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营改增改革文档
营改增文件汇总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49. 财税〔2016〕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50. 财税〔2016〕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51. 财税〔2016〕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5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5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5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5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5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5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5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5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6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20年13号公告
财税2020年13号公告尊敬的各位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我国财税政策将进行调整和优化,以应对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环境的挑战。
特此发布2020年第13号公告,具体内容如下:一、增值税政策调整针对新冠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以下企业进行增值税减免:1.1 受疫情影响积极参与防控和抗疫工作的医药、医疗器械、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物流企业等,免征增值税。
1.2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旅游、娱乐等服务行业企业,减按3%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3 受疫情严重影响并出现连续不及预期增长的企业,减按1%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个税政策调整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确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至标准月收入为5000元。
超过该标准的部分将按照调整后的税率进行缴纳。
三、营业税政策调整由于增值税率调整,为减轻企业负担,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停征营业税。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为促进企业发展和带动经济增长,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具体如下:4.1 新兴产业企业在前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2 从第6年开始,新兴产业企业可享受5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4.3 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可全额扣除。
五、个体工商户纳税优惠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情况,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个体工商户纳税优惠政策,具体如下:5.1 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生活必需品、设备购置等开支可以作为扣除项目,合理降低纳税金额。
5.2 对于个体工商户进行优质服务、创新科技等方面的支出,可享受额外的税收减免和优惠。
六、税务合规奖励为鼓励企业加强税务合规管理,增加税收收入,自2020年1月1日起,推出税务合规奖励政策,具体如下:6.1 税务合规得分高于90分的企业,可享受全年1%的税收优惠。
6.2 税务合规得分高于80分的企业,可享受全年0.5%的税收优惠。
营改增后,为什么说: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将不能生存?【优质文档首发】
营改增后,为什么说: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将不能生存?【优质文档首发】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已经近两个月了,施工企业必须重视营改增后资质的管理、内部投标成本测算、销项税的估算、合同谈判和审核等工作,同时关注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修改的相关信息,积极应对营改增对投标报价和企业运营模式的影响。
一、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将导致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方式将不能生存按营改增后新的定额造价体系没有建立。
目前,住建部虽然下发了《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只是原则上做出了价税分离的规定,行业定额和地区定额还没有依据新的造价体系编制出营改增后的新定额,投标只能估算,影响投标报价。
据2015-2020年中国节能建筑行业市场供需前景预测深度研究报告分析介绍,实施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
建筑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和资质要求,通常以企业集团资质中标的项目占有较大的比重,而施工通常由法人子公司所属项目部负责实施。
一般均以中标单位名义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向业主开具发票;但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等均在实际施工单位发生,这种情况将造成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实施主体与纳税主体不一致问题,即销项税在中标单位而进项税在实际施工单位,进项税和销项税不属于同一纳税主体,从而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无法抵扣进项税,导致企业集团整体增值税税负增大。
另一方面,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一般不签订工程承包或分包合同,而依据内部任务分劈文件或授权文件明确双方的经济关系及职责,双方并无合同关系,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
在建筑业营改增后,由于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将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进项税抵扣。
转包、提点大包、挂靠等无法生存。
在全额转包或提点大包的情况下,发包人因无法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导致税负增加,增加幅度甚至超过收取的管理费或利润,从而使利润大额缩水,甚至出现亏损。
另一种情况,如果协议签订的是发包方提取的管理费比例不含税,意味着所有税负由转包方承担,转包方可能会去取得抵扣发票,也可能以降低采购价格来补偿增加的税负,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转包方的预期收益将会因此降低,直接导致偷工减料等影响质量和安全的行为发生。
“营改增”对建造合同核算影响及调整案例分析
