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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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2.统一登记机关。建议中国采纳法院统一登记的立法体例;
3.统一登记效力。不动产登记法应当依实质主义登记的原则, 即登记要件主义,而不采纳登记的形式主义,即对抗主义;
4.统一登记程序。在不动产登记法中,应该统一全国各地的登 记程序,以满足建立统一大市场的需要;
5.统一权属证书。
一、土地权属登记概念
土地权属是指各种土地权利的归属,在我国是指是国有土地所有 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 权利的归属。所谓的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 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 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发生取得土 地使用权的,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房地产转 让或者变更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1997年10月27日)规 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 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 设定,均为无效。”
六种不同观点: 1.以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受理登记时间为生效时间; 2.以交纳税费、领取契证时间为生效时间; 3.以房地产管理部门产权中心受理权属登记即登记收件时间为生效时间; 4.以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导审批时间为生效时间; 5.以在制作完成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上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发证专用章时
间为生效时间; 6.以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时间为为生效时间。
4.房地产权属登记从私权公示行为演变行政管理行为。多年来房地产权 属登记的管理功能被过分强调。
1.统一法律依据,即以物权法为基础统一中国的不动产登记法律 制度。建议在实现不动产物权法统一的同时,也应统一中国的不动产 登记法。与不动产物权法的统一相适应,中国只能制定一部统一的不 动产登记法(称为土地登记法或不动产登记法);

房地产权属登记与一体化管理

房地产权属登记与一体化管理

房地产权属登记与一体化管理八十年代末期,全国各地在房屋权属普查登记的基础上,相继建立房地产市场。

有的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由一个部门管理,有的则分开运行。

到1998年,建设部司在总结十几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地提出了在全国实行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房屋权属登记一体化(以下简称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的意见。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的产权处和市场处合并为一个处,部司先后三次召开全国性的专题现场会,推广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模式,并通过房地产行业的各种会议反复强调。

建住房[2000]201号文件下发的《关于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办事程序的指导意见》又要求“推行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房屋权属登记一体化”。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谨在2002年2月4日的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上又强调:“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推进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今年起部里将开展交易与权属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

在建设部司的部署下,上海、北京、南京等百分之八十的城市已实现了交易与权属一体化办公,其中福州、天津、哈尔滨、牡丹江等百分之六十的城市实现了交易与权属管理机构的一体化。

从目前的形势来看,交易、权属管理机构完全合并,实现一体化管理,已成为发展的必然。

一、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是现代化管理的需要现代化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管理方式的程序化、管理标准的规范化、管理组织的网络化和管理手段的自动化,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模式适合现代化管理的客观要求。

首先从交易与权属管理自身特点来看,二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权属管理是交易管理的基础,交易管理是权属管理的继续或者说是权属动态管理。

一项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交易其前提是房产产权明确、数量准确、质量可靠,这必然要借助于房地产权属管理资料。

而房地产交易活动的最终结果是权属登记、发证。

对房地产交易的管理也就是对房屋权属变动情况的跟踪管理,房地产交易权属转移登记是产权登记的组成部分,产权的取得很大一部分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实现,因此,交易与权属管理紧密衔接,密不可分。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登记。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实行权属登记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登记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二)审核登记材料;(三)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四)建立和管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簿;(五)提供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服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和公告。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十条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簿,并自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登记类型第十一条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初始登记;(二)转移登记;(三)变更登记;(四)注销登记;(五)他项权利登记;(六)预告登记;(七)异议登记。

第五章登记异议和更正第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对登记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暂停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不动产登记法房地产权属证明与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法房地产权属证明与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法房地产权属证明与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权利状况和权利转移等进行的登记行为。

房地产权属证明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产物,它是证明不动产权利状况的法律文件。

本文将简要介绍不动产登记法中有关房地产权属证明与登记手续的要点。

一、房地产权属证明的种类根据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房地产权属证明主要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册。

1.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对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等不动产权利状况的确认,并记录了该不动产的基本信息,如坐落、面积、权利人等。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开具是权属变动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是不动产权利的有效证明。

2. 不动产登记簿册:不动产登记簿册是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状况进行详细记录的登记簿册。

它包括权利登记部分和记载登记部分。

权利登记部分主要记录了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担保权人等相关信息;记载登记部分则主要记录了不动产的物理状况、权属变动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簿册是权利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不动产交易的参考文件。

