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解】企业用人,应该给求职者平等的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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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企业用人,应该给求职者
平等的就业机会
企业用人,应该给求职者平等的就业机会
[案例]:蔡某是一所大学市场营销专业的女大学生,今年的六月份将从大学毕业走向社会。从三月份开始,蔡某就一直穿梭于各种各样的招聘会,投了大量的简历,希望能找到一份比较满意的工作。其间也有一些单位让她去参加过面试,有好几家单位在面试的时候都有笔试,并且要求每个求职者交纳50元的面试费,还有几家单位虽然没有收面试费,但在面试的最后关头,以想招个男生跑业务,女生不适合经常性出差为由,委婉地将其拒绝了。一次又一次的求职失败,让蔡某对就业已经产生了一种抵触的情绪。
[义贤律师评析]: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就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公民平等权的具体体现。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均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更多咨询拨打免费法律热线,400-008-5151】。
附:优先招用残疾人,属于就业歧视吗?
[案例]: 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了一起招聘会计的广告,要求有会计证。刘某得知这一消息后,就去参加了应聘,与她同时参加应聘的还有一位腿部有残疾的男会计。经过三轮的面试,该单位最终录用了男会计。刘某对此不满,找到该单位的领导,说:“我每次面试都很好,你们不能看我是女的就不用我,不能搞就业歧视”。企业领导告诉她说:“你们两个都比较好,但是考虑到他是残疾人,就业不容易,所以就把这个职位给了他,希望你能理解”。请问,该企业优先录用残疾人的行为是就业歧视吗?
[义贤律师评析评析]:该单位的做法并不构成就业歧视。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无论是在社会活动,还是在就业方面,始终处于劣势,因此,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企业对残疾人就业予以积极的扶持和照顾。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30条的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所以,该企业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受到法律保护与鼓励的行为。
法律法规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友好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年8月28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
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98年7月2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2000年12月8日)
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供录用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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