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
关于地下车库的法律问题 2
关于地下车库的归属权问题
随着汽车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人们对地下车库的需求与日俱增,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有关地下车库的归属权问题也成为大家关注和争论的热点。
对于地下车库的归属权问题,要分两种不同情况:有产权证的和无产权证的。
(一)有产权证的
若开发商在规划报建时,已明确建地下车库,且在此后办理了相应车库产权证的,则地下车库当然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出售或出租给业主。
(二)无产权证的
若开发商未规则建设地下车库,则当然无法办理地下车库产权证。
此时的地下车库归属权问题也应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1)人防工程
根据国家政策,开发商在建设商品房时,应当依法依规建设人防工程,通常人防工程建在待建商品房的地表下,从而出现了开发商利用人防工程自行规划为地下车库,再出售或出租给业主的情况。
此时,车库的归属权问题,应如何判断呢?我认为此时的车库应属开发商所有,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因此按人防工程要求建设的地下车库,其所有权归开发商,开发商当然可以出租车库(因无产权证而不可出售)。
(2)非人防工程
在现实中还存在着大量既非规划建造(无产权证)又非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对这类地下车库应根据其面积是否已公摊给业主来加以评判。
如果地下车库已作为公摊面积被业主予以分摊,则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所有业主共有,因为此时的地下车库虽系开发商所建造,但因分摊而被业主所购买,因而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如果地下车库未作为公摊面积被业主予以分摊,按照民法所确定的“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当然属开发商所有。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一、分层所有权分层所有权是指地下车位可以独立产权交易,业主可以单独拥有车位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在此模式下,地下车位和住宅房屋的权利证书是分开的,业主可以通过购买车位的方式获得车位的使用权,拥有自己独立的产权证书。
业主可以自由出租、出售或者转让车位的所有权,享受车位带来的经济利益。
这种所有权模式在房地产市场中比较常见,因为它为业主提供了灵活的权益支配方式。
比如,如果一个人拥有多辆车,他可以购买多个车位,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购买或出售车位,灵活调整自己的车辆停放需求。
但是,这种模式也有一些缺点,比如车位管理的责任划分不清晰,容易引发纠纷;业主之间的车位使用权和停车位秩序难以统一约束等等。
二、公共部分专有权公共部分专有权是指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归属于业主共同管理的物业公司,业主只享有车位的使用权。
在此模式下,地下车位和住宅房屋的权利证书是合二为一的,即业主只购买住宅房屋的产权,而不单独购买车位的产权。
车位的使用权、管理权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业主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车位管理费用,享受车位使用权。
这种所有权模式在一些高层住宅小区较为常见,因为可以有效避免业主之间因车位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并且能够统一管理和维护车位的公共秩序。
但是,业主无法独立支配车位的所有权,也无法自由出租或出售车位,灵活性较低。
三、小区共有权小区共有权是指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归属于小区的业主共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
在此模式下,车位的所有权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
车位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既不属于个人,也不属于物业公司,而是由业主代表共同管理和维护。
这种所有权模式在现实中并不常见,但是在一些高档住宅小区、豪华公寓小区中较为普遍。
它可以有效避免个人对车位的独占和私有化,保证了车位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和使用。
但是,共有权管理往往需要业主亲自参与,需要业主之间有较高的信任和协作,维护成本相对较高。
车位有产权和无产权的区别,车位产权归属情况
车位有产权和无产权的区别,车位产权归属情况车位产权,就是指车位的所有权,一般而言,车位属于小区公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如果自己想要购买的,最好购买有产权的车位。
那么,车位有产权和无产权的区别,车位产权归属是怎样的呢?今天,华律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有产权车位与没产权车位的区别:1、有产权的车位产权年限一般为70年,无产权的车位只有使用权20年。
2、有产权车位可以交易,无产权车位只能出让使用权。
二、住宅小区各种类型车位的权属情况如下:1.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系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该部分车位符合物权法要求的专有部分规定,归属于车位的建造单位或车位的购买人。
小区的购房业主通过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车位,并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车位的专有产权人。
2.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3.小区地上车位,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是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的车位。
地上车位又分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车位。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地下车位有没有所有权以及地下车位有权出售吗
地下车位有没有所有权以及地下车位有权出售吗地下停车位有吗?1、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停车位是不带产权的,车位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2、经有权机构批准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可以根据土地用途和合同约定办理不动产权证,属于商住性质办理地下停车位产权,需由开发主体申请办理房产总登记后才可办理一手分户登记,使用年限根据所在土地产权用途确定。
3、法律分析:车位没有产权。
一般停车位产权年限为40年。
使用年限是根据不同的土地性质来决定。
在一般情形下,车位并没有产权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4、地下停车位可以办理产权证。
根据相关规定,地下停车位一律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
住宅用地的地下停车位和房产一样,一般不超过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不超过40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使用用途。
有,地下车位一般都是有产权的,地下停车库如果不是人防工程改建,同时又不计入小区公摊面积,一般都能办理产权证。
如果地下车库是开发商自己掏钱建设的,他就有权进行出售或出租。