二、房地产权属证明的作用房地产权属证明在不动产交易、抵押贷款以及继承、赠与等权益转移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具体而言,它具有以下作用:1. 证明权属:房地产权属证明可以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担保权等权属状况,防止不动产权利的侵害和争议。

2. 证明交易:在不动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可以通过房地产权属证明确认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证明抵押:贷款人可以通过房地产权属证明确保抵押物的所有权,保障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4. 证明继承赠与:在继承、赠与等权益转移过程中,房地产权属证明可以确认不动产的权属归属,为继承人或受赠人提供法律依据。

三、房地产登记的手续根据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房地产权属证明的办理需要进行以下手续:1. 提交申请:权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明等。

建设部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建房[1997]第178号

建设部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建房[1997]第178号

建设部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建房[1997]第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委,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自我部1987年公布《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并在全国实行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以来,全国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基本走上正轨。

房屋权属证书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培育完善房地产市场,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法制的不断完善,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第八届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制度。

我部在1987年制定的《房屋所有权证》在内容、格式、防伪等方面都已不适应目前形势的发展;另外,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城市也一直没有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房屋所有权证》;少数部门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也擅自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一些犯罪分子甚至伪造权属证书,从事诈骗活动。

这些现象严重地干扰和破坏了房地产行政管理和房地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政治经济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整顿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秩序,规范房地产权发证工作,制止多部门、多级发放房屋权属证书,防止违法分子伪造房屋权属证书,促进房地产产权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我部决定重新审定并颁布房屋权属证书式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屋权属证书分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三种(见样本)。

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确权是维护公民权益和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所谓三权确权,即指房地产权属、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为了有效推进三权确权工作,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以确保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目标与任务1. 目标: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制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推动经济发展。

2. 任务:a. 制定并完善房地产权属、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的确权登记发证法律法规,明确登记发证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标准。

b. 建立相关登记机构,培训专业人员,提供登记发证服务。

c. 开展三权确权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大众的认识和意识。

d. 确定登记发证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进度,推动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工作步骤1. 预备工作a. 成立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

b. 制定细化的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的时间节点和目标。

c. 拟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以指导工作的开展。

2. 数据采集与整理a. 收集相关的房地产权属、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归档整理。

b. 对登记发证所需的相关数据进行梳理和整合,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设立登记发证机构a. 制定相关的机构设立方案,明确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b. 配置专业人员,提供培训和考核,确保登记发证工作的专业化和标准化。

4. 开展登记发证工作a. 制定登记发证的具体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b. 配置相应的登记发证设备和软件,提高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c. 按照法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审查、登记和发证。

5.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a. 组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大众对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b. 向公众发布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提供咨询和帮助。

6. 监督和评估a. 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6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第6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根据权属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各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 度分为契据登记制和产权登记制两大类型。
五、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类
(一)契据登记制 契据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对抗要件主义,这一理论 认为房地产产权的变更、他项权利的设定,在当事人订立合 约之时就已生效,即双方一经产生债的关系,房地产权利的 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即同时成立。登记仅仅是作为对抗第 三人的要件,所以称为对抗要件主义。其主要特点是:登记 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形式审查,不作实质性的审查;登记只 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 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记的契约无效, 登记机关对此并不承担责任。因该项制度为法国首创,所以 又称为“法国登记制”。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任务
(一)做好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
登记发证工作是权属登记管理的主要的经常性工作。在 全国性房地产总登记工作的基础上,主要的经常性任务就 是做好初始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新建房屋所有权、房地产 权属的转让、变更、他项权利等的登记、核实、确权和发
证工作,以及房地产灭失、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他项权
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两种。
五、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类 (二)产权登记制(续1)
1、权利登记制:登记机关对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 登记是由房地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备置登记簿,簿上记载房 地产权利的取得、变更过程,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就登 记簿的记载推知该房地产产权状态,若房地产权利的取得, 未经登记便不产生效力,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使在当事 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 其主要特点为: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实质审查主 义,登记权利的现状;登记有公信力即登记簿上所载事项, 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绝对的效力。因该项制度发源

房地产法学之论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房地产法学之论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房地产法学之论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法学1105班杭羲 11409100140房地产是我国特有的不动产概念,通常是指用于开发经营服务目的的不动产,按照我国的房地产相关法律规定,能够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不动产主要指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房产。

