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木制包装的各种规定
欧盟关于木质包装法规总述
欧盟关于木质包装法规总述1. 什么是木质包装?木质包装是指用木材或木材制品(如板材、木屑、纤维板等)制成的、用于包装和运输各种物品的容器,如木箱、木托盘、木制包装袋等。
2. 欧盟对木质包装的法规欧盟对木质包装的法规主要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IPPC)下的《ISPM15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木制包装材料需要进行热处理或使用要求符合标准的木材,以防止有害生物通过木材在国际贸易中传播。
实施欧盟的ISPM15标准自2004年开始。
自此以后,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口的木材包装材料必须符合ISPM15标准。
3. ISPM15标准的具体要求根据ISPM15标准,木材必须进行热处理或其他处理方式,以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符合以下条件:•原木必须在病原体和有害生物存在的部位达到合格温度,否则木材可能被污染并传播有害生物;•处理后的木材必须标记明显,以证明其符合ISPM15标准。
此外,ISPM15标准还规定,木质包装必须注意以下要求:•木材不能被再次用于生产木质包装;•木材必须从一个标记明显的区域内采伐,并在该区域进行处理;•小于6mm(1/4英寸)厚的木材不需要热处理。
4. 实施ISPM15标准的影响实施ISPM15标准对于欧盟及其贸易伙伴国家的贸易均有影响。
同时,虽然ISPM15标准旨在预防有害生物跨境传播,但在实施中也可能面临一些问题:•在贸易伙伴国的木质包装材料不能符合ISPM15标准的情况下,欧盟企业可能会面临木质包装商标记明显不足、需要进行热处理等问题;•由于木质包装材料无法与其他材料完全替代,同时实施ISPM15标准也可能因成本或技术等原因导致木质包装材料市场份额下降。
5. 欧盟在木质包装方面的其他法规除了ISPM15标准外,欧盟还制定了其他法规来规范木质包装:•“木材和木材制品输入欧盟市场的禁止发表意见”(EU Timber Regulation, EUTR):该法规旨在遏制非法伐木,规定了进口商必须实行“尽职免责”程序,以确保其所进口的木材和木材制品来源合法。
国际运输(快递)包装一般要求
广州腾易达国际货运内部培训国际运输(快递)包装一般要求
(1)钢琴,陶瓷,工艺品等偏重或贵重的物品请用木箱包装。
(2)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对未经过加工的原木或原木包装有严格的规定,必须在原出口国进行熏蒸,并出示被承认的熏蒸证,进口国方可接受货物进口。
否则,罚款或将货物退回原出口国。
(3)欧洲对松树类的木制包装规定,货物进口时必须有原出口国检疫局出示的、没有虫害的证明。
(4)加工后的木制家具不用做熏蒸。
(5)日常生活常用类物品如书籍,各种用具等可用结实的纸箱自行包装,并最好做防潮处理。
(6)易碎类的物品最好用东西填充好,避免损坏。
(7)条件允许,在纸箱内铺垫一层防水用品(例如:塑料袋、布等)。
(8)在一包装箱内,轻重物品要合理搭配放置,以便搬运。
(9)箱内最后要塞满填充物,要充实,可用卫生纸,纸巾,小衣物等填充,以防在搬运挪动过程中箱内物品互相翻动,碰撞而受到损坏。
QQ 2307632012 2252865071初级基础。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需要注意哪些检验检疫要求.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需要注意哪些检验检疫要求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但以下材料除外: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森林资源的安全,预防各种森林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纷纷对进口木质包装制定和实施越来越严格的检疫制度。
1998年,美国政府以从中国进口的货物木质包装托盘中发现大量的光肩星天牛,担心因为本土没有天牛天敌会导致其大量蔓延为由,决定对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实施强制检疫制度。
2000年,芬兰、瑞典及法国从来自中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的木质包装中发现了松材线虫,为此,欧洲林业委员会制定了对入境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置方案。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
目前,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采纳该标准并将于2005年3月1日陆续开始实施,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该国际标准。
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
为使我国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避免经济损失,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或代理商应注意以下新的检验检疫要求:1.2005年3月1日出境的货物木质包装应按照新检验检疫规定执行,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ISPM15号)具体时间见表1。
注:1.实施时间均为到港日期。
2.巴西、瑞士、印度、斐济、斯理兰卡也已采纳ISPM15号国际标准,但具体实施时间尚未确定。
3.其他国家或地区实施情况将随时补充。
2.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表示式样如下: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
各国包装的要求和标准
1.使用文种的规定:必须英法文对照
2.要求木制包装必须经过熏蒸、防腐等处理才能入境,否则按要求进行销毁处理。
香港
1.使用文种的规定:食品标签必须用中文,但食品名称及成分,须同时用英文注明
希腊
1.使用文种的规定:凡出口到希腊的产品包装上必须要用希腊文字写明公司名称,代理商名称及产品质量、数量等项目
德国
1.禁用的标志图案:类似纳粹和军团符号标志
2.德国规定中国出口到德国的食品包装用瓦楞纸箱。要求纸箱表面不能上蜡、上油,也不能涂塑料、纸箱上的印刷必须用水溶性颜料,不能用油溶性油墨。
利比亚
1.禁用的标志图案:猪的图案和女性人体图案
美国加利福尼亚、弗吉尼亚等11个州以及欧洲共同体
1.对容器结构的规定:禁止销售可拉离的拉环式易拉罐
