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1.引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术语和定义2.1 居住区:以居住为主要功能的城市社区。
2.2 居住用地:专门供建设居住建筑的土地,包括住宅、公寓、别墅、集体宿舍等。
2.3 居住建筑:专门用于人居住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公寓、别墅、集体宿舍等。
2.4 生活配套设施:指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而设置的设施,包括商业综合体、健身房、娱乐场所、公园绿地等。
2.5 交通配套设施:指为满足居民出行需求而设置的设施,包括道路、非机动车道、公交站点、停车场等。
3.总则3.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当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考虑到城市的环境、社会经济特点、居民需求等因素。
3.2 城市居住区应当具有多样性,包括居住建筑类型、户型、装修风格等。
3.3 城市居住区应当设置充足的生活配套设施和交通配套设施,以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出行。
4.规划设计4.1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城市规划基础上,考虑到宏观和微观的影响因素,如城市的发展规划、资源利用、交通网络等。
4.2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保、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4.3 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注重社会效益,为居民创造一个舒适、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
5.建筑设计5.1 城市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建筑规范,注重人文环境,既要考虑到室内外的美观和空气质量、噪音、温湿度等环境因素,又要考虑到居住者的日常需要和习惯。
5.2 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当注重节能、环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避免不合理的消耗和浪费。
5.3 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隐私问题,通过合理的间距和通风等方式,保护居民的私人空间。
6.生活配套设施6.1 城市居住区应当配备充足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商业综合体、健身房、娱乐场所、公园绿地等,以满足居民的日常需要。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最新整理)

2008-06-05 13:53【标题】《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颁布日期】 2006-3-23【失效日期】 2026-3-23【颁布单位】国家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日期】 2006-3-23【文号】 1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50002000~4000300~700人口(人) 30000~500007000~150001000~300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15、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19、建筑小品
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 生活聚居地。 3、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 人)相对应,配 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 、居住区用地(R)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 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a)。 29、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建筑面 积(万 m2)与居住区用地(万 m2)的比值表示。 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 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32、绿地率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 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13、配建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4507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代号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说明)(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说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九九四年⼆⽉⼀⽇起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九九三年七⽉⼗六⽇⼀、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地和空间,提⾼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居住区⼩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区组团及独⽴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安排、灵活使⽤。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 符合统⼀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特点和规划⽤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规划⽤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活环境;5) 为⽼年⼈、残疾⼈的⽣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 为⼯业化⽣产、机械化施⼯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的综合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4.0.2.5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4.0.3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0.4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环境风貌。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2.0.28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9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2.0.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窨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4.0.1.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是指在城市规划和设计中对居住环境的规范和要求。
它涵盖了居住区规划、建筑设计、建筑物景观设计、交通组织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就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合理规划居住区空间布局是城市居住规划设计的首要内容。
要充分考虑人口分布、土地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实现居住区的合理布局。
居住区应具有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商业和办公用地等多种功能,尽可能满足居民的各种需求。
同时,还要合理确定居住区内的道路和绿化带,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和自然环境。
其次,合理设计居住建筑物是城市居住规划设计的关键内容。
在居住建筑的设计中,要注重建筑的人文关怀,保证住户的私密性、舒适性和安全性。
建筑物的朝向和布局要合理,保证充足的采光和通风,并考虑到居民的隐私和邻里的和谐。
此外,建筑物的外部要注重丰富的造型和 harmonious的颜色,带来美感和亲和力。
另外,居住区的景观设计也是城市居住规划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居住区的景观设计不仅要美化居住环境,还要起到疏导交通、净化空气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
景观设计要合理选用植被和绿化材料,打造出具有人文特色和自然特色的景观,营造出宜居的居住环境,增强居民的生活质量。
最后,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还要注重交通组织。
交通是城市居住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是城市居住规划设计的重要内容。
在居住区的道路设计中,要合理规划道路的宽度和走向,确保交通的便利和安全。
同时,要为居住区提供完善的公共交通和非机动交通设施,鼓励居民使用公共交通和非机动交通方式出行,减少对机动交通的依赖,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
综上所述,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涵盖了居住区规划、建筑设计、建筑物景观设计、交通组织等多个方面。
合理规划空间布局、设计建筑物、景观设计和交通组织,可以打造出宜居的城市居住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值得注意的是,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要不断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不断追求。
