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证券交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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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法律制度

中国证券法律制度

中国证券法律制度中国证券法律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制度 证券法律制度是调整有价证券的发⾏、交易、清算以及国家在证券监管过程中所发⽣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律制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发⾏⼈、投资⼈以及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之间所发⽣的民事关系,⼜包括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主体进⾏引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的⾏政管理关系。

证券法律制度的核⼼任务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证券法》对我国证券市场证券发⾏、交易、登记、清算、信息披露等市场运⾏制度均做了明确规定,是市场参与各⽅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

下⾯,我重点介绍这⼏个⽅⾯的基本法律制度: 1、发⾏上市制度 申请公开发⾏证券必须履⾏法定程序,这在世界各国证券市场都是通例。

具体来说,主要有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类模式。

注册制是指发⾏⼈在发⾏证券之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注册。

发⾏⼈必须披露发⾏⼈⾃⾝及与证券发⾏有关的⼀切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发⾏⼈符合上述要求,就可公开发⾏证券。

在这种制度下,证券监管机构关注的是发⾏⼈信息披露的质量⽽不是发⾏⼈本⾝的质量,因此注册制并不禁⽌质量差、风险⾼的证券发⾏上市。

注册制要求投资者具备依据公开信息作出正确判断的能⼒,对投资者要求较⾼。

⽬前实⾏注册制的代表国家有美国、加拿⼤和英国等证券市场⽐较发达、机构投资者⽐重较⾼的国家。

核准制是指发⾏⼈发⾏证券必须获得证券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的核准。

核准制下公司发⾏证券需要满⾜两个条件:⼀是与注册制相同,需要公开披露所有相关信息。

⼆是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若⼲实质条件。

实质条件是指发⾏⼈的财务状况、资产结构、盈利记录、公司独⽴性等⼀系列标准。

核准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发⾏证券的申请。

核准制遵循的是实质管理原则,它是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再把不符合条件的低质量公司拒之门外。

这种管理制度对证券市场历史不长的发展中国家较为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8.31【实施日期】2014.08.3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发行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上市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证券交易所第六章证券公司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证券业协会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公司证券账户管理制度

公司证券账户管理制度

公司证券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行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公司证券投资管理水平,维护公司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证券账户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在公司证券交易活动中具有管理权限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证券账户包括公司自有账户和员工个人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具体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执行。

第四条公司证券账户管理实行“谁开谁负责”原则,账户持有人应对其账户的证券交易行为负全责,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控规定。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应当强化内部沟通与合作,互相配合,确保公司证券账户管理工作顺畅进行。

第六条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证券投资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确保公司证券账户管理合规。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公司证券账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与管理第八条公司员工在进行证券交易前应当经过公司财务部门的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并开立公司证券账户。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公司证券账户信息,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更新员工的证券账户信息。

第十条公司员工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证券账户信息,不得将账户信息泄露给他人,如遇账户信息泄露事件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不得用公司证券账户进行非法交易,不得利用公司证券账户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公司证券账户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进行处理。

第三章证券账户交易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应严格遵守公司内部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证券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证券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在进行证券交易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交易行为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不得从事滥用信息优势的证券交易行为。

企业证券管理制度

企业证券管理制度

企业证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企业证券管理,维护企业股东及投资者权益,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证券管理。

三、本制度内容包括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证券发行一、公司在进行证券发行前,应制定详细的发行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核。

二、公司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应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证券发行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规范运作。

四、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证券发行的进展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证券交易一、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对证券交易进行规范管理。

二、公司应建立健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策的认真执行制度,确保企业决策的合法性和效力。

三、公司应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对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四、公司应定期对证券交易情况进行分析和报告,及时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信息披露一、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经营状况。

三、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防范内幕交易行为。

四、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制度,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内幕信息管理一、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获取、使用和披露进行规范管理。

二、公司应保护内幕信息的安全,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三、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权的管理制度,确保内幕信息的合法使用。

四、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制度,确保内幕信息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查处和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一、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证券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二、公司应配备专业的证券管理人员,提高证券管理水平。

