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计价规则的变化
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及我市现行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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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意见》的规定
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 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 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 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 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 运输费的调整系数见下表。
要素价格信息 调整发布内容为不含税 价格和含税价格。
工程造价信息
第二部分
增值税下工程造价中的税金
建标造【2014】51号文《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调整实施方案》及建办标[2016]4号文《关于做好建筑业营 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调整原则:根据增值税税制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 则,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1、加强税收管理,有利避免偷 税漏税。 2、可避免重复征税。 3、利于固定资产更新。 4、保障抵扣链条完整。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计价的影响
第二部分 增值税下工程造价中的税金
第三部分 营改增后现行计价依据的调整
第一部分
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计价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三部分
营改增后现行计价依据的调整
“营改增”后对建设工程计价的调整的必要性: 1、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不同。 2、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金的基础不同。 调整依据: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 案》 建标造【2014】51号文 《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 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号文
我省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 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营改增对工程计价体系及工程造价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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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工程计价体系及工程造价变化的影响摘要:科技的进步,促进工程建设事业得到快速发展。
现如今,建筑行业已经全面实行“营改增”,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计税方式有一定的区别,会对工程造价管理中的计税规则和计税依据产生影响,建筑产品造价构成也会发生较大变化,建筑企业必须对工程造价管理方式进行优化调整,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本文就营改增对工程计价体系及工程造价变化的影响展开探讨。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计价体系;工程造价;影响引言建筑行业是国家的传统行业,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也以蓬勃的势态持续发展。
国家十分重视建筑行业的发展,因此在针对建筑业的政策上不断调整,保障建筑业能够平稳健康发展。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建筑行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计税方式和税率等都做出了很多调整,因此,工程造价体系也需要做出改变以配合政策的实施,为建筑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1营改增政策的含义目前实行的营改增政策减少了企业的应交税费,为了快速调整我国经济结构体系,税务部门修改了传统的营业税收税方法,只收取一些产品和服务的增值税,大力推进营改增政策对我国经济发展进程有很大影响。
一方面,多次纳税使得企业经济压力增大,企业经济增长进程停滞,营改增政策在给企业减轻营业税费的同时提高了企业经济利益和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为了快速调整和完善我国部分经济结构体系,在抵扣增值税的同时,让各企业和单位减少传统营业税所需要缴纳的税费,减轻了从业人员的工作负担,企业因此得到了更多的经济效益和更长远的发展。
2营改增对工程计价体系的变化影响2.1计税税率的变化营改增实施之后,计税税率得到系列改变。
为进一步推动营改增的发展进程,我国相关部门针对此而制定严谨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方案》,对计税税率进行清晰的、明确的标注,使我国整体工程造价总额的3%营业税变为缴纳占据整体工程造价总额11%的增值税。
基于此,工程计价体系中,项目缴纳税款的各环节,可通过相互抵扣方式,使增值税缴纳税额远远低于传统营业税缴纳税额,对实现工程项目利润最大化具有积极的作用。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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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我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费用定额调整的有关内容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含2016年5月1日)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承包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合同开工日期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本通知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现行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
二、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不属于承包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向发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范围之内。
因此,在计算工程造价时,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的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四、一般计税方法下,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即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要素价格中,除无增值税可抵扣项的人工费、利润、规费外,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均按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价格(以下简称“除税价格”)计入。