GB 50180—93(2002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7月16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局部修订。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增补老年人设施和停车场(库)的内容;对分级控制规模、指标体系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调整完善住宅日照间距的有关规定;与相关规范或标准协调,加强了措辞的严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修改本)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注明:因人手有限,没有校对,另有几个图表没有上传,如有需要可与我们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一、居住区整体规划设计要求居住区整体规划设计要考虑居住者的居住需求、交通便利性、绿化环境、社区设施等因素,确保居住区的居住品质和生活质量。
规划设计要合理布局,保证道路交通畅通,并留足足够的停车位。
要合理规划绿化空间,增加居住区的景观美化和生态环保功能。
二、建筑设计要求居住区的建筑设计要注重自然采光和通风,保证室内空气质量和居住者的健康。
建筑的高度和密度要合理,不能给居住者带来压迫感。
同时,要考虑到防火、防潮、防震等安全因素,并设置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
三、生活设施要求居住区的生活设施要便利、完善。
包括商业设施、文化设施、医疗设施、学校等,能够满足居住者的日常生活需求。
此外,要合理规划公共空间,包括公园、广场等,提供居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四、社区管理和服务要求居住区的社区管理和服务要规范、高效。
建立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居住区的管理,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修、安全防范等。
提供居民活动和社交服务,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社区凝聚力。
五、环境保护要求居住区的设计要注重环境保护,采取合理的垃圾分类和处理方式,减少噪音和污染源。
要合理规划雨水排放系统,确保居住区的排水畅通。
同时,要注重节能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广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六、居住区配套设施要求居住区的配套设施要完善,包括供水、供电、供暖等基础设施。
同时,要注重交通设施的建设,规划合理的道路和交通网络,方便居住者的出行。
为了提高居住区的安全性,要设置良好的照明设施和监控设备。
总之,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是为了创造舒适、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者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各项规范要求的实施充分考虑到了人的居住需要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能够使居住区真正成为人们的家园,为居住者营造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
新版居住区规划设计导则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新版居住区规划设计导则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日照标准篇一居住区规划居住区规划1.任务:是为居民创造一个满足日常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舒适、方便、安宁和优美的环境。
在居住区内,除了布置住宅外,还须布置居民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和活动场所、道路广场、市政工程设施等。
居住区规划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的要求,对居住区内各项建设作出综合的全面安排。
居住区规划还必须考虑一定时期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需要及习惯、物质技术条件以及气候、地形和现状基础等条件,同时应注意远近结合,留有发展余地。
居住区规划属于城市详细规划的范畴。
一、居住区的影响因素及其历史演变不同历史时期城市的居住区形态与居住环境显示出很大的差异性,表现为一个渐进的历史演变过程,从中可折射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轨迹。
影响居住活动的主要因素有:生产力水平、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社会与家庭结构、文化与民俗等。
二、居住区的分级、规模与特点1.居住区是一个城市中住房集中,并设有一定数量及相应规模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地区,是一个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为居民提供居住、游憩和日常生活服务的社区。
用地一般在50~100公顷。
特点:规模大、配套设施完备、环境优雅、居住功能与生活服务功能并重。
1个居住区可以划分为4~5个居住小区,也可直接划分为若干个居住组团。
2.居住小区指由城市道路或自然界线(河流等)划分的、具有一定规模并不为干道所穿越的完整地段,小区内设有整套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基层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用地一般为15~35公顷。
特点:规模适中、配套设施齐备、环境标准适度、以居住职能为主以日常生活服务功能为辅。
3.居住组团指由若干栋住宅组合而成的,并不为小区主干路穿越的地块,内设为居民服务的最基本的管理服务设施和庭院,它是构成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基本单位。
用地一般为4~6公顷。
特点:规模小、配套设施少、以居住功能为主辅以少量基本生活服务职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22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22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基本原则1、注重共同居住性。
居住区规划要到达用户的生活实际需求,满足住宅的基本安全条件,促进和谐睦邻与共同文明,在核心区域附近注重环境建设,与其他城市各类功能场所融为一体,让居民享有安全和舒适的生活条件。
2、重视文脉继承。
城市居住区应尊重地方历史传统,促进文脉的继承,不但要发挥传统建筑的特色,还要反映当前地域的特色,以充分表达本地区文化底蕴与创新活力,保护地方历史文物,留存本地文化传统。
3、强调开发节制。
居住区规划设计要尊重自然环境,实行有序发展,做到环保开发,开发慢于自然生态发展,以节约用地资源,合理分配及开发,避免资源浪费,保留地理景观和自然环境,健全开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模式。
二、规划设计内容1、居住功能一是保障居住需求条件。
在居住区内要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如教育设施、医疗服务、市政公典、安全防护系统、市民活动场所等,满足居住者日常公共需求,并设置社区园林供人们活动休憩,为市民提供便捷安全的服务。
二是确保适宜的居住环境。
居住区的服务设施要分布合理,在居住范围内要有完善的照明装置,将自然与人造环境有机结合起来,营造舒适的居住环境,同时要考虑构筑规范的道路与多功能的收纳系统,以充分确保居住者的安全需求。
2、安全与维护一是加强安全设施建设。
规划设计要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安装完善的消防设施,构筑稳固可靠的安全墙壁,防止居民遭受外来入侵及破坏,让居民可以安全安心的生活。
二是推进居住环境的维护。
环境维护要有严格的管理和专业的方法,在居住区内推行街道清洁、园林绿化、及其它基础设施养护工作,营造净化整洁的社区环境,让市民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居住愉快。
三、可持续发展机制1、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可持续发展。
城市居住区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或其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资源,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实施节水节能措施,防止土地浪费,建立可持续的经济模式,维持可持续发展。
2、构建可持续的社区基础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1. 引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是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本规范旨在指导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工作,确保城市居住区的合理布局、良好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档将介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流程,并提供一些建议和指导。
2. 规划设计原则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2.1 人本主义原则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以人为本,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和愿望。
规划应充分考虑居民的居住、工作、娱乐和交通等方面的需求,创造舒适、安全和便利的居住环境。
2.2 可持续发展原则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规划应鼓励能源的节约与再生利用,建立可再生能源系统,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2.3 社区功能原则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注重社区的功能完善和社会互动。
规划应合理划分社区内的公共空间,设立社区中心、公园、学校、商业中心等公共设施,提供丰富的社区生活和文化活动。
2.4 城市生态原则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
规划应合理布局绿地和湿地,保留和改善生态系统,建立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提供自然环境和休闲空间。
2.5 灵活适应原则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规划应考虑未来的可扩展性和调整性,以适应人口增长、社会变迁和科技发展等因素的影响。
规划应借鉴其他成功案例,并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和研讨。
3. 规划设计要求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3.1 构建合理的交通网络规划设计中应合理布局道路、交通枢纽、公共交通设施等,以便居民便利出行。