营改增对建造合同核算影响及调整案例分析“营改增”后,对建造合同核算将产生影响,尤其老项目,涉及相关数据的调整问题,本文通过案例,就营改增后,对建造合同的影响及相关数据调整做了详细的说明并附核算分录,希望能给广大营改增建筑业会计人有所帮助,并一同交流,若有不同意见或发现错误,请在文后留言,本站将及时反馈作者修改。
某建设集团公司于2015年4月份中标一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并于当月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额10300万元,合同工期18个月,合同约定,该工程无动员预付款,乙方按月向甲方上报工程计量,甲方根据经审批的计量向乙方支付90%的进度款,工程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合同额的95%,剩余5%作为工程缺陷责任保证金,两年后支付,该工程于当年5月1日正式开工。
该公司对此工程按照建造合同准则核算,并依据成本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完工进度,经测算,该工程预计合同总收入10300万元,预计合同总成本9270万元,因生产需要,该公司把部分辅助工程以分包方式分包给劳务队伍,预计总额在824万元,该工程执行营业税率3%,综合附加税率12%,按当期确认的营业收入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按实际收款额向甲方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假设发生的成本均获得合法有效凭据。
截至2016年4月30日,该工程完工进度为70%,累计确认营业收入7210万元,营业成本6489万元,其中分包成本618万元,合同毛利721万元,经甲方审批累计计价6859.80 万元,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6180万元。
因2016年5月1日之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般生活服务业等所有行业均全面征收增值税。
该工程符合营改增办法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条件,由于该工程大部分成本已经发生,后续可获取的可抵扣进项较少,故该公司对该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按3%征收率,并得到甲方同意。
、建造合同相关数据调整由于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对营改增前尚未应税的工程价款将按照价税分离方式缴纳增值税,会对相关数据产生影响,为此,该公司于2016年4月份对该工程相关数据进行如下调整:1、预计合同总收入的调整调整后的预计合同总收入=已纳税价款+ (原预计合同总收入-已纳税价款)/(1+3%)=6180+(10300-6180 /(1+3%)=10180万元2、预计合同总成本的调整调整后的预计合同总成本 =已发生合同成本+ (尚需发生的 合同成本-尚需发生的分包成本*3%/ ( 1+3%)) =6489+(2781-206*3%/ (1+3%) ) =9264 万元 3、工程结算科目的调整应调整的工程结算金额=(累计已计价额-累计支付工程进 度款)*3%/( 1+3%)=( 6859.80-6180 *3%/( 1+3%)=19.80 万元 调整分录: 贷:工程结算4、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调整至2016年4月30日,该工程累计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金 额为:(7210-618)*3%*( 1+12%)=221.49 万元(1+12%) =207.65 万元万元 调整分录:二、营改增后会计核算-19.80 贷:其他应付款-待转增值税19.80该工程累计已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为:6180*3%*期末该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余额为:221.49-207.65=13.84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3.84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13.84该工程于2016年10月31日按期完工,并通过交工验收, 在201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如下业务:3、发生机械费用共计 600万元贷:银行存款5、结算分包工作量 206万元(1+3%))6、甲方批复工程计量3440.20万元借:应收账款1、发生人员工资、五险一金等共计300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3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300.002、发生材料成本共计 1600万元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1600.00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等1600.00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600.00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600.004、发生其他直接费用共计 75 万元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75.0075.00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劳务分包200.00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00( 206*3%/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206.003440.203340.00 (3440.2/(1+3%))(3340*90%*3%)(3340*10%*3%)7、收到甲方工程进度款3096.18万元借:银行存款(3440.2*90%)贷:应收账款 计提税金并完税应缴纳增值税(3096.18-206 *3%/ ( 1+3%) =84.18 万元应缴纳附加税 84.18*12%=10.10万元-附加税贷:银行存款10月末根据以上发生成本计算完工进度并确认收入工进度=累计发生成本/预计合同总成本=贷:工程结算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90.18其他应付款-待转增值税10.023096.183096.18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0.10 借: 贷:应交税费-附加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10 84.18 10.10 94.28(6489+300+1600+600+75+200 ) /9264*100%=100%本期(2016年5月-10月,下同)应确认营业收入=预计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已确认营业收入=10180*100%-7210=2970 万元本期应确认合同毛利=2970-2775=195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应缴纳附加税14.82*12%=1.78万元-附加税贷:银行存款2775.00工程施工-合同毛利195.00贷:主营业务收入2970.009、2016年11月25日,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额的95%借:银行存款508.82 贷:应收账款508.82 计提税金并完税应缴纳增值税508.82*3%/(1+3%)=14.82万元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78 贷:应交税费-附加税 1.78 借:其他应付款-待转增值税14.82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4.82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4.821.7816.6010、2016年12月份该工程审计完成,审定额与计价金额致,经梳理,该工程相关成本费用已全部结算完毕切已记账,决定对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对冲处理。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最新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最新细则一、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征税范围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深度解读之建安篇-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深度解读之建安篇-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建筑业营改增较为关注的有: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是多少;对于工程老项目如何判定,对于老项目的过渡政策有哪些;对于违法分包,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发生改变等。