3.食品的成分说明:包括在生产和配制过程中使用并存在于最终产品的添加剂。成分标明的顺序是按原料的使用量由高到低列出,也就是说最主要的成分要放在首位。所注明的内容主要有三项:一是食品所提供的热量,用千卡路里和千焦耳表示;二是基本营养成分的含量,如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酸和纤维素等,用克或毫克表示;三是维生素和矿物质,用毫克或微克表示,并附有单位产品所含量占人类日需求的百分比,这些成分在食品标签上通常用列表的方式标明。
3.印刷简明。包装印刷要力求简明。
4.体现信誉。包装要充分体现产品的信誉,使消费者透过产品的包装增加对产品的依赖。
5.颜色悦目。欧洲人喜欢红色和黄色。在超级市场上销售的高档商品,多采用欧洲流行色,即淡雅或接近白色的色彩。
6.有地区标志。包装应有产品地区标志或图案,使人容易识别。
7.有环保意识。国际上有许多关于包装材料的新的具体规定,总的趋势是逐步用纸和玻璃取代塑料、塑胶等材料。
第二篇第四章部分国家或地区关于商品包装的一些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主体与标的一、美国对木质包装材料要求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2006年7月5日全面执行于2005年9月16日生效的木质材料包装规例,所有以有关木质材料为包装(包括装货托板、装货箱、盒子、货垫、木块、垫木等)的货品均受影响(豁免除外)。
处理及标记规定:国际货物所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必须(a)经过加热处理,最低木心温度为摄氏56度,最少需处理30分钟,或(b)以甲基溴进行薰蒸约16小时。
此外,木质包装材料必须加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标记,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双字母国家编码,显示处理木质包装材料的国家。
标记又必须包括由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向负责公司分配的独有号码,确保木质包装材料已经适当处理。
二、各国对包装材料的部分规定美国规定,为防止植物病虫害的传播,禁止使用稻草作为包装材料。
海关一旦发现稻草包装材料,必须当场烧毁。
日本、加拿大、毛里求斯及欧洲若干国家都禁用稻草、干草和报纸屑作为包装衬垫物。
埃及禁用原棉、葡萄树枝、旧材料或易于滋生害虫、寄生虫的植物材料作为包装衬垫物。
新西兰农渔部农业检疫所规定,进口商品包装严禁使用以下材料:土壤、泥灰、干草、稻草、麦草、谷壳或糠、生苔物、用过的旧麻袋和其也废料等作为进口商品的包装。
菲律宾卫生部和海关规定,凡进口的货物禁止用麻袋和麻袋制品及稻草、草席等材料包装。
澳大利亚防疫局规定,凡用木箱包装(包括托盘木料)的货物进口时,均需提供熏蒸证明。
三、包装上文字的规定希腊商业部规定,凡进口到希腊的外国商品包装上的字样,除法定例外者,均要以希腊文书写清楚。
否则将追诉处罚代理商、进口商或制造商。
包装上书写项目包括:代理商或公司名称,进口商或制造商全名(如两家以上也要逐一写明),上述商号公司营业地址与城市名称,制造国家名称,货品的内容和种类,货品净重量或液体货品毛重量。
加拿大政府规定,进口商品包装上必须同进使用英、法2种文字。
销往香港的食品标签,必须用中文,但食品名称及成份,须同时用英文注明。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标准)
先,应尽快收集和掌握各国或地区的木质包装处理标识 以及特殊检疫要求,加大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其次,改变检疫查验方式,重点放在木质包装处
理标记的查验上,对重复使用的木质包装重点检疫,以 防二次感染。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在部分国家实施 新的进境木质包装检疫要求之前,国内采用木质包
装运输货物的出口企业、木质包装生产企业以及国际货 运企业,应及时了解《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 则》的详细内容以及不同国家对木质包装的特殊检
质包装检疫管理规定,并在制定过程中加入了一些特殊 要求。 ISPM15标准对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 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
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植物检疫措施国际 标准中的处理方法———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 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
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3.输入国 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 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 IPP国家编号、000———木质
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 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ISPM15标 准实施后的对策ISPM15使
木质包装检疫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提高 了检疫查验的效率。随着该标准的逐步实施,检验检疫 部门也应适当改变检疫方式,以适应新的形势。首
疫要求,及时调整货物包装,采用新的国际标识,确保 货物顺利通过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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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 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 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
国际上对木包装(托盘)的检疫要求
国际上对木包装(托盘)的检疫要求相关知识加入时间:2009-6-25 14:14:27admin点击:217 当今世界,各国对从其它国家引进的木制包装检疫规章制度制定得越来越严,甚至可以认为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都会实施某些检疫制度。
本文就这一倾向,引用在最近表明还要强化检疫规章制度的EU 规则,就木制包装检疫规章制度的现状及其今后的方向作探索性思考。
2000年7月7日欧委会公布了去除混入针叶树木制包装的松材线虫等害虫的检疫措施方案,该案规定对象为日本、美国、加拿大、中国这四个国家,内容为"自2001年1月1日起的船运货物均适用",因此,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之后,曾有过"推迟半年实施"等的信息,最后,2001年2月2日爱丁堡林委宣布,"自2001年10月1日(或之后)起适用,今后,将通过政府间的交涉来明确适用方法和时期"。
