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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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空管办:通用机场原则上不应设置仪表着陆系统、导航设备实施备案管理

民航局空管办:通用机场原则上不应设置仪表着陆系统、导航设备实施备案管理

民航局空管办:通用机场原则上不应设置仪表着陆系统、导航设备实施备案管理近日,民航局空管办发布了“关于通航机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与开放运行管理落实“放管服”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空管办结合中国民航设备运行保障与飞行校验工作实际情况,对现有规章进行分类、评估和剥离,运用改革创新思维,现就通航机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与开放运行管理工作提出多条具体意见。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校飞中心:为深入贯彻民航局通用航空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树立分类管理的新理念,确立“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通用航空安全管理新导向,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按照民航局领导指示精神,结合中国民航设备运行保障与飞行校验工作实际情况,对现有规章进行分类、评估和剥离,运用改革创新思维,经研究,现就通航机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与开放运行管理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如下:一、通用机场运行管理单位是通用机场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的建设与运行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做到:(一)根据运行需求和民航局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设备维护成本及自身维护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必要的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在生命周期内安全、正常、稳定、可靠运行。

(二)对于配备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通航机场,机场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充分了解并理解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的重要意义。

飞行校验是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手段,尤其是导航设备,未经飞行校验而提供服务将有极大可能提供错误引导信号,危及仪表飞行条件下的航空器运行安全,造成机毁人亡的严重后果。

二、通用机场设置通信及监视设施设备的,在满足以下条件基础上,可考虑不进行飞行校验:(一)设备由专业人员按规定周期实施运行维护;(二)设备经安全评估能满足安全运行的基本需要。

三、考虑到通用航空的作业运行方式及运行成本因素,通用机场原则上不应设置仪表着陆系统。

如根据运行条件并经严格论证认为必须设置的,为确保设备安全正常使用,应当按照《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飞行校验管理规定》要求执行飞行校验,通过飞行校验后方可提供使用。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9号)《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28日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以及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规则是组织实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依据。

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与通信导航监视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

第四条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配置和管理相应的人员及设施设备,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准确、及时、连续、可靠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五条组织与实施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保障可靠、服务优质的方针,遵循科学配置、协调运行、集中统一、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民航局鼓励和支持通信导航监视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水平。

对通信导航监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规则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一节机构第八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由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提供。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在指定的职责范围内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九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具有满足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需要的,持有有效执照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三)具有开展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以及必备的仪器仪表、备件、器材和工具;(四)具有必备的有关通信导航监视资料。

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0•【文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通信业正文民用航空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编号:AP-115-TM-2013-02 2013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设备和监视设备(以下简称通信监视设备)的运行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空管安全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通信监视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密切相关的通信设备和监视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数据链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记录仪、自动转报系统、卫星通信网设备、数据通信网设备等。

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场面监视雷达、高级场面活动引导与控制自动化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多点定位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二次监视雷达测试应答机、ADS-B/MLAT信标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民航飞行院校所属机场以及提供航路、航线使用的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负责通信监视设备开放与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地区通信监视设备运行实行监督管理,对通信监视设备投产开放实施备案管理。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负责本单位通信监视设备的投产开放备案,以及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和维护维修等运行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监视设备运行符合民用航空相关规定和标准,保持通信监视设备的持续适用。

机场通信导航助航灯光飞行校验及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实施细则

机场通信导航助航灯光飞行校验及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实施细则

机场集团机场通信导航助航灯光飞行校验及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导航、助航灯光设施的运行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CCAR-86)、《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飞行校验规则》、《西北地区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场集团所辖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通信、导航、助航灯光飞行校验管理及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飞行校验:利用机载专用设备对地面无线电设施和助航灯光设施性能进行检测的一种手段。