文件对于上述部分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也有部分事项未做明确规定,需要结合以往政策或者以后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来判定。
1、建筑业适用税率与征收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3%征收率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2、建筑业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百丞思考: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纳税地点上,同营业税类似,之前是全部在服务发生地缴纳;而现在在发生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缴纳。
但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存在差异。
3、建筑业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四十四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百丞思考:文件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预收款纳税义务的时间,同营业税规定是一致的,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工程开始阶段,会收到部分工程预收款,与建筑材料进项税的取得,可能存在时间差,这样就会产生先缴纳增值税税款的情况,所以,建筑企业应统筹安排建筑材料的采购时间,保证增值税税负的平稳。
财税[2016]68号:营改增试点政策[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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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68号:营改增试点政策[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再保险服务
(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
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范文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范文自2024年起,我国将全面营改增,即将增值税作为主要税种,取代原有的营业税,以实现税收的简化和统一。
全面营改增后,税目的适用范围将进行重点明确,以确保税收的稳定和税制的公平。
以下是对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的总结。
首先,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适用的税目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是全面营改增的核心税种,对于生产和销售环节的商品和服务都适用。
增值税的税率分为多档,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性质和重要性确定。
消费税适用于一些特定类型的商品和服务,例如烟草、酒精和高档消费品等。
其次,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对于企业的交通运输、建筑和房地产等行业,将采用差额征收的方式适用税目。
差额征收是指以企业自身经营差额为税基,按一定税率征收税款。
这种方式既简化了税务手续,又能够根据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进行灵活调整税率,确保税收的公平和效率。
再次,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对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税目将得到重点关注。
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对于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在全面营改增后,政府将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
这将包括减免农业生产和经营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降低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负,支持农村产业转型升级等。
最后,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税目也将得到重点关注。
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方面,也是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
为了促进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政府将采取一系列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在环保和节能方面投入。
这将包括征收环境税、资源税和碳税,以及对环保和节能设备的减免税等。
综上所述,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适用的税目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差额征收税。
对于企业的交通运输、建筑和房地产等行业,将采用差额征收的方式适用税目。
对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将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调整措施,以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
“营改增”相关业务及操作中的涉税风险纳税人-文档资料
(三)可能存在的扣缴义务及对自身税款 缴纳的影响 1.扣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 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 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 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 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1+税率)×税率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关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 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 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 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票)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关于调整 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2号 关于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 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Liaoning College of Taxation
