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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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标准一、噪声限值为了保护工业企业的员工和周边居民的健康和舒适,工业企业厂界的噪音标准应严格遵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工业企业厂界的噪音标准为:昼间不得超过6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二、监测方法监测工业企业厂界噪音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进行。
监测点应设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的位置,并尽可能靠近噪音源。
监测应避开偶发噪声影响,如工厂机械启动、停机、放空作业等。
三、测量条件测量条件包括气象条件和测量设备条件。
气象条件应满足无雨、无雪、无雷电、风向稳定等要求;测量设备条件应满足精度要求,如声级计应定期校准,确保测量准确。
四、测量仪器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声级计、频谱分析仪等。
测量仪器应具备时间计权特性,以适应不同的噪声特性。
五、测量点布置测量点的布置应根据工业企业厂界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情况下,测量点应布置在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的位置,并尽可能靠近噪音源。
如果噪音源较多或噪音影响范围较大,应适当增加测量点数量和布置。
六、测量时间测量时间应按照监测计划进行。
一般情况下,昼间监测应在6:00-22:00之间进行,夜间监测应在22:00-6:00之间进行。
对于特殊情况,如工厂机械启动、停机、放空作业等,应记录具体时间并备注。
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为了降低工业企业厂界噪音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应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措施可以包括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布局、隔声、吸声等。
工业企业应在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
八、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排放标准为昼间不得超过6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如果超过标准,则视为噪声污染。
对于噪声污染的企业,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要求企业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九、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将对工业企业厂界噪音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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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348—2008代替GB 12348-90,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Emiss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at boundary2008-08-19发布2008-10-01实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3)5. 测量方法 (4)6. 测量结果评价 (6)7. 标准实施监督 (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1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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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声音,包括机器设备运转、排放废气、液体喷洒、振动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噪声。
由于噪声对工人和周围环境有害,因此工业企业噪声的控制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确保工业企业的生产和周围环境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噪声标准。
一、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噪声的标准,其中包括与工业企业噪声相关的标准。
ISO1996系列标准规定了噪声的测量方法、评价方法、限值和容许偏差等内容。
根据ISO1996-1:2024《噪声测量方法》和ISO1996-2:2024《噪声评价方法》的要求,可以对工业企业的噪声进行测量和评价。
ISO1996-2:2024标准规定了各种类型的工业企业的噪声限值,如制造业、电力行业、建筑行业等。
具体的限值取决于噪声源的性质和周围环境的敏感度。
例如,在制造业中,ISO1996-2:2024规定了工业企业的噪声限值为LAr,1h=70dB(A);在电力行业中,限值为LAr,1h=75dB(A)。
这些限值是根据对人体听觉和健康的影响进行科学研究得出的。
二、中国标准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噪声的标准。
根据《环境噪声测量规范》(GB/T3096-2024)和《环境噪声评价导则》(GB/T3785-2024),可以对工业企业的噪声进行测量和评价。
除了国际标准和中国标准外,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还可能有自己的噪声标准。
例如,美国环保署(EPA)制定了《联邦环境噪声控制计划》(Federal Noise Control Program)来保护公众免受噪声的伤害。
根据该计划,不同类型的工业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内的噪声限值也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工业企业噪声标准是为了保护工人和周围环境的健康而制定的。
国际标准和中国标准为工业企业的噪声测量、评价和控制提供了依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各自的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应该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噪声控制,以确保自身的生产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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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测量方法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控制。
工业企业内部的噪声控制;工业企业与居民区、公共建筑等敏感区域之间的隔离带或缓冲带的噪声控制;工业企业因生产需要而进行的临时性或紧急性的维修、检修、试车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工业企业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噪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限于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2008 环境噪声标准GB/T 3785.1-2010 声学电声学仪器第1部分:麦克风GB/T 3785.2-2010 声学电声学仪器第2部分:声级计GB/T 15173-2010 声学校准麦克风用声源HJ/T 2.4-2009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HJ/T 2.5-2009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处理与评价3. 术语和定义3.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并向周围环境传播的噪声,以及工业企业内部设施、设备、车辆等运行所产生并向周围环境传播的噪声。
3.2 厂界指工业企业占地范围的边界线,包括围墙、护栏等隔离设施。
3.3 厂界点指在厂界上选取的代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水平的点位。
3.4 厂界点A声级指在厂界点处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测量方法,以A计权特性对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进行频率加权后得到的声级。
3.5 厂界点等效A声级指在厂界点处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测量方法,在一定时间内对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进行能量平均后得到的A声级。
3.6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指工业企业在厂界点处的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的最大允许值。
4.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工业企业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按照厂界点所在区域的功能划分,分为四类,如表1所示。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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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348-2008代替GB 12348-90,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Emiss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 at bounda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8-19 发布 2008-10-01 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补充了0 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7 月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
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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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
一、采样依据
二、术语
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 在厂界处进行测量 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厂界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 房产证、 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 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 各种产生噪 声的固定设备的厂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 3.噪声敏感建筑物 指医院、 学校、 机关、 科研单位、 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1.测量环境: 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 持一致。 2.测量时段: 与被测声源测量的时间长度相同。
九、测量记录