地下车位有产权,但有的没有产权。
有产权的车位产权年限为70年,无产权车位的使用年限为20年。
有产权的车位可交易产权,确立产权人对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等,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并不是地下车位都没有产权,没有产权的地下车位都是人防车位,产权归人防办所有只对外提供使用权,所以对于一般居民来说就会被理解成没有产权。
地下室车位是归开发商所有还是业主1、此时开发商并不是业主,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开发商无权决定地下车位如何使用。
2、那么就归开发商所有,意味着开发商有权出售;②若是停车场算入公摊,就属于小区业主所有,小区业主可以使用;③若是停车场由人防工程改建,则属于国家,不得出售。
小区车位产权的归属
⼩区车位产权的归属在买车⽇益频繁的今天,车位问题也⽇渐突出,某些社区更是围绕着车位的使⽤情况甚⾄权属问题⽽与物业产⽣了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区⾥的车位并⾮都属于全体业主,有些车位,开发商、物业是有权处置的。
今⽇就为⼤家分析现有7类车位的产权问题,在理清产权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区车位产权的归属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1、敞开式地上车位敞开式地上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归业主共同且免费使⽤。
这类车位主要是指通过在地⾯的地上划出车位⽽规范停车形成的车位。
业主购买房屋,便拥有了社区的⼟地使⽤权,也就是说社区的⼟地的使⽤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所以在权属属于业主的⼟地上规划的车位,开发商或者物业⽆权处置。
2、⼩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建⽴在⼩区建筑区规划建设车位的地⽅的车位,产权是归开发商所有的。
因为在规划之初,该地块就被规划设计为车位,没有计⼊业主的购房⾯积之中,所以在交易前属于开发商所有。
但是这种车位,业主可以在⼊住后,通过购买⼿段获得,并拥有个⼈产权。
3、未计⼊公摊⾯积的地下车位地下车位所占⽤的⾯积如果没有被计⼊业主的公摊⾯积之中,那么这部分车位的产权就属于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车位,但只能给本⼩区的业主使⽤。
但是,这种产权确⽴的前提是,要在购房合同中体现,进⾏说明,即该部分不计⼊公摊,此时,产权才能归开发商所有。
如果不做说明,则⾃动归属全体业主。
4、计⼊公摊⾯积的地下车位算⼊公摊⾯积的地下车位,开发商⽆权出售,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这类车位就像⼩区的其他公共配套⼀样,供全体业主使⽤。
只是,作为停车使⽤,要有专门的管理⼈员,这部分⼈员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出租给业主使⽤,所获费⽤扣除管理成本后划⼊⼩区维修基⾦。
该部分费⽤不能私⾃⽤作他途,只能⽤于⼩区公共设施的维护。
5、⼈防⼯程车位⼈防⼯程车位所占的⾯积属于⼈防⼯程,⽽⼈防⼯程⼜是属于⼈民防空⼯程的范围,有着其特殊性,所以它的产权具有模糊性,在法律上还是⼀个空⽩。
小区车位产权属于谁?不同车位类型权属不同
小区车位产权属于谁?不同车位类型权属不同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不动产权证署名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不管是如今的买车摇号还是出行限号政策,都能看得出来有车一族越来越多了,在有些二线城市,停车位都炒至十几万一个了。
不少购房者花高价购买的停车位,拿着买卖合同却没办法办理停车位产权登记。
由于这块长期存在法律空白,购买的停车位通常是以租赁的形式出现,它的产权不属于购房者,那么车位产权属于谁?1、敞开式地上车位如果是敞开式地上车位,那么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归业主共同且免费使用。
这类车位主要是指通过在地面的地上划出车位而规范停车形成的车位。
业主购买房屋,便拥有了社区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社区的土地的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所以在权属属于业主的土地上规划的车位,开发商或者物业无权处置。
2、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如果地下车位所占用的面积没有被计入业主的公摊面积之中,那么这部分车位的产权就属于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车位,但只能给本小区的业主使用。
但是,这种产权确立的前提是,要在购房合同中体现,进行说明,即该部分不计入公摊,此时,产权才能归开发商所有。
如果不做说明,则自动归属全体业主。
3、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有些车位是建立在小区建筑区规划建设车位的地方,这种车位的产权是归开发商所有的。
因为在规划之初,该地块就被规划设计为车位,没有计入业主的购房面积之中,所以在交易前属于开发商所有。
但是这种车位,业主可以在入住后,通过购买手段获得,并拥有个人产权。
4、机械车位一般来说,机械式停车位因为操作方式和具有占地面积小、空间利用率高等优点,在现在的很多大型社区里被广泛运用。
但也由于机械车位是一个移动的非独立空间,所以一般情况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只能由开发商对外进行出租。
5、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如果是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那么开发商无权出售,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这类车位就像小区的其他公共配套一样,供全体业主使用。
地下车位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停车位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地纷纷建设地下停车场,增加停车位供给。
然而,地下车位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法律属性、交易方式、权属登记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地下车位法律规定的角度,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地下车位管理提供参考。
二、地下车位法律属性1. 物权属性地下车位作为一种不动产,具有物权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地下车位作为特定物,权利人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专有使用权地下车位属于专有使用权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有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不得转让、抵押、出租。
地下车位使用权人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对车位进行占有、使用,并享有收益。
三、地下车位交易方式1. 按揭购买地下车位可以采用按揭购买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按揭购买是指买受人将所购买的标的物抵押给贷款人,贷款人提供贷款,买受人按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
按揭购买地下车位,可以减轻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2. 现金购买地下车位可以采用现金购买的方式。
购房者在购买地下车位时,可以直接支付现金。
这种方式简单便捷,但需要购房者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
