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加班及请假制度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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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镇2012年干部职工加班及请假制度补充规定

一、请假

(一)病假:必须有医院出具的证明方可请病假。

(二)事假:必须是家庭直系亲属红白喜事或直系亲属家属生病必须照顾的,但需出具医院证明。父母过逝按规定请丧假3天,县外的加路程假,丧假不计算在事假内。一年内未请事假的,年终发放300元作为奖励。

(四)年休假:不是请病假和事假而需要请假的,一律抵干部职工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由镇安排干部职工外出考察学习时间抵年休假。一年内,干部职工未休完年休假的,未休天数按加班计算,发给加班补助。

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休假后,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无论是请何种假,都必须有请假条,否则,视为旷工,每旷工一天,扣除年终目标奖100元。

二、加班

(一)干部职工加班按天计算,加班由分管领导和党政主要领导决定。每加班一天,发给加班票一张,必须有分管领导和党政主要领导签字方可认定为加班。因工作拖拉,完

不成工作任务而加班的,不算加班。加班补助有两种形式,一是安排补休,二是发放加班补助费,干部加班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及时兑现加班补助。

(二)周末赶场天加班分成两班,中午不安排休息,由党委书记、镇长分别带一个班,加班人员上午9时前必须到办公室签到,不得代签,由带班领导和党政办公室负责,下午4:30时方可签退,否则视为早退,且不算加班。

普安党政办公室

201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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