在此,根据该资料,探讨一下规章制度和方向。
(1)被认定的适用国最初宣布的有关新规则针对的是加拿大、中国、日本、美国的所有"易感木材"。
(2)背景说明前年,芬兰、瑞典、及法国从加拿大、中国、美国运去的木制包装中发现了松材线虫。
在芬兰EC森林卫生局的支持下,以尽可能的权限采取了紧急的措施。
有关森林卫生的常任委员会认为用已有的法案预防包装材料的害虫已显然不够,决定通过世界贸易机构(世界健康组织)通知有关国家,对卸货的要求条款予以加强,并作了研讨。
作出了于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决定。
(3)什么是新的规章制度?即关于来自加拿大、日本或美国的易感染木材,必须与下述要求中的一条相对应:·用56℃以上的高温作至少30分钟的热处理并盖上表示由谁、在何处作了处理的印章。
·用药剂加压、浸透处理,并盖上表示由谁、在何处作了处理的印章。
·用熏蒸处理,并盖上表示由谁、在何处作了处理的印章。
上述任何一种处理都必须用公认的措施、以公认的规格实施,并有由被公认的人作的标记。
ISPM15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ISPM15标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际贸易中货物木质包装质量,防止农林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扩散。
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
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中的处理方法: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新规定的木材中心温度达到56℃,持续240分钟以上,其中超过71℃,持续60分钟以上。
)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
(新规定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
)3.输入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ISPM15规定的标识图样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号、000—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ISPM15标准实施的意义ISPM15使木质包装检疫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提高了检疫查验的效率。
随着该标准的逐步实施,检验检疫部门也应适当改变检疫方式,以适应新的形势。
首先,应尽快收集和掌握各国或地区的木质包装处理标识以及特殊检疫要求,加大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其次,改变检疫查验方式,重点放在木质包装处理标记的查验上,对重复使用的木质包装重点检疫,以防二次感染。
世界各国实施ISPM15标准的时间及检疫措施1、美国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6月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9月16日过渡期:2004年1月1日-2005年9月16日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自1998年12月27日起,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须经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处理,并附有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2)如无木质包装则由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2003年,罗马本出版物中使用的名称和介绍的材料,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对任何国家、领地、城市、地区或其当局的法律地位、或对其边界或国界的划分表示任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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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这种许可应致函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新闻司出版管理处处长,地址:意大利罗马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 00100或以电子函件致copyright@。
© 粮农组织 2003年目录批准应用审查及修改分发引言范围参考文献定义和缩写要求概要管理要求1. 限定的依据2. 限定木质包装材料3. 关于木质包装材料的措施3.1 批准的措施3.2 待批准的措施3.3 其它措施3.4 对措施的审查业务要求4. 垫木5. 输出之前采用的程序5.1 关于在输出之前采用的措施的遵守情况检查5.2 过境安排6. 输入时的程序6.1 在入境口岸违规的措施6.2 处置附件I - 有关木质包装材料的批准的措施附件II - 批准的措施的标记附件III - 本标准中正在审议供批准的措施批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编纂,作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全球植物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计划的一部分。
该计划为使植物检疫措施实现国际统一而向粮农组织成员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标准、准则及建议,以期促进贸易并避免采用诸如贸易壁垒等无理措施。