3. 租赁地下车位可以采用租赁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另一方使用、收益,另一方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地下车位,可以满足部分购房者的短期停车需求。
四、地下车位权属登记1. 权属登记机关地下车位权属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不动产的权利、义务、限制和负担。
地下车位权属登记,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2. 权属登记内容地下车位权属登记应包括以下内容:(1)车位坐落位置、面积、用途等信息;(2)车位权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3)车位取得方式、期限、条件等;(4)车位抵押、租赁等权利限制情况。
地下车位产权情况是怎样
地下车位产权情况是怎样一、地下车位的产权形式在一般情况下,地下车位的产权形式可以分为两种:1.集体所有制:地下车位归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业主只享有使用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管理发证。
2.产权出让:地下车位作为独立的房地产产权实体,可由单位或个人产权拥有,享有所有权。
二、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确定:1.委托发证:业主委托开发商代为申请地下车位产权,产权证明由开发商申领并由其保管。
业主依法享有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并支付相关费用。
2.按份共有:即按照楼盘所占的物业面积或套数进行比例分配车位,产权证明和车位数与房屋产权证明相对应。
业主按照自己的产权份额享有地下车位的使用权。
3.拍卖出让:地下车位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由政府或企业以拍卖的形式出让产权,最终归个人或单位所有。
4.许可证方式:设置地下车位的单位或个人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地下车位的使用许可证,获得使用许可后,享有地下车位的使用权。
三、地下车位产权权益地下车位的产权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使用权:地下车位产权人依法享有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可以进行停放车辆等活动。
2.处置权:地下车位产权人可以将地下车位出售、转让、赠与、抵押等处置方式。
3.财产权:地下车位的产权属于财产权,产权所有人享有财产所有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
4.收益权:地下车位产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地下车位进行出租,获取相应的租金收益。
四、地下车位产权的变更和转让地下车位的产权变更和转让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需要以下步骤:1.变更登记:变更产权人需要向物业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合同签订:产权变更方与接收方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3.权证交接:产权变更方需要将原产权证书交给接收方,接收方则需要申请领取新的产权证明。
五、地下车位产权的维护和保护为了保护地下车位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签订明晰的合同:产权交易双方应当签订明晰的产权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浅析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法律归属问题
浅析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法律归属问题xxxx律师事务所文/xxxx律师近年来,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对于有关地下车库停车位的买卖、租赁、使用、收费问题上纠纷不断。
学者、专家、法律人士对此亦各执己见。
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物权立法的缺位,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对于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在法律规定上也比较模糊,通过笔者对相关法律的研究和具体实务的操作,谨以此文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谈几点看法。
首先,建筑物是否具有独立性,是讨论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的前提。
而什么是判断建筑物独立性的标准?这固然应以交易观念为准,而实务上对此则另以是否具有“独立之经济上目的”、“独立为交易及使用之客体”、“构造上及使用上之独立性”等等作为判断标准。
再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当代民法一项重要的不动产物权形式,其涵义是指不特定多数的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的不同部分时,各个所有人对其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对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部分(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社员权(成员权)的总称。
而对于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如何区分所有权,理论上存在许多不同的认识。
一、有关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
地下车库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独立单元房间是对地上空间资源利用一样,都具有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建造时都需要额外投资。
地下车库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它是一种特定的、独立的物,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
因此,虽然确定地下车库的所有权的归属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它具有专有使用权是不容置疑的。
目前关于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存在以下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由开发商与购房者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确定其产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其产权属于购房者共有。
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一、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1、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的判断标准根据研究,未发现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
但是,我认为,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系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
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
在该情况下,既然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