第三章飞行校验对象和周期第四条飞行校验对象包括通信设备、导航设备和助航灯光设施。

㈠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

㈡导航设备包括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地面设备。

㈢助航灯光包括精密进近坡度指示器(PAPI)。

第五条通信、导航、助航灯光设施在投产前必须进行飞行校验。

通信设备投产后无需进行定期校验,必要时进行特殊校验。

第六条导航、助航灯光设施定期校验周期如下:㈠仪表着陆系统定期校验周期为180天,投产后90天执行一次监视性校验。

㈡全向信标、无方向信标、单独安装的测距仪和航向信标,在承担进近导航功能时,定期校验周期为540天,投产后270天执行一次监视性校验。

㈢全向信标、无方向信标、单独安装的测距仪和航向信标,在承担航路航线导航功能时,定期校验周期为1080天,投产后540天执行一次监视性校验。

㈣测距仪、指点信标与其他导航设备配合使用时,与该导航设备同周期校验。

㈤卫星导航地面设备的校验周期参照国际民航组织,或根据民航局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㈥助航灯光设施定期校验周期为540天。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七条机场集团运行管理部㈠对辖区机场通信、导航、助航灯光设施飞行校验和开放、运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㈡负责辖区机场通信、导航、助航灯光设施投产开放申请、导航设备特殊开放申请、导航设备定期备案申请和导航设备关闭申请的上报工作。

导航规范标准导航规范标准规范标准

导航规范标准导航规范标准规范标准

导航规范标准一、单选题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开始施行的日期是A.二〇〇三年五月一日B.二〇〇六年五月一日C.二〇〇七年五月一日D.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答案:C2.《中国民航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中规定导航设备的运行正常率必须达到()。

A.99.97%B.99.98%C.99.99%D.100%答案:B3.设备运行不正常的原因分为:人为原因、技术原因和()A.设备原因B.自然原因C.故障原因D.设计原因答案:B4.《中国民航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中规定无线通信设备的完好率必须达到()A.95%B.92%C.90%D.85%答案:C5.值班记录簿必须保管()年,其他记录按设备使用年限保存。

A.4年B.3年C.2年D.1年答案:C6.非设备、场地原因造成的设备停用不超过90天重新投入使用的情况应该执行()A.定期校验B.特殊校验C.投产校验D.监视校验答案:D7.()负责飞行校验的统一管理。

A.民航总局B.民航总局空管局C.民航地区空管局D.飞行校验机构答案:D二、多选题1.由于人为原因,造成以下情况属于事故的是A.违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造成人员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的B.操作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无法修复,其本身价值或修复费用在50000 元以上的C.遗漏或丢失各种原始记录,直接影响飞行事故或飞行事故征候调查的D.操作不当,致使人员受伤需休息一至七天的答案:A,B2.由于人为原因,造成以下情况属于严重差错的是A.由于开错设备或设备运行中断超过规定时限,造成飞行延误、取消或复飞的B.违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致使人员受伤,需休息一周以上的C.违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造成设备局部损坏,修理费用在5000 元到50000 元的D.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设备运行中断,或调错频率,用错遥控线,调谐不当等影响正常工作的答案:A,B,C3.设备投入运行时必须做到:A.工程(包括隐蔽工程)项目和质量符合设计要求B.设备工作状态和系统运行情况符合技术规范C.配套器件、备件、工具和仪表按设计要求备齐D.有关技术设计说明及图纸、施工竣工图、设备合格证、技术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试运转数据等资料齐备答案:A,B,C,D4.当航路或干线机场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短时间难以排除时,采取措施得当的是:A.设备仍能单机或使用备用机提供保障的,应于当日将设备故障时间、现象、原因、检修措施、判断结果及处理意见书面形式逐级上报至地区空管局,抄报总局空管局B.查明故障原因,采取措施排除故障C.维修前,应切断设备的电源,并在配电板相应开关上悬挂”正在维修,切勿通电”的警告牌。

中国民用航空导航业务工作指南

中国民用航空导航业务工作指南

中国民用航空导航业务工作指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2006-1-5- 1 -为了确保民用航空终端区、航路导航系统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可靠运行,中国民航总局、中国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

经过多年的运行实践,这些法规及配套的规章制度已具备了一定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有效地保证了导航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也是从事民航导航系统技术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必备的基础知识。

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深入,尤其是机场属地化后,民航导航系统体制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为了确保飞行安全,进一步明确行业管理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业务管理知识的学习和普及,持续保障导航系统工作程序的规范化以及设备的可靠运行,导航业务工作指南应运而生。