三、公司应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监管工作。

四、公司应定期对证券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1
会常务委员会
3
属机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证监会
行业自律规则
行业自律组织
5
2
行政法规
国务院
4
规范性文件
有关部门或具有行 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45)
第二节 公司法
考点
公司概述
概念: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盈 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 法人 公司的独立人格 公司分类 公司种类
公司概述
公司的独立人格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
东会回忆通过决议修改章程是公司续存的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01.
分公司: 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 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02.
子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应以公司控制 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控制、支配的公 司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 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不具有法人资格 无独立的名称及章程 无独立财产 无经营之主权,受总公司委托或授权 行为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及注册资本制度
注册资本制度
注册资本的规定 股东出资形式 股东认缴出资的义务 股东为足额出资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
全体股东
董事会/执行董事
董事会人数: 3-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舍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职工代表:有两家或以上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设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是有职工大会民主选举的 董事长与副董 事长: 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任期: 有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满可以连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6号——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6号——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6号——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6号《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7年11月17日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称。

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第六条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第七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三)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四)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五)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六)对会员进行监管;(七)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八)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九)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十)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证券一般从业--重要知识点整理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完整详细版)

证券一般从业--重要知识点整理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完整详细版)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一、处罚方面5%~15%①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资料等取得公司登记的,对该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的5%~15%的罚款;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资产的,5%~15%的罚款;③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5%~15%的罚款。

3~30万①提交的会计报告材料中虚假记录或隐瞒重要事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3~30万的罚款;5~50万①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50万的罚款;②违反公司法规定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5~50万的罚款;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固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处理5~50万元的罚款(直接负责人是3~30万罚款);5~20万①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关闭,并处以5~20万罚款;二、数字信息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的,必须采用承销团;2、封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封闭期,一般为10年或15年,开放式基金无发行规模限制3、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决定既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务的担保,也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的担保。

4、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情形,有一个是: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5、证券记忆所终止上市公司债券发行的情形,有一个是: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6、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予以公告;7、协议收购,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达成30%时,继续收购的,应到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8、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9、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必须是实缴资本。

10、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还应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等无不良记录。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曾招文第一部分证券法的地位和作用一、证券法是证券立法的全然大法。

二、证券法是一部行政治理法。

三、证券法是一部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行政处罚法。

四、证券法是一部以证券公司为主角的法律。

第二部分证券法的修改内容介绍第三部分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介绍第四部分案例分析第二部分证券法的修改内容介绍新通过的《证券法》共有240条(旧法共有214条),其中新增53条,删除27条,从公司法中并入的有8条,还有一些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要紧修订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收购、证券公司、监管机构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按《证券法》篇章顺序介绍。

一、第一章总则(第1——9条)(一)扩大证券法调整范畴。

(第2条)1、除旧法规定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2、新增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

(二)对分业经营中显现的混合经营和金融改革给予了法律的支撑,为银行、信托、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资本市场预备了条件。

(第6条)二、第二章证券发行(第10——36条)(一)公布发行证券统一实行核准制,将过去公司债券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对公布发行的情形进行界定,未经依法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发行证券。

非公布发行证券,不得采纳广告公布劝诱和变相公布方式。

(第10条)(二)将保荐制度法定化,明确了保荐制度的适用范畴(第11、26条)1、保荐制度的适用范畴2、保荐人的义务3、保荐人的法律责任(三)调整了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第13条)。

1、删除“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删除“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3、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更换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更换为“具有连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5、增加了“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6、增加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第一节证券经纪知识点一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了解)一、法律、行政法规《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知识点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熟悉)一、证券经纪业务的概念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中,接受投资者委托,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的经营性活动。

证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一)业务对象的广泛性(二)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三)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四)客户资料的保密性知识点三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中营销管理的主要内容(熟悉)一、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的主要内容(一)客户招揽(二)客户服务1.通道服务2.有形服务3.附加服务二、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的主要渠道(一)内部营销人员直接营销(二)委托经纪人知识点四证券经纪人制度的主要内容(熟悉)一、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历史沿革国务院于2008年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对证券公司聘用证券经纪人予以认可,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