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另外,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第七条,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无论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规定,都没有强制性规定地下车库应列为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如果地下车库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根据前段分析,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
否则,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开发商。
2、上海的地方性规定关于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的界定在实践中,上海市将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分为两大类:其一是结建或者补建的民防工程,即其定性为民防工程,只是在实际使用时将其作为车库。
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
因此,开发商可以取得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但是,该《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出售车库。
据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现在上海市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有关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转让办法,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
====Word行业资料分享--可编辑版本--双击可删====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小区业主在购买小区地下车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
第一种情况,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第二种情况,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费某不属于此范围,因此严格来说,费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转让协议不合法。
虽然费某主张要求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
“退一步来说,就算费某合法取得了车库的产权,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若有小区业主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认定此种买卖无效,人民法院就得依法认定为无效。
”此外第三种情况是,部分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对照这一条,如果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也就是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肖副局长告诉记者,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一个小区只能有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如果费某想取代现有的物业进行管理,肯定行不通。
此外,买卖双方交易前要明确车位是否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产权,所以房管局认为,费某应尽量完善自己的合法产权归属,至于和之前、现在的物业公司产生的经济纠纷,在费某拿到相关合法产权之后,区房管局、荷花池街道将会牵线搭桥,让费某、小区物业及业委会、部分业主能够坐下来仔细详谈协商。
“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法律专家提醒,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地下车位,可这地下车位的买卖是否合法,很多业主并不知情,因此导致了许多纠纷的产生。
有些时候,业主明明已经公摊了车位所在区域的面积却仍向开放商缴纳了购买费或承租租金,致使开发商二次获利,或者开发商将本不属于自身产权归属的车位、而是属于广大业主共有的车位私下卖掉,这都是业主购买前需要注意的。
论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业主共同拥有地下车库产权
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四 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 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 满足业主的需要。
管理方式:地下车库可以由业主 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 理,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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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归属:地下车库作为住宅小 区的配套设施,其产权应当归属 于全体业主。
仲裁机构:选择具有权威性和公 正性的仲裁机构
仲裁结果:根据仲裁机构的裁决 结果,确定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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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按照仲裁机构的规定 进行申请、受理、开庭、裁决等 程序
仲裁优势:仲裁具有专业性、灵 活性和保密性,可以有效地解决 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争议
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双 方当事人通过 友好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
争议:有人认为地下车库的 产权应该属于开发商或业主,
但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PART 2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使用权
开发商出售或出租地下车库停车位
开发商有权出售 或出租地下车库 停车位
出售或出租地下 车库停车位需要 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
出售或出租地下 车库停车位需要 经过业主委员会 同意
出售或出租地下 车库停车位需要 签订合同,明确 权利义务关系
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鼓 励开发商建设地下车库,提
高城市停车设施供给
P住A宅R小T区4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争议解决
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诉讼:通过法院审理,确定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 仲裁: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争议 调解:通过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协商: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小区地下车位管理规定
