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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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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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企业、爱岗敬业、履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员工奖惩遵循“依法合规、奖惩分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惩处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依法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员工奖惩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员工奖惩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奖惩决定等。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对拟奖惩员工的事迹或事实组织调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奖惩意见。

第七条工会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员工奖惩方案的审议。

第八条总经理负责员工奖惩方案的最后审批。

第三章奖励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给予奖励:

(一)在企业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管理、技术、生产等方面取得重大创新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技能竞赛、劳动竞赛、知识竞赛中成绩优异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或者事故、灾害抢险有功,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忠于职守、甘于奉献、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六)制止、预防违规违纪行为,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突出贡

献的;

(七)见义勇为、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给予奖励的。

第十条对员工的奖励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

(一)通报表扬以精神奖励为主,一般不进行物质奖励。

(二)公司表彰的荣誉称号包括劳动模范、优秀工作者、技术能手、岗位标兵等。

(三)受到表彰的员工,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公司表彰的荣誉称号对应的物质奖励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类荣誉称号,按照“谁授予、谁奖励”的原则,公司一般不再进行物质奖励,确需进行奖励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参照公司同类别表彰奖励标准执行。员工在一年内获得两次及以上相同类别表彰的,按就高原则进行物质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公司表彰一般按下列程序开展:

(一)公布表彰评选的范围、数量、条件和评审程序。

(二)员工所在部门推荐或推选。

(三)奖项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提出表彰建议名单。

(四)人力资源部审核表彰建议名单。

(五)总经理审议批准。

(六)印发表彰文件,并在公司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惩处

第十三条员工有以下行为的,予以惩处: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安全、质量等责任事故的;滥用职权,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过失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

术秘密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的。

(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贪污受贿的;以权谋私的;挥霍浪费,损公肥私的。

(四)损害企业形象、影响队伍稳定:通过网络、短信或其他媒介传播、散布谣言,发布不实信息,损害企业形象的;诽谤、诬陷他人的;捏造事实向有关部门、单位恶意投诉举报,围堵冲击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和生产场所,扰乱社会和企业正常秩序的;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六)国家有关机关责令惩处的。

(七)犯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对员工的惩处主要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三种方式,三种惩处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同时运用。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1.警告:处分期6个月。

2.记过:处分期12个月。

3.记大过:处分期18个月。

4.降级(降职):降低受惩处人岗位层级或职务级别。

5.撤职:撤销受惩处人所担任的职务。

6.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与受惩处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经济处罚:扣减薪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三)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待岗、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等。

第十五条员工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纪律处分。员工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并根据需要进行组织处理。

(一)同一违规违纪行为适用两项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按最重处分标准执行。

(二)同一事件中涉及多项违规违纪行为的,按不低于所适用的最重惩处标准处理。

第十六条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期内,降级(降职)、撤职处分后一年内,受惩处人不得提职、晋岗,不得提高薪酬和其他待遇,不得给予各类奖励。

第十七条经考核不胜任工作的,可予以离岗培训、调整岗位、待岗处理,经离岗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待岗期间原则上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第十八条公司对员工进行惩处的程序:

(一)部门组织调查、形成惩处意见,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二)人力资源部就惩处建议征求工会委员会意见后,提交会总经理审定。

(三)人力资源部执行惩处决定,依法履行送达程序、出具相关证明,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材料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员工对惩处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员工受到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员工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发生违规违纪行为,除执行本规定外,由所在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专项奖惩办法应依据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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