营改增后计价规则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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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计价规则的变化提纲一、营改增改革的背景与动态二、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三、工程计价规则的变化四、工程计价的解决方案一、营改增改革的背景与动态营改增,顾名思义,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两税互斥,增值税是所有税种中最复杂的。
建筑业营业税3%,增值税1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营改增不只是税制的变化,而是一切都变了,甚至一切都乱了。
其影响的规模和深度,可能不亚于1994年的那一场分税制改革。
一些建企必然会因税制变化而没有调整经营策略而被淘汰,剩下的是强大的应变能力强的建企,他们与房企的谈判能力和定价能力更强,最后,建企税负的增加或转嫁给房企,建企的经营风险蔓延到房企。
所以,谁也不能掉以轻心,谁能不能破坏行业的生态。
营业税是地税。
增值税是共享税,中央75%,地方25%。
营改增涉及中央、地方、企业之间的利益调整。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文)“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李克强说:“这项改革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
”营改增是为了实现结构性减税和消除重复性征税,果真如此吗?根据理论测算,营改增减轻税负83%;而根据实际测算,增加税负93%,折合营业税率5.8%。
根据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大幅增加。
营改增是大势所趋,可以消除重复性征税,若取得成功,必须降低税率,否则,企业税负不减反增。
二、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营改增对工程造价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
“营改增”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解构目前的造价体系,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工程招投标、计价规则、计价依据、造价信息、合约规划等都发生深刻的变革。
工程规则也随之变化。
1、计税方法的区别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率(3%)增值税分两种:a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b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率(11%)增值税税制下的销售额均指价外税,即不含销项税额。
营改增对工程计价体系及工程造价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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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工程计价体系及工程造价变化的影响在市场经济快速增长下,社会各个行业呈现良好的发展前景,作为国家的一项减税政策,直接关乎到建筑、地产和金融行业。
需要注意的是,营改增后对于工程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带来的影响尤为突出。
营改增下,原有的计税方式发生了不同程度上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建筑企业工程造价,工程项目创造的经济效益,对于建筑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长远生存和发展影响十分深远。
本文就营改增对工程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应对措施。
标签:营改增;工程计价体系;工程造价;影响1、营改增政策分析营改增作为一项减税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对于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作用十分深远。
以往市场行业经营发展中,需要缴纳的营业税款较高,为企业生存和发展带来沉重负担,而在营改增后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企业重复缴税现象出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促使企业可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1]。
营改增的推行,缴税方式更加简单、便捷,避免企业重复缴税问题出现,合理控制运营成本,为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提供便捷途径。
2、营改增对于工程计价体系的影响2.1计税的税率变化营改增后,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并制定完善的增值税收方案,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税收方案内容,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升企业经营效益。
在工程项目中,原本需要缴纳的税收款项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相互抵消后降低工程项目需要缴纳税款总额[2]。
尤其是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大范围深入和发展,进一步提出了定额取税方式,工程项目中原本缴纳的3%营业税转变为缴纳11%的增值税,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其次,在工程计价体系中,项目中所需要缴纳的税款之间联系较为密切,相互抵扣所缴纳的增值税要远远低于营业税,有助于工程项目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提升企业市场竞争优势。
同时,在营改增下,定额取税方式得到了有效发展,结合大量实践经验可以了解到,营改增促使价税彻底分离,剔除了原本在工程造价中占3%的营业税,促使材料报价与真实报价差距更小,获得市场上材料的裸价,降低材料成本。
混凝土营改增计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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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混凝土计价的变化(2016-05-09 20:31:27)转载▼分类:造价营改增后混凝土计价的变化一、混凝土是什么?混凝土姓“混”,这就是混凝土的精髓。
“混”可以理解为混沌,而混沌是包含了自然界所有规律和最具有力量的状态。
“混”乃混合、合成之谓也,就是水泥、黄砂、石子和水的混合物。
“混”是因为它是混业经营,生产、运输、装卸、泵送一体化。
“混”可以理解为混合系统,系统具有各要素在孤立状态下所没有的整体功能,要素之间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系统大于各要素之和。
“混”也可以理解为无序,就是没有规律。
但也正是她的‘混’,成就了她,混凝土是现代工程之母。
二、商品混凝土的构成商品混凝土包括:混凝土、运输费、装卸费和泵送费。
施工单位采购商品混凝土的价格一般是混凝土运至工地的价格,有的还包含混凝土泵送的价格。
有的施工企业有自己的泵送设备或有的商品混凝土不需要泵送,如路面混凝土施工,这种情况商品混凝土价格不含泵送费。
营改增前商品混凝土的计价一点问题也没有,易操作,无非泵送费的含与不含和扣与不扣问题。
而营改增后,商品混凝土的计价将变得极为复杂,因为商品混凝土中的混凝土费、运输费、装卸费的税率均不同。
财税[2009]9号文,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混凝土按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率是6%和4%(4%是施工企业自制商品混凝土),财税[2014]57号文,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混凝土按简易计税方法统一改为征收率3%。