小区地下车位管理规定
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产权归属:明确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一般分为业主自备车位和共有车位两种形式。
业主自备车位是业主个人拥有的,可以自由使用和管理;共有车位是由业主共同享有的,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2. 使用权:规定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归属和使用范围。
通常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归业主所有,可以自由使用和出租,但需符合相关规定,并遵守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的管理制度。
3. 使用费用:规定地下车位的使用费用,包括停车费、管理费等。
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需要明确规定,并通知业主。
4. 使用秩序:要求业主在使用地下车位时遵守秩序,不得私自改变车位分配、挪用他人车位等行为。
同时,禁止使用地下车位进行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
5. 管理责任:明确业主和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责任。
业主需自觉遵守地下车位管理规定,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需对地下车位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车位的安全和秩序。
6. 违规处理:规定对违反地下车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措施,如警告、罚款、限制使用权等。
要求业主自觉遵守地下车位管理规定,不得干扰他人使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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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的权属问题
车位的权属问题目前,小区车位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开发商可以公开出售车位所有权的家庭车库,如别墅及洋房的地下或小院中的独立车库,这些车库的土地使用权为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在出售房子的时候,可以将其写进买卖合同中。
二种开发商可以转让使用权的车位,这些车库是开发商投资建设之前办理了单独的规划及土地使用手续,可以办理单独的预售许可证和权属证书,如很多高层的地下车位,这些车位既可以出售也可以出租。
三种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车库,如人防工程改建的地下车位等,这类车位没有销售许可证和产权证,只可以出租。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绿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现在的问题是车位的原始所有权和建筑物哪些是共有部分的界定、车库建造成本的界定。
根据《物权法》规定,除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及物业管理用房等属于强制共有之外,其余部分应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其归属。
“约定”既包括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约定,也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其他相关协议。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一些小区地下车库原始权属不清,这些没有明晰产权的车位“约定”就会出现异议。
另外,车库的建设成本是否已经转嫁到房价中也无法确定,车库的主动权在房地产开发商手里,业主者是处于被动的“约定”地位。
所以应进一步完善住宅小区车位权属问题的法律法规,同时通过更透明、有效的建设成本管理法规来确定车位的归属及租售格价格,使“约定”更具可行性。
我们知道开发商在投资建设前交纳了土地出让金。
所以,对于依法办理了使用权手续的独立车库、车位,开发商拥有原始产权或使用权,业主可以按照一定的条件和费用取得车位产权或管理用房的使用权。
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划出的车位,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在业主委员会委托下可以代为管理和出租,出租收益应归全体业主。
这是《物权法》所涉及的连带权益。
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在很多小区内,停车位都是比较稀缺的。
很多业主也会为了停车位而产生纠纷。
那么,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业主怎么才能取得地下停车位的归属呢?一、问题的提出开发商历来将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单独出售,但购买者很少有领导产权证的,多年来,人们很少对此进行追问。
今年11月12日南京鼓楼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牵动了商品房买卖双方的神经。
现将该案例简述如下:星汉城市花园是南京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开发商于1998年9月申报该项目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
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
2001年7月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发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使用权面积"和"其中分摊面积"都是7697.6平方米。
开发商在销售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
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
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
为此,业主将开发商诉之法院,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交还全体业主。
开发商则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
2003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规范设计要求,车库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
同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星汉城市花园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即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因此,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其次,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
由于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成本的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再行销售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3种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和税费计算,一文搞懂!