而房地产权属登记,又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其职权对房地产权利人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设典、租赁等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发证行为。

房地产登记中的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房地产其他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指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效力的规定作为房地产权属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登记效力有以下三种规定:其一为意思主义,亦称对抗主义、登记公示主义、形式主义登记体制。

指当事人一旦作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便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未经登记的物权也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只是在没有依法进行登记前,物权的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其二为登记要件主义,认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进行登记,如果当事人只是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而没有完成登记手续,则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不仅不产生公信力,而且也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其三则为英美法上的托伦斯登记制度,特点是除了登记外还要求交付权利证书,产权一经登记,具有不可推翻的效力,国家给予保障,但法律不强制一切土地所有权、他项权利申请登记。

一经登记后,其后发生的房地产权利变更或消灭,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生效。

房地产权属包括房地产确认和房地产权属登记,二者都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对于房地产权利人来说,登记是其权利的取得、设定、变更及丧失的法定依据。

房地产权属登记,在我国是房地产管理机关依职权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它体现了房地产管理部门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在登记法律关系中,房地产管理部门享有审查登记申请、作出登记决定、对不履行登记义务的房地产权利人进行处罚的职权,而房地产权利人负有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及服从管理的义务。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登记主体和范围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主体包括房地产权利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相关部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他项权利等相关权利的登记。

第三章登记流程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应符合以下流程:
(一)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
(二)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并审核材料;
(三)进行登记数据录入和核实;
(四)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书。

第四章登记申请材料
第五条权利人在提出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应提交联系明、购房合同、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企业申请,应提交法人联系明、公司章程、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登记数据管理
第六条登记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登记数据管理系统,确保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登记机构应及时更新、维护登记数据,并通过合法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违法行为和处罚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件
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登记申请表格;2、登记证书样本。

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房地产权利人:指合法获取房地产权利的个人或企业。

2、不动产登记机构:指负责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行政机构。

3、他项权利:指对不动产权利的抵押、租赁等权利。

第九章全文结束。

三个月办房产证法律规定(3篇)

三个月办房产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房产证的办理是购房者完成房产交易后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购房者在办理房产证时有一定的时限要求。

本文将详细解读三个月内办理房产证的法律规定及具体流程。

一、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该法律规定,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发给房地产权属证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3. 《房屋登记办法》该办法规定,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发给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办理时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购房者应在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后三个月内,向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产证。

如果超过三个月仍未办理,购房者可以向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投诉或申请行政复议。

三、办理流程1. 提交申请购房者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向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提交办理房产证的申请。

2. 受理审核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在收到购房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购房者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购房合同等。

3. 测绘登记审核通过后,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会安排测绘单位对房屋进行实地测绘,并将测绘结果录入不动产登记系统。

4. 公示测绘完成后,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会将测绘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5天。

5. 领取房产证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购房者可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房产证。

四、注意事项1. 材料齐全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购房者需确保所有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如材料不齐全,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

2. 按时办理购房者应在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后三个月内办理房产证,以免影响自己的权益。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8月16日发布)

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8月16日发布)

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年8月16日发布)国务院国发〔1994〕43号《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规定:“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订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

”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改中公有住房出售后的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凭证出售公用住房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尚未登记确权的,不得出售。

凡房屋所有权不清或有争议的,应当暂缓出售,待确权发证后再行出售;已登记确权尚未发证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优先发证,凭证出售。

二、申请权属登记(一)购房人按规定一次性付清价款的,从付款之日起(以开具发票日期为准)3个月内凭有关文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由购房人签章领证。

(二)购房人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同时提交抵押贷款协议(或合同),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填注设定他项权利摘要,另发《他项权利证》,交抵押权人存执。

(三)发证与权证注记1.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经登记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注记:“房改出售的成本价房,总价款:××元”。

2.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拥有部分产权。

经登记核实后,也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部分产权)" ,注记:“房改出售的标准价房,总价款:××元,售房单位××××,产权比例为××(个人); ××(单位)。

"3.上述两款的“总价款”,是指实际售价与购得建筑面积的乘积,不是指按规定折扣后的实际付款额。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1997]综15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1997]综15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1997]综158号1997年12月17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是房地产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凭证。

