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附件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
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委员会制定的一系列关于矿用产品安全的标准文件。
这些标准涵盖了矿用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维护和检测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矿用产品在矿山作业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具体来说,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准包括了以下内容:
矿用机械设备安全标准:涉及各种矿山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要求,包括采矿设备、运输设备、起重设备等。
矿用电气设备安全标准:涉及矿山用电设备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要求,包括矿用电动机、配电设备、照明设备等。
矿用通风设备安全标准:涉及矿山通风设备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要求,包括通风机、风筒、排瓦斯设备等。
矿用安全标志和标识:规定了矿山内各种设备、通道、危险区域等应当设置的安全标志和标识。
符合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测试和认证,才能获得相应的产品合格证书。
矿山企业在采购和使用矿用产品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选择和使用,以确保矿工的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对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他们遵守国家标准,保障矿山作业的安全。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设备安全标志中心网站
附件1新版矿用安标证书主要内容说明常规证书内容包括:证书名称、证书类别标志、安全标志编号、二维码、持证人、注册地址、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标准及技术条件、适用范围(或使用地点)、发证日期、有效期(批次产品不适用)、备注、证书说明、签发人、发证部门等。
工业性试验证书内容包括:证书名称、证书类别标志、安全标志编号、二维码、持证人、注册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标准及技术条件、试验地点、发证日期、备注、证书说明、签发人、发证部门等。
1. 证书名称。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或“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证书”。
2. 证书类别标志。
MA煤矿矿用产品、KA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
3. 安全标志编号。
获证产品安全标志编号,编制规则沿用原版证书安标编号(共9位):首位为证书类别号、2~3位为产品类别号、4~5位为初次发证年代号、6~9位为发证顺序号。
4. 二维码。
证书唯一性二维码标志,通过扫描该二维码,可联网查询获证产品基本信息及主要零(元)部件等补充信息。
5. 持证人。
证书的持有主体,为生产所获证产品的最小法人单位。
6. 注册地址。
持证人的注册住所,即持证人法人营业执照上对应的住所。
7. 生产单位。
获证产品的具体生产单位。
如产品的实际生产单位为法人单位本身,无分支机构时,生产单位即同持证人;如申请人在实际生产场所注册有分公司,生产单位为实际生产场所注册的分公司。
8. 生产地址。
获证产品的生产制造场所。
9. 产品名称。
获证产品名称。
10. 规格型号。
获证产品规格型号。
11. 产品标准及技术条件。
持证人进行产品设计制造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技术条件。
若产品执行技术条件,应同时列出技术条件主要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产品技术条件是获证产品的客观条件,不是安标审核发放的依据。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常规产品和新产品,是对产品在井下适用情况的具体限定。
13. 使用地点。
适用于批次产品和大型设备安装,指获证批次产品的具体使用地点,或者大型设备的具体安装地点,具体到矿井。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中心”)是国家煤矿安监局直属事业单位,是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的国家级机构。
安标中心依托国家煤矿安监局的权威性和专业性,致力于推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矿工健康。
安标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规则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产品进行认证;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组织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
安标中心的认证范围涵盖煤矿生产所需的各类矿用产品,包括采煤机械、运输设备、通风设备、安全设备、电气设备等。
通过安标中心的认证,矿用产品可以获得国家认可的安全标志,证明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具有一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可以在煤矿生产中使用。
安标中心本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严格执行认证规则和技术标准,确保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在认证过程中,安标中心注重技术评价和风险评估,对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全面评估,确保认证结果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安标中心重视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定期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技术培训,提升认证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确保认证工作的高效进行。
同时,安标中心还提供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咨询服务,为企业和生产者提供认证咨询和技术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认证规则和技术要求,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安标中心注重认证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定期对已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得到长期保障。
同时,安标中心还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风险评估,对认证产品的使用情况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安标中心通过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的宣传力度,提高认证的知名度和权威性,引导企业和生产者重视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推动煤矿生产的安全发展。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机构职责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授权,承担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包括受理安全标志申请,组织实施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核发安全标志和企业持证后的监督管理。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秉承“公正公开、科学高效、严谨保密、廉洁热情”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程序化运作,规范化管理。
现设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综合部(国际部、信息部)、技术部、评审部、检验部、监督部、财务部等部门。