运输费增值税率为11%,装卸费增值税率为6%。
营改增后,销售商品混凝土属于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率17%,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商品送货上门是惯例,运输费分离,生产商品企业是不是混业经营?生产企业产品送货与运输企业运送货物工作性质和内容是一样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属于混业经营,运输费与材料费要分离。
但定价却不一定,商品价格可以包含运输费装卸等费用,“一票”制定价,如商品混凝土的混凝土费、运输费、装卸费和泵送费(如有)均合并到商品混凝土价格中,这样也便于操作。
营改增下工程计价规则的变化及建筑企业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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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工程计价规则的变化及建筑企业对策营改增后,工程计价规则有了重大改变。
我们应该了解营改增的动态,把握营改增的本质,掌握增值税下的工程计价规则,了解营改增执行中的一些问题,怎样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规避企业的风险。
文章主要从浙江系列营改增政策、文件出发,阐述营改增下计价规则本质的变化及建筑业的应对建议,供同行探讨。
标签:营改增;计价规则;变化;应对1、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情况1.1营改增实施进程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经过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开;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营改增。
1.2营改增实施背景顾名思义,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建筑业营业税3%,增值税1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营业税不能抵扣,增值税可以抵扣。
营业税是地税。
增值税是共享税,中央75%,地方25%。
营改增涉及中央、地方、企业之间的利益调整。
营改增的好处就是:避免重复征税,平衡行业赋税,消除分税制弊端等等。
李克强说:“这项改革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
”一些建筑企必然会因税制变化而没有调整经营策略而被淘汰,剩下的是那些应变能力强、经营能力强的合法企业。
1.3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动态2016年4月18日浙江建设厅下发建建发[2016]144号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同日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下发浙建站定[2016]23号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2016]25号关于营改增后浙江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
以上文件自2016年5月1日执行,自此浙江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打上增值税的标签。
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7)58号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对于部分增值税政策进行微调。
营改增后,建设工程新的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发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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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设工程新的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发布啦!第一篇:营改增后,建设工程新的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发布啦!营改增后,建设工程新的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发布啦!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6]11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4月6日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实施“营改增“后计价程序的调整
![实施“营改增“后计价程序的调整](https://img.taocdn.com/s3/m/b5af1629a6c30c2259019ed8.png)
云南省实施“营改增”后计价程序的调整(讨论稿)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DBJ53/T-58-2013)规定,云南省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费用计算程序见表1。
表1 房建与装饰工程清单计价程序(2016年5月1日前)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云南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建标[2016]207号文)的规定,实施“营改增”后云南省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费用计算程序见表2。
表2 房建与装饰工程清单计价程序(2016年5月1日后)注:1)“除税机械费单价”见207号文的附件二:《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除税单价表》。
2)“0.912”见207号文的附件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云南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3)“11.36%、11.30%、11.18%”见207号文的附件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云南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4)其他见《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DBJ53/T-58-2013)。
几个新概念的解析:1)税前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造价的各组成要素价格不含增值税(即可抵扣的进项税税额)的全部价款。
也即人工费、计价材费、未计价材费、机械费和各种费用中扣除相应进项税税额后计算的价款。
因此,“税前工程造价”准确的定义应改为“计增值税的工程造价”。
2)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规则:单位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额+附加税费式中:税前工程造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应为执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DBJ53/T-58-2013)的计算结果;增值税额+附加税费=计增值税的工程造价×综合税率(执行《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云南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3)人工费调增人工费调增=定额人工费总和×15%,计入“其他项目费”的“其他”当中,会影响税金计算和单位工程造价增加。
营改增后,各省工程计价规则开始调整