本指南在对导航业务管理工作中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和要求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同时,也对现有法规、标准以及规章制度进行了汇编。

本指南适用于仪表着陆系统(ILS)、全向信标/测距设备(VOR/DME)、无方向性信标(NDB)、指点信标(MB)等导航系统、设备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本指南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编制,通信导航监视处负责解释。

- 2 -前言 (2)1. 导航台站建设 (7)1.1 预可行性研究 (9)1. 2 可行性研究 (9)1.3 选址 (10)1.4 初步设计 (17)1.5 选购设备 (18)1.6 建设 (20)1.7 频率、呼号申请 (21)1.8 飞行校验 (22)1.9 项目验收 (23)1.10 投产开放 (23)2. 导航台的飞行校验 (25)2.1 定期飞行校验 (25)2.2 不定期飞行校验 (27)3. 设备运行工作条件 (29)3.1人员 (29)3.2 设备 (29)3. 3 备件、仪表及工具 (30)3. 4 制度 (31)4. 设备停工报告 (31)4.1 设备故障报告流程 (32)4.2 进度报告 (34)4.3 停工检修 (34)5. 设备的开放与关闭 (34)5.1 设备关闭 (35)5.2 设备开放 (36)6. 运行管理 (38)6.1 导航设备资料的管理 (38)- 3 -6.2 运行报告 (38)6.3 导航台设备的鉴定 (39)6.4 导航台站的撤消 (41)附录1:中国民用航空法附录2: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附录3: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民航总局令5号附录4: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7号附录5: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民航总局令57号附录6: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民航总局令第98号附录7: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11号附录8: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3号附录9:民航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9号附录10: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MH/T 4003-1996附录11:飞行校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 2003-2000附录12: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1部分:- 4 -仪表着陆系统(ILS)技术要求——MH/T 4006.1-1998附录13: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2部分:甚高频全向信标(VOR)技术要求——MH/T 4006.2-1998附录14: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3部分:测距仪(DME)技术要求——MH/T 4006.3-1998附录15: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4部分:无方向性信标(NDB)技术要求——MH/T 4006.4-1998附录16:NM3710型仪表着陆系统外场测试仪-JJG(民航)0085-2005附录17: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维护规程附录18: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物资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MD-TM-2004-2附录19:关于下发《民航空管系统设备运行状况信息通报规定(试行)和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抢修及应急预案协调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总局空发[2000]10号附录20:关于归口办理频率规划和指配的通知(1995年8月2日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1886号传真电报)附录21:关于调整雷达导航设备定期飞行校验周期的通知(民航空发〔1999〕115号)附录22:关于做好仪表着陆系统建设和运行保障工作的通知—民航空发[2000]167号附录23:关于仪表着陆系统外场测试接收机定期校验的通知(2000年1月14日总局空管局传真电报)附录24:关于认真做好飞行校验组织工作的通知(民航总局空管局2000年2494号电报)附录25:关于严格执行导航设备开放标准的通知—民航空函[2002]960号- 5 -附录26: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72号附录27:关于加强雷雨季节通信雷达导航设备运行保障的通知—2004-5-25民航机号1269附录28:关于加强飞行校验组织工作的通知(民航空发〔2005〕21号)附录29:关于加强导航设备投产飞行校验实施方案审核的通知(民航办空发〔2006〕20号)附录30:关于严格机场导航设备建设和运行工作程序的的通知(民航发〔2006〕148号)- 6 -1. 导航台站建设导航台站的设立,根据飞行活动的需要而确定。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飞行安全,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生产厂家申请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使用许可证)和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购置或者使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是指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监视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自动转报系统、记录仪等。

导航设备包括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地面设备等。

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场面监视雷达、多点定位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等。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实行使用许可管理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目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定期公布。

第六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的设备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第七条民航局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使用许可实施统一管理。

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由民航局定期公布。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定义如下:(一)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合格审定机构:由民航局指定的负责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评审与测试组织工作的机构。