目的和意义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三种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方式,以及相关的税费计算方法。通过本文,读者 可以全面了解地下车位成本分摊和税费计算的细节,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对于业主和开发商来说,掌握这些知识有助于他们更好地评估地下车位的投资价值,以及在购 买或租赁过程中做出明智的决策。此外,了解这些成本和税费也有助于业主和开发商在谈判中 维护自己的利益。
解决建议
建议开发商在规划阶段就明确车位 面积的划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成本分摊方式,以减少后期争议。
税费计算
无产权非人防车位的税费计算通常根据当地 相关税法规定进行,一般包括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等。
注意事项
由于无产权非人防车位无法办理产权证,因此其转让、出租等行为可能存在法律 风险,需谨慎处理。
在实操中,应遵循属地税务机关 的具体规定和口径,以确保地下 车位的成本分摊和税费计算的合 法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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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问或需了解更多信息,建 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 顾问,以确保业务处理的合规性 和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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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在购买人防车位时,需要注意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以及开发商的销售方式和产权归属问题。同时,还需要了解 车位的维护和管理情况,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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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非人防车位类
成本分摊方式
无产权非人防车位的成本分摊通常按照车位面积占总面积的 比例进行计算。
争议点
由于地下车位的特殊性,成本分摊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车位面积 的确定上,以及如何合理地计算车位与其他公共区域的分摊比 例。
车位产权归属要看规划用途
车位产权归属要看规划用途作者:吕斌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1年第08期近年来,车位产权归属问题,越来越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
在此笔者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1.可办理产权证的地下停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或购买业主几乎所有买车位的业主都希望自己的车位是能够办理产权证的,这样才能够最终将车位的权属归于自己。
办理产权证的地下停车位是指在小区地下空间中,能够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满足规划条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的车位。
只有这样的车位,产权才属于开发商或者购买业主。
2.开发商是车位所有人地面规划批准的车位《物权法》中明確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这里的当事人指的是开发商和购买人。
该条款赋予了开发商出售车位的权利,因此可以认定开发商就是车位所有权人。
规划内的车位、车库是指已经由工程建设部门审批的,并取得了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车位和车库。
如果是在没有占用公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的前提下,规划内的车位、车库按照约定来确定归属。
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建筑区划内按照规划建设的车位,那么其所有权就是属于开发商所有的,可以卖给业主,但是并不能办理产权证书,只是一种长期的租赁关系;如果是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又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场地,如小区入住后车位不够用,物业公司与业主进行协商在小区内部的公共用地上新增施划的车位,这样的车位就应该属于小区所有业主共同共有。
3.开发商无权出售只有使用权的人防工程停车位倘若车位、车库的位置既不属于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区域,也不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则开发商无权出售。
但是,为了充分、合理利用空间,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开发商可以采取出租的方式提供给业主作为车位、车库使用,常见的人防车库即属于此种情况。
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停车位,在建设用途的批准中是属于小区人防工程的,只是在没有战争的时候,暂时用于停车使用的车位。
关于小区地下车位的详细解释
谁能给我详细解释一下地下车库产权谁能给我详细解释一下地下车库产权,地下人防车位产权关系房屋附属地下车库共有四大类:1、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
因此,开发商可以取得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开发商可以转让和出租。
但由于该《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所有权人其出租期限有多长,所以有的开发商就打起了擦边球,出售使用权70年,这等于是变相出售产权。
2、目前,小区业主车位产权之争大部分就集中在开发商自建的地下车库上。
市房地资源局曾于2002年初发布《关于地下车库预售申请及许可证发放等有关问题的操作口径》中规定:“商品房项目附属的地下车库应优先满足本地块范围内房地产权利人购买、租赁。
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地下车库,在预售期间仅可预售给本地块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显然,该规定并未禁止车位不可出售给小区以外的购买人。