![营改增后,各省工程计价规则开始调整](https://img.taocdn.com/s3/m/69b20544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de.png)
营改增后,各省工程计价规则开始调整建设监理建设监理微信小店文章转自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营改增后,各省工程计价规则开始调整。
浙江和广东先后出台了各自的文件,现选浙江省的文件与读者共享。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结合本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的有关调整工作发布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
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组成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各费用项目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有关要素价格的调整材料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等,其中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包括台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和其他费用等,其中台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及燃料动力费等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企业管理费及施工组织措施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税金税金由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
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税前工程造价×1‰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使用2010版计价依据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
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的进项税额可按以下方法扣除,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调整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测算公布。
1、定额中以“元”为单位出现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其他机械费等乘以调整系数0.93。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扣除机上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后乘以调整系数0.95。
3、目前尚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调整系数0.93。
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的有关规定工程量清单编制时,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设备)暂估价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https://img.taocdn.com/s3/m/a4be300e5ef7ba0d4b733b0a.png)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订案。
建筑业营改增预计于年实施。
为应对建筑业营改增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的需要制订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一、工程造价计价规则调整的必要性我国建筑业长期以来实行营业税税制现行工程计价规则税金的计算与营业税税制相适应。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工程计价规则税金的计算应与增值税税制相适应。
为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有必要调整工程计价规则。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不同营业税与增值税都是流转税的性质但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不同。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应纳税额营业额(工程造价)×营业税税率。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前造价)×增值税税率。
、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金的基础不同营业税应纳税金的计算以营业额(工程造价)为基础现行计价规则的营业额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制要求进项税-1-/13额不进成本不是销售额(税前造价)的组成销项税额计算基础是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造价”。
而现行工程计价规则中“税前造价”已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不是计算销项税额的基础。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二、调整原则和内容根据增值税税制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即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项费用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增值税税金”计算的计价规则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增值税税金”的计算规则。
调整的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要素价格;费用定额;指标指数。
(具体调整内容和方法详见附件)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三、组织保障在部标准定额司的领导下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牵头成立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管理总站和有关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成的技术指导组。
建建发[2016]144号 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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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 2016-04-18 --建建发[2016]14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绍兴市建管局: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的有关调整工作通知如下:一、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组成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各费用项目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营改增后有关要素价格的调整(一)材料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等,其中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包括台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和其他费用等,其中台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及燃料动力费等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三)企业管理费及施工组织措施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四)税金:税金由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