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 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 被测量单位名称、 地址、 厂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 别、 测量时气象条件、 测量仪器、 校准仪器、 测 点位置、 测量时间、 测量时段、 仪器校准值(测 前、 测后)、 主要声源、 测量工况、 示意图(厂 界、 声源、 噪声敏感建筑物、 测点等位置)、 噪 声测量值、 背景值、测量人员、 校对人、 审核人 等相关信息。
• 一般情况下, 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 、高 度 1.2 m 以上、 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 的位置。
1m ▲ 1.2m
六、点位布设-其他规定
1.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 测点应选在 厂界外1m 、 高于围墙0.5m 以上的位置。
2.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应同时在受影响的噪 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 处另设测点。
• 对于仍无法满足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 △ L 1 )大于 或等于 3dB要求的, 计算噪声测量值与被测噪声源排放限值的差 值( △ L 2 = =噪声测量值-排放限值),修约到个数位。
工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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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噪声的限制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由国家或地区的环保部门或相关机构制定,旨在保护工人和周围居民免受噪声污染的危害。
以下是中国的工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1. 昼间噪声限制标准:在白天(8:00-20:00),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应当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通常是65-85分贝。
2. 夜间噪声限制标准:在晚上(20:00-8:00),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应当进一步降低,通常是55-70分贝。
3. 特殊噪声限制标准:对于某些特殊的工业企业,如机械加工厂、纺织厂等,其噪声排放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标准还受到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如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的噪声水平等。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工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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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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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生产活动往往会伴随着噪声排放。
噪声污染不仅会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还可能对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损害。
因此,对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根据《环境噪声标准》(GB 12348-2008)的规定,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应当按照不同的区域和用途进行划分,明确了不同区域的噪声限值。
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排放,确保不会对周边居民和环境造成过大的噪声影响。
其次,工业企业在进行噪声排放控制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减少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例如,可以采用隔声墙、隔声罩等设施,对噪声进行有效的隔离和控制。
此外,还可以通过优化生产工艺、改进设备和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减少噪声的产生和排放。
工业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情况和环境特点,制定并实施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确保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标准。
另外,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监管和检测工作,确保工业企业严格执行噪声排放标准。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定期检测、抽查和监测站点建设等方式,对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情况进行全面监控和评估。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工业企业,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和整改,推动其改善噪声排放状况,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环境的健康。
总之,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改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工业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噪声排放;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和检测工作,确保其排放的噪声符合标准。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有效控制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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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的厂界环境噪声标准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的例子:
1. 欧盟标准:根据欧盟环境噪声指令2002/49/EC,工业企业
的厂界环境噪声限制为工作日间(白天)55分贝(A)和夜间
(晚上)50分贝(A)。
2. 美国标准:根据美国环境保护署(EPA)的规定,工业企业的厂界环境噪声限制取决于噪声的类型和区域。
在工业区域,通常限制为日平均噪声水平不能超过55分贝(A)。
3. 中国标准:根据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工业企业的厂界环境噪声限制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区域进行分类限制。
一般情况下,噪声限制值为白天65分贝(A)和夜间55分贝(A)。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只是一些常见的例子,具体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此外,一些特殊行业如矿山、钢铁厂、化工厂等可能会有更为严格的噪声控制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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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一、标准适用范围与定义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的限值要求、测量方法、噪声污染控制与管理要求,适用于工业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厂界环境噪声的排放控制与管理。
定义:工业企业:指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制造业、加工业等。
厂界:指工业企业用地边界。
环境噪声:指在生产、建设、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活动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厂界噪声限值要求根据工业企业所处区域的环境功能区和噪声敏感程度,制定不同的厂界噪声排放限值。
一般来说,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国家相关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保不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显著影响。
三、测量方法与技术规范厂界噪声的测量应遵循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测量设备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测量时应考虑气象条件、背景噪声等因素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四、噪声污染控制要求工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污染,如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生产布局、加强设备维护等。
对于噪声污染较严重的工序,应采取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
工业企业应建立健全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制度,定期对噪声排放进行监测和评估。
五、标准执行与监督本标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工业企业应遵守本标准规定,定期进行噪声排放的监测和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监测,对违反本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噪声源识别与管理工业企业应对噪声源进行识别和分析,明确主要噪声源和产生原因。
制定针对性的噪声污染控制方案,并加强对噪声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充分考虑噪声源识别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七、违法行为与处罚对于违反本标准规定,超过噪声排放限值的工业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罚款。
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采取停产整顿等更严厉的措施。