本标准已由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于2002年3月批准。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总干事雅克·迪乌夫应用《国际植保公约》缔约方和非缔约方的粮农组织成员经由植检措施临时委员会通过了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系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根据卫生和植检措施应用协定采用植检措施的基础的标准、准则和建议。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5 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 15 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 的木质材料除外.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 1 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 2 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 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 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 (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 4) ,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 (附件 5),并发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附件 6) .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国际货物包装通用要求
货物包装通用要求根据工程项目货物运输方式多、运输距离远、运输周期长的特点,一般工程设备、材料的运输包装应合理设计、严格把关,保证设备、材料在国内外全程运输过程中装卸、堆码、储存方便安全。
工程项目货物包装一般采用如下八种包装形式,具体要求如下:一、木箱(WOODENCASE)1.1木箱一般采用熏蒸木质材料或胶合板材料制作。
木箱用材必须保证在长途运输中不被损坏。
箱板厚度、箱内框架用料及结构,须根据货物的特性和重量设计,确保木箱强度和装卸安全。
1.2木箱内外部须采用米字形支撑,确保木箱强度和装卸安全。
1.3货物(或内包装箱)应稳妥地固定于外包装箱内。
固定方式可采用缓冲材料塞紧、木块定位紧固、螺栓紧固、压杠紧固等。
木箱内还应衬以木质框架对货物进行固定,防止运输过程中来回蹿动、碰撞或堆码挤压造成损坏。
内置框架采用不小于5CM*5CM的方木,长度根据包装箱尺寸确定。
一般情况下,货物不应与外包装箱的箱板直接接触,应与外包装箱的内侧面、内端面、顶面之间保留一定的间隙。
1.4木箱的箱板厚度不得低于10MM,且在底部布置“井”字形的底座以便于装卸过程中穿钢丝绳或使用叉车装卸。
以400CM*100CM*150CM包装箱为例,木质框架如图:1.5木箱必须使用铁皮护角加以保护,确保箱体在运输过程中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若木箱长度超过2M,还须对木箱加装金属护棱,尤其是在吊装位置和叉车作业位置。
1.6货物装箱时尽量使其重心位置居中靠下。
重心偏高的设备尽可能采用卧式包装。
重心偏离中心较明显的设备须采取相应的平衡措施。
1.7在不影响货物性能的情况下,货物上能够移动的零部件应移至使货物具有最小外形尺寸的位置,并加以固定。
1.8货物上凸出的零部件或有特殊要求的零部件应尽可能拆下,标上记号,根据其特点另行包装,一般应固定到同一箱内。
1.9附件箱、备件箱等应尽量固定在主机箱内的适当位置,装在箱内的附件备件等也应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
1.10木箱的体积不得小于1.5立方米,以免造成丢失。
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
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一什么是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ag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即为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IPPC是WTO/SPS 指定的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制定机构。
二、为什么要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国际保准?一是降低国际贸易中林木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全球传播扩散的风险;二是协调WTO成员制定统一的木质包装管理措施,避免不合理的技术措施影响国际贸易。
三、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要求用于国际贸易的木质包装要在出口前实施有效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并在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加施全球统一的标识,不再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四、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所指的木质包装包括哪些?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五、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哪些?目前,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
IPPC可根据国家植保机构提供的信息,审查修改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或批准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六、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否均可以使用国际标准规定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否。
应根据进口国要求实施相应的除害处理方法。
如韩国要求我国所有针叶木木质包装均须实施热处理。
七、出口商是否可以使用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已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可以。
标识是木质包装已经实施除害处理的一种全球认可标志。
出口商可以使用已经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而不管这种木质包装是否来自出口国家或地区。
第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第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第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2002年3月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
