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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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 目的

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其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起重机械的管理。

3 职责

3.1 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贯彻政府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法令、条例、规程等。

3.2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有关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工作,按章办事。

4 工作程序

4.1 特种设备包括的范围:

4.1.1 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4.1.2 具有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为压力容器:

a) 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b)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积(V)≥3,具体包括:石油液化气民用罐、固定式石油液化气储罐、石0.025m油液化气槽车储气罐、压风机风包、氧、氨、氯气瓶,乙炔发生器等;

c)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指

在一个大气压的沸点)的液体。

4.1.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压力管道:

a) 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为

极度危害的管道。

b) 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输送GB1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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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表压),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d) 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表压),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管道。4.1.4 起重机械是指起重量在0.5t以上的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

4.2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定货

4.2.1 新建工程项目应有工程设备名称清单(指锅炉、压力容器、

起重机械),更新应有更新报告及技术鉴定报告,增容应有增容报告

及增容原因报告,方可列入定货计划。

4.2.2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定货、采购,归口物资设备公司(特殊情况须单位定货,事先报告生产管理部批准后自行定货)。

4.2.3 定货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必须是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定点厂家,并有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生产许可证。

4.2.4 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厂必须随设备供给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a) 生产许可证;

b) 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图纸;

c)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

d) 产品质量证明书(包括生产合格证、金属材料、焊接质量、水压试验证明);

e) 应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f) 应有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g) 必须在明显位置有金属设备名牌;

4.2.5 锅炉、压力容器定货应配套齐全(包括水处理、消烟除尘、仪表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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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额定蒸发量≥1t/h的锅炉,必须是机械化燃烧的炉型。

4.2.7 起重机械制造厂必须随设备供给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a) 生产许可证;

b) 起重机械设计图纸及主要构件强度计算书;

c) 各机构和系统的装配图、电气原理图;

d)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e) 产品质量证明书(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f) 必须在明显位置有金属设备名牌;

4.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安装和修理:

4.3.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安装和修理(受压元件、受压构件)必须委托具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安装、修理许可证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开工前由施工单位填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

一格式的开工报告,报请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

4.3.2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装开工报告内容包括:

a)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装地点及设备型号;

b)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服务对象(生产、生活);

c) 使用单位名称;

d) 安装人员技术水平的简况;

e) 施工人员是否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f)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技术资料的名称,开工与竣工预计日期。

4.3.3 压力管道安装和修理要求:

a) 压力管道的安装和修理工作,施工单位开工前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并备案;

b) 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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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c) 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产品,应有制造厂家产品合格证,质量(材质)证明书及有关试验报告;

d) 压力管道安装、修理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

e) 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f) 从事压力管道焊接和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4.3.4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竣工后,必须由安装单位组织使用单位,公司生产管理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参加验收,并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验报告。

4.3.5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资料,施工安装质量文件记录、竣工的技术资料等,须移交给使用单位存档。

4.4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管理

4.4.1 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安全工作,须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其技术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程的要求。

4.4.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正式投入使用之前必须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的安全使用(登记)证,方可启动。

4.4.3 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和领取使用登记证,按照4.2条和4.3条中规定的设备出厂技术文件资料和安装竣工技术资料,由使用单位凭安装单位移交的技术资料及监督检验报告合格证,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办理。

4.4.4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6.19-4/7

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

4.4.5 锅炉、压力容器房(站)必须有下列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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