其中:1.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
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税前工程造价×1‰。
三、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的有关规定(一)编制招标控制价使用2010版计价依据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
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的进项税额可按以下方法扣除,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调整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测算公布。
“营改增”对工程计价体系及工程造价变化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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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工程计价体系及工程造价变化的影响分析摘要:随着我国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和计价体系都是一个比较大的调整,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勇于面对挑战。
做好工程计价体系的调整、衔接和服务工作,指导工程计价从营业税模式向增值税模式的过度,以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计价体系;工程造价;影响一、营改增概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
营改增取消了重复征税,并将二、三产业的抵扣链条打通,实现了由“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向“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转变。
“营改增”取消了重复征税,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货物和劳务交易只征收增值税,其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税负,让更多的企业享受改革红利,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增加就业,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营改增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更好地发挥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提高了企业的发展活力,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二、“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的影响分析1、对工程造价体系的影响1.1 计税方式发生转变当前,建筑行业的“营改增”还没有全面实施开展,目前的建筑业税费的收取方式依旧是综合税率的形式,也就是整个造价的3.41%。
改为增值税之后建筑行业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1+11%),税前工程造价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经过大量数据测算,“营改增”调整之后整个的工程造价出现了大约正负在3%内的变化,根据实际的工程情况,由于可低扣材料比重不同,总体的造价金额会上涨3%或是下降3%左右,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营改增”对整体的工程造价确实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2 价税能够实现分离“营改增”中的“抵消”内容可以让工程施工企业少缴纳一笔数量相当可观的税钱,在“营改增”中,工程项目中所需要交税的各个环节都由原先需要缴纳的营业税改为了增值税,而在缴纳增值税的过程当中又可以使得工程建设环节一环扣一环实现层层抵消,将过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各项工程施工环节拆分开来实现价税分离,这同样对工程造价环节的要求变得更高,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在信息采集和整理的环节中必须更加精细和准确,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工程造价的进步和完善。
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的调整-未来软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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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市政工程 给水、燃气与集中供热 路灯及交通设施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费 2.2(2.1) +单价措施项目 1.2(1.1) 费-除税工程设 备费 1.2(1.1) 2.7(2.5) 1.0(0.9) 1.5(1.4) 1.9(1.8) 1.3(1.1) 1.4(1.3) 1.5(1.4)
五 六 七 八 九 城市轨道 交通工程
程造价内的营业税、 根据建筑服务销售价格,按规定税率计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以及地 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
方教育附加。
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包含
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 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2、材料单价的调整
序号 1 材料单价组成 “两票制”材料 扣减进项税额方法 材料原价、运杂费及运输损耗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7%、13%)或征收率(3%)扣减。 以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11%扣减。 运输过程所发生损耗增加费,以运输损耗率计算,随材料 原价和运杂费扣减而扣减。 材料原价、运杂费及运输损耗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
未来软件客服中心 2016.6
主要内容
述
建筑业营改增概述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营改增带来的其他问题 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
营改增后的工程计价调整
调整原则:
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费用项目 以包括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含税金额”计算的 计价办法,调整为增值税下以不包括可抵扣进 项税额的“除税金额”计算。
利润率 (%)
一
仿古建筑工程
人工费+除税施工机具使用费
48(47)
43(42)
38(37)