二、证券经纪人制度的主要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二)证券经纪人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三)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四)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知识点五账户管理(熟悉)一、账户开立的总体要求(一)遵循合法、自愿、审慎原则,确保客户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二)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账户开户管理制度等(三)证券公司开户方式1.在经营场所内现场开立2.通过见证、网上方式开立3.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二、账户开立的业务规则(包含但不限于)(一)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1.自然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2.机构客户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文件3.自然客户代理人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二)指定专人讲解,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三)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四)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五)统一组织回访客户1.新开户客户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2.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10%(不含休眠户)3.客户回访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4.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确认客户身份(2)确认客户已阅读各类风险揭示文件并理解相关条款(3)确认客户开户为其真实意愿(4)提醒客户自行设置和妥善保管密码(5)确认客户开户方式三、证券账户的管理(一)证券账户的开立1.中国结算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2.2013年起可以非现场开户(1)当面见证:委派2名或以上工作人员,至少1名为见证人员(2)视频见证:委派1名或以上工作人员,开户代理机构见证人员实时视频完成见证(3)网上开户:通过数字证书验证投资者身份,通过互联网为自然人办理证券账户1.定义(1)特殊法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2)产品——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基金等2.办理(1)有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办理(2)无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办理(三)证券账户的信息变更1.关键信息变更(姓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临柜、见证2.非关键信息变更(其他):临柜、见证、网络、电话(四)证券账户的注销特殊机构与产品开户后6个月内出现没有进行交易、产品终止、合同失效或被撤销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五)不合格账户业务的认定与规范1.违规以他人名义或利用虚假身份开立的账户2.代理关系不规范3.账户关键信息不全、不准确或关键凭证缺失(六)证券账户的网络服务功能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通证券账户网络服务功能,在线办理证券查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业务。

证券从业法律法规第三章单选题4含答案

证券从业法律法规第三章单选题4含答案

证券从业法律法规第三章单选题4含答案基本信息:*311. 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从事推荐业务,(B)与子公司同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

[单选题] *A 可以;可以B 可以;不可以(正确答案)C 不可以;可以D 不可以;不可以答案解析:选项B正确: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2)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合格专业人员;(3)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内核工作制度、持续督导制度及其他推荐业务管理制度;(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从事推荐业务,但不得与子公司同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

312. ()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以及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单选题] *A 中国证监会B 中国证券业协会(正确答案)C 证券交易所D 财政部答案解析:选项B正确: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以及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313. 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受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备案的,自受理之日起()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公司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协议书》,向其出具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单选题] *A 20个转让日内B 10个转让日内(正确答案)C 10个工作日内D 20个工作日内答案解析:选项B正确: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受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备案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转让日内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公司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协议书》,向其出具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314. 主办券商应在取得业务备案函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形考任务1-4参考答案形考任务一学习完第二章公司企业法律制度后, 完成本形成性考核任务。

本次任务满分为100分, 单项选择题(10道)、多项选择题(5道)、判断题(10道)、简答题(3道)和综合分析题(1道)。

一、单项选择题(10题, 每题2分, 共计20分)1.关于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法人企业,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B.分公司能独立承担责任, 也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C.子公司能独立承担责任, 也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D.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 可以将公司划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典型的资合公司是()A.无限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C.两合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为()。

A.公司登记机关受理设立申请之日B.公司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C.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领取之日D.公司股东缴足出资之日4.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表述中, 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以商誉作价出资B.以劳务作价出资C.以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D.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聘任和外聘方式是()。

A.由董事会聘任或外聘B.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聘任, 由监事会解聘或外聘C.由监事会聘任或外聘D.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聘任或外聘6.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由张某、李某、王某、赵某四人出资设立, 四人出资比例分别是10%、15%、20%、55%, 公司章程对议事规则和表决权的行使未作特别规定。

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 就增加注册资本事项进行表决。

下列关于股东会就该事项决议的表述中, 正确的是()。

A.李某和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B.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同意即可通过决议C.必须四人都回意才能通过决议D.赵某同意即可通过决议7、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表述中, 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B.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D.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中须有半数以上为中国公民8、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表述中, 正确的是()。

