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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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核验方案 (2)

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核验方案 (2)

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核验方案一、背景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核验是指对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益进行登记核验的工作。

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是农村居民的重要财产,确权登记核验工作能够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二、目的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核验方案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改革的政策,确保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三、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

四、要求1.宅基地确权登记核验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权益明确、合法合规。

2.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核验要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3.确权登记核验工作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五、具体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确保确权登记核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2.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编制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核验的工作规程,并公开发布。

3.设立统一的登记核验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一体化管理。

4.组织编制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表格,并对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益进行详细登记。

5.对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的产权证书进行全面核验,确保证书真实有效。

6.对涉及森林、湿地等特殊土地类型的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进行专项核验。

7.定期开展核验结果的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8.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核验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六、预期效果通过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核验工作的实施,预期将达到以下效果:1.确保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益明确,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改善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3.优化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5.增强社会公众对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核验工作的信任和满意度。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下面是本文库带来的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解决历史遗留农民宅基地权属问题,完善用地手续,提高宅基地土地登记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xx〕234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xx〕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xx〕13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发〔20xx〕101号)、《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xx〕191号)。

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一、明确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权属不清,本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农民既没有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二是农民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三是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

二、严格执行宅基地供地政策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三、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一)对农民既没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

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30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后的宅基地,由村委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武政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武政规〔2020〕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规范本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服务乡村振兴,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实施前已建成并使用,位于村庄规划确定的现状农村居民点或者城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属于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认的村庄建设用地或者建制镇范围内的农房,因无权源材料或者权源材料不全无法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本意见开展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二、总体原则遵循“规划引导、分类实施,依法依规、房地一体,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尊重意愿、简化程序”的原则,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申请登记主体(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也可按照规定申请登记发证:(1)原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进城落户的;(2)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3)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者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也逐步推进。

为了使这一工作得到更好的实施,我国也制定了相关方案,为各地的实施提供了指导。

本文将介绍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

一、实施方案的背景和重要性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一个大项目,也是当前农村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或将宅基地改建为房屋,这就必须对宅基地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确权登记。

另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也必须加快推进,这不仅是农村改革的需要,更是涉及到农民的根本利益和农村的长远发展。

在实施方案的背景下,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顺应民生期待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让千百万的农民拥有安心的家园和更好的生活,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势在必行。

实施方案的目标是通过该方案的贯彻落实,提升农民的权益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增强农民的发展信心和创新动力。

二、实施方案的重点工作内容1、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开展通过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明确农户经营用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确保农民经济利益不受侵犯。

对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建立健全的权属登记制度,以及强化权属保护。

2、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为了确保该工作的规范运行,还需要完善法律制度,建立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法律体系,同时针对不同的农村群体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权益都得到合法保障。

3、加强政策宣传和宣传教育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群众的宣传和解释,促进广大农民对于该工作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4、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为了满足农民群众的实际需要,还需要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基础设施设施。

只有在基础设施得到完善的条件下,才能使农业生产更加规范化,也为农民的生活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60号)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60号)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论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论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④农村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 宅基地,地上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张榜公告 30天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集体土地 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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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依法审批的宅基地使用权
①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确认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 a. 采取村民申报——村委会核实并张榜公告30天——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盖章; b. 有遥感影像等资料证明占用宅基地时间的,由市、县(区)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③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6年12月31日,农村村 民超过批准面积的宅基地,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且当时已 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④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超过批准面积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按照 实际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 占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 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省规定的面积标准予以确权登记。
2、土地登记簿、集体土地使用证中记事栏应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 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超占面积等需要备注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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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更新和完善已有登记成果
1、核实已登记宗地的登记成果 结合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及地籍数据库建设,按照省土地调查
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地籍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土 调查办〔2008〕36号)要求,对已登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开展核实。各县(市、区)要选择2-3个行政村作为试点,逐宗开展 实地核实,对宗地权属状况、界址及面积发生变化的,依法予以变 更登记或更正登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调查核实,力 争在较短的时限内,完成辖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 记成果的更新。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部署,稳步推进,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全国宅基地数量大、情况复杂,一些地方还存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

尤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地方推进工作受阻,增加了按时完成任务的难度。

为确保今年底完成党中央部署的这项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工作重点,坚持不变不换各地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二、因地制宜,加快开展地籍调查各地要加快地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对已调查登记、已调查未登记、应登记未登记、不能登记等情况要清晰掌握。