(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合格审定委员会:由民航局成立的负责合格审定工作监督和决策的机构。

第二章临时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九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要申请使用许可证以在中国民用航空领域推广使用的,设备生产厂家应当先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以对设备安全性、可靠性进行验证。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文档资料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文档资料

雷达
10秒
第二章 设备的运行
*用于保证着陆过程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在人工进行主备机交换时,
必须事先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协调。
第二章 设备的运行
2.3.6 设备故障的处理 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必须:
(一)启用备用设备,维持正常保障。 (二)立即查明故障原因,采取措施排除故障。 (三)如短时间难以排除故障,应立即向台站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报告。 (四)台站领导应及时组织技术力量抢修设备。可能影响正常保障时,
第二章 设备的运行
(三) 违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造成设备局部损坏,修理费用在5000 元到50000元的。
(四) 遗漏或丢失各种原始记录,直接影响飞行事故或飞行事故征候调 查的。
2.8.5 由于人为原因,造成以下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差错: (一)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设备运行中断,或调错频率,用错遥控线,
第二章 设备的运行
2.3.5换机时间
从主用机交换 (人工或自动)到备用机工作的换机时间不能超过以下要求:
高频对空通信
1分
甚高频对空通信
30秒
空管地面通信
1分
仪表着陆系统 (I类) 航向 10秒
下滑
6秒
(II类)航向
5秒
下滑
2秒
全向信标、测距设备
10秒
导航台、指点标 (人工交换) 2分
(自动)
10秒
: 第三条 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的基本任务包括
(一) 组织与实施设备的运行,使设备按规定的技术指标正常工
第一章 总 则
作,提供高质量的通信导航监视保障。 (二) 组织与实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理,实行以预防为主,定期维护和计
划检修并重的原则,确保设备的性能指标、环境条件符合规定。 (三) 组织与实施设备、器材、仪表和工具的保管及零备件和器材的保

中南地区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中南地区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中南地区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用航空导航设备的运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导航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密切相关的,为航空器运行提供引导信息与位置数据的仪表着陆系统(包含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地面设备等地面无线电设备。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南地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导航设备,以及提供航路、航线使用的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

其他为运输、通用航空保障航空器运行安全的导航设备运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负责对本地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的受理与审核、特殊开放申请的许可,并对导航设备定期开放实行备案管理。

中南地区各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监管局)空中交通管理处负责辖区内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特殊开放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审核及定期开放备案申请的受理与审核。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的设备运行单位包括中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空中交通管理站和中南地区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民航空管设备运行部门。

第六条 导航设备运行应符合国家和民航局有关规定,并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本细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导航设备的投产开放,是指新建、迁建或更新的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的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特殊开放,是指导航设备经特殊校验后的重新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定期开放,是指导航设备实际运行后按照规定的飞行校验周期完成校验后的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关闭,是指导航设备不提供服务。

第二章 导航设备的开放第一节 投产开放第八条 新建、迁建或更新的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应当进行投产校验,并取得民航局投产开放许可。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005年1月15日
6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137
61-R2
2004年12月16日
2005年1月15日
已被173号令修订
65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
138
201
2004年12月16日
2005年1月15日
66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
1990年6月13日
1990年6月13日
4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24
37AA
1992年4月1日
1992年4月1日
5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及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28
183AA
1992年12月11日
1993年1月1日
已被60号令修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29
1992年12月28日
1998年6月10日
23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78
375SE
1998年7月20日
1998年7月20日
24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79
70TM
1998年8月1日
1998年8月1日
25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80
21-R2
1998年8月20日
1999年3月1日
已被183号令修订
100
25-R3
2001年5月14日
2001年5月14日
3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101
67FS
2001年8月31日

最新版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最新版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最新版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导航设备的运行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导航设备的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导航设备(以下简称导航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密切相关的,为航空器运行提供定位与导航服务的仪表着陆系统(包含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增强系统地面设备等地面无线电设备。

导航设备分为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和通用航空导航设备。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是指提供进近着陆的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导航设备和提供航路、航线使用的导航设备。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是指仅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的导航设备,分为N1、N2、N3、N4四级。