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证券法 第三章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WHY?
第三章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四)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
根据新《证券法》,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 债券的发行核准机关是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发 行程序分为推荐程序和核准程序 。即: 1、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推荐。 2、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核核准。
推荐--发行额度控制及分配。
• 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 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销协议办理;
• 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由证券交易所 交易主机自动确定申报号,连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 抽签确定每一中签号认购的股份数。
第三章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上网申购的时间安排:
1.申购当日(T+0)时,投资者申购,并由证 券交易所反馈受理情况。
第三章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二、证券募集和(狭义)证券发行的法律性质 (一)证券募集--合意行为
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订立的、旨在向投资者出售 股份或公司债的合同行为。 包括: 1、发行人发布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等
--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十五条 证券法上的特殊规则
2、投资者申购 --要约
(六)依发行者身份和次序
1、初次发行(发行人或承销机构) 2、二次发行(任何持有已发行证券的人)
(七)依发行地点
1、国内发行 2、国外发行
第三章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四、证券发行的方式
(一)对一般投资者的上网发行
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由发行人(或 承销商)作为股票的惟一“卖方”,投资者按委 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股票申购。
第三章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一、股份公司设立发行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1-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臵交易大厅。

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2-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2.2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交易品种2.3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债券回购;(五)权证;(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3-第四节交易时间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则(1993年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交易市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易市场。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证券,为依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所上市管理规则所定义的上市证券。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上市,为证券在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证券主管机关,为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指导下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证券商,为本所会员。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受托买卖,为证券商按委托人的要求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

第八条本规则所称委托人,为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九条本规则所称自营买卖,为证券商以自己的名义和帐户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

第十条本规则所称清算交割,限于证券商之间的交易市场成交后的清算交割。

第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买卖证券,限于现货交易,采用集中公开竞价方式。

第十二条本所交易市场业务,除遵照有关法令规定外,依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交易市场集市时间第十三条交易市场每周一至周五开市,每日分前、后两市,上午九时三十分至十一时三十分为前市,下午一时三十分至三时三十分为后市。

法定假日不开市。

本所认为有必要时,可监时调整开市时间。

第十四条交易市场开市、闭市以鸣锣为号。

第十五条交易市场开市后,如遇偶发事故,可宣布暂停交易。

在宣布之前已成交的买卖仍属有效。

前事故消除后,本所得宣布恢复交易。

交易席位和进场人员第十六条证券商可在交易市场拥有一个交易席位。

证券投资者保护规章制度

证券投资者保护规章制度

证券投资者保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在国内证券市场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证券投资者是指在证券市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个人和机构。

第四条证券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证券公司规章制度,发挥自律和监督作用,保持市场秩序,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证券投资者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风险评估和管理能力,保护自身权益。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客户教育,提高服务水平,履行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证券投资者权益。

第七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市场规则,维护交易秩序,保障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

第二章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第九条证券投资者有知情权,有权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十条证券投资者有参与权,有权在证券市场进行自主选择和决策。

第十一条证券投资者有监督权,有权对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十二条证券投资者有权获得法律保护和维权救济。

第十三条证券投资者保护的主要措施包括: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投资者教育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和惩处违法行为、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明确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提供专业的投资咨询、风险评估和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资产隔离制度,保障客户资产安全。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控制制度,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欺诈、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调查和处理客户投诉。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体系,开展各种形式的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资产清算和赔偿机制,保障客户资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证券交易禁止法律制度

证券交易禁止法律制度

证券交易禁止法律制度
姓名:马学玲
禁止内幕交易制度
《证券法》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内幕人员利用内幕消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心,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内幕信息的种类
不正当利用内幕信息的法律责任
禁止操纵市场法律制度
1.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种类
2.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
禁止欺诈客户法律制度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禁止虚假陈述法律制度
1.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2.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3.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4.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
5.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_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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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管理制度_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规范证券投资管理制度_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规范为规范公司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控制证券投资风险,应制定规范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公司下属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公司,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证券投资的原则:(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金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资金。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用于证券投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用于购买符合本条如下标准的投资产品的,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证券交易法律制度

证券交易法律制度

证券交易法律制度姓名:马学玲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证券交易的原则:1.合法原则;2.限制交易原则;3.法定场所交易原则;4.法定交易方式原则。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限制交易的情形包括对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限制、对高管和大股东的限制以及对账户的限制三个方面。

公司股票上市制度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稳定证券市场秩序,《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票上市须满足下列条件:⏹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须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包括上市报告书在内的多项文件。