应提供完善的步行、自行车和公共交通系统,以减少汽车出行量,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
3.2 划定合理的用地规划规划设计中应合理划定不同用地的功能和布局,包括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工业区等。
应统筹考虑不同功能区域的协调发展和相互作用,确保居住区内的各项需求得到满足。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篇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10 管线综合10.0.1 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用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燃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
10.0.2 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0.2.1 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10.0.2.2 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表10.0.2—1和表10.0.2—2的规定;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表10.0.2-1注: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3.0m;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③低压燃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为0.005~0.3mpa,高压为0.3~0.8mpa。
10.0.2.3 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10.0.2.4 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
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10.0.2-3规定;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表10.0.2-3注:①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②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1.5m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③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④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m,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的基本要求
• 安全性: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避免安全隐患 • 舒适性: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空气质量 • 可持续性: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居住区住宅设计的绿色与可持续发展
绿色住宅设计
• 提倡绿色建筑,降低能耗和污染 • 增加绿化景观和公共空间,提高居住环境品质 • 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发展
绿化景观的基本方法
• 分析居民休闲需求,确定绿化景观的规模和结构 • 结合地形地貌、气候条件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绿化景观形式 • 优化绿地系统、景观元素等布局,提高绿化景观效果
居住区绿地系统的规划与设计
绿地系统的规划与设计
• 考虑绿地类型、数量、位置等因素,满足居民休闲需求 • 优化绿地系统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布局 • 提高绿地系统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政策法规的执行
• 加强对居住区规划设计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 严格执行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政策法规,查处违法行为 • 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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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设计的手法
• 景观轴线:通过景观轴线连接各个景观元素,形成统一的景观体系 • 景观节点:设置景观节点,提高景观的吸引力和使用价值 • 景观视线:利用景观视线,创造丰富的景观类型与风格
住宅设计的类型
• 普通住宅: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住宅类型 • 公寓:提供高品质居住环境的住宅类型 • 别墅:满足居民高品质生活需求的住宅类型
可持续发展策略
• 优化资源配置和空间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 坚持循环经济和低碳发展,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 提高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居住区可持续发展
0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实施与管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方案》GB50180_93[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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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36879 50180-93(2016 年版)目录1 总则2 术语、代号3 用地与建筑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5 住宅6 公共服务设施7 绿地8 道路9 竖向10 管线综合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附录A 附图及附表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附录A 附图及附表1 总则1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 1.0.3 的规定。
1.0.4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 小区- 组团、居住区- 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5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6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1.0.5.3a 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7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是指在城市规划和设计过程中,为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这些规范主要涉及到土地利用、建筑设计、交通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内容。
下面是关于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的一些要点。
1. 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居住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应考虑人口密度、用地结构、居住配套设施等因素,合理安排居住区的功能分布和用地比例,以满足人们居住、工作、生活等多方面的需求。
2. 建筑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安全、景观美观和节能环保等要求。
建筑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同时保持一定的人性化设计,如设置绿化带、休闲空间等。
3. 交通规划:城市居住区的交通规划应考虑车辆和行人的交通流量,合理设置道路布局、交通信号灯、公交站点等设施,以确保交通的流畅和安全。
4. 环境保护规范:城市居住区的环境保护规范包括噪音控制、空气质量、水资源保护等方面。
要通过科学规划和设计,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高居住环境的质量。
5. 配套设施规范:城市居住区的配套设施规范包括学校、医院、商店、公园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布局。
这些设施应便利居民的生活和就业需求,并满足人们的文化娱乐等需求。
6. 社区管理规范:城市居住区的社区管理规范包括规定居民自治、公共安全、社区服务等方面内容。
要建立健全的社区管理机制,促进居民之间的互动和参与,共同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7. 建筑智能化规范:随着科技的进步,城市居住区的建筑智能化也成为一个重要的规范要求。
建筑物应具备智能化的设施和管理系统,提高居民的生活便利性和舒适度。
综上所述,城市居住区的设计规范是为了保证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这些规范涉及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交通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和遵守这些规范,才能实现城市居住区的健康、宜居、可持续发展。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是指对城市居住区进行规划和设计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它涵盖了居住区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区域布局、道路交通、绿地公园、建筑物等。
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可以提高城市居住区的生活质量,促进居民的健康和幸福感。
首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尊重自然环境。
考虑到城市居住区的可持续发展,应优先选择自然环境优美、生态环境良好的区域。
在规划和设计中要保留或改造现有的水域、绿地、山坡等自然景观,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增加城市绿色空间和景观面积。
同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注重交通便利。