第四条导航设备的投产开放、特殊开放、定期开放和撤除,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管理。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法对全国导航设备的开放、运行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辖区内导航设备的开放、运行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第一节投产开放管理第六条新建、迁建或者更新的运输航空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应当进行投产校验,并取得投产开放许可。

第七条申请投产开放许可的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设备台(站)设置与安装持续符合导航设施设计、施工、运行、电磁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二)设备经飞行校验后持续符合导航设备相关的技术要求;(三)设备试运行结果正常、稳定、可靠;(四)设备的频率、识别已经批准;(五)设备型号符合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安全使用有关要求。

第八条申请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受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按照本规定附件1填写的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和附件4填写的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二)投产校验飞行校验报告;(三)设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四)设备试运行用户报告和记录数据;(五)涉及新技术应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安全运行评估支撑材料。

中国民用航空导航业务工作指南

中国民用航空导航业务工作指南

中国民用航空导航业务工作指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6-1-5目录前言…………………………………………………………………………………1. 导航台站的建设…………………………………………………………………1.1 预可行性研究…………………………………………………………………1.2 可行性研究……………………………………………………………………1.3 选址……………………………………………………………………………1.4 初步设计………………………………………………………………………1.5 选购设备………………………………………………………………………1.6 建设……………………………………………………………………………1.7 频率申请………………………………………………………………………1.8 校飞……………………………………………………………………………1.9 项目验收………………………………………………………………………1.10 开放……………………………………………………………………………2. 导航台的飞行校验………………………………………………………………2.1定期飞行校验…………………………………………………………………2.2不定期飞行校验………………………………………………………………3. 设备运行工作条件………………………………………………………………3.1 人员……………………………………………………………………………3.2 设备……………………………………………………………………………3.3 备件、仪表与工具……………………………………………………………3.4 制度……………………………………………………………………………4. 设备停工报告…………………………………………………………………4.1设备故障报告流程……………………………………………………………4.2 进度报告………………………………………………………………………4.3停工检修………………………………………………………………………5. 设备的定期开放与关闭………………………………………………………5.1 定期关闭………………………………………………………………………5.2 定期开放………………………………………………………………………5.3 长期关闭………………………………………………………………………6. 运行管理…………………………………………………………………………6.1 导航设备资料的管理…………………………………………………………6.2 运行报告………………………………………………………………………6.3 导航台设备的报废与更新……………………………………………………6.4 导航台站的撤消………………………………………………………………附录1:中国民用航空法…………………………………………………………附录2: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附录3: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那么——民航总局令5号…………附录4: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7号…………………附录4: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民航总局令57号……附录5: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民航总局令第98号…………………………………………………附录5:《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方法》——民航总局令第111号………………………………………………附录5:中国民用航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方法……………………………附录6: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3号…………附录7: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X——MH/T 4003-1996……………………………………………………附录8:飞行校验规那么——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 2003-2000 附录9: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1局部:仪表着陆系统〔ILS〕技术要求——MH/T 4006.1-1998………………附录10: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2局部:甚高频全向信标〔VOR〕技术要求——MH/T 4006.2-1998……………附录11: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3局部:测距仪〔DME〕技术要求——MH/T 4006.3-1998……………………附录12:航空无线电导航设备第4局部:无方向性信标〔NDB〕技术要求——MH/T 4006.4-1998……………附录13: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维护规程……………………附录1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物资设备招投标管理方法〔试行〕MD-TM-2001-45…………………………………………………………附录15:关于统一组织进口通信、导航、雷达设备选型的通知〔1993年2月17日航行司548号电报〕…………………………附录16:通信雷达导航设备故障与停工报告制度〔暂行〕——总局空发〔2000〕10号……………………………………………附录17:关于归口办理频率规划和指配的通知〔1995年8月2日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1886号电报〕……附录18:关于调整雷达导航设备定期飞行校验周期的通知〔民航空发〔1999〕115号〕……………………………………………附录19: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卫星通信人员上岗执照制度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民航空发〔2000〕166号……………………………………附录20:关于做好仪表着陆系统建设和运行保障工作的通知——民航空发〔2000〕167号……………………………………………附录21:关于印发《西部航路自动相关监视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民航空发〔2000〕184号……………………………………………附录22:关于仪表着陆系统外场测试接收机定期校验的通知〔2000年1月14日总局空管局电报〕……………………………附录23:关于认真做好飞行校验组织工作的通知〔民航总局空管局2000年2494号电报〕………………………………附录24:关于严格执行导航设备开放标准的通知——民航空函〔2002〕960号……………………………………………附录25:关于导航设备更新报废鉴定小组成立的通知——2002-8-27民航机号1954……………………………………………附录26:关于加强雷雨季节通信雷达导航设备运行保障的通知——2004-5-25民航机号1269……………………………………………附录27:关于加强飞行校验组织工作的通知〔民航空发〔2005〕21号〕………中国民用航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方法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那么中国民用航空通信业务管理规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关闭、报废管理方法国际民航组织8071文件无线电导航设备测试手册前言为了保证终端区、航路导航系统与配套设施设备的可靠运行,民航总局、总局空管局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标准、管理制度。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批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