“营改增”相关业务及操作中的涉税 风险
姜敏
第一教学部
Email:jiangmingood163
第一部分:营改增政策框架
一个方案:财税[2019]110号关于印发《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若干补充文件: 1.财税[2019]37号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8号关于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 关事项的公告
国税函〔2019〕139号 第一条“认定 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 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 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 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 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 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范本(3篇)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范本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针对适用税目进行了重点明确。
以下为对于适用税目的总结,主要涵盖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方面的适用税目。
一、销售货物相关的适用税目:1. 基本生活必需品:如粮食、食用油、牛奶、蔬菜、猪肉、鸡肉等;2. 生活用品:如家具、寝具、日用品等;3. 机电产品:如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等家电产品;4. 服装饰品:如服装、鞋帽、手表、珠宝等;5. 文化娱乐用品:如书籍、音像制品、电子游戏等;6. 建材产品:如水泥、钢材、砖块、木材等。
二、提供应税服务相关的适用税目:1. 餐饮服务:包括餐馆、快餐店、茶餐厅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2. 住宿服务:包括酒店、宾馆、旅馆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3. 交通运输服务:包括乘坐飞机、高铁、火车、公交车等交通工具提供的服务;4. 旅游服务:包括旅行社组织的旅游线路服务、导游服务等;5. 教育培训服务:包括学校、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6. 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医院、诊所、药店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进口货物相关的适用税目:1. 消费品:包括电子产品、奢侈品、化妆品、酒类、烟草等;2. 机械设备:包括工业机械、农业机械、建筑机械等;3. 原材料:包括矿石、石油、木材、纸浆等;4. 化工产品:包括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化肥、农药等;5. 医药产品: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等;6. 食品饮料:包括海鲜、果蔬、咖啡、酒类等。
总结: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针对适用税目进行了重点明确,主要涵盖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方面的适用税目。
这些适用税目的明确将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并为纳税人提供更为明确的税收政策指导。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范本(二)____年全面营改增后,税收政策将更加明确和统一化。
根据相关政策和文件的规定,以下是____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范本总结: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目范本:1. 增值税:a) 一般纳税人应当以增值税的形式缴纳税款;b) 增值税适用于商品销售和进口、修理和加工修复劳务、委托加工劳务等;c) 增值税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特殊税率,具体税率根据商品的类型和性质而定。
营改增后统借统还免税条件、存在的缺陷与不利影响-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后统借统还免税条件、存在的缺陷与不利影响-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统借统还政策, 从财税字[2000]7号下发、到财税[2016]36号文出台, 已走过17个年头, 中间还有两个相关文件, 但免税核心条件基本没有发生大的变化;而营改增新的视同应税行为政策, 在一定程度上又堵住企业间无偿借款行为, 两项政策叠加对中小企业融资将构成不利影响。
现就相关政策、存在的缺陷及不利影响作如下分析。
一、营改增后的统借统还政策营改增后, 因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进项税额仍不能抵扣, 原营业税统借统还政策作了相应平移。
有关政策如下表所示:从上表看, 营改增后的统借统还业务免税需同时满足如下四个条件:一是统借主体为集团公司或核心企业或集团内财务公司;二是资金来源于外部债务型融资, 包括银行借款或债券融资;三是统借方借出利率不得高于外部融资利率;四是统借方向仍为集团或核心成员对下属企业借款, 或者通过财务公司可以向集团或成员企业借款。
二、统借统还政策存在的缺陷17年来, 统借统还严守集团、利率、统借方向等免税前置条件。
但这些条件设置的理由和目的是什么、并不明确,其存在如下两大缺陷:(一)设置条件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初衷南辕北辙1、文件意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相关条款如下:据了解, 近几年来, 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 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
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 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