江西省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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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西省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试行)为满足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工程计价工作的需要,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本着遵守规定、简明适用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具体如下:一、调整原则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的税制要求和维持营改增前后建设工程项目费用水平基本不变的思路,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基价、取费标准、计费程序基本不作调整,对包含在材料费、机械费、总价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含税造价中扣除,在除税价的基础上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而形成增值税下的工程总造价{工程总造价价=税前工程总造价×(1+11%)}。
考虑到增值税的价外税属性,将附加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放入企业管理费中。
二、调整依据1.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江西省现行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和费用标准、工程造价相关管理政策等;4.其他相关资料。
三、调整方法本办法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税制要求,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计算规则和依据进行调整,把包括在材料费、机械费、总价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中的进项税额扣除,具体方法如下:1.材料费(1)材料单价按运到施工现场交货的情况考虑,其费用包括原价、运杂费和场外运输损耗费,另加采保费。
材料费中包括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注:其中采保费按照我省规定费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其中考虑30%含有可扣进项税额,税率按17%。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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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各市建委(局),绥中、昌图县住建局:为适应国家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筑市场与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凡执行2008年《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0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应配套的费用标准的工程,且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新工程项目”),按本通知调整。
二、计价依据调整内容(一)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组成。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即不含增值税)。
(二)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附加税纳入企业管理费,其他费用项目均与原规定内容一致。
(三)建筑安装工程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改增”条件下的工程计价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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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条件下的工程计价变化摘要:“营改增”在建筑业的推行,使我国税费制度更加完善。
“营改增”的减税原理,在于取消了重复征税。
增值税的主要特点是以销项税减去进项税,让纳税人只为产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
工程计价时实行“价税分离”,税金以税前造价乘以税率计算,关键是要合理计算人、材、机、管理费的除税价格,合理分析与计算进项税额。
关键词:“营改增”;营业税;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工程造价一、背景形势我国在2009年的时候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但是颁布之后蛰伏了将近三年的时间,在2011年底才提出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试点首先实行营改增,试点非常成功,2013年8月更是将营改增推向了全国,直到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才全面覆盖到了建筑行业。
“营改增”的减税原理,在于取消了重复征税。
增值税的主要特点是以销项税减去进项税,让纳税人只为产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
在这之前,由于对货物和服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重复征税的问题就变得越来越突出。
此次“营改增”,实际上是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进入扫尾阶段的一次重要改革。
“营改增”完成后,增值税将覆盖所有货物和服务的全部环节,重复征税的税制安排将成为历史,税收中性原则得以更好体现,从而使我国整个税制更趋完善。
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营业税(建筑业3%税率)是价内税,以各种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增值税(建筑业11%税率)是价外税,以货物(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对于增值税来说,价税分离是核心。
增值税下费用项目“价税分离” 是“产品定价” 的前提,是计价规则的核心,是现行计价规则的本质变化,是适应税制变化的根本要求。
税负增加或减少的关键主要取决于其可抵扣成本项目的税率及其在不含税销售额中的比重。
工程计价时实行“价税分离”,税金以税前造价乘以税率计算,关键是要合理计算人、材、机、管理费的除税价格,合理分析与计算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计价规则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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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计价规则的变化营改增后计价规则的变化提纲一、营改增改革的背景与动态二、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三、工程计价规则的变化四、工程计价的解决方案一、营改增改革的背景与动态营改增,顾名思义,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两税互斥,增值税是所有税种中最复杂的。
建筑业营业税3%,增值税1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营改增不只是税制的变化,而是一切都变了,甚至一切都乱了。
其影响的规模和深度,可能不亚于1994年的那一场分税制改革。
一些建企必然会因税制变化而没有调整经营策略而被淘汰,剩下的是强大的应变能力强的建企,他们与房企的谈判能力和定价能力更强,最后,建企税负的增加或转嫁给房企,建企的经营风险蔓延到房企。
所以,谁也不能掉以轻心,谁能不能破坏行业的生态。
营业税是地税。
增值税是共享税,中央75%,地方25%。