自1987年以来,我市开展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并先后出台了《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加速了登记发证工作的进程。

尤其是,1997年9月1日《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后,我市实行城镇土地房屋权属“两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办证速度由过去平均每月66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月2000多件。

一些历史遗留的积压件也逐步得到妥善清理。

同时,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实行服务承诺制度,采取咨询、申报、缴费、发证的“一条龙”服务,登记发证工作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但是,近期在我市旧城区改造建设的过程中,少数业主不按房屋分割的有关规定和原则,以赠与、分家析产、继承、买卖等方式,对房屋进行随意分割,申办房地产权属登记,使一项房地产由原来的一份产权证书转为多份独立的产权证书,遇到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时,获取更多的安置房,以牟取不正当利益。

这种做法给国家、集体造成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到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的顺利进行,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属于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民事行为。

论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论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策与建议 。 关 键 词 : 证 主 体 ; 地 产 权 属 登 记 ; 地 产 法 发 房 房 中 圈 分 类 号 :2 3 3 F 9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6 2 (o 8 1 一 o 5 一 O l 0 — 9 l 2 0 )9 01 2
房地 产权 属 登 记 是对 房地 产 物 权 的确 认 和公 示 , 国家 和 房 地 产 权 利 人 都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作 用 。 对 由 于 我 国土 地 物 权 登 记 与 房 屋 物 权 登 记 具 有 本 质 上
规 定 由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统 一 颁 发 ( 部 分 地 区 如 此 ); 大 2 地 方 性 法 规 不 明 确 规 定 由 哪 级 政 府 担 当 发 证 主 、
通 过对 房地 产进 行登 记 , 家 能够 实 现对 各类 国 土 地 和 房 屋 的 有 效 管 理 , 止 和 避 免 房 地 产 交 易 中 防 的 各 种 违 法 行 为 , 有 利 于 收 集 和 建 立 各 种 房 地 产 且
会 议 通 过 < 权 法 》 进 一 步 重 申不 动 产 物 权 的设 立 、 物 , 变 更 、 让 和 消 灭 , 依 法 登 记 , 生 效 力 , 经 登 记 转 经 发 未
不 发生效力 。 1 房 地 产 权 属 登 记 的 重 要 性
1 1 对 西 零 的 重 要 意 义 .
府 和 政 府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 是 不 固 定 的 多 个 级 别 的 而 政府 和 政 府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
的不 同 、 地 产 管 理 体 制 本 身 的 问 题 以 及 房 地 产 权 房
属 登 记 制 度 立 法 的 不 严 密 , 使 实 践 中 权 属 登 记 的 致 发 证 主 体 混 乱 的 现 象 。房 地 产 权 属 登 记 是 对 房 地 产

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

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

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摘要】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对房地产物权的确认和公示,对国家和房地产权利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7年《物权法》颁布完善了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一些不足,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仍有一定缺陷。

完善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有利于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