一些地区最近来函, 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 现明确如下: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 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 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2021年4⽉1⽇起,启⽤新版《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为进⼀步优化办税体验,新版报表采⽤了“分类填报”的设计思路,主要有以下变化(详见公告及政策解读内容):(⼀)精简附表数量(⼆)优化主表栏⽬(三)调整填报⽅式(四)完善民族⾃治地区减免税填报规则实⾏按⽉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1年3⽉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新版报表;实⾏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1年第1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新版报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持个体⼯商户复⼯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规模纳税⼈,适⽤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期限延长⾄2021年12⽉31⽇。
2021年1⽉1⽇⾄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或缴费⼈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持个体⼯商户复⼯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发布时间:2020-03-03 15:2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字体显⽰:阅读:124 次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持⼴⼤个体⼯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2020年3⽉1⽇⾄5⽉31⽇,对湖北省增值税⼩规模纳税⼈,适⽤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免征增值税;适⽤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规模纳税⼈,适⽤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 文件
营改增文件1. 背景介绍营改增是指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改革的目的是推进税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档旨在介绍营改增文件的相关内容,包括政策背景、政策调整内容等。
2. 政策背景营改增作为税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旨在优化税收结构,减轻企业税负,降低经济运行成本,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核心区别在于税负转嫁的不同,营业税主要由企业自行承担,而增值税则通过产业链上下游的环节抵扣实现税负转嫁。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税负分担的公平性,推动经济增长。
3. 政策调整内容营改增的主要调整内容包括:3.1 纳税范围扩大营改增将纳税范围扩大到所有涉及商品和劳务的环节,包括制造业、建筑业、现货贸易等各个行业。
这样一来,原本未纳入增值税范围的领域也可以享受增值税的抵扣。
3.2 优惠政策调整为了减轻企业税负,政府对一些行业和企业实行不同的优惠政策。
根据行业和地区的不同,政府对企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
有些行业的税率甚至降低到零税率。
3.3 税务管理改革为了适应营改增的新税制,税务管理也进行了改革。
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按照新的规则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并及时地办理相应的发票、报销手续。
税务机关也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4. 政策效果评估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经济和企业有重要的影响。
据统计,营改增后,增值税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有所上升,企业税负有所降低,企业利润及经济增长有一定程度的提升。
此外,营改增还推动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营改增也给一些企业带来了挑战和困扰。
一些小微企业由于缺乏专业税务人员,对新的税务制度不够熟悉,导致申报不准确或者出现逾期等问题。
因此,税务部门需要加大对企业的培训力度,提高企业对政策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5. 政策展望随着营改增政策的逐步推进,未来还将有更多的改革措施出台。
政府将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纳税人的便利性和税负减轻程度,鼓励企业创新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优质文档首发]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优质文档首发]建筑业营改增5月1日全面实施,大概是建筑企业2016年的头等大事。
营改增过渡期内,新老项目如何衔接?怎么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小编整理了知名税务专家肖太寿博士的有关解读,供企业参考。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第一,营改增过渡期执行的原则是什么?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
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
第二,什么叫新项目?什么叫老项目?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
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第三,必须明白的六种情况: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5月1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未获得发票,5月1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5月1日前已完工但未结算,5月1日后结算并收到工程款,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5月1日前完工而且进行了结算,但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5月1日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5月1日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
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5月1日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
财税36号附件三、营改增过渡政策.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营改增36号文件全文
营改增36号文件全文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2020年36号财税文件(最新)
2020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同时以附件形式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相应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等文件废止。
一、四大行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6%、11%新政: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相比较于营业税制下的3%、5%等税率,房地产、建筑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在使用一般计税办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下,如果进项不足,同时议价能力有限,可能面临税负大幅增加的风险。