正在开展地籍调查的,要加快推进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

尚未开展地籍调查的,要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因地制宜抓紧开展,形成满足确权登记需要的房地一体地籍调查成果。

各地可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

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先承诺、后补签”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一)1216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国土资发[]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生产建设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

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对于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采用总调查的模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鄂政办发〔2020〕43•【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8月18日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建立全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地生效。

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要素市场化配置,将产权制度贯穿到自然资源源头保护、过程节约和末端修复全过程,推进自然资源整体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思路。

按照党中央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围绕统一行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坚持试点先行,深化重大问题研究和改革创新,突出自然资源资产扩权赋能,加快产权权益有效实现,充分发挥产权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

(三)主要目标。

全面摸清全省自然资源家底,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划清所有权边界;实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明确产权保护和损害赔偿责任,拓展权益实现路径,建立利益与责任共担机制,实现自然资源整体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推进改革实施。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鄂政办函〔2019〕63•【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2月31日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促进全省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

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在认真总结我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的基础上,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地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划清登记范围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实现对全省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不清、使用权不稳定等问题,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为此,国家制定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旨在明确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从而保护农民的住房权益。

实施方案规定,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应由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对宅基地面积、所在位置、使用性质等进行测绘、测量,对宅基地的权属和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和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证。

制定明确的手续和标准,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都能够得到确权登记,并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同时,规定宅基地确权登记费用由政府负担,免费为农民提供相关的服务。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旨在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体经济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实施方案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应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对集体建设用地的面积、位置、使用性质等进行测绘、测量,对使用权的归属和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和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同样,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费用由政府负担,免费为农民提供相关的服务。

实施方案还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后续工作的推进,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完善相关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确权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登记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

此外,实施方案还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县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乡镇政府要积极参与具体操作,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调;村级组织要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将政府的政策和要求传达给农民,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技术方案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技术方案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技术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我的工作台上,一股莫名的冲动涌上心头。

我深吸一口气,开始构思这个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技术方案。

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确权登记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项目旨在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提供一套高效、准确的技术方案。

二、技术目标1.确保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清晰、界限明确。

2.提高确权登记工作效率,降低人力物力成本。

3.为农村土地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持。

三、技术方案1.数据采集(1)地形图采集:采用无人机航拍技术,获取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形图。

无人机航拍具有操作简便、成本低、精度高等特点,能够快速获取大范围的地形图。

(2)地籍图采集:采用全站仪、GPS等测量设备,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籍图。

地籍图应包括权属界线、地形地貌、地物等信息。

2.数据处理(1)地形图处理:将无人机航拍获取的地形图进行拼接、校正,形成高精度的地形图。

(2)地籍图处理:将实地测量获取的地籍图进行数字化处理,电子地籍图。

3.数据入库(1)数据查询:用户可以通过GIS查询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位置、面积等信息。

(2)数据编辑:用户可以对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编辑、更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3)数据统计:系统自动统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总面积、分布情况等数据。

4.确权登记(1)权属确认:依据地形图、地籍图和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

(2)面积计算:利用GIS计算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面积。

(3)登记发证:根据确权结果,为农民颁发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四、实施步骤1.成立项目组,明确分工,制定实施方案。

2.调研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现状,了解相关政策法规。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天政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政规〔2020〕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22日天门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保护农民的不动产权益,切实做好我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湖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天门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确权登记。

本次登记为总登记,各农户以村为单位集中申请,依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权属合法、一户一宅”原则确权,登记发证采取房地一体、分期分批、逐步推进的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在村庄范围内以建(构)筑物占用为形式的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不包括家庭农业生产房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

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第四条天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1.全面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农民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提高农村土地管理水平。

3.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二、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组织力量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摸清底数,建立数据库。

调查内容包括:土地权属、面积、位置、用途、界址等。

2.确权登记依据调查摸底数据,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确权登记流程如下:(1)发布公告,告知农民确权登记事项。

(2)农民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权属证明等。

(3)审核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确权登记。

(4)颁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

3.发证工作(1)制定发证方案,明确发证范围、对象、程序等。

(2)组织培训,提高基层干部和农民对发证工作的认识和操作能力。

(3)开展发证工作,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发放到农民手中。

4.后续管理(1)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管理。

(2)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范流转程序。

(3)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用途管制,防止乱占滥用。

三、政策保障1.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和配合度。

2.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优惠政策,鼓励农民积极参与。

3.资金保障积极争取政府资金支持,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4.责任落实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注意事项1.做好农民思想工作,让他们认识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