本文共分四大部分对“浅议我国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这一课题展开探究。

第一部分主要对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相关理论及发展现状进行概述。

第二部分主要结合现实分析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的措施。

第四部分指出完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房地产;产权登记一、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现状(一)我国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的分类我国房地产产权登记分为土地登记制度以及房屋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的范围主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房屋登记比较复杂,其范围包括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登记权利范围包括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二)我国房地产登记的基本类型根据《房地产法》的规定,我国房地产登记包括四个类型:一是初始登记,是指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新建商品房屋和新建非商品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二是变更登记,是指对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人民法院判决转移或仲裁机构裁决转移及其他原因,导致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后的情况进行的登记;三是注销登记,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抛弃;四是他项权利登记,是指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外,又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基础之上产生的他项物权和其他权利的登记。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发证收取证件资料的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发证收取证件资料的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发证收取证件资料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10.08•【字号】武房办[2001]260号•【施行日期】200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发证收取证件资料的规定》的通知(武房办[2001]260号)各区房地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互换中心、市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市房地产信息测绘中心,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现将《关于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发证收取证件资料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二00一年十月八日关于房屋交易与权登记发证收取证件资料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方便当事人办理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发证手续,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字[2000]201号)和《武汉市房地局关于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实施意见》(武房办[2001]175号)文件精神,现对办理各类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发证案件,应收取的相关证件资料作出如下规定:一、初始登记收件(一)商品房初始登记1、申请表2、房地产开发资质许可证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办、处罚证明)4、建筑红线定位图5、建筑施工许可证6、竣工验收证明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8、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9、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0、房屋平面图11、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查验证件)1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查验证件)13、用地红线图(查验证件)(二)单位新建房屋登记:1、申请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筑红线定位图4、建筑方式许可证(含规划补办、处罚证明)5、竣工验收证明6、法人资格证明7、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8、房屋平面图9、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查验证件)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查验证件)11、用地红线图(查验证件)(三)个人新建房屋登记:1、申请表2、原房屋所有权证3、建房许可证(含规划补办、处罚证明)4、建筑红线定位图5、建房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7、房屋平面图8、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查验证件)(四)存量房屋初始登记1、申请表2、产权来源证明3、产权沿革历史资料(内部查阅审核)4、个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7、房地产平面图(五)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房屋登记:1、申请表2、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来源证明)3、查验证件个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6、房屋平面图7、原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查验证件)8、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权属证件(查验证件)二、交易转移登记收件(一)商品房买卖登记:1、申请表2、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3、商品房权属证明书4、购房合同正本5、城镇房屋拆迁产权调整协议书6、房屋拆迁协议书7、房屋还建安置通知书8、房屋产权移交凭证9、购房发票10、营业执照复印件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2、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3、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复印件(二)经济适用房买卖登记:1、申请表2、经济适用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3、商品房权属证明书4、建设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批文5、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批表6、购买合同正本7、房屋产权移交赁证8、购房发票9、营业执照复印件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1、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2、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身份证及委托书(三)自管房买卖、交换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买卖、交换合同正本4、房地产评估报告5、主管部门批示6、董事会决议7、职代会决议8、法人资格证明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0、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1、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四)私房买卖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买卖合同正本4、房地产评估报告5、卖方户口及结婚证复印件6、卖方配偶书面意见或婚证明(由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7、共有人书面意见8、承租人书面意见9、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0、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1、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五)私房交换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房地产评估报告4、交换合同5、交换双方户口及结婚证复印件6、交换双方配偶书面意见或未婚证明7、共有人书面意见8、承租人书面意见9、交换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0、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1、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六)司法协助转让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房地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书未反映房地产价值的)4、民事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5、协助执行通知书6、转让方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7、承受方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8、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9、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七)军队房地产转让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房地产评估报告4、上级同意转让批准文件5、房地产转让合同6、转让方法人资格证明7、承受方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8、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9、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八)、企业改制房地产转让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房地产评估报告4、企业党政联席会议意见5、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意见6、主管部门审批文件7、企业房屋产权移交协议8、营业执照复印件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0、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1、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九)房地产投资入股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房地产评估报告4、经营合同及附件、清单5、公司章程6、主管部门批文7、职代会决议8、董事会决议9、营业执照复印件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1、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2、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十)抵债房地产转让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房产评估报告4、抵债转让协议5、裁定书、判决书6、协助执行通知书7、法人资格证明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9、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0、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十一)集体土地上房屋交易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乡镇同意转让集体土地证明4、房地产评估报告5、房地产转让合同6、卖方户口及结婚证复印件7、卖方配偶书面意见或未婚证明8、共有人书面意见9、承租人书面意见10、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1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2、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十二)离婚转让房地产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房地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书未反映房地产价值的)4、离婚证或协议离婚书5、财产判决书6、财产公证书7、协助执行通知书8、离婚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9、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十三)私房赠与分割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房地产评估报告4、赠与公证书、分割公证书5、房地产分割有关协议6、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7、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8、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十四)继承房地产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房地产评估报告4、继承公证书5、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6、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三、变更登记收件(一)单位名称变更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法人名称变更批准文件4、法人资格证明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7、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二)个人姓名变更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姓名变更证明(公安户籍证明、户口簿)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5、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三)房屋现状变更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筑施工许可证5、建筑红线定位图6、竣工验收证明7、规划补办、处罚证明8、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0、法人或个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1、房屋平面图12、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四)房屋座落变更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座落名称变更证明4、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7、房屋平面图8、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四、其它登记收件(一)换发权证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换证申请报告4、现状勘测情况证明5、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7、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8、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二)遗失补发登记:1、申请表2、遗失补发申请报告3、遗失《公告》原件4、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7、遗失公告登报收据8、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三)注销登记: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房屋灭失证明4、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7、土地使用权证(查验证件)五、他项权利登记收件1、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房屋共有权保持证5、其它共有人同意证明6、贷款合同7、抵押合同8、评估报告书9、抵押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10、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1、不同性质的法人组织或单位的抵押,还应分别收取下列证件之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批文集体企业的职代会通过证明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二)预购合同抵押登记:1、申请表2、预购售合同(预售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全套)3、贷款合同4、抵押合同5、证明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6、开发商同意抵押证明7、抵押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8、授权委托书及代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在建工程抵押登记:1、申请表2、土地使用权证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用地红线图6、贷款合同7、房地产评估报告书8、抵押双方法人资格证明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0、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11、法人授权委托书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四)抵押变更登记1、申请表2、双方重新签订的抵押合同、借款合同3、原他项权证或期房证明4、变更申请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5、其他相关资料注:期房证明换发他项权证时,收取证件有:申请表、期房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其他相关资料(五)抵押注销登记:1、注销申请表2、原他项权证(或期房抵押证明)3、他项权利灭失证明4、房屋权属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5、授权经办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说明:上述证件资料收取的规定中,凡需予以“查验证件”的,均只收取复印件,但收取时必须与原件核对查验无误。