八、附录与参考资料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文件。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_1234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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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_12348-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348-2008代替GB 12348-90,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Emiss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 at bounda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8-19 发布2008-10-01 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补充了0 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7 月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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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字号:大中小《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 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eq(dB(A))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 引用标准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3 监测方法按GB 12349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朱煜光、郭秀兰、陈光华、朱建平。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GB 12349-90本标准为执行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噪声的测量。
1 名词术语1.1 A声级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级,用LA表示,单位dB(A)。
1.2 等效声级在某规定时间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又称等效连续A声级,用Leq表示,单位为dB(A)。
按此定义此量为:Leq=10Lg()式中:LA-t时刻的瞬时A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
当测量是采样测量,且采样的时间间隔一定时,式(1)可表示为:Leq=10Lg()式中:L-第i次采样测得的A声级;in-采样总数。
1.3 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在测量时间内,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视为稳态噪声,否则称为非稳态噪声。
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https://img.taocdn.com/s3/m/e50eac6af5335a8102d22028.png)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3.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在厂界外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4厂界
有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
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的厂界为其实际占地边界。
4.1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的限值
4.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表1 单位dB(A)
4.1.2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4.1.3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限值超过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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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解读与应
用
DOCS
0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污
染现状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污染源分析
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
• 生产线上的各种机械设备,如破碎机、磨机、风机等
• 设备老化、润滑不良等原因导致噪声增大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 生产线上的高温、高压、化学反应等过程
• 工艺参数设置不合理,导致噪声增大
厂内运输产生的噪声
• 厂内车辆行驶、装卸货物等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 运输线路设计不合理,导致噪声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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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及危害
01
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 长期暴露在高分贝的噪声环境中,容易导致听力损失、
神经衰弱等疾病
某钢铁企业厂界噪声污染
某化工厂厂界噪声污染
• 生产线上的破碎机、磨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较大
•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较大,如高温、高压、化学
• 厂内运输产生的噪声对周边居民造成严重影响
反应等过程
• 厂内运输产生的噪声对周边居民造成严重影响
02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介绍
国内外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比
• 背景监测点:布设在企业厂界外无噪声影响的区域
• 敏感监测点:布设在噪声敏感区域,如居民区、学校等附近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监测仪器设备与技术
噪声监测仪器设备
• 噪声计:用于测量噪声强度
• 振动计:用于测量振动噪声
• 声压级计:用于测量声压级
监测技术
• 定点监测:在固定位置进行噪声监测
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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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Emiss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at bounda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环 境 保 护 部目 次前 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3)5. 测量方法 (4)6. 测量结果评价 (6)7. 标准实施监督 (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1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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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行业行政法规,即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44号文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由国家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目录1概述2环境保护部公告3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概述编辑《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是行业行政法规,是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订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
2.环境保护部公告编辑(2008年第44号)关于发布《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08年08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01日 (中央法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3.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编辑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of the contract must be "/"; Seven or one copy of the contract, each contract form, contents and elements; VIII, master/slave contract and complete specification interface, contract number. 5.9 other provisions the Bank supports risk managers, accompanied by professional risk management, such as account managers handle the pre-loan investigation, contracts and other key sectors. Risk managers and other professional accompanied by risk managers, account managers are still subject tothese measures (procedures) for the fulfilment of duties, qilu Bank risk managers, risk manage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dministrativeprocedures (trial implementation) called for duties. Risk managementrisk managers and other professional personnel involved in handling,account manager with double handle. 6. the credit policy of the Bank to support capital uses reasonable and sufficient source of repayment, parties of good credit personal loans. As described in the Bank's credit policy, marketing advice, business management and other documents. 7. process description and control business processes including personal loans loan application, acceptance and investigation, risk assessmentand review, loan approval, Contracting, loan origination, loan payments, credit administration and loan recovery and disposal after nine stages. Process input for receipt of the borrower's application, the output of the process for loan recovery. Process description and control ofspecific requirements are as follows: node operation flow control point 1. loan application 1. loan borrowers applying for the loan. Risk 1:risk Description: loan qualifications did not meet the Bank requirements. Control measures: according to the preliminary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borrower selected clients shall not be artificially reduce credit terms——补充了0 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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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行业行政法规,即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44号文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由国家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目录1概述2环境保护部公告3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概述编辑《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是行业行政法规,是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订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