2.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确权登记工作的合法性。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鄂自然资发〔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3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1月18日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规范和指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农村村民住宅所涉及的规划管控、土地利用计划配置、农用地转用审批、耕地占补平衡、宅基地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组主体”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第二章加强规划管控第四条县、乡级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第五条要充分运用村庄规划成果,按照“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要求进行评估。

经评估符合要求的,严格依规实施;需要优化提升的,完善报批后依规实施;村庄规划暂未批准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做好与未来规划衔接。

第六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2•【字号】鄂政办发[2003]53号•【施行日期】2003.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5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加强我省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全面规范土地开发与管理,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起,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我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的重要财产权。

当前,由于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纠纷问题十分突出。

及时依法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管理;有利于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保障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增加投入的积极性,更好地服务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土地依法合理流转;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要站在加强国土资源统一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如期圆满完成任务。

二、工作原则及产权主体(一)范围全省范围内凡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属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范畴。

(二)工作原则1、坚持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

特别是要优先办理涉及农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2、坚持利用已有调查成果的原则。

充分利用土地“详查”和土地变更调查的成果,采取简便易行的办法,原则上不得重新丈量土地。

3、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稳妥地做好土地确权工作,对一般的土地权属纠纷,既要尊重历史,又要面对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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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讨论稿)2013年1月30日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4)1 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与定义 (4)3.1 住宅用地 (4)3.2 农村宅基地 (4)3.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4)3.4 建设用地 (5)3.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5)3.6 注册登记 (5)3.7 地籍 (5)3.8 地籍调查 (5)3.9 地籍总调查 (5)3.10 日常地籍调查 (5)3.11 界址线 (5)3.12 界址点 (5)3.13 宗地 (5)3.14 宗地草图 (5)3.15 地籍图 (5)3.16 宗地图 (5)4 总则 (6)4.1 工作内容 (6)4.2 总体技术路线 (6)4.3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与编码 (6)4.4 调查单元 (7)4.5 宗地代码编制 (7)4.6 工作底图的制作 (9)4.7 坐标系统 (10)4.8 高斯投影长度变形的计算 (10)4.9 计量单位 (10)5 准备工作 (11)5.1 组织准备 (11)5.2 行政准备 (11)5.3 技术准备 (11)6 通告 (11)6.1 通告的主要内容 (11)6.2 通告的发布方式 (12)7 地籍调查 (12)7.1 地籍调查的内容 (12)7.2 土地权属调查 (12)7.3 地籍测量 (15)8 土地登记 (28)8.1 申请 (28)8.2 土地权属审核 (30)8.3 公告 (34)8.4 注册登记 (35)8.5 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36)9 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 (39)9.1 数据库内容 (39)9.2 数据库功能 (39)9.3 数据建库建设 (39)9.4 数据库管理系统 (41)10 检查验收及资料归档 (41)10.1 成果资料 (41)10.2 检查验收 (43)10.3 成果整理归档 (48)11 附录 (49)参考文献 (51)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1 范围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技术、方法、程序、成果管理及数据库建设等内容,适用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实施细则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7931 1:500 1:1 000 1:2 000 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 13989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5967 1:500 1:1 000 1:2 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GB/T 18314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6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0257.1-200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 000 1:2 000 地形图图式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TD/T 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6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CJJ/T 8 城市测量规范CJJ/T 73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H/T 1020 1:500 1:1 000 1:2 000 地形图质量检验技术规程CH/T 2009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TD/T 1001-2012 地籍调查规程3 术语与定义3.1 住宅用地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3.2 农村宅基地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住宅用地。

3.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没有使用期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3.4 建设用地相对农业用地而言,指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非农业用地。

3.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造物及其附属设施。

3.6 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构对批准登记的土地权利进行登卡、装簿、造册的工作程序。

一经注册登记,土地权利即产生法律效力。

3.7 地籍记载土地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价值、利用等基本状况的图簿册及数据。