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协助中心领导负责中心日常行政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负责制订中心规章制度,归口管理工作标准化和管理体系文件;负责起草中心工作总结及上报材料,归口管理中心文件的核稿和签批;负责中心文件收发和行政档案管理、办公用品管理及文印工作;负责中心会议的组织与管理及安全标志相关培训工作等。
综合部(信息部)负责安全标志咨询、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初审、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公告;受理对安全标志及其审核发放工作的申诉和投诉;协调各业务部门工作,对安全标志申办工作进行综合管理;负责进口产品安全标志工作;负责中心信息化工作和安全标志网站建设的维护与管理;负责安全标志申办业务档案管理;起草、制订相关管理文件。
技术审查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工作,制订技术审查计划,管理技术审查业务,审查技术审查结论,确认技术文件;负责技术审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分析、整理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安全标志标准库的建设,提出贯(换)标建议,起草贯(换)标方案;负责组织开展矿用产品相关标准研究,提出有关产品标准制、修订建议;处理对技术审查工作的申诉和投诉,制订技术审查的监督检查方案;起草、制订相关管理文件。
现场评审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包括监督评审),制订评审计划、管理评审任务,审查评审报告,协调和监督现场评审活动;负责安全标志评审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处理对现场评审工作的申诉和投诉;负责制订现场评审的监督检查方案;起草、制订相关管理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03•【文号】安监总厅规划函[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函〔2014〕1号)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强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矿用安标)制度在事故预防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煤矿矿用安标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评审程序,着力提高矿用安标申办工作效率(一)严格时限要求。
制定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实施规则,不断优化工作程序。
进一步细化、明确各类产品受理、审查、检验、评审等环节的时限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提高申办工作效率。
(完成时限:2014年1月31日前)(二)规范监督评审。
研究建立监督评审分级制度,依据企业生产能力、市场信用和产品安全性能等,探索实行分级制、差异化的监督评审,提高监督评审效果和效率。
主动接受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现场评审的监督。
提前一周将现场评审工作计划,以函件或邮件等形式送达相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完成时限:2014年3月31日前)(三)建立倒查机制。
建立和完善矿用安标工作责任落实倒查制度,加强矿用安标审核发放各环节的节点管控和任务管理。
对不能按时限、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将完成情况作为委托任务的重要依据。
(完成时限:2014年1月31日前)二、强化日常监督,加大矿用安标产品的管控力度(一)持续加大矿用安标发放后的监管力度。
自2014年起,以核查企业实际生产产品与送检样品的一致性为重点,每年必须对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依法依规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机构职责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授权,承担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包括受理安全标志申请,组织实施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核发安全标志和企业持证后的监督管理。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秉承“公正公开、科学高效、严谨保密、廉洁热情”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程序化运作,规范化管理。
现设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综合部(国际部、信息部)、技术部、评审部、检验部、监督部、财务部等部门。
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协助中心领导负责中心日常行政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负责制订中心规章制度,归口管理工作标准化和管理体系文件;负责起草中心工作总结及上报材料,归口管理中心文件的核稿和签批;负责中心文件收发和行政档案管理、办公用品管理及文印工作;负责中心会议的组织与管理及安全标志相关培训工作等。
综合部(信息部)负责安全标志咨询、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初审、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公告;受理对安全标志及其审核发放工作的申诉和投诉;协调各业务部门工作,对安全标志申办工作进行综合管理;负责进口产品安全标志工作;负责中心信息化工作和安全标志网站建设的维护与管理;负责安全标志申办业务档案管理;起草、制订相关管理文件。
技术审查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工作,制订技术审查计划,管理技术审查业务,审查技术审查结论,确认技术文件;负责技术审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分析、整理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安全标志标准库的建设,提出贯(换)标建议,起草贯(换)标方案;负责组织开展矿用产品相关标准研究,提出有关产品标准制、修订建议;处理对技术审查工作的申诉和投诉,制订技术审查的监督检查方案;起草、制订相关管理文件。
现场评审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包括监督评审),制订评审计划、管理评审任务,审查评审报告,协调和监督现场评审活动;负责安全标志评审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处理对现场评审工作的申诉和投诉;负责制订现场评审的监督检查方案;起草、制订相关管理文件。
矿安标字〔2010〕22号-关于新版安全标志管理文件执行过程中涉及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说明-
安标字…2010‟22号关于新版安全标志管理文件执行过程中涉及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说明各相关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中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9个新版安全标志管理文件已于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鉴于新版管理文件中对产品检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变化较大,为规范产品检验工作,现将新版管理文件执行过程中涉及产品检验相关问题的处臵方法说明如下:一、新版管理文件过渡期间涉及产品检验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一)各检验机构已接受委托、尚未完成的检验任务。
按委托检验的类型,分别按以下方法处理:1.检验类型为“定期(型式)”的,仍执行原规定,抽样做型式检验;2.检验类型为“延续”的,抽样后按产品检验规范规定的延续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对防爆电气产品,需按《关于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新版管理文件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标字…2010‟18号文)要求,补做防爆检验后换发新防爆合格证的,请及时与安标国家中心联系,完成补做防爆检验后重新上传防爆检验报告。