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

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

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房地产权属登记,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群众,在2006年9月1日实现市内六区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市内六区以外的区县国有土地范围内实行房、地统一登记,核发统一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在天津市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管理系统上办理各类登记。

现就全市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统一登记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房地登记业务分工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下列业务分工办理具体登记事务:(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总登记和设定登记,具体包括下列土地登记事务:1、土地总登记。

2、新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3、房屋已登记但土地未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土地补登补测。

5、历史遗留的整宗土地部分转让后剩余土地的裁余登记。

6、上述登记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房地产初始登记前(包括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各类房地产权属登记,以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所有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具体包括下列登记事务:1、土地变更登记。

包括变更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宗地范围、名称、坐落等。

房屋初始登记且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后的建筑物上宗地图、计算宗地分摊系数等。

2、土地抵押权设定、变更及注销登记。

3、在建工程房地产权属登记。

包括在建工程房地产转移、变更登记;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设定、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4、房地产初始登记(房屋初始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

5、商品房预售登记。

6、属于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所有的各类房地产权属登记(不包括军队建设开发的商品房转移登记)。

7、上述1-6项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8、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产权验证和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1996]314号

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产权验证和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1996]314号

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产权验证和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产权验证和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1996〕314号1996年5月29日)在1985年全国城镇第一次房屋普查基础上,全国开展了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各地基本上解决了房屋产权不清、产籍不明的问题,对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起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近几年房地产的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房屋产权出现多种经济成分,有的城市产权动态管理没跟上,一些新建成的房屋和现有房屋转移、变更、灭失等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申请登记,从而产生了产权不够明晰,管理出现前清后乱的情况。

为进一步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切实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使产权产籍管理工作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产权验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屋产权验证和登记的范围凡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均需进行产权验证或登记。

1986年房屋总登记以来已申请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要进行验证。

对未进行总登记的房屋及总登记后新建的房屋和已登记但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更、灭失的房屋(包括房改售房)要进行登记,经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屋产权验证和登记的内容房屋产权验证和登记过程中,要核查验证产权人、产权来源、产别、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建筑年份、房屋所属行业、房屋用途、房屋坐落、使用土地面积等情况。