第九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全国北斗产业相关政策汇总积极稳妥推进空间信息基础设施演进升级

全国北斗产业相关政策汇总积极稳妥推进空间信息基础设施演进升级

全国北斗产业相关政策汇总积极稳妥推进空间信息基础设施演进升级
显示,北斗系统自1994年启动建设,从北斗一号、二号到2020年北斗三号全球卫星导航系统正式开通,历时27年,中国北斗产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国家层面北斗产业政策
近年来,为进一步北斗产业发展,政府积极推动卫星通信技术、新一代通信技术,高分遥感卫星、人工智能等行,打造全覆盖、可替代、保安全的行业北斗高精度基础服务网,推动行业北斗终端规模化应用,如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积极稳妥推进空间信息基础设施演进升级,加快布局卫星通信网络等,推动卫星互联网建设。

2016-2022年国家层面北斗产业相关政策汇总
地方层面政策
为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北斗产业发展,完善产业链、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促进基于北斗的智能化服务信息消费市场增长。

民用航空器法律法规有哪些(一)2024

民用航空器法律法规有哪些(一)2024

民用航空器法律法规有哪些(一)引言概述:民用航空器法律法规涵盖了对民用航空器及其运营、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民用航空器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包括运行管理、注册与登记、飞行安全、机场管理和空中交通管理。

通过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了解和遵守民用航空器的相关规定。

正文内容:一、运行管理1. 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资质及训练要求2. 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组织和程序规定3. 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监察和管理4. 民用航空器运行规章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5. 民用航空器运行事故调查和处理二、注册与登记1. 民用航空器注册与登记程序和要求2. 民用航空器注册与登记文件的保存和管理3. 民用航空器注册与登记的权限和机构4. 民用航空器注册与登记的时间限制和费用规定5. 民用航空器注册与登记的注销和变更规定三、飞行安全1. 民用航空器飞行前的准备和检查要求2. 民用航空器飞行中的安全操作和应急措施3.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预防和应对4. 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的健康要求和体检制度5. 民用航空器飞行器材和设备的安全要求和检验制度四、机场管理1. 民用航空器机场的规划和建设要求2. 民用航空器机场设施和设备的标准和管理3. 民用航空器机场的运行和信号指挥要求4. 民用航空器机场的安全控制和保障措施5. 民用航空器机场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构五、空中交通管理1. 民用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2. 民用航空器空中交通流程和控制指挥要求3. 民用航空器空中交通通信导航设备规范和使用4. 民用航空器空中交通事故调查和处理5. 民用航空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总结:民用航空器法律法规涉及了运行管理、注册与登记、飞行安全、机场管理和空中交通管理等多个方面。