3.检验类型为“主要”的,依据《关于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新版管理文件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标字…2010‟18号文)的规定,不再进行抽样检验。
对已完成产品检验尚未出具检验报告的,可继续上传检验报告。
安标国家中心将上传检验报告通道保留至5月14日。
(二)检验机构已接受委托、尚未完成的技术审查任务。
委托类型为“已定型”或“延变”的,安标国家中心将统一补发检验委托书。
请各检验机构收到委托书后,按新版管理文件的要求实施产品检验工作,并及时与申请单位联系送样检验事宜。
(三)请各相关检测检验机构对尚未完成的检验任务进行清理,并在检验任务动态管理系统中填写。
二、执行新版管理文件过程中涉及产品检验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一)自2010年5月10日起,安标国家中心委托的国内产品的抽样及检验任务,委托书及检验报告均可通过网络传递,命名规则见附件1。
国内产品的检验委托均进入检验任务动态信息管理系统,请各相关检验机构及时填写节点信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矿用安标产品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规划[2012]10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矿用安标产品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矿用安标产品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规划〔2012〕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进一步强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管,促进矿用安标产品生产企业提高安全责任意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2012年1月至6月,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对重点矿用安标产品进行了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专项检查总体情况截至6月底,安标国家中心共对2007家企业生产的矿用安标产品进行了抽查,重点对浙江省温州市、山西省太原市等地区的矿灯、自救器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了集中检查,多数生产企业和产品符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产品安全性能和质量控制比较好,产品检验能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
其中,1752家生产企业基本合格,检查合格率为87.3%;有177家生产企业在生产条件、安全标志管理、产品检验等方面存在问题,部分违规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被暂停、撤销;另有78家生产企业的462个产品的安全标志被注销。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一)安全意识淡薄,质量把关不严。
个别企业片面追逐经济利益,安全责任意识和产品质量意识淡薄,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后,未严格按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组织生产,有的甚至私自变更安标产品的性能指标和参数,严重影响了产品安全质量。
(二)重视程度不够,问题整改不到位。
一些生产企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存在以书面材料代替整改落实,以拖延塞责代替停产整顿的现象,有的生产企业甚至同样的问题多次重复发生,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虚以应付、疏于管理、整改不力的问题比较突出。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常见问题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常见问题一、初审受理相关问题·获证生产单位如何更换安全标志证书?答: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需要更换安全标志证书的,应及时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提出申请并履行有关程序。
(一)凡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而更换证书的须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均加盖公章):1.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变更申请书》要正确填写关于产品技术文件的实际情况,要求:技术文件(含:标准、图纸、说明书)均已变更为新单位名称,但有关产品内容未进行变化;2.新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3.所辖地区工商局的变更证明材料;4. 对液压支架及辅件隔爆水槽(袋)、矿用支柱、顶梁及辅件、采、掘机械及辅件、防爆柴油机械、锚杆(索)、通风、防尘设施及测量仪表、其它非金属制品、带芯、防灭火装置及配套设备钻、凿、锚机具、钻孔设备、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及辅件、矿车及其辅件、罐笼、箕斗及附件、难燃介质、架线式电机车及配套电器设备、煤矿用乳化液泵站类产品,生产条件发生变更(含:迁址、兼并、改制等)的,变更后具备生产条件后、还需提交如下资料:(1).主要生产设备照片;(2).主要检验设备照片;(3).在变更后条件下新生产的获证产品照片;(4).生产地址变更的,提交能反映地址变化的厂容厂貌照片;(5).在变更条件后所生产的已获证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
(二)凡产品配套用零部件或结构发生变化而更换证书的须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均加盖公章):1.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变更申请书》2.修改后的技术文件(包括:标准、图纸、说明书)3.对属安标管理的配套件更换供应商的还需提交新的配套件安标证书复印件;矿灯增加电池供应商的需提交电池检验报告及受控元部件明细表注:(1).2006年1月1日起安标国家中心已启用新格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
鉴于格式文件变化较大,在过渡期间申请单位首次使用新版“申请书”时无论新(老)单位均须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份/营业执照两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10•【文号】安监总规划[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有关单位:自1990年我国实施矿用产品强制性安全标志(以下简称矿用安标)管理制度以来,经过20年的发展,逐步建立了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的矿用安标管理体系。
矿用安标管理制度在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排查治理设备安全隐患、强化设备安全监管监察、防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和促进矿山技术进步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在矿用安标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如矿用安标管理工作与各地安全生产工作结合不够紧密,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局)在矿用安标申办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管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矿山企业对矿用产品的使用、维护和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充分发挥矿用安标在保障矿用产品安全性能、源头防范和事故预防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矿用安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综合监管体系(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综合监督管理矿用安标工作,负责矿用安标审核发放机构资质管理,组织研究拟订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业务司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安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家煤矿安监局相关业务司负责煤矿矿用安标使用情况的监察。
