘请群众环保监督员,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参与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活动。

第五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的市场化、专业化,即采用委托或承包方式将污染防治设施交给具有营运资质的专业单位或个人运行、管理。

第六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对已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组织验收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审批排污单位或个人拆除、闲置、关闭以及更新改造污染防治设施的申请;(三)对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排污单位或个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四)受理并审计排污单位或个人关于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月报或季报以及排污申报登记(含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年审)。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环保验收”)管理适应建设项目生产实际,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放射和电磁辐射类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至完成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须每半年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现场环境监督,每季度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督查结果,省环保厅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条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分期建设或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生产负荷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环保验收,分期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一)建设项目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全部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但实际生产负荷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二)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建成部分生产负荷已达到规定要求,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对实际建成的生产线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三)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建成部分生产负荷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实行分期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全部建成达到报批的生产规模后须进行建设项目的最终环保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第一期验收后至最终验收前,每2 个月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运行和建设情况。

第五条省环保厅负责环保验收的项目,须由建设单位委托省级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验收监测,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

在资料齐全(资料清单见附件2)且具备验收监测条件的情况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接受监测委托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报告(表)(工作流程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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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管理规定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市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质量,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开展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以下简称“设计能力”)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设计能力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治理工程、生态修复工程及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工程的总体设计、工艺设计及工程的配套装备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理等国家明确要求资质的设计)。

第三条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协会会员单位,可申请设计能力评定,经评定合格后,由协会颁发《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设计证书》)及图签章。

第四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设计能力评定工作,以及《设计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业务由秘书处承办。

第五条《设计证书》的申请、评定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证书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设计证书》分六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分若干专项(具体证书类别、业务范围的选择见附件1)。

1、水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工业废水治理、生活污水治理、中水回用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2、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包括锅炉烟气治理、工业炉窑烟气治理、油烟气雾治理、有机废气治理、空气净化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3、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包括一般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含医疗废弃
物、污泥等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4、物理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噪声、震动、电磁污染治理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5、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污染水体修复、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湿地修复、矿山修复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6、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工程: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自动监控系统、大气污染治理工程自动监控系统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

第七条《设计证书》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基本符合甲级、乙级条件的可申请临时证书。

第八条持《设计证书》的单位只能在证书规定范围内承接业务。

(工程规模划分表见附件4)。

(一)甲级(甲临):可承担相关类别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乙临):可承担中型以下(含中型)规模相关类别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业务;
(三)丙级:可承担小型规模相关类别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业务。

第三章证书的申请和评定
第九条申请设计能力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专家初审、现场考评、综合评审、注册发证、发证后监督管理。

第十条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协会会员单位;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持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
4.具有相应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人员配备(见附件3)、办公条件和设计能力;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对照《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类别划分》(附
件1)和《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定申请条件》(附件2),确定申请证书类别和级别,并按附件5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根据初审意见,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并邀请当地环保产业协会技术人员,对经初审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评,提出现场考评意见。

第十四条协会证书审查委员会对初审意见、现场考评意见及申请单位实际设计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综合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设计证书》。

第四章证书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设计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持有临时证书的单位在获证一年后可申请转正。

第十六条协会对持证单位的设施条件、人员条件、年度业绩等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年检时间为每年发证日期的前后1个月,持证单位填写
年检表,年检通过后加盖年检印章,未经年检的证书无效。

第十七条持证单位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等发生变化时,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设计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设计证书》到期后原证书作废,并在江苏环保产业网上公布。

需更换新证的单位可于有效期前2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复审的内容包括《设计证书》有效期内完成的工程项目情况(包括项目的数量和质量),必要时征求项目业主和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的意见,其它复审内容参照《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定申请条件》(附件2),复审通过后换发新证书。

第十九条《设计证书》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严禁转借和挂靠,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图签章。

第二十条持《设计证书》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降低等级或注销《设计证书》等处罚:
1、工程设计单位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取得证书的,注销《设计证书》,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2、转借、出卖、转让、涂改《设计证书》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
限期整改、降低等级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设计证书》。

3、为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图签章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时或不达要求的,注销《设计证书》。

4、工程设计图及相关施工指导文件质量低劣,致使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达要求的降低一级证书等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设计证书》。

5、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按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

6、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达要求的降低一级证书等级或注销《设计证书》。

第二十一条主办发证事项的工作人员及评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设计证书》、图签章和《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定申请表》由协会统一印制。

取得《设计证书》的单位名单由江苏环保产业网统一发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类别划分
附件2: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定申请条件
附件3: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参考表
附件4: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
附件5: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定申请材料要求
附件6: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定申请表
附件1:
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证书类别划分
一、证书类别、业务范围的选择
江苏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定申请条件
第一条注册资金条件
甲级≥ 500万人民币
乙级≥ 300万人民币
丙级≥ 100万人民币
第二条资历条件
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具有专门的工程设计技术部门。

社会信誉良好。

(一)甲级
独立设计过所申请专项类别中型环境工程项目不少于3项,且独立或参与设计过大型环境工程项目不少于2项,工程竣工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二)乙级
独立设计过所申请专项类别小型环境工程项目不少于3项,且独立或参与设计过中型环境工程项目不少于2项,工程竣工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三)丙级
独立或参与设计过所申请专项类别小型环境工程项目不少于3项,工程竣工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第三条技术条件
申请单位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具有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有独立的设计技术队伍,主要专业设计技术人员配备符合《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的规定,所有技术人员都具备个人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和任职等证明,持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外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

(一)甲级
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经历、主
系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及技术业绩简介;
10.办公、实验、化验场所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自有产权”提供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房产权证书复印件;
11.近三年内完成的主要工程项目一览表(项目名称、业主单位名称、投资规模、竣工时间等,自制表格);
12.叁项近三年内符合申请条件并已建成使用的环境工程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①项目合同、②项目技术方案或技术协议(涉密部分可不提供)、③竣工验收报告或业主单位验收意见、④图纸:工艺设计图纸、建筑图纸、结构图纸、电气图纸、自控图纸、暖通图纸等,至少各提供1张规范图纸、⑤用户意见。

如有与其他单位合作,请提供合作证明。

);
13.企业与高等院校、设计院、研究所等单位的技术合作协议复印件;
14.企业获得的有关资质、荣誉、资信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建筑业企业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等。

二、材料提交要求:
1.申请表与附件材料合并装订成册1份(加盖骑缝章);
2.申请表纸质文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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