部为产权的要核查产权比例。

三、验证的组织和具体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房屋产权验证、登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制订工作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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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发证
• (二)土地权属登记机关 • 土地权属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土地权属登
记申请人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权属登记申 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 土地权属证书。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 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 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 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权属 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 ①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 ② 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 ③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
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 (2)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可以申请注销登 记。
• (3)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房地产)主管部 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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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权属登记与
房屋权属登记
• 一、土地权属登记 • (一)土地权属登记的内容 • 土地权属登记内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
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 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土地权属 登记内容依法记载于土地权属登记簿公示。 • 土地权属登记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建立权威登记信 息载体——土地权属登记簿,核发权威土地权属证书, 避免土地侵权行为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也为国家 掌握土地资源使用情况提供准确、全面的数据、资料。
• ②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权属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 更正登记。
• ③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权属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 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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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发证
• (2)异议登记 • ①土地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利害关系人申
请更正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 ②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权属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 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土地权属登记簿记载 的土地权利人。
• ④ 查封、预查封的失效:查封、预查封登记因期限届满或人民 法院解除查封失效,失效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注 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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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权属登记
• (一)房屋权属登记的内容
• 见本章阅读材料1:《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
• (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
• 《房屋登记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国务 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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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发证
• 5.其他登记 • 《土地权属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
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 (1)更正登记 • ①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权属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
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 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属证书的手续。当事 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 告后,原土地权属证书废止。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对 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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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发证
• 学习目标 • 1.掌握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法律依据
及作用。
• 2.理解土地权属登记的内容、机关和种类。 • 3.理解房屋权属登记的内容、机关和程序。 • 4.了解土地权属证书的种类、房屋权属证
书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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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法 律依据
• (一)土地权属登记的法律依据 • 我国的土地产权登记依据的法规是《土地权属
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7年第40号,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是国土资源部的部 门规章,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物权法》的配 套法规。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 记制度的基本原则,决定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 发展趋势和方向,也决定了我国土地权属登记 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土地是最重要、最基础 的不动产,土地权属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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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发证
• ③轮候查封登记,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 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 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 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 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发证
第一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概

•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 • 房地产权属,即房地产各项权利的归属。 • 房地产权属登记,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法律
规定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所有权和 使用权以及抵押权等其他权属状况进行持续的、 永久性的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法定机构将 申请人的房地产权利登记于依法设立的特定的 簿册上,并颁发相应的房地产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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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

• 为了确保房地产登记簿的公信力,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三项 制度:
• 1.强制登记 • 不管以什么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均须登记,以确保每一套房屋
都有合法的产权证书,使登记簿成为唯一表征房屋产权的工具。 • 2.统一登记 • 全国各地的登记机关、权属证书、登记程序基本统一。 • 3.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 • 在对房地产权属进行登记时,国土房管部门要对房地产的权属进
• 查封、预查封的效力: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 是相同的。在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地役 权登记手续。但是预查封和查封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人民法院 不能对预查封的房地产进行处理;预查封期间,登记机关除了可 以将预查封的房地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外(登记机关不得受理 任何其他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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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发证
• 4.注销登记 • 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土地权属登记
注销后,相应的土地权属证书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如 确实无法收回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在土地权属登记簿上 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直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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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发证
• 2.初始登记 • 初始登记,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总登
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以下情况可以 申请初始登记: • (1)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 以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2)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可以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 记。
的。 • ③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
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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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土地转让)预告登记:
• 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的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持 转让协议申请预告登记。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权属登记 簿,并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预告登记期间, 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 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后,债 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权属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 当事人未申请土地权属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行审查,以确保房地产登记簿和相应证书真实反映房地产权属的 变化,确保房地产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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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作 用
• 房地产权属登记作为现代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基础,具 有多方面的作用。
• (一)权利确认功能 • 权利确认功能指房地产权属登记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利
归属状态,经过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国家法律及其强 制力的保护,可以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经过登 记赋予房地产权利以相应的法律效力,保护房地产与 权利人之间的法律支配关系。登记确权的房地产必须 颁发权利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 (包括共有权)、《房屋他项权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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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与发证
• (二)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律依据
• 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的法规是《房屋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 7月1日起施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建住房[2008]84号,2008年5月6日起施 行)。这两个法规都是建设部(现名住房与城 乡建设部)的部门规章,和《土地权属登记办 法》一样,也是一部贯彻落实《物权法》的配 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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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查封、预查封登记: • 查封、预查封是在经济纠纷案件中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及强制执
行措施,《土地权属登记办法》规定了查封登记以及与此相关的 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制度。 • ①查封登记,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 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查封或者预 查封的情况在土地权属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的登记。 • ②预查封登记,是指在土地使用权、房屋尚未取得产权登记的情 况下,人民法院作出查封裁定,在取得权属登记时,转为正式查 封。预查封所针对的对象实际上仅是被执行人将要取得财产,实 际上查封的是被执行人的预期权利,在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 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转为正式查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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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权属登记种类
• 1.土地总登记
• 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 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执行土地总登记时会发 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权属登记 区的划分;土地权属登记的期限;土地权属登 记收件地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 相关文件材料;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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