合理布局道路网络和交通设施,确保便捷的交通出行。
规划和设计中应考虑到步行、骑行、公共交通等非机动交通的需求,减少对机动车的依赖。
同时,也要合理规划停车场和公共停车位,解决停车难问题。
另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还应注重绿地公园建设。
绿地是城市居民休闲和健身的重要场所,规划和设计时应注重绿地覆盖率和绿化率。
合理规划绿地的位置和大小,设计具有多功能的绿地设施,满足居民的不同需求。
同时,加强绿地的管理和维护,提高其利用率和质量。
最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还应注重建筑物的风格和品质。
合理规划建筑物的布局和高度,打造统一的建筑风格和形象。
注重建筑物的功能和品质,提高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美观度。
同时,也要注重节能环保,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和材料,减少能源的消耗和环境的污染。
综上所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涵盖了区域布局、交通、绿地公园、建筑物等多个方面。
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可以提高城市居住区的生活质量,提升居民的幸福感。
不仅可以满足居民的各类需求,还可以提高城市的形象和品质,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和设计过程中,应遵循相关规范,注重各个方面的平衡和协调,创造一个宜居、宜人的城市居住环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 & Design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Planning & DesignGB 50180—93(2002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7月16日1 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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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XX年XX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1总则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一小区一组团、居住区一组团、小区一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基纳入规划;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2.0.1 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3 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 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共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2.0.8 居住区(级)道路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
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 小区(级)路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级)路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2 公共绿地(R04)2.0.11 宅间小路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与人口规模相或与住宅规模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2.0.14 其它用地(E)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 公共活动中心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 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 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 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是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2.0.19 建筑小品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20 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 层)比例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 人口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0.24 人口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0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折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o2.0.27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HA)0 2.0.28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HA)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平方米/HA)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与居住区用地(万平方米)的比值表示02.0.30 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0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2.0.31 建筑密度2.0.32 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绿地应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2a 停车率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2.0.32b 地面停车率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2.0.33 拆建比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2.0.34 (取消该条)2.0.35 (取消该条)3 用地与建筑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
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 章规定的代号标志。
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3.02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 0. 2 的规定表3.0.2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3.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 0. 3规定表3. 0. 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3.0.4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份;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4.0.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4.0.1.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4.0.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4.0.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位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4.0.1.4 (取消该款)4.0.2 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4.0.2.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4.0.2.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4.0.2.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4.0.2.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4.0.2.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4.0.3 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0.4 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设计,起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5 住宅5.0.1 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1A 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5.0.2-2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5.023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 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0.3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0.3.1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5.0.3.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5.0.3.3在I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用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川、W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入室的要求;5.0.3.4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5.0.3.5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