3.8 地籍调查针对每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进行的土地调查。

3.9 地籍总调查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地籍调查。

3.10 日常地籍调查因宗地设立、灭失、界址调整及其他地籍信息的变更而开展的地籍调查。

3.11 界址线宗地的边界线。

3.12 界址点土地权属界址线的转折点。

3.13 宗地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

3.14 宗地草图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现场记录。

3.15 地籍图按特定的投影方法、比例关系,采用专用符号,突出表示地籍要素的地图。

3.16 宗地图描述一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与相邻宗地关系等要素的地籍图,是土地证书和宗地档案的附图。

4 总则4.1 工作内容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通告、地籍调查、土地登记、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检查验收与资料归档等工作。

4.2 总体技术路线湖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土地登记办法》、《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等相关技术规定、办法和标准,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资料,以及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和数据库等技术,采用土地总登记模式,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相结合的方法,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宗地编码、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等各项工作,以保障农民集体土地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4.3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与编码4.3.1 地籍区的划分与编码a)在县级行政辖区内,应以乡(镇)、街道、国有农场界线为基础划分地籍区。

地籍区代码宜采用民政部门编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国有农场的3位数行政代码,也可按3位自然顺序号,从001开始,按照从西至东、从上至下的顺序进行编码。

b)对市、县、区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或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范围内存在没有独立的行政代码的高新区、开发区、国有农场等行政管理区域,可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2个以上的地籍区。

其中的一个地籍区宜采用民政部门编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的3位数行政代码,其余地籍区采用三位数字顺序编码。

c)对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高新区、开发区、国有农场等行政管理区域,如果没有独立的行政代码,既可采用a)的方法处理,也可采用b)的方法处理。

d)乡(镇)界线以应以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为准。

在1: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上,如果发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界线有误的,则以实际乡(镇)、街道办事处界线为准。

e)县级行政辖区内,地籍区编码不得重复。

f)地籍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4.3.2 地籍子区的划分a)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划分地籍子区。

地籍子区代码宜采用民政部门编制的居委会、行政村的3位行政代码,也可按照自然顺序号,从001号开始,从从西至东、从上至下的顺序进行编码。

b)对市、县、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居委会、行政村,在地籍区范围内,可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2个以上地籍子区。

其中的一个地籍子区宜采用民政部门编制的居委会、行政村的3位数行政代码,其余地籍子区采用三位数字顺序编码。

c)对市、县、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在地籍区范围内,如果原来已经划分了街坊,并编制了代码,则沿用原街坊界线,并把街坊代码直接转换成地籍子区代码。

d)在地籍区范围内,对没有行政代码的高新区、开发区、国有农场等行政管理区域,既可采用a)的方法处理,也可采用b)的方法处理。

e)在地籍区未划分地籍子区时,其地籍子区编号用“000”补齐。

f)行政村界线应以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为准。

在1: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上,如果发现行政村界线有误的,则以实际行政村界线为准。

g)县级行政辖区内,地籍子区编码不得重复。

h)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4.4 调查单元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

4.4.1 宗地划分的基本方法a)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范围内划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

b)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且土地使用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用宗。

c)同一权利人使用的相连成片的用地范围,是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可依权源材料单独设立宗地。

d)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有争议的地块可设为一宗地。

e)城镇村庄内部的广场、停车场、道路、绿地、设施用地、空闲地等可单独设立宗地。

f)跨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线状地物,在所涉及的地籍子区范围内,划分为若干个宗地。

4.4.2 对于独立宗地或共用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能在实地划清界线的,可单独设立宗。

a)权属来源不同的;b)土地权利的起始时间、或终止时间、或使用年期不同的;c)存在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d)能够明显区分不同用途的;e)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4.4.3 对于宅基地,根据具体情形设立宗地a)主体建筑物与附属设施完全相连在一起,或其滴水线之间小于1米的,应单独设立宗地;b)主体建筑物与附属设施以院落(围墙、活树篱笆、铁丝网等)的形式相连在一起的,应单独设宗;c)主体建筑物的滴水线与附属设施滴水线相距1米以上的,主体建筑物、附属设施分别设宗。

d)主体建筑物的滴水线与附属设施滴水线相距1米以上的,附属设施的占地面积小于6m2的不单独设宗,主体建筑物单独设宗;4.5 宗地代码编制4.5.1 编码程序宗地统一代码的编制程序如图1所示。

对于已建立地籍数据库或地籍管理信心系统的地区,可以图1为基础,充分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新旧代码的自动批量转换,开展转换结果的逐一复核,确保转换过程和成果的准确。

图1 宗地统一代码编制程序框图4.5.2 代码结构与编码的基本原理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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