木质包装是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重要途径,由于木质包装往往重复使用,产地难于确定,不可能通过风险分析来确定采取措施的必要性。
因此,IPPC制定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取统一的木质包装管理措施,降低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风险。
标准所指的木质包装,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楔等。
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加热、消毒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标准明确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及标识方法,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用该标准,而不再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等。
标准要求输出国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控,给予实施除害处理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特定的编码。
输入国有权对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实施检疫。
标准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
IPPC 将根据国家植保机构提供的信息,审查修订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批准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标准规定,标识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关于出口木质包装(熏蒸)
关于出口木质包装(熏蒸)第一篇:关于出口木质包装(熏蒸)关于出口木质包装(熏蒸)标签:资料一:目前,对我国出口货物木质包装要求进行检疫或检疫处理合格,并出具相关检疫证书的输入国有: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巴西和欧盟(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成员国)。
具体要求如下:(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检疫要求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的,须提供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在中国出境前未能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的,该批货物木质包装也可以在输入国口岸的检疫部门监督下,拆除木包装进行处理,或连同货物一并处理。
因此,这类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是否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处理由出口企业自行决定。
(二)、美国、加拿大、巴西的检疫要求1、出口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必须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并取得中国官方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否则,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
2、出口货物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可以自行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或在装箱单、提单、发票上注明该批货物无木质包装声明,便可入境。
(三)、欧盟的检疫要求1、1999年6月10日起实施的紧急法令(简称1号法令):“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不能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或者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处理,使木材含水量低于20%”。
由于该法令未要求出具官方检疫证书,因此,只要出口企业所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上述标准,便可直接出口。
但是,在入境时被输入国检疫部门抽查发现所使用的木质包装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
为了出口货物在输入国顺利通关,出口企业认为所使用的木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处理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2、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对针叶树木质包装紧急法令(简称2号法令):(1)出口欧盟货物使用松材线虫疫区针叶树木质包装的,在出口前须进行热处理,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须有标记,在标记上注明处理方法、地点及实施处理的单位,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带有有害生物活体、活的有害生物为害迹象及树皮、树枝、土壤等。
(二)按本办法附录1所列的除害处理方法经过处理,并按附录2的要求在每件包装上加施标识。
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附录3)的进境货物针叶树木质包装必须采用附录1中的热处理方法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需向国家质检总局通报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名单及标识式样。