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确保民用航空器的安全运营和顺利发展至关重要。

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为民用航空器行业的发展提供保障,同时也能确保旅客和航空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民航总局令第111号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民航总局令第111号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正文:----------------------------------------------------------------------------------------------------------------------------------------------------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02年7月2日中国民航总局令第11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飞行安全,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七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或者设备)生产厂家申办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临时使用许可证)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购置或者使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是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设备,包括甚高频通信、高频通信、集群通信、卫星通信导航监视、话音交换、记录仪、数据通信、自动转报、电传终端、无线电监测、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航管一次雷达、航管二次雷达、场面监视雷达、精密进近雷达设备和仪表着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指定的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其他设备。

本条前款所称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其他设备由民航总局空管局定期公布。

第四条民航总局空管局对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使用许可实施统一管理。

临时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注销由民航总局空管局定期公布。

第五条中国境内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的设备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服务。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中国民航规章(CCAR)是中国民航局制定和管理的一系列法规和准则,旨在确保中国民航行业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CCAR的内容涵盖了航空器运营、机场管理、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安全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对CCAR的重要性、内容和实施情况进行详细阐述。

一、航空器运营1.1 航空器注册和运营许可CCAR规定了航空器的注册和运营许可的程序和要求。

航空器的注册是指将航空器纳入中国民航局管理并颁发合法证书的过程。

运营许可则是指航空公司或私人航空器所有者获得运营航空器的合法许可。

CCAR确保了航空器运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保障了乘客和货物的安全。

1.2 机组人员资质和培训要求CCAR规定了机组人员的资质和培训要求。

这包括飞行员、机务人员和空中乘务员等各个职位。

CCAR要求机组人员必须通过相关考试和培训,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这样的规定确保了机组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提高了航空器运营的安全性和效率。

1.3 航空器维护和检修CCAR对航空器的维护和检修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航空器的维护和检修是确保航空器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CCAR规定了维护和检修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包括定期检查、故障排除和备件更换等。

这些规定保证了航空器的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

二、机场管理2.1 机场规划和建设CCAR对机场的规划和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这包括机场选址、跑道布局、航站楼设计等。

CCAR要求机场必须满足一定的安全和运营要求,确保机场的正常运行和航空器的安全起降。

2.2 航空器地面服务CCAR规定了机场的地面服务要求,包括航空器停放、加油、货物装卸等。

这些规定确保了航空器在地面上的安全和顺利运行,提高了机场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2.3 客户服务和安全管理CCAR强调了机场的客户服务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机场必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包括航班信息查询、行李寄存、旅客引导等。

同时,机场也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机场设施和运营过程的安全性,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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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4号《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28日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导航设备的运行管理,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导航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密切相关的,为航空器运行提供引导信息与位置数据的仪表着陆系统(包含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地面设备等地面无线电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导航设备,以及提供航路、航线使用的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四条导航设备的投产和特殊开放实行许可管理,定期开放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的许可和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地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的受理与审核、特殊开放申请的许可,并对导航设备定期开放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本规定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导航设备的投产开放,是指新建、迁建或更新的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的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特殊开放,是指导航设备经特殊校验后的重新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定期开放,是指导航设备实际运行后按照规定的飞行校验周期完成校验后的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关闭,是指导航设备不提供服务。

第二章导航设备的开放第一节投产开放第七条新建、迁建或更新的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应当进行投产校验,并取得投产开放许可。

第八条申请投产开放许可的导航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设备安装符合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定,并且验收合格;(二)设备经飞行校验后符合相关的技术规定和标准;(三)设备试运行结果正常、稳定、可靠;(四)设备台(站)址已经批准;(五)设备的频率、呼号已经批准;(六)设备型号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

第九条申请导航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按照本规定附件填写的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和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二)飞行校验机构出具的飞行校验报告;(三)设备台(站)址批复文件;(四)设备频率呼号批复文件;(五)设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六)设备试运行用户报告和记录数据;(七)民航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民航局审核。

第十一条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受理申请的地区管理局。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将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和受理申请的地区管理局。

第二节特殊开放第十二条下列情况下导航设备应当进行特殊校验,并取得特殊开放许可:(一)飞行事故调查需要时;(二)设备大修、重大调整或重大功能升级,包括设备的工作频率、天线系统、场地保护区域、电磁环境等因素发生改变,或者设备主要参数发生变化、导航完好性监视信号基准发生改变以及其它可能导致系统运行风险增大并无法通过地面测试调整进行有效控制时;(三)停用超过90天的设备重新投入使用时;(四)设备维护人员、管制人员、飞行人员等发现设备或信号有不正常现象,不能提供正常导航服务时;(五)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特殊校验时;(六)其它需要特殊校验的情况。