(三)各省局负责监督指导所辖区域内矿用安标工作,对所辖区域内矿用产品生产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矿山企业执行矿用安标情况依法实施监管监察。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一、引言随着煤矿、金矿、铜矿等矿业的快速发展,矿用产品的使用量也在逐年增加。
矿用产品涉及到矿井的安全生产,因此,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对矿业行业来说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矿工工作的安全和矿山的可持续发展,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来进行矿用产品的验收和认证工作。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的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二、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的背景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矿业大国之一,煤炭、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等资源储量丰富。
矿业行业对矿用产品的需求量大,因此,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是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关键。
为了加强对矿用产品的监管和管理,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了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三、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的职责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制定和管理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负责制定和管理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是对矿用产品进行安全认证和监督的重要手段,通过标志的使用,可以确保矿用产品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和标准,提高矿山工人的工作安全性。
2. 矿用产品安全验收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负责对矿用产品进行安全验收。
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对矿山生产的影响非常大,安全验收是确保矿用产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重要环节。
通过安全验收,可以过滤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矿用产品,提高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
3. 矿用产品质量监督和抽检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负责对矿用产品进行质量监督和抽检。
质量监督是确保矿用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通过对矿用产品进行抽检和监督,可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保障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四、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的工作流程1. 制定标准和规范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首先制定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准和规范。
这些标准和规范是根据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来制定的,包括产品的设计、生产工艺、使用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2. 矿用产品申请安全标志矿用产品生产企业可以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申请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三篇)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持证人)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能力、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
申办评审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件,组建和管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及准则,制订和管理现场评审计划。
第二章现场评审工作的组织第五条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后实施。
安标国家中心制订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成员,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
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实施。
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
第六条监督评审在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延续产品安全标志时实施。
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
电话:400--655--0539133****8576联系人:秦经理Q Q:9____7248第七条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____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与申请人(持证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
申请人(持证人)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可提出评审员回避申请。
第九条评审组应按照现场评审计划实施评审工作,申请人(持证人)应予配合。
第十条申请人不能按期接受申办评审时,可提交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____日。
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申办。
林俊同志主要事迹 -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安标 …
林俊同志主要事迹林俊,2013年7月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机械电子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目前就职于安标国家中心办公室(政策研究室)。
该同志认真踏实、严谨勤恳、善于学习,在工作中能够紧紧围绕安标国家中心工作宗旨和所在部门职责,开创性地开展工作。
在短短的两年半职业生涯中,以出色的能力水平、谦虚低调的工作态度和优异的工作成绩赢得了中心上下的一致认可,2014年度、2015年度连续考核优秀,并连续两年高票当选为“安标国家中心先进工作者”。
一、敬业精神突出,工作成绩显著林俊同志所在的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承担着安标国家中心行政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
林俊同志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协助部门主任负责综合文秘、政策研究和会务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工作中他一贯严格要求自己,敬业奉献。