第六条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本办法附录1所列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中国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第七条出口商应在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是否带有木质包装。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上述相关贸易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无木质包装或使用纤维板、胶合板等作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说明。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有无木质包装的,按规定实施抽查;未注明的,实施批批查验。
第九条需实施检疫或除害处理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接受检疫或除害处理。
ISPM15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ISPM15标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际贸易中货物木质包装质量,防止农林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扩散。
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
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中的处理方法: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新规定的木材中心温度达到56℃,持续240分钟以上,其中超过71℃,持续60分钟以上。
)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
(新规定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
)3.输入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ISPM15规定的标识图样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号、000—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ISPM15标准实施的意义ISPM15使木质包装检疫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提高了检疫查验的效率。
随着该标准的逐步实施,检验检疫部门也应适当改变检疫方式,以适应新的形势。
首先,应尽快收集和掌握各国或地区的木质包装处理标识以及特殊检疫要求,加大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其次,改变检疫查验方式,重点放在木质包装处理标记的查验上,对重复使用的木质包装重点检疫,以防二次感染。
世界各国实施ISPM15标准的时间及检疫措施1、美国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6月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9月16日过渡期:2004年1月1日-2005年9月16日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自1998年12月27日起,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须经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处理,并附有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2)如无木质包装则由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进出境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指南
进出境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指南一、什么是“进出境木质包装”木质包装是天然的木质材料,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常见的有木箱、木托盘、木框架箱、垫木、挡板等。
下面6种情况因有害生物传播风险足够低,不属于木质包装范畴:1.完全由薄木材(厚度6毫米或以下)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2.完全由经过胶粘、加热、加压等方法制造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3.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热处理用于存放散装葡萄酒或饮料的木桶;4.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工或其他去除有害生物处理,用于包装葡萄酒、雪茄或其它商品的礼品盒;5.锯末、刨花、丝;6.永久性附在运输车辆和集装箱上的木质配件。
特别提醒:作为常见的货物包装方式,木质包装与货物对应统一的责任主体。
在进行海关进出境货物申报流程时,收(发)货人有义务如实申报随货木质包装。
二、木质包装检疫的意义和依据木质包装检疫的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防止有害生物的输入传出:木质包装由于其材料未经有效地加工或处理,容易成为有害生物输入或传出的载体。
其中常见的有:鞘翅目钻蛀性昆虫(松墨天牛)等,红火蚁、白蚁等昆虫,以及有“松树癌症”之称的松材线虫。
松材线虫主要危害松树和其他针叶树。
松材线虫侵染松树后,水分疏导受阻,导致松树针叶迅速失绿、变黄,随后整株松树枯萎死亡。
一棵高大的松树从发病到死亡仅2—3个月,对我国林业发展具有极大的威胁。
(二)技术性贸易措施长期以来,美国一直将光肩星天牛的发生归咎于中国输美货物木质包装携带入境,并以此为由于1998年9月11日对中国所有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采取了紧急检疫措施,要求所有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必须经过检疫除害处理,否则将被销毁或连同货物一并退回。
之后,欧盟、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也相继对我国出口木质包装提出了严格的检疫要求。