第十三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申请导航设备特殊开放,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一)按照本规定附件填写的导航设备特殊开放申请表和导航资料增改表;(二)设备特殊开放的情况说明;(三)合格的特殊校验报告。

第十四条地区管理局受理导航设备特殊开放的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并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开放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开放的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开放,并说明理由。

第三节定期开放第十五条导航设备应当按照规定的飞行校验周期进行定期校验。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自定期校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按照本规定附件填写的导航设备定期开放备案表和定期校验报告报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地区管理局在收到导航设备定期开放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因校验结论限用而影响飞行程序正常使用的情况,应当及时作出是否继续开放使用的结论。

同意继续开放使用的,予以备案。

不同意继续开放使用的,不予备案,并责令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关闭该设备。

第十七条导航设备在规定的飞行校验周期内完成定期校验,结论为合格的,予以备案,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导航设备定期校验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备案。

第十九条导航设备定期校验结论存在限用,但不影响飞行程序正常使用的,予以备案。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按照校验结论开放使用该设备的同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公布其限用范围。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对导航设备限用状况以及对安全运行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节技术论证第二十条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过程中,针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问题,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应直接组织或者要求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第二十一条在导航设备开放许可审查过程中进行的专家技术论证,其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二十二条参与技术论证的专家应当从空管技术专家库中选取。

第三章导航设备的关闭第二十三条取得开放许可和批准并处于正常运行的导航设备不得擅自关闭。

第二十四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需要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在征得相关运行单位同意后,可以临时关闭设备。

但应当提前制定维护、检修计划,尽量缩短设备关闭时间。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临时关闭导航设备前,应当评估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制定应急预案并且做好应急准备。

第二十五条导航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立即关闭该设备:(一)导航设备不能提供正常服务的;(二)导航设备不能提供准确、连续、可靠的引导信号的;(三)导航设备超过规定飞行校验周期或者定期校验结论为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导航设备在实施飞行校验期间应当关闭。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关闭情形消失后(需申请特殊开放的情况除外),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立即恢复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导航设备不再提供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关闭并撤除。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关闭相应的导航设备:(一)未取得导航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将设备投入使用的;(二)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导航设备应当关闭,但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未予关闭的;(三)导航设备应当特殊校验而未进行特殊校验的;(四)导航设备特殊校验后未经地区管理局许可开放使用的;(五)导航设备定期校验限用结论影响飞行程序正常使用,不予备案的。

第三十条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关闭后需要重新开放使用的导航设备,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申请投产开放许可。

第三十一条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关闭后需要重新开放使用的导航设备,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申请特殊开放许可。

第四章导航设备的运行和监督第三十二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保证导航设备运行符合民用航空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保持导航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三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运行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公布:(一)导航设备的开放、关闭、中断、恢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二)导航设备频率、呼号、位置、工作时间或信号覆盖范围的改变;(三)导航设备处于飞行校验期间;(四)导航设备飞行校验结论限用,经评估对安全运行造成影响;(五)其它影响飞行的定期维修活动。

第三十四条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对导航设备运行情况及导航台电磁环境与场地保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开放许可的,由地区管理局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民航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撤销其已经取得的许可。

第三十六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未取得导航设备开放许可将设备投入使用的, 由地区管理局予以制止,并建议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者和相应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应当进行特殊校验而未进行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关闭处于正常运行的导航设备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导航设备应当关闭未予关闭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导航设备在实施飞行校验期间开放使用的。

第三十八条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飞行校验周期完成定期校验,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地区管理局备案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备案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在航行通告中公布导航设备限用范围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临时关闭设备前未征得相关运行单位同意或未按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的;(四)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保持导航设备的持续适用的,或在导航设备出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及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通用机场导航设备的开放与运行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2006年10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2号公布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则》(CCAR-8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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