股票暂停上市: 股票退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会计年度内未能恢复赢利;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债券上市股份公司和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公司欲将已发行的债券上市的,须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包括上市报告书在内的多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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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第一节证券交易概述第二节证券交易的法律规制第一节证券交易概述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和特征(一)证券交易的概念1、证券交易与证券发行是指在法定交易场所,按照特定交易规则,对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

证券发行、承销证券上市证券交易资本组织关系资本交换关系(1)证券已依法发行后,证券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证券转让给受让人——证券上市(2)是现有投资者以公开发行的证券为标的物进行交易的行为(3)通过证券交易而形成的证券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二级市场)2、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区别(1)证券发行:发行人——投资者—资本组织关系; 证券交易:投资者——投资者—资本交换关系(2)证券发行主体—发行人和投资者;证券交易主体—投资者和投资者。

证券交易一般发生于投资者之间,但并不以投资者为要素。

在特殊情况下,证券发行人也可充当特殊的交易主体。

如证券发行人回赎发行在外的证券;发行人向投资者换发证券;发行人出售库藏股票给投资者等行为,都发生在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这些交易行为仍需按照证券交易规则进行证券买卖。

(3)证券发行:投资者都按照既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证券;证券交易:投资者按照即时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4)证券发行:有确定的发行期间且必须在发行期间完成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交易无期限,发行人具备上市条件其发行的证券就可以在证券市场持续交易。

3、证券交易活动的经济意义(1)是投资者取得投资收益的重要途径从发行人处获取股息、利息获取交易价差(2)提高投资者信心,促进证券发行市场发展;(3)证券市场价格反映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前景(4)实现证券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5)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晴雨表(二)证券交易的法律特征1、证券交易关系受民法、合同法调整证券交易关系—买卖合同—民法、合同法的调整,如券商与客户之间的行纪合同、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同等。

与普通商品买卖不同的是——(1)交易的标的物为投资证券;(2)交易具有较强的技术性;(3)交易须经中介—证券公司,影响交易安全的因素是与所交易的证券有关的内幕信息、操纵市场、虚假信息等。

2、证券法重点规范证券交易行为(1)确认交易规则,以维护公平交易秩序;(2)规范信息公开,实现投资者交易地位平等。

(3)规制交易活动,确保证券价格形成机制公正和有效,防范证券市场风险。

3、我国对证券交易法律关系的规范(1)专门规范——《证券法》及调整证券交易的行政法规、规章(2)《公司法》对证券交易的原则性规定;(3)《证券法》《公司法》对证券交易未作规定的,可适用《合同法》调整证券交易关系。

二、证券交易基本类型(一)证券现货交易1、概念:指证券交易双方以自己可支配的足额资金和证券进行交易,买卖成交以后即时履行证券和价款交割手续。

2、特点(1)成交和交割基本上同时进行,风险低;(2)属于实物交易,卖方必须实际拥有可向买方转让的证券——现货交易;(3)在交割时,买方必须支付现款—现款交易;(4)交易技术简单,易于操作和管理。

(二)证券期货交易1、概念是指证券交易双方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按照交易协议签订时的证券价格作为成交价格,约定一定时期以后进行交割清算的一种交易方式。

证券期货交易的交割期限一般为15—90天。

它是在证券现货交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在期货交易所买卖标准化期货合约而进行的一种有组织的交易形式。

2、特点(1)证券期货合约是证券期货交易的买卖对象证券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证券的标准化合约。

证券价格在期货合约签订时和交割时往往不一致。

但在期货交易中,结算时是按照期货合约签订时的证券价格计算,而不是按照交割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2)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合约时不用付款和交付证券,交割日时才付款和交付证券。

(3)买卖双方签订合约时须缴纳交易保证金以促使投资者履约。

(以小搏大、杠杆效应)(4)未到交割期之前,买卖双方可以转让或买回期货合约获取价差。

(多头交易、空头交易)(5)期货交易目的分为两种:以投机为目的,赚取价差利润;以安全为目的,避免因证券价格变动而带来风险——套期保值功能。

证券期货交易具有套期保值功能;还具有证券远期价格发现功能以及缓冲现货证券价格波动功能。

(三)证券期权交易1、概念是指交易双方为获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利益,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得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的交易方式。

2、特点(1)不是有价证券的直接交易,而是赋予购买者一种选择权。

(2)可以分为买进期权交易和卖出期权交易①买进期权交易——看涨期权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协议持有人按约定的价格和数量购进证券的权利。