木质包装检疫的依据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2.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3.《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38号令)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三、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查什么?关于进出境木质包装的检疫流程,我们一般按照进境和出境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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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木制包装的各种规定更新时间:2011-08-19 09:39 来源:物流知识网浏览:次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在国际间传播蔓延,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
目前许多WTO成员已基于该标准制定和采纳了相应的措施,但是各国具体的检疫标准和实施期限各不相同,部分国家将在一定过渡期之后开始陆续实施;部分国家在采纳国际标准的同时也接受符合本国进口要求的木质包装;另外也还有很多国家未宣布采纳该标准。
发达国家采纳ISPM15的情况由于美国进境口岸截获有害生物数量不断增加,美国认为其针对木制包装实施的检疫要求不完全有效。
于是在2004年9月16日公布了一项最终法规,公布了对木质包装材料进口法规的修订,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材料均按ISPM15号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
该措施自2005年9月16日起完全生效。
对于不符合ISPM15的木质包装将立即要求退运。
从2004年9月16日起,提供1年的过渡期。
在此期间,将向出口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和美国进口商通报木质包装未经适当处理和加施标识的情况,但在新法规完全生效前不采取其它任何措施。
加拿大于2004年宣布自2005年4月1日起完全实施ISPM15,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除美国外)需符合ISPM15的要求或按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IFA)批准的方法进行处理和证明。
该措施完全生效之后,对不符合进口要求的木质包装材料,将实施退运处理。
加拿大也提供了一定的过渡期,时间为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准许向其出口木制包装的国家在此期间使用识别标志或使用证书代替标志。
并对非易感染的木质包装采取简化的强制措施。
另外,从2004年1月起将向出口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通报木质包装未经适当处理和加施标识的情况。
欧盟宣布自2004年7月1日起初步实施ISPM15。
欧盟还要求进口木制包装材料需去皮,但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ISPM15允许要求进口的木质包装材料去皮,但必须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
另外欧盟还要求货物垫料需由无有害生物及有害生物迹象的无皮木材制成,将于2007年12月31日起实施。
对于ISPM15的部分要求也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如ISPM15附件II中规定的标记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不适用于2005年2月28日之前生产、修理或循环的木质包装。
瑞士于2004年2月5日公布了有关对木材和木制品管理规定的修订。
修订过的措施基本符合ISPM15。
除此之外,还对以下木材进口规定进行了修订:源自已知出现松材线虫国家的木材;源自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及土耳其和其它国家(欧盟成员国除外)的木材;松木皮;防御寄生隐丛赤壳的规定等。
修订的措施已2004年7月1日起初步生效,完全生效日期初步定于2005年3月1日。
新西兰于2003宣布了木制包装材料的进口卫生标准,该标准采纳了与ISPM15相同的措施,并已于2003年4月16日完全生效。
除采纳ISPM15之外,新西兰同时实施本国的检疫要求。
对于来自未采用ISPM15国家的木质包装,要求按照新西兰的规定进行熏蒸、化学加压等方法进行处理,并出具相关证书。
新西兰本国的检疫要求十分严格,要求木质包装无限定性有害生物、不带树皮并相对无外来材料(如土壤及树叶)。
澳大利亚农林部检疫检验局于2004年发布了对进口木制包装材料卫生要求的修订。
修订后的检疫要求基本与ISPM15相符,并于2004年9月1日起生效。
生效日之后,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木制包装,澳大利亚将采取除害处理、销毁、退运等措施。
但除了ISPM 15以外,澳大利亚还将保持以下原有要求,并在2004年9月1日之后继续有效:无皮;每立方米用48 克溴甲烷熏蒸24小时,以及接受处理的木材其最小刨面的直径不得超过200mm。
因此澳大利亚只接受了ISPM15中的热处理,而熏蒸处理必须按照本国规定进行。
澳大利亚已表示将重新评估其所要求的24小时处理时间。
韩国于2003年7月10日发布木质包装材料检疫要求草案,要求进口来自所有国家的木质包装必须按照ISPM 15或韩国国家植物检疫局批准的方式进行处理及认证,并于2005年6月1日起完全实施。
自该日期后将随机选择集装箱查验木质包装是否符合ISPM 15,不符合ISPM 15 的木包装将被直接进行检疫处理。
对来自日本、中国、中国台湾、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及葡萄牙的松树、落叶松、雪松制成的木质包装,及用来自越南的松树制成的木质包装,要求必须进行ISPM 15规定的热处理或韩国规定的溴甲烷熏蒸处理。
对松木质包装材料的熏蒸处理要求是和中国共同研究制定,比ISPM15规定的熏蒸要求严格。
南非已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ISPM15,并于2005年3月1日完全实施。
在此过渡期内接受植物检疫证书。
发展中国家采纳ISPM15的情况墨西哥于2004年公布了一项官方标准草案,宣布采纳ISPM15,并于2005年9月16日生效。
由于墨西哥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所以墨西哥的要求和美国基本相同。
除此之外,墨西哥还对出口货物木制包装材料标识的使用制定了要求,并制定了检验指南,方便进境口岸对木制包装的检验。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墨西哥只接受对进口的木制包装材料进行热处理,不接受熏蒸处理。
土耳其宣布拟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ISPM 15。