据不完全统计,仅2015年,在综合文秘方面,共审核、修改、印发红头文件66份,每份文件均严格按照国家公文标准、行文规则、语言规范等相关要求办理,保障了中心发文的规范和高效;年内,按照要求及时起草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半年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各类领导讲话、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集团公司报送工作方案、汇报、及有关通知、新闻稿件等综合材料近百份,对起草的每一份材料,努力做到内容贴切、语境合规、行文规范、格式准确,得到了中心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高度认可和广泛好评;同时,他积极参与中心管理制度的编制修订,起草了《安标国家中心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方案》等4项工作制度,参与修订了《安标国际中心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8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中心制度化建设。
在政策研究方面,林俊同志并没有囿于自己参加工作时间短,经验不足的情况,他大胆创新,常常加班加点,利用大量业余时间,短时间内恶补认证工作基础知识,全面了解了国内外安全认证工作现状;同时,他谦虚向中心的前辈请教学习,查阅了大量论文资料,并广泛利用各种资源及时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围绕安标审核发放工作重点,努力为中心领导决策提供支持;年内,协助中心领导开展安标管理制度深化改革研究工作,参与起草相关工作方案,编制了有关调研报告,协助中心领导草拟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参与编制《安标国家中心“十三五”规划》;同时,按时编制中心月度通报数据、编制中心季度、年度安标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统计分析报告,为中心领导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参考。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文件
安标国家矿用广品安全标志中心文件矿安标字〔200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KL型矿灯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KL型矿灯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维修方便等优点,但KL型矿灯的安全性、尤其是锂离子蓄电池的安全可靠性问题一直受到各界关注。
为进一步加强对KL 型矿灯的安全标志管理,2007年1月21日,安标国家中心在深圳市举办了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相关检测检验中心、KL型矿灯生产单位、锂离子蓄电池生产单位专家出席的KL型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研讨会,根据专家意见,经研究并请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划科技司同意,作出如下决定:1 .将锂离子蓄电池纳入KL型矿灯的主要受控部件管理。
生产单位申请KL 型矿灯安全标志时,应提交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锂离子蓄电池检测检验合格报告和对锂离子蓄电池生产厂家(供应方)的考察报告;现场评审时,评审KL型矿灯生产单位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性能检测技术能力、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抽样检验时,对锂离子蓄电池进行抽样,委托国家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已取得安全标志的KL型矿灯需要改变锂离子蓄电池配置时,应按规定程序备案2.执行《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性能检验规范》(见附件1 )。
KL型矿灯生产单位选用(生产)的锂离子蓄电池应符合该规范规定的安全性能要求,并取得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依据该规范或安全性能不低于该规范要求的相关标准出具的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对使用的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该规范要求或未按规定取得检测检验合格报告的KL型矿灯,新申请的不予受理,处于申办过程中的予以暂停;已取得安全标志的,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能完成的,撤销其安全标志。
3 .停止钻酸锂蓄电池KL型矿灯(使用钻酸锂蓄电池的KL型矿灯)的安全标志申办,推荐KL型矿灯使用铤酸锂蓄电池和磷酸铁锂蓄电池;暂停已取得安全标志的钻酸锂蓄电池KL型矿灯的安全标志(见附件2),暂停期为六个月。
暂停期内,其生产单位应完成整改,重新核发安全标志;逾期未完成的,撤销其安全标志。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矿用产品是指在矿山生产中使用的各种设备、工具和器材,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矿山生产的安全和效率。
为了规范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便于矿工和管理人员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识别和评估。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通常包括标识、标牌和颜色等形式。
首先,标识是指在矿用产品上贴有的标识符号,用以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
标识的内容应当简洁明了,符合国家标准,以便于矿工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快速准确地了解产品的相关信息。
其次,标牌是指在矿用产品上固定的牌子或标牌,用以标明产品的厂家、出厂日期、使用寿命等信息。
标牌的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随意更改或涂抹,以免给矿工使用带来安全隐患。
最后,颜色是指在矿用产品上采用的安全标志颜色,不同的颜色代表着不同的含义,比如红色通常表示危险、禁止或停止,黄色通常表示警告或注意,绿色通常表示安全或正常,蓝色通常表示指示或指导,黑色通常表示禁止或限制等。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颜色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以便于矿工能够根据颜色快速识别产品的安全性。
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中,首先应当加强对标识、标牌和颜色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其内容真实可靠,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其次,应当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能够正确理解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最后,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矿用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总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矿山生产中的重要管理工具,它直接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只有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才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矿山生产中的安全事故,保障矿山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希望各国能够高度重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矿山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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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7.11•【文号】安监总厅规划[2011]148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近年来,随着科技不断进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研发的矿用新产品日益增多,出现了有的现有标准不能满足要求,有的适用标准尚未制定等问题,使得部分矿用新产品在申办安全标志和应用过程中缺乏依据。
