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不设理事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合集三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合集三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篇1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利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XX县XX烤烟种植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住所:XX县XX镇XX村。
第四条成员出资总额:肆万壹仟肆佰元人民币(每亩按20元出资会费)。
第五条设立人(成员)数: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条本社是由主要从事烟叶生产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全面实行烟叶标准化生产,实现社会化分工,专业化服务,减工降本,提质增效,维护社员利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八条本社遵循的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100%从事烟叶生产烟农;(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出资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本社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本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社主要开展下列服务活动:烤烟及其它农产品种植、销售。
具体内容,按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成员第十一条凡是烟叶生产的农民,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升农民收入,加强农民自我组织和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是在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主导下,地域相近、业务相补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组成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联合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_。
第四条联合社的地址为___________。
第五条联合社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六条联合社按照民主选举的原则,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
第七条会员大会是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讨论并通过联合社的章程、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2. 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3. 审核和批准联合社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济收支情况报告等。
第八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_____年,由理事长领导,成员包括___________。
第九条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_____年,由监事长领导,成员包括___________。
第十条联合社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由理事会选派。
执行机构的职责包括:1. 履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授权的职责;2. 制定并执行联合社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工作进展;3. 负责联合社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和合作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会员权益和义务第十一条加入联合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联合社的会员,并享有以下权益:1. 参与联合社管理和决策;2. 平等分享联合社经济成果;3. 享受联合社提供的培训和技术支持;4. 获得合理的回报和分红。
第十二条联合社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忠实履行与联合社的合作协议;2. 积极参与联合社的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3. 维护联合社的声誉和利益;4. 遵守联合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四章资金来源和分配第十三条联合社的资金来源包括会员的入资、社员投资及合作项目收益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XXX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称谓:XXX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二条本社性质:XXX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经XXX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由XXX境办社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服务三农,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己任,大力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本社地址:XXX县XX乡镇XX村。
第五条本社具有法人地位,由自愿加入本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成。
各社员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财、物由各社员单位自行管理,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本社的资金财产投入到社员单位或其他企业,依法享受权益。
第二章社员第六条本社社员为团体社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社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二)拥护本社章程,热心为农村经济发展搞好服务,积极完成本社交办的任务;(三)积极支持本社工作,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八条社员入社的程序:(—)提交入社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批复。
1第九条社员享有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参加本社举办的与之相关活动的权利;(三)有对本社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有优先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权;(五)有退社自由权。
第十条社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 维护本社合法权益;(二) 遵守本社章程,接受本社的指导和管理;(三) 执行本社决议,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四)按规定提交有关数据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承担本社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社员退社应提交书面申请,由本社办理退社手续。
社员如果超过1年时间不履行本社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或不参加本社活动的,视为自动退社。
第十二条社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三章社员代表大会第十三条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职责:(一)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四)决定本社的发展规划和措施;(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农民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以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为宗旨,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按照“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本章程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本社登记注册机关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七条本社住址:XXX镇XXX村。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本社业务范围: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开展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九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十条本社成员由XXX村XXX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农牧户组成。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社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合作社名称;有组织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金;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但发起人(包括出资成员)在本社成立后不得退社。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的成员也不得退社,但应当从合作社取得的盈余中按照章程的规定比例量化给前述人员,并在其存续期间与合作社共有其盈余及积累。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二条法律地位: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是以土地、农村资产或劳动力等农村资源为基础,以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由农民自愿结成、平等自愿参加、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享受经济成果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目的和任务:合作社的目的是促进农民的组织化、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
合作社的任务是集中和利用农村资源,发展农业生产、农村产业和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的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经营范围: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农村产业、农村金融、农村服务等相关领域,具体经营项目由合作社会员大会根据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确定。
第五条性质:合作社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经济组织,依法纳税,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总资产:合作社的总资产由合作社会员共同投资组成。
第七条社员资格:合作社的社员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决议,履行社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八条组织形式:合作社由合作社全体社员共同出资组成,采取统一的管理和分灶算账、风险共担的方式经营。
第九条合作社理事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的战略规划、发展计划和经营管理制度,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状况。
第十条合作社监事会: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合作社经营中独立行使监督职权,执法监督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保护社员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合作社经理:合作社设立经理职位,经理由理事会任命,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执行。
第三章组织运作第十二条分红制度:合作社实行按劳分红,合作社会员按照各自的出资额、劳动投入和经营成果等因素享受相应的分红权益。
第十三条决策制度:合作社的重大事项通过社员大会决议,一般事项由理事会负责决策,日常事务由经理负责决策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是由农民或农民组成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以提高农民的生产力和经济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致富为宗旨,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
第二条合作社的注册地址为______,业务范围为______。