二、可以抵扣项目与不可抵扣项目新政: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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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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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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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惠及南京企业10个月累计减税75亿元
去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在我省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最后4个行业纳入试点范围。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省税务系统助力供给侧改革服务“两聚一高”新闻发布会获悉,南京目前已有约23万多户“营改增”纳税人,去年5月1日至今年2月底的10个月里,“营改增”累计为企业减税75亿多元。
20xx年10月,江苏启动“营改增”试点。
省国税局副局长刘伯羽介绍,从去年5月至今年2月底,我省新纳入试点的四大行业纳税人达80.55万户,累计实现增值税与应缴纳营业税相比,减税140.87亿元,税负下降13.51%。
其中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生活服务业减税最多,达90.06亿元。
市国税部门的最新统计显示,自20xx年10月“营改增”试点启动以来,我市试点纳税人户数大幅增加,试点初期是3万多户,截至今年2月底已增加至23.2万户。
从去年5月至今年2月
底的10个月里,我市全部“营改增”纳税人约为23.2万户,累计实现增值税与应纳营业税相比,减税75.06亿元。
其中新纳入试点的四大行业纳税人达15.6万户,累计实现增值税与应缴纳营业税相比,减税34.36亿元。
国税部门相关人士介绍,全面实施“营改增”不但消除了试点企业重复征税,更消除了试点企业与下游企业之间的重复征税,减轻了产业链税收负担。
数据显示,去年5月1日至今年一季度,我省包括四大行业在内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为下游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212.5亿元,有效降低了实体经济的运行成本和税收负担。
去年6月落户浦口区的台积电(南京)有限公司享受到了“营改增”的政策红利。
今年2月,公司购置不动产税额累计7649万元。
营改增后,目前已累计抵扣4589万元,剩下的3060万元可以在第二年抵扣完毕,大大减轻了公司成立之初的资金负担。
刘伯羽还介绍,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进项抵扣范围进一步扩大,设备、不动产、外包的人力成本可以进项抵扣,刺激了部分企业改变原来单一销售设备模式,加大研发技术投入和设备更新。
初步统计,去年5月1日扩大试点以来,全省四大行业已累计申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32.38亿元,换算成投资额达911.09亿元。
税务部门多策并举为企业减负
南报网讯(记者张璐)除了“营改增”,省国地税部门近年来通过各类减税政策,帮助降低企业生产成本,鼓励大众创业、万
众创新,服务我省“两聚一高”战略目标。
在服务高新技术企业方面,近年来省地税制定了一系列为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去年全省共1259户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31.3亿元。
同时,去年全省地税系统共2364户企业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金额共80.4亿元,这些企业中有1293户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其两项政策叠加共计减免46.6亿元,户均达360万元。
在服务开放型经济方面,我省税务部门积极落实出口退(免)税等政策。
去年我省共为171户国际运输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等零税率跨境服务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6.9亿元,同比增长41.1%。
税务部门通过各种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省地税系统去年为8.5万户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款8.4亿元。
省国税部门办理鼓励小微企业发展、支持三农建设和特殊人群就业等与民生相关的减免税金333.9亿元。
营改增前计提的营业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xx〕2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3点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计提但是最终未发生纳税义务而未缴纳的营业税,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江苏税务助力供给侧改革营改增减税140.87亿
4月12日,人民网从江苏省税务系统助力供给侧改革服务“两聚一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税务部门从解决纳税人办税的“难点”、“痛点”出发,通过“营改增”及各类减税政策,直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为供给侧改革提供助力,为实现“两聚一高”战略目标起到积极作用。
江苏省国税局副局长刘伯羽介绍,江苏省是全国首批营改增试点省份之一,从20xx年5月底至今年2月底,累计实现增值税与应缴纳营业税相比,减税140.87亿元,税负下降13.51%。
其中生活服务业减税90.06亿元,分享了最大的一块减税蛋糕。
此外,营改增后进项抵扣范围扩大,促进了创新转型步伐加快,目前全省四大行业累计申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32.38亿元,换算成投资额达到911.09亿元。
他说:“20xx年在南京浦口落户的台积电项
目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公司购置不动产税额累计7649万元,已累计抵扣4589万元,剩下的部分可以在第二年抵扣完毕。
这大大减轻了企业成立之初的资金负担。
”
税务改革的受益者不仅是台积电这类大企业,小微企业同样获益。
20xx年,江苏省国税部门办理鼓励小微企业发展、支持三农建设和特殊人群就业等与民生相关的减免税金333.9亿元,占全部减免税金的22.4%,同时,江苏国税还与14家银行签订“银税互动”协议,推出税收信用贷款。
小微企业只要符合正常缴税两年以上、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无不良征信记录,即可凭借纳税信用进行贷款。
截至目前,全省6万多户守信小微纳税人获得贷款超过300亿元。
围绕“聚力创新”,地税部门推进放管服改革也取得显著成效。
江苏省地税局副局长张滢介绍,地税部门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去年全省共有1259户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31.3亿元。
同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地,也大大刺激了企业研发创新的主动性。
20xx年,江苏地税系统共2364户企业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金额共80.4亿元。
这些企业中有1293户同时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按15%优惠税率折算,其两项政策叠加共计减免46.6亿元,户均达3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