但是如给小区外投资者抢占后再高价出租或出售给小区内有实际需要的业主,显然小区内业主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在这样的情况下,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3年1月6日发布了《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并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关于地下车库预售申请及许可证发放等有关问题的操作口径》,使车位的买卖、转让趋于统一、规范。
3、开发商在立项设计时就将其作为小区配套设施,并且开发商将整个地下车库的面积都分摊了。
该类车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仅限用于对小区业主出租,而不能出售。
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除非有合法产权的分摊协议,否则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4、售后公房地下车库及人防工程车库。
该类物业由于受当时技术要求及设计理念限制,一般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地下车库,绝大多数是防空洞改建,其用途也五花八门,有开旅馆、加工厂、仓库等等,其产权归属非常混乱。
浅析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属
浅析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属【摘要】: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一、停车位的含义所谓停车位是指各种停车场所中仅供且可供一辆汽车停放的单元。
实践中和停车位相关的概念还有停车场、车库。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其它类型的停车场所,如立体停车楼、路边划线停车位等等,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还会出现各种类型的停车场所。
停车位与停车场、车库以及其它停车场存在着这样一种关系:各种停车场所是由数量各异的停车位所组成的,停车位同时也是组成这些停车场所最基本的元素。
我们可以这样说,停车位是各种停车场所的基本单元,而各种停车场所则是停车位的存在形式。
二、停车位的分类从停车位的物理状态和所处的土地立体空间位置可以把目前城市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分成两类五种形式。
第一类是地上停车位,第二类是地下停车位。
地上停车位是指建立在地上的停车位,具体包括小区内的地面停车场,小区内独立建设的多层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显而易见就是建设在地表之下的停车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位车库,还有一种是通过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成的非人防工程性质的车位车库。
三、产权归属、众说纷纭(一)产权归开发商。
依据是地下停车场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在建筑上盖在完成综合验收后的总体确权(又称大确权)时一般是确权到开发商或者开发商所成立的项目公司,然后房管部门根据一手交易记录分别将已成交单位分割确权给小业主(又称小确权),大确权与小确权之差,既包括尚未售出的部分物业,也包括一些公摊面积及未公摊的公共设施。
公摊面积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法定地属于全体业主,而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会所等等则属于大确权与小确权之差,由开发商取得。
实际上,在目前房地产开发实践中,尽管对地下停车场与会所的产权归属之争议不绝于耳,许多开发商还是成功地作通了房管部门的工作,取得了上述公共设施的产权证,形成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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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
,小区业主在购买小区地下车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
第一种情况,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第二种情况,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费某不属于此范围,因此严格来说,费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转让协议不合法。
虽然费某主张要求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
“退一步来说,就算费某合法取得了车库的产权,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若有小区业主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认定此种买卖无效,人民法院就得依法认定为无效。
”此外第三种情况是,部分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对照这一条,如果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也就是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肖副局长告诉记者,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一个小区只能有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如果费某想取代现有的物业进行管理,肯定行不通。
此外,买卖双方交易前要明确车位是否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产权,所以房管局认为,费某应尽量完善自己的合法产权归属,至于和之前、现在的物业公司产生的经济纠纷,在费某拿到相关合法产权之后,区房管局、荷花池街道将会牵线搭桥,让费某、小区物业及业委会、部分业主能够坐下来仔细详谈协商。
“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
法律专家提醒,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地下车位,可这地下车位的买卖是否合法,很多业主并不知情,因此导致了许多纠纷的产生。
有些时候,业主明明已经公摊了车位所在区域的面积却仍向开放商缴纳了购买费或承租租金,致使开发商二次获利,或者开发商将本不属于自身产权归属的车位、而是属于广大业主共有的车位私下卖掉,这都是业主购买前需要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