营改增涉及中央、地方、企业之间的利益调整。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文)“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李克强说:“这项改革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
”营改增是为了实现结构性减税和消除重复性征税,果真如此吗?根据理论测算,营改增减轻税负83%;而根据实际测算,增加税负93%,折合营业税率5.8%。
根据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大幅增加。
营改增是大势所趋,可以消除重复性征税,若取得成功,必须降低税率,否则,企业税负不减反增。
二、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营改增对工程造价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
“营改增”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解构目前的造价体系,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工程招投标、计价规则、计价依据、造价信息、合约规划等都发生深刻的变革。
工程规则也随之变化。
1、计税方法的区别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率(3%)增值税分两种:a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b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率(11%)增值税税制下的销售额均指价外税,即不含销项税额。
营改增造价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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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造价变化'营改增'对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的影响(原创、首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1年4月18日印发了《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21〕144号)【本文以下简称“144号文”】;同日,省造价管理总站也印发了《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21]23号)及《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浙建站信[2021]25号)。
我们第一时间详细解读,并分析与比较营改增前后的工程计价变化。
也欢迎大家对本文提出意见与建议,请可加本人的微信(1430133006),我们一起交流与探讨。
谢谢!一、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组成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各费用项目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营改增对工程清单计价、定额计价的主要调整 1.对国标清单计价的调整现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1)的规定,营改增前后的变化列述如下表:备注:一般计税方法中税前造价的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的各项费用中,均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在此说明,“144号文”中讲到的关于概算营改增后的变化,本文略。
2.对浙江省2021 定额计价的调整(以房屋与装饰工程的套价为例)现以《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21)版)的“建设工程施工费用综合单价法计算程序表”为例,若使用一般计税方法,营改增前后的变化列述如下表:三、营改增后调整的各项内容(以建筑工程为例)1. 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对比营改增前后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变化如下表:2.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费对比营改增后的企业管理费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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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计价规则的变化提纲一、营改增改革的背景与动态二、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三、工程计价规则的变化四、工程计价的解决方案一、营改增改革的背景与动态营改增,顾名思义,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两税互斥,增值税是所有税种中最复杂的。
建筑业营业税3%,增值税1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营改增不只是税制的变化,而是一切都变了,甚至一切都乱了。
其影响的规模和深度,可能不亚于1994年的那一场分税制改革。
一些建企必然会因税制变化而没有调整经营策略而被淘汰,剩下的是强大的应变能力强的建企,他们与房企的谈判能力和定价能力更强,最后,建企税负的增加或转嫁给房企,建企的经营风险蔓延到房企。
所以,谁也不能掉以轻心,谁能不能破坏行业的生态。
营业税是地税。
增值税是共享税,中央75%,地方25%。
营改增涉及中央、地方、企业之间的利益调整。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文)“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李克强说:“这项改革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
”营改增是为了实现结构性减税和消除重复性征税,果真如此吗?根据理论测算,营改增减轻税负83%;而根据实际测算,增加税负93%,折合营业税率5.8%。
根据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大幅增加。
营改增是大势所趋,可以消除重复性征税,若取得成功,必须降低税率,否则,企业税负不减反增。
二、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营改增对工程造价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
“营改增”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解构目前的造价体系,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工程招投标、计价规则、计价依据、造价信息、合约规划等都发生深刻的变革。
工程规则也随之变化。
1、计税方法的区别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率(3%)增值税分两种:a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b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率(11%)增值税税制下的销售额均指价外税,即不含销项税额。
含税销售额与不含税销售额需进行换算。
含税销售额就是价税合计。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税额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或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价税分离工程造价必须“价税分离”,否则,无法确定进项税额,建企按税前造价交纳增值税。
(1)采用“裸价”计入税前造价因税率不同,可抵扣规则也不同,定价、组价、计价、报价和造价就变得异常繁琐。
营改增下的计价规则应该“价税分离”,全部采用“裸价”,人工、材料、机械等全部“价税分离”,信息价和市场价采集与发布都要“价税分离”,还须考虑市场价格上行因素,重构计价体系。