2.环境保护部公告编辑(2008年第44号)关于发布《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08年08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01日(中央法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3.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编辑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补充了0 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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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08-08-19发布2008-10-01实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1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
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378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GB/T3241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GB/T15173声校准器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7181积分平均声级计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2A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A)。
3.3等效声级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等效连续A声级的简称,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表示,(简写为Leq),单位dB(A)。
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1A.L dt..=∫.T00.1Leq1010lg.T.式中:LA——t时刻的瞬时A声级;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4厂界boundary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
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的厂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
3.5噪声敏感建筑物niose-sensitive buildings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6昼间day-time、夜间night-tim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3.7频发噪声frequent noise指频繁发生、发生的时间和间隔有一定规律、单次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排气噪声、货物装卸噪声等。
3.8偶发噪声sporadic noise指偶然发生、发生的时间和间隔无规律、单次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
如短促鸣笛声、工程爆破噪声等。
3.9最大声级maximum sound level在规定测量时间内对频发或偶发噪声事件测得的A声级最大值,用Lmax表示,单位dB (A)。
3.10倍频带声压级sound pressure level in octave bands采用符合GB/T3241规定的倍频程滤波器所测量的频带声压级,其测量带宽和中心频率成正比。
本标准采用的室内噪声频谱分析倍频带中心频率为31.5HZ、63HZ、125HZ、250HZ、500HZ,其覆盖频率范围为22HZ~707HZ。
3.11稳态噪声steady noise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的噪声。
3.12非稳态噪声non-steady noise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3dB的噪声。
3.13背景噪声background noise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
4.环境噪声排放限值4.1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4.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时段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昼间夜间05040155452605036555470554.1.2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4.1.3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4.1.4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3096和GB/T15190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5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4.2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2和表3规定的限值。
表2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单位:dB(A)房间类型A类房间B类房间噪声敏感时段建筑物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昼间夜间昼间夜间0403040301403045352、3、445355040说明: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
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表3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单位:dB噪声敏感建筑所处声环境时段倍频程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限值功能区类别中心频率,Hz房间类型31.563125250500昼间A、B类房间7659483934夜间A、B类房间6951393024昼间A类房间76594839341B类房间7963524438夜间A类房间6951393024B类房间7255433529昼间A类房间79635244382、3、4B类房间8267564943夜间A类房间7255433529B类房间76594839345.测量方法5.1测量仪器5.1.1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3785和GB/T17181对2型仪器的要求。
测量35dB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型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
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GB/T3241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5.1.2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5.1.3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5.1.4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F”档,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5.2测量条件5.2.1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行。
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5.2.2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5.3测点位置5.3.1测点布设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5.3.2测点位置一般规定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的位置。
5.3.3测点位置其他规定5.3.3.1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
5.3.3.2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5.3.2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另设测点。
5.3.3.3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 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5.3.3.4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距外窗1m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
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5.4测量时段5.4.1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测量。
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5.4.2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min的等效声级。
5.4.3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
5.5背景噪声测量5.5.1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
5.5.2测量时段:与被测声源测量的时间长度相同。
5.6测量记录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
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厂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测量时气象条件、测量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间、测量时段、仪器校准值(测前、测后)、主要声源、测量工况、示意图(厂界、声源、噪声敏感建筑物、测点等位置)、噪声测量值、背景值、测量人员、校对人、审核人等相关信息。
5.7测量结果修正5.7.1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5.7.2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dB(A)~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4进行修正。
5.7.3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5.7.1或5.7.2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二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