购买者成本协议价+期权费用+佣金购买者行权(获利)的条件和内容条件:证券市价>协议价+期权费用+佣金内容: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数量,然后以市价卖出获利购买者放弃行权的条件证券市价<协议价格,买方损失为期权费用+佣金,卖方则赚取之。

购买者亏损条件协议价<证券市价<协议价+期权费用+佣金期权买方有执行期权的权利,无执行期权的义务;期权卖方只有履行期权的义务。

②卖出期权——看跌期权(预期行情下跌)是指交易者买入一个在一定时期内以协议价格卖出证券的权利。

购买者行权条件证券行情走弱,在卖出期权有效期内,当证券价格下跌到一定程度时,买方行使期权而获利。

购买者亏损条件证券行情上升时,买入看跌-----期权者会因此而亏损——期权费用+佣金(四)证券信用交易1、概念——包括买卖双方互相给予的信用。

广义上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期货交易、证券期权交易、保证金交易、证券质押贷款等。

狭义上仅指融资融券交易券商对投资者金融机构对券商狭义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交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该所上市证券或借入该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一般的证券信用交易特指此意。

2、融资交易是融券交易的对称,也称买空或多头交易。

是指投资者预测证券市价将上涨,但自有资金有限不能购进大量证券,在先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不低于5%)后向证券公司融资以买进证券,待股价上涨到某一价位时再卖出以获取差额收益。

(1)投资者买入的证券被作为贷款的质押存放于证券公司。

(2)在该证券价格上涨到一定程度时,投资者以高价向市场抛售,通过买入和卖出取得收益并偿还融入资金。

(3)如果股价走向与投资者预测相反,则融入资金者将遭受损失。

3、融券交易即卖空,指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下跌,向证券公司交付抵押金并借入证券抢先卖出,待证券市价下跌到某一价位时再买进该证券,然后归还借入证券并从中获取差额收益。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的证券。

融券交易的投机性对证券市场影响较大。

4、对信用交易的认识由于证券信用交易投机性强、风险性大,证券法修改之前我国严格禁止融资融券,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融券,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

其立法背景是我国证券市场不成熟,担心证券信用交易会使投资者不计后果盲目交易和证券公司为获取佣金和利息而诱使投资者进行信用交易。

(1)信用交易投机性强——可使投资者以较少的资金博取较大的收益(杠杆效应)。

但投机的存在对证券市场并非完全是不利因素,证券市场机制的灵活性、有效性离不开投机活动的存在。

(2)证券信用交易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功能。

(3)通过保证金比率的确定和调整调控证券交易活动,控制证券市场风险。

(4)信用交易信用关系发生于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并不直接影响证券交易的交割履行,因为证券交易所中的交易仍然证券现货交易,所以证券信用交易对证券市场的负面影响小于证券期货交易。

总之,证券信用交易是一种利大于弊的交易方式,它既能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交易机会,也有利于扩展证券公司的业务,还可以为政府宏观调控机构提供有效的证券市场调控手段。

《证券法》A142“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为证券信用交易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制度空间。

《证券法》A42“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的交易方式有证券现货交易、证券期货交易(股指期货---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自2010-4-16起上市交易)、证券期权交易(认购证)、证券信用交易(融资融券—2010-4-1)。

第二节证券交易的法律规制一、对证券交易主体的规制证券交易主体是指证券交易的买卖双方当事人。

证券交易的主体是证券交易市场上的投资者,可以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社会公众投资者除了因其职务或业务而被法律禁止或在一定期限禁止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人以外,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证券交易主体。

第二,证券公司以外的法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第三,可以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一)限定期内禁止买卖股票的主体——A38“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1、对发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转让的限制《公司法》A142(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在此期间买进本公司的股票或买卖其他公司的股票法律是允许的。

2、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防止利用内幕信息牟利)(1)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3)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4)公司章程可对上述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二)不得持有或买卖股票的主体—A431、证交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兜底性条款)上述人员在任职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如果上述人员在其成为该类人员之前,已经持有了股票,其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三)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特定股票交易的主体1、为股票发行(原股或新股)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如果在受托办理该项业务之前已经持有该公司股票,可继续持有但在前述期限内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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