第三条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独立财产权,独立开展经济活动,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合作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依法纳税,遵守商业伦理,保护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股权第五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为民事法人,由农民自愿参加,按照自愿入股、按劳分红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营。
第六条合作社的股东是农民,每个农民在合作社中的股份按照其投入的产出、劳动以及其他合作条件决定。
第七条合作社的股东有权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并享受相应的权益和红利分配。
第八条合作社的股权可以根据股东决定进行有偿转让,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权第九条合作社设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
第十条合作社的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出,设置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等职务。
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的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秘书负责书记工作。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监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等职务。
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的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秘书负责书记工作。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经理层由理事会选聘产生,设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职务。
总经理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运营和决策,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由经理层负责,负责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和运营工作。
第十四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工作流程、决策程序等。
并定期对合作社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当加强对股东情况的了解和沟通,尊重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并及时公开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和决策结果。
第五章财务管理和红利分配第十六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合作社的经济活动进行记录、核算和报告。
农业合作社章程
吉木萨尔县二工镇天伦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合作社由孟成文、高颜萍、孟祥、马晓伟、焦兰花5名成员发起,于2017年08月30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合作社定名为:吉木萨尔县二工镇天伦养殖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100万元;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孟成文本合作社地址: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二工镇头工街东村邮政编码:831700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四条本合作社主要经营范围及方式:牲畜养殖销售,农副产品种植销售,中药材种植销售,;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第五条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第八条本合作社在吉木萨尔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第十条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对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由理事会全体成员集体表决;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声明退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财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3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财,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其他情形;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构成;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二十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成员;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的年度业务报告;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九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四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临时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二监事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可以在三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第二十三条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大会的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2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经营管理负责人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第二十八条本合作社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选举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条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任人;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合作社及成员利益;二不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相竞争的活动;三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资金或者擅自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他人;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合作社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五不得将本合作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三十三条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四章财务和盈余返还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是经营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第三十五条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 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六条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第三十七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八条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100万元;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三未分配收益;四金融机构贷款;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六社会捐赠款;七其他资金;第三十九条本合作社成员入社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作价后出资;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份额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第四十条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第四十一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第四十二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第四十三条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四十四条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第四十五条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一日常办公费用;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三科研、咨询、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第四十六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第四十七第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额总额的办法弥补;第四十八条监事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吉木萨尔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第四十九条本合作社根据吉木萨尔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第五章变更解散清算终止第五十条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吉木萨尔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第五十一条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第五十二条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大会选出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所欠债务;四归还成员入资;五按成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七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吉木萨尔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六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合作社经营期20年;全体成员签字:2017年 08 月30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XX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XX省内依法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弘扬合作精神,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文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服务广大会员,增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协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民专业合作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省农业厅、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XX省XX市省政府大院东二路二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帮助合作社行业自律,促进高效运作,倡导守法经营,开展诚信服务,维护合作社良好的社会形象;积极向政府及职能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宣传各级政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措施。