新计价体系会更加严谨,更加精细,更加复杂。
之前,造价税金按综合费率计取为3.41%,已考虑建企的其他附加税。
(2)材料价“价税分离”材料价格包含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和保管费等费用。
涉及更复杂的换算。
实际操作不能这样细分,材料价格一般为综合价格,然后价税分离。
(3)机械费“价税分离”机械台班较复杂,包括台班单价、台班折旧费、台班大修费、台班经常性修理费、台班安拆费、台班进出场费、台班人工费、台班燃料动力费等。
除人工费,均进行价税分离,以除税价进入造价。
(4)政府发布的信息价也要“价税分离”信息价中要素价格也要价税分离,格式相应调整。
序号要素编码要素名称单位除税单价税率税额1 203368 APP防水卷材卷170.94017094 17% 29.05982906 (5)定额的调整不和管是政府定额、行业定额还是企业定额,均需作出调整: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耗量不作调整;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不调整,材料费、机具使用费均扣除其进项税额;其他材料费、其他机具使用费,以金额“元”表示的应以适用增值税率扣减其进项税定额;以百分比“%”表示的不作调整,与材料费、机具使用费同比例下浮。
3、抵扣链打通营改增的核心是抵扣链条打通,环环相扣,层层抵销,抵扣链条完整。
但由于实际操作中存在有的可抵扣,有的不能抵扣;有的抵扣多,有的抵扣少;有的是一般纳税人,有的是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小于500万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但一般纳税人通常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转换的流程复杂。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
不仅对建企自身产生影响,而且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
有的明赚实亏,有的明亏实赚,这完全取决于有多少可抵扣的进项税。
三、工程计价规则的变革1、新计价规则根据建标办[2016]4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11%为增值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措施费(原文件无,此为笔者所加,此项必不可少)。
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即全部以“裸价”计算,如果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是含税价格,那么,还得剥离其中的税额。
2、营改增计价实例以APP防水卷材为例APP防水卷材除税单价170.94017094元/卷。
除税金额29914.53元。
进项税额5085.47元。
含税价款(价税合计)35000元。
税前造价29914.53元。
税后造价=29914.53×(1+11%)=33205.13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9914.53×11%-5085.47=-1794.87元,建企损益=33205.13-(-1794.87)=35000元。
销项税额为税前造价,人工、材料、机械进项税额不计入造价。
销项税额少于进项税额可以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下,“价税分离”产品定价和计价规则的核心,是营改增后计价体系最本质的变化。
定价原则:以不含税单价进行报价、计价和核价。
同样的工程,以增值税计价比营业税计价,工程造价平均降幅2.6%。
原因是构成造价要素不含进项税。
在计算所有费用时都要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情况变得异常复杂。
计价时都先了解供应商的纳税类型,都要对销售价格进行价税分离和销售不含税价格与销售含税价格进行换算,这让人崩溃。
思考题:若某工程消耗钢筋100吨,钢筋含税单价2500元/吨。
试计算税前造价和进项税。
钢筋含税价款=100×2500=250000元。
钢筋属于大宗商品,增值税率17%。
其中除税金额=250000÷(1+17%)=213675.21元。
进项税额=213675.21×17%=36324.79元。
或这样换算:钢筋除税单价=2500÷(1+17%)=2136.7521元/吨。
除税金额=100×2136.7521=213675.21元。
进项税额=213675.21×17%=36324.79元。
钢筋含税价款(价税合计)=除税金额+进项税额=213675.21+36324.79=250000元增值税下,“价税分离”产品定价和计价规则的核心,是营改增后计价体系最本质的变化。
税前造价=250000-36324.79=213675.21元。
税后造价=213675.21×(1+11%)=237179.48元。
不考虑管理费利润等的销售收入=237179.48元,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13675.21×11%-36324.79=-12820.52元,销项税额=税前造价×税率。
人工、材料、机械进项税额不计入造价。
销项税额少于进项税额可以下期继续抵扣。
建企损益=237179.48-(-12820.52)=250000元。
虽然钢筋收支平衡,但由于不足抵扣将延期到下期,会产生一定利息损失。
3、营改增后造价和税负的增减分析(1)工程计价的内涵是估价、定价和核价。
估价包括估算、概算、控制价、预算;定价包括:报价、中标价、合同价;核价包括结算、审价。
营改增对建企是增税还是减税?收益是增还是减?(2)实例:注:企业管理按综合税率5%,企业支付11元,35%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税率15%。
有些地方造价构成不含企业管理费,所以,这不具有普遍意义,可忽略。
营业税制建企应纳税额=256.7×3%=7.701万营业税制建企收益=256.7-7.701=248.999万营改增后建企应纳税额=225.5×11%- 17=7.805万营业税制建企收益=250.3-7.805=242.495万营改增后建企工程造价大幅下降,应纳税额增加,收益减少。
(3)甲供对建企和影响营改增后建企应纳税额=225.5×11%=24.805万营业税制建企收益=250.3-24.805=225.495万钢筋甲供,建企收入没受影响,营改增后建企应纳税额大幅增加,收益大幅减少。
(4)营改增增减平衡点分析(略)营改增增减平衡点分析及敏感性分析属于理论研究层面,既不是迫切的也非实用的,暂不作为重点,有兴趣者可以深入了解。
(5)敏感性分析(略)四、工程计价的解决方案营改增后造价人员先了解新的计价规则,然后制订应对之策。
1、索取正规增值税发票专票难取得,有票价更高。
普票换专票,价格必上涨。
怎么办?如果可抵扣进项税额大于无票所获得的利益,那么,尽量取得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极端重要性,等同于收益和利润。
营改增可能减少税负也可能增加税负,这完全取决于销项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收支平衡,关键是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寡。
企业加强进货渠道的进项管理和供应商筛选。
建筑业成本主要由人工成本、材料成本、机械使用成本三部分构成,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成首选,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某建材价格除税单价100元,开票价格117元,无票价格105元。
“无票”价格:指销售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支付价款全额计入税前造价,无进项税额抵扣。
“弃票”价格:为取得较低的采购价放弃发票。
“无票”与“弃票”在营业税制下建企获利,因为营业税制下以含税价117元计入税前造价,而实际支付105元。
“无票”与“弃票”在增值税制下建企无法获利,因为弃票采购的价格不可能比税前价格100更低。
开票价格比无票价格略有利,因为开票价格中的进项税17元可抵扣,又不影响成本、利润。
2、如何处理营改增后的“甲供”与“专业分包”在原有的税制下,大宗材料“甲供”是双刃剑,并不一定有利于甲方或乙方,对甲乙双方都是利弊相当,因为不存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营改增后,谁采购进货谁就能获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它就是利益,寸土必争。
大宗材料如果是甲供,建设单位可以享受抵扣此进项税,而承包商失去这块利益。