为支持、鼓励和推进安全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新产品的研发应用,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尚未制定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矿用新产品(含进口产品,下同),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应按照通用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所生产的矿用新产品进行必要的安全自评估,确保其安全性能,并对安全自评估报告负责。
二、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接到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能论证;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在45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技术审查和产品检验;审查和检验合格后,发放准许工业性试验的安全标志,并告知相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三、在进行工业性试验之前,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和承担工业性试验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承担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产品使用说明,正确安装、使用和维护新产品。
四、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完成后,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可向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提出申请,对矿用新产品的安全适用性进行鉴定。
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标志中心”)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直属事业单位,是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的专业机构。
标志中心依法履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注册、认证、监督检查等职责,旨在保障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维护煤矿生产安全。
一、标志中心的职责。
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注册管理,标志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条件的产品进行注册管理,确保注册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2.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认证审核,标志中心对矿用产品进行安全标志认证审核,对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进行认证,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3.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标志中心定期对注册和认证的矿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产品的安全可靠性。
二、标志中心的作用。
1. 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标志中心依法对矿用产品进行注册、认证和监督检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2. 促进行业发展,标志中心推动矿用产品的技术创新和质量提升,促进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3. 增强消费者信心,标志中心对矿用产品进行安全标志认证,提高产品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增强消费者的信心,促进产品的销售。
三、标志中心的工作原则。
1. 依法合规,标志中心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注册、认证和监督检查工作。
2. 公正公平,标志中心对矿用产品进行公正公平的认证审核,确保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 服务至上,标志中心以服务为宗旨,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注册、认证和监督检查服务。
四、标志中心的未来发展方向。
1. 强化技术创新,标志中心将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动矿用产品技术的提升和发展。
2. 提升服务水平,标志中心将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3. 加强国际合作,标志中心将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在国际上的认可和应用。
总之,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将继续秉承“依法合规、公正公平、服务至上”的工作原则,不断推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的发展,为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促进行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颁发《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附件煤矿进风井地面用燃煤热风炉安全标志管理方案(试行)安标国家中心2012年11月目录1 适用范围 (1)2 基本模式 (1)3 基本环节 (1)4 审核发放依据 (1)5 审核发放基本要求 (1)5.1申请人资格 (1)5.2 申请单元划分 (1)5.3 申请认证应提交的文件 (1)5.4技术审查 (1)5.5现场评审 (2)5.6 产品检验 (2)5.7终审、发放安全标志证书 (3)6 认证时限 (3)7 其它 (3)附件1 热风炉电控装置安全保护要求 (4)附件2 产品技术条件基本格式 (5)附件3热风炉产品图纸要求 (8)附件4主要零(元)部件明细表格式及要求 (10)附件5 热风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 (11)附件6 现场评审专用要求 (12)1 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煤矿进风井地面用燃煤热风炉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
2 基本模式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终审和证书发放+持证监督。
3 基本环节申请、受理、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终审和发放安全标志、持证监督。
4 审核发放依据AQ 1085-2011《煤矿进风井地面用燃煤热风炉安全技术条件》。
5 审核发放基本要求5.1 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应为从事煤矿进风井地面用燃煤热风炉产品生产、能够承担产品主体责任的法人单位,其注册资本、技术力量等应满足相关要求。
5.2 申请单元划分同一申请人(制造商)、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地址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划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5.3 申请认证应提交的文件(1)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3)产品技术条件;(4)图纸;①总图,②燃烧室图(含沉降室),③换热器图,④耐热件(管、板)图,⑤电气原理图(含保护控制部分);(5)产品主要零部件明细表;(6)产品使用说明书;(7) 产品设计计算书。
5.4 技术审查5.4.1 审查依据AQ 1085-2011《煤矿进风井地面用燃煤热风炉安全技术条件》5.4.2 技术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技术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a)产品技术条件应明确AQ 1085中规定应由制造单位确定的相关内容,其中电控保护装置基本要求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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