增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产业整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互惠,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合作社事业;组织会员开展合作社知识、农业科学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等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会员的整体素质;帮助指导会员开展规范化运作、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为会员制定生产标准、产品认证、项目论证、品牌宣传、产品推介、市场开拓和信息咨询等提供服务;沟通会员与科研部门、院所、高校、营销企业等单位的联系,帮助会员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和产品推介,开展经济协作;开展合作社绩效评价和争先创优活动,表彰奖励规范合作社和优秀会员;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由XX省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与合作社有密切联系的相关经济组织或个人作为会员共同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制度;自愿提出申请;XX省内依法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合作社有密切业务联系的经济组织和个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不设理事会监事会设执行监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不设理事会/监事会,设执行监事)阐明:本示范章程中旳隶书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性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参照本示范章程制定和修正本社章程。
本示范章程由秦皇岛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编制。
转载请注明出处。
专业合作社章程(年月日召开设置大会,由全体设置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组员旳合法权益,增长组员收入,增进本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注:所有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置大会。
本社名称:专业合作社。
组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组员、寻求全体组员旳共同利益为宗旨。
组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重要按照组员与本社旳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组员为重要服务对象,依法为组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旳购置,农产品旳销售、加工、运送、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旳技术、信息等服务。
重要业务范围如下:。
【注:根据实际状况填写。
如:(一)组织采购、供应组员所需旳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旳产品;(三)开展组员所需旳运送、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征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旳重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本社对由组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获得旳其他资产所形成旳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旳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旳公积金,按照组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两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组员所有旳份额。
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贵州省仁怀市白眼沙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 保护组员旳合法权益, 增长人员收入, 增进本合作社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杨光付等人发起, 于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日日召开设置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贵州省仁怀市白眼沙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 注册资金 12.2 万元人民币。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杨光付本合作社地址: 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 民受益”旳原则, 以服务组员, 寻求全体组员旳共同利益为宗旨, 实行自主经营, 民主管理,盈利返还, 组员地位平等, 加入自愿, 退出自由,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重要业务范围内容如下: 茶叶种植、销售。
1、第五条本合作社由18个组员共同出资, 其出资人基本信息及出资状况为:姓名: 杨光付, 男, 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 身份证号为: 5224517。
姓名: 杨春桂, 男, 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 身份证号为: 5223634。
3.姓名: 安仁禹, 男, 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 身份证号为: 5224512。
4.姓名: 杨辉伦, 男, 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 身份证号为: 5224515。
5.姓名: 杨光国, 男, 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 身份证号为: 5224519。
6.姓名: 陈迅, 男, 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中枢镇新街1号附183号, 身份证号为: 5223634。
7、姓名: 陈刚, 男, 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 身份证号为: 5223633。
8、姓名: 袁兰, 女, 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中枢镇建设街九组, 身份证号为: 5222504。
9、姓名: 杨辉勇, 男, 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 身份证号为: 5223634。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现代化而设立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二章成员第一条:成员资格。
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并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均可成为本合作社的成员。
第二条:成员权利。
成员享有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参与合作社管理、享有合作社服务、获取合作社盈余分配等。
第三条:成员义务。
成员应当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包括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合作社决议、参与合作社活动等。
第三章组织形式合作社采取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第四章组织架构第一条:合作社设立理事会,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第二条:合作社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的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
第五章入社与退出第一条:入社程序。
申请入社者应当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合作社成员。
第二条:退出自由。
成员有权随时提出退出合作社,但应当提前告知理事会,并按照合作社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六章业务范围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与供应,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一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
第二条:合作社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成员公开,并接受成员的监督。
第八章章程修改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经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多数通过,并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九章附则本章程自合作社成立之日起生效,由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注:本章程仅为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
最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阜城县保丰瓜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2022 年 09 月 20 日召开设立大会,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条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侯建武、侯春勇、侯春正、侯春路、侯春红等设立人发起设立。
本社名称:阜城县瓜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本社住所:衡水市阜城县古城镇刘南星阁村,邮政编码: 053000 。
第七条本社业务范围:瓜菜农产品收购、销售,蔬菜瓜果、豆类、油葵种植、销售。
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查并表决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3、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4、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5、提议召开暂时成员大会;6、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7、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实用版)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是由从事____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第二条本社定名为 ____,总股本___。
本社住所设在___县(市)___乡(镇)___村。
第三条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采购生产、生活资料;(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五)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本社自愿加入____合作社联合社,承认其章程,享受社员社的权利,履行社员社的义务。
第二章社员第七条凡从事____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八条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社员退社须提前____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股金在年度结算后退还。
第九条社员的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三)参与本社年终盈余分配;(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十条社员的义务:(一)按规定交纳股金;(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三)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四)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五)为本社提供产、加、销信息和有关情况.第十一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一)不履行社员义务;(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完整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二条合作社的地址为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作社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为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合作社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七条合作社的全体股东为合作社的成员。
第八条合作社成员以自然人和法人为主。
第九条合作社成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要求: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合作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合作社的决策和管理;2. 共同分享合作社的利润和经济利益;3. 依法继承和转让合作社的股份;4. 提出合作社事务的建议和意见;5. 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十一条合作社成员有以下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和法律法规;2. 缴纳合作社的入股费、年费等;3.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活动;4. 共同承担合作社的风险和责任;5. 其他合作社章程约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合作社成员的权益不能转让或受让,但可以依法继承或转让其股份。