并规定对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进行生产、销售及植物卫生处理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向农业乡村事物部注册,以获得许可,使用国际公认的标志或印章。
所有木包装材料必须无树皮。
秘鲁也采纳了和ISPM15基本相同的规定。
但具体的实施日期有所不同,对于出口货物的木制包装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生效,而进口及国际转运货物的木制包装于2005年9月1日生效。
印度已于2004年11月1日初步实施ISPM15。
进口的木质包装如不符合ISPM 15且未按ISPM15要求加施标识,则需具备检疫证书,并且所有处理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显示。
菲律宾自2005年1月1日起部分执行ISPM 15,即只要求按照ISPM15进行处理,但不强制要求加施国际认可的标识。
自2005年6月1日起将全面执行ISPM15, 要求所有进入菲律宾的木制包装(如木箱、板条箱、垫木、木桶、垫板、木楔、木托和木框)按ISPM 15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加贴标识。
尼日利亚植物检疫局现正强制实施入境木包装检疫要求。
在2004年9月30日开始生效的规定中,尼日利亚接受ISPM 15标识以取代植物检疫证书。
新加坡自身并不要求符合ISPM15。
但对过境货物或者进境转出口货物,推荐木包装应在原产国家按照相应的目的国家的要求进行处理和出证。
另外哥伦比亚、智利、巴西、阿根廷、哥斯达黎加也采纳了ISPM15,分别于2005年9月16日、2005年6月1日、2004年1月6日、2005年6月1日、2005年9月16日生效。
WTO各成员对于采纳ISPM15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的关注一、发展中国家需要更多的时间,使其处理方法与ISPM15相符合。
根据SPS协定附件B第2条“除紧急情况外,各成员应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法规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时间间隔,使出口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者有时间使其产品和生产方法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
实施了ISPM15的进口成员,特别是发达国家成员应当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一定时间,因为发展中国家要想完全符合ISPM15的要求,确实面临许多困难。
首先从处理设备来说,一方面许多发展中国家热处理及溴甲烷熏蒸设备的处理效果达不到ISPM15规定的要求,另一方面热处理和熏蒸企业规模小,无法处理大批量出口的木质包装。
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一定的时间,建立能够满足ISPM15标准的处理设备和企业。
其次,出口国需要时间对木质包装处理企业建立认证体系,确定企业的处理方法确实符合ISPM15或进口国基于ISPM15制定的检疫要求。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需要的时间会更长。
再次,国家植物保护机构认证的处理企业还需要一定时间建立监督和审核体系。
基于上述三个原因,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适应期是十分重要的,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使用木质包装货物的出口量。
乌拉圭、智利、阿根廷、巴拿马等发展中国家成员对此都十分关注。
由于发展中国家在人力、经济和基础设施方面严重不足,对于ISPM15的研究力度也明显不足,因此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应积极争取国际组织的帮助,加强能力建设,以便在各国普遍开始实施ISPM15的情况下,能够维持和扩大出口量。
二、出口国,特别是发展中出口国家希望进口国承认其他可选处理措施的有效性。
根据ISPM15第3.3条“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可通过与其他贸易伙伴的安排,接受除附件I中所列的那些措施以外的任何措施,特别是在不能采用或验证附件I中所列措施的情况下。
这种措施应在技术上证明有理由,并应遵守透明、无歧视和等同性原则”。
部分出口国由于没有相应的处理设施,无法进行ISPM15附件I规定的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时,应该允许他们采用其他替代方法,如用磷化氢、硫酰氟进行熏蒸,或使用化学加压浸透以及照射的方法进行处理。
按照SPS协定第4条关于等效性的规定,只要出口成员客观地向进口成员证明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达到进口成员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各成员应将其他成员的措施作为等效措施予以接受,即使这些措施不同于进口成员自己的措施,或不同于从事相同产品贸易的其他成员使用的措施。
但是,部分进口国成员并未承认出口国成员采取的其他可选检疫处理的等效性。
对发展中国家的货物出口造成贸易限制。
三、因木质包装原产国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检疫标准。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由于将会被重复使用、再生产或再循环,最终将很难确定其原产国。
所以尽管对不同原产国制定了不同的检疫要求,最后也将很难执行,因而会形同虚设。
目前已有部分国家对此提出了异议。
但是从上述各国采纳的检疫处理方法可以看出,某些国家仍然将采取不同的措施,比如对来自有松材线虫国家的木质包装要求实施严格的检疫处理,而对来自其他国家的木质包装实施相对宽松的处理方式。
四、部分国家关于木质包装材料的去皮要求,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
ISPM15允许进口国实施去皮要求,但是必须具备科学依据。
欧盟提出了去皮要求,许多成员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该要求严重阻碍贸易,并且采纳与ISPM15不同的不合理的去皮要求,不利于促进国际协调一致。
目前国际林业检疫研究小组正在对该要求进行审核。
因此美国、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家要求欧盟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或风险分析材料,并在研究小组完成审核之后,重新考虑去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