第三章合作社的资金第十三条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包括: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合作社的资金用途包括: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合作社成员应根据其入股份额缴纳相应的入股款,入股款应当在__________日内缴纳至合作社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合作社成员可以自愿缴纳年费,年费用于合作社的运营和管理。
第四章合作社的组织管理第十七条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合作社的经营机构为理事会。
第十九条合作社的监事机构为监事会。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组成方式将在下一章节予以详细说明。
第五章股东大会第二十一条合作社成立后,应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由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召集。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民聚集经营,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推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的名称为“XX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简称“本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宗旨是:“服务农民群众,提高农业质量和经济效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XXX。
第五条本合作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民主原则为基础,采取自愿、平等、互利、互助的原则。
第六条本合作社的住所为XXXXX。
第二章成员资格第七条加入本合作社必须是非政府组织、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是个人或家庭农场。
第八条加入本合作社的成员必须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规定,认同合作社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其他成员的权益和利益。
第三章会员投资第九条本合作社的会员必须按照合作社的经营规模投资,并签订入社协议。
第十条本合作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的投资。
会员的投资形式有货币、实物和劳动等。
第四章权益和利益分配第十一条本合作社的成员参与集体经济活动的收益和分配,以及个人投资回报的分配比例由合作社理事会在成员大会上提出,得到法人等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利润分配方式:首先用于本合作社的运营,剩余部分根据合作社的章程进行分配。
本合作社的分红政策为累计分红。
第十三条在本合作社中不得有股权交易,不得以股权为抵押或出借,不得以股权为市场交易或衍生品。
第五章组织架构第十四条本合作社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五条理事会承担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监督责任,由成员自行选举产生。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专业知识、经验丰富、有农业背景等成员,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可连选。
第十六条监事会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监督,由成员自行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中应有专业知识、经验丰富、有财务背景等成员,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成员同期。
第十七条合作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理事会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程序起草会议议程,成员大会由理事会组织召开。
不设理事会、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西峡县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人发起,于2011年2月15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西峡县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本合作社地址:邮政编码:第三条本合作社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依法为成员提供猕猴桃生产技术资料的购买,猕猴桃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猕猴桃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四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
具体出资方式为: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证件号码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第六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
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七条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八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农村合作社章程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专业合作社章程。
本专业合作社章程对合作社成员,执行理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合作社宗旨:以服务成员为宗旨、遵循成员以农民为主题。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资源、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
实行民主管理。
赢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原则。
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销售、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合作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适应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诉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合作社经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经营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合作社名称和住所第五条、合作社名称:某某家畜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合作社住所:某某县第七条、合作社经营范围:家畜、家禽养殖、销售。
第八条、合作社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入社成员实缴的出资总额。
人民币200 万元。
大写贰佰万元整。
第九条、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应当在财务年终了的三个月前向执行理事或者成员大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终了时终止。
第十条、合作社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本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经成员大会全体入社成员表达一致通过、增加和减少。
第十一条、凡持有本合作社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合作社成员,成员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驶成员权利。
第十二条、合作社在册成员共6 人,自然人成员6 人,自然人成员目录:1、成员姓名:XX住址:XXXXXXXXXXX 县认缴出资:55 万元整,占合作社注册资27.5%认缴时间:2022 年3 月24 日2、成员姓名:XX住址:XXXXXXXXXXX 县认缴出资:20 万元整,占合作社注册资10%认缴时间:2022 年3 月24 日3、成员姓名:XX住址:XXXXXXXXXXX 县认缴出资:25 万元整,占合作社注册资12.5%认缴时间:2022 年3 月24 日4、成员姓名:XX住址:XXXXXXXXXXX 县认缴出资:40 万元整,占合作社注册资20%认缴时间:2022 年3 月24 日5、成员姓名:XX住址:XXXXXXXXXXX 县认缴出资:30 万元整,占合作社注册资15%认缴时间:2022 年3 月24 日6、成员姓名:XX住址:XXXXXXXXXXX 县认缴出资:30 万元整,占合作社注册资15%认缴时间:2022 年3 月24 日第十三条1、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第二条本社名称:本社住所:第三条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四条本社业务范围: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信息技术服务。
第四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五条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人,占成员总数的 %。
第七条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二)不履行成员义务;(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分享财务年度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五)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六)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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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人发起,于____ 年___ 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成员名字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认缴时间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第九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__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____以上的成员,在本社________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票的附加表决权。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6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___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第十六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七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长、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本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30%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提议;(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2/3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本社设执行监事1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经理名,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四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六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七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长会、执行监事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八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九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一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二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___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三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四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五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
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六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三十七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